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评析

各朝代婚姻法律关注 的中心 。唐 律继承 和发展 了 以往
礼 法 并 用 的 统 治 方 法 和 立 法 经 验 , 化 了引 礼 入 律 、 强 礼
奸论 ; , 妾 各减二 等 ; 并离之 ” 。这 主要是 出于礼教 的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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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二、唐朝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的缔结 (二)婚姻的解除 (三)改嫁
(一)婚姻的缔结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 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户婚律》“嫁娶违律”条 :“诸嫁娶违律, 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 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 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 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 亦主婚独坐。”
2.强制离婚
(1) 义绝: 《唐律疏议·户婚》:“(夫)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 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 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者 “夫妻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者”,为“义绝”。 “义绝”者必须强制离婚,“违者,徒一年”。 (2)违律结婚 “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 若为亲属娶者, 亦如之。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 以奸论加二等 。 (5) 不得与逃亡妇女为婚 《户婚》“娶逃亡妇女”条规定:“诸娶逃亡 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 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疏议曰: “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 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惟妇人本犯死罪而娶 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 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 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5)三者的效力
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私约或报婚书,或女方家 庭已接受男方家的聘财,而另许配给他人,唐律 规定对女方尊长杖一百;如已成婚配者,徒一年 半。如后娶之人知该女已许嫁而娶之,减女方罪 一等,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方还聘财,后 夫婚如法。从唐律中的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唐代 法律积极地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婚书的法律 效力给予保护,从而减少了婚姻方面的法律纠纷。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这些方面共同作用,使得唐代婚姻关系相对稳定,但也存在变数。在特殊情 况下,如夫妻感情破裂、家族纷争等,离婚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离婚制度
在唐代,离婚制度被称为“和离”。根据史书记载,“和离”是指夫妻双方 在感情破裂或其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1、离婚条件:唐代离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夫妻感情破裂、一方犯有重 大过失等。在特殊情况下,如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双方协商一致, 也可离婚。
2、家风传承:唐代家庭重视家风传承,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家庭的良好传 统,教育子女孝顺、忠诚、贤良等良好品质。
3、经济共担:唐代夫妻需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丈夫需努力耕织、经商 等,妻子也需参与劳动,协助丈夫维持家庭生计。
4、感情维系:尽管唐代夫妻间的爱情不如现代社会那样强调,但双方仍需 努力维系感情,遵守婚姻承诺,共同经历人生的喜怒哀乐。
1、血缘关系:唐代婚姻制度禁止近亲结婚,如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姨表兄 弟姐妹之间等。同时,同姓不婚,以避免血脉混淆。
2、聘礼与纳采: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男方下聘礼、女方接受聘礼,以及男 方纳采(表示求婚)。聘礼与纳采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3、父母之命:在唐代,子女的婚姻需经父母同意,未经父母同意的婚姻将 被视为不合法。
四、总结
唐代婚姻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 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婚姻家庭制度。虽然其中的某些规定在现代看来可能存在 不足之处,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一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发 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对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伦理 道德观念、文化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为历史文化研究提供重要参考。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目录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婚姻制度在唐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唐代的婚姻制度由一系列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约束,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然而,这些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限制,对个体自由和平等权利构成一定的约束。
本文将探讨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首先,唐代的婚姻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婚姻往往是由家族和社会共同决定的。
按照唐代的法律规定,婚姻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和介绍,这意味着婚姻的自由度相对较低。
尤其是女性,在婚姻问题上更是没有话语权,她们往往被视为家族利益的筹码,被迫嫁人以维系家族的利益。
然而,唐代的婚姻制度并非完全没有保障个体的权益。
唐代的法律对于婚姻中的诸多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丈夫有责任供养妻子和子女等。
这些规定反映了婚姻制度对个体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在实施中并不总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因为社会的观念和传统往往起着更大的决定性作用。
在法律层面上,唐代的婚姻制度存在着一系列的限制。
例如,唐代的法律规定,禁止通婚远亲,即禁止近亲结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家族内部的权力过于集中,保持家族的平衡。
然而,这个规定也给个体自由权利带来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它剥夺了个体选择配偶的自由。
