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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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

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

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的内容,以下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女儿抚养权怎么判定呢一、对于哺乳期内(2周岁为法定期限)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以下情况除外: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子女可随父方生活,但必须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

二、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应优先考虑以下情形: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如果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

但应考虑孩子毕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认识和判断能力有限,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孩子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法院可以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裁判。

四、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但由于轮流抚养子女存在着不断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的情况,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较少采用。

二、离婚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1.证明有能力抚养子女的证据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有利于法庭判决认为你能给孩子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成长环境;2.证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的12个法律要点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的12个法律要点

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的12个法律要点本篇是天津法律知识免费普及的第110篇。

离婚时除了分割财产和债务,子女的抚养问题也随之出现。

孩子应该归谁?抚养费如何约定?多个子女家庭怎么办?今天我们针对不同情况,整理了关于子女抚养的15个法律要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子女不满两周岁《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以上仅是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时的规定,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子女已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理论上来讲,父母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法院会更倾向于哪一方,法院会以孩子的成长、教育、性格培养等多方面考虑抚养权归属。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这点主要表现为,外祖父母或祖父母可以帮助抚养,并且有能力提供帮助,假设外祖父母或者祖父母都已年事已高且没有任何收入,则不符合此条件。

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3篇)

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抚养权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关系的稳定以及社会和谐。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展开论述,从抚养权的定义、抚养权的归属、抚养权变更的条件及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二、抚养权的定义抚养权,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其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抚养权分为两种:一是法定抚养权,二是实际抚养权。

法定抚养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享有的抚养权;实际抚养权是指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享有的抚养权。

三、抚养权的归属1. 双亲抚养在一般情况下,双亲抚养是最理想的抚养权归属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单亲抚养在特殊情况下,如父母离婚、一方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抚养子女时,抚养权可能归一方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因抚养子女需要,可以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第三人抚养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均无力抚养子女,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抚养权可能归第三方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因特殊原因不能共同抚养的,可以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四、抚养权变更的条件1. 双方协商一致在抚养权变更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达成抚养权变更协议。

2. 子女利益最大化在抚养权变更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以子女的利益为最大原则,充分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生活等方面。

3. 具备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抚养权:(1)原抚养方因疾病、残疾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2)原抚养方有其他严重过错,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3)原抚养方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4)其他原因,如子女要求变更抚养权等。

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

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

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子女抚养是指离婚后,父母之间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行使和分配问题。

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权益,我国法律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全面介绍我国有关子女抚养的法规法条和内容。

一、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最基本的家庭法律,对于子女抚养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的抚养权问题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保护子女的利益优先原则: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2. 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离婚后,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权一般由一方行使,对于双方都有抚养能力的情况,可以协商约定共同行使监护和抚养权。

3. 子女与父母的交往问题:离婚后,子女应当保持与双方父母的正常交往,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法院进行协调。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细节。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打击家庭暴力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争取与子女共同生活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用,由父母双方按照经济分担的原则承担。

三、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家庭法律的总纲,对于子女抚养也做出了重要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的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责任:离婚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有劳动能力但合理赡养费用高于赡养能力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2. 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一般按照子女在未成年期间生活所需及父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四、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除了以上法律文件外,我国还有一些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收入减少丧失赡养能力的标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赡养能力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便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和处理。

总结起来,我国有关子女抚养的法规法条和内容主要包括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

离婚协议书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权益保护和合理安排

离婚协议书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权益保护和合理安排

离婚协议书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权益保护和合理安排尊敬的张先生/李女士: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离婚事宜,特立此离婚协议书,以确保子女抚养问题的权益保护和合理安排。

本协议的内容如下:一、关于子女的监护权1. 子女的监护权由双方共同行使,双方要共同负责子女的日常生活和教育,共同参与子女的成长过程。

2. 双方在居住地离得较近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共同监护的方式照顾子女,具体安排如下:a) 工作日:子女居住在甲方(即此协议中约定子女的居住地);b) 周末和假期:子女轮流居住在甲方和乙方(即此协议中约定子女父母的居住地)。

