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民政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民政网络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1b4bb67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ad.png)
一、总则为加强民政网络安全管理,保障民政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1. 成立民政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2. 民政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负总责。
三、网络安全责任制1. 明确各级单位网络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责任体系。
2. 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对网络安全责任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四、网络安全防护措施1.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管理、权限管理、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安全审计等。
2. 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修复漏洞,防止安全风险。
3. 对重要信息系统进行安全加固,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
4. 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信息安全。
五、网络安全事件应对1. 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件报告、处置、恢复等流程。
2. 及时发现网络安全事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理。
3. 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配合开展调查处理。
六、网络安全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网络安全意识。
2. 利用多种渠道宣传网络安全知识,普及网络安全防护技能。
3. 鼓励全民参与网络安全举报,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七、监督检查1. 定期对各级单位网络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网络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对网络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民政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bcd870e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f3.png)
(公通字[2022 ] 43 号)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催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但不伤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伤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伤害,但不伤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伤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伤害.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殊严重伤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伤害。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de21578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2e.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深府办[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2日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建设,建立信息安全工作体系,明确信息安全工作职责,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信息安全工作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及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规划、建设、运维和管理。
第三条信息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
电子政务系统的信息安全按照“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主要负责编制全市信息安全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信息安全体系,督促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信息安全应急力量,协调处理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监督检查信息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各区、各部门信息安全工作等。
各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在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区信息安全工作。
第五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等部门应加强工作协同与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单位应确定信息安全工作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落实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的信息安全工作机构、人员情况应按相关规定向同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总体规划,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发布实施。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民政局(2021)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民政局(2021)](https://img.taocdn.com/s3/m/160994c9fc4ffe473268ab3d.png)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民政局(2021)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从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或者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五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第二章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第六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置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账号注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信息内容生产、公众账号运营等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内容发布权限、账号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0c252b9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0feac49.png)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切实保护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和重要信息的安全,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优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体系,促进信息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息安全等级及保护对象第一条信息安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于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一般信息系统以及不需要进行等级保护的信息系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具有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要国计民生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其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安全后果的信息基础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对国家安全、国民经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其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安全后果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一般信息系统,是指除重要信息系统和不需要进行等级保护的信息系统以外的信息系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等级保护对象,是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等级保护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重要信息。