此外,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年龄限制。
女性必须在14岁以上,男性必须在16岁以上才能结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过早婚姻对个体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这个规定也限制了个体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过早结婚可能会限制她们接受教育和发展自己的机会。
在婚姻制度中,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禁止一夫多妻制度,要求男方只能娶一位妻子。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女性的权益,防止男性滥用权力对妻子进行虐待和歧视。
然而,这个规定也给男性带来了限制,如果男方需要更多的生育子嗣或满足其他需求,他们必须依法离婚再娶,这对男性来说也是一种限制。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时刻。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与发展,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
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一条法律是唐武德六年颁布的《唐律疏议》。
这一法律系统明确了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合同性,规定了各种婚姻形式的许可与禁止,以及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在唐代,婚姻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
婚姻的基本内容包括男女双方的互相承诺和相互尊重,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和权益的继承问题。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应当保持忠诚和互助的原则,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在唐代,婚姻形式非常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外,还有同性婚姻和群婚等形式。
同性婚姻在唐代并不被认为是非法的,唐代文献中有不少关于同性婚姻的记录。
至于群婚,则是指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情况,群婚多见于富贵人家。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还规定了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严重矛盾而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的条件包括夫妻双方的主观意愿,以及相关证据的提供。
而再婚则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
此外,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以妇女权益保护为目的的法律规定。
比如,《唐律疏议》规定,杀妻弃儿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女方在离婚后可以保留婚前的财产和权益。
综上所述,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与完善。
在这一制度中,婚姻被看作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男女双方有权自主选择对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婚姻形式多样化,离婚和再婚也被规定得相对清晰。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后来的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

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内容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都深受宗法观念的影响,唐代对于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规定的较为严密,以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并保证婚姻关系不违背封建礼教。
其主要内容有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官民不婚、良贱不婚、禁止僧道为婚、禁止妄冒为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娶逃亡之女为婚等。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上述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发掘它深层的社会原因分析其合理性,及对当代婚姻制度的启示意义。
[关键字]:唐代;婚姻;禁止性规定[Abstract]: Marriage in Ancient China are dominated by patriarchal concepts of the Tang Dynasty to the conditions provided for the prohibition of marriage is more strict, so as to maintain the rule of the feudal state order, and to ensure that marriage is not against the feudal ethical code.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same surname are not married, not married relatives, officials and the public is not married, not married between the aristocracy and the untouchables, prohibit monk for the marriage, take the jump for the marriage ban, prohibit the sale of marriage, prohibiting married women to escape the marriage and so on.This paper analysis the prohibition of marriage to explore its deeper social causes of their rationality, and the inspiration of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Key Words]: Tang Dynasty, marriage, prohibition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到了隋唐时期臻于成熟和完备。
论唐代婚姻法律制度

唐代婚姻的习俗和其发展的特点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作为其内容之一的婚姻法,也是后代各朝婚姻立法的典范,唐律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所推崇和维护的伦理道德,对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不仅有时代特色,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当代对唐代婚姻立法成功经验的启示与局限性的认识,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婚姻立法也可提供历史明鉴,也可使我们更好地完善和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一、唐代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唐代是我国历史发展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都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
唐代的律令制度是秦汉以来国家制定法发展之集大成,也是中国封建法律最为成熟的阶段。
律疏是汉代以来法律学发展的结晶,堪称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
唐律、疏律对后世法典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终南宋(1279年)之世,一直作为现行法延续实施。
因此,唐律是中国古代一部有着承前启后作用的法典。
