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3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1、项目部必须设立相应的劳动纠纷处理调解小组,组长由劳务项目负责人担任。
2、施工现场如发生劳动纠纷时,调解小组必须及时妥善解决,化解矛盾,如项目部调解小组无法解决时,可以逐级向上报帮助解决。
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
4、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的,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6、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2)是指国家对于劳动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和裁决的一套制度。
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行政等方面的争议。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劳动纠纷的第一步是尝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相关机构(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会对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调解是一种快速、经济、灵活的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
2. 仲裁: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劳动纠纷就可能进入仲裁程序。
仲裁是指由独立的公正的仲裁机构负责裁决劳动纠纷。
仲裁程序通常比法律诉讼程序更简单和便捷,且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3. 法律诉讼:在某些情况下,劳动纠纷可能无法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就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劳动纠纷处理制度中,通常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负责劳动纠纷的处理。
这些机构包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争议法院等。
这些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劳动纠纷的公正处理。
此外,国家还会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标准进行规定,保障权益受到合理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6日【字体:大中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已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公正、及时的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方面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第二章调解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仲裁规定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证据责任明确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章代表参加明确了当事人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六章协调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投诉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了调解员的条件,他们应该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
第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方式,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
调解组织应当在口头申请时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强调了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他们达成协议。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1.2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在册的正式员工。
2.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
2.3 对于涉及公司与外部合作伙伴之间的劳动争议,可参考本制度进行适度调整后使用。
第三条定义3.1 劳动争议:指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或争议。
3.2 调解:指在争议发生之后,由经过培训的调解员帮助双方当事人进行争议解决的过程。
3.3 仲裁:指将争议提交给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经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劳动争议处理流程第四条争议调解阶段4.1 任何一方发现劳动争议发生时,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申报。
4.2 劳动争议调解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期间,双方应乐观搭配供应相关证据和料子。
4.3 调解员应当以公正、公平、中立的原则进行调解,以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共识,并记录下调解结果。
4.4 如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无法达成全都看法,双方可协商申请进入下一阶段仲裁。
第五条争议仲裁阶段5.1 双方当事人申请进入仲裁阶段时,需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提交给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2 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仲裁庭召开仲裁会议。
5.3 仲裁庭成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应具有独立、公正、专业的素养。
仲裁庭成员将依据双方当事人供应的证据和叙述进行审理。
5.4 仲裁庭应在受理仲裁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即为终审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5.5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争议处理的权益保障第六条保密原则6.1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保守涉及争议事项的秘密,不得随便泄露给外部人员。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人事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平台,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重大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第七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劳资双方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工资福利争议、工作时间争议等。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劳资双方均应积极参与,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条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成员应由劳资双方共同推荐,并经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受劳资双方的调解申请;组织双方协商,促成和解;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意见,协助双方解决争议。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协调分工明确,各成员分工责任清晰;积极主动,工作效率高;保守调解秘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素养;具备一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经验;严守职业道德,履行调解工作的中立性。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所在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争议的具体内容;所需调解的具体事项;申请人的要求。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核实申请人的资料,并通知对方一方,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收到双方提供的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争取和解。
第三章调解第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调解,包括面对面协商、书面调解等。
调解过程中,应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第十三条若劳动争议调解无法达成和解,调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意见,协助双方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调解意见应具体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正公平。
企业劳动争议条例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7.06•【文号】国务院令第117号•【施行日期】1993.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调解职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化解。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调解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二)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解场所,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调解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调解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认可。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是全国、省、市、县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协会等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调解员组成,统一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接收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申请受理情况;(三)调解准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对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进行了解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四)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根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安排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五)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制定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六)不成调解:如果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继续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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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劳动争议的概念
