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监办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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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在开展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质量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行为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并将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环境的创建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各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委托具体实施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监督机构。
第五条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有关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住建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的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
承担对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以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违章操作行为的纠正,并对监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资料的收集、各类备案手续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监督机构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注册、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申领、重大危险源监管(备案、验收、专家论证等)、起重机械监管(备案、告知和使用登记)等事项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和投诉处理,均实行网上受理(网址:)。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安全生产报监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报监表格(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开工核验表-报监需知)
![报监表格(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开工核验表-报监需知)](https://img.taocdn.com/s3/m/5e0a3324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71.png)
江陵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需知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凡江陵县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携带相关资料到江陵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在相关资料提交齐全后,我站承诺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监督登记,发放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及监督工作方案.对未办理质监手续先行施工的建设工程,本站将及时上报县住建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质监手续原则上不再予以补办)一、质量报监所需资料:注明:以上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并提交.二、安全报监所需资料:注:以上资料由建设单位收集并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注:此表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施工各一份、监督站存档一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表1、上表由建设单位到安监机构领取,如实填报;2、上述表格各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减表格;3、工程施工中,如单位有所变更需相应注明.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申报表备案申报时间:说明:1、上表由建设单位到安监机构领取,如实填报;2、上述表格各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减表格;3、工程施工中,如提供资料有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递交;4、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及相关要求参建质[2009]87号文;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组织机构及人员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监理单位驻现场人员情况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设计单位项目设计负责人:联系电话: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检测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电话: 电话:年月日。
质量、安全报监资料审查表(样表)
![质量、安全报监资料审查表(样表)](https://img.taocdn.com/s3/m/9e791466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7c.png)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17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通知书》签署回执(按照渝两江管发(2011)467号文要求,工程档案管理委托市城建档案馆)
18
施工单位见证送样质量自检选择检测单位确认书(按照渝两江管发(2011)589号文要求选择检测单位)
19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
20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图纸1套
21
经审查合格地质勘察报告
监督员审查意见:
经办人:2012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提交资料符合要求打“J”,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交完全打“X”并在备注进行说明。
项目名称:编号:
序号
应提供资料内容
资料提交情况
备注
1
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3份
2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责任书
3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情况确认书及中标通知书
4
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
5
施工单位关于该工程项目部组建的通知(项目章启用文件)
6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责任书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责任书
11
施工组织设计
12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投标承诺书(人员配置)和监理合同
13
监理项目部人员配置清单(监理单位按投标承诺书或监理合同配置人员,人员变更需有建设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且变更总数不超过30勃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证书
14
总监理工程证书及监理单位与总监理工程师签定的责任书
15
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10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1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2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建设单位在该项目配置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措施和办法等)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报监须知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报监须知](https://img.taocdn.com/s3/m/cc06251a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1a.png)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报监须知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请建设单位持有关资料到浦北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凡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实行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未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质量安全报监程序:1、申报工程的相关信息;(网上登陆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管理系统录入填报,上网步骤详见钦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网站资料下载:)2、建设单位网上下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以下简称登记书)一式五份,并按上述表格要求填写并盖章(所有表格均在钦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网站下载:);咨询:、0777-3、将《登记书》及有关资料送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4、自收到《登记书》及有关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提交的报监资料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要求即可办理质量安全报监登记手续。
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回并说明理由,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补足资料后重新办理。
注:所提交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审核。
二、须提交的资料:1、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复印件一份,核查原件);2、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原件核查后退还,若在广西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网站的“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上能查询到资质证书的可不须带原件过来,采取在办理报监登记手续后,由质安监站核查的方式);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年审记录(原件核查后退还,若在广西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网站的“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上能查询到许可证书的可不须带原件过来,采取在办理报监登记手续后,由质安监站核查的方式)(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4、购买意外伤害险及工伤保险证明(保险单要求盖有钦州市建设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的章),依据《关于鼓励推广新型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指导意见》(桂建管[2014]20号)要求(复印件一份,核查原件);5、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项目部与项目监理机构职责分工文件(原件一份,盖公章);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原件各一份),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b9c346d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5b.png)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川建发[2006]151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5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检查,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报监手续
![报监手续](https://img.taocdn.com/s3/m/6713420369dc5022abea0099.png)