唐代的律令制度对于古代周边国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相关响。
日本以及当时的朝鲜半岛的高丽、百济、新罗三国受唐代法律的影响更为深远。
笔者对唐律在婚姻方面的立法思想和相关规则进行探究。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最为成熟的时期,唐律是我国保留下来的较完备的古代成文法,其主要特征是体现了礼与法的完美结合。
“礼教”伴随着中国几千年历史文明的发展,在当今社会中仍有存留,并深刻影响着每一代中国人。
二、唐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隋唐时期的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经过绵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已经成熟和完备。
(一)结婚年龄的规定据记载,唐代曾先后有过两次关于结婚年龄的诏令,第一次是在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即位不久,即下诏令:“其庶人男女之无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同类相求,不得抑取。
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须申以婚媾,命其好合。
”规定的年龄为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必须婚媾;第二次是在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唐玄宗发布了一条新的诏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律的专门解释和补充,是对《唐律》的注释和补充条文。
在《唐律疏议》的内容中,婚姻制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唐代婚姻制度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唐代的社会风貌和文化传统。
本文将对《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了解唐代的婚姻观念和法律制度。
我们需要了解唐代的婚姻观念。
在唐代,婚姻被视为一种家庭关系,是家族传承和延续的重要方式。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私事,更是两个家庭之间的联姻关系。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的选择和安排往往受到家族和社会的重视和干涉。
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唐代社会中十分盛行,因此婚姻中的地位和权力往往是不平等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唐代的婚姻制度。
在《唐律疏议》中,对婚姻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婚姻的订立、离婚的程序、再婚的限制、外配的地位、婚姻家暴的处理等。
关于婚姻的订立,《唐律疏议》规定了婚姻的条件和程序。
在婚姻的订立中,男女双方必须满足一定的年龄和身份要求,同时还需要经过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并进行一定的礼仪程序。
这些规定反映了唐代社会对婚姻的严格管理和社会规范的要求。
关于离婚的程序,《唐律疏议》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离婚并不像现代社会那样自由,而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夫妻双方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提出离婚的理由,并得到官方的批准,才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再婚的限制,《唐律疏议》也作出了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离过婚的人再婚的机会相对较少,尤其是对于女性而言,再婚的条件和限制更为严格。
这些规定体现了唐代社会对婚姻的稳定和家庭关系的重视。
关于外配的地位,《唐律疏议》也有相关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男性有权外娶,而女性则没有这样的权利。
外配女性的地位往往较低,而且在家庭中往往受到排斥和歧视。
《唐律疏议》中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唐代社会的性别偏见和不平等。
关于婚姻家暴的处理,《唐律疏议》也有相关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家暴并不被看作是一种犯罪行为,而是被视为家庭私事。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代,其法律制度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法律的集大成者,其中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也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唐律中,婚姻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婚姻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意味着子女的婚姻大事由父母主导,通过媒人牵线搭桥来促成。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家族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父母会考虑门当户对、家族声誉等因素来为子女选择配偶。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婚姻成立的法定年龄。
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以上,便可成婚。
然而,实际的结婚年龄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家庭经济状况、社会风俗等。
在婚姻的形式上,唐律承认聘娶婚为合法的婚姻形式。
男方需要向女方提供聘礼,以表示对婚姻的诚意和尊重。
聘礼的多少和种类也有一定的规定,不得过于奢华或简陋。
关于婚姻的禁忌,唐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同姓不婚。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和伦理道德的考虑,防止近亲结婚带来的不良后果。
其次,严禁良贱通婚。
良民和贱民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差异,通婚被视为违反社会秩序和法律。
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律规定了“七出”“三不去”的原则。
“七出”指的是妻子若有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种情形,丈夫有权休妻。
但同时,又规定了“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在这三种情况下,丈夫不得休妻。
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权益,体现了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
唐律还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丈夫在家庭中处于主导地位,拥有较高的权威。
而妻子则需要遵守妇道,顺从丈夫,操持家务。
但在财产方面,夫妻双方也有一定的权利,比如妻子的嫁妆在婚姻解除时可以带回。
另外,唐律对于婚姻中的犯罪行为也进行了严厉的惩处。
例如,对于重婚、通奸等行为,都有明确的刑罚规定。
唐律中的婚姻制度,是唐朝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唐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婚姻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唐代,婚姻制度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和演变,体现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家族结构变化、宗法制度和儒家思想的影响。
在唐代,婚姻制度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宗族意识强烈。
宗族制度在唐代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以家族为单位的婚姻结构得到了维护和保护。
婚姻是家族之间的联姻,是维护宗族利益、扩大宗族势力的手段之一、婚姻是由家族长辈来决定,并由媒人和礼仪来进行配对,注重的是门第和姻亲的关系。
