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文
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2019-08-211、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分割指对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义的财产分割不仅仅指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夫妻各⾃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分担。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应当包括⼴义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的规定,同时还包括⼦⼥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婚姻法所有关于夫妻双⽅之间财产分配和影响财产分配事项的规定。
这些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相互结合,形成⼀个系统化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形财产。
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形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
还有⼈认为谋⽣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
谋⽣技能作为⼀种劳动能⼒,它依附于⼈⾝,并且很难⽤⾦钱衡量,⽤马克思劳动⼒价值的观点,劳动⼒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
所以,把谋⽣技能也作为财产进⾏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
很多⼈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
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即使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各⾃所有,仍然有家务补偿,分担⼦⼥抚养费等问题,也就是说,个⼈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全属于个⼈,还有可能分出来给⼦⼥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财产的分割。
所以,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部分夫妻各⾃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的清偿、⼦⼥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各⽅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文档模板第一部分:背景介绍离婚是一场不幸的家庭事件,而财产分割则是其中一个最棘手的问题。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涉及财产的划分和分配,对离婚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各种角度分析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规定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第二部分: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合理和便利。
公正是指离婚夫妻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共同协商决定财产的划分和分配。
合理是指应该确保离婚夫妻的结婚财产划分和分配,以及离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划分和分配,都是合理的。
便利是指应该尽可能简便有效地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部分:财产分割的原则1.结婚财产原则:结婚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有证据表明结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2.离婚财产原则:离婚财产是指离婚前夫妻名下的财产,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3.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该根据比例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应该根据财产的性质、价值、来源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4.个人财产原则:个人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前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
个人财产不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第四部分: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上述原则,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共同协商原则:夫妻应该共同协商财产分割事宜。
在协商过程中,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形成一份合理的分割方案。
2.诉讼原则:如果夫妻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财产的性质、来源、价值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部分:结论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夫妻需要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本着公正、合理和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决定。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注释:1.离婚案件:两个配偶因次以下情形之一,自动解除婚姻;情形包括:通奸、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冷淡等。
论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
离婚 财产分 割制 度的 一些 建议 。 关键词 : 离婚 ; 产分割 ; 同财 产 财 共
中图分 类号 :D 2 .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6 1—1 9 ( 0 9) 5—0 0 939 17 4 120 0 1 5—0 5
么离婚过错赔 偿制度就很 虚伪 。精神 损害赔偿 的计算 标准 适用相关 的司法解 释 , 可是在适用上仍然缺乏可操作性和可
量化性 , 国法律将不 同的精神损害分类然后按不 同的计算 外 公式计算 , 其结果是 比较 精确 的, 至少 比我 国现行 的婚 姻法
在 这 方 面 的 规 定先 进 。 12 2 有 利 于生 产 和生 活 的原 则 ..
了如 下 规 定 :
所 谓 过 错 , 行 为 人 决 定其 行 为 的一 种 心 理状 态 。 故 意 是
又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 , 行为人 的行为
是故意或过失 , 或过错程度 的大小如何 , 于确定 其 民事 责 对
任并无实 际意义 。但是 , 在特定 的情 况下 , 在混合过错 、 同 共
新《 婚姻法 》 的颁 布实施 , 离婚 时夫 妻共 同财 产 的分 对
割 重 申 了 旧《 姻 法 》 定 的 坚 持 男 女 平 等 原 则 , 持 照 顾 婚 确 坚
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 , 坚持 离婚损 害赔偿原 则 , 坚持经 济 帮助原则 , 在此基础上又增加 了三项基本原则 , : 即 坚持照顾 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 坚持 不损 害国家 、 体和 他人利 益 的原 集 则 , 持有 利于生产生活 的原则 。 坚
略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无工 作 一 方 没 有 收 人 来 源 , 对 对 方 所 得 财 产 有 同 等 的 所 有 权 。 但
离婚 时适 用 均 等 原 则 , 维护 其 利 益 。这 种 貌 似 平 等 的 规 则 , 以 在
具体 的实 施 后 果 往 往 使 人 感 觉 不 公平 , 背 公 正 的 理 念 。 违 平等 的 概念 不 单 单 意 味 着 以相 同 的 方式 对 待 所 有 的人 ,给 不 同处 境 的
坚持 照 顾 子 女 和 女 方 利 益 的 原 则 ; 顾 无 过 错 一方 的 原则 : 平 照 公 均 等原 则 ; 尊重 当事 人 意 愿 , 财产 约定 优 先 于法 定 的 原 则 。婚 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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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以相 同 的待 遇 只 会使 不公 平 延 续 下 去 , 而不 会 使 之 消失 。 护 保 弱者 的正 义 观 历 来 是法 律 的重 要 价 值 理 念 。正 义 可 以分 为 形 式 正 义 和 实 质 正 义 , 体 到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制 度 中 , 质 正 义 是 按 婚 具 实 姻 法 所 确 立 的 价值 标 准 对 夫 妻 双 方 共 同财 产 进 行 权 威 性 的 公 正 分 割 , 于形 式 正 义 的经 典 表 述 是 : 同样 情 况 同 样 对 待 ” “ 关 “ 或 类 似情 况类 似处 理 ”它 们 之 间 的关 系 是 形 式 正 义 以 实 质 正 义 为 前 .