报监手续监督注册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站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路工程质量申请书、注册表(公质监表01);2、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3、项目规划的批复文件;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5、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6、项目法人资格登记表(公质监表03)7、监理单位及人员登记表(公质监表04)8、施工单位及人员登记表(公质监表05)9、监理合同协议书10、施工合同协议书11、设计合同协议书12、各标投标书(二)质监站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签署受理意见,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市路政局报告。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并在工程开工前须提交以下资料:1、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单2、工程划分审批单(含工程划分表)、监理规划 34、见证取样试验计划和送检人备案书(公质监表14)5、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措施的审批文件三、质监站在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后十五日内,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确定项目监督人员,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计划等。
四、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监站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补办,并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后附相关表格及填表说明公质监表0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项目业已申请开工报告。
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北京市公路新改建及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附件),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一:北京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附件二:有关资料申请单位: (公章)年月日注: 1、本申请书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送当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a5537eb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3e.png)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制度本工作制度实施范围为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必须办理报监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
一、监督告知(一)告知内容:(1)人性化善意告知:包括政策法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规定)、相关规范书籍(房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常规施工规范书籍)、质量通病防治(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抗震设防构造、装修工程等)、安全文明通病防治(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工程、模板工程、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施工机具)、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在本市备案的商品砼厂家、在本市备案的检测机构、在本市备案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专家论证监督告知等。
(2)通知公告:各类长期执行(本地规定)的通知、短期执行的通知、季度大检查通知、节假日前检查通知、重大项目专项检查通知、注意事项通知、专项检查通知、季节性监督告知。
(3)监督执法:监督执法原则、监督执法的方式、监督执法抽查内容、监督执法抽查所应用的标准、发出监督执法通知书。
(4)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和发出行政处罚建议书。
(5)表扬: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
(二)告知方式:(1)会议告知:采取工程开工前,监督执法科在监督站四楼会议室召开监督执法告知会议,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明确告知以上内容的方式。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科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计划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本站留存两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均须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计划书上签字。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计划书在工程竣工时汇归监督执法档案。
(2)网上告知:同时监督站在互联网上建立“钦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信息网”(网址:),将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范书籍和本地有关规定等在网上展示,在监督执法告知会议上将网站名、网址、网内的有关内容告知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方便其以后上网查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f889ab3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7c.png)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集团公司内从事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以及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监督管理内容及流程、投诉与处理和考核奖惩办法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30《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654《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19;《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2 质量行为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3.3 监督注册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注册手续。
3.4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4df184633687e21af45a997.png)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监监督手续办理注意事项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监监督手续办理注意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0d836269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b3.png)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监监督手续办理注意事项
一、申请资料齐备
申请人防工程质监监督手续办理,必须提交齐全的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工程项目设计报告、施工方案、安全保卫措施等文件。
缺失任何一项将影响申请的受理与审批。
二、规范申请流程
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环节办理,切勿跳过任何一个环节。
包括但不限于事前会商、提交申请、受理审核、签发批文等。
严禁擅自开始施工或者质监监督工作。
三、注意安全保密
申请人防工程质监监督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工程安全和保密问题。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工人生命财产安全。
对涉密项目,要进行信息分类管控,严禁泄密。
四、配合检查督导
办理手续期间及获批后,申请人应切实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督导。
如有被要求提供任何资料或说明的,及时如实提供,不得隐瞒搪塞。
以上为浙江省人防工程质监监督手续办理注意事项的一些主要内容,希望能为广大申请人提供参考。
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9f57e05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636286d.png)
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3.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权限和义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安全管理机构1.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安全教育培训1. 施工单位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安全检查1.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五、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上报施工单位负责人,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施工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六、奖惩制度1. 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
2.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临沂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须知
![临沂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须知](https://img.taocdn.com/s3/m/6729f25252ea551810a68791.png)
临沂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须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凡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含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投资在万元及其以上的,需依照有关规定在开工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监督注册申报登记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否则按违章工程处理。
、园林绿化规划审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完成后,开工前,到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不得进行建养交接。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由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申报,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需认真组织申报,并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资料具有审查责任和义务,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由建设单位向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报报监资料,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进行申报,不接受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申报。
、建设单位不得将园林绿化工程化整为零或与主体工程统一发包,不得规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园林局窗口招标投标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不得使用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从事园林绿化建设活动。
有关企业需向山东省住建厅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并通过验证,在本地可从事园林绿化建设活动。
网址:资料下载临沂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须知、临沂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资料。
办理地点: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号市园林局楼室。
