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社区停车费收取标准规定的

社区停车费收取标准规定的社区停车费收取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社区停车收费标准最新规定: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最高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每车每月70元。
临时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每天(24小时内)最高收取10元。
2.普通住宅小区业主拥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3.住宅和非住宅小区,住宅业主按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非住宅业主按市场调节价收取。
国家规定停车收费标准1.停车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最新规定的小区停车收费标准为: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地面停车服务费标准最高为每车每月70元。
临时车辆第一小时不收费,超过一小时按2元/小时收费(不足一小时按1小时收费),每天(24小时内)最高收费10元。
2.普通住宅小区业主所有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3.住宅和非住宅区,住宅业主按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非住宅业主按市场调节价收取。
二。
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定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或者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实现时生效。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中,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在建筑区划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权属,由当事人通过买卖、占有或者租赁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所有。
三。
住宅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1。
《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归属采取“约定所有权”的观点,即在现行法律对车位、车库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3360的合同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
“只要地下车位不属于人防工程,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其建设成本不计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而地下车位的面积不计入公摊面积。
小区停车费的收费标准一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每月。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2.26•【字号】青价房[2000]33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0]336号2000年12月26日)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区物价局、城市管理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一、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指导标准协商确定。
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初协商一次。
协商确定的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公布,并报送所在区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普通住宅小区(含普通住宅高层楼宇)报所在区物价局部门审批;高标准住宅小区报市物价部门审批。
报批时需上报如下资料:(一)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审批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申请;(二)小区基本概况资料;(三)物业管理成本资料。
三、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包括公共楼道、庭院公共照明及单元电子对讲门日常运行电费及养护费用;共用污、雨水管道等设施的疏通费用;同时包括餐饮、商用等单位产生的垃圾清运处理费用。
居民产生的非生活垃圾,其清运处理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收取。
四、物价部门建立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测和成本调查制度,选择有代表性的物业管理企业定期监测。
定点监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相关成本台帐,如实反映经营情况。
在物价部门进行成本调查时,提供必需的帐簿及有关资料。
青岛市停车收费标准

烟台市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以一辆小型轿车白天在一类区域公共停车场的费为例(该停车场为计时停车场)。
若该车辆在该停车场停车在15分钟,则免收停车费。
同样免收停车费的还有:在道路停车泊位夜间停放的车辆;在停车场停放的军警、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在停车场肢体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停放的专用车辆;在停车场停放的自行车。
但如果该车辆在停车场停车时间超过了16分钟,但又不足2个小时。
此时的收费则按照1元/半小时来计算,2小时以外部分,就要按照2元/半小时来计费;白天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夜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日累计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0元。
停车场夜间1元/小时的计费标准不做改变,但累计收费额最高不超过3元。
在二类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场,白天都是按照1元/半小时来计费,夜晚则按照1元/小时收费,累计收费额最高不超过3元;同样,白天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夜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日累计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0元。
三类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场,计时停车场白天1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计费停车场1元/次,每半天算一次(上午7:00-12:00);下午12:00-20:00)。
夜间,计时停车场按照1元/小时收费,累计收费额最高不超过3元,计次停车场则为3元/次。
此外,所有停车场接纳的大型机动车将按小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收;摩托车及其它非机动车按小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苏州市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一类地区包括:观前地区(东至临顿路,南至干将路,西至人民路,北至因果巷、旧学前,含临顿路中心线西侧、干将河北侧、人民路中心线东侧、因果巷旧学前中心线南侧相应路段)。
一类道路收费标准:1小时以内部分,4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1小时以外部分,5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一类室外收费标准:1小时以内部分,6元/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1小时以外部分,4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青岛停车收费标准

青岛停车收费标准青岛市是一座美丽的海滨城市,也是一座拥有着繁荣经济和繁忙交通的城市。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停车问题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针对青岛市停车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整理,以便让市民和游客更好地了解青岛的停车收费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在青岛市停车收费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相关规定,青岛市的停车收费时间为工作日的8:00-18:00,周末和节假日为8:00-22:00。
停车收费的地点主要包括市区的主要道路、商业区、景区等繁华地段,以及一些住宅小区和医院周边的停车场。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青岛市停车收费的标准。
在市区主要道路、商业区、景区等地段停车,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而在住宅小区和医院周边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小时3元,同样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具体地点和管理单位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停车前最好查看一下停车场的收费公告或询问工作人员。
除了上述收费标准外,青岛市还实行了一些特殊的停车收费政策。
比如,对于残疾人车辆、军车、警车等特殊车辆,可以免费停放;对于一些特定的节假日或者活动期间,可能会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临时调整,需要及时关注相关通知。
在使用停车场停车时,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收费规定。
比如,有些停车场可能会采取计时收费,也有些停车场可能会采取按次收费,需要根据具体的停车场规定来选择停车方式。
另外,一些停车场还提供月租车位,对于一些常驻的车主来说,可以选择月租车位来节省停车费用。
总的来说,青岛市的停车收费标准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合理和透明的。
但在实际停车时,我们还是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比如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停车时间的控制等。
