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政策体系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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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引导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引导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引导在当今社会,农业已经不再是简简单单的种地、养殖,而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知识和技术。

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引导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政策支持政策扶持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键一环。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补贴、减免税费、提供技术培训等支持措施,从而鼓励更多人投身到农业生产中来。

二、科技创新现代农业已经不再是靠天吃饭的简单行业,而是需要借助科技创新来提高产量和质量。

因此,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需要注重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提升其对于新技术的接受和应用能力。

三、市场导向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不能盲目跟风。

只有深入研究市场需求,根据需求种植作物或养殖畜禽,才能保证产出的产品受到市场的认可,从而提高经营效益。

四、产业融合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还需要注重产业融合。

不同的农业产业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情况,只有通过产业融合,才能实现资源共享、效益最大化。

五、人才培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需要注重人才培养。

现代农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营销、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因此需要通过系统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多元经营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应当注重多元经营。

单一经营存在风险性较大,而多元经营可以有效分散风险,提高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七、生态环保现代农业应当注重生态环保,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也应当有所考虑。

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

八、品牌建设为了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农业经营主体还需要注重品牌建设。

通过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增加销售额。

九、农民参与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过程中,应当积极鼓励农民参与。

农民作为最直接的从业人员,了解土地、了解作物,能够带来更多的创新和灵感,对于农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随着农业产业的不断发展和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成为了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活动,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经营能力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者。

在当前农业发展的形势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提升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培育方向和支持政策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活动,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经营能力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者。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同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

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农业龙头企业以其资金实力和市场经营经验,能够带动周边农户增加收入、提高生产效率;农民合作社能够整合资源、规模经营,提高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家庭农场通过家庭经营和耕作,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成为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促进农业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1.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

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发展中担当着带动作用,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现代化、提高农产品加工和质量安全水平。

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引导其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对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2.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经营能力,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载体。

应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政策支持,推动其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附加值提升。

1.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税支持。

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其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乡村振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乡村振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乡村振兴一、产生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了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当代农业发展的需求,因此急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备现代管理理念和农业技术的农业企业或组织,如农业合作社、农业公司、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他们通过合理规划农业产业链条、整合农业资源、引进先进科技和管理经验,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1. 创新农业经营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更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可以帮助传统农业企业实现创新。

2. 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整合资源、提高技术水平和规模化经营,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3. 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将带动乡村产业链条的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农村经济繁荣。

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路径1. 完善政策体系: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优化营商环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支持。

2. 加强教育培训: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3. 资金支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其发展活力。

4. 加强科技支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支持,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装备,提高其生产效益和竞争力。

5. 加强合作交流: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交流,加强资源整合,形成优势互补,共同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1. 规模效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常具有较大的规模和资源,可以实现规模化经营,以实现效益最大化。

2. 品牌效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重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3. 技术先进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重引进和创新农业科技,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管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管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管理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和多样化成为当今农业发展的重要趋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管理,关乎农业产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也是推动农业转型升级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管理展开讨论。

一、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农业持续发展的关键。

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农场、个体农户为主,由于规模小、效率低,面临诸多问题。

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显得尤为重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形式,其发展不仅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还能带动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产业带动效应。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政府、企业等多方共同参与,采取多种方式来引导和推动。

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出台政策法规,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业成本。

另一方面,企业可以积极投资农业产业,与农民合作成立合作社或农业企业,实现产业链的延伸和农产品的增值。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模式需要遵循市场规律,保障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其次,要加强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再次,要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经营主体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最后,要加强与周边农业企业、合作社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防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制定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应对各类风险。

其次,要加强资金管理和财务监控,保证企业的资金安全和经营稳定。

再次,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竞争分析,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应对市场变化。

最后,要加强法律意识和合规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避免法律风险。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法和成效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法和成效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的不断推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

那么,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有哪些做法和成效呢?接下来,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这个主题。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做法1. 政策支持。