市园林质监站(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导则》、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暂行规定》(建【】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标准规定》二、受理范围:临沂市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园林绿化工程及小区配套绿化项目。
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及报监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及报监管理制度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34820a4e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c5.png)
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及报监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各项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及报监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3.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及报监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进行。
4.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内部外部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及报监工作。
5.企业应将本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1.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应定期进行,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
2.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内容、范围、目标和方法。
3.安全生产检查应覆盖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区域,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区和周边环境等。
4.安全生产检查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设备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生产操作是否符合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物料的储存和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必要的培训和持证上岗;- 紧急救援设施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工作场所是否清洁、整齐,是否存在杂物堆放现象。
三、安全生产验收工作1.企业生产经营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或重大维修后,应进行安全生产验收。
2.安全生产验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必须通过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
3.安全生产验收应由企业内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在内部公示。
四、安全生产报监工作1.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或重大维修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申请相关许可。
2.企业应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和信息。
3.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予以答复。
4.企业在接到安全监管部门的许可后,应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安全情况。
五、评估和整改1.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评估,评估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及时进行整改。
2.企业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方案、责任人和时限,并按计划落实整改措施。
建筑安全报监须知模版
![建筑安全报监须知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18235ad8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fe.png)
建筑安全报监须知模版一、背景和目的建筑安全报监是为了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和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损失。
本须知旨在明确相关责任、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
三、主要内容1. 报监责任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确保监理单位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负责监督和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 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确保每个人都具备相关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施工现场管理3.1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和外来人员能够清楚地认识到风险区域和禁止进入区域。
3.2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材料堆放应符合规定要求,避免杂乱堆放造成安全隐患。
3.3 工地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绳等,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4. 施工机具和设备安全4.1 施工机具和设备应具备合格证明,并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其运行安全可靠。
4.2 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严禁未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操作机具和设备。
5. 施工材料安全5.1 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且应经过检测合格。
5.2 施工材料的储存和使用应符合规定要求,避免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6. 火灾防控措施6.1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器材,并保持畅通可用。
6.2 施工过程中禁止违规使用明火,禁止临时用电、乱拉乱接电线。
6.3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演练,确保灭火和疏散措施的有效性。
7. 危险品管理7.1 危险品使用前需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预控措施制定,并严格按照管理要求进行存放和使用。
7.2 禁止将危险品与其他材料混放,避免发生不可预测的事故。
8. 施工过程监督8.1 监理单位应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隐患。
工程质量监督报监备案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报监备案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7f57361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5251875.png)
工程质量监督报监备案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报监备案制度,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监督责任机构1. 市和县级质监局作为监督责任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报监备案工作;2. 监督人员应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背景,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3. 监督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维护监督对象的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三、监督范围和内容1. 工程质量监督报监备案制度适用于市、县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2. 质监局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程质量管理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3.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施工方案的审核备案、施工过程的检查监督、施工质量的抽检监测等。
四、监督流程和要求1.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质监局备案施工方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 在施工过程中,质监局应派员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查验工程质量状况;3. 施工完成后,质监局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监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4.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质监局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监督直至问题解决。
五、监督记录和报告1. 质监局应对每个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工作,建立相应的监督记录档案;2. 定期汇总监督情况,编制监督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送;3. 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典型案例,质监局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公示。
六、监督效果评估和奖惩制度1. 质监局应定期对工程质量监督报监备案制度进行评估,调查监督工作成效;2. 对于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3. 对于监督工作中存在问题,或因失职渎职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惩罚。
七、监督制度完善和推广1. 质监局应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报监备案制度,提高监督管理能力;2. 开展监督制度的宣传推广,引导施工单位全面落实监督要求,促进整个工程建设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安全报监管理制度
![安全报监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f989467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b4.png)
安全报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责任1.企业领导层负有最终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2.各级管理人员要落实工作安全责任制,做到层层传导、明确责任。
3.生产一线员工应当熟悉工艺流程,掌握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4.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安全教育培训1.新员工入职时,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每年都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危险化学品处理技能。
四、隐患排查与整改1.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整改期限。
2.发现隐患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整改后要办理隐患复查手续。
3.建立隐患台账,记录和管理各类隐患的整改情况和进展。
五、事故应急处理1.发生事故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置。
2.事故发生后,要实施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3.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和问责,并及时整改问题,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六、安全奖惩制度1.对安全工作出色的员工应当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2.对违反安全规定和造成事故的员工应当进行严肃批评和处罚,以示警示。
七、安全监督检查1.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监督检查机构,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2.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未整改的问题追究责任。
