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现役军人的婚姻法保护体现国防法规
现役军人的婚姻法保护体现国防法规【原创实用版】目录1.引言:现役军人婚姻法的重要性和意义2.现役军人婚姻法的主要内容3.现役军人婚姻法的实施和保障4.现役军人婚姻法的特殊性及其对国防法规的体现5.结论:现役军人婚姻法在维护国防和军人家庭稳定中的作用正文军人是国家的脊梁,担负着保卫国家的重任。
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军人的婚姻和家庭生活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现役军人婚姻法正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婚姻家庭稳定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体现了国防法规的重要性。
现役军人婚姻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军人婚姻的各个方面。
首先,军人在结婚前需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这一规定保证了军人婚姻的严肃性和纪律性。
其次,军人婚姻法对军人的配偶选择做了详细的规定。
例如,军官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军人家庭的政治纯洁性和稳定性。
在实施和保障方面,现役军人婚姻法要求军人在离婚时需经过所在部队的调解,调解后双方都同意离婚才能去民政局办理手续。
这一程序保证了军人婚姻的稳定性,避免了草率离婚对军人家庭和军队纪律的影响。
现役军人婚姻法还对破坏军婚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例如,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严惩破坏军婚的行为。
现役军人婚姻法在维护国防和军人家庭稳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爱,使军人在履行职责的同时,能够享受到正常的家庭生活。
这也有利于提高军人的士气,增强军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总之,现役军人婚姻法作为一部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对国防法规的体现具有重要意义。
刍议军人婚姻保护
随着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的发展 , 年 来 , 响和 者 所 在 的部 队 , 轻 军 官 在驻 地 和驻 地 周 围城 市 找 近 影 年 制 约军人 婚姻 家庭 稳定 的 因素 增多 , 同过 去相 比 , 对象 结婚 者 占到新 干部 的近 8 %。年轻 士官 由于受 目 0
程 度 上影 响 了广 大基 层 官 兵 安 心 服役 , 至影 响 到 响军 婚稳 定 的原 因有 以 下几 个 。首先 , 轻 官 兵 在 甚 年 部 队战备 、 练等各 项任 务 的完 成 , 散 了各级 领 导 异地 找对 象 , 训 分 大多数 为经 别人 介 绍 , 以双 方对 对 方 所 大 量精力 , 为影 响部 队全 面建 设 的突 出问题 之 一 。 的了解 可能不 是很 全面 、 成 透彻 , 免会 存 在 一些 不 尽 难 对 此 , 队近 年来反 映强 烈 , 吁完善 必 要 的法 律 和 如人 意 的方 面 , 部 呼 比如 , 人 品质 、 庭 状 况 、 作 性 个 家 工 措 施 , 实保 护军人 在婚 姻家 庭方 面 的合 法权 益 。 切 质、 经济 收入 等 。其 次 , 相 处 异 地 的 军 婚 双 方 来 对
前 我 国的军 婚 保 护 工作 形 势 并 不乐 观 , 特别 是 在 一 军 队纪律 的约 束 , 能在 驻地 找 对象 , 把 择偶 对 象 不 而 些 边 远艰 苦 的基 层 部 队 , 人婚 姻 问题 往往 在 一 定 选择 在发 达 地 区 的也 为 数 不 少 。基 于 上 述 情 况 , 军 影
部队 日常训练和作战能力。因此 ,加强和完善必要 的法 律和措施 ,切实保 护军人在婚 姻家庭 方面 的合法权益对 于稳定部 队、提升部队作战能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 义。本文 主要 从军婚 概念 的界 定 、军婚 现状及保 护军婚 的意
关于军婚的法律规定
军婚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一、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三、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部队建设,我国法律确立了军婚特殊保护原则。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意。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国防法》第五十九条也都作了相应规定。
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又一字不差地维持了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效力不容质疑,也不可抵触。
根据上面可知道,国家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用制定法律的形式给现役军人一些特殊的婚姻权利。
军婚要办理的手续很多,甚至要查你的婚史很恋爱史等等。
军婚法的利弊
军婚法的利弊对于利:原因有四:首先,军人这一特殊职业决定了他们在感情生活方面不同于老百姓。
要知道,大部分基层部队许多官兵见到异性(女性)的机会都很少,谈个对象实属不易,即便结过婚夫妻也是聚少离多,大千世界,谁能保证军人家属能对自己爱人忠贞不渝……再者,国家为了鼓励支持军人家属们对军队付出的奉献,也给他们提供了一些特殊待遇,比如:安置户口、安排工作、提供免费的医疗保障等等。
第三,法律中有保护军婚的条款,但不是一味地偏袒军人,法律中亦有如何解除军婚的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确实想离,没人拦得住的嘛!最后,保护军婚,不但稳定军心,更有在社会提倡良好风气的作用。
弊:在《军婚法》中规定,军人有重大过错才能成为公平审判的理由,但是,这个重大过错如何届定及取证?现行法律中,偷拍录音等不为法律采信证据,即便军人有了外遇,也无法提供证据,而军人一般都在异地起诉,根据所属地原则,军嫂只能认命。
国家一直强调建立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在不断加强军队建设的同时也在提高军队待遇,军婚法的条文中,有的是保证军人权益的条款,却没有保护军嫂的条款,强调的是军嫂的可能过错,不强调军人的责任,这是否有违立法的公正公平性?在司法程序中,当《婚姻法》与《军婚法》碰撞时,婚姻法可视同无物。
军人在为国家安全奉献时,军嫂们也在为军队稳定奉献着。
