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解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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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解聘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员工离职解聘管理工作,保持日常工作和生产任务的连续性,保证劳动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所有职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解聘,均依本规定办理。若有特殊,由常务副总签字认可。
三、相关职责:
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离职解聘管理工作。
2、离职解聘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安排人员完成交接手续。
四、离职解聘定义:
1、辞职:指合同期内,员工个人提出辞职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后辞去工作职务。
2、离职:指员工不明原因,或申请辞职未获准,不辞而别离开企业,离职视为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解聘: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公司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4、合同终止:指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使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
五、辞职办理程序:
1、试用期辞职,指员工进厂30天(含)内申请辞职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a、试用期员工提前3日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说明辞职原因,落款应注明提交时间。
b、用人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予以挽留,不能挽留的应当安排人员接任工作,并于3日内办完交接手续。
c、手续交接完毕,用人部门在《员工实习表》填写意见(建议填写“手续交接完毕,同意辞职”),由员工本人将《员工实习表》交回人力资源部门,并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表》。
d、由人力资源部门为辞职员工办清离厂手续,并做好记录。
e、试用期辞职人员工资随全体员工一同发放。
f、试用出勤不满5天(含)辞职的不予计发工资;未办理交接手续离职的工资暂缓发放,待手续结清后方可办理。
2、正式员工辞职,指员工进厂超过1个月申请辞职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a、辞职员工提前30日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说明辞职原因,落款应注明提交时间并署名。
b、用人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予以挽留,不能挽留的应当签批并考虑接任工作人选。
c、辞职员工经用人部门和厂/部长签批后,将辞职申请交人力资源部
门进行登记,并回岗位继续工作。
d、辞职员工应当履行新员工的传、帮、带义务,以及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e、交申请后出勤满22天方可办理离厂手续,办理离厂手续应当到人力资源部门领取《辞职审批表》,并依序签字。
f、审批表涉及的各个部门主要为了清理手续,避免人员离厂后有遗留手续,各部门在《辞职审批表》签字后即视为该部门手续已办清。
g、完成后将《辞职审批表》交回人力资源部门,并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表》,由人力资源部门办清离厂手续,并做好记录。
h、辞职人员工资随全体员工一同发放,出勤不足22天离厂的,按离职程序办理。
i、未办理《辞职审批表》离职的员工,暂停发放工资,待手续结清后方可办理。
七、离职办理程序。(试用期离职和已过试用期离职均按本条办理)
1、离职人员回厂办理辞职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违纪处罚,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规定出据处罚单。
2、由离职人员到财务交纳处罚后,人力资源部门发放《辞职审批表》并依序签字。
3、完成后将《辞职审批表》交回人力资源部门,并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表》,由人力资源部门办清离厂手续,并做好记录。
4、停发的工资由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约两个月内发放到本人帐
户。
八、解聘办理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解聘程序办理。
a、在公司内实施盗窃行为的。
b、窃取公司机密造成影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c、半年内三次调整岗位,均不能胜任或不能服从的。
d、连续旷工5天以上的。
e、停班学习期间再次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f、员工在其他企业兼职,经公司多次劝阻无效的。
g、造谣中伤、诬陷他人、煽动或组织员工上访,聚众闹事,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
h、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
i、涉及其他方面严重损害公司形象,造成极坏影响的。
2、解聘办理程序。
a、人力资源部门依据红头文件、部门申请及相关规章制度通知员工办理解聘手续。
b、发放《辞职审批表》并依序签字,用人部门退回人员不再回原单位签字,但仍需到其他相关部门清理手续。
c、签字完成后交回人力资源部门,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表》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清离厂手续,并做好记录。
d、解聘员工应在人事管理系统进行解聘登记,并不准再次报名录用。
e、
九、合同终止:
1、符合下列条件,劳动合同终止。
a、劳动合同期满的,双方不再续签的。
b、员工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c、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终止办理程序:
a、合同终止后,员工应当办理手续交接,办清离厂手续。
b、办理离厂手续,需到人力资源部门领取《辞职审批表》,并依序签字,清理手续。
c、签字完成后交回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办清离厂手续。
d、离厂人员工资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申请。
十、特殊情况:
1、遇特殊情况,未明确规定办理程序的,按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2、公司出资委培人员,在服务期内辞职的,应先履行赔偿义务后,再按规定办理手续。
3、员工不按以上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者,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一、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