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司法推理中应用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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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推理的概念分析

司法推理的概念分析

司法推理的概念分析学者们对于法律推理的涵义,至今未能统一,总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种观点:一是法律推理即法律逻辑。

这种观点在国内外有一定的代表性。

认为法律推理是形式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是一种逻辑学理论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活动。

《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法律推理大体上是对法律命题运用一般逻辑推理的过程"。

国内出版的法律逻辑学著作中,对法律逻辑的定义大都使用与这一定义类似,如吴家麟主编的《法律逻辑学》一书中认为:"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探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

"这种将法律推理定义为运用形式逻辑规则去解析司法实例的法律推理观,有它的不妥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从逻辑理论和实践的产生关系来看,"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在古希腊丰富的论辩材料和几何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正确论辩和有效证明的思维经验的总结"①,这说明就在亚里士多德概括总结逻辑思维方式的理论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运用逻辑思维规律的实践,就司法三段论来说,"早在亚里士多德从逻辑学上提出三段论的理论之前,三段论包括司法三段论的思维实践就已经存在并为亚里士多德逻辑理论的提出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材料"。

②因此将法律推理说成是逻辑思维方式在法律活动中的应用,不是十分恰当。

况且,在缺少像西方那样的完整逻辑体系的中国古代,司法官所用到的法律推理多是一种实践理性。

另一方面,法律推理的研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在法律中运用逻辑当然要考虑到逻辑规则的要求,而且法律推理还要关注法律原则以及推理所得结论的合理与正义性,这是形式逻辑所不能完成的任务,正如雍琦学者所言:我们现有的逻辑教材提供的知识却难称其"职"。

就以传统的形式逻辑(或普通逻辑)来说,尽管它与人们的日常思维联系比较密切,至今也不失为其普遍适用的意义,但它终究是适用于各个领域的一般性知识;它没有、也不可能对法律适用活动这一特定领域中具有特殊性意义的思维形式和方法,给以科学的概括和说明。

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

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

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内容提要」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就是一个从已查证属实的事实和已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出发推论出判决或裁定的过程。

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通常采用的是形式推理,而这恰恰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一些疑难案件中已不再适合,必须代之以高层次的实质推理。

法律推理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各自的工作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思维方式。

但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却很少研究这个问题。

本文试图结合我国法制实践从理论上就法律推理与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加以阐述。

一、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推理通常是指人们逻辑思维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另一个未知的判断(结论)。

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就泛称法律推理,它“大体上是对法律命题运用一般逻辑推理的过程。

”(《牛津法律指南》)法律推理在法律领域中是广泛运用的,从立法、执法、司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以至一般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的活动。

一个明确的例证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

侦查员往往要从某种现象(前提)推论出结果。

例如,从犯罪现场是否留有痕迹来推论罪犯是初犯或累犯,从一件衣服的外形推论这一衣服主人的精神状态,等等。

这种思维活动就是推理。

在各级司法部门,特别是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裁定的过程中,法律推理占有显著的地位,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我国刑、民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事实和法律就是法律推理的两个已知判断(前提),法官必须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推论出判决或裁定(结果)。

适用法律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即同样的前提应该有同样的结果,这是法律推理的基本公式。

为了正确地适用法律,必须先确定案件事实,并为此掌握确凿证据。

同时又必须确定适用于该案件事实的有关法律规定。

然后,从已查证属实的事实和已确定的法律规定出发推论出判决或裁定。

适用法律推理的过程决不是象2+2=4这样简单的算术。

法律基本概念的理解与应用

法律基本概念的理解与应用

法律基本概念的理解与应用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存在与运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能够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我们需要掌握一些法律的基本概念。

本文将就法律的定义、特征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进行探讨。

一、法律的定义与特征法律是指由国家或其他有法定权力的机构所制定的、规范公民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则。

法律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几点:1. 法律的强制性:法律具有普遍、强制的特点,它对公民具有约束力,违法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2. 法律的公正性:法律要求公正、公平、合理,确保社会中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3. 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正式的程序,不能随意更改,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4. 法律的广泛性: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并且跨越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二、法律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防止犯罪和社会混乱的发生。

2. 保护公民权益:法律为公民提供了法律权益的保护,确保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规范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了公民的行为准则,指导人们的日常行为,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共利益。

4. 调解纠纷:法律可以作为一种公正中立的方式,用于解决各类争议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平。

三、法律的应用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需要理解和应用法律的概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概念及其应用:1. 合同法:合同是民事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它规定了各方在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和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理解合同的要素、成立和效力条件,以便在签订合同时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益。

2. 刑法:刑法是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

我们需要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以及各类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3. 劳动法: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平等和谐。

我们需要了解劳动法对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以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权渠道。

法律推理的目的与概念

法律推理的目的与概念

法律推理的目的与概念法律推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步骤和方法,从事实出发,通过法律条文、法律意义和法律逻辑来进行论证,以确定法律行为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达到解决法律矛盾和争议的目的。

它是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在保障公正和平等的前提下,引导各方当事人正确履行法律义务,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序良俗。

一、法律推理的目的1.解决法律争议法律推理的核心目的在于解决法律争议,以便为民众提供更加公正和可靠的解决方案。

通过对各种证据和案件的研究和分析,法律推理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案件事实,理解法律,以便正确地解决争议,维护公正、公平的法律体系。

2.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法律推理也能够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