都说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当真正面对时,《军婚法》会告诉你:我的就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
在网络上随便搜索下军婚二字,你会发现后缀都是离婚,点开看看字里行间都是军嫂们一张张无奈的脸和伤透的心。
《军婚法》立法的本意在当初是积极的,起到的作用也是巨大的,但是现在军婚法成为了伤害军嫂的一把利刃,成为了部分无良军人的保护伞。
这明显当初立法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能作出这样的事情的军人虽然是少部分,但是这已经说明很多问题。
军婚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相关原因
军婚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相关原因军婚,对于很多人来说,是羡慕的,但是,军婚也是收到法律特殊保护和限制的。
那么,为什么要对军婚进行特殊保护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们。
军婚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1.相当多的军人驻守在边关、海防及远离城市的军营内,长期不能与家人团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保护军婚是国防建设、稳定军队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
2.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
就婚姻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而不能与普通公民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
3.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提高,部队待遇,服役条件的改善,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
但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短期内军人的待遇尚达不到质的飞跃,因此,国家只能采取其他措施来使军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以法律的手段使军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平衡。
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影响和制约军人婚姻家庭的因素增多,同过去相比,我国目前的军婚保护工作不容乐观,特别是在一些边远艰苦的基层部队。
军人结婚的相关规定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九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因此,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论军婚的法律保护
论军婚的法律保护
军婚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一直受到国家的重点保护。
自从1980年《婚姻法》颁布至2001年新《婚姻法》出台,学者们对军婚的法律保护从未停止激烈的争论,焦点问题是军婚法律保护制度的存废。
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方法,综合分析方法,辩证分析法等方法对本课题进行研究。
笔者希望通过对军婚法律保护的全面论述,能够使得人们重视军婚,关注军人军属。
文章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引言部分,主要说明本文的写作目的和意义,为全文的论述做铺垫。
正文部分,笔者主要讲述了军婚法律保护制度的概况,包括军婚相关的概念、特征及立法的历史沿革,表明了我国对军婚这种特殊的婚姻进行特殊保护的立法初衷。
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军婚进行特殊保护的现状以及学术界对军婚法律保护问题存在的争议。
从政治、社会和法理的角度论述了军婚法律保护存在的意义,表明自己的观点,即军婚在当今时代仍然需要进行特殊的保护。
笔者通过对社会调查进行分析得出军婚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进一步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军婚保护制度,从法律、军人军属自身及国家相关政策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
结语部分,笔者通过对全篇文章的总结,最终表明自己的观点:军婚的法律保护中确实存在着不足和缺陷,但是这项制度目前还有存在的价值,它发挥的作用还是无法代替的。
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手段,来维系一段破裂的婚姻,经营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
如果军人与军人配偶能够从自身入手,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素质,国
家政府能够多给予军人家庭以关注和照顾,那么军婚的保护就不会仅依靠法律这一种手段了。
对我国军婚民事保护的法理学分析
对我国军婚民事保护的法理学分析摘要:对军婚实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极具特色且历史悠久的一项法律制度。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诠释了保护军婚的必要性,促进了对军婚民事保护的完善,但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和不合理性。
本文从军婚的概念入手,通过对我国军婚民事保护的不合理性分析,希望能够找到更加有效地保护军婚,维护军婚稳定的方法,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
关键词:军婚民事保护不合理性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女性的经济地位逐渐提高,越来越重视个人尊严、自我追求和满足,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开始对我国婚姻法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产生不满和抵触。
因此,如何有效地对军婚进行法律保护,不仅仅是关系广大官兵的实际生活的现实问题,而且也是事关国防安全和国家大局的政治问题。
2001年4月28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在不偏袒有过错的军人一方的基础上来保护军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军婚民事保护和非军人配偶一方离婚自由权的冲突。