• 一、工作场所冲突相关概念
• (二)冲突
• 从不同理论视角出发,对于冲突的定义是不同的:
• 博弈论。 • 人际交往理论。
• 从分类情况看,工作场所冲突大致可以分为两个类型:
• 任务型冲突。 • 关系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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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劳动争议的概念
• 一、工作场所冲突相关概念
• (二)冲突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包括因损害赔偿发生的争议,因违约金问题发生的争议,因女 工权益保护或患病、受伤的医疗和生活费用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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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劳动争议的范围与分类
•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 (一)按劳动争议主体划分
• 1.个别劳动争议
• 个别劳动争议又称个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数量在规定人数限额以下,与用人单位发生 的纠纷。
• 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进行自主选择,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一般有如下三种方式:当事人 之间的直接协商;劳动者邀请工会组织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当事人代表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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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我国现阶段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 二、调解
• 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依据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说争议双方当事人, 通过民主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消除争议的一种方法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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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劳动争议的范围与分类
•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的权利而产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8篇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8篇篇1一、争议处理原则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为解决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而制定的处理办法。
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原则,以协商、调解为主要方式,解决劳动合同争议。
二、争议范围本合同所指的劳动合同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过程中的争议;2. 工资、福利、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方面的争议;3.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4. 培训、保密、竞业限制等协议内容的争议;5. 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争议。
三、争议处理途径1. 协商解决: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积极寻求共识,达成和解。
2. 调解:如协商无果,双方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
3. 仲裁:若调解仍无法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4. 诉讼:若仲裁结果无法执行或双方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商与调解1. 双方应在发生争议后15日内进行友好协商。
协商期间,双方应尊重对方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2. 若协商无果,可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应积极参与,配合调解工作。
五、仲裁与诉讼1. 申请仲裁前,双方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仲裁过程中,双方应遵守仲裁规则,尊重仲裁结果。
2. 若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未提起诉讼的,仲裁结果即为终局裁决。
六、法律责任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违反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争议,该方应承担解决争议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等。
七、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第十一章考点手册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第十一章劳动争议处理本章概览:本章需要关注细节较多。
重点关注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考点67劳动争议的分类和意义(★★★一级考点,一般为单选、多选)1.劳动争议的分类履衍、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1)根据争议的主体不同,可将劳动争议分为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2)根据劳动争议性质不同,劳动争议可区分为权利事项争议和调整事项争议。
(3)在我国,目前通常把劳动争议分为“一般劳动争议”和“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立法的意义我国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1995)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和问题作出了规定。
考点68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包括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存在劳动关系、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等的纠纷。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各个环节。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除名、辞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时间。
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考点69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和原则一、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1)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原则;(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考点70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二级考点,一般为单选、多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由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相互衔接的争议处理程序共同构成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体系。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范文(4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发生的各类劳动纠纷。
第三条本单位劳动纠纷的处理以公平、公正、公开、互动为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劳动纠纷的处理遵循民主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纠纷的处理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基本出发点,维护法律权益、有序管理、促进和谐。
第六条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纠纷处理机构,配备专职劳动纠纷处理人员,提供充足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雇主应当为劳动纠纷处理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二章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第八条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协商阶段:当事人就劳动纠纷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签署协议。
(二)调解阶段: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申请调解。
(三)仲裁阶段: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可申请仲裁。
(四)诉讼阶段: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满,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选择在上述各个阶段进行劳动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不限制当事人通过其他和解方式解决劳动纠纷。
第三章劳动纠纷的协商和调解第十一条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协商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协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工时、工作条件、劳动合同解除等。
第十四条协商的结果应以签署协议的形式表达,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五条协商不成的,当事人有权向劳动纠纷处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十六条调解由劳动纠纷处理机构的调解员进行。
第十七条调解员应自行决定调解方式和具体操作,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互动的原则。