当司法机关正确地运用法律推理的方法,判决案件依据了有力的证据并符合法律规定,诉讼各方当事人更加信服,公正地解决了纠纷和争议。

这会增强人民对于法律的信任,维护公平、公正、清明的法律精神。

3.防止司法决策的偏离法律推理具有蒸蒸日上的防止司法决策偏离正轨的作用。

当法律推理运用得当,法官就能够从法律的本意出发,推断各种法律原则,并根据事实证据和案件法律规定来判决,遵循较好的法治行为准则,让法官在多方面的环节上尽可能争取公平和正义。

二、法律推理的概念1.法律推理的范围法律推理的范围是法律实践全过程中的一部分,其中包括证据收集、证据分析、证据评估、法律运用和制定司法决策等环节。

法律推理尤其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依据不同情况和证据判断案件事实,从而定性和定量,进行评估,并对命题进行证明。

2.法律推理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包括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

演绎推理是指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则和案例,推导出判断结果;归纳推理则是通过归纳分析,将现实情况与已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在处理案件中,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运用这两种法律推理方法,以达到公正审判。

3.法律推理的要素法律推理包含三个要素:法律规则、现实情况和归结结论。

法律推理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

法律推理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
式 。 针 对 不 同 的 情 况 .法 官 可 以 采 用 不 同 的 推 理 方 …
法。
从 思 维 进 程 看 .类 比推 理 是 从 个 别 到 个 别 或 者 从 一 般
( ) 绎 推 理 一 演 演 绎 推 理 的路 线 是 从 一 般 到 特 殊 .其 逻 辑 形 式 可
适 用 法 律 的 过 程 实 际 上 就 是 根 据 法 律 规 范 对 案 件
提 ) 苏 格 拉 底 是 人 ( 前 提 ) 所 以 。 格 拉 底 终 有 一 死 , 小 , 苏 ( 论 )其 实 , 个 案 件 都 有 事 实 归 摄 法 律 的 过 程 , 结 。 每 每 个 案 件 的 司法 过 程 都 有 演 绎 推 理 的 过 程 当 法 官 根 据 案 件 事 实 通 过 直 觉 推 理 查 找 到 某 一 法 律 规 则 .并 确 定 这 一 规 则 是 能 够 作 为 本 案 的 法 律 依 据 时 .他 就 可 能 使 用 演 绎 推 理 的 方 法 。 如 , 乙 双 方 达 成 一 个 预 售 苹 果 例 甲 的 口头 协 议 . 由于 自然 灾 害 影 响 了 苹 果 的 收 成 导 致 价 格上 涨 . 甲担 心 乙 会 后 悔 便 去 信 提 醒 , 未 回信 , 将 乙 却 苹 果 高 价 卖 给 了丙 。 为 此 起 诉 要 求 履 行 协 议 。 官 在 甲 法 确 定 案 件 适 用 规 则 时 的 推 理 过 程 是 : 首 先 是 根 据 案 件 事 实 确 定 大 前 提 :适 用 规 定 口头 协 议 效 力 及 有 关 问 题 法 律 ; 次 是 通 过 查 找 法 律 推 出小 前 提 : 国 合 同 法 第 其 我 1条对 订立合 同的形式 作 了规定 ; 后 则推理 结论 : 0 最 合 同 法 第 1 条 是 解 决 本 案 纠 纷 的 主 要 法 律 0 ( ) 比推 理 二 类

法律推理的基本理论研究

法律推理的基本理论研究

法律推理的基本理论研究(一)法律推理的概念分析XX1、推理概念XX在汉语语义上推理有两个含义:其一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推出新(结论)的过程"《现代汉语词典》,这类似亚里士多德的必然推理(证明的推理);其二是指论证,即通过辩论,运用论据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的过程,目的是为所获得的特定结论提供理由,这类似亚氏的辩证推理或修辞推理.XX 亚里士多德对必然推理和辩证推理的论述奠定了推理学说的基础。

所谓必然推理或证明的推理,主要指三段论推理。

XX辩证推理或修辞推理是通过辩论,运用论据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的过程.亚氏认为,由必然推理向辩证推理的原因在于,“并不是所有知识都是可以证明的",我们并不总能得到其真实性不容怀疑的必然前提,然而人类对知识的追求又不甘停顿下来,因此从人们普遍接受(前提)出发进行的推理就是辩证推理。

这种推理由于前提缺少必然性,其结论也不一定必然可靠。

辩证推理的前提和结论虽不一定具有必然性,但其在日常生活中运用的范围比必然推理更加广泛.综上可概括出推理的两个重要特点:第一,推理是一个发现新知识的思维过程。

不论是从“原初的”前提必然地引出新结论的证明的推理,还是从“人们普遍接受(前提)”或然地引出新结论的辩证推理,都反映了理性思维追求新知识的特点。

第二,推理特别是辩证推理不仅指个人思考或头脑内部的“推想”,还具有“辩论、讨论”等公开性论证的特点。

这个特点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正是通过运用论据的公开辩论,人们才能证明论题的真实性或结论的真理性,并且起到化解争议、以理服人的作用。

2、法律理由与正当理由XX理由(reason)是理解法律推理的一个重要概念.科恩说,推理包含着“什么能够成为什么的理由的讨论”。

因此,“一个毫无理由说出的表达,是没有意义的表达。

” L。

乔纳森?科恩著:《意义的多样性》。

XX在判例家,法律推理有时候专指法在判决书或结案报告中对判决理由的阐释过程.这些判决理由作为先例,对以后的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指导作用。