政府可以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土地政策等,吸引和扶持更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农业领域。

2. 技术培训。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提升其生产经营水平,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3. 资金扶持。

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金、金融贷款等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降低其创业和生产经营的风险。

4. 市场拓展。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拓多元化的市场渠道,拓展产品销售网络,实现农产品的增值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5. 创新创业。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中大胆创新,增加科技元素的应用,拓展经营领域,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效1. 农业产业升级。

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增加农业附加值。

2. 农民收入增加。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带动农业企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3. 农业品牌塑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更注重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可以推动农业品牌的塑造和农产品的市场化。

4. 农村社会稳定。

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减少农村劳动力的流失,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政府和农业部门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升,不断创新和改进经营方式,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5日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为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与脱贫攻坚政策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提高发展质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制度。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农村经济发展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

农村经济发展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

农村经济发展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农村经济发展是实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之一。

本文将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义、培育策略以及发展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涌现出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这些新型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注重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策略1. 完善政策支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设立专项扶持资金,鼓励农村创业者和农民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

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2. 强化人才培养:加强农村人才培训,提升农民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

引进专业人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

3. 推进土地流转: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鼓励农民将闲置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

同时,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的监管,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 促进产业协同发展: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等相关产业进行合作,形成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协同效应。

通过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实现农产品的增值和销售渠道的拓展。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路径1. 规模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积极引进现代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实现规模化经营。

通过整合资源,提高生产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2. 专业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专注于某一特定农产品或农业产业链的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和品牌影响力。

通过专业化经营,实现农产品的差异化竞争。

3. 产业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将农业生产与加工、销售相结合,实现产业链的延伸和增值。

通过产业化经营,提高附加值和利润空间。

4. 创新驱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积极引进科技创新成果,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通过创新驱动,实现农业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_助力现代农业发展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_助力现代农业发展

协商议政XIANGYIN22乡音2023-10“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

建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点在于培育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内的具有适度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赵县政协经济委牵头组织部分委员成立视察调研组,深入走访农产品加工企业、双创基地和农业合作社等多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专题视察调研,掌握一手资料,确保参政参到点子上,议政议到关键处。

7月26日,赵县政协围绕“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开展专题协商议政。

座谈会上,政协委员坚持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围绕打造现代化农业强县建设需要,以提高农业发展质量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主线,培育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产品质量优、运作机制和经营管理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了发言,助力推动赵县由农业大县向农业强县的华丽蝶变。

一、完善土地流转服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用地方面的困扰,如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土地流转费用支出成本高、流转时间不稳定、田块畸零不整、可租用连片土地少等。

建议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平台,做好信息采集和公布、土地评估、交易服务等工作,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高效完善的服务,让土地流转逐步向规范有序转变。

完善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土地纠纷仲裁机制。

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二、满足融资贷款需求。

二、满足融资贷款需求。

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固定资产投资较大或经营回报周期较长等原因,在长期贷款需求方面受质押物不足、信用额度低等客观因素制约,存在一定的金融服务需求缺口。

建议由政府牵头,统筹协调农业、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多部门共同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过程中有效抵质押物不足、信用评级难、金融产品缺乏针对性的问题。

优化涉农资金支出结构,优先保证新增农业补贴和项目建设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行动推进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联保等贷款业务,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重点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贷款需求。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随着我国农村现代化步伐的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逐渐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的是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服务主体包括农业技术推广站、农民工作站、农村信用社、扶贫开发机构、社会组织等。

他们在推进新型农业经营、智慧农业、绿色农业、精准扶贫等方面需发挥重要作用。

政策是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的重要保障。

当前,政府要更加注重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政策支持。

一方面,政府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提供奖励和补贴资金,鼓励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

另一方面,政府要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流转土地政策等,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发展壮大。

此外,政府也需要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在信贷方面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更多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是推动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其发展水平、素质也直接影响着乡村经济的发展。