第三章等级保护分类和标准第六条重要信息基础设施根据其可能受到的威胁、具体特点和重要程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七条重要信息系统根据其威胁程度、重要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八条重要信息根据其保密程度、重要程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九条各等级保护对象的基本标准如下:(一)一级:采取最高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审查和评估,具有高度的安全可靠性和保密性;(二)二级:采取较高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审查和评估,具有较高的安全可靠性和保密性;(三)三级:采取一定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认证和鉴定;(四)四级:不需要进行等级保护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各等级保护对象的保护标准如下:(一)一级保护对象的保护标准:应当采取多重、层次化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物理保护、技术保护、管理保护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经过安全审查和评估后,进行验收。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https://img.taocdn.com/s3/m/4b7967977f1922791688e8b5.png)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作者 : 来源 :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字体:大中小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时间:2007-06-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安全管理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安全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d90a596b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bb04579.png)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这些档案包含了个人的重要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等,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婚姻登记档案信息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安全威胁。
如何加强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安全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1、保障公民个人权益婚姻登记档案中的个人信息涉及公民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一旦这些信息泄露,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冒名顶替等违法活动,给公民带来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
2、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准确、完整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对于解决婚姻纠纷、财产分割等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如果信息出现错误或丢失,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
3、保证婚姻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婚姻登记档案信息是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日常工作的重要依据。
只有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才能提高工作效率,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安全管理面临的挑战1、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的存储和传输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
虽然信息技术带来了便利,但也增加了信息被窃取、篡改、破坏的风险。
2、人为因素部分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规行为,如随意透露信息、未按照规定流程操作等。
此外,内部人员的恶意行为也可能导致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
3、外部攻击黑客、病毒、网络钓鱼等外部攻击手段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给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安全带来了严峻挑战。
4、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在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信息泄露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三、加强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安全管理的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加快完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信息安全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民政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民政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2ae93d3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ab.png)
一、总则为了加强民政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障民政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保障民政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系统被非法侵入、篡改、破坏。
2. 保护民政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丢失、篡改。
3. 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泄露、出售。
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安全管理职责1. 民政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民政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2. 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估、监测、预警和处理。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息系统安全负责,确保本部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
4. 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责任。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民政信息系统进行等级保护,确保信息系统安全。
2. 安全技术防护(1)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入侵防御等安全技术手段,防止非法入侵。
(2)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及时修复漏洞。
(3)采用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保护数据安全。
3. 安全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2)制定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安全运维管理(1)加强信息系统运维管理,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2)对信息系统进行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3)对信息系统进行定期更新,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五、监督检查1. 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民政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服务对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服务对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7176ba9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03.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服务对象信息安全,确保服务对象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泄露、篡改、滥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涉及服务对象信息安全的工作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销毁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服务对象隐私;(二)安全性原则: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三)完整性原则: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四)可追溯性原则: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二章信息收集与使用第四条机构在收集服务对象信息时,应明确收集目的、范围和方式,并征得服务对象同意。
第五条机构收集服务对象信息应限于履行服务职责所必需的范围,不得超出服务目的。
第六条机构不得收集服务对象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信息等。
第七条机构收集到的服务对象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机构在处理服务对象信息时,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不得超出服务目的。
第三章信息存储与传输第九条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服务对象信息安全存储。
第十条机构应使用加密技术对传输中的服务对象信息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一条机构应确保存储服务对象信息的系统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四章信息处理与销毁第十二条机构在处理服务对象信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二)必要性原则:仅处理与履行服务职责相关的信息;(三)准确性原则:确保处理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机构应定期对服务对象信息进行备份,确保信息不丢失。
第十四条机构在销毁服务对象信息时,应确保信息无法被恢复。
第五章信息安全事件处理第十五条机构应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和整改机制。
