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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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1.法的对象效力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2.法的空间效力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3.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5教育作用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五、法的运行过程一立法1.立法的概念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2.中国立法指导思想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4.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二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3.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3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3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5.法律实施的监督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2国家机关的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3社会的监督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六、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1、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3、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4、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5、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二法与政治、政策1、法受政治的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法又服务于政治;2、法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2021年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

2021年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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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知识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 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裁决。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做不同的分类。但是,在法律实践中,法 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如宪法、法律、法规等,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 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 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理念、 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 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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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系统讲义
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 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 7 个法律部门构成,分别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 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C. 法在一般情况下均溯及既往,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D. 法在一般情况下均不溯及既往,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单选)在法律对人的效力方面,我国采取的原则是( )。
A. 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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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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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模拟试卷1

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模拟试卷1

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模拟试卷1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模拟试卷1(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6,分数:52.00)1.属于法的实施过程中法的执行主体的是( )。

(分数:2.00)A.组织和个人B.国家行政机关√C.法院D.检察院解析:解析:法的执行,通常简称执法,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行政管理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组织和个人是法的遵守的主体,检察院和法院共同组成我国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我国的法的适用的主体。

2.法律解释的种类不属于根据解释尺度不同而分类的是( )。

(分数:2.00)A.限制解释B.扩充解释C.字面解释D.正式解释√解析:解析: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是按照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正式解释是指由有权解释法律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又称“有权解释”。

3.不属于法律援助特点的是( )。

(分数:2.00)A.法律援助多为有偿法律服务√B.法律援助的范围是特定的C.援助对象特定性D.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具有多重性解析:解析:法律援助的基本社会功能和宗旨是扶贫助弱。

因此,法律援助多为一种无偿行为。

法律援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律师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社会捐赠。

因此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是多重的、广泛的。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中的根本保证是( )。

(分数:2.00)A.依法治国B.执法为民C.公平正义D.党的领导√解析: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之间的相互关系有——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5.关于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分数:2.00)A.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原因B.法律责任的竞合只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C.王某考试作弊,被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属于法律制裁D.法律责任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析:解析: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故A项错误。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要点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要点

▪第一部分法理学一、法的概念与本质▪1、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本质:▪(1)法律反映统治阶级或广大人民的意志。

法律反映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整体意志、根本意志。

▪(2)法律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具有物质制约性,即当时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3)法律要以社会为基础,即法要尊重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道德观念。

▪(4)法律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3、分类公法与私法▪例题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B )▪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制约▪例题2: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C )。

▪ A.法的产生取决于经济关系B.法律价值观念决定于经济关系C.法的发展变化完全取决于经济关系D.法的性质决定于经济关系例题3:下列法律属于公法的是( C )。

A.婚姻法B.公司法C.宪法D. 保险法▪二.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 1.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预测作用 (3)评价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2.社会作用(1)维护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法律作用的局限性:▪(1)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3)法具有滞后性的特点▪(4)法律是概括性的规范,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续密周延,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正义。

▪例题1:在一个陌生环境下,我们敢于与陌生人交易,主要基于法律具有的( C )。

▪强制作用 B.指引作用 C.预测作用 D.教育作用▪例题2:下列属于法的社会作用的是()。

▪预测作用 B.评价作用 C.指引作用 D.维护阶级统治▪例题3: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之一在于( B )。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____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 法的定义和学说:法是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准绳和规范。

2. 法的特征:法的强制性、普遍性、相对稳定性、制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法律关系和法人1.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主体性、客体性和目的性。

2. 法人的概念和种类:法人是拥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机构,包括国家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

三、法的层级与效力1. 法的层级:宪法、立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2. 法的效力:法律具有强制性效力,但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变更和废止,法规则具有直接适用性。

四、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的主体: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五、法律行为和民事权利1.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实际行为和默示行为。

2.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利是通过法律规定享有的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合同权。

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合同的成立要件和要素: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意、真实、合法和有约束力,合同的要素包括标的物、价格、数量和质量等。

2. 合同效力的原则和限制:合同效力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七、动产和不动产物权1.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动产物权是对可动的具体财产享有的权利,不动产物权是对固定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可以通过占有、交付、登记等方式设立和转让。