二、关于子女的抚养费1. 甲方同意每月支付给乙方抚养费,用于覆盖子女生活和教育的费用。

具体金额为每月人民币(以下简称“RMB”)XXX元/美元(以下简称“USD”)XXX元(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 抚养费将于每月的(日期)前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 双方同意在子女成年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抚养费金额。

三、关于子女的后续教育问题1. 对于子女的教育问题,双方应共同商讨并作出重要决策,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学校、专业和培养目标等。

2. 双方同意协调各自的时间表,共同参与子女的学校活动、家长会等重要事项。

四、关于子女的医疗保健问题1. 双方都有权了解子女的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接触医生和了解诊断结果。

2. 在子女生病或需要紧急医疗救治时,双方应立即共同商讨并决定合适的医疗措施。

五、关于子女与其他亲属的交往1. 双方同意子女与双方父母、祖父母等其他亲属的交往,不得限制对方亲属与子女的接触。

2. 子女的亲属活动,如生日聚会、节日庆祝等,双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主动配合。

六、关于修改协议的约定1. 任何一方在变动了子女抚养情况或发生其他重要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商讨修改协议的事项。

2. 修改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七、关于争议解决1. 双方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024现在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

2024现在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

2024现在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2023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标准一、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标准1、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标准:(1)若父母是固定收入人员的,抚养费标准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若父母是非固定收入人员的,标准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二、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给谁1.离婚后孩子抚养权一般给更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

2.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可以知道,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由此可见,对于孩子成长环境的考虑法院是十分注重的。

成长环境有很大的一个作用。

2023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2018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父母离婚时,离婚孩子的抚养费标准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

对于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

2024年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补充规定

2024年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补充规定

2024年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补充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抚养费的定义及计算方式1.1 抚养费的定义1.2 抚养费的计算方式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2.1 支付周期2.2 支付金额2.3 支付账户3. 抚养费的调整3.1 调整条件3.2 调整程序4. 抚养费的停止支付4.1 停止支付的条件4.2 停止支付的程序5. 抚养费的恢复支付5.1 恢复支付的条件5.2 恢复支付的程序6. 抚养费的违约责任6.1 违约情形6.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7. 抚养费的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8. 抚养费的强制执行8.1 强制执行的条件8.2 强制执行的程序9. 子女的教育及医疗费用9.1 教育费用的承担9.2 医疗费用的承担10. 子女的探望权10.1 探望权的具体规定10.2 探望权的变更程序11. 父母的抚养义务11.1 抚养义务的具体规定11.2 父母抚养义务的变更程序12. 监护人的变更12.1 监护人变更的条件12.2 监护人变更的程序13. 合同的终止13.1 合同终止的条件13.2 合同终止的程序14. 合同的修订及补充14.1 修订及补充的条件14.2 修订及补充的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抚养费的定义及计算方式1.1 抚养费的定义根据本合同,抚养费是指非监护方按照法院判决或协议约定,为子女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支付的费用。

1.2 抚养费的计算方式抚养费的计算将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非监护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a) 基本生活费:按照子女所在地区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生活费用标准计算;b) 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辅导班费用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c) 医疗费用:包括常规医疗保健费用、重大疾病治疗费用等,凭有效单据报销;d) 其他必要费用:如子女的兴趣班、旅游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2.1 支付周期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为每月一次,由非监护方在每月10日前支付。

婚姻法律规定孩子抚养费(3篇)

婚姻法律规定孩子抚养费(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阶段,而孩子则是婚姻的结晶。

在婚姻关系中,孩子抚养问题一直是一个敏感且复杂的话题。

我国《婚姻法》对婚姻关系中的孩子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角度,探讨孩子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抚养费的概念抚养费是指父母为了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所支付的费用。

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法定义务的体现,也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三、抚养费的法律依据1.《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抚养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21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第2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抚养费的计算标准1. 生活费生活费是指子女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开支,包括饮食、衣物、居住等费用。

抚养费中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经济能力进行判决。

2. 教育费教育费是指子女接受教育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学费、课外辅导费、教材费等。

抚养费中教育费的计算标准一般参照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教育需求和家长的经济能力进行判决。

3. 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子女因疾病、受伤等原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抚养费中医疗费的计算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医疗部门的收费标准,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医疗需求和家长的经济能力进行判决。