重要法律概念分析——凯尔森相较于霍菲尔德的不足

重要法律概念分析——凯尔森相较于霍菲尔德的不足

重要法律概念分析——凯尔森相较于霍菲尔德的不足发布时间:2021-05-28T01:36:24.766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3期作者:张琪[导读] 概念是人们在实践基础上,通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而形成的一种反映事物属性、用语词来表达的思维形式。

而相应而言,法律概念是法学家从无数有关法律的实践中概括出来的,它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法制水平和法学家认识水平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学生陕西省西安市 710061摘要:霍菲尔德法律概念的分析在分析法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研读霍菲尔德提出的八个基本法律概念、四种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及相关理论,并与凯尔森在《法与国家一般理论》一书中所提出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权利的法律概念分析工作进行比较,总结出相较于霍菲尔德,凯尔森在立场范畴、研究及适用范围、法律权利、研究及分析方法、实践属性等层面所表现出的不同或不足之处。

关键词:概念分析;法律权利;霍菲尔德;凯尔森概念是人们在实践基础上,通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而形成的一种反映事物属性、用语词来表达的思维形式。

而相应而言,法律概念是法学家从无数有关法律的实践中概括出来的,它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法制水平和法学家认识水平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

①概念分析作为日常语言哲学的常用方法,不仅可以说明法律实践中重要的方面和特征,还可以评价法学知识的优劣,既关乎法学教育的问题,也有助于法律司法适用的解决,②这种方法是每一个法律人从事法律工作前应掌握的一种方法,对于法科学生来说更是如此重要。

本文通过研读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以及凯尔森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对于重要法律概念分析的内容,阅读、比较并分析其他相关文献的内容,主要探讨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一书中对义务、责任、权利、资格等重要法律概念进行的分析与霍菲尔德在《基本法律概念》一书中所做的工作相比,凯尔森有哪些主要弱点和不足。

司法的法律基础知识概述

司法的法律基础知识概述

司法的法律基础知识概述司法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是确保公正、维护法律秩序的基石。

为了从事司法工作,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法律的定义、分类和特征,以及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等方面进行概述。

一、法律的定义、分类和特征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它是国家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存在和发挥作用。

法律的分类有很多种,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等。

不同的法律领域涉及到不同的规范对象和规范内容,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

不同法律具有自己的特征和作用,例如宪法是国家法律的最高规范,刑法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制裁等等。

二、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1.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和基本要求。

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公正、中立,依据法律事实,不偏不倚地作出判决。

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确保司法独立、审判程序公开等。

2.司法合法性原则司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这意味着法官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不能随意发挥个人意志,不得滥用职权,确保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证据原则证据在司法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推动审判程序进行的基础。

法庭需要根据证据来查明事实,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争议解决原则司法活动是一种争议解决的方式,它通过法庭来处理各种纠纷。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平衡各方利益,公正解决争议。

5.司法效力原则司法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的判决应该得到执行,当事人应该遵守法律的裁决结果。

这是司法活动能够发挥作用的基础。

三、司法程序司法程序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的过程。

一般来说,司法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案和受理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审查合法后,案件得以立案并受理。

2.调查和取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会对事实进行调查和取证。

这包括听取证人证言、收集证据材料等等。

法官需要根据证据来查明事实,为后续的判决做准备。

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

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

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是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是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掌握和应用的能力。

它们在法律解释、法律判断和法律制定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法律推理和法律适用的概念、特点以及其在法学中的具体应用。

一、法律推理和法律适用的概念和特点法律推理是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根据各种证据和事实来推断出法律规则的解释和应用。

法律推理的特点是逻辑性强,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思路进行,不能随意操作。

法律推理也是一项研究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可以帮助解决不同的法律问题。

法律适用则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

法律适用的特点是灵活性强,能够适应不同的案件和情况,但也需要考虑到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连贯性,避免出现不合理的判决。

二、法律推理和法律适用在法律解释、法律判断和法律制定中的应用法律推理和法律适用在法律解释、法律判断和法律制定中都有着重要的应用。

在法律解释方面,法律推理和法律适用是理解和解释法律规定的重要工具。

当法律规定存在歧义或矛盾时,可以通过法律推理的方法去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

例如,当法律规定中使用到模糊术语时,可以通过法律推理的方式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来进一步说明其具体含义。

在法律判断方面,法律推理和法律适用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各种证据和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策。

如果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不合理的判决。

因此,法官需要运用合适的法律推理和适用技巧来判断案件并做出决策。

在法律制定方面,法律推理和法律适用也起着关键作用。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需要考虑到制度的完整性和连贯性,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实践中,法律推理和适用也能帮助立法者更好地制定合理和有效的法律。

三、法律推理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困难和挑战在实践中,法律推理和法律适用也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其中最主要的是:1. 法律推理和适用的标准不确定,缺乏具体的指导标准。

法律推理在司法应用中的价值

法律推理在司法应用中的价值

法律推理在司法应用中的价值一、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推理是人们的推理活动在社会生活领域即司法实践领域具体应包括从立法到执法的一系列过程的中的法律思维形式。

法律推理在更大的水准上排除因人的非理性因素所造成的司法判决的不合理性,为司法的论证提供了行之有效发方法,使得司法实践更加具有理性。

国内外学者对法律推理都给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解释:捷克的法理学家维.克纳普和阿.格尔洛赫认为“法律推理主要就是以非古典逻辑为基础的法律规范推理,并试图建构法律规范推理的逻辑模型。

我国著名法律逻辑学家雍琦认为,法律推理是从立法、执法、司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都具有的法律推理活动。

