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十一讲刑法
《法律基础》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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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 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 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
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 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 犯罪行为并不知情
(4)针对侵害人防卫 甲为报复乙,将乙的儿子打成重伤。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 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 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 特 征 罪 既 遂 以 前
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必须是彻底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 的 发 生
案例: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 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末能将保险柜打开, 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 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 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 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 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 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1、李某的盗窃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预备、 未遂、既遂或者中止?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 行为,造成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
人。
金田一《少年事件簿》
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 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 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 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 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 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 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 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 业义务。
大学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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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刑法概述1、刑法概念:以国家的名义颁布、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方法2、刑法的任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幸福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A排斥习惯法B排斥绝对不定期刑C禁止有罪类推D禁止溯及既往相对不定期刑量刑区间3年以下6个月~3年实现法的灵活性(2)平等适用刑法的原则(3)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及犯罪构成1、犯罪的概念2、犯罪的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最本质、最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既具有应受惩罚性。
3、犯罪构成(1)概念: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客观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主管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4、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分子所侵犯的社会主义关系。
5、犯罪客观方面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
6、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最基本的,最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14周岁以下精神病患者限制刑事刑事责任能力人:14~16周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6周岁以上7、犯罪主管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活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就是故意犯罪。
前提:明知故犯类型:希望——直接故意放任——间接故意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去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就是过失犯罪。
法律课程第十一讲优秀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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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我国属地管辖权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注意以下3项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3.法律有特别规定
第二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我国属地管辖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具体体现: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行刑上一律平等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及其原则:罪刑责相适应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对犯罪分子所判处刑罚的轻重,应与其所犯罪行和所应承 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做到有罪当罚,无罪不罚;罪重刑 重,罪轻刑轻;一罪一罚,数罪并罚;同罪同罚,罪刑相 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犯罪轻重和刑事责任大小时,须将 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及其犯罪行为的各方面因 素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将其作为认定刑事责任与 刑罚轻重的标准。
排斥绝对不定期刑。对一定犯罪的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都明
文规定(绝对不定期刑是在法律中完全没有规定刑期的自由刑, 使法官拥有极端的裁量权)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及其原则:刑法适用平等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任何人犯罪后,无论其家庭出身、年龄性别、社会地位、 职业性质、教育程度、政治面貌、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 何,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对其依法定罪、量刑和行 刑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不受刑事制 裁的特权
第二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我国属地管辖权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指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通常发生在同一地方,但有时行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刑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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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
2011年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 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
济损失45498.5元。
刑 法
教学目标
了解刑法的概念、原则、犯
罪的概念,重点学习犯罪构成、 排除犯罪的事由、刑罚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
4、驱逐出境。
八、量刑制度
1、累犯; 2、自首; 3、立功; 4、数罪并罚; 5、缓刑……
九、犯罪种类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罪;
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区别。 2、犯罪的构成包括哪些要件? 3、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刑 法
作
业
1、论述: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2、案例分析: 某大学生甲在寝室里用电炉煮饺子。为了防止电
炉温度过高引燃桌面,她特意找来砖块垫在电炉下面,
然后加热煮饺子。这时,只听哧哧声响,天花板上一 段电线火花四溅,火花掉到蚊帐上,马上燃起大火, 将正在上铺睡觉的乙同学脸部烫伤。 问:甲同学对乙同学受伤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其心理态度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为什么?
2、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
4、犯罪既遂。
六、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1、主犯;
2、从犯;
3、胁从犯;
4、教唆犯。
七、刑罚制度
主刑: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 附加刑: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刑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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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犯罪目的与动机 犯罪目的:行为人
希望通过实施犯罪 行为达到某种结果 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刺激行 为人实施犯罪行为 以达到犯罪目的的 推动力量
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 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 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 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因而不构成犯罪。
案例
甲与乙有仇,一日甲携带斧头朝乙头上猛砍,乙当 场死亡。
刑法的本质:以法律形式、刑罚方法禁止、惩治危害统治秩 序的行为 范围广泛——保护利益、调整对象
刑法的特征: 方式独特——刑罚、犯罪 强制力度大——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提出,法治原则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
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构成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五、共同犯罪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的概念特征 1、社会危害性——本质属性 2、刑事违法性——区别于一般
违法行为 3、应受刑罚处罚性
我国刑法的任务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 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 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 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十一课课件
![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十一课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0f69cf75ddccda38376baf65.png)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 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偷看他人信件
网上说别人坏话
拍 广 告 ?