当前,我们要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之间的互动和互补,推动服务主体优化服务、创新服务,促进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现代化。

针对新型农业产业主体,应加强他们的创业培训、管理培训等,提高他们的市场竞争力。

在培训过程中,重点培训如何抵御市场风险,如何进行信息化管理,如何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等,从而更好地引领他们走向健康持续发展之路。

针对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应加强他们的农业技术专业知识,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规模。

如培训他们组织开展种植调查,建立科技农业示范园等,强化服务主体在促进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转型升级和市场拓展方面的产业链服务功能和技术支撑能力。

三、建设“智慧农业”,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融合发展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农业科技创新水平也不断提升,这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发展带来了更多新机遇。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03•【文号】农政改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农政改发〔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依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等有关文件,我部编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2020年3月3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二〇二〇年三月目录引言...................................................................... . (4)第一章规划背景...................................................................... (5)一、培育发展意义重大...................................................................... (5)二、培育成效初步显现...................................................................... (6)三、短板制约依然突出...................................................................... (8)四、面临重要发展机遇...................................................................... (8)第二章总体思路...................................................................... .. (10)一、指导思想...................................................................... (10)二、基本原则...................................................................... (10)三、发展目标...................................................................... (11)第三章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 .. (14)一、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 .. (14)二、加大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力度...................................................................... .. (14)三、强化家庭农场指导服务扶持...................................................................... .. (14)四、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 . (15)第四章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 . (17)一、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 .. (17)二、增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 . (17)三、促进农民合作社联合与合作...................................................................... .. (18)四、加强试点示范引领...................................................................... . (18)第五章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多元融合发展 (20)一、加快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 (20)二、推动服务组织联合融合发展...................................................................... .. (20)三、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21)四、推动社会化服务规范发展...................................................................... .. (21)第六章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素质 (24)一、广泛开展培训...................................................................... .. (24)二、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 (24)三、着力提升科学素质...................................................................... . (25)第七章完善支持政策...................................................................... . (27)一、加强财政投入...................................................................... .. (27)二、创新金融保险服务...................................................................... . (27)三、推动用地政策落实...................................................................... . (28)四、强化人才支撑...................................................................... .. (28)五、提升数字技术应用水平...................................................................... (29)第八章强化保障措施...................................................................... . (30)一、落实部门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 (30)二、加强农经体系建设,强化工作力量 (30)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发展成效...................................................................... . (30)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 (31)引言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不断增强其发展实力、经营活力和带动能力,是关系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路径探讨

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路径探讨

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路径探讨现代农业的发展离不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参与。

在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振兴的过程中,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路径。

一、政策扶持国家对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提供政策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可以出台扶持政策,给予资金支持、税收减免、项目补贴等优惠条件,以吸引更多的人士投身农业领域。

二、产业协作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加强与农民之间的合作,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多方合作,不仅可以实现资源共享,还能整合市场,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

三、科技支持现代农业离不开科技的支持。

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生产效率,减少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农产品销售,拓展市场。

四、人才培养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还需要有一支技术过硬、知识丰富的团队。

因此,需要注重人才培养,引进专业人才,培养农业科技人才,提高整体素质。

五、财务支持农业投入大、回报周期长,因此需要财务支持。

政府可以设立农业发展基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低息贷款,帮助其渡过培育期的资金压力。

六、信息共享信息是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向成功的关键。

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及时了解市场动态、行业趋势,从而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策略,提高农产品的销售效益。

七、创新意识创新是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核心。

要注重发掘各方面的创新意识,积极引导农民尝试新的种植技术、经营模式,不断提高农业生产力。

八、市场导向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要与市场需求相结合。

要注重调查市场需求,灵活调整农产品结构,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需求变化。

九、生态环保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注重生态环保。

要采取可持续的种植方式,减少化肥农药使用,保护土壤水资源,推动绿色发展。

十、品牌建设品牌是企业的竞争力。

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优质的产品、诚信的服务,打造自己的品牌,提高市场占有率,获得更多的消费者信赖。