但是这种以限制非军人配偶一方离婚自由权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合理性。
一、军婚的概念195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此《报告》将军婚定义为:“军婚系指军人同已经结婚的妻子和已经订婚的未婚妻的婚姻关系而言。
已订婚的未婚妻,一般是指群众和亲属都已公认的同军人有婚约关系的人。
”①这是我国在法律上首次定义军婚的概念。
因为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承认订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军人和已经订婚的未婚妻的关系也是军婚。
随着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实施,订婚的法律效力开始被否认,因此该定义已经逐渐被人们所淡忘。
目前,人们对军婚的概念有了比较共同的认识,即“军婚,是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婚姻关系的简称”②。
因为我国的现行的婚姻法只对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民事保护,因此,本文将军婚仅定义为:军婚是指因夫妻双方中任何配偶一方为现役军人而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婚姻。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一、引言军婚作为特殊婚姻形式,涉及到军人及其配偶的权益保障、家庭稳定等问题。
为了确保军婚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以规范和保护军婚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二、法律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婚姻法律的基本法规,对军婚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军人在服役期间可以结婚,但需要遵守军队的有关规定。
同时,婚姻双方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和义务,有权自愿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人民警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是针对军队人民警察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定的,明确了军队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军队人民警察在结婚前,需要向所在部队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核后方可登记结婚。
3.《军队人民警察婚姻家庭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保护军队人民警察婚姻家庭的权益,维护军婚的稳定和和谐。
办法规定了军队人民警察婚姻家庭的管理原则、禁止行为、离婚程序等内容,确保婚姻家庭的正常运行。
三、规章制度1.军队婚姻登记制度军队婚姻登记制度是军队对军人婚姻登记的管理制度,包括登记程序、登记条件等。
军人在结婚前需向所在部队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核后方可登记结婚。
2.军队婚假制度军队婚假制度是为了保障军人在结婚后享受合理的休假权益而制定的。
根据规定,军人在结婚后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婚假,以便处理婚姻登记、家庭事务等。
3.军队婚姻家庭教育制度军队婚姻家庭教育制度是为了加强军人婚姻家庭教育,提高军人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幸福指数而制定的。
该制度包括婚前教育、婚姻指导、家庭教育等内容,旨在引导军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和家庭价值观。
四、军婚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以下是一些军婚案例的分析:1.案例一:军人婚姻登记被拒某军人在服役期间与女友决定结婚,但所在部队的婚姻登记机关以其未满足登记条件为由拒绝了登记申请。
对于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对于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有哪些对于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有哪些?跟着法律我一起来看看吧。
对于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有哪些我国《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这是我国民法典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
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
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一规定,有利于军队秩序和军心的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
适用保护军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1.现役军人的范围。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藉的干部与战士。
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
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含义。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而言。
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本条规定。
3.对“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
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4.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这一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该规定是有前提的,不能将其理解为只要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无论如何就不能判决离婚。