这种家族意识的观念也限制了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其次,男尊女卑的思想仍然存在。
唐代是一个儒家思想盛行的时代,儒家思想中强调男尊女卑,男性主导社会、家庭和婚姻的观念深入人心。
在婚姻中,男性具有主导地位,妇女要从属于男性,服从丈夫和婆家的安排。
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和权益相对较低,婚后妇女仍然需要依附于丈夫和其家族。
第三,地位较高的女性寻求婚姻自主权。
在唐代,有一部分地位较高的女性寻求婚姻自主,如公主和贵族女性。
她们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和自主权,能够选择自己的配偶,并在婚姻中争取自己的权益。
这一现象体现了妇女在特定社会地位和资源条件下寻求婚姻自主的意愿和行动。
第四,提倡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迁,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开始逐渐普及。
尽管宗族意识和儒家思想对婚姻仍然有一定的制约,但是在唐代,一些人开始注重夫妻之间的感情和爱情。
夫妻之间的感情成为婚姻的一个重要因素,夫妻关系也开始强调互敬互爱、共同成长和共同建立家庭。
总体来说,唐代婚姻制度在社会变革和思想观念的重要影响下,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虽然家族观念和儒家思想对婚姻的制约依然存在,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妇女在婚姻中也有一定的主动权和选择权。
同时,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开始成为一种新的趋势。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对唐代婚姻制度的分析只是对其部分方面的描述,并不能完全概括当时的婚姻实践。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4.婚姻的限制
从伦常礼教出发,唐律对婚姻作了诸多的限制,禁 止一定范围的男女为婚。其婚姻障碍具体如下: ( 1) 同姓及亲属不得为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 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 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 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 杖一百。并离之。
(三)改嫁
在唐朝,礼教鼓励妇女孝敬舅姑和善事丈夫, 在丈夫死后守节,政府一方面是鼓励的,在政策上 宣扬妇女恪守妇道,如在赋税等方面给予照顾: “诸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 州县申尚书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 ——《 唐令拾遗·赋役令第二十三》
另一方面,在法律条文上并没有限制妇女改嫁 。 《唐律疏议》卷十四“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诸 夫丧服除而欲守志者,外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 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 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其对强迫守寡寡妇改嫁 的行为作出惩罚,但如果妇女之祖父母、父母强迫 其改嫁,则不在处罚之列。而婚姻原本就是“父母” 之命,因此改嫁往往是经常发生的。
(2)婚书
所谓“报婚书”,即书面的婚嫁协议,是男 女双方家庭制定的婚姻合同。《唐律疏议》卷13 对报婚书:“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
通婚书
某顿首顿首。触叙既久,倾瞩良深(如 未相识即云:久藉徽猷,未由展觌,倾慕 之至,难以名言)。时候伏惟某位动止万 福,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稚免,展拜未 由,但墠翘称重。谨奉状。不宣。某郡姓 名 顿首顿首。 (别纸)某自第几男年已成立,未有婚 媾。承敢以礼请 月正。若不遗,伫听嘉命。某自。
答婚书
某顿首顿首,久仰德风,意阙批展(如 先相识机云:求展既久,倾慕良深)忽如 辱荣问,慰沃逾增。时候伏惟某动止万福。 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秩免。言叙未由, 但增企除,谨奉状不宣。某郡姓名顿首顿 首。 (别纸)某自第儿女年尚初笄,未闲礼, 则承贤第某男未有伉俪,顾存姻好,愿抚 高援。请回媒人某氏,不敬,从某自。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律疏议》是唐代律法的主要编纂工作之一,全文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婚姻制度。
该书对于了解唐代婚姻制度的发展和特点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将重点探讨《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并对其进行研究分析。
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在《唐律疏议》中,婚姻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的订立、终止和婚后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关于婚姻的订立,唐代的婚姻制度有几个重要特点。
婚姻的订立需要经过家庭的协商和同意。
《唐律疏议》中有关于婚姻的条文明确规定了开明家庭对子女婚事的重要性,并强调不得擅自损害子女的婚事权益。
唐代的婚姻订立需要进行一定的礼仪和仪式。
在《唐律疏议》中,有关于婚礼的规定,要求进行适当的聘礼和嫁妆,以示双方婚姻的正式和庄重。
唐代的婚姻制度也关注婚姻的终止和解除。
在《唐律疏议》中,有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主要包括死亡解婚、亲属抵触导致的解婚和丧失条件的解婚等情况。
对于夫妻双方有合作共同努力的情况,死亡解婚的原则是重视妇女的权益保护,规定妇女可以享受丈夫的遗产和财产。
在妇委地位低下的情况下,女方提出离婚的要求,她需要充分证明丈夫对她的虐待或恶劣行为才能获得离婚的权利。
婚姻关系建立后,唐代的婚姻制度还关注婚姻中的权益保护。
《唐律疏议》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违反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了惩罚。
妻子对丈夫的不忠行为可能导致妻子丧失婚姻权益,而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可能导致丈夫受到法律制裁。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该书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唐代婚姻制度的发展和特点,并从中了解到唐代社会对于婚姻关系的重视和保护,以及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对于现代社会的婚姻制度改革和完善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对《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于我们了解唐代社会、婚姻制度及其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唐代婚姻及继承制度的简单认识

对于唐代婚姻及继承制度的简单认识婚姻家庭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产物。
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多个方面,在此处,笔者将对唐朝的婚姻及继承制度进行简单的理解。
唐朝的婚姻制度是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对于此制度有严格的等级规定,不同身份等级的人按照不同的限制除正妻外有多少侧室,并且官位高的人物的侧室还有官阶身份。
这是一种体现贵族身份的婚姻制度。
贵族的婚姻对于贵族来说,是存在一定的婚姻自主权的。
而对于奴隶婚姻的话,奴隶是没有婚姻自主权的。
按照唐朝《户令》规定,奴隶可以有家庭,可以有婚姻,不过必须是要由其主人给其配合的,不得擅自以其他阶层的人员通婚,而且奴隶所生的子女也是世代为奴隶。
对于“奴隶所生的子女世代为奴隶”这一点,我觉得这是很不公平的,凭什么贵族生的子女还是贵族,奴隶生的就是奴隶?我想到陈胜讲过的一句话,“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但我们没有理由去苛求在那个朝代存在什么公平。
在唐《户令》明确规定婚龄为男15岁以上,女13岁以上。
唐太宗贞观元年诏“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
