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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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内容提要:“离婚”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主要牵扯两大问题:孩子的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本论文讨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是由婚姻关系连接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对家庭财富的积聚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法官都要按照夫妻对家庭财富的积聚贡献的大小,进行财产分割。过去,由于经济的不发达,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量很少,种类单一,法官在进行分割时比较容易。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的共同财产的种类有了很大的丰富,加之婚姻立法的相对滞后,使法官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遇到了很大的问题,对确定一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以及对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难以把握尺度。本文使我们明确现阶段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并通过分析我国婚姻法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状不足完善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

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又是夫妻财产中的重中之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在主体范围上,共同财产的享有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这里的“婚姻关系”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被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在我国,未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包括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男女以及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的男女。

2、在时间界限上,共同财产的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到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在来源上共同财产是夫妻的“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主要有两种,即一般共同制和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般共同制指不论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

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

共同财产推定有两个含义:实体法上的推定和程序法上的推定。实体法上的推定是指当某项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按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其归属时,视为共同财产。程序法意义上的共同财产推定是指立法已在实体上明确财产归属,只是因为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个人财产时,将某一项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

(四)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价值

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保护男女双方的财产利益,有利于离婚夫妻纠纷的解决。夫妻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共同体,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由人身关系派生出的财产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的重要性渐让位于日益增强的财产关系。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类型的日益多样化,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属问题存在的争议日益激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研究,运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进而确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了离婚夫妻财产纠纷更有效地解决。

2、有利于保护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减少纠纷,建设和谐社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包括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利益的分割,而且包括夫

妻对共同债务的承担与清偿。由于与夫妻交易的第三人,有时会处于不利的地位,为防止夫妻恶意同谋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加强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财产构成、价值大小等方面,与传统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相比较,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呈现多元化趋势已是普遍的现象。许多家庭不仅有了可观的有形资产,还拥有了许多无形财产。这些不断出现的财产类型一方面丰富了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但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财产本身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使得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上出现了一个“模糊区”,加大了在实体上认定这类财产性质的难度。因此,我国在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并于同年12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但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明显不适应夫妻共同财产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现实,存在着极明显的滞后。为此,我国在2004年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施行,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它不仅对婚姻法中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种类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还对

以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疑难情形(如房屋、企业产权等的分割)作了规定。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更进一步明确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当前审判实践有着巨大的指导作用。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不足

现行婚姻法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使原有的规定变得更加具体,同时还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这些修改对社会普遍争论的焦点问题做出了较为合理的回答,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但不可否认,这些修改尚无法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具体而言,修正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定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足:

1、对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认定不当

这里的分居,是特指夫妻关系恶化,一方或双方故意分开居住,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况。[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是一种客观现象。按目前的情形,夫妻分居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社会因素造成的夫妻两地分居,这种分居与夫妻感情没有关系,分居期间的夫妻财产关系应当属正常的婚姻财产关系;另一种是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形成的分居,后者往往是离婚的前奏。前一种分居对夫妻财产关系影响不大,后一种由于是主观原因形成的分居,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那么,夫妻分居期间财产性质应如何认定,按照我国司法实践,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虽无别居制度,但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一律认定为共同财产,则是忽视了这类财产的特殊性质” [2],修改后的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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