第十六条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第十七条机构应将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接受调查。
深圳市某局年度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深圳市某局年度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54547bd9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a0.png)
深圳市某局年度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一、概述深圳市某局是负责维护区域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重要机构,信息安全是保障其正常运转和应对各类风险的关键要素。
本报告对该局的信息系统进行全面评估,以识别潜在的安全威胁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控建议。
二、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综合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对现有的网络架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数据存储、网络通信等进行全面调查和检查,以确定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可用性和机密性。
三、评估结果1. 整体安全风险评级:中高级别根据评估结果,深圳市某局的信息系统存在一些潜在的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外部威胁:未能建立健全的边界防御机制,容易受到来自互联网的针对性攻击和信息泄露威胁。
- 内部威胁:人为因素是信息安全风险的重要来源,存在员工内部行为不规范、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
- 数据安全:数据保护仍存在一定漏洞,缺乏及时备份措施和合理的数据访问权限控制机制。
2. 风险管控建议为降低信息安全风险和加强防护能力,建议如下:- 加强边界防御:建立完善的安全设备和防火墙,过滤恶意流量和未经授权的访问。
- 加强身份认证管理:采用多重身份验证机制,限制对敏感信息和系统权限的访问。
- 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加强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和风险意识。
- 定期进行系统漏洞扫描和修复:确保系统及时更新补丁,修复已发现的安全漏洞。
- 加强数据备份和恢复: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策略,定期备份重要数据,并测试数据恢复的有效性。
四、结论通过本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深圳市某局能够全面了解其信息系统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是一个不断迭代的过程,深圳市某局应持续关注和改善信息安全,在实施风险管控措施的同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信息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和安全性。
五、风险治理计划为有效应对信息安全风险,深圳市某局制定了以下风险治理计划:1. 完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深圳市某局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包括明确的责任分工、管理流程和制度规定。
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c237a0f16fc700abb68fc22.png)
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方便工作的方针。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保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在局党委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成立市民政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机关科室和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是:根据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局保密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和适时调整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负责对本局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监督和检查本局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决定保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失泄密事件。
第五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局保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本局保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或调整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负责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人员做好保密工作;对通讯和办公设备及涉密计算机系统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完成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局保密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具体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
第六条局属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是:传达贯彻上级部门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制定本单位保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开展保密检查,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资格审查、教育、监督和管理,具体组织落实保密工作任务。
第三章涉密文件资料管理第七条本局各项工作的保密范围及密级,按照民政部具体规定执行。
第八条涉密文件资料遵循严格管理、严格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各科室、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密文件资料并报办公室备案。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号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b0496c7f1922791788e864.png)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作者 : 来源 :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字体:大中小 2007-06-22时间: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信息管理与保密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信息管理与保密](https://img.taocdn.com/s3/m/be770370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92.png)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信息管理与保密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管理和保密变得日益重要。
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信息管理与保密更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就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信息管理与保密进行探讨。
一、信息管理信息管理是指对工作人员涉及的各类信息进行合理、有序的管理,以保证信息的安全、准确和高效利用。
民政部门作为负责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重要职能的单位,其工作人员涉及的信息涵盖了社会各个方面,如个人身份、家庭状况、资产状况等。
因此,科学、规范的信息管理对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 信息采集与整理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常需要与公民进行沟通,获取相关信息。
在信息采集过程中,需要注意尊重公民隐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采用专业的信息采集工具和方法,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整理与归档,以便后续的使用和管理。
2. 信息存储与备份工作人员的信息存储应该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
可以利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权限控制和加密技术,确保工作人员的信息只能被授权人员访问。
同时,定期进行信息的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遭到破坏。
3. 信息使用与分享工作人员在使用信息时应遵循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利用信息开展工作。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并确保信息的安全传输与分享。
若需要共享信息,应事先取得相关当事人的授权或明确合法合规的依据。
二、信息保密信息保密是指对工作人员获取的机密信息进行保护,防止泄密和滥用。
对于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而言,保密措施的严密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1. 保密意识与培训民政部门应加强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培养,并定期进行保密知识的培训。
工作人员应了解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熟悉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从源头上提高保密意识,做到知法守法。
2. 信息权限与控制对于不同级别的工作人员,应划定不同的信息权限,并严格控制相关信息的访问与使用。
要建立健全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只能获取其所需的信息,并能够记录其信息的获取和使用情况。
