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身保险原则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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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领域的基本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领域的基本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领域的基本原则1.1 合同主体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被保险人的人身风险保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疾病、身故等特定情况下,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1.12 权利义务1.121 投保人的权利义务权利:1. 有权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和保险责任范围。

2. 有权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受益人。

3. 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解除保险合同并获得相应的退保金。

义务:1. 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年龄等重要信息。

2. 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3.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22 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权利:1. 有权享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

2. 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义务:1. 配合保险人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调查。

1.123 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权利:1. 对投保人的告知内容进行核实和调查。

2.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义务:1. 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

2.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进行理赔审核并支付保险金。

1.13 违约责任1.131 投保人的违约责任1.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信息,导致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保,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 投保人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经催告后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132 被保险人的违约责任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第2章保险合同与原则习题与答案

保险第2章保险合同与原则习题与答案

第二章保险原则与合同习题与答案一.名词解释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保证: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弃权: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今后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代为追偿: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实际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致使保险标的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

推定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标的投保,则有可能出现因投保人为获得保险赔偿 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
限制赔偿程度。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时,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以保险利益为限的赔偿,不 能获得额外利益。
04 近因原则
近因及其认定方法
近因定义
近因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直接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且该原因必须是保单所 承保的风险。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目录
• 合同自由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 近因原则 • 损失补偿原则 • 代位求偿原则
01 合同自由原则
自愿订立合同
双方自愿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双 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都不 得强迫另一方订立合同。
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双方应当真实、准确地表达 自己的意愿和要求,确保合同内 容真实反映双方意图。
明确保险责任
近因原则有助于明确保险公司和 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避 免因为对损失原因的不同理解而
产生的争议。, 确保保险公司只对由保单所承保的 风险进行赔付,防止被保险人通过 保险获得不当利益。
维护市场秩序
近因原则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秩 序,防止恶意投保和道德风险的发 生,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 除权。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则不得再重新主张该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防止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或抗辩 权而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03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及其成立条件
代位求偿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 有助于规范保险市场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提高保险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第2章

《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第2章

2.4.2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
• 1)不可抗辩条款 • 2)年龄误告条款 • 3)宽限期条款 • 4)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 • 5)复效条款 • 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 7)保单贷款条款 • 8)保单转让条款 • 9)自杀条款 • 10)受益人条款 • 11)红利任选条款 • 12)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 • 13)保单所有人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 随着我国2009年10月1日起新《保险法》的 实施,我国保险合同也实行了不可抗辩条 款。
3)宽限期条款
• 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 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 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 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 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 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 交的保险费。
2.3.3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
1)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的定义 2)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分类 (1)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发生下列情形时,无需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 意思表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当然归于终止:保险期 限届满;人身保险合同履行完毕;人身保险合同中被 保险人死亡。 (2)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效力终止,即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协议 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在不损害国家、 公共利益时终止合同的行为。法定解除是指按法律规定可 以进行的合同解除。
(1)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2)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3)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第二版课程设计

人身保险合同第二版课程设计

人身保险合同第二版课程设计一、课程简介本课程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第二版,旨在帮助学生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和法规,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设计和实施,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二、课程目标1.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2.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设计原则和流程。

3.熟悉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4.学会如何进行人身保险合同的评估和管理。

5.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三、教学大纲第一章人身保险基本概念1.人身保险的定义和属性2.与财产保险的区别3.人身保险的种类和分类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的设计1.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及其作用2.人身保险合同的设计原则和流程3.人身保险合同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法规与规定1.《保险法》有关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2.银保监会规范和指导意见3.保险公司创新业务设计和销售方式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的评估与管理1.人身保险合同的评估和判断2.人身保险合同的管理和调整3.人身保险合同的风险管理四、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主题演讲等多种教学方法,以达到教学目标。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让学生能够更加深入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设计和管理,提升专业水平。

五、教材选用为了更好地达到教学目标,本课程将选用以下教材:1.《保险法》2.《银保监会规范和指导意见》3.《保险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技能培训教材》六、课程评估本课程将采用考试、小组讨论、课堂演讲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

通过不同的形式,全面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掌握情况,进一步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