在军人有重大过错时,该规定不适用。
现役军人的婚姻法保护体现国防法规
现役军人的婚姻法保护体现国防法规
摘要:
I.引言
- 介绍现役军人婚姻法的背景和重要性
II.现役军人婚姻法的保护内容
- 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性
- 现役军人婚姻的法律保护
III.现役军人婚姻法对国防法规的体现
- 维护军队稳定和军人家庭和谐
- 保障军人权益,增强军人职业吸引力
IV.结论
- 总结现役军人婚姻法对国防法规的体现和重要性
正文:
I.引言
在我国,现役军人的婚姻法保护对于维护军队稳定、增强军人职业吸引力以及保障军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现役军人婚姻法的保护内容以及其对国防法规的体现。
II.现役军人婚姻法的保护内容
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都需要经过军队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此外,为了保障军人家庭的稳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现役军人婚姻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破坏军婚罪:对于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将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III.现役军人婚姻法对国防法规的体现
现役军人婚姻法对国防法规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维护军队稳定和军人家庭和谐: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益,有助于维护军队稳定,减少因家庭问题导致的军人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军队战斗力。
2.保障军人权益,增强军人职业吸引力:通过法律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益,让军人感受到国家对他们的尊重和关爱,进一步激发军人的职业自豪感,增强军人职业的吸引力。
IV.结论
总之,现役军人婚姻法的保护体现了我国对国防法规的重视。
婚姻法为何对军人婚姻进行特殊保护
婚姻法为何对军人婚姻进行特殊保护《婚姻法》有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
这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这一军婚条款最早起源于解放战争时期,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免除后顾之忧。
1950年制定《婚姻法》时,吸收了这一规定,在起草报告中说,当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完全胜利为期不远的时候,德阳离婚律师认为,《婚姻法》作这种规定,表现了军人的配偶能牺牲个人的暂时利益去服从民族、社会和国家的公共的永久的利益。
1980年《婚姻法》保留这一规定,未作任何改动。
现在距离解放战争时期已有50年的时间,实际情况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也已处在和平建设时期多年。
今天,军婚的特殊保护还需继续保留呢?从实际情况看,还是需要的,这是由于军婚的特殊情况所致。
军人担负着保卫国防、抗击侵略的重大使命,其流动性很强,长时间无法与亲人团聚,做出了巨大的奉献。
军人的配偶也为军人家庭做出了巨大奉献,承担了比别人更多的艰辛。
因此说,维持好一个军人的家庭需要付出比常人更多更多。
对此,在和平社会中的全国人民都应感谢军人及其配偶的奉献,同时要尽自己所能,采取各种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为军人家庭创造更多的团圆机会。
而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殊保护,是国防建设和稳定军队的需要,有利于解除战斗在国防前线的军人的后顾之忧。
法律规定中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里服役,拥有军籍的人,不包括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和军队离退休人员,也不涵盖在军队单位中工作的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法律规定中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存在婚姻关系的人,不涵盖与现役军人仅存在婚约关系的现役军人的未婚夫、未婚妻,或仅有恋爱关系的人。
若现役军人的配偶也是军人,则不适用这一规定而适用离婚的一般规定。
若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也适用离婚的一般规定。
我国《刑法》另有一条破坏军婚罪的规定,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论我国军婚的法律保护制度
论我国军婚的法律保护制度作者:丁雪涛陶鹏来源:《科学与财富》2013年第04期摘要:文章对我国军婚受特别保护的原因和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进行了简要说明,对社会认同和拥护军婚法律保护制度提供了基本理论。
关键词:军婚法律保护制度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
现役军人则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武警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
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是维护军队稳定的需要,同时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我国军婚受特别保护的原因(一)现实基拙1.保护军婚有利于国家稳定。
从维护主权稳定的角度来看,军队的稳定离不开军人家庭关系的稳定。
广大官兵为了祖国的安宁、人民的幸福,远离家乡,日夜坚守在岗位,所做出的牺牲和奉献有目共睹。
军人的婚姻如果遭到破坏,不仅影响个人,还要影响整个军营的稳定,更与国家军事利益息息相关。
因此,国家有必要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从法律角度加以特殊保护,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使现役军心稳定,全身心地履行职责,进而增强部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为部队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2.保护军婚有利于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常年两地分居是已婚军人面临的主要家庭问题。