八、知识产权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知识产权是对知识创造和知识表达的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法理学高频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法理学高频考点

法理学高频考点法理学在法学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它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一、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应如何行为的信息。

为指引作用提供必要前提2、指引作用指引自己的行为3、评价作用评价他人的行为4、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5、预测作用包括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6、强制作用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强制。

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二)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二、法的价值(一)秩序这是法的基本价值,也是实现其它价值的基础。

现代法律秩序必须受自由和正义的规制。

(二)自由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法治政府的常识是: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三)效率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1、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2、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物质利益而奋斗。

3、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转让财产。

4、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5、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6、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四)正义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或“恶法”。

平等是正义的核心。

形式正义:要求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不管在何种场合,都要以同一方式对待人。

正义总意味者平等,意味着平等待人。

实质正义:处理个案时兼顾各方利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照顾和保护弱者。

三、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

1、字面解释忠于法律文字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字面含义。

他人:男人+女人2、扩充解释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宽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事业编考试之法理学(原题+答案)

事业编考试之法理学(原题+答案)

第六章法理学一、单项选择(xuǎnzé)1、(08安徽)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yǒuguān)宪法法律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A.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qítā)法律B.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bu de)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C.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zhǔyào)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2、(09北京)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在于:A.确保国家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行政B.维护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C.依法打击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维护社会稳定D.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3、(07北京)宪政的基本精神是( )。

A.建立有限政府 B.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C.宪法是宪政的前提D.宪法能够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4、(12河北)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度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各类法规的总称。

我国行政法的名称中,“规定”是指:A.用于针对待定事件而采取的特定处置方法B.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C.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进行部分的规定D.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进行部分的规定5、(10湖北)国务院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据此,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的行为属于:A.特别授权立法B.中央行政立法C.补充性立法D.一般授权立法6、(09湖南)法对社会及其公众最基本、最直接的作用是( )A、法的规范作用B、法的社会作用C、法的示范作用D、法的管理作用7、(08江西)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行政法法律渊源的是:A.国际条约 B.司法判例 C.行政法规 D.部门规章8、(07江西)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重点笔记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重点笔记

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基础,以确保、保护和发展统治阶段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制约行为可做不可做)2.国家意志性(统治、我国人民)法是统治者的意志表现3.普遍性(人人平等、适用上的人人平等)4.强制性(国家)5.程序性(流程)6.可诉性(争诉:维权、裁判:审判)依据法律三、法的规范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纳税法等)。

徒法不足以自行✔四、法律规则的分类(考原文或法条对应)(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权力)和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找机关)和准用性规则(找法条)。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无选择)和任意性规则(有选择)。

五、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谁是主导)简单了解即可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六、法与道德(考察区别和联系)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与道德的区别: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

第二节、法律关系一、概念(理解)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法条所规定内容合法)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知道有几类)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

事业单位公考常识-法律部分法理学知识笔记汇总

事业单位公考常识-法律部分法理学知识笔记汇总

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特征
三、法的作用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区别
⭐违法道德的不一定违反法律,违法法律的不一定违反道德
法与执政党政策
一、概念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前提。

2.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五、形成、变更与消灭
1.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依据/前提。

2.法律事实: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规范(前提)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中介)
一、法的效力的层次
二、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溯及力
①法律含义: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应,则不具有溯及力。

②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除外。

第四节立法与法律解释
一、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1、立法权
2、立法的效力
(1)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2)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分规章
(3)本级地方性法规> 本级地方性政府性规章(4)省级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5)省级政府规章> 设区的市政府规章
3、立法裁决
第五节法的实施。

公务员 事业编制 公基 法理学

公务员 事业编制 公基 法理学

理论攻坚-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

(4)强制性。

(5)程序性。

(6)可诉性。

三、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的要素——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一)概念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者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五、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一)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二)法与政治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三)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2019-2020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2019-2020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2019—2020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第一部分法理学1、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

本质: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 立法程序(1)法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讨论:(3)法案的表决通过:(4)发的公布3、 法律部门、法律体系(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3) 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也即封建中国法律体系)(4) 我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4、 法的效力(1)法对人的效力(一)法对人的效力原则(二)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 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综合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 相结合。