七、总结本课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深入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和法规,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设计和实施,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会提高相关知识的掌握,熟悉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法规和规定,并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评估与管理的能力。

人身保险第二章

人身保险第二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三节保单所有人条款和附加特约条款
一、保单所有人条款
保单所有人可能是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被保险 人、受益人或是继承人、保单质押权人。
二、特约附加条款P44~45 (一)免缴保险费附加特约条款 (二)丧失工作能力收入 (三)保证加保选择权条款
(一)免缴保险费附加条款
1. 2. 3.
4.
投保人必须在规定的年龄或期限之前丧失工 作能力,一般规定是在60岁以前; 投保人丧失工作能力必须持续6个月,即有一 个6个月的等待期,证明是长期丧失工作能力; 投保人丧失工作能力必须是符合附加特约条 款中所规定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定义; 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供丧失工作能力的 确实证据。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 款
一、不可争议条款——从保单生效之日起满2年 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 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 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但投保人欠交保费的 除外。 二、年龄误告条款:P38例题 三、宽限期条款——在首次交付保险费后,允许 保单所有人有一个30天或60天的宽限期交付 逾期的保险费,并不计收利息。 新修订《保险法》关于欠交保费的规定P39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 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中权利
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没有可保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强调在签定保险 合同时必须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 时,这种可保利益是否存在,并不重要。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 容
(一)当事人条款 (二)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 除 (四)保险期间和合同有 效期 (五)保险金额 (六)保险费及其支付办 法 (七)保险赔偿或者给付 办法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处 理 (九)订立合同的年、月、 日

人身保险合同范文

人身保险合同范文

人身保险合同范文篇一: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书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书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为乙方以年度为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2、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当日计算,乙方工作不满一年离职,离职后乙方继续享有本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权,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费用,费用计算方式为总保费/365天离职之日起与工作满一年之间的差额天数。

3、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险当日计算,乙方工作不满一年的,若乙方离职后放弃继续享有本意外伤害险的受益权,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费用。

具体计算方法为总保费/365天自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之日到离职之日的天数。

5、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若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自行支付,则乙方享有此保险的受益权,且医疗费用总额与保险公司赔付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6、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7、保险合同号为:8、本协议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年月日以上这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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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二)范本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二)编码:投保人资料姓名:有效证件类型:□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年月日周岁性别:□男□女婚姻状况:□已婚□未婚□离婚□丧偶□其他与被保险人关系:住址:邮编:□□□□□□ 电话:收费地址:邮编:□□□□□□ 电话:工作单位:电话:职业(工种):兼职:职业代码:□□□□□□□ 类别:被保险人资料姓名:有效证件类型:□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年月日周岁性别:□男□女婚姻状况:□已婚□未婚□离婚□丧偶□其他住址:邮编:□□□□□□ 电话:收费地址:邮编:□□□□□□ 电话:工作单位:电话:职业(工种):兼职:职业代码:□□□□□□□ 类别:家庭保单请填写配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受益人资料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姓名:性别:□男□女与被保险人关系: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姓名:性别:□男□女与被保险人关系: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年月日若受益人超过一人,请在特别约定栏内注明,除另指定分配方式外,本保单之利益由相对应的所有受益人平均分配。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PPT课件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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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险种的发展历史为标准 • 1. 传统型人身保险合同 • 2.新型人身保险合同 • (五)以合同的法律效力划分 • 1.有效人身保险合同 • 2.可撤销人身保险合同
• 3.无效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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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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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1.人身保险合同履行
•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约 定义务的行为。也就是当事人之间义务的履行。主要包括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等。
• 2.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期间,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或需要,投 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人 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就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履行义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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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共同灾难条款 • 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
属问题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 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由此,若合同中有第二受益人, 则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 理。该条款的产生,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使得问题得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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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 • 自杀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包括复效),不论其
精神是否正常,保险人都不给付保险金,只负有退还保费的责任,并一次支付 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但如果自杀发生在保单生效两年以后,保险人则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PPT 70页)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PPT 70页)
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人 客户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的行为都得到了保险人授
权,因此代理行为的后果理应由保险人承担 因此保险人应加强代理人管理,签订代理合同书,
明确责权利
代理人分类:专业、兼业与个人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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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辅助人之二——经纪人
是指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 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 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理咨询 一般受保险公司委托开展业务,一般只对保险
人负责,其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一般作为理赔的 参考依据,本身不具有法律权威 公估人一般会投保职业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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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只是 保险利益的载体,是保险利益产生的前提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投保标的所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保险标的与投保人或者被 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特例:同时死亡情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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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市小学学生王某随父亲在非游泳水域游泳时溺水身亡,王某 的父亲也因家人指责喝农药自尽。王某的母亲李女士与公婆不 和,迫于生计,在办理完父子俩的丧事后改嫁他人。 由于王某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 应赔付6000元。但在李女士与王某的祖父在究竟谁能领取 这笔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李女士认为自己应该全额领 取保险金,王某的祖父认为李女士已经改嫁,丧失了领取保险 金的权利,这笔保险金应该由其全额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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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主体部分,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 人、受益人的名称及住所,有多个受益人 的需标出受益顺序及份额
主体部分内容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其 法律意义在于:

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及条款2

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及条款2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分期缴费方式下,缴纳 首期保险费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按时缴纳续期保 险费是维持合同效力的条件。因此宽限期条款只 适用于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费,与首期保费无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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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及条款2
复效条款
1、内容:投保人在停效以后的一段时期内,有权 申请恢复保单效力,复效是对原合同法律效力的 恢复,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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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及条款2
这起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修订前的 《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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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及条款2
有学者指出了以下几点缺陷
第四,新《保险法》未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 外。在国外,尤其在美国,不可抗辩条款有多种例外。最 典型的例外是,如果被保险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不能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此外,国外不可抗辩条款最起码还有下面 四个方面的例外:(1)承保范围之争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2)保险合同不成立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3)特别严重的 欺诈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4)未满足保险人提出的某些条 件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而新《保险法》却没有相关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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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及条款2
2、遏止“以恶制恶”的“逆选择”。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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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案例1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 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四条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的,合同无效。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 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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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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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原因: 1、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并非保障保 险标的不发生保险事故,而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 障; 2、保险经济保障表现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 故遭到损失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能够得到 保险给付; 3、保险给付并非再造一个相同的标的,而是以 保险标的为有形载体,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 同关心的基于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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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2、保险人 保险人从业的法律资格: 大多数国家--法人 英国--法人与自然人 我国--法人:《保险法》第10条第3 款:“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 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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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关系人 1、被保险人 《保险法》22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 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人身受到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变更和终止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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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步骤 1、要约 (案例,P127,) 2、承诺 (二)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 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当实现了约定的条件时,合 同才开始生效。 (1)保险人签发保单; (2)投保人缴纳保费。 (P135)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合同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并 书面确认。
合同解除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在法定或约定情形下,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等,合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解决
合同解释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合同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 间、保险费支付方式等。
合同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双方可以约定生效条件或期限。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责任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承担某种责任 而产生的利益,如产品责任、雇主 责任等。
保险利益的变动与丧失
01
02
03
转让
保险标的的转让可能导致 保险利益的变动,需及时 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 手续。
灭失
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意 外事故等原因灭失,保险 利益也随之丧失。
放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动放 弃保险利益,如放弃索赔 、解除保险合同等。
近因应当是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 原因。
空间上相连
近因应当与损失的发生具有空间 上的关联性。
逻辑上直接
近因应当是导致损失发生的直接 、逻辑上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应用
保险责任的确定
当损失发生时,根据近因原则 判断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
围。
免责条款的适用
近因原则可以帮助判断免责条 款是否适用于特定损失。
保险欺诈的防范
03
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义务