希望通过我们的整理,市民和游客能够更好地了解青岛市的停车收费情况,做好停车准备,避免因停车问题而影响出行和心情。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停车收费标准,提高停车管理水平,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青岛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07]13号)
![青岛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07]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35a6d53186bceb19e8bbf6.png)
青岛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07]13号)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包括非住宅物业和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青岛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青岛市停车场收费标准青岛市是一座美丽的滨海城市,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对停车场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青岛市政府制定了停车场收费标准,以下是具体内容:一、停车场收费标准适用范围。
停车场收费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的各类停车场,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停车场、商业停车场、居民小区停车场等。
二、停车场收费计费方式。
停车场收费按照车辆停放的时间进行计费,采用按小时计费的方式。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小型车辆(包括轿车、小型SUV等)每小时收费5元人民币;2. 大型车辆(包括客车、货车等)每小时收费8元人民币;3. 超过24小时的停车,按照每天120元人民币的标准收费。
三、特殊时段停车费用。
在特殊时段(如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停车场收费标准可能有所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将由停车场管理方提前公布,并在停车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四、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执行与监督。
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执行由各停车场管理方负责,同时市交通部门将加强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监督,确保执行情况合法合规。
五、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调整。
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调整需经过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停车场管理方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六、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公示。
停车场收费标准及调整情况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以便市民和游客了解相关信息。
七、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咨询与投诉。
市民和游客如对停车场收费标准有任何疑问或投诉,可拨打12345交通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和投诉,也可通过市交通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在线咨询和投诉。
总之,青岛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出台旨在规范停车场管理,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希望广大市民和游客自觉遵守停车场收费标准,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为城市交通发展贡献力量。
青岛市停车场收费标准,希望广大市民和游客自觉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为城市交通发展贡献力量。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青发改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规〔2023〕4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第四章其他收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费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鼓励物业服务人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青岛市停车配建标准

青岛市停车配建标准一、住宅类1. 居住区停车设施应首先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合理确定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泊位数量。
2.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每户不少于一个停车泊位进行配置,鼓励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3. 老旧住宅区应结合实际,在公共区域合理划定停车泊位。
4. 停车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办公类1. 办公类建筑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办公区域应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桩接口。
三、商业类1. 商业设施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商业街区应合理设置停车泊位,鼓励设置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商业设施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四、医疗设施类1. 医疗设施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医院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3. 医疗设施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五、教育类设施接送泊位1. 学校应按照每100名学生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学校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3. 学校应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和接送通道。
六、文化体育类公共服务设施1. 文化体育类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0.5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文化体育类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七、广场配建标准1. 广场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广场面积配置不少于2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广场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青岛停车场收费标准

青岛停车场收费标准青岛市作为一个现代化城市,交通发达,车辆数量也日益增多。
停车场作为车辆停放的重要场所,在城市交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停车场收费,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制定了停车场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管理和运营停车场。
以下是青岛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道路边停车位的收费标准。
在青岛市,道路边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分为工作日和非工作日两种情况。
工作日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非工作日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3元。
这一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在工作日减少车辆在道路边停放的时间,缓解交通拥堵,同时在非工作日给予市民更多的停车便利。
其次,对于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青岛市的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市中心地段的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较高,为每小时8元;而郊区地段的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相对较低,为每小时5元。
这一差异化的收费标准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和游客在不同地区的停车需求,同时也能够合理利用停车资源。
最后,对于长期停车的收费标准。
对于那些需要长期停车的车主,青岛市也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停车时间在24小时内的车辆按照每小时的收费标准计费;而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车辆则按照每天的收费标准计费。
这一长期停车的收费标准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场资源,避免车辆长时间占用停车位。
总的来说,青岛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资源,合理利用停车场资源,缓解交通拥堵,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希望市民和游客在使用停车场时,能够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收费标准,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