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

我国也是如此。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1)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2)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但对于适用中国 法律与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关系,应区别情况,依法分别对待。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1)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

有特殊身份的或者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主体,如外国元首、外交使者、外国政要以及他 们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儿子以及未结婚的女儿,中国法对其不加以直接适用:------注 意:周旺生说的是.“未成年的儿子以及未蜻的女儿”.但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规定的是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外国人和无 国籍人在中国领 域外①外国人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022年司考大纲:法理学

2022年司考大纲:法理学

2022年司考大纲:法理学第一章法学的根本概念根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根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章的含义、规律构造,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标准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章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章与法律条文的区分,法律规章的种类,法律规章与法律原则的区分,法律规章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消失穿插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分,讨论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依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力量与行为力量,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大事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识并能够运用:法学的根本学问、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根本观点法的特征(标准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标准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其次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章(法律规章的含义规律构造法律规章与语言法律规章与法律条文的区分法律规章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章的区分)法律规章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消失穿插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分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讨论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依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视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视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法理学之法的作用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法理学之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于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我们的考试中,法的规范作用是基础考点,而在我们的考试中法的规范作用考法相对比较简单,所以这个部分大家不应该丢分!法的社会作用一是维护阶级统治,二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记忆口诀:影评教育强。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此时法就像一盏明灯,为我们指引了一条明路。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这里,评价的对象是他人,大家可以这样理解法的评价作用,他人的行为就像是做一份试卷而标准答案就是我们的法律,通过标准答案来评判他人行为是否符合我们的答案标准。

根据评判官的身份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你我他大家。

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

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所以要明确针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才会体现法的强制作用。

【例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的有:A.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C.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D.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答案】BD 解析: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的不同,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也叫不确定的指引。

2020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专项复习讲义:第五章 法理学

2020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专项复习讲义:第五章 法理学

第五章法理学1、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国家)注:有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也在一定范围内参加到法律关系中,如个本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2、衡量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主要有(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3、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4、影响法律效力层次的因素有:①制定主体②适用范围③制定时间5、法律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法律地位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高)6、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主要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我国采用(结合主义)7、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责任主体:是承担法律责任必不可少的要件②过错:过错的存在是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③违法行为:是任何法律责任产生的必要前提条件④损害事实:是任何法律责任构成的基本条件⑤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8、法律责任的分类:①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法律的性质,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②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③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④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和标准,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9、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10、从我国法律和法律实践看,免责的条件主要有:①时效免责②自首或立功③不起诉和协议免责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11、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制裁)(补救)(强制)三种;①制裁的种类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三种②制裁的手段有(对人身的制裁)(剥夺身份)(限制行为能力)(剥夺财产)(剥夺荣誉)③补救的种类有(民事补救)(行政补救)(司法补救)12、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是指两者之间相互依存性,具体表现在:①客体的同一性②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应性③实现的依存性④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转化性13、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二级、多层次)14、法的实施方式有(遵守)(执行)(适用)①法的执行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具有国家权威性(2)执行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②我国法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③我国法的适用的特点有(职权专有性)(程序法定性)(裁决权威性)15、(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16、(人权保障)是宪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17、我国四部宪法的颁布时间为(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18、宪法修正案(1988年——2004年,共四次)①1988年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有:A、增加关于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的规定B、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②1993年修正案:A、肯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B、确认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C、确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D、将“国营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确认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权E、确认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F、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③1999年修正案:A、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B、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C、准确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D、明确规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E、将“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④2004年修正案:A、确立“三个代表”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B、将政治文明写入宪法,强调三大文明的协调发展C、确认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为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D、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E、完善土地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F、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G、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H、规定对私有财产的依法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J、在全国人大组成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的内容K、将“戒严”改为“进入紧急状态”L、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M、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N、赋予国歌宪法地位19、(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20、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21、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准则22、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23、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有: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②人民民主专政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①普遍性原则②平等性原则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④无记名投票原则⑤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原则2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有(民主性)(自治性)(基层性)26、公民的基本权利有: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其中言论自由是核心)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⑤监督权(申诉、控告、取得赔偿权)⑥社会经济文化权利⑦特定主要的权利保护27、(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这项自由统称政治自由),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其实质就是(人民参政议政)28、人身自由包括: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③住宅不受侵犯④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29、(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公民日常生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和文化条件30、我国的国家机构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31、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有:①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制②法治原则③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④精简和效率原则⑤责任制原则32、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33、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4、行政职务关系其实就是(公务员职务关系)35、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①具有普遍效力②具有往后效力③具有不可诉性36、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行为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余地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无法参与主观意志,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公安机关发入居民身份征的行为)37、我国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机关仅限于:①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③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杭州、宁波)38、行政许可的分类:①普通许可②特许③认可④核准⑤登记;其中没有数量控制的是(认可、核准、登记)39、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40、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1、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1.对法律进行分类,可以从不同的标准、角度出发。

