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渡口管理,维护渡运秩序,方便公众出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渡口的建设、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渡口,是指连接河流、湖泊、水库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内的水域两岸,运送人员、货物、车辆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水域、码头、渡船以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三条渡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服务民生、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减少总量,提升质量,鼓励撤渡建桥,推进公益性渡口建设。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渡口监督管理职责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教育、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渡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负责渡口的规划和审批,制定公益性渡口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渡口管理责任制度并督促落实,组织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三)加大渡口建设投入,为渡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将公益性渡口码头的建设及维护、渡船的更新改造及维护、船员补助、渡船保险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负责渡口交通事故的处置和善后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航道、港口安全畅通,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而制定,凡在该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船舶和水上水下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港口、航道建设和维护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该条例。
该条例共十一章,六十七条(含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航道、港口安全畅通,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船舶和水上水下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港口、航道建设和维护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的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渔业)、农业、公安、建设、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和管理区域内的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漂流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漂流景区安全管理制度漂流景区安全管理制度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漂流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漂流景区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对漂流旅游的管理,保障漂流旅游者的安全,促进漂流旅游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漂流旅游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
第三条:漂流旅游属特种旅游活动,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为原则,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组织开展漂流旅游活动的区域和时间,确定漂流旅游工具的类型。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漂流水域状况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和漂流工具进行检查。
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发给旅游部门认可的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的漂流工具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漂流水域情况,一旦发生影响漂流旅游安全的如洪水、塌方、河道堵塞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企业停止漂流旅游活动,并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疏导和安全工作。
第八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漂流旅游的码头设施和接待设施以及漂流旅游企业的漂流工具进行检查。
第九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核检查漂流旅游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漂流旅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水上游乐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游乐安全管理制度水上游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水库从事航行、游乐、作业、体育、停泊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以区为主的水上交通安全综合防范机制。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内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针对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实际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打击和取缔各种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村和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渔政)、水务、体育、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交通运输部门是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和浮动设施依法进行登记和检验,对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二)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登记、进出渔港签证和船员考试发证,并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三)水务部门负责对涉及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的水务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四)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船舶及相关水上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五)旅游部门负责对涉及湖泊水库水上旅游的企事业单位水上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协调有关管理部门的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七)公安、工商、环保、质监、消防、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航道、港口安全畅通,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船舶和水上水下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港口、航道建设和维护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的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渔业)、农业、公安、建设、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和管理区域内的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省内另设有航道管理机构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业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经营性漂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经营性漂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条例》《旅游条例》《乡村旅游促进办法》和《涉旅安全有关单位旅游休闲运动新业态安全生产职责》等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精神,落实水上运动游乐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严守公共安全底线,促进新兴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共同富裕跑道。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漂流项目。
三、管理职责(一)属地管理责任1.对漂流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漂流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负责对漂流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督促漂流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漂流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漂流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漂流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范畴。
(二)部门监管责任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生态发展理念,负责项目用地审批工作。
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指导做好全省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自然保护区内漂流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
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监督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生态破坏的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涉及省管通航水域项目使用的水域审查。
依法开展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进行登记的内河船舶、水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及相应船员的考试发证及监督管理。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活动以及在非通航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六)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水利、环保、市政、旅游、体育、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并对其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水上作业的进行,提高水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水上作业的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水上作业是指在江河湖海等水域进行的各类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操作、渔业作业、航行巡查等。
第四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水上作业的安全稳定进行。
第二章作业人员管理第五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水上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水上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居安思危,遵守法律法规,持证上岗,不得酒后作业。
第八条水上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水上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应当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第十条水上作业人员应当加强体育锻炼,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不得患有影响操作安全的疾病。