让停车场成为城市交通中的有序组成部分,为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青价房[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7]14号2007年2月1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物价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房[2007]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中的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浮动幅度内,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浮动幅度。
二、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在拟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既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大会要求提供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中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成本协商确定。
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报物业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本通知实施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通知实施后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执行,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青岛市城阳区停车收费标准

青岛市城阳区停车收费标准一、收费标准1. 停车时间: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2. 停车费:每个停车位每天最高收取停车费20元。
3. 停车位租金:每个停车位每月租金最高不超过500元。
4. 临时停车费:对于临时停车,按照每小时计费,每个停车位每小时最高收取停车费10元。
5. 过夜停车费:对于过夜停车,按照每天计费,每个停车位每天最高收取停车费20元。
6. 包月停车费:对于包月停车,按照每月计费,每个停车位每月最高收取停车费500元。
7. 年度停车费:对于年度停车,按照每年计费,每个停车位每年最高收取停车费1000元。
二、免费政策1. 对于小区业主及租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可享受免费停车优惠政策。
2. 对于残疾人员,凭有效残疾证件可享受免费停车优惠政策。
3. 对于在小区内开展活动或进行装修的施工人员,可享受免费停车优惠政策。
4. 对于小区内进行垃圾分类的居民,可享受免费停车优惠政策。
5. 对于小区内进行义工活动的志愿者,可享受免费停车优惠政策。
6. 对于小区内进行特殊活动的居民(如庆祝活动、比赛等),可享受免费停车优惠政策。
7. 对于小区内进行维修、保养等服务的供应商,可享受免费停车优惠政策。
8. 对于小区内其他相关单位或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享受免费停车优惠政策。
三、优惠政策1. 一、二级的残疾人:按实际停车费减收50%。
2. 对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残疾人:按实际停车费减收20%。
3. 对于小区业主及租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可享受停车费8折的优惠政策。
4. 对于在小区内开展活动或进行装修的施工人员:可享受停车费5折的优惠政策。
5. 对于小区内进行垃圾分类的居民:可享受停车费8折的优惠政策。
6. 对于小区内进行义工活动的志愿者:可享受停车费8折的优惠政策。
7. 对于小区内进行特殊活动的居民(如庆祝活动、比赛等):可享受停车费5折的优惠政策。
8. 对于小区内进行维修、保养等服务的供应商:可享受停车费8折的优惠政策。
青岛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青价费[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5月30日青价费[2006]85号)各区、市物价局、建(城)管局、公安局(分局)、城管执法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政府《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的《办法》实施后,各区市应对本区域内的停车场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核定价工作。
二、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内经营各类收费停车场的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的原则向青岛市停车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停车场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市建委确定停车场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经营单位根据公布的停车场类别填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由市物价局核发《停车场收费类别证》。
经营单位根据《停车场收费类别证》中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收费类别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场收费类别证》变更手续。
《办法》实施后的情况,请各区市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行为,通过利益机制调节引导社会资金向停车场建设倾斜,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并利用价格杠杆对重点区域或地段交通拥挤状况进行适度调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公布《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8.19(1)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各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机构,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1997.1-2011《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DB 3702/ FW GTFG 004—2013《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规范》规定,现将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2019年8月19日附件:青岛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依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将物业服务质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五个等级。
其中一级为最低等级,五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高,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越高。
日常物业服务标准共分为六个部分,即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维修养护服务;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保养服务;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
一、综合管理服务(一)一级1.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4.报修服务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如涉及有关费用,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
5.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公示记录留存备查。
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6.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5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80%以上。
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70%,处理率达80%以上。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附件: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备注:1、外墙清洗的频次、标准自行约定,费用另行结算分摊。
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2、无水景的物业小区,若选择一级保洁服务,应在收费标准上减0.02元。
3、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五级除外)。
续上页备注:1、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小区两处出入口配置岗位的标准进行测算。
如小区出入口多于或少于二个的,或需增配岗位的,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按实际配置增减费用。
2、本价格不包括车辆管理人员和各类收费停车(场)库(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3、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五级除外)。
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续上页备注、1、本标准中所指绿地等级收费标准是按年、按绿地面积设置。
绿化养护费用分摊公式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绿化养护费用=该级绿地收费标准×绿地面积÷计费面积÷12.2、绿地面积的计算以建设单位提供的绿化竣工图为主,以实地丈量为辅。
3、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五级除外)。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备注:1、如无相应设施设备的,不得计收该项费用。
2、消防、避雷、电梯等专用设备的养护标准如与专业标准有不相一致的地方,以专业标准为准。
3、住宅区内的设备应建立设备台帐,并有保养、维修记录。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停车问题日益突出,停车位紧张成为居民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资源,制定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可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例如,地下停车位和地面停车位可以根据其位置、便利程度和资源稀缺程度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