一般来讲,根据不同的法律表达形式,可以把法划分为( )。

A.国际法与国内法B.根本法与普通法C.一般法和特别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法律的分类。

法律的分类多种多样,可以从大的方向分为法的一般分类和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主要包括这样几种: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法律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项。

知识模块:法理学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有的国家意志都表现为法B.所有的“国法”意义上的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C.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D.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殊性就在于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正确答案:A解析: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可以表现为法,可以在政治、伦理等领域得以体现。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并非所有的国家意志都体现为法。

故A项错误。

知识模块:法理学3.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C.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D.任何情况下法的实施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正确答案:A解析:法本身只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故B项错误。

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保证手段,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借助国家强制力。

在一定程度上,法的实施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等多种手段来保证。

事业编考试 1.法理学

事业编考试 1.法理学

1.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2.道德不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道德不具有程序性。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人民)的体现。

4.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5.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6.根本法就是宪法,除了宪法以外都是普通法。

7.诉讼法是程序法,其他的基本上都是实体法。

8.一般法就是适用面比较广的法律。

特别法是设定特定时间、特定地区、特定人的法,比如《教师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都是特别法。

9.几个国家之间经过协商确定的法律就是国际法。

10.大陆法系属于成文法,英美体系属于不成文法(即判例法)11.公法是调整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私法属于调整个人之间的关系。

12.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13.法律规则的结构:假定+行为模式+后果。

注: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有的条文省略了假定)14.法律规范的种类①内容规定的不同:授权性规则(有权做什么)、义务性规则(不得或应当做什么)②行为限定程度: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内容规定确定性程度:确认性原则、委任性原则、准用性规则Xxxx,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这样的法条就属于委任性原则。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这样的法条属于准用性原则。

15.法律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这就是法律原则。

只是宏观上面的解释。

16.法的作用:指引作用(本人的行为)、评价作用(他人的行为)、预测作用(人们的相互行为)、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17.法的效力:①空间领域:领土、领水、领空、中国驻外使馆和在领域外的本国的船舶、航空器18.法律生效的最早时间点为自法律公布之日起起效。

19.法律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20.碰到太绝对的表述,一般都是错的。

21.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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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一、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指示。

法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制定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制定的。

(3)法是能反复适用的。

2.法是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的本质
所谓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与法的外部现象相比较,法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这是法的初级本质。

法与国家政权是密切相联的,如果没有国家政权作依托,法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

统治阶级一旦把本阶级的意志宣布为国家意志,
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法律,从而进一步推行这种意志,并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迫使人们服从这种意志。

(二)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是法的二级本质。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

这种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该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三)法的内容和实现形式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这是法的终极本质,也是法的深层本质。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反映在法律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统治者个人随心所欲的结果,而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就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总之,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唯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

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

一般认为,法由规则、原则、权利和义务、概念四种要素构成。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2.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其在立法中最常见的用语表达式为:“有权……”,“享有……权利”,“可以……”等等。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或“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它也分为两种:①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例如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属于此种规则。

②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
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作为的规则,例如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即属于此种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不需要再援引其他法律规则来确定本规则的内容。

绝大多数的法律规则都属于确定性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规定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而是委任某一机关或者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例如,我国《计量法》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具体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可以参照或者援引其他法律规则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此规定即属准用性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都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等“私法”部门中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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