由于军人承担任务的特殊性,很多军人坚守在远离家乡的工作岗位,长期两地分居,给军人的婚姻带来了隐患。
长年累月没有感情的联络,很容易使两人之间疏远淡化,对夫妻关系会有很大的影响;家里发生矛盾时,军人往往不能赶回亲自疏导、化解矛盾,在精神方面带来一定的压力;此外,还有其它的现实政策条件限制:如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不能随军;符合随军条件的因部队条件的限制没有随军等,这就使得军婚很容易被破坏。
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部队建设,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有其必要性。
(二)法理基拙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对军人所承担的义务进行补偿是现行军婚保护的立法根据。
1.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法学原理。
军婚保护制度
军婚保护制度军婚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军人婚姻和家庭稳定,提供特殊的保障和优待措施的一种制度。
军婚保护制度的出发点是解决军人因为工作特殊性而可能面临的婚姻矛盾和家庭困扰,同时也旨在为军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增强他们投身国防建设的积极性。
军婚保护制度一方面关注军人婚姻的稳定,从法律层面提供保护。
在军人离婚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军人方的利益,比如对军人妻子的财产分割给予更多的倾斜,严格限制离婚人数,要求必须得到上级军事机关的批准。
这样一来,就有效减少了一些因军人工作特殊性而容易产生的婚姻纠纷和家庭矛盾。
另一方面,军婚保护制度也注重为军人婚姻提供特殊照顾和福利待遇。
对军婚生活不稳定困扰的问题,军队一直积极探索解决办法。
比如,在军人配偶就业问题上,军队会积极与地方政府合作,争取给予军人妻子更多的就业机会和优惠政策。
此外,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军人家庭也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军婚保护制度的出台使得军人婚姻更加稳定,家庭更加和谐,进一步增强了军人的工作积极性。
首先,这种制度保障了军人婚姻的稳定性,减少了军人离婚的可能性。
其次,对军人妻子的就业政策和优惠待遇,让军人的家庭生活更加稳定和富足。
在部队工作中,军人也能更加专注于工作,不会因为家庭问题分心,提高了军队的整体效能。
但是,军婚保护制度在具体实施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如何保护军人配偶的权益,同时又不让制度被滥用,需要更加完善和严密的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的变化,军婚保护制度也需要不断跟进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军人家庭需求。
总之,军婚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有助于保护军人婚姻和家庭稳定,提高军人的工作积极性。
通过合理制定的保护措施和福利待遇,军婚保护制度为军人的婚姻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切实保障了军人和家庭的权益。
然而,这一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军队的战斗力和综合素质。
我国军婚民事保护制度
我国军婚民事保护制度探析【摘要】保护军婚,是极具中国特色且历史悠久的一项法律制度。
但这种保护未必能够保护军婚,且违反法律原则,侵害公民权利。
本文从军婚的概念入手,通过对我国军婚民事保护的不合理性分析,希望能够找到更加有效地保护军婚,维护军婚稳定的方法。
【关键词】军婚民事保护不合理性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提高,以限制军人配偶的权利作为保护手段的现行军婚保护制度,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广泛的质疑。
显而易见,对军婚的特别保护是与婚姻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价值理念相悖的,但基于国防安全和国家大局的政治考量,保护军婚的基本原则在政治家的骨子里是难以撼动的。
因此,平衡保护军人利益与实现权利平等,是一个值得研究并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军婚民事保护的概念“军婚,是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婚姻关系的简称”①。
该规定只对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民事保护,因此,本文所述军婚保护是指夫妻双方中一方为现役军人而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婚姻。
二、军婚民事保护的历史沿革保护军人婚姻,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政府的一贯做法。
早在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新中国成立后,军婚保护一直是我国的立法传统,但特别保护条款走过三个不同历史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完全保护阶段,从1950年5月至1979年2月。
1950年4月13日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
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婚约基础比较好,没有解除婚约的重要原因,有恢复和好前途的,应说服教育不予解除。
婚约关系不巩固,没有结婚前途的,应通过军人所在组织,对军人进行说服工作,予以解除。
婚姻法对于军人婚姻有哪些特别意义
律伴网(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婚姻法对于军人婚姻有哪些特别意义婚姻法对于军人婚姻有哪些特别意义?军队是执行国家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人是从事军事工作的特殊人员,他(她)们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御外来颠覆和侵略的艰巨任务,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安宁日夜战斗在国防岗位上。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维护军队稳定的需要,有利于维护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稳定,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发保家卫国的热情,增强部队战斗力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到1980年的修改,我国的婚姻法都对现役军人的婚姻问题作了特殊规定。
