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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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李秋成目录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哲学中的法学:自然法思想第一节思想的盛宴与自然法的萌芽第二节柏拉图:理念自然法第三节亚里士多德:城邦自然法第四节罗马的希腊化与自然法思想的延续第五节奥古斯丁:原罪与自然法第六节阿奎那:经院哲学与自然法第七节上帝死了之后:从格老秀斯到卢梭第三章自足的法学:实证主义法思想第一节休谟鸿沟与实证主义的兴起第二节边沁:功利主义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第三节奥斯汀:法律命令论第四节凯尔森:纯粹法学第五节哈特:自足的规则体系第四章融合中的法学第一节社会法学派:活的法第二节新自然法:法律、道德、善与理性第三节新自由主义法学:权利与法治第四节经济分析法学:成本、效率与财富最大化第五章迷失在后现代的法学第一章:绪论引言:对存在、确定性与意义的追问1、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地理意义上的西方文化意义上的西方西方是与东方相对应的,这种对应主要是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法律思想:1)法律即正义2)法律即规则的集合体3)法律即法律秩序,一种社会控制4)法律还意味着一种司法过程法律思想即关于上述命题的系统的思考及体系化的观念表达思想史:时间上的连续性、观念上的连续性2、西方法律思想史解决什么问题?1)关于正义的观念什么是正义?2)关于规则的认识什么是法律?3)关于国家(城邦、社会)结构与秩序的认识法律、法律秩序与国家是何种关系?4)法律(规则)存在及以何种形式存在的意义3、如何学习法律思想史?1、了解的过程:依照时间线索、问题意识逐步了解不同时期各思想家、法学家的理论和主要观点2、理解的过程:回到原典,解读经典文本,把握作者的思想脉络3、延展的过程:借助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或者经济学等理论知识背景,对文本或作者的思想进行分析、比较、综合与创新。

4、课程设置与讲授内容: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其他课程之间的关系法理学、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与思想史讲授内容: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哲学中的法学:自然法思想第一节思想的盛宴与自然法的萌芽第二节柏拉图:理念自然法第三节亚里士多德:城邦自然法第四节罗马的希腊化与自然法思想的延续第五节奥古斯丁:原罪与自然法第六节阿奎那:经院哲学与自然法第七节上帝死了之后:从格老秀斯到卢梭第三章自足的法学:实证主义法思想第八节休谟鸿沟与实证主义的兴起第九节边沁:功利主义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第十节奥斯汀:法律命令论第十一节凯尔森:纯粹法学第十二节哈特:自足的规则体系第四章融合中的法学第十三节社会法学派:活的法第十四节新自然法:法律、道德、善与理性第十五节新自由主义法学:权利与法治第十六节经济分析法学:成本、效率与财富最大化第五章迷失在后现代的法学5、参考文献:1、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2001年再版)。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第八章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诺曼征服之前(5世纪-1066年)1、土著人:凯尔特人2、罗马人3、日尔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多个独立王国。

1017年,丹麦人征服。

法律以习惯法为主,具有日尔曼法的一般特征,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17世纪中叶)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不列颠岛,称“威廉一世”。

1、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普通法(common law):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通行于英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1)中央集权的建立威廉确定了酬劳分封制度:与欧洲大陆不同,将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了。

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

进行土地清查——“末日审判书”,完成土地和财产的再分配。

(2)统一司法机构① 之前的法院体系呈现多样化:郡、百户、领主和教会法院。

② 威廉一世保留上述各种法院,但要求以国王的名义和令状进行审判。

③ 建立御前会议——成为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

④ 亨利二世改革(1154年-1189年):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促成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建立专门的王室法院,与其他法院争夺司法管辖权;建立陪审制度。

(3)建立令状、判例法等制度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法( equity ):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发展而来的法律规范,以“公平、正义”为基础。

(1)起因之一:英国经济、社会关系的快速发展。

(2)普通法存在自身的缺陷:① 保护范围有限,以令状为限;令状(Writ),指由大法官以国王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者出庭应诉并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凡诉讼,当事人必须先取得与诉讼理由所对应的令状,即“无令状无权利”、“救济先于权利”。

13世纪后,普通法院的法官不再颁发不符合先例的令状,使得新类型的案件无法进行诉讼,相关利益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② 普通法内容僵化;③ 救济方式有限。

普通法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主,且只针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不能对加害人发布“禁令”(injunction)。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王亚军主讲第一讲、绪言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1、相关概念的诠释:(1)何谓西方?“西方”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地理上的,主要指欧美国家和地区;二是政治上的,主要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区分地域与文化;三是文化上的,即指具有共同的文化源流的欧美地区。