第三章作业设备管理第十一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作业设备的安全可靠性,配备适用的作业设备和工具,确保其符合国家强制性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作业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作业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规程,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作业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对于老化、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作业设备,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更新或淘汰,并有专门部门对其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
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第十五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环境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秩序,加强水上漂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境内的江、河、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漂流艇筏、现场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和漂流艇筏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漂流工”),以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及从事漂流活动的其它相关人员。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规定,但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
有运输船舶通航的河流、水库、湖泊禁止开展经营性漂流活动。
本规定中“水上漂流”的含义是指以橡皮艇筏为载体,靠水流动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运行为。
第三条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港监)机构是水上漂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所有人和经营人第四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在开展漂流经营前,需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漂流项目的批文,申请当地主管机关组织对漂流航道进行查勘评估。
漂流航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少于橡皮筏宽度的2倍;(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橡皮艇筏长度的4倍;(三)单个陡坎落差不宜过大且不能连续;(四)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点应当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其间距不得小于1000米。
第五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具备主管机关出具的漂流航道评估报告,漂流艇筏必须具备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从事漂流的漂流工必须持有有效的《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六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对水上漂流的安全负责,并做到:(一)严格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三)配足合格的漂流工,对其实施日常的安全教育;(四)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五)接受主管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
囤船管理条例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安全办川交函航务[2001]590号2001年9月12日)各市、州交通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随着我省水上交通运输市场的发展,近年来,我省辖区水域内的餐饮娱乐趸船、采砂船舶、水上漂流船筏发展迅速,对当地的经济建设和旅游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是,由于国家尚无对以上三种船舶的安全行为进行规范,因而目前我省境内的餐饮娱乐趸船、采砂船舶和水上漂流艇筏在手续的完善上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餐饮娱乐趸船随意建造和靠泊,火灾隐患突出,抗洪能力较低;采矿船舶在通航河流中进行破坏性的开采,任意向航道中抛弃废石,致使江河的通航条件恶化,危及船舶航行安全和桥梁、大坝安全;水上漂流艇筏在河流中从事载客漂流行为,经营者无足以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资质认可,护漂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救助措施等等。
为规范对以上三种船舶的水上安全管理行为,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餐饮娱乐趸船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采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四川省餐饮娱乐趸船安全管理规定二、四川省采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三、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附件一:四川省餐饮娱乐趸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秩序,加强餐饮娱乐趸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水域停泊并从事餐饮、娱乐经营活动的趸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自航的餐饮娱乐趸船按客船进行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港监)机构是餐饮娱乐趸船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在水上进行各类工作时,为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负责人、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
2. 水上作业必须有足够的救生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安全带等必要的防护装备。
3. 水上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合理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设备,提醒人们注意危险区域和作业状态。
4. 在水上作业中,必须保持通畅的通信和报警系统。
工作人员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交流信息。
5. 在水上作业的工具、设备必须经过检验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6. 水上作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7. 在水上作业中,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超负荷作业和其他违反安全要求的行为。
8. 在水上作业中,必须设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9. 对于水上作业中的事故和事件,必须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事故分析和整改。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是指对进行水上作业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进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1. 人员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能,通过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上岗。
-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救生衣、安全帽、防滑鞋等。
-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规范,禁止酒后工作和疲劳工作。
2. 设备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过检测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规范进行。
- 设备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3. 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持通畅和整洁。
- 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安全工作。
-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习,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漂流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漂流活动的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景区内所有漂流活动,包括漂流项目的运营、管理、检查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漂流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漂流活动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安全检查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漂流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漂流安全检查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漂流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1. 组长:景区负责人2. 副组长:景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3. 成员:漂流项目管理人员、安全员、导游等第六条漂流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漂流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定期召开安全检查会议,分析漂流安全形势,部署安全检查工作。
3. 负责对漂流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4. 对漂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检查内容第七条漂流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设施设备安全检查:- 漂流船、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 漂流航道是否平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水泵、发电设备等是否正常运行。
2. 人员配备与培训:- 漂流工作人员是否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 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过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 导游人员是否熟悉漂流路线和应急处理措施。
3. 安全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健全漂流安全管理制度。
- 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 应急预案:- 是否制定漂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并定期进行演练。
5. 环境安全检查:- 漂流区域是否具备适宜漂流的自然条件。
- 气象条件是否适宜进行漂流活动。
第四章安全检查实施第八条漂流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1. 日常检查:由安全员和漂流工作人员每日进行,检查漂流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和操作流程等。
水面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面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水面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水面作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水面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水上运输、渔业捕捞、水上施工、水上娱乐、水上救援等。
第三条水面作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面作业安全管理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作业许可与审批第五条水面作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水面作业许可证。