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分析

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分析

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分析在当前我国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政策愈发重要。

本文将针对这一政策进行分析,探讨如何有效地促进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

首先,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政府的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提供补贴、奖励等激励机制,鼓励更多有志于从事现代农业的农民或农村青年参与其中。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力度,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其次,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农民的参与。

农民作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对农业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应该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其农业生产管理水平,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让他们更好地适应新型农业经营的要求。

再者,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还需要行业协会和学术机构的支持。

这些组织可以发挥自身的优势和专业知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行业信息和市场分析等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经营活动。

同时,行业协会和学术机构还可以组织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此外,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还需要金融机构的支持。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帮助他们解决资金周转不畅的问题,降低经营风险,推动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和升级。

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鼓励更多的资金流入农村经济领域,支持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

最后,总的来说,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农民、行业协会、学术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多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只有各方紧密合作,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培育出更多高质量、高效益的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我国农村振兴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政策出台,营造更加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让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成为乡村振兴的中流砥柱。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关键一环。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备创新创业精神和现代化管理能力,能够有效整合农业资源,提供高质量的农产品和服务。

以下是对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1.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紧跟时代步伐,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引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科技研发的投入力度,加强技术培训和知识传播,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

2. 促进土地流转和农业合作社发展推进土地流转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途径。

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专业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益。

要加强农业合作社的培育和发展,通过集体经营、专业合作等形式,提高农业生产组织的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

3. 加强金融支持和扶持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资金需求方面面临着一定的压力。

政府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提供低息贷款、贴息政策、股权投资等多样化的融资渠道,降低创业成本和风险。

建立健全扶持政策体系,包括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政策,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激励。

4. 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组织农业产业链的优化和整合,提供产业链上下游的服务和支撑,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的产业链。

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5. 加强农民培训和转岗安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离不开农村劳动力的转岗安置和培训工作。

政府应积极组织培训机构和专家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技术培训和职业规划指导,帮助农民转变观念,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

要加大转岗安置力度,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扶持,帮助农民实现可持续发展。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政府应积极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

各地顺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探索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重要意义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

新形势下,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通过“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组织模式,让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促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协同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有利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通过构建上下游相互衔接配套的全产业链,实现单一产品购销合作到多元要素融合共享的转变,推动订单农业和“公司+农户”等经营模式创新,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三)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通过推动产业链上下游长期合作,降低违约风险和交易成本,稳定经营预期,促进多元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加大要素投入,开展专业化、品牌化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四)有利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通过提升农业产业价值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紧密合作,示范带动普通农户共同发展,将其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同步分享农业现代化成果。

二、准确把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基本特征(一)独立经营,联合发展。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不是独立法人,一般由一家牵头龙头企业和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成。

各成员保持产权关系不变、开展独立经营,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协议或制定章程,形成紧密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实行一体化发展。

(二)龙头带动,合理分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
( 四) 引导新 型农 业争力 ,又增 强其 带 动农 户发 展 能力 , 让更 多农 户分 享政 策红利 的有效机 制 。 鼓励
坚 持落 地见 效 。 明确政 策 实施 主体 , 健全 政
策 执行 评估 机 制 ,发挥 政 府督 查和 社会 舆论 监督 作 用, 形 成齐抓 共促 合 力 , 确 保政 策措施落 到 实处 。
上海 农村 经 济 2 0 1 7年 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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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主要 目标
( 六) 引导新 型农 业经 营主 体 多模 式 完善 利 益 分
实党 中央 、 国务 院 决策 部 署 , 紧 紧 围 绕 统 筹推 迷 ‘ 五 位一体” 总体 布局 和协 调推 ‘ 四个 全 面 ” 战 略布局 ,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围绕帮助农 民、 提
高农 民 、 富裕 农 民, 加 快培 育 新 型 农 业 经营 主体 , 综 合运 用 多种 政策 工具 , 与 农业 产 业政 策结 合 、 与脱 贫
对 于推 进 农业 供给 侧 结构 性 改革 、 引领 农 业适 度 规 模 经 营发 展 、 带动 农 民就 业增 收 、 增强 农业 农 村发 展
新动 能具 有十分 重要 的意义 。 为加 快构建 政 策体 系 ,
决 定性 作用 和 更好 发挥 政府 作用 。运 用市 场 的办法 推 进 生产 要素 向新 型农 业 经营 主体优 化配 置 ,发 挥
准、 机 制有 效 的政 策支 持体 系 , 不 断提 升 新型 农业 经 营 主 体 适应 市 场 能力 和 带动 农 民增 收 致 富 能 力 , 进