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其主要内容是: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主体 地位平等,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 务平等,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民事主体
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上面的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民事案件的复杂性。这也决定了民法不同 于刑法,它不可能详尽地规定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活动和民事纠纷的具体 情形,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的制定和民事案件的判决方面都具 有重要的意义。上述两个案例,按照“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 的原则”,如果张女士诉诸法律,她的权益应该获得法律支持。而蒋某 的钱,按照“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法官判决黄某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全部归还蒋某的借款。你知 道民法还有哪些基本原则吗? 民法的基本原则:六点(略)
1.早市买菜时明明给了钱,菜贩硬说没给钱; 2.坐车上班司机紧急刹车,头被撞得鲜血直流,司 售人员说责任不在他们; 3.自己的照片被人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栏里,照相馆 负责人说应该感谢他们; 4.给自己手机存钱,但号码错了,钱到了别人的账 户里,请求退还钱款,却遭到拒绝; ……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1.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 民法与人们日 常生活的关系最直 接、最密切。人们 的人身、财产等权 益受民法保护,买 卖、租赁等日常活 动都要受到民法的 的调整。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11第十一专题民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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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THANKS FOR LISTENING
扔烟灰缸的“凶手” 若找不到,谁来陪?
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定的责任
行为人无过错;
条件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法律有规定。
2008年初,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个名叫白书军的人到其村鱼 塘钓鱼,因渔具触到鱼塘上方的高压线导致触电身亡,他的 家属为此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将供电企业、鱼塘的所有者、 发包者、承包者、经营者及分包者共六个被告告上法庭。
承担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原则
推定过错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无错,否则推定为有过错)
案例:一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
重庆市民30多岁的郝某晚上回家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伤了头, 昏迷了60天,扔烟灰缸的“凶手”是谁却一直是个谜。去年5月11日凌 晨1时40分,郝某路过重庆某某正街65号、67号楼附近时,与人闲谈 被一个烟灰缸从天而降,正中头上。郝当场倒地,昏迷不醒。围观群众赶紧 拨打110,并火速将郝送往急救中心。经检查,郝头上被砸出了一个长1 0cm,深3—4cm的血洞,头颅部分粉碎性破损,颅腔出血,耗资17 万元,才保住了命,但多处伤残。
问:六个被告是否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确定事实如下,鱼塘和高压线之间的距高在 法律许可的安全范围,且先有高压线,后有鱼糖,供电企 业没有过错,其他五个被告均存在过错或者未尽到注意义 务。
民法通则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 他人危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权利人主张权利。这是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 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 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 告。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第十一章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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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⒈⼈际交往与⼈际关系的含义 ⼈际交往与⼈际关系的区别是⼈际交往与⼈际关系的含义不同。
⼈际关系⼀般是从静态⾓度看的⼀种状态,⼈际交往是从动态⾓度看的⼀个过程,指的是⾏为和活动。
⼈际交往是⼀切⼈际关系实现的根本前提和基础,任何⼈际关系都是以往⼈际交往的产物;⽽⼈际关系⼜是⼈际交往的起点和依据,是⼈们进⾏⼈际交往的渠道。
⼈际关系通过交往表现,⼜通过交往实现。
没有关系就不会有交往,同样,没有交往也就形不成关系。
另⼀⽅⾯两者⼜互相影响,⼈际关系发展和变化是⼈际交往的结果,交往的状态况与⼈际关系发展程度成正⽐;⼈际关系的程度⼜影响和制约着⼈际交往的深度和⼴度,决定交往的内容和性质。
⒉良好的⼈际关系在⼈⽣中的意义 ⼈际关系对⼈⽣的意义具体表现在: (1)良好的⼈际关系是⼈⾝⼼健康的需要。
(2)良好的⼈际关系是⼈⽣事业成功的需要。
(3)良好的⼈际关系是⼈⽣幸福的需要。
⒊竞争,合作的含义。
正确对待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1)竞争,合作的含义。
①竞争是互动的双⽅为了达到某种⽬的,在社会同⼀领域⾥与对⽅展开的竞赛争胜。
竞争是现代社会普遍的现象,在⼈类社会⽣活中有着重要的作⽤。
②合作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或群体为达到共同的⽬的⽽联合,为相互利益⽽协调⼀致的活动。
合作具有极⼤的社会作⽤,⼈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合作。
(2)正确对待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①竞争与合作是统⼀的,是相互渗透的,相辅相成的。
②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是为了限度地发展⾃⼰。
因此,在竞争与合作中要正确处理以下关系: 第⼀,处理好个⼈与集体的关系。
第⼆,处理好⾃⼰与他⼈的关系。
第三,处理好主⾓和配⾓的关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库及答案 刑法部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库及答案 刑法部分](https://img.taocdn.com/s3/m/ae247220168884868762d692.png)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库及答案刑法部分简答题:1、我国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2分)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3分)2、我国刑法的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2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2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分)。
3、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分)刑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
(2分)4、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依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2分)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