这种特别规定,体现了军人婚姻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特别保护。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早在红军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1950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1980年公布的现行婚姻法在确立婚姻自由原则的同时,再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l997年公布的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同年公布的新刑法也对破坏军婚罪作了规定。
这充分说明,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并作为有关军人婚姻立法遵循的重要原则,这项政策和原则至今没有改变。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并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
实行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同时,由于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国家对军人婚姻,又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它既体现在“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也体现在军人择偶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配偶也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军婚家庭的优待和照顾。
军人婚姻保护制度
军人婚姻保护制度
军人婚姻保护制度,是为了保障军人婚姻稳定、维护军人婚姻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和制度。
军人婚姻保护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婚姻登记便利化:为方便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军队在各级单位设立婚姻登记点,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
2. 家庭住房保障:军人婚后,享有优先申请住房,并在户籍迁移、配偶随军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保障军人家庭的住房需求。
3. 配偶就业优惠:为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机会和优惠政策,例如在军队所在地的公务员招录中优先考虑,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军属等。
4. 军队休假、探亲政策:为军人婚姻提供必要的休假、探亲机会,军人配偶可享受军队探亲假、陪伴探亲的交通费用补贴等福利待遇。
5. 婚姻关系认定:明确军人婚姻关系的认定标准,规定军人婚姻关系具有特殊性,受到一定法律保护。
6. 婚姻权益保护:对于影响军人婚姻稳定的问题,如家庭暴力、婚姻纠纷等,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保护机制。
7. 退役军人离婚后的经济保障:对于退役军人离婚后的财产分
割、抚养子女等问题,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政策。
通过建立和完善军人婚姻保护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军人婚姻权益,提高军人的生活质量和士气,促进军队的稳定发展。
同时,这也是对军人家庭的一种关注和支持,有助于增强军人的战斗力和忠诚度。
对军婚法律保护的几点思考
由 部 队 法 规 上 升 为 国来自象 陛法规 ; 把 通 奸 行 为增 补 为破 坏 军婚 的 犯 罪行 为 而加 以打 击 惩 处 ; 把 现 役 军人 的 配 偶 纳 入 破 坏 军 婚 罪 的 主 体 范 围 而加
以威慑和教 育; 增加 军人在 军婚遭到破坏后 的民事 求偿权 ; 加强地方立法 , 促进各项优抚政策 落实到位。 【 关键词 】 军婚 ; 法律保护 ; 对策
作用。
这一司法解释不再适用。应对《 刑法》 第2 5 9条作适当修改 , 增强追
究“ 明知 是现 役军 人的 配偶 而与 之通 奸 , 情节 恶劣 、 后果 严 重 的 ” 行 为人破 坏军 婚的 刑事 责任 。
三、 把现 役 军人 的配偶 纳入 破坏 军婚 罪的 主体 范围 而加 以威慑
四、 增加 军人 在军 婚遭 到破 坏后 的 民事 求偿 权
法 原则 , 同时 也损 害 了非军 人 的利 益 , 这 是 片 面 的。 军人 婚 姻 是一 些 意志 薄弱 、 自制 能力 差的 现役 军 人 配偶 破 坏 军 婚行 为 失 之于 宽 。
种 特殊 的社 会关 系 , 关 系着 国 家和 社 会 的特 殊 利 益 , 国 家和 社会 的 特殊利 益是 需要 加以 特殊保 护的 。例 如我 国刑法 中 , 盗 窃一 般 公私 财物 , 定为盗 窃罪 , 属于 侵 犯财 产 罪 。如 果 盗窃 正 在 使 用中 的 交 通 设备 、 电力设 备上 的零部 件 , 则定 为破坏 交通 设备 罪 、 破 坏 电力 设备 罪, 属于 危害 公共 安 全罪的 范 畴 , 处罚 要 严 于侵 犯 财 产 罪中 的 盗 窃 罪 。 同一 目的的 行为 , 只 因 侵 犯的 社 会 关 系不 同 , 就 会构 成 不 同 的 犯罪, 所 应承 担的 法律后 果 也 就不 同 , 这 是 为 了保 护 特殊 社 会利 益 的 需要 。对军 人 婚姻的 特殊 保护 , 也是 同样 的道 理。 我 们 可以 设身 处 地地 想一 想 , 如 果不 对 军 婚加 以 特别 保护 , 或 者保 护 效果 不好 , 其婚 姻受到 解体 、 破坏 的威 胁 , 或者 已经 出现 解体 或被 破坏 的 后果 , 军 人还 能安 心保 家卫 国吗 ?而其 他 的军人 又 怎能 不 受其 影响? 这就 容易 淡化有 的 军人在 军营 建功 立业 的思 想 , 催 化 其 想早 日转 业与 家人 团圆 的心 情 。这 种 状 态必 然 会 引发 军 心 的不 稳, 消弱 部 队的 战 斗力 。所 以说 , 军人的“ 小家” 保不 住 , 必 然 危 及 大 家 的 安全 , 这 是 国家 军事 利 益之 所 在 。