“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争辩中使用法律理由的过程”。

综合以上观点,法律推理并不单单是法律工作者从已知的前提推出某种判决结论的思维过程,应该还具有对“与法律相关的推理”,“对法律命题的推理”。

二、法律推理在司法应用中的价值(一)法律推理的司法性法律推理另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实现司法公正,法律推理的特征不但仅体现在对具体法律案件的适用过程中,作为一种理性的思维方式或者说一种合乎逻辑规则的思维形式,应该是在从立法的过程到对法律的执行、监督过程上一系列的推理活动。

从如何保证立法的公正、合理到实现司法适用的公平、公正,其作用理应是在最大水准上保证司法的公正当然这里司法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内的一系列司法活动。

(二)司法裁判活动中使用法律推理现状分析法律推理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逻辑方法,是司法活动区别于其他活动的标志。

不过,就当前来说,法律推理对于中国多数法官来说还是陌生的事物。

法律推理仅仅学界研究的问题,与审判实务距离甚远,法官在法律适用时也很少注意适用方法与适用技术、技巧方面的问题。

虽然学界当前对于法律推理的研究正处于勃兴,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等法律适用方法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三)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中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推理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司法公正是司法审判的根本价值要求。

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从很早的时期及至当下,信托和其它衡平利益的基本性质,一直是备受青睐的分析和争论的话题。

所有学习衡平法的学生无不熟悉培根(Bacon)1和柯克(Coke)的经典讨论,甚至最新的信托法教科书也还在引用这位伟大的首席大法官的著名定义2(不管它实际上如何不足)。

该主题对现代的法律思想家有着独特的魅力,兰德尔(Langdell)3和艾姆斯(Ames)4的著名论文,梅特兰(Maitland)在《衡平法讲演》中反复强调5的论点,奥斯丁(Austin)《法理学讲演》6中别出心裁的论述,萨蒙德(Salmond)在其法理学著作7中更为大胆的论断,哈特(Hart)8和维特洛克(Whitlock)9在给我们刊物最近的来稿中表现的意见分歧,都充分地证实了这一点。

据信,上面提到的所有的探讨和分析均有不足。

然而,也许不得不承认,该主题自身固有的兴味以及各个时期富有思想的法律家们之间存在的显著的意见分歧只不过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勉强的借口,据而将进一步的探讨本身作为目的。

但是,抛开要“想透”所有法律问题的所谓实际的考虑,对信托和其它衡平利益的真正分析,显然是连最极端的法律实用主义者也会为之动心的事。

完全可以说,一个人对如何正确分析这类利益的看法会制约他对很多具体问题的裁夺,这一点在宪法和冲突法的许多疑难和微妙的问题的解决上表现明显10.在有关永久持有权(perpetuities)法的某些问题中,衡平利益的固有本质也一样重要,著名的Gomm案11和其它多少类似的案件都证明了这一点。

与已偿善意购买(bonafide purchase for value)相关的许多具体问题也同样如此。

例子不胜枚举12.但是,强调这些似乎有失偏颇,因为上述建议并非只专门适用于衡平利益,同样的观点和例子,对于几乎所有种类的法律利益-无论是衡平的还是法定的-似乎都是有效的,无论我们关心的是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还是任何其它法律门类,都同样如此。

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

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

《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阅读笔记近来拜读当代世界法哲学领域中的代表性人物之一的尼尔·麦考密克教授的著作《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深有感触。

可惜才疏学浅,只能从自己单薄的法律基础下获取丝毫自己的想法,深感愧疚。

一、麦考密克的法律推理理论概述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一书,在序文中,作者试图描述和阐释在司法判决及提交到法庭的请求和抗辩中涉及的法律争论,并将这些描述和阐释同法律的一般理论联系起来,旨在对法律推理做出阐释。

在《美国宪政历程》一书中提及到的“经验无疑是我们的唯一指南,而推理只会把我们引向歧途”一说,似乎是在陈述在英美判例法渊源的国家,更加注重的是经验而非推理,遵循先例是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似乎法律并未为演绎推理留有余地。

作者将法律推理视为实践理性得以应用的一个分支,起所谓的实践理性,亦即人们运用理性决定在特定情势下该如何行动才算恰当,所体现出来的“适用规则的过程对法律活动来说是中心环节”,这一思想便是认为某种形式的杨毅推理是法律推理的核心所在。

何为法律推理呢?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

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

法律推理就是讲道理,以理服人。

此处的“理”,是法律理由,包括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

本书致力于完成的重构与非演绎性法律推理相关的各种因素,实际上便是借助于演绎推理的关系,赋予法律推理以特有的性格。

因为欧陆司法制度的不同,英美法系法官可以在判决书中公布各自不同的意见,既要陈述自己裁判意见的理由,又要反驳支持不同裁判的理由,这就使得法官实际进入了公开的论辩之中,表示附随意见的法官,可能恰恰提出了为证成多数意见而需要反驳的理由,甚至法官在选择对抗的双方当事人所给出的不同理由时,也不得不为这个选择给出理由。