(3分)5、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3分)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2分)6、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1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年龄;(2分)已满16周岁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分)7、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3分)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分)8、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1分)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1分)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1分)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1分)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1分)9、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停止状态包括哪些。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十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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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道德修养理论与方法: 中国传统道德修养理论与方法:
♦ 重学、自省、克己、慎独、力行、积习 重学、自省、克己、慎独、力行、 ♦ 慎独:“慎独”是中华传统美德所倡导 慎独: 慎独”
的一种古老、 的一种古老、特有的修养方法和思想道 德境界。它具体指个人在独处、无人监 德境界。它具体指个人在独处、 督时,也能坚守自己的信念, 督时,也能坚守自己的信念,对自己的 言行,小心谨慎,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 言行,小心谨慎,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 ♦ 积习:修养是一个十分漫长的学习和积 积习: 累过程。 累过程。
道德修养贵在自觉
个体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 个体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自 觉地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所进 行的自我审度、自我教育、自我锻炼、 行的自我审度、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 我改造和自我完善的活动, 我改造和自我完善的活动,被称为道德修 养。
♦ 应有进行道德修养的强烈动机 ♦ 应积极主动地进行道德修养 ♦ 应正确地认识和评价自己 自我扬弃 应正确地认识和评价自己,自我扬弃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提出的意义 :
♦ 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规律
的深刻把握。 的深刻把握。
♦ 体现了历史传统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 体现了历史传统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 ♦ 体现了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的有机统一。 体现了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的有机统一。 ♦ 体现了对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内容的丰富
和拓展。 和拓展。
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 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
诚实就是真实无欺,既不自欺 也不欺人 诚实就是真实无欺 既不自欺,也不欺人 既不自欺 也不欺人; 守信,就是重诺言 讲信誉,守信用 就是重诺言,讲信誉 守信用. 守信 就是重诺言 讲信誉 守信用 ♦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 一项基本道德准则. 一项基本道德准则 ♦ 诚实守信是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要求 诚实守信是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要求. ♦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 就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 就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 就单位而言,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 就单位而言,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就 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家形象。 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家形象。
思修法律课件刑法2011
![思修法律课件刑法2011](https://img.taocdn.com/s3/m/123363c55f0e7cd1842536f1.png)
3、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注意:从立法角度而言:即使刑法明文禁止某种行为,但只要刑法没有对其规定刑罚(法定刑)后果,该行
为就不是犯罪。 从犯罪行为的一般性质而言;即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会受到刑罚处罚。但是,这不意味着任何犯罪
都必然受到刑罚处罚。
1/22/2021
有期徒刑。
1/22/2021
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
什么人
在怎样的心理状态下
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客观方面
实施了什么行为
犯罪客体
造成什么危害
1/22/2021
1、 犯 罪 客 体 • 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因为任何犯罪都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 系。 如:盗窃罪的客体
• 区分 犯罪客体 与 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指的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1/22/2021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如:甲盗窃的是备用的、尚未安装的电话通讯线,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的电话通讯线。甲构 成盗窃罪,乙则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因乙所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 2、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并非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如:偷越国(边)境罪,其客体为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以“危害国家安全”为 客体的犯罪,大部分是没有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3、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4、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聚众淫乱罪 C、寻衅滋事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D、无罪
1/22/2021
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十一课
![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十一课](https://img.taocdn.com/s3/m/7c4b863aeefdc8d376ee327b.png)
《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 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 一般法。
案例:初一女生被女同学软禁2天 多次遭毒打拍 裸照 2011年5月12日下午,记着在咸阳市中心医院 见到了受害者小雨,她身上多出淤青,躺在病床 上,眼中写满了惊恐。据小雨回忆,打人的几个 女生有她的同学也有不认识的,她不知道为什么 要这样对待她。5月8日下午,她被5个同龄的13 岁女孩子“劫走“了两天两夜。其间,她遭受了 侮辱和打骂,她多次遭到几人的掌掴、辱骂和威 胁,甚至被烟头烫伤皮肤。两天的时间里,她只 吃了两袋方便面。最让甜甜受不了的是,这几个 女孩剪了她的头发,还逼她把衣服解开拍照,威 胁她如果把这件事说出去,就把照片发到网上。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引思明理】
<明理 1>
