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驾驶员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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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驾驶员聘用合同
篇一:学校公车司机安全责任书及司机聘用合同
学校公车司机安全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做好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保证乘车安全,并做到准时正点,促进“平安校园”的建设,制定本责任书。
一、驾驶学校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驾驶手续,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心强。
二、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驾驶车辆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不上路行驶,时刻保持车况良好。
三、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坚决做到不超员行驶、不超速行驶,上下车时一律
停靠在安全、宽阔的地点。
四、严禁酒后驾车,学校发现酒后驾车,可立即终止与驾驶员的聘用合同,由于饮酒造成不正常驾驶,出现人为事故,责任自负。
五、不超速行驶。为了赶时间,有意加快速度,致使学生碰撞,造成人身伤害,后果责任自负。
六、由于驾驶技术不过硬等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责任自负,不能请人代驾。
七、乘车人员从上车到下车这时间段生命安全由司机负责,请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乘车人员的生命安全。
八、雨雪天气和大雾天气特别注意行驶安全。
九、开车时不接不打私人电话。
十、违反上述规定的,对驾驶员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司机承担所有责任。
十一、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司机分别保管。
十二、除了接送教师时间意外要服从学校的安排。
单位责任人:司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公交车辆承包合同
公交车辆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性别,民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
为了公共交通事业的良性发展,加快企业内部改革,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生活质量,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管理的有关制度,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现就公交线路车辆生产经营目标责任承包车辆的有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承包经营的车辆
机动车号品牌号牌注册登记日
座位,车辆特性见附件《公交汽车交接单》。承包期内,车辆产权为甲方所有,使用权归乙方。
二、乙方承包经营的车辆规定运行线路
甲方提供的公交线路名称:路线:至,途经至至至至至至。
三、承包经营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承包费及缴费方式
1、乙方每年应向甲方交纳车辆承包费元,按月交纳,每月月初1日至3日内缴纳,逾期不交者,按拖欠金额每日5%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的,甲方有权收回包干车辆,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2、在包干期间,如有物价、票价、税率调整,乙方承包费不变。
3、经营期间,乙方上缴任务承包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的所得,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聘用人员
在合同期内,乙方根据营运的需要,
可以聘用驾驶员、乘务员,乙方所聘驾驶员必须在甲方备案,经甲方审查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乙方应与所聘用的驾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规定责任、权利和利益分配、聘用期限,并报甲方备案。乙方聘用人员必须参加工伤劳动保险。乙方所聘请、雇佣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或雇佣关系。
六、承包经营期间的营运费用
1、乙方包干期间车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但营业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一由公司负担。对乙方从事营运业务而发生的各项规税费用,如由甲方代收代缴并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将所需费用及时交给甲方。若因乙方原因无法及时缴纳有关规税费用的,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2、承包经营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自理:
①保修工料费及大修费用;燃料、润滑料费用;轮胎费用;事故费用。
②乙方及其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项补贴、津贴、劳保、福利、财产风险、人员风险、经营风险、乙方债权、债务,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
③乙方以及乙方所雇佣的人员发生的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④抛锚救济费,过桥、路、渡费,住宿费,年审费(含临时检验、季检、年检),证照费、通行证、治安证、上岗证、健康证、停车费,清洁费、线路标志牌、罚款,随车工具及装备添臵费,甲方提供的有偿服务费。
⑤政策性收费、营业税以外的税金等。
⑥其它因车辆营运所产生的一切费
用,以及本协议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费用。
七、营运规定
1、乙方应保障承包车辆在运行期间各项手续齐全、有效,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乙方应服从甲方调配,甲方因公用车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甲方因征用车辆而产生的停运期间费用凭甲方核算单予以核减。
3、公交车属社会公益性事业,需服从社会的监督。乙方必须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应的公益性服务。遇到特殊任务或指令性政治任务(救灾、抢险、政府安排的临时紧急疏散等)时,甲方有权临时调用乙方车辆,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派。(其费用由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乙方违约。
4、乙方承包的经营线路班次,应按甲方要求,做到车辆准点运行,不得脱班误点。甲方可根据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及车次密度情况,有权适时调整发车
时间,或增减班次。
5、乙方因故不能开班,应提前24小时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停班或由甲方派车顶班,乙方不得擅自安排社会车辆及其它车辆顶班,一经发生将追究乙方责任并作违约处理。
6、乙方必须严格执行运行纪律,不得将承包车辆开至非指定站点始发或串线经营,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经营线路,自行加减班次,扰乱正常客运秩序。如有违反,每次交付违约金1000元。如出现第二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停止营运期间,应足额向甲方缴纳承包费用。乙方连续2天以上停运或一个月累计停运5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承包车辆,另行招聘承包人,所产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甲、乙双方均应服从交通部门对起讫点的调整或因道路原因引起线路走向的变更,但乙方上缴承包标的不变。
8、乙方所聘驾、乘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上岗时佩戴上岗证、服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