政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3篇)
![政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0f934b0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de.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和销毁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信息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政府信息安全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安全优先:确保政府信息安全,优先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责任明确:政府机构应当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持续改进:政府机构应当不断完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提高信息安全保障水平。
第四条政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加强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政府信息安全管理内容第五条政府信息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府信息收集与存储安全:政府机构在收集和存储政府信息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政府信息传输与处理安全:政府机构在传输和处理政府信息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及时性。
(三)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政府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
(四)政府信息存储介质安全:政府机构应当对存储政府信息的介质进行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和损坏。
(五)政府信息销毁安全:政府机构在销毁政府信息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第六条政府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政府信息安全:(一)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信息安全责任。
(二)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收集、存储、传输、处理、销毁等方面的规定。
(三)加强信息安全技术防护,采取加密、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
民政局行政管理中的风险防范与应对
![民政局行政管理中的风险防范与应对](https://img.taocdn.com/s3/m/4fb4e870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fc.png)
民政局行政管理中的风险防范与应对在民政局的行政管理中,风险防范和应对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风险和挑战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探讨在民政局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应对策略。
一、权力滥用风险权力滥用是行政管理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在民政局,一些工作人员可能会滥用职权,以谋取个人利益,甚至涉及腐败行为。
这种滥用行为不仅损害公共利益,还破坏了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为了防范和应对权力滥用风险,民政局应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完善的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行政人员的权限和责任;2.加强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机制,提高其廉洁自律意识;3.建立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公众举报涉及腐败行为;4.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权力滥用行为。
二、信息安全风险在数字化时代,信息安全已成为行政管理不可忽视的风险。
民政局负责管理大量的个人和组织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泄露或被篡改,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损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防范和应对信息安全风险,民政局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培训,使所有工作人员都了解信息安全的重要性;2.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数据备份、权限管理、访问控制等措施;3.加强对外部网络攻击和内部信息泄露的监测和防护;4.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演练,及时发现和弥补漏洞。
三、政策风险民政局的行政管理往往涉及政策制定和执行。
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可能会给行政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如政策不合理、政策执行困难等。
为了防范和应对政策风险,民政局应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确保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政策变化;3.进行政策风险评估,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4.建立应对政策风险的灵活机制,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四、人才流失风险人才是民政局行政管理的重要资源,人才流失将直接影响到行政管理的稳定和发展。
一些优秀的人才可能会离职或转行,给民政局的运行带来困难。
民政局的工作风险管理
![民政局的工作风险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3565c456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b4.png)
民政局的工作风险管理近年来,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给民政局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风险。
为保障民政局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公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有效的工作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民政局工作所面临的具体风险以及应对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有效的风险管理对于民政局的工作至关重要。
首先,风险管理可以帮助民政局识别潜在的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
其次,风险管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中的干扰因素,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风险管理也是保障公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工作满意度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政局工作所面临的具体风险1. 安全风险民政局工作涉及到社会救助、社区管理等领域,可能面临安全风险。
比如,在处理社会救助事务时,可能会遇到受援人员的不满情绪,甚至发生暴力事件;在社区管理中,也可能会面临治安事件等。
这些风险都需要民政局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2. 法律风险民政局工作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律事务,因此法律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
民政局需要做好各项法律规定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公职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
3. 信息安全风险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民政局的工作越来越依赖于信息系统。
然而,信息安全风险也随之而来。
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是民政局需要重视的问题。
三、应对措施1.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民政局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防范和应急处理。
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风险管控的有效性。
2. 加强培训和教育民政局应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包括法律法规的培训、安全知识的普及、信息安全的培训等。
只有人员具备了相关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风险。
3.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演练民政局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演练,及时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漏洞,并进行相应的改进或弥补。
强化风险防控确保民政局工作的安全稳定
![强化风险防控确保民政局工作的安全稳定](https://img.taocdn.com/s3/m/8f31ce4c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662b870.png)
强化风险防控确保民政局工作的安全稳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类风险和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给民政局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压力。
为了确保民政局工作的安全稳定,强化风险防控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如何强化风险防控措施,从人员、设施、信息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人员风险防控措施1. 加强人员培训: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人员对风险防控的认识和意识,以及相关应急处理措施的熟悉程度。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常见风险类型、识别风险的方法、风险评估和处置措施等。