”《唐律疏议*户婚》有一罪名,称之为“嫁娶违律”罪,规定这一罪名男子18岁以下、女子未出嫁的情况下,处罚主婚人。
我觉得这个罪名很有趣。
想我们今天是鼓励晚婚晚育,而古人则是以立法的形式要求早婚早育。
可见,时代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虽然现在社会所有的变化并不都是进步,但在对于晚婚这点确实是进步的。
在古代,婚姻制度突出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朝也不例外,《唐律疏议*,名例》中将这种行为称之为“婚姻有媒”。
结婚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第二部分:举行婚礼那天新郎朗诵催妆诗,新娘一方做“障车文”,下婿,转席,欲扇等礼仪。
此外,唐代结婚是在黄昏时举行的,如果没有在黄昏时举行婚礼则被认为违反礼制,并且结婚还有次日早晨拜见舅姑的规矩。
结婚,在今天而言,目前为止在我身边没有发现哪一户人家结婚是在黄昏时举行婚礼的,一般见到的都是在中午举行的。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论文摘要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唐律被称为封建法制的典范,而其中的婚姻制度更是独具特色,即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又具有极大的开放性。
本文阐述了唐代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制度及其限制性规定,凝练出唐代婚姻是礼律融合的产物、受民族互化融合的影响、唐代妇女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等观点。
本文认为通过研究唐代婚姻制度及相关法律关系的变革,对于完善我国当代的婚姻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婚姻制度无疑具有重要启示。
论文关键词唐朝缔结婚姻解除婚姻唐代的婚姻制度代表了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的成熟时期,无论是法律内容、立法技巧,还是法律形式、调整手段,都比以往历史时期的法制成熟与完善。
唐代的婚姻制度一方面继续体现礼法融合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呈现出婚姻开放性的特点。
这些不仅对中国后世影响深远,同时对日本、缅甸等周边的国家和地区也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一、唐代缔结婚姻的法律制度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代承袭着旧有的礼制,遵从“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实质要件,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必备的形式要件。
同时,在婚姻缔结方面,唐代的《唐律疏议》中还有“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的禁止结婚情形。
(一)实质要件第一,缔结婚姻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在封建时代的上层社会,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
唐《贞观令》规定:贵族官僚除正妻外,侧室也各分等级。
《唐律疏议》规定:“有妻者不得复娶妻,违者徒一年”、“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
第二,缔结婚姻须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疏议》确立了父母及尊长享有主婚权。
规定“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又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可见,唐律已正式将行媒规定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
《唐律疏议》还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媒人各减首罪二等。
”由此可见,媒人在成立婚姻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需要承担仅次于主婚人的法律责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唐律是中国历史上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对于婚姻制度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试论唐律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以及其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一、婚姻制度的立法背景唐律是唐朝时期制定的法律典籍,全称为《唐律疏议》。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繁荣昌盛的时期,婚姻作为社会基本制度之一,也受到了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各类婚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为唐朝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婚姻制度的分类1. 男女结婚年龄限制:唐律规定,男子年满九岁、女子年满七岁即可婚,否则婚姻无效。
这一规定体现了当时社会上婚姻晚成的特点,也与农业社会的劳动需求有关。
2. 婚姻登记制度:唐律对于结婚应进行登记,要求由县、州、府三级政府进行登记备案。
这一制度保证了婚姻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防止了重婚和无结婚登记的情况出现。
3. 家族动态管理制度:唐律规定,婚姻后的家族动态应及时登记变更,并进行继承管理。
这一制度有利于家族财产的传承和管理,维护了家族的秩序和稳定。
4. 婚姻违约责任:唐律对于婚姻违约也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因性格不合、无子嗣、重婚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双方的权益,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三、唐律对婚姻制度的意义与影响1. 加强了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唐律对于婚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加强了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登记制度、违约责任等规定使得婚姻具备了法律的保障,减少了婚姻纠纷的发生,促进了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2. 促进了家族财产的继承和管理:唐律规定了家族动态的管理制度,保证了家族财产的继承和管理的秩序。
这一规定加强了家族的稳定性和传承性,有利于维护家族的声誉和财产的长久发展。
3. 社会文化的塑造与规范:唐律对于婚姻的规定,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婚姻的期望和约束。
通过婚姻制度的规范,唐律不仅影响了当时社会的婚姻行为,也塑造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
四、结语唐律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在当时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唐朝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贡献。
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唐朝(618年至907年)是中国历史上繁盛的朝代之一,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进程中婚姻和家庭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
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点与制度变化。
本文将从婚姻的结构、家庭的组成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等方面来探讨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婚姻的结构唐朝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形式是男尊女卑的宗法制。
宗法制强调家族、宗法和封建地主的权威,对于个人的自由选择婚姻对象有一定的限制。
婚姻通常是由家长、长辈或媒人来主持。