【 要 】根据《 摘 婚姻 法》 最高人 民法院《 及 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的规定 , 结合 司法 实践 , 人
浅谈离婚财产分割探讨
离婚财产分割探讨离婚财产分割是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实践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数量和种类愈加复杂,因而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研究和探讨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将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现实问题、分割原则等方面进行浅谈,以期对此问题的了解有所提高。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依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数额和其他有关情况,由人民法院按照平等原则分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财产分割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离婚前取得的财产,离婚时作为离婚财产处理。
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均是单独财产。
”以上两条法规对分割离婚夫妻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其实质是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寻求达成协议,如协议不成,再由人民法院按照平等原则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单独财产,不属于离婚财产。
二、现实问题1.财产的来源问题现实中,夫妻之间的财产来源种类繁多,既有夫妻共同经营的家庭共同财产,也有夫妻个人劳动所得、婚前财产、赠与财产等。
这使得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变得十分复杂。
2.财产分割的公平问题在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下,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当在离婚后得到平等分配。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来源、数额、贡献程度等原因,实现公平分割并不容易。
3.财产分割的诉讼成本问题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往往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这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
对于一些经济状况不佳的离婚当事人来说,这将会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1.诚信原则夫妻在离婚时应本着诚信原则,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充分的清查和公开,以便双方能够在财产分割时做出正确的判断。
2.公平与平等原则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尊重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数额和其他有关情况。
应当根据双方的财产情况、财产来源和贡献等因素来进行平等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1、一般规定(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特殊规定(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学论文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摘要: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程序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这些规定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
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采取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一些变化。
因此,近年离婚率不断攀升,并且在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和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了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
那么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可以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则法院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
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
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
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
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学论文】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
【法学论文】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法学论文】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摘要:在我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采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即离婚时,夫妻双方应按照公平、合理、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商议一致分配共同财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往往浮现争议和艰难,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本文旨在基于现有法律法规、相关理论和实践案例,对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改进方案。
一、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发展历程(一)早期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不足(二)现行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基本原则二、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难题(二)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公平性问题(三)离婚抚养费标准的不合理性三、提高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实效性的改进方案(一)完善家庭财产管理制度(二)完善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标准(三)调整离婚抚养费标准四、结语本文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指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制度。
司法实践:指法律官员在处理案件时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公平、合理、有利于子女的原则:指夫妻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遵循的原则。