也就是说在司法的审判过程当中极易受到法官个人的价值因素或者是特殊势力的介入,英美法系的抗辩式法庭审判模式对此的表现更为明显。

但是毋庸置疑的是,诸如“R+F=C”这一简单明了的演绎逻辑的精炼表达,对于司法审判的形成却极为适用。

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概念之证成

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概念之证成

① 参见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演讲稿)。 ② 丹尼斯·劳埃德著,许章润译:《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第 184—185页。 ③ 丹麦学者阿尔夫·罗斯是从义务这个概念出发推出请求权,再由请求权推出特权等其他概念的。罗斯的这种推理表明,在他看
作者简介:熊静波,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法律职业伦理实效性的文化解释与对策研究”(批准号:17BFX023)。 ① 霍菲尔德最为重要的文章就是 1913年和 1917年发表的两篇同名论文《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SomeFundamenta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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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 )*+"(%,%-+.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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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概念之证成
熊静波
[摘 要]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独树一帜。它可以作为法律思维的路标,指引法律人结合 现行法与法律关系理解权利的规范意涵。从本体论的角度看,将霍氏的权利理论作为方 法是有根据的。如果将权利定位为规范,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是可以证成的。霍菲尔德 的八个概念“权利”“义务”“无权利”“特权”“权力”“责任”“无资格”“豁免”同属一个权 利家族。这些家族的成员都来自规范。从规范的四种基本形式———命令、禁止、许可与 豁免出发,便可以合逻辑地推演出霍氏权利理论的八个基本概念。 [关键词]霍菲尔德;规范形式;权利家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72(2019)07-0066-10
一、权利理论的猜想

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下)

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下)

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下)公正的独立承认和协议
公正的独立承认和协议是一种法定的要求,针对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更
高的形式。

在书面证明,法律书面承认与协议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所谓公正的独立承认和协议是指当事人就知识产权权利,发明,新颖性,小范围使用,差异维护,品牌信息,违反禁止性规定,以及其他关于合同责任,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穆特证、放弃责任
穆特证是指当事人在认可、协议、约束中相互认可或承诺,明确指出各种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且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行为不可以逆转的证明。

放弃责任也是一种用来逃避责任的概念,原则上说,放弃责任是不允许的,除非双方自愿并形成书面协议。

公正的独立承认和协议可以用来一定程度上减少放弃责任的可能性,维护各方的权利,使当事人签订的意思表示得到有效的保护。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是一种法律文件,常常用于声明某一方在某种情况下没有义务对另一
方承担责任,用以减轻另一方的法律责任。

例如,使用者的免责声明可以声明网站提供的服务不一定满足用户的要求,用户使用服务时产生的损失(比如丢失或者损坏数据),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

公正的独立承认和协议可以给双方带来更大的保护,从而有效减少免责声明对双方法律责任的影响。

认可与推定
认可与推定是一种备用证据,即在法律更改或撤销前,可以用来支持特定原则、规则下的证据(陈述)的法律术语。

在法律推理中,当无法完全依据直接证据证实一件事时,也可以使用推定,以证明有关事项的可信性。

而公正的独立承认与协议可以起到预防的作用,防止认可的推定带来的明显责任,使当事人可以清楚地了解实际情况,从而减少双方纠纷的可能性。

刑事案件中的关键法律概念解析

刑事案件中的关键法律概念解析

刑事案件中的关键法律概念解析在刑事案件中,有许多法律概念是非常关键且必须理解的。

这些法律概念不仅在案件侦查阶段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也对于法庭审理和判决程度产生影响。

本文将对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事案件中的法律程序。

1.犯罪争议和犯罪事实: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争议是指被告对控诉方提出的指控有异议。

而犯罪事实是指控方要证明的关于被告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

犯罪争议和犯罪事实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两个概念。

2.证据和证明: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法庭审理的核心。

而证明则是对证据进行推理、归纳和解释,以形成令人信服的结论。

3.犯罪构成和犯罪要件: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具备的法定要素,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

而犯罪要件是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具体条件,如故意、主观恶意等。

明确犯罪构成和犯罪要件对于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4.量刑和刑事责任:量刑是指依法对犯罪行为所处之刑进行确定。

而刑事责任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对违法行为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判决时,法庭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的状况等因素来决定刑罚的轻重。

5.排除非法证据和合法证据的利用:在刑事案件中,排除非法证据是确保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则。

非法证据是指以非法手段采集的证据,例如非法搜查和拘留等。

合法证据的利用则强调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采集和使用证据,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合法性。

6.疑罪从无和合理怀疑: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未被定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原则。

合理怀疑是指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可能性进行合理判断。

这两个法律概念在刑事案件中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7.法庭程序和违反程序规定:法庭程序是指法庭在刑事审判中所遵循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而违反程序规定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庭或参与诉讼的其他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守正出庭和合法诉讼权利是其中重要的法庭程序。

读《司法推理中应用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

读《司法推理中应用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

读《司法推理中应用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记得在大学本科的一次国际金融课程的课堂讨论中,为了说明一个问题,一开始我就对我的同学还有老师做出一个大胆的提醒,那就是我们的讨论必须建立在对所涉及的概念有共同理解与认知的基础上,否则我们的讨论就变成了无用功。

为了表明对这个观点的极大认可,我甚至自创“概念主义”这一名词,并大胆地提出“自己就是一个概念主义者”。

之所以要这样做,无非是为了强调:对概念的肤浅理解与偏差认知往往成为我们认识世界的“扯后腿者”。

基于我个人的经验与学识,我认为:对于专业概念的深刻理解与全面认知,不仅是建构我们知识与技能体系的基础,更是我们进行专业识别与判断即专业思维的出发点,还是生动有力展示专业力量的基本前提,因为概念是对事物本质与内涵的集中概括。

刚拿到霍菲尔德的《司法推理中应用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这本书,就很是高兴。

主要的原因是,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学习过专门关于讲解法律概念的专业书籍,而且这还是一本专门讲解法律概念在司法推理中应用的专著。