彩礼也是婚姻中的一项重要仪式,丈夫的家族通常向妻子的家族支付彩礼以示尊重。
唐朝的婚姻结构主要分为买媳制和买妾制。
买媳制是指男方家族支付一定财物以换取女方为妻子,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富裕的家庭。
而买妾制则是指男方购买女子作为妾室,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贫困或地位低下的男性。
家庭的组成唐朝的家庭主要以丈夫为核心,以男性为家族的延续者。
在婚姻后,夫妻通常住在丈夫的家庭中,与丈夫的父母、兄弟姐妹一起生活。
丈夫的父母通常享有较高的地位和权威,妻子在家庭中地位较低,需要服从丈夫和公婆的安排。
唐朝的家庭制度中还存在着妻妾共处的制度,富裕的家庭通常会有多位妻妾。
妻子的地位最高,妾室的地位较低。
妻子通常享有合法地位,可以参与家族中的事务和继承权利。
而妾室则地位较为边缘化,被主要用于满足丈夫的性需求,缺乏合法权益。
法律制度唐代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家庭法律制度,以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
其中,婚姻法作为最重要的一部分,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婚姻法强调尊重父母安排的婚姻,鼓励家族的利益更胜于个人的选择。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限制了离婚的条件,离婚通常需要有特殊的理由,如虐待、重婚等。
唐代的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所涉及的权益和责任。
丈夫有责任保护和赡养妻子,妻子有权利得到丈夫的经济支持。
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对于通奸、家庭暴力以及家庭财产的继承等问题的处理方式。
总结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权威、父权、男尊女卑的思想。
浅析唐代婚律的积极意义

浅析唐代婚律的积极意义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重要发展阶段。
唐代婚律的制定和完善,对于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幸福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唐代婚律在保障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据史书记载,唐代的婚姻制度强调家庭稳定,禁止随意离婚、重婚等行为,规定男女双方应当一夫一妻且终身相守。
这种婚姻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帮助夫妻双方建立起长久的感情和信任,从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家庭环境。
同时,唐代的婚姻制度也有效地约束了男性的封建权力,防止婚姻成为男性压迫女性的工具,确保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其次,唐代婚律在提高女性地位和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唐代的婚姻制度对于保护妇女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婚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禁止强迫婚姻。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女性的自由婚姻权,使女性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配偶。
其次,唐代的婚姻制度规定男方必须给予女方一定的嫁妆,并明确规定男方婚前婚后对妻子的赡养责任。
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女性婚后的经济独立性和权益,减少了女性在婚姻中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此外,唐代的婚姻制度还规定女性在婚后出嫁前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这是对女性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唐代的这些一系列婚律规定,使妇女在婚姻中享有相对公平的地位,为妇女的地位提升奠定了基础。
再次,唐代婚姻制度对于促进社会文明和道德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唐代的婚律规范了婚礼仪式和婚姻习俗,强调婚姻的庄重和神圣,使婚姻成为一种仪式和公众目光的焦点。
这种规范有助于激发人们对婚姻的尊敬和敬畏之情,增强夫妻之间的责任感和义务感。
唐代的婚律还规定了婚礼和婚后的礼仪义务,使夫妻双方有清晰的权利和责任界线,有助于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唐代的婚律还禁止浪费婚宴,规定男方在婚宴上不得席间起舞或歌唱,以避免场面混乱和不必要的浪费。
这些规定有助于培养婚姻中的节俭和良好的家风,促进社会的文明和道德风尚的形成。
论唐代的婚姻制度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影响 (1)

论唐代的婚姻制度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影响摘要唐代,是我国历史上封建朝代的盛世之巅,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我国封建社会的顶峰。
唐朝的法律制度——唐律也对后世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这其中就包括唐朝的婚姻法律制度。
唐律中的婚姻法律制度也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典范,其立法内容和指导思想对后世也是影响深远,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也具有指导和借鉴的作用。
本文结合唐代社会制度发展的时代背景,以唐律中婚姻的成立和解除条件为例,讨论其特点及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完善所具有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唐代婚姻制度现行婚姻法借鉴1浅谈唐代的婚姻制度1.1婚姻的成立唐律中,婚姻的成立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婚姻成立的首要前提便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
”“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
”其作用在于撮合男婚女嫁。
嫁娶须媒,向为礼法所重,与“父母之命”并重。
到了唐代,法律已正式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列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
有无媒人,便成为了婚姻合不合法的重要标志。
中国,自古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
所谓“礼仪”是指礼节与仪式,“礼仪”是法定和传统习惯的行为规范。
《唐律》中明文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
”同时,在《唐律》中的《户婚》篇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可见婚姻大事应由父母作主,父母对卑幼的主婚权自西周以来就成为法定原则,《唐律》的规定更为完备。
明确规定,父母可包办卑幼的婚姻,子女若不服从,父母可告官,杖一百。
如不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要父母告官,就将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便是法定的“六礼”。
这里所说的“六礼”,即古代婚礼中的六道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道程序。
在唐代人心目中,只有正式履行了“六礼”的婚姻,才算是严肃、合法的婚姻。
因此,在唐代,无论是达官显贵,还是平民百姓,举行婚礼时无不遵从此“六礼”。
关于唐代婚姻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本文以 《 唐律疏议 · 户婚 》 为主要依据 , 对唐代婚姻 立法的若干问题予以考察 , 力求从中得出一些新的 见解 , 从而为当今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某些历 史的借鉴 。
一、 唐代婚姻立法的法理分析与实践考察