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PART 3
非抚养子女方的探视权的保障与行使
拒绝前妻看女儿 变更抚养关系
• 案例 • 罗某与前妻陈某是2003年2月在泸县的民政部门办理的 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协议女儿由罗某抚养。后来,罗 某与他人再婚,对11岁女儿的关心较少。更为严重的是前 妻偶尔去探视女儿,罗某也不配合,甚至拒绝前妻探视, 为此二人经常吵得不欢而散,彼此开始仇视,对女儿的伤 害更加严重。为了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前妻陈某向 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夺子大战没有最后赢家
------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解读
离婚 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债务承担
为了孩子:是维持婚姻苟延残喘,还是毅然决然选择离婚
PK
理性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抚养权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解读
非抚养子女方的探视权的保障与行使
提 纲 离婚后以正确的方式爱孩子
PART 1
理性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取证要点(收集哪些证据有利于争取抚养权)
1.双方基本条件的证据,如从工作性质、工作收入、教育程度、生活习惯、 有良好的思想品质等方面。 2.身体状况方面的证据,如果对方有传染性疾病,一般做了绝育手术不能 再次生育,法官也会综合考虑。 3.子女生活环境方面的证据。如果双方中有一方居住在离学校比较近的地 方,对子女入学最有利. 4.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 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 权的请求。
1、行使探望权的方式 :短期探望(探望性探视) 较长期探望(逗留性探望) 2、探视权的主体: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探望 权 3、探视权的强制执行:罚款、拘留
4、探望权的确认: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

离婚两个男孩的法律规定(3篇)

离婚两个男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的变化,离婚现象在我国日益普遍。

尤其是拥有两个男孩的家庭,在面临离婚时,涉及到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离婚两个男孩的法律规定出发,详细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适用。

一、离婚两个男孩的抚养权1. 法定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父母协商确定抚养权。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父母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抚养意愿等因素判决。

2. 实际抚养权在实际抚养过程中,人民法院会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生理特点;(2)双方父母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抚养意愿;(3)子女的生活习惯、教育背景等生活环境;(4)子女与父母的感情联系;(5)双方父母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经济条件。

3. 两个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对于离婚后有两个男孩的家庭,人民法院会根据上述因素,综合考虑以下情况:(1)两个男孩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生理特点;(2)双方父母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抚养意愿;(3)两个男孩的生活习惯、教育背景等生活环境;(4)两个男孩与父母的感情联系;(5)双方父母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经济条件。

在确定抚养权时,人民法院会尽量确保两个孩子的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方面的连续性,以减少对他们的心理和生活的影响。

二、离婚两个男孩的财产分割1. 婚后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离婚两个男孩的家庭,在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3)有利于生产、经营、生活原则。

2. 财产分割的具体操作(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评估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3)根据双方父母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抚养意愿等因素,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孩子抚养费离婚后,父母应当负担子女抚养费。

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2022.1.1⽣效)、司法解释对⼦⼥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规定⽗母对⼦⼥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抚养⼦⼥的⼀⽅应承担⼦⼥必要的⽣活费和教育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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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权、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1.1⽣效)第⼆⼗六条【⽗母⼦⼥之间的法律义务】⽗母对未成年⼦⼥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对⽗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千零⼋⼗五条【离婚后⼦⼥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由⼀⽅直接抚养的,另⼀⽅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注意:由于这是⽐较⽼的法规,很多与上⾯所列法律法规冲突,冲突的⽆效!)1、两周岁以下的⼦⼥,⼀般随母⽅⽣活。

母⽅有下列情形之⼀的,可随⽗⽅⽣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其共同⽣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要求⼦⼥随其⽣活的;(3)因其他原因,⼦⼥确⽆法随母⽅⽣活的。

2、⽗母双⽅协议两周以下⼦⼥随⽗⽅⽣活,并对⼦⼥健康成长⽆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和母⽅均要求随其⽣活,⼀⽅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育能⼒的;(2)⼦⼥随其⽣活时间较长,改变⽣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其他⼦⼥,⽽另⼀⽅有其他⼦⼥的;(4)⼦⼥随其⽣活,对⼦⼥成长有利,⽽另⼀⽅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共同⽣活的。