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 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 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 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 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 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 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 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 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引思明理】
<通则规定,公民 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 康权不可侵犯。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 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 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 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 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 亡一次性赔偿金,侵犯他 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 制裁。
8、为什么13岁的孩子会作出这样恶劣的行为? 几个十二三岁的女孩子做出如此冷酷的举动,西 安资深心理咨询师刘瑶说,这是因为缺乏爱的教 育,感受不到自己的残忍给别人带来的伤害,对 是非黑白不能清晰地作做出判断,以至迷失了自 己。
2010修订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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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犯罪基本理论——北京信息科技大学CL犯罪——刑罚犯罪: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处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轻微伤轻伤重伤一般违法行为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条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1.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利益(抽象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区分:犯罪对象:所侵犯的人物2.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1)危害行为(构成所有犯罪的必需条件)分作为——不当为而为不作为——当为而不为来源:法定义务职务或业务义务行为人先行行为带来的义务2)危害结果(不是构成所有犯罪的必需条件)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犯罪事件、地点、方法手段(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轻重)3.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 < 单位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人能力1)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4↓B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未满16①故意杀人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③强奸④抢劫⑤贩卖毒品⑥放火⑦爆炸⑧投毒应负刑事责任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满16对于未满16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管教或入少管所政府收容教养,已满14未满18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2)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状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行治疗(指从医学意义上诊断的真正的精神病,须将它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加以区分)(变态人格、情绪反应、一般性醉酒)4.犯罪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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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 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处罚;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 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 正常的人。
犯罪 目的
•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 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 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 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 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 再现。 • 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 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
犯罪 动机
•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 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 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 起因。 • 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 受我国刑法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 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社会主义社会管理 秩序、国防利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 性、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军事利益等。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犯罪行为所 侵害的社会 关系
≠
犯罪行为所 指向的具体 客观事物
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 不满14周岁的人;
• 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 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的人。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 第二款规定: “已满14周岁不 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 抡劫、贩买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行为人若实施的是上述八种犯罪 以外的危害行为,均不负刑事责 任。
• 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 已满16周岁的人原则上可以 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应 该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 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 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
•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 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 理态度。 •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案例分析
• 谢某为某热电厂工人。一次上班时,谢某突然 发高烧,由于其所在岗位是看守锅炉,无法离 开,不得不坚持值班。但在其值班时间结束后, 换班人员却一直未来。厂部打电话让其再顶一 个班。谢某不得已只好留下。但在其值班过程 中突然昏迷,未及时给锅炉加水,致使锅炉爆 炸造成巨大损失。 • 请问:谢某的行为该不该定罪?