第六条水面作业单位在开展作业前,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作业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作业许可证申请表;(二)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三)作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时间、作业人员等;(四)作业现场的安全评估报告;(五)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作业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水面作业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如需变更作业项目、地点、时间等,应当重新办理作业许可手续。
第九条水面作业单位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如需延长作业时间,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第三章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水面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水面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水面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水面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水面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水面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水上项目漂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漂流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漂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漂流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漂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安全管理制度1.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1)漂流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确保设施完好、安全。
(2)漂流设备应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绳索等安全防护设施。
(3)漂流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2. 游客安全管理(1)游客在参与漂流活动前,需签署安全告知书,了解漂流活动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2)游客应遵守漂流活动规则,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3)患有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颈椎病等疾病及酗酒者禁止参与漂流活动。
(4)儿童参加漂流活动时,必须有成人陪同。
3. 人员培训与管理(1)漂流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救生知识和技能。
(2)工作人员应熟悉漂流设施、规则和应急预案,确保游客安全。
(3)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良好。
4. 应急预案(1)制定漂流活动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遇到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游客安全疏散。
四、监督检查1. 定期对漂流设施、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安全。
2.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 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漂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漂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漂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漂流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漂流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漂流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漂流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三条组织机构成立漂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漂流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漂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漂流安全检查、处理漂流安全事故等。
第四条安全管理措施1. 漂流前,必须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告知漂流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指导游客正确使用漂流器材。
2. 漂流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漂流过程中,必须确保游客穿戴好救生衣等安全装备,严禁游客脱下。
4. 漂流河道必须设置安全监控点和救援队伍,随时关注游客的安全情况,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救援。
5. 漂流船只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船只的安全性能良好。
6. 漂流过程中,严禁游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严禁游客在漂流过程中吸烟、饮酒。
7. 漂流结束后,必须对游客进行安全评价和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五条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生漂流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救援。
2.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上报领导小组,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3. 事故调查必须客观、公正、全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4. 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培训和宣传1. 定期对漂流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游客安全教育,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
3. 在漂流景区设置安全提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第七条监督和检查1. 领导小组定期对漂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涉水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涉水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水项目的安全管理,营造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员工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涉水项目的经济效益,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水项目是指涉及水域活动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上乐园、海滨风景区、游船、漂流、帆船、潜水、游泳等项目。
第三条涉水项目相关安全管理应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涉水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水项目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项目及时予以整改或关闭。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涉水项目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涉水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项目负责人担任主任,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项目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和预案。
第九条涉水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及时更新和完善。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巡视项目,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置,并及时向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一条涉水项目应当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包括救生设备、报警装置、消防设施等。
第十二条涉水项目应当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包括急救知识、水域安全知识等。
第十三条涉水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
第十四条涉水项目应当配备专业的水域安全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水域,并定时进行水域检查和清理。
第十五条涉水项目应当加强对游客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禁止擅自进入禁区和不合格游泳场所。
第十六条涉水项目应当对游客进行健康体检,禁止有严重慢性病的人员进入水域。
第十七条涉水项目应当与相关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及时为受伤游客提供医疗救助。
第四章安全检查第十八条涉水项目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应当由专业的安全检查机构进行,对设施、设备、消防、电气、水质等进行全面检查。
水上活动场所的安全规范与管理
水上活动场所的安全规范与管理随着夏季的到来,水上活动成为人们消暑娱乐的首选。
然而,水上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水上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水上活动场所的安全规范与管理两个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
一、水上活动场所的安全规范在水上活动场所,人们常常进行游泳、潜水、漂流等活动,因此,制定合适的安全规范可以有效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1. 定期检查设施设备:水上活动场所应定期检查游泳池、滑滑梯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
确保设备完好无损,防止因设备老化或损坏而导致危险。
2.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水上活动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告知游客有关禁止嬉戏、注意安全等内容。
例如,在深水区域设置“非游泳区”标志,在狭窄通道设置“请勿堵塞”标志等。
3. 配备专业救生人员:水上活动场所应配备经过培训的专业救生人员,以及必要的救生设备,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救助溺水者。
4. 控制人流量:水上活动场所应设立合理的人流控制措施,以预防人员拥堵和踩踏事件的发生。
例如,设置限流门、安排人员指挥等,确保游客能够有序进出水上活动区域。
二、水上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除了规范,水上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也是确保游客安全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从员工培训、应急预案、安全巡查等方面进行具体论述。
1. 员工培训:水上活动场所的员工应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了解水上活动事故的发生原因、事故处理方法等。
员工应具备一定的急救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救生设备。
2. 应急预案:水上活动场所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警、人员疏散、急救处理等方面的流程和措施。
同时,应急预案应得到全体员工的熟知,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测试,以提高员工应变能力。
3. 安全巡查:水上活动场所的管理者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
通过巡查,可以及时发现设施设备的破损、警示标志的缺失等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