步 提 高农业 质量 效益 , 促进 现代 农业 发 展 。
二、 发挥 政 策 对 新 型 农 业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着力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着力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着力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年来,我们张家港市面对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农村各项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全市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大力发展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实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2006年9月,制订出台了《张家港市现代农业建设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凡规模经营粮食面积在100亩以上、蔬菜在30亩以上,对流转出土地的农户给予连续5年每年每亩300元的财政奖励补贴,其中市70%、镇30%。

2007年9月,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又完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进一步扩大了补贴范围,明确由本市农民种植果品面积15亩以上享受同等奖励补贴;并延长了奖励补贴时间,将补贴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06年来,市镇两级财政用于规模经营的奖励补贴资金累计达到32252.6928万元。

目前,我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占比达92.5%。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的实施促进了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推动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为我市承包大户和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条件。

一是吸引了大批农业经营承包大户。

至2012年年底,我市共有农业经营承包大户1027户。

按种植种类分:粮油作物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有800户、蔬菜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有126户、林果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有80户、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的有21户;按经营面积分:规模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下的有241户、规模经营面积在100-300亩的有686户、规模经营面积在300-500亩的有72户、规模经营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有28户。

二是组建了一批以种植蔬菜、果品等高效设施农业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目前我市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383个,其中规模经营的专业合作社共有82个,规模经营面积共15909亩。

规模经营的专业合作社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下的64个、100-300万元的有13个、300万元以上的有5个。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7.01•【文号】农办计财〔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2019年中央财政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2018年9月21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2019年3月8日在参加河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明确,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等一系列部署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基础的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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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 中央办 公厅 国务 院办公厅 印发
关于加快构建政 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的意 见
庭 经营基 础性地位 。既 支持新 型农业经 营主体 发展 .又不 忽 视普通 农户尤 其是贫 网农 户 ,发挥新 型农业 经 营主体对
二、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
( 四 )引导 新 型农 业 经 营 主体 多元 融 合发 展 。支持 发 展 规模 适 度 的 农 户家 庭农 场 和 种 养大 户 。鼓 励 农 民 以 土地 、林权 、资 金 、劳 动 、技 术 、产品 为 纽带 ,开 展 多 种 形式 的合作 与联 合 ,积极 发展生产 、供销 、信用 “ 三位
成 比较完 备的政策 扶持体 系 ,引导新 型农业经 营主体 提升 规模 经营水 平 、完 善利益 分享机 制 ,更 好发挥 带动农 民进 入市场 、增加收入 、建设现代农业 的引领作 用。
( 二 )基 本 原 则
— —
体”综 合合作 ,依法 组建农 民合作社 联合 社 。支持农业
产 业化 龙头企业 和农 民合作社 开展农 产 品加 工流通 和社会 化 服务 ,带动农 户发展 规模经 营 。培育 多元 化农业 服务 主 体 ,探索 建立农技 指导 、信 用评 价 、保险推 广 、产品营销 于一体 的公益性 、综合 性农业 公共 服务组织 。大 力发展农 机 作业 、统防统 治 、集 中育秧 、加 T储 存等 生产性 服务组
政 府购买农 业公 益性服务 机制创新试 点 ,支持 符合条件 的 经 营性服务 组织 开展公益 性服务 ,建 立健全规 范程序 和监 督 管理机制 。鼓励 有条件 的地方通 过政府 购买 服务 ,支 持 社 会化服务 组织 开展农林 牧渔和水利 等生产性 服务 。支持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推乡村经济振兴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推乡村经济振兴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推乡村经济振兴摘要:党的十九大已经明确指出要注重乡村振兴发展,因此,要想充分地实现乡村振兴这一战略目标,我们就必须要注重三农问题,深刻肯定农村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