唐代婚姻立法从法理和实践的维度考察 , 主要 包括婚姻 的 成 立 、 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终止三个 方面 。 ( 一) 婚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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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 男女勿论 。 将以上法律条文综合起来分析 , 不难发现唐代主婚 ( 人立法实际上包含 有 以 下 方 面 的 内 容 : 婚姻的 1) ) 成立必须要有主婚人 。( 法律严格规定和限制了 2 主婚人 的 范 围 , 只 有 父 母、 祖 父 母、 期 亲 尊 长、 余亲 ) 才能取得主婚人资格 。( 有资格成为主婚人并不 3 意味着必然就是嫁娶的实际主婚人 , 法律明确了主 婚人的主婚顺 序 。 前 一 顺 序 的 主 婚 人 优 于 并 排 斥 后一顺序主婚人 , 只 有 前 一 顺 序 主 婚 人 不 存 在 时, 后一顺序的主 婚 人 才 能 实 际 行 使 主 婚 权 。 唐 代 主 婚人共分三个顺 序 : 祖 父 母、 父母为第一顺序主婚 人, 期亲尊长为第 二 顺 序 主 婚 人 , 余亲为第三顺序 主婚 人 。 在 第 二 、 第三 顺 序主 婚人中, 又是按照先 ) 尊后卑的原则来确定主婚人的 。( 不同顺序的主 4 婚人享有不同的主婚权 。 祖父母 、 父母享有绝对的 主婚权 , 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单方面决定子女的婚 姻, 有权置丧夫之 女 的 守 节 志 愿 于 不 顾 , 强制其改 嫁, 独立承担违法婚姻的全部法律责任 。 期亲尊长 享有相对 主 婚 权 , 在决定婚姻的问题上起主要作 用, 对违法婚姻也只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 余亲则仅 享有形式上的主婚权 , 他们在婚姻成立过程中的地 位和 作 用 , 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不 能 一 概 而 论。即 起主要作用的 , 对 违 法 婚 姻 承 担 主 要 法 律 责 任; 起 次要作用的 , 对违法婚姻承担次要法律责任 。 主婚人制度的建立 , 不仅反映了唐代的婚姻立 法是以礼作为重要指导思想的 , 而且表明唐代立法 者在立法技术 和 经 验 上 已 经 相 当 成 熟 。 从 西 周 时 期对主婚权的调整 和 规 范 到 唐 代 对 主 婚 人 的 调 整 和规范 , 是立法 技 术 上 的 一 次 重 大 飞 跃 。“ 父母之 命” 作为一种权利 , 从法律上是很难对其进行约束 和规范的 , 更不用 说 课 以 法 律 责 任 , 因为权利是不 可能成为法律 责 任 的 承 担 者 的 。 唐 代 主 婚 人 制 度 的建立妥善地 解 决 了 这 一 法 律 上 的 难 题 。 作 为 主 婚权这一权利的主体 , 主婚人从权利的背后走进了 法律的调整范围 , 成 为 法 律 调 整 的 对 象, 不仅使得 主婚权的权利内容有了明确的主体归属 , 而且使得 建立一个法律责任体系来保证权利的依法运作 、 惩 治权利滥用成为现实 。 从法理上看 , 唐代的主婚人 制度在某种程度上 为 现 实 生 活 中 青 年 男 女 婚 姻 自 由创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 。 , 对礼法上的所谓 “ 媒妁之言 ” 唐代立法者也首 次从法律上加 以 确 认 和 规 范 。 唐 代 关 于 媒 妁 的 立 法规定 , 主要集中在唐律之中 。《 唐律疏议 · 名例 》 《 “ “ ” 唐律 略和诱人等赦后故蔽匿 ” 条疏 : 嫁娶有媒 。 “ “ 疏议 · 户婚 》 为婚 妄 冒 ” 条 疏: 为 婚 之 法, 必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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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唐律被称为封建法制的典范,而其中的婚姻制度更是独具特色,即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又具有极大的开放性。
本文阐述了唐代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制度及其限制性规定,凝练出唐代婚姻是礼律融合的产物、受民族互化融合的影响、唐代妇女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等观点。
本文认为通过研究唐代婚姻制度及相关法律关系的变革,对于完善我国当代的婚姻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婚姻制度无疑具有重要启示。
论文关键词唐朝缔结婚姻解除婚姻唐代的婚姻制度代表了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的成熟时期,无论是法律内容、立法技巧,还是法律形式、调整手段,都比以往历史时期的法制成熟与完善。
唐代的婚姻制度一方面继续体现礼法融合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呈现出婚姻开放性的特点。
这些不仅对中国后世影响深远,同时对日本、缅甸等周边的国家和地区也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一、唐代缔结婚姻的法律制度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代承袭着旧有的礼制,遵从“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实质要件,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必备的形式要件。
同时,在婚姻缔结方面,唐代的《唐律疏议》中还有“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的禁止结婚情形。
(一)实质要件第一,缔结婚姻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在封建时代的上层社会,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
唐《贞观令》规定:贵族官僚除正妻外,侧室也各分等级。
《唐律疏议》规定:“有妻者不得复娶妻,违者徒一年”、“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
第二,缔结婚姻须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疏议》确立了父母及尊长享有主婚权。
规定“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又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可见,唐律已正式将行媒规定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
《唐律疏议》还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媒人各减首罪二等。
”由此可见,媒人在成立婚姻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需要承担仅次于主婚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缔结婚姻须遵循“同姓不婚”。
中国自古同姓不为婚,这一原则同样为唐律所秉承,《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
”但对于同宗异姓,则不在禁例;原本同姓,被皇家赐予他姓,众所共知者,属在禁之例;即使对音同字异之姓,如“许”与“徐”之类,都不得为婚。
唐朝禁止同姓为婚,是为防止辈份混乱,维护礼所倡导的伦理道德。
(二)形式要件唐代缔结婚姻需要履行“立私约”、“报婚书”和“六礼”程序。
“立私约”是男女双方尊长缔结婚姻关系的口头协议,包括对对方生理或其他方面一些缺陷的认可。
“报婚书”是双方尊长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应订立婚姻关系。
唐律规定,已报婚书的许嫁女不许反悔,悔者受杖六十的处罚。
而男家自悔无罪,仅不能追回聘财,可见婚书对男女双方的约束是不平等的。
“六礼”程序,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是指男家委托媒妁以雁为礼物,向女家求婚,《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
”“问名”,指男家请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情况,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兇。
“纳吉”,是男家将卜问所得吉兆通知女家,唐朝的纳吉主要是将“报婚书”送达女家,女家答书许讫。
“纳征”,是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仪礼·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
征,成也。
先纳聘财而后婚成。
”唐高宗时期曾规定根据官品高低缴纳不同数量的聘财,庶人则以礼而行。
“请期”,即请定婚期,择取吉日成婚,《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
”最后一个程序是“亲迎”,即成婚之日,男方亲自前往女家迎娶。