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标准:指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包括操作程序和判决标准两部份。
离婚抚养费标准:指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的标准制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婚姻法》: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婚姻法实施条例》:为了保障婚姻法的实施而制定的细则法规,详细规定了婚姻法的各项内容。
《民法典》: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国现行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础法律,包括财产权等方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指导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离婚抚养费标准的通知》: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于离婚抚养费标准进行的一项调整和规定。
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分析
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事件背景:2010年,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
婚后,他们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中心的房产作为共同财产。
然而,不幸的是,他们的婚姻逐渐破裂,无法挽回。
于是,他们决定离婚,并开始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事件经过:2013年5月,张先生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婚前已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
在该案中,双方都同意房产为共同财产。
在法庭上,张先生提出了购房资金的来源,包括他婚前的存款、父母的赠与和通过贷款购房。
而李女士则表示,她在婚后为家庭付出了很多,包括照顾孩子和打理家务,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法院调查了购房资金的真实来源,并认定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鉴于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款项的来源与婚前财产明确区分,并且房产主要是由婚前财产支付,且李女士在夫妻关系单方面解约时,没有贡献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将房产分割给张先生所有,并要求李女士从房产交易价格中分得一半。
律师点评:在该案例中,夫妻关系解约后的共同财产分割主要涉及房产,这是离婚案中常见的争议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后所获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然而,在该案例中,由于双方对个人贡献的不同,以及购房资金的来源明确,法院依据离婚前后夫妻的财产情况,判决了张先生将房产完全归为个人财产,并支付给李女士一定的补偿。
此案例突出了婚后财产分割中对财产来源的重要性。
离婚时,夫妻双方应提供能够证明其个人财产来源的有效证据。
如果财产来源可以明确区分,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贡献以及离婚前后的财产状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在离婚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相关财产证明材料,以便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结: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最终在法院的调查和判决下得以解决。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到夫妻结婚期间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及收益的处理问题。
在离婚时,夫妻可以协商分割,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好公平的分配。
一般来说,夫妻在结婚时可以选择由谁管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可以在婚前签署夫妻财产协议书来规定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方式,以及财产归属的规则。
但是在没有财产协议书的情况下,夫妻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共同财产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不是简单地把共同财产平分。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了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家具、装饰品等,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在具体分割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来源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可以是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两种。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前就拥有的财产,婚后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所获得的财产。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这些财产是哪个时间段所得,并进行合理的归属。
2. 财产性质3. 财产价值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是分割时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在进行财产价值的评估时,需要考虑物价、市场价格、附加价值等。
对于无法确定价值的财产,可以通过市场价格的估算或拍卖来确定具体价值。
4. 分割比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在协商分割时,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作出的贡献。
在确定分割比例时,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达到双方比较满意的结果。
总之,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并在实际情况下进行具体协商。
对于离婚时的夫妻而言,公正、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可以缓和双方情绪,避免纠纷和争端,促进离婚后夫妻的和谐关系。
论离婚案件之共同财产分割
近年来 , 我国离婚率总体上呈现 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法院受理 的 离婚案件 也越来越多 。离婚案件的争议主要涉及夫妻感情 是否确 已 破裂、 子女抚养以及 财产 分割等问题 , 其中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 的关键 , 是离婚诉讼 中双方当事人 争议最多、 复杂度最大的部分, 这是
因为随着社会 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社会上各种经济产物的出现, 财产 加 的人力资本作为共同财产 。
还 存 在 一 些缺 陷 。
《 婚姻法》 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意思
是 : , 或妻 在 处理 夫 妻 共 同财 产 上 的 权利 是 平 等 的 , 何 一 方均 有 一 夫 任