其次,可以根据车辆的大小和类型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对于小型车辆和摩托车,可以采取较低的收费标准,而对于大型车辆和SUV等车型,可以采取较高的收费标准,以促进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
另外,还可以考虑制定不同的收费时间段。
在白天和工作日,停车需求较大,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而在夜间和节假日,停车需求相对较少,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以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
此外,针对长期停车和临时停车可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对于长期停车的居民,可以提供月租车位,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对于临时停车的居民和访客,则可以采取临时计费的方式,以便灵活应对停车需求。
最后,应当建立健全的停车收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服务。
通过建立停车收费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停车收费服务,提高管理效率,为居民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停车服务。
综上所述,制定合理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停车位类型、车辆大小、收费时间段和停车时长等,以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合理利用停车资源,提高停车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更加舒适便捷的停车环境。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为城市住宅小区的停车问题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附件:
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备注:
1、外墙清洗的频次、标准自行约定,费用另行结算分摊。
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2、无水景的物业小区,若选择一级保洁服务,应在收费标准上减0.02元。
3、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五级除外).
续上页
备注:
1、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小区两处出入口配置岗位的标准进行测算.如小区出入口多于或少于二个的,或需增配岗位的,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按实际配置增减费用.
2、本价格不包括车辆管理人员和各类收费停车(场)库(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3、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五级除外).
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续上页
备注、
1、本标准中所指绿地等级收费标准是按年、按绿地面积设置.绿化养护费用分摊公式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绿化养护费用=
该级绿地收费标准×绿地面积÷计费面积÷12。
2、绿地面积的计算以建设单位提供的绿化竣工图为主,以实地丈量为辅.
3、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五级除外)。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备注:
1、如无相应设施设备的,不得计收该项费用.
2、消防、避雷、电梯等专用设备的养护标准如与专业标准有不相一致的地方,以专业标准为准.
3、住宅区内的设备应建立设备台帐,并有保养、维修记录。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银川路西端A地块(瑞纳紫域)住宅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银川路西端A地块(瑞纳紫域)住宅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青价格[2008]156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银川路西端A地块(瑞纳紫域)住宅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青价格〔2008〕156号2008年7月14日)青岛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银川西路A地块(瑞纳紫域)住宅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建议》(青侨房发字[2008]017号)收悉。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07]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该住宅物业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核,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二次供水运行费核定详见附件:上述收费标准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不得上浮,但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协议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物业管理企业在实际服务中如未达到上述申报的服务等级,应按照青价房[2007]14号文件规定相应降低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青价房[2007]1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指导标准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当执行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
附件:。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物价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小区停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青价房[2007]15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2.01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
准》的通知
(青价房[2007]15号2007年2月1日)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物价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06]85号)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房[2007]13号),现将《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指导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对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货等服务的车辆,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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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的通知
(青价房[2007]15号)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物价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06]85号)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房[2007]13号),现将《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指导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对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货等服务的车辆,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三、凡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业主大会成立前,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本通知公布的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无约定的,不得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库)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本通知公布的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合同中约定。
四、本通知实施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已在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本通知实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通知公布的指导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7年3 月1 日起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施行。
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备注:车型分类说明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管[2004]115号)确定。
中型车:车长小于6米,乘座人数(含驾驶员)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和车长大于等于6米,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小型车:车长小于6米,乘座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和车长小于6米,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