如同第一段结论所言,我认为:对法律概念进行深刻理解与全面认知,不仅仅是建构我们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体系的基础,更是我们进行法律专业思维的出发点,还是生动有力展示法律专业力量的基本前提。

而霍菲尔德的大作恰是对法律概念进行理解与认知的典范,而且还是从司法这一极具实践色彩与价值的角度进行深刻、生动论述。

但是这些都不是这本书的最大发光点,最为令人敬佩的地方是:虽然有大量的案例及观点引述,但是霍菲尔德始终没有脱离紧紧围绕对法律关系这一极为本源的法律概念来进行论述的主线。

上篇第一节法律概念与非法律概念,开篇就说,“首先,恐怕有必要强调和区分纯法律关系和引起该关系的物质和精神事实的重要性。

”紧接着还指出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不幸倾向”,而第一节内容的主体就是通过英美法学者惯用的引述方式具体解释了有这种倾向的两个原因。

上篇第二节构成性事实与证明性事实,也是开篇就说,“为了下文的论述方便,必须在此先强调事物自身固有属性中的另一重要区别。

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关于《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nbsp;【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各种社会利益冲突不断涌现,对法院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官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的背景下,法律推理作为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方法,它的内在独特性成为了司法公正的内在保障,成为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是,由于现实和历史的原因,法律推理在审判实务中并没有引起法官的足够重视,很多法官不注重裁判的说理和论证,影响了法律推理的有效性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我们要强化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的地位,完善法律推理的实现路径,发挥法律推理的功效性。

【关键词】法律推理;法律适用;司法实践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其实就是法官根据法律规范,适用法律方法对案件推出结论作出裁判的过程。

由于社会现象错综复杂,每时每刻都在变化,而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不能涵盖所有的社会现象,因此法律存在漏洞。

且由于立法水平的限制,也会出现法律模糊不清的现象,需要法官充分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水平,在充分考究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立法意图的基础上,对法律作出解释和推理,选择适用个案的法律,以保证裁判结果的正当性,通过法律推理实现司法公正。

一、司法活动中的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范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相应的逻辑规则,对未判决的法律案件作出结论的推理。

法律推理一般分为两大类: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所谓形式推理,就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直接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并根据形式推理的结构和方法,推导出判决结果的法律推理。

在成文法国家,由于形式推理在确保严格依法办事方面具有便捷易行的优势,同时法官有趋利避害的价值考量,因此形式推理被广泛适用和选择。

根据法官在形式推理中所采用的推理方式,形式推理分为以下几种:(一)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霍菲尔德: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4)

霍菲尔德: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4)

霍菲尔德:司法推理中应⽤的基本法律概念(4)[51] 关于诽谤问题上术语“特权”和“特权的”的恰当⽤法,可参见Hawkins, J.,in Allen v. Flood(1898),A.C.1,20-21.[52] 关于证明的⼀般义务,由于害怕可能的或现实的藐视法庭诉讼,通常还是具体履⾏;除此之外,没能证明⾃⼰⾏为的正当性,可能会使侵权者或者承担法定处罚以⽀持受害的诉讼⽅,或者在有实际的损害的情况下受到普通法上的起诉。

 证⼈问题通常被认为是所谓的程序法的⼀⽀,与所谓的实体法相区别。

但正如作者在另⼀场合所强调的(The Relations between Equity and Law, 11, Mich.L. Rev.,537,554,556,569),在与实体法有关的法律关系和与程序法相关的法律关系之间并没有内在的或实质的区别。

这在论⽂的下部分会有更充分的分析。

[53] (1583) 9 Coke,1.[54] (1898) A. C.,1,19.[55] (1896) 89 Me.,359.[56] (1856) 6 E. & B.,47.74.[57] 关于这⼀术语恰当适⽤的其他例⼦,可参见 Borland v. Boston(1882),132 Mass.,89 (“城市的权利、特权、权⼒或义务”); Hamilton v. Graham (1871), L.R.2 H.L. (Sc.),167,169.per Hatherley, L. C.; Jones v. De Moss(1911),151 Ia.,112,117; Kripp v. Curtis (1886),71 Cal.,62,63; Lamer v. Booth (1874),50 Miss.,411,413; Weller v. Brown(1911), Cal.,117 Pac.,517; Mathews v. People (1903),202 Ill.,389,401; Abington v. North Bridgewater (1840),23 Pick.,170.[58] (1898) A. C., 1,29.[59] 对克弗法官的意见的参引,本⽂作者受益于Salmond的法理学论著。

法律推理的目的与概念

法律推理的目的与概念

法律推理的目的与概念有效性是法律推理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评价法律推理的一个重要标准。

然而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一直不存在法律推理之说,也没有完整的、系统的法律推理理论,对法律推理有效性的研究更是匮乏。

尽管审判实务中,法官适用法律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法律推理和理性思维,但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的法官在法律适用活动中是极少关注适用方法与技术问题————关于法律推理的问题的,不注意运用法律推理来论证裁决或判处结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

就连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得不坦承我国目前的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者说理不充分,理由部分没理由,只引用法条;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

因此,说明力也就不大。

"[1]曾经轰动一时的刘涌案,为什么二审判决会引起那么大的民愤,关键就在于二审判决书说理不充分,不能让人信服。

法官进行法律适用,对具体案件作裁决、判决时,必须针对诉称事实以及整个案件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学原理,充分说明采驳理由,清楚、全面、充分地表述对于法律问题的见解。

这是法官的基本义务,也是近代以来所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法律推理的逻辑结构法律推理就是以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和援用的一般法律条款这两个已知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导出有效的判决、裁决结论的一种逻辑活动。