权决 定: 夫或妻非因 日常生活 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 决 二, 定, 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 同 意思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 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意 《
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但在实 际实施 中遇到不 夫妻共同财产 , 原则上均等分割, 但根据生产、 生活 的实际需要和 导致离婚的, 财产的来源等情况 , 具体处理时也可 以有所差 别。 若夫妻一方在离婚 时有过错的话, 在分割共同财产 时, 应当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给无
过 错 方 多分 几 成财 产 。
第一, 平等分割 原则 的不足 。在过分强调平等时, 往往 忽略了弱 势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 第二, 适当照顾 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的缺憾。 虽然婚姻法强调在
见》 也规定 了, 人民法 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 应当依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 但这项原则实际操作有
照《 婚姻法》 《 、 妇女权益保障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 分清个人财产、 夫妻 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坚持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 儿童的合法 权 益, 照顾无过错方 , 尊重 当事人意愿,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的原则, 合情 合理地予 以解 决。
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论文
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论文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摘要:本文主要探讨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分析各种情况下的财产分割方案及其合法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首先介绍了离婚问题的背景和相关概念,随后介绍了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然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财产分割中的几种常见情况进行分析,包括财产来源、财产协议、婚姻期间借款等方面。
最后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种可行的财产分割方案及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方式;法律法规;常见情况;方案;问题第一章离婚问题的背景1、离婚问题的社会背景“离婚”这个词汇的出现,意味着家庭关系出现了裂痕,社会关系也难以避免出现一定的喧嚣声,因此离婚问题已成为当代社会的普遍现象。
2、离婚问题的概念离婚,即指婚姻关系的解除。
在我国,离婚是指一方或两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为基础,经民政部门登记确认,结束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第二章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和方式1、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合法、自愿和保护家庭利益等方面,其中“公平”和“合法”是财产分割的基本准则,财产分割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议的约定,以达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效果。
2、财产分割的方式财产分割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综合方式、实物划分或者折价弥补等方式,双方应当达成一致协议。
但是协议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损害任意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财产分割中的常见情况1、财产来源对于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一方婚前或者婚后所得的财产,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割。
2、财产协议婚姻期间的财产协议,应以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前提,约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3、婚姻期间借款对于婚姻期间无论借款方是谁,都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如在离婚时未还清,则夫妻双方应承担各自应当支付的债务。
第四章财产分割方案与注意事项1、财产分割方案财产分割方案应以双方协商为前提,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分割原则和方式,公平合理,不得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
试论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原则
同财产 中一种 , 自然在分 割的 时候 也要遵 循夫妻共 同财产分 割的 妻双方 对共 同财 产有平 等分割 的权利 , 妻共有 的房屋 是夫妻共 夫
基本 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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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财 产 的一种 , 在对 夫妻 共 同共 有房 屋进行 分割 时 , 也应 适用 平
等的 原则 。 婚姻 法》 3 条 规定 , ‘ 第 9 离婚 时 , 妻的共 同财 产 由双 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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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离婚 时夫 妻 共有房 屋 的分 割原 则
黄福保
摘 要 处理离婚 纠纷时,作为婚姻住所的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本文探讨了离婚时夫妻 共有房屋的分割原则, 提出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并指出应在夫妻共有房屋分割上确立针对夫妻共有房屋分割 的专 门原 则. 关键词 房屋 夫妻共有 分割
需要 , 抚养未 成年 子女 的一方适 当多分一 些财产 , 给 以保证 未成 年 子女 的身 心健康 成长 。 在我 国现 阶段 , 妇女在 很 多情况下 是一
一
些 问题 :
第一 , 适用平 等原则 上, 在 这种貌 似平等 的规则 , 其具体 实施
个 弱势群体 。夫妻 离婚 时 , 坚持 照顾 子女和 女方利 益 的原则 , 意 后果 往往 使人 感觉不 公平 , 违背 公正 的理念 。 目前 中国法律 规定 味着 分割夫妻 共 法 的离 婚财产平 等分 割原则 , 充分考虑 在经 济转型 期间妇 女所 “ 并未
是男 女平等 原则 。 婚姻 法》 2 强调 :实行 婚姻 自由、 ‘ 第 条 “
一
法学论文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法学论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还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因此,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时必须解决的问题。