西方法律思想本身属于西方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西方”主要是在文化层面的含义上使用。

它主要是与两个基本的文化渊源分不开的:一是古希腊文化,奠定了西方政治、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基督教文化,代表着人们的一种宗教信仰与精神意识。

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就把世界文化主要确定为三大类型:中华文化、伊斯兰文化与西方文化。

(2)什么是法律思想?法律思想笼统地说,即有关法律的观念和学说。

法律文化可以拆解为三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一是法律制度;二是法律技术;三是法律思想。

在这三个组成部分当中,法律思想居于中心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

正因为如此,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实现程序和效益。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人们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界定:(1)地域,主要是指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2)时代,主要是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和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思想以及各种派别,当代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一般放在“当代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中进行阐述;(3)内容,主要是研究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与法律观念另行撰述。

从具体内容上而言,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源流主要循着三种基本思路发展,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可以由此而形成不同的侧重点:一是抽象价值。

这里主要是将法律的研究重点定位在法律之外的客观的抽象价值标准,由此确定实在法的定位。

这一类研究思路的主要代表学派有自然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等;二是法律形式。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3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3

三权制衡

最高行政法官国王享有对法律的否决权。立 法不能干涉,但是可以审查和监视君主对立 法的执行;议会拥有弹劾权,可以立法为依 据,在一定条件下实行对立法的审核权。国 家立法的配置处在独立制约和平衡的基础上, 从而防止权力专断保障自由。
第二节
卢梭的法律思想
卢梭(J.J.Rousseau,1712-1778年)
四、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做出的规定, 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是人民运用公意的 体现。 (二)法律的特征 1.意志普遍性。 2.对象普遍性。
(三)法律的分类
自然法和人定法。 人定法:政治法,包括宪法、民 法、刑法和习惯法。

五、卢梭思想的历史意义
(二)法的精神


“法的精神”:法律与各种有关因素之间的关 系的总和。 法的本质的探讨,法律到底是由什么决定的。 他认为,法律首先和政体有关;与能容忍的自 由度相关;与国家地理环境有关;与居民的宗 教信仰、贸易财富、风俗习惯有关;与法律的 历史沿革和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有关。在孟德斯 鸠看来,法的精神实质就是法与各种有关因素 间的关系的总和。简单的说就是一种关系,法 的精神实质就是“关系”。
六十多万字,六卷三十一章,全书分四个部分: 一部分:法的定义、种类,也包括自然法的理论; 二部分:论述了著名的分权学说和法律与政体的关 系; 三部分:论述了法与地理、气候、宗教、土壤、民 族精神等方方面面的关系。 四部分:介绍了历史和比较的两种研究方法。 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地理、宗教各个领 域,重点论述了自然法理论、政体学说、分权学说、 法治思想等方面的内容,是一部集政治、法律、历 史、地理等方面知识为一体的百科全书。

讲义(完整版)

讲义(完整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第一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意义及方法第二章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概述第一节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和发展一、古希腊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大约在公元前8至6世纪,古希腊奴隶制国家便在其原始氏族制度中逐渐孕育和产生,中间经过五个发展阶段。

(一)胚胎阶段时间约为公元前12至8世纪。

根据荷马史诗的描述,这个时期古希腊社会已经开始使用铁器,土地公有,农业和畜牧业有所发展。

阶级分化,家庭奴隶制出现,国家制度的雏形—民众大会、长老会已经出现。

尽管它还是一种原始军事民主制度。

(二)确立阶段时间约为公元前8世纪至6世纪。

这一时期,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生产奴隶制取代家庭奴隶制。

工商业奴隶主与土地贵族的矛盾日渐突出。

经过多次改革,以财产状况划分居民,财产的多少与权力的大小成正比,加强了奴隶主对奴隶的管制,促进经济的发展,奴隶制国家得以最后确立。

(三)鼎盛时期时间约为公元前5世纪。

经过公元前492年-公元前449年的“波希战争”,(即以雅典为首的希腊国家同波斯之间的战争,持续43年),希腊打败了波斯,取得了胜利,促进了希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雅典成为当时希腊的军事、商业和贸易中心,希腊奴隶主民主制得以确立,希腊国家达到鼎盛时期。

(四)衰落时期时间约为公元前431年-公元前331年。

公元前431年-公元前404年,以雅典为首的民主制国家同斯巴达为首的贵族制国家之间发生了持续27年之久战争,史称“伯罗奔尼撒战争”,最后以雅典战败斯巴达而告终。

从此雅典失去了原来希腊国家的霸主地位,代之而起的是斯巴达的贵族制统治。

(五)希腊化时期时间约为公元前334年-公元前300年。

公元前338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在克洛尼亚战争中消灭了雅典的抵抗力量,从此,希腊便成为马其顿的附庸,经过三次“马其顿战争”,希腊国家于公元前168年为罗马人所灭。