4. 游客宣传教育:水上活动场所应通过广播、海报等多种形式向游客宣传安全知识和规范。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1.1 为确保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性,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游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漂流旅游活动组织、实施、管理全过程。
2.2 适用于漂流景区、漂流公司、漂流导游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职责与分工3.1 漂流景区3.1.1 负责漂流旅游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3.1.2 负责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3.1.3 负责对漂流导游、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2 漂流公司3.2.1 负责组织、实施漂流旅游活动,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3.2.2 负责与景区沟通协调,确保漂流旅游项目的顺利开展。
3.2.3 负责对漂流导游、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3 漂流导游3.3.1 负责漂流旅游活动的讲解、引导,确保游客安全。
3.3.2 负责向游客宣传漂流安全知识,提高游客安全意识。
3.3.3 负责对游客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游客符合漂流条件。
3.4 工作人员3.4.1 负责漂流景区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景区安全。
3.4.2 负责漂流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四、安全措施4.1 设施设备安全4.1.1 漂流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4.1.2 漂流船、救生衣、安全绳等设备必须配备齐全,确保游客安全。
4.2 漂流区域安全4.2.1 漂流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4.2.2 漂流区域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栏、救生艇等。
4.3 游客安全4.3.1 游客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符合漂流条件方可参加漂流。
4.3.2 漂流导游必须向游客宣传漂流安全知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4.4 应急预案4.4.1 制定漂流旅游活动应急预案,包括水上救援、医疗救护等。
4.4.2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水上游乐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水上游乐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为了确保水上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营,保护游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水上游乐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水上游乐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滑梯、游泳池、水上漂流等。
2. 水上游乐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 水上游乐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1. 水上游乐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2.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加强对游客和员工的宣传教育,提高火灾预防和逃生自救能力。
3. 每个水上游乐设施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岗位,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枪等。
4. 水上游乐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器材操作培训,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灭火技巧。
三、消防设施和设备管理1. 水上游乐设施应依法完成消防设施验收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合格并保持良好状态。
2. 水上游乐设施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有效性和完好性。
3. 室外水上游乐设施应设置灭火栓,保证消防水源的供应,并每年进行维护保养和试验。
4. 游泳池等水上游乐设施应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护设备,并保证其处于可使用状态。
四、消防安全巡查与检测1. 水上游乐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应定时巡查设施,确保设备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上游乐设施的消防安全检测,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整改,并备案存档。
五、火灾应急处理1. 水上游乐设施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并进行定期演练。
2. 水上游乐设施应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标识,保证游客能迅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区域。
3. 水上游乐设施应配备防烟设施,确保火灾发生时可以尽量减少烟雾对人员逃生的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
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秩序,加强水上漂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境内的江、河、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漂流艇筏、现场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和漂流艇筏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漂流工”),以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及从事漂流活动的其它相关人员。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规定,但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
有运输船舶通航的河流、水库、湖泊禁止开展经营性漂流活动。
本规定中“水上漂流”的含义是指以橡皮艇筏为载体,靠水流动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运行为。
第三条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港监)机构是水上漂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所有人和经营人
第四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在开展漂流经营前,需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漂流项目的批文,申请当地主管机关组织对漂流航道进行查勘评估。
漂流航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少于橡皮筏宽度的2倍;
(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橡皮艇筏长度的4倍;
(三)单个陡坎落差不宜过大且不能连续;
(四)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点应当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其间距不得小于1000米。
第五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具备主管机关出具的漂流航道评估报告,漂流艇筏必须具备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从事漂流的漂流工必须持有有效的《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六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对水上漂流的安全负责,并做到:
(一)严格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三)配足合格的漂流工,对其实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五)接受主管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反应计划,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在旅游景区内开设的水上漂流项目,应由景区管理部门按程序和要求向主管机关申报,并要指定专人负责漂流活动的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凡由旅游团体组织的水上自漂活动,事前应向主管机关申报,经主管机关对漂流航道、漂流工具、漂流工进行评估、审核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漂流艇筏和漂流工
第十条漂流工具必须是具有船用产品证书的漂流艇筏。
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持其船用产品证书向当地船检机构申请初次认证。
营运后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认证。
第十一条漂流艇筏必须按核定乘员定额进行装载,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
船上必须具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名称标志,标明乘员定额,严禁超载。
第十二条漂流艇筏应当按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漂流工。
核定乘员6人(含漂流工)以下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1名以上漂流工;核定乘员6人(含漂流工)以上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2名以上漂流工。
漂流工的配置由从事漂流活动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漂流水域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漂流工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且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漂流工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组织的不少于10天的培训,并经过实际操作、安全规章、游泳、救生等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四川省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水上漂流行为必须在主管机关核准的水域范围内进行,禁漂水位线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主管机关划定的危险地段标明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救生点。
各安全救生点应配备1只带绳的救生圈和1部手持VHF无线电话,保证各安全救生点之间能保持通讯联系。
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上下旅客处设置保障游客上下安全的码头或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第十六条经营人应在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在漂流前由漂流工或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
游客必须在穿好救生衣后,方准上艇筏漂流。
并自觉遵守“游客须知”的要求,服从管理人员和漂流工的指挥。
第十七条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第十八条漂流工在漂流中必须穿戴好救生衣,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了望,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第十九条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及游客自漂,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条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一条漂流艇筏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在确保当日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第二十二条漂流艇筏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现场附近的船舶及橡皮筏和人员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第二十三条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按《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主管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