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书记培训教案第十三讲(党支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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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党支部设置
党支部是党在中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党对绝对领导、团结巩固部队和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一、党支部的设置程序
的边防派出所、及相当的基层单位和各级机关,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设立党支部。
(一)书面请示
主要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成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等。
(二)组织选举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党支部委员会;召开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三)报上级党委批准
设立党支部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二、党支部的变更与撤销
原党支部因单位更名或因工作需要设立新的党支部,应及时变更;原党支部因单位撤销或因党支部调整并入别的党支部,或因重新组建党支部,应予以撤销。党支部变更与撤销必须经支队级单位党委批准。
三、党支部的性质及任务
(一)党支部的性质
党在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二)党支部的任务
1.党支部对本单位的组织、人员和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具体来说,就是对团支部和武警委员会实施统一和全面领导,对本单位所有人员实施统一和全面领导,对本单位业务、政治、后勤、装备等各项工作实施统一和全面领导,确保单位具有统一的意志、统一的指挥和统一的行动。
2.党支部以思想政治领导为首要任务,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的基层干部的骨干带头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群众团结凝聚在党的旗帜下,确保党对部队的绝对领导落实到基层,确保能够随时遂行多样化任务。
3.党支部以主要精力抓大事、把方向、谋全局,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接受检查。
4.实行党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属于业务工作方面的,由行政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主官负责组织实施。
四、党支部的组织形式及党小组划分
党支部的组织形式是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
(一)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有权决定本单位的一切重大问题。是支部党员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高度民主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开展党内民主,进行党内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职权:
1.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2.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3.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主官的工作报告。
4.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5.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二)支部委员会
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1.支部委员会的组成
党支部委员的名额由批准其建立的单位党委决定。其中,正式党员达到21名(含)以上的党支部,可建立7人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达到11名(含)以上的党支部,建立5人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达到7名(含)以上的党支部,建立3人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少于7名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副书记;正式党员少于3人的,编入相应党支部。支部委员会应由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增设青年委员、妇女委员、保卫委员。
2.支部委员会的产生办法
支部委员会应由党性强、作风正,热爱党的工作、有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组成。支部委员由支部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
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确定的委员候选人应征得上级党委原则同意后方可提交支部党员大会选举,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支部书记和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采用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支部书记候选人为本单位政治主官,未设政治主官的,为本单位主官;只设立书记、副书记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党员大会等额选举产生。
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报上一级党委批准,书记、副书记由支队级单位党委或相当单位党委批准。选举后应向上级党委写出支委会组成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选举的依据、选举的简要情况(时间、出席大会的党员情况、候选人名额、选举结果,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的情况及支委会的分工)。待上级党委正式批复后,支部委员会开始工作,履行职责。
3.支部委员会的任期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可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补选,或者由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书记、副书记可以由支队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或相当单位党的委员会指定。
4.支部委员会的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公安机关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带领群众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学习科学文化和公安边防业务知识;
(3)研究部署本单位年度和阶段工作,讨论决定执法执勤、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后勤保障、装备保障和完成任务中的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骨干配备,组织调整,人员的调动与分配;奖励和处分事项;
(5)分析群众思想状况,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和解决群众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6)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7)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创建模范党组织生活和学习英模活动,开展尊干爱兵和拥政爱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