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审报告五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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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2019年11月19日,原告花溪张翼副食店因被告二王堂红和被告三罗成碧摆放在其门前的炭火复燃而被烧,店内财务损失严重,遂将其物业管理公司花溪大寨物业管理公司和王堂红、罗成碧作为第一、二、三被告人起诉至花溪区人民法院,请求三位被告人作出连带赔偿。

庭审调查

审判长:原告你方诉请的损失具体组成子集金额是否如赔偿金赔偿清单上所示内容一致?

原告:诉请的金额与赔偿清单是一致的。

审判长:请说明直接损失2481103.80元的来源。

原告:审判长,该金额系原告起诉前由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花溪区大队向原告提供的数据,该数据当时未区分,未区分原告及第一被告第二,三被告之间其余损失的金额,那么原告起诉之后向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花溪区大队调取了原告的损失统计。原告实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136658.7元,具体的金额见原告提交的火灾损失统计表。

审判长:建构筑物及装修损失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失,这些损失的金额都是当时原告自己申报的吗?是原告与消防部门共同清点的,但这个问题呢,刚才第一被告和其余几个被告在质证的时候提到了,我在这里呢,专门上向裁判长做个解释,请您看到损火灾损失统计表的后面有分项。包括第一被告和第二,三被告在内的损失统计表的时间是2019年的11月25日,就请您看第二第一被告。还有第二,三被告罗成碧,王堂红。这几张分项的财产损失统计表,他们是2019年的11月25日,那么他们的这个损失呢,我们不清楚是怎么样的一个申报情况,但是并不是在火灾当天与确认的,是火灾之后六天与确认的。但是,原告的全部损失确认的时间是2019年的11月19日,也就是火灾当天我再看见的当天进行确认的。并不是原告申报的是原告同同消防人员在现场进行清点,在现场进行清点,消防人员清点完毕之后,对具体的损失予以统计产生的结果。同时,2019年11月19日,消防部门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那么在进行现场勘验和对原告方的损失

进行统计的时候,包括本案的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及第二,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均在场。

审判长:营业利润损失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

原告:从2019年11月19日开始,火灾发生是19日。

审判长:计算到2020年3月19日是吗?

原告:实际上,在我们起诉的时候,我们是按照每个月的营业利润70350元一下计算四个月。开始发生次日开始计算,按每个月70350元计算,计算到2020年的3月19日。

审判长:这是暂时计算?之后也是按照70350元开实际计算到赔偿完毕是吗?

原告:是的,之后的也按每月70350元计算到赔偿完毕。

审判长:70350元是你方估算的吗?

原告:是我方根据以前年度实际经营利润估算的,因我方全部会计凭证,收银系统已经在本次火灾事故中全部烧毁。

审判长:原告,从2019年11月19日起,门面至今一直都没有使用,是不是没有使用?

原告:无法使用。现在门面的状况是什么?张艺副食店这个门面的状况是什么?

原告:您说的状况是指的是权力上状况,还是现实中的?

审判长:现实状态是什么样子?

原告:嗯,现在的状态就是由于火灾造成了大面积的这个货品的烧毁以及烧损。那这个店面的话已经成为一个潍坊,由于在火灾中取出时,消防部门进行灭火消防这个烈火。房屋的话,已经存在了这个使用的安全隐患,现在无法使用。

审判长:现在还是保持着被火烧完现场的状态呢,还是被人为的挪动过?

原告:火灾勘验完毕后,现场我们是没有动过,但是呢,中间有两次发生了盗窃行为,我们报了案,但现在现场基本上是封存的,基本保持当时的当时的那个状况,基本保持当时的状况。

审判长:原告的租金交到什么时候?

原告:租金交到2019年12月31日,交给第一被告的年租金是280800元,交到了2019年12月31号。

审判长:之后就没有交过哈?

原告:之后没有再交。

审判长:那你们的租金损失是怎么计算的呢?

原告:我们同样是与营业损失计算的时间是一样的。计算的期限是从2019年的11月19日计算到2020年3月19日,按照年租金280800进行的计算,但是我们的租金确实只交到了2019年12月31日。

审判长:2019年1月1号到2020年3月19号的确没有调出去了,是吧?

原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9日的确没有交租金。

审判长:被告一,该门面暗色的门面有没有产权证?

被告一:没有产权。是根据 101号文件搭建的钢架结构房交由我出租经营。

审判长:是否安排保安值班?

被告一:保安的职务范围是停车场,不是门面。

审判长:原告,你方要求几被告承担责,承担的是什么责任,依据在哪里?

原告:首先是王堂洪罗村碧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本案。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的缘由是罗成碧宇,王堂红经营的经营的烧烤摊碳火复燃所引起的。那么该二人是本次火灾起因的直接人,直接责任人该了人就未成年人,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要监护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呢,第二个呢是,最大火灾直接起因是由于干扰的人,但是,但是我们认为我们认为第一被告在本次财产损害当中实施了共同形成的行为就是就是这个。该案发的火灾地域本身是不允许摆放烧烤摊位的,而且他面临的本身就直接是。消防通道消防通道,那么第一被告在?第二第三被告王涛红,罗盛碧并不摆放烧烤味的情况下,允许他摆放烧烤摊位,并且将该烧烤摊位摆放的地点指定在原

告超市的门口是导致。这一次财产损害结果的另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因此因此因此我们觉得啊,第一被告与第二,三预计,其余被告应该是。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应当承担共同赔偿损害的责任,也就是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长:王堂红、罗成碧,你们摆摊有没有向大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过租赁费?

被告二、三:交过,每月交500元。

被告一:这500元是管理费、卫生费和电费,不是租赁费。

审判长:王堂红、罗成碧,你们摊位的位置是物业公司指定的吗?

被告二、三:是的。

被告一:我们是指定了摊位,但他们摆放炭火的地方不是我们指定的。审判长:王堂红、罗成碧,你们的炭火一直堆放在那的吗?物业公司有没有来说不准堆放在哪?

被告二、三:他们没说过,超市也没说过。

审判长:各位对起火的原因是炭火复燃,各方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一:无异议。

被告二、三:有异议。

审判长:王堂红、罗成碧,你们是什么时候开始在案发地开始做烧烤生意的?

被告二、三:2019年4月份。

审判长:各方对案件事实部分还有没有补充的?

被告一、二、三:没有

辩论环节

原告:原告认为,原告本次财产的损害系由第一至三被告造成的,应当由上述被告承担连带的共同偿还责任赔偿责任。原告的聚损失包包含直接经济损失,经营利润损失,房租损失和房屋检测费的损失,其中其中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是经过贵阳市消防部门认定的,有210余万元,210万元这一部分直接的经济损失应当有其余全部被告共同赔偿。第二,原告的经营损失是因为本次火灾导致原告所经营的超市无法继续经营。原告在火灾之前每个月的经营收益大约为7万元。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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