3.外部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单位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到公正、公开、透明。
八、管理制度宣传1.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要在企业内部广泛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和遵守。
2.对新员工要进行详细的安全制度培训,确保他们能正确理解并遵循相关规定。
3.定期开展安全知识讲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1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1](https://img.taocdn.com/s3/m/fa02558483d049649b665811.png)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日常化和制度化,促进各方责任主体尽职尽责做好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建设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检查要点》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管理,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按辖区由各市、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未设立监督机构的市、县(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
第二章报监及受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报监)手续,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可以与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合并办理。
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须提交如下资料:(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年审记录(复印件),存档;(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名单、项目经理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年审记录及继续教育记录(复印件),存档;(三)经监理单位审定的(无监理单位介入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核查后退回)。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单位提交的报监资料核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回并说明理由,由建设单位补足资料后重新核查。
第六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第四条所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拆除工程开始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时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材料或评估报告;(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报监需要的资料明细清单
![建设工程安全报监需要的资料明细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914497ea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55.png)
建设工程安全报监需要的资料清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二)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资料封面加盖单位公章);(三)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见附表)(四)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
(五)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
(见附表)(六)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见附表)。
(凡涉及危大工程应该进行专家论证的需提供专家审查意见).(七)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及使用计划。
(使用计划见附表)(九)其他有关资料:(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参建三方签字盖章)(见附表);(2)、项目班子一览表及盖公司鲜章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证书复印件;(3)、自2015年7月15日起新报监工程需要提供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卡复印件(基本信息要清楚).注;有关表格可在建设局官网下载,复印件加盖鲜章。
备注:1、土石方工程报监参照以上资料。
2、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一安监管[ ]号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监书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制年月日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393号令和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规定,建设单位持相关手续和资料到安全管理(总)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监手续。
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及报监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及报监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bfd0ca6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e9.png)
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及报监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有效运行,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及报监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个关于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及报监管理制度的参考文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有效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检查验收管理第二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对企业的生产设备、操作流程、安全措施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验收,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效果。
验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措施的完备性、人员岗位培训的情况、应急救援设施的配备等。
第四章报监管理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监管理制度,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安全生产信息,保证相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
第五条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如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企业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主动配合调查处理。
第六条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事故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培训情况等。
第七章处罚制度第七条对不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警告、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措施。
第八条对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根据事故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涉及违法行为的情况,应立即报案,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章具体机制和要求第十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体系,包括标准化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加强对生产设备和安全措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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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报监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51号)。
二、受理范围
市管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提交材料
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三)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四)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所有证书留复印件,其中,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证收原件,待工程完工后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评定表,由施工单位开具介绍信到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领取);
(五)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
(六)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七)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八)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
(十)其他有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报监书》一式两份。
2、①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时,应完整提交上述材料,提交上述资料齐全,报监窗口方可接件。
②报监窗口接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前来领取安全报监资料。
③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报监资料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开工前提条件审查。
④对安全报监资料审查不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电话通知建设单位按要求补齐资料,待完善相关资料后,对该项目进行开工前提条件审查。
⑤对开工前提条件审查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将开工前提条件审核表传真至市安全总站(63672073),市安全总站收到传真件后应立即通知报监窗口通过安全报监。
区县安全监督机构每月底将本月开工前提条件审核表统一交市安全总站报监窗口。
⑥对开工前提条件审查不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待完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后,重新申请开工前提条件审查。
⑦施工许可证颁发后,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对该项目开展监督工作。
3、对于道路、桥梁、轨道、隧道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跨行政区域的个数,准备相应份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报监书》和报监资料。
同时,报监资料和开工前提条件必须经负责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的所有监督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通过安全报监。
附:①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报监书;
②建设工程形式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情况表;
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
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组织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资料封面)。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5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9
承办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