但"有效性"却是一个充满歧义的概念,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含义和要求。

逻辑学家认为法律推理是普通逻辑研究的推理形式和规律在法律领域的运用,普通逻辑关于推理的一般有效性就是法律推理的有效性。

而法学家则更关注于推理的实质方面,他们认为推理的形式有效性是不言而喻的,判定一个法律推理是否有效的关键是看该推理是否具有实质有效性。

正如美国法学家伯顿所言:"法律推理的表述通常采取演绎的形式。

但是,一个三段论不管表面上看起来多么具有逻辑性,实际上它不过是大小前提及大小前提的逻辑关系而已。

虽然有效性在法律推理中是必需的,但就法律推理本身而言,有效性的重要性程度是微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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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司法推理中应用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记得在大学本科的一次国际金融课程的课堂讨论中,为了说明一个问题,一开始我就对我的同学还有老师做出一个大胆的提醒,那就是我们的讨论必须建立在对所涉及的概念有共同理解与认知的基础上,否则我们的讨论就变成了无用功。

为了表明对这个观点的极大认可,我甚至自创“概念主义”这一名词,并大胆地提出“自己就是一个概念主义者”。

之所以要这样做,无非是为了强调:对概念的肤浅理解与偏差认知往往成为我们认识世界的“扯后腿者”。

基于我个人的经验与学识,我认为:对于专业概念的深刻理解与全面认知,不仅是建构我们知识与技能体系的基础,更是我们进行专业识别与判断即专业思维的出发点,还是生动有力展示专业力量的基本前提,因为概念是对事物本质与内涵的集中概括。

刚拿到霍菲尔德的《司法推理中应用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这本书,就很是高兴。

主要的原因是,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学习过专门关于讲解法律概念的专业书籍,而且这还是一本专门讲解法律概念在司法推理中应用的专著。

如同第一段结论所言,我认为:对法律概念进行深刻理解与全面认知,不仅仅是建构我们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体系的基础,更是我们进行法律专业思维的出发点,还是生动有力展示法律专业力量的基本前提。

而霍菲尔德的大作恰是对法律概念进行理解与认知的典范,而且还是从司法这一极具实践色彩与价值的角度进行深刻、生动论述。

但是这些都不是这本书的最大发光点,最为令人敬佩的地方是:虽然有大量的案例及观点引述,但是霍菲尔德始终没有脱离紧紧围绕对法律关系这一极为本源的法律概念来进行论述的主线。

上篇第一节法律概念与非法律概念,开篇就说,“首先,恐怕有必要强调和区分纯法律关系和引起该关系的物质和精神事实的重要性。

”紧接着还指出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不幸倾向”,而第一节内容的主体就是通过英美法学者惯用的引述方式具体解释了有这种倾向的两个原因。

上篇第二节构成性事实与证明性事实,也是开篇就说,“为了下文的论述方便,必须在此先强调事物自身固有属性中的另一重要区别。

”而第三节要说的正是法律关系,而且还是基本法律关系。

第二节的内容,就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名词解释或者说理论解说了,但不是空洞的说白,中间不乏具体事例的列举,算是以理引例、以例说理吧。

霍菲尔德在第三节开门见山地说,“下面这种公开或默认的臆断往往是清晰理解、透彻表述以及正确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障碍之一:一切法律关系皆可化约为‘权利’与‘义务’,此类范畴甚至还不足以胜任分析诸如信托、先买权、第三方担保、‘未来’利益及公司利益之类最为复杂的法律利益。

”看到这里我再次想到翻开本书第一页时看到的第一个观点:“从古到今,信托与其他衡平法利益之本质始终是学界研究和争论的焦点。

”信托是智慧的人类所创设的一种复杂的利益关系,而信托关系的确立需要有信托契约的存在。

而契约恰是使得信托存在于法律影响力之下的物质体现。

但是这只是一个引入话题的关键例子,霍菲尔德真正要说的确是,“而我之所以着重强调信托以及其他衡平法利益,仅是由于对此问题的重大分歧突出地表明:该领域比任何其他法律领域更亟需加以集中而系统的研究。

”他紧接着还说,“对此,我要不揣冒昧地指出:通常我们对信托和其他法律利益的研究似皆有所欠缺甚至不时误入歧途,其原因无非是上述研究并未立足于对一般法律关系问题的充分理解和区分。

”因此,在第三节第二段一开始,更是直截了当地说,“严格的基本法律关系毕竟自成一体,是以试图对其进行形式化的定义纵然并非徒劳无功,也总是难令人称心。

”紧接着霍菲尔德给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这就是:“那么最得体的办法,或许是先把各种法律关系纳入下述反映‘相反’和‘相关’关系的图表,再举例说明诸关系在个案中的分野及应用。

”“第三节的主体内容便是“循此法而行”。

霍菲尔德在下篇最开始关于上篇内容的略作交代也印证了前文所析:“前作分为三节:‘法律概念与非法律概念’、‘构成性事实与证明性事实’以及‘基本法律关系’。

其中第三节从‘相反与相关关系’的图表入手分析、研究了诸法律关系。

”总观上篇,引言和头两节的论述,都是为了铺垫第三节,即对法律关系的本质与内涵进行解构性论述,或者说是划分与区别法律关系基本要素。

通常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看到这里就应该不难明白霍菲尔德在上篇第一节对那种“不幸倾向”的两个原因到底是什么意思了。