因 此 , 对军 婚实 行 特别 保 护意 义重 大 。其 具体 措施 如下 : 把《 军 队贯 彻 实施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 法 >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由部 队法规上 升为 国家 性法 规 该规 定 于 2 0 0 1 年 1 1 月 9日 颁 发 , 明确指出 , 现役军人离婚 , 如 果配 偶是 地方 人 员 , 配 偶一 方要 求 离 婚 , 现 役 军人 一方 同意 离 婚的 , 政 治机 关可 出具证 明 同意 离婚 ; 现 役军 人不 同意 离婚 的 , 政治 机关 不得 出 具证 明 , 但经 政治 机关 查实 军人 一方确 有 重大过 错 的 除 外 。这 就是说 , 法院 在 受理 非军人 起 诉 军人 一 方 要 求 离婚 的 案件 时, 不论 军人 是否 同意 离婚 , 都需 部队 政治机 关 出具证 明 。事 实上 , 这 些规 定对 地方 没有约 束 力 , 有 的 地 方 法院 不 知道 这 条 规 定 , 在 受 理案 件 时 , 也不 考 虑部 队政 治机 关 是 否 出具 证 明 ; 在 判决 此 类案 件 时, 也并 不认 真考 虑和 慎重对 待军 人意 见 。这就难 以有 效保 障 军人 的合法权 益 。鉴 于此 , 应 将此 《 规 定》 做 进 一步 修 改后 , 以高 法和 总 政 的名义 联 合行文 下发 , 共 同执行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1. 综述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保卫祖国、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必须始终遵守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为了进一步明确军队在贯彻实施婚姻法时的具体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2. 军队人员的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军队人员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军队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婚姻对象,无论是军队内部还是公民外部的人员,都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歧视。
3. 婚姻登记军队人员的婚姻登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进行。
军队人员在婚姻登记时,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届时将受到有关机关的登记和审查,并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4. 家庭保障军队人员的婚姻家庭享有法律、政策保护。
军队应加强对军人婚姻家庭状况的关心和关注,切实解决军人家庭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为军人创造良好的婚姻家庭环境。
5. 婚姻法律援助军队应建立健全婚姻法律援助机制,为军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军队人员在婚姻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和纠纷,可以向婚姻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和支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婚姻法知识教育军队应加大对军队人员的婚姻法知识教育力度。
通过各类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军队人员对婚姻法的认识和理解,加强法律意识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培养,增强军队人员的法律素养。
7. 处理婚姻纠纷的程序和要求军队人员在婚姻生活中发生纠纷时,应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婚姻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军队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婚姻纠纷的公正和合法处理。
8. 处理婚姻违法行为的纪律要求军队对于涉及婚姻违法行为的军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对于有重婚、假离婚等违法婚姻行为的军人,将受到纪律处分甚至法律追究。
并且,军队将建立婚姻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军人婚姻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军婚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国防事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投身军旅,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然而,在婚姻家庭领域,军婚的特殊性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某军事人员离婚纠纷案为例,分析军婚法律的相关问题。
(一)案情简介某军事人员王某,与张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王某在部队服役。
由于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8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符合离婚条件;2. 双方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3. 双方财产如何分割。
二、案例分析(一)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 重婚的;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4.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5.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6.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因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不和,符合第五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应准予王某与张某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的儿子尚在哺乳期内,根据法律规定,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由于张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履行抚养责任,因此,法院应判决儿子随王某抚养。