4、⽗⽅与母⽅抚养⼦⼥的条件基本相同,双⽅均要求⼦⼥与其共同⽣活,但⼦⼥单独随祖⽗母或外祖⽗母共同⽣活多年,且祖⽗母或外祖⽗母要求并且有能⼒帮助⼦⼥照顾孙⼦⼥或外孙⼦⼥的,可作为⼦⼥随⽗或母⽣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抚养权法律条款包括哪些

抚养权法律条款包括哪些

抚养权法律条款包括哪些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离婚夫妻争议的焦点,现实中要么是夫妻双方都想要子女抚养权,要么是双方都不想要。

而在这些情况下,往往是由法院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判决,此时就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条款内容。

下面,小编带来抚养权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抚养权的法律条款有哪些《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共同抚养法律后果(3篇)

共同抚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重视孩子的共同抚养问题。

在我国,共同抚养是指离婚后,父母双方继续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共同参与子女的教育、生活等各方面。

本文将就共同抚养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解析。

一、共同抚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共同抚养的法律后果1.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分担离婚后,共同抚养的子女,父母双方应按照各自的收入情况,合理分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判决。

2.子女的居住地共同抚养的子女,其居住地可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若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性、双方工作情况等因素进行判决。

3.子女的教育和医疗父母双方应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和医疗费用。

在子女的教育方面,父母双方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共同参与子女的教育决策。

在子女的医疗方面,父母双方应共同承担医疗费用,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4.子女的监护权共同抚养的子女,父母双方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在子女的监护方面,父母双方应共同参与,共同决策。

在特殊情况下,如一方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父母可代为行使监护权。

5.子女的财产权益共同抚养的子女,其财产权益由父母双方共同享有。

在子女的财产权益方面,父母双方应共同维护,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

6.子女的人身安全父母双方应共同保障子女的人身安全,防止子女受到伤害。

法律案例分析抚养权问题(3篇)

法律案例分析抚养权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离婚夫妇的抚养权纠纷。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小明。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主张抚养权,而被告则认为小明应由其抚养。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小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抚养权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与被告谁更适合抚养小明?2. 小明的成长环境对抚养权判决有何影响?3.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应考虑哪些因素?三、案例分析1. 原告与被告谁更适合抚养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小明尚未满两周岁,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原告作为母亲,具备抚养小明的条件。

被告虽然愿意抚养小明,但考虑到原告更适合抚养小明,法院判决小明由原告抚养。

2. 小明的成长环境对抚养权判决有何影响?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法院会充分考虑小明的成长环境。

本案中,原告和小明居住在原告的家中,生活环境稳定,有利于小明的成长。

而被告的家境相对较为复杂,不利于小明的成长。

因此,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充分考虑了小明的成长环境。

3.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和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此外,法院还应考虑子女的性别,以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2)父母的抚养能力:法院应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条件、教育水平、家庭环境等。

在本案中,原告和小明的居住环境稳定,有利于小明的成长。

(3)子女的意愿: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应征求其意见。

在本案中,由于小明尚未满八周岁,法院未征求其意见。

有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有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有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题要对于孩子抚养的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哪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意见。

众所周知,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权利,并且抚养权利不会由于婚姻关系的结束而消失。

作为父母,必须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

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抚养权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如果父母违反法律,会受到法律制裁。

那么有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注意:由于这是比较老的法规,很多与上面所列法律法规冲突,冲突的无效!)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判决标准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判决标准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判决标准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判决标准:
一、离婚子女抚养权判决标准是怎样的
1、离婚子女抚养权判决标准如下:
(1)如果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判给女方;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如何变更孩子抚养权
1、变更孩子抚养权,如果是协议变更的,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生活的,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
2、诉讼变更是指双方对变更抚养权没有达成协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1993]30号颁布时间:1993-11-03实施日期:1993-11-0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离婚家庭子女权益保护措施

离婚家庭子女权益保护措施

离婚家庭子女权益保护措施引言:离婚是一种常见的现象,然而,对于离婚家庭的子女来说,这个过程可能会给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为了保护离婚家庭子女的权益,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安全措施。