经过“六礼”程序,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得以正式成立。
(三)缔结婚姻的限制《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是“嫁娶违律”,二是“违律为婚”。
另外又有不得先奸后娶等规定。
第一,嫁娶违律。
唐律规定的嫁娶违律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居父母丧嫁娶、居夫丧嫁娶、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嫁娶。
根据“礼”的规范,在为父母服丧期间嫁娶是“不孝”,为丈夫服丧期间自行改嫁是“不义”。
《唐律疏议》规定:“诸居父母、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
各离之。
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
”《唐律疏议》又规定:“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
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
”很明显,唐律关于嫁娶违律的规定,体现了礼法的结合,是忠孝思想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
第二,违律为婚。
唐律规定的违律为婚的情形主要包括七种:同姓为婚、五服以内亲属为婚、良贱为婚、与逃亡妇女为婚、监临官与监临女为婚,妄冒为婚以及恐吓、强娶为婚。
《唐律疏议》规定五服以内亲属不得为婚,目的是为防止道德沦丧,维护礼制。
为维护等级制度,唐律禁止良贱为婚。
为了保护夫权,唐律规定禁止娶逃亡女。
妄冒为婚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身份、年龄等而为的婚姻,也为唐律所禁止,这一规定出于维护礼制的目的,对家庭和社会稳定具有一定作用。
二、唐代解除婚姻的法律制度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代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
前者分为“断离”与“出妻”,协议离婚即“和离”。
解除婚姻的限制仍遵从“三不去”。
(一)强制离婚唐朝的强制离婚分为“断离”与“出妻”两种方式。
所谓“断离”是指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唐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由官府断离,第一种情况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
这些上文已有详述,这里不作重复。
第二种情况是出现“义绝”的情形,所谓“义绝”是指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杀伤、殴打、骂詈、通奸等情形,以及妻子谋害丈夫的情形。
《唐律疏议》解释:“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并以此作为这项规定的根据。
出现“义绝”的情形,由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并给予双方一定处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所谓“出妻”是指男方单方面休弃妻子的行为。
唐朝仍然沿用传统的“七出”作为丈夫强制离婚理由,《大戴礼记·本命篇》中有“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妻子犯这七种情况之一,男方即可单方提出休妻,不需要官府判决,只要由父母和证人署名的文书,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唐律则规定凡妻子犯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之一者,由丈夫强制离异。
(二)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又称“和离”、“两愿离”,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的行为。
《唐律疏议》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可见,唐朝法律是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但需要双方达成协议书,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敦煌文书中就有载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的和离协议书。
在我国古代,唐律首创了“和离”制度,这是唐朝政治开明在法律上的一个体现,这对减轻妇女因婚姻关系造成的痛苦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三)解除婚姻的限制唐律对解除婚姻的限制主要也是传统的“三不去”。
《大戴礼记·本命篇》中说:“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有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唐律疏议》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有七出,有三不去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
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意思是说,如果妻子未犯“七出”或虽犯“七出”但有“三不去”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休妻,否则要受到处罚,但如果妻子犯“恶疾”及“奸”则“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
“三不去”是法律对男子解除婚姻权利的一种限制,很大程度上体现儒家思想中“夫为妻纲”对法律的影响,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减少社会家庭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三、对唐代婚姻制度的法理思考(一)体现了礼律融合的法律文化唐律是“一準乎礼,而得古今之平”,礼的精神完全融合在唐律之中,唐律则是礼的法律表现,礼法融合的法律文化在唐朝婚姻制度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在唐律中,体现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的条文处处可见,婚姻的缔结、解除、惩治违律为婚和罪名的设立等都渗透了礼的元素。
例如,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遵循“六礼”程序,婚姻解除中的“七出”、“三不去”;违律为婚中“同姓不得为婚”,“诸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诸有妻又更娶妻者”,又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
以婢为妾者,各正还之。
”以上这些规定或者直接移用礼教规范,或者体现礼的精神,体现了唐朝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
(二)体现了一定程度婚恋自由和妇女法律地位的提升在唐朝,由于受民族大融合的影响,人们的婚恋思想相对开放,“一女不事二夫”等贞节观念较为淡薄,离婚较为常见、再嫁不为失节,妇女的法律地位有所提升,而且出现“男到女家成婚”和“夫从妻居”的现象,这在整个封建时代是罕见的。
在婚姻制度上,唐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意思是卑幼在外自成婚者,法律有条件认可,这体现了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择偶。
唐朝时期,改嫁、再婚、和离均为法律所明文允许。
唐朝以诏令的形式允许并鼓励寡妇再嫁,并把寡妇数量的减少作为地方官吏政绩考核标準的一个方面,其目的是促进人口的增长,发展经济,但实际上对正统妇女贞节观念也是一种沖击,有利于唐朝社会风气的开放,体现了妇女地位的提升。
(三)体现了民族文化的互化融合经历了南北朝以来的民族大融合和民族同化,各民族在风俗习惯上相互承认和接受,民族之间彼此通婚的现象也相对增多,唐朝的最高统治者李姓家族出身关陇军事贵族,是汉胡通婚的融合体,虽受儒家伦理纲常的熏陶,但在实际生活中受礼法的限制却不像后朝那样严密。
其统治集团的重臣长孙无忌、宇文融等都是汉化很深的鲜卑族人,阿史那杜尔、李光弼等高级将领也都是其他少数民族,唐初的统治者具有远大的政治韬略,对汉族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持开明、包容的政策,民族之间的包容性呈现出一派新的景象,民族间的通婚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对礼教形成一定的沖击,使人们的思想观念趋于开放。
在此背景下,儒家的伦理纲常受到一定的沖击,这些都是民族文化互化融合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