霍菲尔德在谈及两个原因时指出,“一方面,这两组关系——物质、精神关系与纯法律关系——在观念上的联系当然极其密切。

另一方面,对这种将法律概念与非法律概念搅在一起、混为一谈的倾向而言,法律术语的模糊与随意也难辞其咎。

”我们知道,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而且这也不否定它仍然是社会关系。

但是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知道它已经不是普通的社会关系了,而是“法律对被纳入其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产生的过程和结果。

”“法律关系就其原型来说是社会的经济关系、家庭关系、政治关系等,这是法律关系原初的属性。

但其形成和实现要通过国家的、当事人的意识和意志,因而又增加了一层意志关系的属性。

”至于第二个原因,霍菲尔德进一步解释说,“法律术语的许多困难根源于下述事实:多数词语最初仅表达物质对象,而当其用以表达法律关系时,严格说来,皆属比喻或拟制。

‘让与’一次就是典型的例证。

”这表明,如果法律关系原型是社会关系一样,法律概念的原型也是它的社会概念,即法律概念是它的社会概念的“比喻或拟制”。

“凡是在社会生活中能实际发生的,并且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即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具体推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条件,也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间环节和桥梁。

”上篇第二节的论述实际上是对法律事实的进一步区分。

霍菲尔德认为,“与特定法律行为有关的重要事实,要么属构成性事实,要么属证明性事实。

”而且,“在所有需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构成性事实当然最为重要;证明性事实则对前者其辅助作用。

”“在许多情况下我们为图方便而用一个术语表达各种(一般的)事实构成。

尽管这些事实构成的具体‘成分’大相径庭,却被认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但是霍菲尔德这种对法律事实的区分思路,有助于我们对引起法律关系产生与变化的法律事实进行重构整理,因为“这些词汇也不能幸免于混淆法律因素和非法律因素的老毛病。

因此其最常见的用法仍是暧昧不明地表达因之而生的那些法律关系。

”为什么霍菲尔德“第三节从相反或相关关系的图表入手分析、研究了诸法律关系”?这个问题从一开始就让我疑惑不解。

直到我第二遍正式看完上篇,也就是开始本文的实际写作开始,我才明白其间事理。

我们大家都知道“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特定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也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关系。

让我们再来看看霍菲尔德在上篇第三节开门见山说的那句话,“下面这种公开或默认的臆断往往是清晰理解、透彻表述以及正确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障碍之一:一切法律关系皆可化约为‘权利’与‘义务’,此类范畴甚至还不足以胜任分析诸如信托、先买权、第三方担保、‘未来’利益及公司利益之类最为复杂的法律利益。

”我已经在本文前段说过,第三节是对“法律关系这一概念进行解构性论述,或者说是划分与区别法律关系基本要素。

”在这里我再具体说说,通常我们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关系,但是霍菲尔德却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与认知。

他将这种相对应关系具体化为“相反关系”和“相关关系”,而且就是在这种对对应关系的解构思路中,实现了对“权利”与“义务”的解构,也就是实现了对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的划分与区别。

再看看霍菲尔德的这段话:“其实,除非打一开始就对几乎每一现实法律问题皆涉及的各种基本法律概念做到心中有数,否则根本无法充分理解信托问题。

对此,我要不揣冒昧地指出:通常我们对信托和其他法律利益的研究似皆有所欠缺甚至不时误入歧途,其原因无非是上述研究并未立足于对一般法律关系问题的充分理解和区分。

换言之,其缺陷或谬误就在于处理具体问题时远未意识到该问题实际上具有的复杂性。

可知,正是这种试图将原本复杂的问题简化的‘值得称道的努力’,构成了清晰理解、有序表达以及正确解决法律问题的绊脚石。

”结合前段的论述,应该不难明白霍菲尔德要说的是什么了。

前段所引之“皆可化约为”之行为,正是霍菲尔德这里说的“试图将原本复杂的问题简化的‘值得称道的努力’”,而“其缺陷或谬误就在于处理具体问题时远未意识到该问题实际上具有的复杂性”说的正是前段所引之“公开或默认的臆断”。

正如霍菲尔德本人所说,“正确的简化只能立足于深入研究和准确分析之上。

”也许也正是因为这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才在其《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分析思想研究》中说,“霍菲尔德开辟了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和领域,他的理论严谨有力,影响深远,一直至今。

第一,对私法的各个部门法特别是财产法思想的影响至深。

第二,霍菲尔德的思想也深刻地影响了法理学。

”在对法律关系皆适用的重要分类进行列举后,霍菲尔德指出,“由于我国的制定法与判例法越来越汗牛充栋,上述分类对于实践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不仅因其生来便是理解复杂法律素材并将其体系化的思维工具,更由于这些彼此相对的概念与术语愈发构成了日常司法推理与判决的形式基础。

”这就是他本人对他对法律关系基本要素解构性理解与认知的价值判断。

然而,我要说明的是,霍菲尔德的贡献绝非仅限于此,更重要的意义是在于或多或少会让我们放弃掉这样一种不幸倾向——对专业概念的肤浅理解与偏差认知,使得我们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体系建构基础欠缺,更使我们的专业识别与判断即专业思维出现错乱,进而使得我们的专业力量出现减损。

正如霍菲尔德说,“本文的主旨乃是强调那些有助于理解和解决日常法律实践问题但又往往为人所忽视者。

是以本文和随后发表的续篇将主要关注基本法律概念——即蕴涵于诸法律利益中的法律元素。

”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段兴国2010年12月1日星期三凌晨2:50于P2楼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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