本文将着重讨论六个方面的措施,分别是:法律保障、心理辅导、教育支持、经济保障、社会参与和亲子关系调适。

一、法律保障离婚家庭子女的权益保护首先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确保离婚家庭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这些法律和政策可以包括明确的抚养费用计算和支付规定、父母监护权的判定标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的规定等等。

此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执行,确保离婚家庭子女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心理辅导离婚对于子女来说是一种心理创伤,因此他们需要得到适当的心理辅导。

学校、社区和相关机构可以组织心理咨询师和社工人员对离婚家庭子女进行心理辅导。

这可以帮助他们适应新的环境和家庭状况,理解离婚的原因,并处理与父母之间的情感。

心理辅导还可以帮助他们树立积极的心态,克服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

三、教育支持离婚家庭子女需要得到充分的教育支持。

教育部门应加大对这部分学生的关注,提供适应他们需求的教育资源和政策。

学校可以提供额外的辅导和关心,帮助他们提高学业成绩同时培养良好的品德和价值观。

社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开展各种活动和项目,为离婚家庭子女提供学习机会和成长空间。

四、经济保障离婚后,子女的生活费用和其他经济支出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父母应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用。

政府部门可以设立离婚家庭子女经济保障基金,为困难家庭提供适当的经济援助。

同时,鼓励离婚家庭父母积极工作,提高经济能力,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五、社会参与离婚家庭子女应被鼓励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扩展社交圈和增加个人技能。

学校可以提供各种课外活动和社团,使他们能够结交新朋友并展示自己的才能。

社区组织和社工人员可以组织一些社区活动,让离婚家庭子女参与其中,增加与社会的互动和认同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具体意见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具体意见有哪些

Those who look glamorous, only they know how much training they have gone through behind their back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具体意见有哪些导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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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养费应怎么给付?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5)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6)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到几时?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成年的子女还需要父母拿抚养费吗?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8)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明确规定:“浅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发布日期:2010-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当前,离婚问题是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法院收到的离婚案件数在呈上升趋势,在离婚上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存在着越来越大的争议,双方都争着要小孩,更有甚者一方在争小孩的抚养权时,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要求对方跟小孩断绝关系。

笔者认为,现在离婚当事人双方争小孩的抚养权,一方面原因是现在国家计划政策,一般只允许生育一个子女,在大多数单生子女家庭,父母都希望抚养小孩;还有一方面原因是当事人对离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缺乏认识。

故此,笔者在此想谈下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一、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这是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

这是从广泛的概念讲,在实践中,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同的关系中处理是有所区别的,具体如下: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因为他们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

这血缘是改变不了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加以解除的,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变。

离婚只能解除父母间的夫妻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在父母离婚以后,无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且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父母离婚前后也不会变化,是一致的。

2、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会因为养父母的离婚而消灭。

《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养子女在养父母离婚后,仍是养父母的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改变,除非有变更收养关系的事实存在。

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继父母离婚后,相对前两种比较复杂。

首先,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在继父母离婚以后关系消灭;其次,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对于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对于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他们的关系不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二、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归属在父母离婚以后,子女随何方生活,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利益,在离婚案件中,最容易引发当事人双方的争执。

在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应该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角度出发,找到最有利的解决方法。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

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2、父母未达成协议的处理(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

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

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

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归属的,可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的,一般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

一般,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支持: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③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费给付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还要参考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并不上纯粹地依照工资收入比例来认定数额。

2、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主要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也是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及态度。

一般来讲,如果对方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是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

当然,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式,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给付抚养费,如按年、季度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等。

3、抚养费的给付期间。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超出十八周岁的,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例外情况下,父母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4、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

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子女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对方收入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四、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保障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可以看出,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被剥夺,这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的,不能错误的认为子女归谁抚养就是归谁所有。

同时,也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为了发泄对对方的私愤,而以不要对方的抚养费或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为由,不准对方与子女联系,拒绝对方探望子女。

还有,也不得因对方支付抚养费不到位而剥夺对方的探视权。

1、探视权的行使。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视权,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探视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如果子女不愿意被探望,也不宜强行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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