第二章 人身保险原则与合同

第二章 人身保险原则与合同
2013-7-24 2
例2-1:2003年6月,方某为在某中学就读的“女 儿” 投保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该险种列 明的除外责任有“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 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保额66000元,保费 40元。2004年2月份方娟身体出现异常,入院诊治被 确诊为“先天两性畸形”,付出医疗费9500元,且需 继续治疗 。方某向公司索赔遭拒,理由是1.方娟系带 病投保;2.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败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属 于先天疾患符合免责范围,且属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故撤销一审判决。 分析:“先天两性畸形” 理论上符合免责条件,但 如实告知与否取决于投保单上的询问事项。
2013-7-24 12
例2-7:张某于某年4月3日投保了一份保额80万
元的终身寿险,填写了投保单并预交了首期保费,但 被口头告知需补充完成体检手续,并被承诺5天内收到 正式保单及正式收据。在尚未进行体检的4月10日,张 某因意外失火身故,其妻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公司以 尚未体检、合同未进行核保为由拒绝。
201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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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保险人(寿险公司)和投保人(法人与 自然人) (二)关系人 被保险人(自然人)和受益人 (三)辅助人 代理人(代理公司、兼业代理和营销 员),经纪人,公估(公证)人 代理人展业是中国当前最重要的寿险营销模式
201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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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9:王先生为其同住的岳母投保定期寿险, 期限10年,并向营销员说明了被保险人曾经患有肺结 核,后治愈。营销员由于与王先生私交甚好,没有在 投保单上如实反映被保险人的病史,并当面代被保险 人签名。几天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送交了保险 单。三年后,被保险人病逝,公司调阅病历,发现了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决定拒赔,理由是:第一,认 定对方没有如实告知;第二,王先生与岳母间的保险 利益有瑕疵;第三,投保单未经被保险人亲自签名。