第十八条调解的结果应以调解书的形式表达,并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劳动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第十九条协商、调解不成的劳动纠纷,当事人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仲裁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处理规则与应对技巧》章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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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处理办法
劳资纠纷处理办法一、和解: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可以向调解组提出书面申请。
三、仲裁: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诉讼: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本文整理了条例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劳动争议处理方案及措施
劳动争议处理方案及措施引言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工资、工时、福利待遇、工作环境等问题而引起的分歧和冲突。
劳动争议的存在不仅会对雇主和雇员的利益造成损失,还会破坏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方案及措施至关重要,本文将提出一些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方案及措施。
劳动争议处理方案1. 法律调解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步是法律调解。
各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进行调整和处理。
当劳动争议发生时,雇主和雇员可以委托专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律师进行调解,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法律调解的好处是能够依法公正地进行处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避免争议升级。
2. 内外调解结合除了法律调解外,建立内外调解机制也是一种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方案。
内部调解主要通过与劳动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倾听他们的诉求,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外部调解可以借助于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如劳资磋商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通过中立的角色进行调解。
内外调解的结合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争议的实质,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 公开透明为了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应该向公众公开争议调解的过程和结果。
公开透明能够有效减少舆论压力和误解,维护外界对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信任,提高调解结果的可接受性。
同时,公开透明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雇主和雇员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4. 教育培训劳动争议的发生往往与双方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清晰、沟通能力差等因素有关。
为了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可以加强劳动者和管理者的培训教育,使他们充分了解劳动法规的内容和要求,增强双方的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技巧。
培训教育可以提高员工对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也可以提高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公平处理争议的能力。
劳动争议处理措施1. 快速响应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应该立即对其进行处理。
及时响应可以有效遏制争议的升级,防止争议对劳动关系和生产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失。
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强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公司订立本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适用于公司内因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和纠纷的处理。
第二条争议解决原则本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处理劳动争议,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实现法律的保护、公平的处理、员工的满意。
第三条权责划分公司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权责划分,保障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争议的受理、调解和处理等工作,各级领导对劳动争议的处理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争议解决程序第四条受理劳动争议员工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供应相关证据和料子。
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诉后,将签收回执交给申诉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认真调审核实,并将争议记载檀卷。
第五条调解处理1.争议双方发生争议后,可以自己乐意通过调解解决。
人力资源部门将派出专业人员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争议双方,双方达成全都即为调解成功。
2.调解期限为10个工作日,假如调解不成,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解期限延长后,需向员工说明原因,并征得其同意。
第六条仲裁处理1.假如调解未能达成全都,争议双方可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2.申请仲裁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据和料子。
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立刻组织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将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裁决,并书面通知争议双方。
3.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争议双方应依法履行。
第七条诉讼处理假如争议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可以在裁决书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第八条期间计算全部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如期限最终一日为法定公休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劳动法官方笔记精讲9
劳动法 精讲9【官方笔记】目录一、教材结构二、本章知识点及考频总结三、配套练习题一、教材结构二、本章知识点及考频总结【第十一章】第三节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相关情形1、不与⽤⼈单位订⽴书⾯劳动合同⾃⽤⼯之⽇起1个⽉内,经⽤⼈单位书⾯通知后,劳动者不与⽤⼈单位订⽴书⾯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通知劳动者终⽌劳动关系。
(1)⽆需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2)应依法⽀付其实际⼯作的劳动报酬。
2、由于劳动者原因订⽴的⽆效合同,对⽤⼈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提出的书⾯辞职书如未届满30⽇即离职,则发⽣本法规定的违法解除的后果。
(2)违法解除如造成⽤⼈单位损失,劳动者应予赔偿。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竞业限制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照约定向⽤⼈单位⽀付违约⾦。
(1)违约⾦的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
(2)⽤⼈单位要求⽀付的违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1)⽀付违约⾦(如果双⽅约定违约⾦)(2)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劳动者建⽴双重劳动关系造成损失⽤⼈单位招⽤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低于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1)对⽣产、经营和⼯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章】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劳动争议的概念、特点1、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所⽣之争议及⽤⼈单位或⽤⼈单位团体与⼯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的争议。
2、特点(1)主体是特定的(2)内容具有⼴泛性(3)围绕经济利益性展开(4)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劳动争议的分类1、按照争议标的不同(1)权利争议:当事⼈主张权利存在与否或有⽆受到侵害或有⽆履⾏债务等发⽣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5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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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2001年司法解释一,2006年司法解释二, 2010年司法解释三。 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节 劳动争议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劳动争议,亦称劳动纠纷, 劳资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关于 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 (二)特点 1、从主体上看,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双 方当事人(即劳动者或工会和用人单位或 用人单位团体)之间发生的争议。
支付令:民事诉讼中的督促程序,是指法 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的申请,不经辩论,便向债务人发出支付 令要求债务人支付,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 内(收到后15日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即 发生与生效判决等同效力的程序。 债务人提出异议后,支付令即失效,当事 人可以通过正常程序解决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思考:订立争议的理解 (1)已经实际用工,尚未订立劳动合同, 就劳动合同订立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 争议? (2)尚未实际用工,就劳动合同订立(如 合同内容如何确定)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 劳动争议?
