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监办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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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报监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51号)。
二、受理范围
市管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提交材料
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三)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四)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所有证书留复印件,其中,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证收原件,待工程完工后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评定表,由施工单位开具介绍信到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领取);
(五)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
(六)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七)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八)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
(十)其他有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报监书》一式两份。
2、①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时,应完整提交上述材料,提交上述资料齐全,报监窗口方可接件。
②报监窗口接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前来领取安全报监资料。
③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报监资料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开工前提条件审查。
④对安全报监资料审查不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电话通知建设单位按要求补齐资料,待完善相关资料后,对该项目进行开工前提条件审查。
⑤对开工前提条件审查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将开工前提条件审核表传真至市安全总站(63672073),市安全总站收到传真件后应立即通知报监窗口通过安全报监。区县安全监督机构每月底将本月开工前提条件审核表统一交市安全总站报监窗口。
⑥对开工前提条件审查不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待完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后,重新申请开工前提条件审查。
⑦施工许可证颁发后,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对该项目开展监督工作。
3、对于道路、桥梁、轨道、隧道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跨行政区域的个数,准备相应份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报监书》和报监资料。同时,报监资料和开工前提条件必须经负责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的所有监督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通过安全报监。
附:①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报监书;
②建设工程形式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情况表;
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
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组织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资料封面)。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5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9
承办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