2. 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个人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相应的奖惩机制,确保每个人都能按规定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二、设施风险防控措施1. 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各类设备正常运转。
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隐患,消除安全隐患,提高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 加强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安装监控摄像头、安全报警系统等,对重要设施进行全天候的监控和保护,确保设施不受恶意破坏或盗窃。
三、信息风险防控措施1.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的获取、存储、传输和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
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控和防范,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获取或篡改。
2. 加强对敏感信息的保护:对涉及个人隐私、机密文件等敏感信息加强保护措施,采用加密技术和安全存储措施,防止信息外泄或被恶意利用。
以上是强化风险防控确保民政局工作的安全稳定的一些措施,只有将这些措施贯彻到实际工作中,才能真正做到在风险面前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应对并有效化解各类安全隐患和风险。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风险防控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不断完善和优化防控方案,提高风险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只有通过全面、系统的风险防控措施,我们才能确保民政局工作的安全稳定。
在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为人民服务,推动社会的发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fbb43c7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77.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1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施行日期】1998.07.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5月28日市政府二届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内下列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单位(以下简称计算机应用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以下简称计算机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一)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国家机关用于存储、处理、传输公用信息和机密资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三)金融、证券和公共事业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四)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和国家重点经济建设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五)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特区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规定规定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计算机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宣传教育和学术交流,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行业协会的活动;为计算机应用单位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技术服务。
民政局平安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
![民政局平安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7da4da4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02.png)
民政局平安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
问题:
1. 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民政局在平安建设方面存在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的问题,导致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2. 信息安全薄弱:民政局的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不够完善,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和信息泄露的威胁。
3. 应急响应不及时:在紧急情况下,民政局的应急响应能力不足,无法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对策:
1. 加强安全管理措施:民政局应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安全巡逻等,确保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
2. 提升信息安全防护能力:民政局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包括加强网络防火墙、数据加密、权限控制等,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民政局应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包括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指挥部、加强应急演练等,以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处理效率。
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5ec1970f7ec4afe04a1df60.png)
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第二条保密工作由局保密领导小组领导,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
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局属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要明确兼职保密员,做好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专机管理,非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涉密计算机。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所在的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防盗门等必要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设备需要维修的,统一归口办公室,到县保密局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
送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如需请外来人员维修,办公室应派人全程监督。
第六条涉密网络需要使用移动介质前,应先检查移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
由局保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网络进行检查,防止漏洞。
第七条保密信息的发布和上网实行由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批和办公室登记备案制度。
坚持“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非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九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网系统内使用,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条局保密领导小组每半年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和核对,一旦发现丢失,要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或涉密笔记本电脑外出的,必须经局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履行保密管理的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及涉密存储部件的销毁,由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并填写《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及涉密存储部件销毁登记表》,报经局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后,送至县保密局指定的销毁单位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涉密文件资料必须由办公室机要员负责签收,统一管理,并设专柜存放,不得在办公室以外场所存放。
第十四条凡涉密文件资料都须经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批,严格控制传阅范围,传阅应专夹专人直传,不得横传,并做到当天阅读当天退还办公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个民政工作人员都负有保障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保密工作的职责。
各处室、直属单位全体人员要认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保密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严格规范计算机的使用行为。
如因个人违规操作导致计算机发生网络安全保密责任的,要追究个人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为维护我局网络环境安全、稳定、健康,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坚决封堵不良和有害信息的侵入;