夫妻财产分割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可以不均等。
如果有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这些规定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
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我国的婚姻法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并强调法律规范的强制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优先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这是因为在家庭中,通常是女方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和照顾子女的工作,因此在离婚后,女方的生活和子女的成长需要更多的经济支持。
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应该优先考虑给予女方更多的财产份额,以保障她们的生活和子女的成长。
三)坚持公正合理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坚持公正合理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双方的财产贡献和婚姻期间的财产增值情况来进行分割,保证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份额。
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双方的生活和工作情况,避免分割过于偏向一方,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四)坚持自愿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坚持自愿原则。
也就是说,分割方案应该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而不是强制性的命令。
只有在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公正合理的分割。
如果一方强制要求另一方接受不公平的分割方案,那么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五)坚持依法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坚持依法原则。
论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J1 0 0 u. 1 2
Vo _ . l7 No7
论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 问题
程 朵 英
( 中南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武汉 4 0 7 ) 湖 30 4
摘 要: 离婚 是 指 在 夫妻 双 方 生存 期 间 依 照 法 定 的条 件 和 程 序 解 除婚 姻 关 系的 法律 行 为 。 离婚 , 仅 解 除 了夫妻 不
家 庭 和 事业 的 双重 压 力 。以 均等 原 则 作 为 离 婚 时 共 同财 产 的
妻离 婚 时 财 产分 割 的 问题 , 解 决 纠纷 、 护各 方 当事 人 的 合 对 保
法权 利 及 维 护社 会 和谐 是 很 有 必 要 的。
( ) 妻财 产 制 度种 类 二 夫
一
分 割 原则 的结 果 是 造 成 实 际后 果 的不 公 平 。它 是 导致 离 婚 妇 女 生 活 贫 困化 的直 接 原 因之 一 。传 统 上 认 为 合 理 的严 格 均 等 分 割 理 论 , 现 了 男女 两 性 在 法 律 面前 人 人平 等 , 体 离婚 是 指 在 夫 妻 双方 生 存 期 间 依 照 法定 的条 件 和 程 序 解 除婚 姻关 系 的法
律 行 为 。离 婚 不 能 听 从 已婚 者 的任 性 , 反 的 , 相 已婚 者 的任 性 应 服 从 婚 姻 的 本 质 。@ 婚 不 仅 解 除 了 夫 妻 之 间 的 人 身 关 系 离
是 夫 妻法 定 财 产制 ,是 指 依 照 法 律规 定 直 接 适 用 处 理
现 实 夫 妻 财 产关 系 的 夫妻 财 产 制 度 ,它适 用 于夫 妻 没 有 对 财
定 过 于抽 象 , 有 充 分 考 虑 婚姻 关 系 中处 于 弱 势 一方 的利 益 。 没 强 者 有 义 务 给 予 弱 者 以各 种 最基 本 的 补偿 ,使 弱 者 能 够像 强 者 一 样 有 机 会 参 与社 会 的竞 争 。 ) 护 弱 者 的正 义 观 历 来是 法 保
论夫妻财产的分割
论夫妻财产的分割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在现代婚姻家庭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随着2011年7月,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让我们对夫妻财产有了一些新的思考。
本文以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研究对象,尝试着从夫妻财产制度方面进行逻辑和内容上的梳理,浅要论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关于房产的分割问题。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分割共同财产作者简介:高志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54-02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关于夫妻财产制度所涉及的是夫妻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必须以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为前提条件,在我国有学者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有是三个方面,即结婚时,结婚后和婚姻关系终止时对财产的不同的影响。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征由上面对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分析可以看出,因为该制度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基础内容,因而它不同于民法中所表述的一般财产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它既和存在于民事活动中各种的财产关系有相同的地方,却也表现出了特有的一面:1.身份性。
它是主体特定性的表现,也是夫妻财产制度特征中最基本之一。
由此可见夫妻财产制度必须存在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那么只有夫妻关系是最根本而且唯一符合这一特征的身份关系。
如果当事人是不合法并且不受法律保护的夫妻身份,那么夫妻财产制度便不适用,因此不包括事实婚姻以及单纯男女恋爱和同居关系,这些不可以适用夫妻财产制度。
但是在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是针对一般主体财产关系的规定,例如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主要是规范主体之间具有平等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这些法律规范不会对主体身份关系做过多的限制与干涉,也体现了私法充分维护人们对权利行使。
2.不具有等价有偿性。
一般而言夫妻财产制度是不包括等价、有偿性质的。
浅析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
浅析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是一个重要而敏感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是离婚诉讼中比较复杂、争议性最高的事情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浅析,并通过三个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
离婚时如何处理这些共同财产是一项法律规定应如何处理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公平分配,但实际上这一规定无法很好地解决每一个具体案例中的争议。