为了在乡村振兴实践中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出应有效能。

只有不断培养新型农业经营群体,才能确保农户收益不断增加。

在新型农业经济转型过程中,需要预防出现就业难题和资源浪费问题,在发展过程中以全新经济模式,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完善,为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创造理想基础,发挥出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部作用。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经济振兴引言在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相对较慢,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存在地域差异,一些地区农村经济发展不合理,甚至于一些农业机械配置难以跟得上农作物生长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导致我国农业经济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要充分的认识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征,真正的构造出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气象。

充分地考虑到现代农业发展的群体,主要是广大农民,他们不仅是农业经济发展的主体,同时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建设者,是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势群体,因此,如何能够高效地培育出适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整个农业发展来说都非常重要。

中央领导已经明确指出,如果没有现代化的农业农村发展,那么就很难能够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发展。

这也充分肯定了现代化农业对于整个国家发展的意义所在,我们必须要加强引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发展方向,广大农民要摆脱传统小农经济的思想局限,帮助他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大环境的改变,充分地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大市场的发展现状,实现农民生活水平质的提升。

1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性1.1乡村振兴战略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在进入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水平有所提升,但是依然存在城乡发展差距过大等现象,若想针对此项问题进行解决,需要重点关注农村建设情况,合理应对经济发展短板。

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规模经济发展

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规模经济发展

现代经济信息340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规模经济发展王晓云 青海省湟中县农牧和扶贫开发科技局摘要: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原来“家庭承包经营”模式下,将耕地“碎小化”的经营方式已阻碍了现代农业生产的机械化、规模化、产业化的要求。

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一系列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促进;规模经济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1-0340-01一、湟中新型经营主体现状湟中县是青海省的农业大县,拥有耕地84.7万亩,十八以来随着国家政策的引导,开始涌现出一批种养殖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至2017年初全县已注册农业专业合作社906个、家庭农场320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90个,已成为我县农业生产的主力军,是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主阵地,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领头羊。

二、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是历史的要求1.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农业生产技术已由传统经验转向现代科学技术,形成了一整套建立在现代自然科学基础上的农业科学技术和推广应用体系。

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就是培养一批新型职业农民,充分运用现代植物学、动物学、遗传学、机械动力学等科学技术,促进育种、栽培、土壤改良、植保畜保、机械生产等农业科学技术水平迅速应用。

通过创办专门从事播种、病虫草害防治、收割、养殖、加工等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产业化、社会化、职业化。

2.农业机械化程度的要求随着农业装备科技水平的提高,农业机械更是日新月异,动力更加强劲,功能更加齐全,使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促进了分工更加精细、专业,随着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规模的扩大,迫切需要能随时购买到各种机械服务,以满足各新型经营主体机械不全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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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政策体系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完善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系统,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4月甘肃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体系、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绩效考核评估制度等政策制度基本形成。

充分发挥政策体系
l 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认识
提高全社会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政府的培育引导作用。

提高认识,更新观念,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前提。

随着农村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构建组织化、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相结合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能够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持续发展。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亟需引导扶持,在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以及多形式提高发展
质量等方面发挥好政策的引导作用。

科学认识新型经营主体和家庭承包户的关系,家庭承包经营仍将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大量的家庭承包户仍然会长期存在,作为自给性生产的承包农户,同时也为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动力和原材料。