《人身保险》第2章

《人身保险》第2章
在复利下:S(t)=(1+i)t
In=S(n)-S(n-1)=S(0)*(1+i)n-S(0)*(1+i)n-1=S(0)*(1 +i)n-1*i
2.1 寿险精算概论
六、利息理论基本知识 4.现值 又称为现价,是指按照一定的利率经过一定时
期利息作用需要达到一定金额的本利和所需要本金的 金额。
2.2 人寿保险费率的厘定
五、人寿保险选毛保费的计算确定
1.三元法:新合同费用、合同维持费用、收费费用。
例:假设你是一家寿险公司的精算人员,面对一个保险金
额为10000元,保险期限为3年的寿险业务。保单规定如
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则保险人在死亡年度末 支付10000万元的保险金额。现在请你在没有其他寿险费 率的情况下,根据生命表的相关数据厘定被保险人应该趸 缴的纯保险费金额。
2.2 人寿保险费率的厘定
第一,准确估计危险事件发
生的概率,保险公司必须掌握大量的经验数据; 第二,一旦
估计出了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还必须将此概率估计值运用 到大量的危险单位中才能对未来损失有比较准确的估计。
2.1 寿险精算概论
六、利息理论基本知识
保险人应在其所收入的保险费中设立责任准备金用于其在以
后要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责任准备金在履行给付之前, 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它进行投资,其收益由保险公司在计算保
练习:
1、计算15岁的人在今后3年内仍存活的概率3p15
(已知:l15=9743175,l18=9698230)。
2、计算92岁的人在今后2年内死亡的概率2q92
(已知:l92=272552,l94=142191 )。 3、计算20岁的人在生存70年后的5年内死亡的概率 (已知:l20=9664994,l90=468174 ,l95=97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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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4 2
例2-1:2003年6月,方某为在某中学就读的“女 儿” 投保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该险种列 明的除外责任有“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 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保额66000元,保费 40元。2004年2月份方娟身体出现异常,入院诊治被 确诊为“先天两性畸形”,付出医疗费9500元,且需 继续治疗 。方某向公司索赔遭拒,理由是1.方娟系带 病投保;2.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败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属 于先天疾患符合免责范围,且属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故撤销一审判决。 分析:“先天两性畸形” 理论上符合免责条件,但 如实告知与否取决于投保单上的询问事项。
201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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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认可的 经济利益-合法性,确定性,可衡量性 (二)表现:本人,血缘与姻亲,具有“三 养”关系的亲属,其他关系人 (三)意义:防止赌博,防止道德风险,限 制赔偿金额-合同效力 (四)时效: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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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6:2003年12月中旬,曾某为自己投 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000元,其妻 夏某不知情。12月26日晚,曾某死于办公室内, 法医经过尸体外表检查排除他杀,故未做尸体 解剖,依据惯例按病故登记死亡。12月28日曾 某遗体火化,12月30日夏某清理遗物时发现上 述保单,遂提出理赔申请。次年4月20日,保 险公司以夏某未提供曾某确切死因的证据材料 为由拒绝理赔。 分析要点:死因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 的具体履行方式;通知受益人的义务规定;公 平原则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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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例2-7:张某于某年4月3日投保了一份保额80万
元的终身寿险,填写了投保单并预交了首期保费,但 被口头告知需补充完成体检手续,并被承诺5天内收到 正式保单及正式收据。在尚未进行体检的4月10日,张 某因意外失火身故,其妻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公司以 尚未体检、合同未进行核保为由拒绝。
分析要点:刘某的死亡近因是车祸,属意外伤害, 而李某的心肌梗塞是否截肢所致需要充分举证,若是则 意外伤害为近因,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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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5:2009年12月10日,王某(25岁) 乘坐某航班从A市飞往B市,飞行三个小时后
突发心脏病身故,尸体解剖查明是飞行途中久
坐引起腿部血栓形成,后突然脱落堵塞心脏血 管引发心肌梗死致死。问:王某投保的航意险 是否应予理赔? 分析要点:主要的死因是心脏隐患还是飞行 意外;飞机旅客久坐诱发血栓形成的几率。
分析:焦点在于享有保险利益是否等同于享 有受益权。而工伤赔偿与保险合同关系性质不 同,前者属雇主责任风险,后者属意外伤害风 险,二者不可替代。故保险金应由法定受益人 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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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因原则
(一)含义 只有当导致风险事故发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人才负责赔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部分 不予赔付 近因:引起保险事故的最直接、最有效、最关键 的因素 (二)具体运用 1.单一原因致损:一因一果或一因多果 2.多重原因致损: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 多因同发; 多因连发; 多因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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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3:某针织厂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保 险,保额10万,受益人法定。后职工张某因工 伤死亡,其子与厂方达成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 领取了五万元赔偿金。后发现厂方从保险公司 领取了父亲的合同保险金,遂要求其返还,遭 到拒绝,理由是:自己是投保人,享有保险利 益和受益权;工伤赔偿已一次性解决。
不管几因几果,属于保险责任的“因”则赔, 否则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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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4:某公司组织远游,并为员工投保 了意外伤害保险。结果员工所乘坐的大巴车遭 遇严重车祸,刘某和李某受伤最重,其中刘某 颅脑受损,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左腿截肢,休 养期间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保险公司对刘某进 行死亡给付10万元,而对李某进行伤残给付5 万元。问: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
分析:此案的核心是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并 担责。 第一,保险人预收了保险费;第二,超出了承诺 期限可以视同默认(承诺),未体检可视为合同处于 可解除状态;第三,意外身故不受疾病观察期的约束。 故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担责,应与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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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2:张男和刘女系自由恋爱,但遭遇双方父 母反对,二人遂于1996年背井离乡共同生活,生下 一女。因户口簿被家庭扣押,双方无法登记结婚。 98年刘女在未告知张男的情况下为其投保了一份人 身保险,受益人为女儿。一年后,张男因工死亡, 刘女代女儿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成功? 分析:焦点在于刘女的保险利益是否存在。依据 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二人不属合法婚姻而是 非法同居;依据《保险法》,其合同不符合保险利益 规定。所以,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不能索赔。 但是,保险公司应承担一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章
本章重点:
人身保险原则与合同
1.掌握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2.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特征与常用条款
第一节 人身保险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一)含义 诚实:不隐瞒、不欺骗 守信:善意、全面地履约 (二)原因 信息不对称,技术壁垒,经营不确定性 (三)表现 • 告知:重大事实陈述-无限与有限告知 • 保证: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确认保证 与承诺保证 • 弃权与禁止反言(禁止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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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一、概念与特征 (一)含义: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合同 (二)特征 几个焦点问题: 民事合同与经济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射倖合同与对价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涉及合同成立 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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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订立程序(成立的要件):要约和承诺 • 承诺满足下列条件时有效: – 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无条件的 – 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 – 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二、相互关系 •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需要一个对价的过程 •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交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 必要条件;我国人身保险合同生效起始时间采用 “零时起保” •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概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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