其次,夫妻离婚时分共同财产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财产来源等等。
现在,我们来看看三个不同案例中的具体处理方式。
第一个案例是一个夫妻离婚,共同拥有一套房产。
这套房产是婚姻期间购买的,夫妻均出资购买,但是房产登记只在丈夫名下。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需要注意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房产登记情况。
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相当,那么房产就应当平分,不论登记在哪个人名下。
如果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不相等,那么房产分配应当根据他们的出资比例来确定。
第二个案例是一个夫妻离婚,共同拥有一家公司。
这家公司是夫妻婚姻期间一起创立的,夫妻均出资并共同管理。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业务能力、劳动分工、管理贡献等因素。
如果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分工较为明确,且各自有独立的业务功能,那么公司的分配可以根据双方出资比例来确定。
如果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分工不明确,且难以确定各自的贡献,那么可以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分割。
第三个案例是一个夫妻离婚,共同拥有大量存款和股票,但是夫妻之间存在较严重的争吵和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分配的方式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实行“以实际为准、量力而行”的原则,通过离婚协议或者通过法院判决进行划分。
如果夫妻之间达成了离婚协议,那么财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如果夫妻无法达成协议,那么财产分配会进入诉讼程序,由法院进行判定。
论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
第2 l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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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信息
论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
康 戈 ( 阳技师 学院 辽 宁 沈 阳 1 0 4 ) 沈 0 4 1
根据《 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 :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财产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 归 自所有 、 同所有 或部分各 自所有 、 分共 共 部 离 婚 是 配 偶 在 生存 期 间依 法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的行 为 , 不 仅 解 除 了 它 同 所有 。 定 应 当 采 用 书 面形 式 。 果 夫 妻 双 方 约定 实 行 分 别 财 产 制 , 约 如 夫 妻之 间 的人 身 关 系 , 终 止 了夫 妻 之 间原 有 的财 产 关 系 。离 婚 夫 妻 也 则 财 产 归 属 较 为 明晰 , 生 纠 纷 时 关 键 在 于 举 证 , 发 当对 个 人 财 产 还 是 财 产分 割 是婚 姻 制 度 的 组 成 部 分 , 着 我 国 经 济 的发 展 , 民生 活 水 随 人 夫 妻共 同 财 产 难 以确 定 时 , 张 权 利 的一 方 负 有举 证 责 任 , 主 当事 人 举 平 的不 断 提 高 , 妻 财 产 关 系 日益 多 元 化 和 复 杂 化 , 为 夫 妻 共 同财 夫 作 不 出有 力 证 据 , 院 又 无 法 查 实 的 , 般 按 夫 妻 共 同财 产 处 理 。 果夫 法 一 如 产 的 表 现 形 式 也 越 来 越 多 , 产 的 数 量 较 过 去 也 有 了 很 大 增 长 , 婚 财 离 妻 双 方 未 对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所 得 的财 产 以及 婚 前 财 产 作 出 约定 , 则 时夫 妻 财 产 的 分 割作 为离 婚 的重 点 倍 受 关 注 , 已经 成 为 婚 姻 诉 讼 中双 除本 法 规 定 的 第 十 八条 财 产 外 , 夫 妻 共 同财 产 , 本 条 的规 定 进 行 为 按 方 当事 人 争 议 最 多 、 题 最 多 的部 分 , 离 婚 案 件 中 的 焦 点 和 难 点 问 问 是 分 割。 如果 夫 妻 双 方 约 定 婚 姻 关 系 存续 期 间 以及 婚 前 财 产 据 为 夫 妻共 题 。 然 我 国在 2 0 虽 0 1年 4月 2 日修 改 后 的 新 《 姻 法 》 首次 规 定 了 8 婚 中 同财 产 , 离 婚 时 可 以分 割 的财 产 不 仅 包 括 婚 前所 得 财 产 , 包 括 夫 则 还 夫妻 个 人 财 产 制 度 的范 围 , 于 2 0 并 0 1年 1 2月 2 7I 20 t和 0 4年 4月 1 妻 双 方 的个 人 婚 前 财 产 。 果夫 妻 双方 对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所 得 的财 如 日施 行 了两 个 司 法解 释 , 一 步 对 夫 妻 财 产 分 割 作 出 了 一 系 列 详 尽 的 进 产 以及 婚 前 财 产 约 定 部 分 归各 自所 有 部 分 归 共 同所 有 . 离婚 分 割财 在 规 定 , 离 婚 时夫 妻 财 产 的 分 割 仍 然 存 在 一 些 棘 手 的 问题 , 文 将 结 但 本 产 时 ,首 先 要 根 据夫 妻 双 方 的 约 定 界 定 个 人 财 产 和 共 同财 产 的范 围 , 合新《 姻法》 两个 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 分割的范围 、 式 和原则 、 婚 和 方 然 后 再 对 共 同 财 产 进行 分 割 。 夫 妻 财 产 分 割 中 的 问题 进 行 阐 述 , 时 提 出 了 一 些 粗 浅 的见 解 , 望 同 期 12 夫 妻 个 人 财 产 的 范 围 根 据 婚 姻 法 第 十八 条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 对 我 国 离 婚财 产 分 割 制 度 的 发 展 有所 帮助 。 之 一 的 , 夫 妻 一方 的财 产 : ) 方 的 婚 前 财 产 ;) 方 因身 体 受 到 伤 为 1一 2一 害 获 得 的 医疗 费 、 疾 人 生 活 补 助 费 等 费 用 ; ) 嘱或 赠 与 合 同 中确 残 3遗 1 夫 妻 财产 分 割 的 范 围和 方 式 定 只 归 夫 或 妻 一 方 的 财 产 ; ) 方 专 用 的 生 活 用 品 ; ) 他应 当 归 一 4一 5其 夫 妻 财产 制 ,是 关 于 婚前 财 产 和婚 后所 得 财 产 的 归 属 、管理 、 方 的财 产 。 姻 法 解 释进 一 步补 充 规 定 : 人 的 伤 亡 保 险 金 、 残 补 助 使 婚 军 伤 用 、 益、 收 处分 以及 债 务 清 偿 、 姻 解 除 时 财 产 清 算 的 根 据 等 方 面 的 法 金 、 药 生 活 补 助 费属 于个 人 财 产 ; 婚 医 当事 人 结 婚 前 , 母 为 贩 方 购 置 房 父 律 制 度 。作 为 我 国婚 姻 立 法 中 最 重要 的一 种 制 度 , 它始 终 受 到 包 括 立 屋 出 资 的 , 出资 应 当认 定 为 自 己 子 女 的 个 人 赠 与 , 父 母 明 确 表 示 该 但 法 、 法 及 全 社 会 的 普 遍 关 注 。 E 90年 我 国第 一 部 婚 姻 法 确 定 的 夫 赠 与 双 方 的 除外 。 司 q 5 1 妻 财 产 为 一般 的共 同共 有 制 ,就 是说 不 论 是 婚 前财 产 还是 婚 后 财 产 , 1 . 夫 妻共 同财 产 的 分 割 方 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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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内容提要:“离婚”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
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主要牵扯两大问题:孩子的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