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承包户是其他主体发展壮大的重要基础,每一个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都离不开承包户的支持,而承包?r户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能力相对较弱,新型主体尤其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可以为家庭承包户提供生产各环节的服务,从而推动承包户生产方式的转变。

然而,随着农村全面改革的推进,小规模农户将逐渐减少,个体农户会逐步成长为家庭农场,这也是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开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必由之路。

2 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激励作用,健全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政策体系
创新财政支持方式,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项资金。

通过财政贴息、涉农补助、财政奖补等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生产服务性设施、进行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逐渐扩大生产规模、不断推进技术改造升级。

按照“谁种出,谁受益”的原则,整合各类财政支农资金,优先扶持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

将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实行以奖代补,对达到要求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奖励。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
和农产品加工用电给予优惠用电价格。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领域,形成多元化农业投入新格局。

创新金融支农机制,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供给。

要综合运用税收优惠、财政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

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简化审批流程,确定灵活的贷款期限,对信用等级高的实行优先贷款。

扩大农民承包地、宅基地、房屋抵押贷款试点范围,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产抵押担保贷款等信贷产品。

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险种,提高保费补贴标准,发展商业性、互助性农业保险,提升风险保障。

3 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营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
各级政府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

建立健全合作社、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备案制度,各级农业(农村经济)部门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开展指导服务,科学分类建档,建立健全新型经营主体的动态监测和降级退出机制,对新型经营主体要分类进行建档备案,以此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基本依据。

对示范作用更加明显的,积极推荐为上一级的示范性新型经营主体,不具备示范性作用的,应考虑降级或退出。

强化法制保障,切实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
合法权益。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依法兴农护农治农,完善相关法规,确保农村改革与立法衔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深化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综合执法与行业执法职能,加大农业综合执法力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生产经营。

梳理相关部门的涉农政策,增强各项支农政策之间的灵活性、时效性、衔接性,确保各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提高政策实施效率。

4 建立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发挥保险政策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引导作用
发挥金融政策支持体系的关键,在于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这是金融政策支持体系的发力点,也是助推农业提质增效、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落脚点。

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角度讲,保险政策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引导作用,应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作为重点内容和主攻方向。

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保险政策,以新理念、新技术,探索新产品、新途径,最大程度提升保险政策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引导作用。

发挥“保险+政府”合力,保险收入或理赔由保险和政府共同分担,不仅确保政策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还能够有效撬动社会资源,放大财
政资金使用效益。

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试点,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

运用保险、银行、政府“风险共担”机制,打通金融扶贫链条,解决农村信贷风险高、信贷机构放贷意愿不足导致的“血脉不通”难题.结合当前正在推进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通过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5 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保障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人才供给
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扶贫、教育、科技等部门培训资源,以种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返乡农民工农村复转军人等为重点,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培育一批懂生产、会经营、有技能的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广校、农技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合作,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设计培训内容、形式,安排培训场地。

构建由农业、人社、扶贫、教育部门组合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实际的培育制度和培育政策,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适合成人特点的技术技能培训、各种政策扶持等物质帮助,尤其是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劳动力给予政策帮扶,加大这些地区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这一弱势群体尽快脱贫致富。

让想务农、有经验的“老农”转变观念提升技能,提高了科
学种田的能力和水平,成为稳粮增收的基础力量。

让能创新、敢创业的“新农”,将现代经营理念及产业发展模式,以及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方式引入农业,成为推动种养业转型升级的引领力量。

让高学历、有情怀的“知农”快速成长,成为推动乡村振兴的新生力量。

政府要支持并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技术专利、“三品一标”认证、进行品牌创建,通过财政奖补给予适当奖励。

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

探索通过奖补等方式,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提高农业经营管理水平,找准农业科技创新方向和重点,用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积极做好成果转化。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新华社,
2017.06.21
[2]农业部部长韩长斌解读《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新华社,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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