紧急避险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 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 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年龄的阶段; • 对于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应依法 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 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 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
•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 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在刑法 总则中的体现、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做到刑 事司法公正、反对特权。
案例分析
• 被告人王某(女,某村妇女主任)某日带该村节育 妇女到县妇幼保健所作节育手术,但是医生忙于做 手术,即叫王某代其为已经作完节育手术者在节育 手术证明书上盖章。王某乘机偷出四份空白某县节 育手术证明并偷盖上“县妇幼保健所疾病诊断专用 章”藏在身上。事后,王某在该几份证明上填写了 具体内容后,在先告知购买者是假证明的情形下, 分别以2000元以上的价格将其卖给四个节育对象。 请问,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 《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规定了伪造、变造、买 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 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 事•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 刑罚处罚的行为。 • 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 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 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 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 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 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为是犯罪。”—— 刑法第13条
案例分析
• 唐某是某县某乡的农民。一天, 唐某的舅舅来到其家,并在她家 吃中饭。唐某在做饭时,误将放 在灶台上的砒霜当作白糖放入汤 中。唐某的舅舅吃过饭后,不一 会儿就倒地身亡。 • 请问:唐某的行为是不是犯罪?
案例分析
• 甲与乙是好朋友。某日,甲与妻子来到乙家,见 到乙未满1岁的儿子丙,甲觉得丙很可爱,就将他 抱起来抛向空中,然后接住。甲见丙不害怕,于 是就又抛。甲妻见了劝道:“小心把孩子摔着 了!”甲说:“没关系,我手稳!”刚说完,甲 的手机响,甲一愣,孩子没接住,摔在地上,当 场死亡。 • 请问:甲在主观上有无罪过,是何种罪过?
•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 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犯罪及刑罚 的法定化、取消了类推制度、重申了从 旧兼从轻原则、分则罪名的规定详细完 备、法条的可操作性增强。 •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正确认定犯 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罪刑相当原则
• 罪刑相当,亦可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称、 罪刑均衡。 • 罪刑相当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社会危害性 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 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 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 当其罪,罪刑相当。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确立了科学严 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设臵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纠正重定罪轻 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臵于同等重要 的地位;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 公正的执法观念;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 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 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或死亡、强奸、抡劫、贩买毒 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 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应 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 教,也可视需要由政府收容教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排除犯罪的事由
•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 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 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排除犯罪 的事由
依法执行职务 的行为
自救行为
……
正当防卫
•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的损害行为。 •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 益;防卫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必须针对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防卫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者本人;正 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一般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 • 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的的行凶、杀人、抢劫、 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 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
案例分析
• 于某与赵某素有嫌隙,一日二人 又发生了争吵。于某即到邻居钱 某家,谎称劈柴借了一把斧头, 然后至赵某家用斧头将赵某砍死。
• 请问:钱某应不应该对赵某的死 亡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 被告人李某有天驾驶“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 因手续不符合规定,守门人贾某不允许李某将木材拉 出门。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制 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 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 停车。李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 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摔下后,也未停车,反 而驾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 抢救无效而死亡。 • 请问:李某的行为构不构成故意杀人?
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 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 物质关系的林木,而 在于侵害了国家对林 木享有的所有权。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卷168页
犯罪客体能区分罪与非罪
• 李某于2002年8月5日因闯红灯被交警 扣车。第二天,李某带有关证件前来 交警中队解决问题,趁值班人员不在 时将停放在操场上的自己的车开走并 藏匿。
• 它表现为“可能+放 任”。
•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行为人对预见的危害结果的 发生轻信能够避免。
过于 自信的 过失
• 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行为人应当预见该结果;
疏忽 大意的 过失
• 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因为行为人的 疏忽大意。
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因果关系
危害后果
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
犯罪主体
•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 一般主体:按照我国刑法的一般规定, 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有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 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 特殊主体:我国刑法有时还要求行为人 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才能构成犯罪 主体。
1、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 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
•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 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它是行为构成犯罪的 要件之一。 • 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 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