本论文讨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是由婚姻关系连接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对家庭财富的积聚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法官都要按照夫妻对家庭财富的积聚贡献的大小,进行财产分割。
过去,由于经济的不发达,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量很少,种类单一,法官在进行分割时比较容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的共同财产的种类有了很大的丰富,加之婚姻立法的相对滞后,使法官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遇到了很大的问题,对确定一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以及对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难以把握尺度。
本文使我们明确现阶段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并通过分析我国婚姻法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状不足完善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又是夫妻财产中的重中之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特征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在主体范围上,共同财产的享有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这里的“婚姻关系”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被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
在我国,未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包括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男女以及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的男女。
2、在时间界限上,共同财产的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到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在来源上共同财产是夫妻的“所得”。
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主要有两种,即一般共同制和婚后所得共同制。
一般共同制指不论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共同财产推定有两个含义:实体法上的推定和程序法上的推定。
实体法上的推定是指当某项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按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其归属时,视为共同财产。
程序法意义上的共同财产推定是指立法已在实体上明确财产归属,只是因为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个人财产时,将某一项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
(四)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价值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保护男女双方的财产利益,有利于离婚夫妻纠纷的解决。
夫妻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共同体,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由人身关系派生出的财产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的重要性渐让位于日益增强的财产关系。
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类型的日益多样化,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属问题存在的争议日益激烈。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研究,运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进而确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了离婚夫妻财产纠纷更有效地解决。
2、有利于保护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减少纠纷,建设和谐社会。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包括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利益的分割,而且包括夫妻对共同债务的承担与清偿。
由于与夫妻交易的第三人,有时会处于不利的地位,为防止夫妻恶意同谋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
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加强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现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财产构成、价值大小等方面,与传统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相比较,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呈现多元化趋势已是普遍的现象。
许多家庭不仅有了可观的有形资产,还拥有了许多无形财产。
这些不断出现的财产类型一方面丰富了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但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财产本身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使得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上出现了一个“模糊区”,加大了在实体上认定这类财产性质的难度。
因此,我国在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并于同年12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但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明显不适应夫妻共同财产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现实,存在着极明显的滞后。
为此,我国在2004年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施行,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它不仅对婚姻法中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种类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还对以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疑难情形(如房屋、企业产权等的分割)作了规定。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更进一步明确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当前审判实践有着巨大的指导作用。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不足现行婚姻法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使原有的规定变得更加具体,同时还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这些修改对社会普遍争论的焦点问题做出了较为合理的回答,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但不可否认,这些修改尚无法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