(三)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在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法律规定,应将这些财产均等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法院应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三、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军婚离婚纠纷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军婚离婚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军人职业的特殊性;2.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3. 军人家庭应注重沟通,加强感情维护,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军人婚姻受法律的特殊保护,是为公众们所熟知的一项特殊条例。
《新婚姻法》继续了这一规定。
这种特殊保护曾在历史上发挥巨大作用,但在今天却备受争议。
军人婚姻法律保护有利有弊,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的,都会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缺憾。
片面的评价军婚保护是不可取的,我们应该用辩证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客观的解决问题。
一、军婚制度的主要内容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
由于军人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都作了特别的规定,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给予保护,婚姻法规定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等。
军婚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二、保护军婚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军队是一国社会稳定的基础,经济发展的后盾。
长期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依法保护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对于稳定军心、稳固国防起着积极的作用。
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33条中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依法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目前我国在婚姻法方面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具体规定。
同时,在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的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就为上述第33条的具体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我认为,军婚当然必须保护,这是因为军人的家庭是否稳定,直接涉及到军人利益,关系到军心是否稳定,从稳定军心、巩固国防等方面考虑,在婚姻立法上对现役军人予以特别保护还是有一定必要的。
三、军婚的弊端
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社会已经逐渐步入和平发展的正轨,各项政策的出台也都围绕着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主题,人们对军婚的保护制度的争议声音越来越大,时代的变化要求我们不得不思考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当前的保护对打击第三者不力,无法消除破坏者的经济能力。
尽管除了婚姻法中对军婚进行保护以外,在国防法、刑法中也有相应的一些保护性规定,但即使综合起来,我们也会发现在这些保护内容中并没有涉及对破坏军婚者的经济制裁,没有从经济根源上消除破坏者的能力,这就无法从源头上打击和遏制破坏军婚的行为。
(二)军人配偶离婚的限制性规定不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作为现役军人的配偶,她们享有与军人同等的权利。
宪法和法律既要保护军人的权利,同样也要保护其配偶的权利。
军人享有离婚权,其配偶也享有离婚权,在离婚权利上,二者应当是完全平等的。
如果法律只允许军人自由地行使离婚权,而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权加以限制,这显然是不符合平等原则的。
另外,婚姻自由是婚姻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之一。
“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应该适用于任何公民。
为什么军婚就可以特殊,要对军人配偶离婚的权利进行限制呢?军人的意志难道可以代替法定的离婚标准吗?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
就目前我国的情况而言,我认为取消对军婚的保护并不是一项明确的做法,因为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如今的大时代背景决定着军婚的保护绝对不能被取缔。
但是可以从各个方面改进这项政策,例如,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给予军人家庭更多特殊福利,或者对士官在驻地择偶的规定根据年龄和结构适当予以放宽,尽量避免它的负面效应,并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改变直接限制军人配偶离婚权的做法,通过提高军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和加大对破坏军婚者的打击力度等来更好的保护军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