三、严格管理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计算机使用,防止泄密情况发生;
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网络信息安全部门检查;
五、按照备案要求,及时备案本单位在互联网应用方面的变更信息;
六、在本单位建立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小组,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七、根据本单位在互联网应用的实际情况,在信息网络安全员、信息安全情况上报、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机房管理、电脑及网络运行
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及登记、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和培训、信息发布等方面制定以下细则制度。
第二章、信息网络安全员制度
一、设立1人专职3人兼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以下简称安全员);
二、安全员主要负责网络(主要是局域网)的系统安全性;
三、安全员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网络安全方面操作及相关知识培训;
四、安全员负责系统数据的冗余灾备工作;
五、安全员确保系统日志保存完善并保留60天以上;
六、对系统防病毒系统、防火墙(及以后的入侵检测系统)定期升级。
定期对系统作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安全漏洞予以消除,对检测结果和漏洞消除情况有记录;
七、安全员应经常保持对最新技术的掌握,实时了解网络信息安全的动向,做到预防为主;
八、安全员承担对不良、有害信息上报、处置工作职责;
九、安全员承担信息安全部门交办的其他网络安全任务。
第三章、信息安全情况报告制度
一、建立与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和保密局联系机制,对网络安全、保密方面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沟通和处理;
二、各计算机用户,均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发现、报告、处理本机
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
发现安全问题时的应及时报告给网络管理员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需立即断开其与网络连接,防止情况扩大;三、网络安全管理员保持通讯畅通,确保24小时内有急事联系到人;
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应当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保密机关报告。
第四章、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一、每个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前,必须做好前期风险预估,如潜在信息安全风险过大的,不允许该项目立项;
二、每个信息系统项目正式投入使用前,进行风险评估,如存在重大信息安全风险隐患,必须先消除隐患,在未通过风险评估前,系统不得正式使用,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三、每季度信息中心及相关人员进行进行信息安全风险内部评估与纠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四、每年度请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或者其他专业信息安全公司进行全面风险评估检查工作,并制定改进措施。
第五章、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一、未经过信息中心核准,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中心机房;
二、禁止在机房内放置或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三、未经信息中心核准、非信息中心管理人员不得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等等进行更改、增减等;
四、机房管理员定期对操作密码进行更改,严格限定超级用户权限的设定、机房管理员需经信息中心核定方可设定新权限;
五、每天做好增量备份等工作,主动、定时的开展各种主要数据的冗灾备份;
六、每天做好登记记录,定期进行软件维护,增删、配置的更改,各类硬件设备的添加、更换等做好登记;
七、对机房内设置的消防器材每月进行检查,以保证其有效性;
八、确保机房环境整洁、温度适度。
第六章、电脑及网络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一、任何人不得危害政务网及其它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利用电脑及网络系统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
二、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形式把政务内网连接到互联网;严禁非我单位内部人员进入政务内网及其他保密网络;未经管理员允许,严禁非我单位内部人员使用我单位政务网络;
三、严禁在各处室、直属单位的计算机上擅自安装使用调制解调器、无线网络接收、发射装置、上网手机以及其它可能危及网络系统安全的设备;
四、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
严禁在未采取保密措施情况下,在不同网络中交叉使用同一移动存储介质(如:U盘、移动硬盘等);严禁将自带的存储设备(个人U盘、MP3、数码相机、手机等)接入涉密网络和内部工作网络;
五、存储有涉及国家秘密及其它重要资料信息等的存储介质(如软盘、光盘、U盘),必须进行登记、编号、按照所存储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标识存储介质的密级,并集中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修改、复制、删除、遗弃;
六、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准处理国家秘密、内部信息和其他未公开的公务信息。
严禁使用具备无线上网功能的的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凡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拆除无线上网功能的硬件模块,并不得与可上网手机、普通电话传真机(包括具有传真功能的一体机)等各类无线、有线网络设备及外联设备联接使用。
非涉密的内部计算机及其网络要只能处理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内部信息和公务信息,不得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七、外单位人员来安装、维修、使用计算机软、硬件及相关设备,应报经网络管理员同意,方可进行。
计算机及相关磁记录设备需要送修、外借的应采取必要信息保全及安全措施,防止重要资料信息流失、泄密。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定点单位进行维修、销毁,不得交由经销商和其他非定点单位维修、销毁;
八、使用计算机网络的有关人员,应保管好各自的网络用户名和操
作密码,并定期更改操作密码,防止非授权人员用于对网络进行非法操作;
九、禁止使用任何P2P等占用带宽的下载工具,例如BT、Kugoo(酷狗)、Baidu下吧、eMule(电驴)、eDonky(电骡)、迅雷多点、Poco(PP 点点通)、Vagaa(娃嘎画时代) PPlive、Kamun(卡盟)等等,避免网络堵塞;
十、严禁从网络下载来源不明、功能未经验证的软件、音视频文件、游戏等等,防止病毒及木马侵入;
十一、所有电脑必须安装正版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病毒库更新和电脑杀毒;使用人员不得停止或暂停防病毒软件的运行。
第七章、系统安全管理及登记制度
一、信息中心登记所有联网电脑的物理地址,统一设定IP地址分配方案;每月核对内部IP地址用户情况;
二、人事部门在人事变动信息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相应更改人事信息变动的人员的邮箱、系统权限等相关设置,每年度进行信息核对;
三、严格进行用户的使用权限设定,报信息中心核定;
四、随时观察网络、系统运行情况及资源使用情况,检查系统漏洞,防止系统被恶意攻击或恶意滥用;
五、有网络攻击发生时,必须立即进行断网,并通知管理人员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报告公安局网监部门。
第八章、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制度
一、系统日志保存完善。
根据不同互联网服务性质保存相应的日志项目(具体项目参照《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项目应达到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610-2006、GA611-2006、GA612-2006),做到保存项目完整、保存时间在60天以上;
二、对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定期检测、升级、漏洞修补,确保系统安全;
三、系统数据冗灾备份;
四、定期巡视,确保信息安全、合法。
第九章、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安全员定期接受信息安全部门的安全培训;
二、建立信息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加强干部职工信息安全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三、实时了解网络信息安全的动向,不定期地对本单位网络用户进行关于最新系统漏洞修复和最新病毒预防等安全防范方面的的培训;
四、适时对干部职工进行基本的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具体方法进行介绍,切实维护计算机联网安全;
五、网络安全防范方面的的培训和学习方面,畅通与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联系渠道,加强对各类有害信息、特别是影射性有害信息的识
别能力,提高安全防犯能力;
六、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对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依法履行安全保护职责或违反本单位安全保护制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一、各处室要做加强信息公开工作,需要公开发布的信息或新闻,经处室负责人批准,信息员审核后,交信息发布人员上网发布,重大信息发布须由副局长以上人员审定;
二、对于我局及下属单位的论坛BBS、社区、留言板、,建立信息发布前的关键字或敏感词汇设定自动过滤功能(关键字内容包含邪教术语、淫秽术语等等,定期更新关键字或敏感词汇,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对关键字或敏感词汇作及时做出调整);
三、对于电子邮件服务,建立垃圾邮件的自动过滤功能;
四、在论坛和电子邮件系统自动过滤、审核、巡视出的有害信息应留存,并定期向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上报。
第十一章、附则
一、本制度自即日起实施;
二、违反本规定导致信息安全问题的,将追究其个人责任,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