具体而言,修正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定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足:1、对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认定不当这里的分居,是特指夫妻关系恶化,一方或双方故意分开居住,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况。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是一种客观现象。
按目前的情形,夫妻分居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社会因素造成的夫妻两地分居,这种分居与夫妻感情没有关系,分居期间的夫妻财产关系应当属正常的婚姻财产关系;另一种是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形成的分居,后者往往是离婚的前奏。
前一种分居对夫妻财产关系影响不大,后一种由于是主观原因形成的分居,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那么,夫妻分居期间财产性质应如何认定,按照我国司法实践,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虽无别居制度,但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一律认定为共同财产,则是忽视了这类财产的特殊性质” [2],修改后的婚姻法没有改变对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仍为夫妻共有。
夫妻分居后双方所得仍视为共有财产不当之处在于:第一,从法律建立夫妻财产共有制的根据上看,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是建立在共同生活的基础上的。
如果夫妻双方关系恶化,已结束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在生活和财产上已经长期分立,我们就没有必要把夫妻分居后各自所取得、管理、使用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待,夫妻分居时间越长,双方的生活、经济独立性就越强,在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中,夫妻之间只有一种身份上的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仅仅有一种象征上的意义。
第二,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都是相互的,夫妻长期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互相照顾,互相扶助等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将一方单独取得的财产一律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符合公平原则。
第三,从审判实践来看,在一些夫妻长期分居引起离婚的案件中,处理财产时,双方都对自己在分居期间的财产提出强烈主张,为了保住自己在分居期间得到的财产,有的当事人对该项财产进行隐匿、毁损、转移,导致矛盾激化。
这些情况的发生,必然对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结案件造成不利影响。
2、对无形财产的期待利益的归属认定不当无形财产是指“以权利形式存在的财产利益,主要是知识产权” [3]。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无形财产进入家庭,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也越来越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主要解决了知识产权的既得利益问题,但对于知识产权还未实现的经济利益,即所谓的无形财产的财产期待利益,新婚姻法未有涉及。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即同时取得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和人身不可分割,它具有专有性,“法律规定第三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权利” [4],应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这没有异议。
无形财产中已实现的财产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这一点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但无形财产的财产期待利益的归属及如何分割,这是法律的空白。
目前我国学术界争论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应当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5];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不应当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而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6]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可能价值巨大,也可能一文不值,在离婚时处于不确定状态。
正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进行研究的投入往往包括大量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现行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他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也就是说,这种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期待权也归夫妻一方所有,这是与婚姻法的精神相抵触的。
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以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为依据,而非以实际取得为依据,即使夫妻一方婚内所得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也并非仅是一方的“精神财产”,[7]同时该解释也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不利于对弱者和牺牲较大一方的保护。
即使给予“适当照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尤其是在夫妻共同财产数量不多的情况下更为突出。
3、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民事交易关系密切,它直接制约着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规范夫与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规范夫妻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婚姻法修改后加强了对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规定,但对夫妻债务只在《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第41条有所涉及,而这两个条款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是不够的,体现了立法上的疏漏。
“在债权人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加强对债权人保护是整个民法的重要任务和趋势,婚姻法概莫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