两种特殊情况: A、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 书,学生毕业后一方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此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B、就业歧视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个人认为:上述争议属于劳动法领域的争 议,但并不属于狭义的劳动争议的受案范 围,故无需仲裁前置,而是直接进行诉讼 解决争议。
(三)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 涉外劳动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含 涉外因素。 注意:1、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职工之间的 争议属于国内劳动争议。 2、用人单位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劳动争议适 用中国法律。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受案范围(第2条) 受案范围的意义:并不是所有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之间的争议都是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思考: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 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 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 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 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 纷。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法
导论: 一、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一)自力救济 1、自决:双方通过武力解决 2、和解:双方协商解决 特点:无第三方参与,依靠自身力量解、调解:在第三方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2、仲裁:由第三方裁决 共同点:有第三方参与,依靠社会力量解 决争议。 不同点:调解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愿,而 仲裁主要体现仲裁者的意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 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 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司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 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 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 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 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 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利益争议,又称确定权利的争议,指
因主张新的有待确定的权利义务所引发的 争议。 争议的目的是要求合同中确立当事人某 种利益,使之上升为权利。一般表现为劳 动关系运行过程中的集体合同订立和变更 环节,较多的表现为订立、变更集体合同 的谈判陷入僵局或失败。 利益争议一般不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 方式解决,而一般是在政府干预下协商解 决。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 争议; 思考:《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概念的 理解? 实质上,上述都属于劳动合同解除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即劳动标准(基准)争议。 关于福利争议的理解: 个人认为:应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福利, 如补充保险、交通费、电话费补贴等。如 果与劳动关系无关的福利不应归入劳动争 议范围,如困难补贴的发放。
3、组成:由两方代表组成。 (1)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或全体职工推 举产生 (2)企业代表:企业负责人指定。 (3)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 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即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 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指导下工作。
五、调解的效力 (一)劳动争议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二)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 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 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调解协议书性质和效力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 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 行。
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 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 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 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不利后果。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调解
一、概念 二、调解组织(第十条)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1、设置:用人单位内设立,办事机构设在 工会。 2、性质:基层群众组织,属民间调解。
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 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 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 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 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 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 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共同请求:是指职工一方基于同一事实经 过而且申请仲裁的理由相同。 如:拖欠多名职工工资,同一工伤事故等。
(二)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权利争议,又称实现既定权利的争议, 是指因实现劳动法、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规定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一般由一 方不履行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引发。
(二)调解、仲裁和诉讼(一调一裁两审)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 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 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 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 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 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思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缴纳 问题产生的争议是否是劳动争议?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第14条) (一)合法、公正、及时 (二)着重调解原则 (三)三方原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 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 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 问题。
五、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一)协商和解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 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 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 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 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 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 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 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 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 令。
(三)部分劳动争议鼓励通过行政部门解 决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 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 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 依法处理。
六、劳动争议处理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定 (一)谁主张、谁举证 (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 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 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 承担不利后果。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 调解职能的组织。
三、调解原则 1、自愿原则 2、合法原则 3、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原 则
四、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实施调解:一般召开调解会议
(四)调解终结 1、达成调解协议 2、当事人双方和解 3、调解失败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 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 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 通知 (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 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 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