亚历山大国王在东征和扩展领土过程中,广泛散布希腊文化的影响,故史称这个时期为“希腊化时期”。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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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都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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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制约公权
“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
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 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 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 “权力必致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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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司法独立
本质是“法律至上”。
1954 年宪法第 78 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 只服从法律。”
用人的眼光来看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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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展脉络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出现为 标志,迎来了西方法学的辉煌时代,自然权利、自 然法、契约论、自由、平等、人权成为法学的主题, 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古而有之的法治要求第一次从理论变成现实。 这是法律史前所未有的飞跃。为真正科学的法学的 创立,为真正公正的法治的出现开辟了道路。
学),还是人类规范其行为、解决其冲突、建立合 作、分配利益、建构社会秩序和实现正义的规则和 程序(自然法学和社会法学)。 实证法学并不反对法律要求合乎正义,只是人们
无法回答什么是正义和一个法律是否合乎正义。凯
尔森的“正义相对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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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应用法律提供理论指导 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要学好理论法学,犹 如一个远行者要多带盘缠和食物,虽然他并不 打算开餐馆和做美食家,但这些东西对他旅行 是必不可少的,而且目标越远大,要带的盘缠 和食物就要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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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范围
“左派”法学:批判法学(肯尼迪、昂格尔)、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哈贝马斯、阿尔都赛、享特、 霍维茨等) 、女权主义法学(麦金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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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展脉络
让我们沿着西方法律思想从古到
今发展的漫长轨迹作一次简短的旅
行,并指出漫游这种历史花园的主 要路径。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一讲早期希腊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一讲早期希腊法律思想

Eunomia Anomia Autonomia
Nothing means more evil to a city than a tyrant. First of all there will be no public laws But one man will have control by owning the law, Himself for himself, and this will not be fair. When the laws are written down, then he who is weak And he who is rich have equal justice. (Euripides, Supp. 429–37)
君子之情
二、成文法时代的法律思想
政治领域的形成 公共生活的展现 民主理念的发展
城邦
(一)成文法的出现
• 使法律呈现 • 使法律稳定 • 使法律被认识 • 传达权威观念
书写文化
成文法 出现的条件
立法者
• 索伦
• 吕库古
• 将实体法 与法律的 过程合成
I wrote laws [thesmoi] too, equally for poor and rich,
的城邦的意象:和平的城邦意象 或争斗的城邦意象。
从闺房送到街心,唱起响亮的婚歌。
青年们欢乐地旋转舞蹈,长笛竖琴
奏起美妙的乐曲,在人群中间回荡。
妇女们站在各自的门前惊奇地观赏,
另有许多公民聚集在城邦广场(agora),
那里发生了争端,两个人为一起命案
争执赔偿,一方要求全部赔偿,
向大家诉说,另一方拒绝一切抵偿。 双方同意把争执交由公断人裁断。
By nomos sweet, by nomos bitter, by nomos hot, by nomos cold; but in truth atoms and void.(Democritus,D K,9)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第一讲、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
一、古希腊的代表人物: 1.苏格拉底:自然法优于人定法,服从城邦的法律是公民的 义务。 2.伊壁鸠鲁:主张唯物论、无神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 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 法律的遵守。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芝诺,认为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 一切人自然平等,是同意的世界国家的公民;自然规律就 是自然法,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4.柏拉图:从哲学王的统治到根据法律的统治的转变。 5.亚里斯多德:主张良法之治。两层含义:已成立的 发了获 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 法律。
二、代表人物
• 2.德沃金 整体性法律观:法律由规则、原则与政策构成。 公民权利理论
3.罗尔斯 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 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 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 的公平平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相对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即只有在满足了所有 人的基本平等自由之后,才能涉及社会利益和机会的分配。不能因为 较大的经济利益而侵害到公民上述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罗尔斯正义 理论与功利主义最大的区别,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和特色所在。
三、自然法学与价值分析方法
1.法学价值分析方法:从一种价值入手对一法律制度的评价,以一 种超越现行法的姿态对现行法进行批判。 2.法学价值分析方法的理论假设 (1)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2)人类必有共性。人有共同的本性,法律应当顺应人性使人得 到发展,凡是妨碍人性发展的法律都是恶法。 (3)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的天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全套课件457

西方法律思想史全套课件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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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范围
(5)现当代:
① 20世纪60年代前: 新自然法学:马里坦、富勒、罗尔斯、德沃金 新分析法学:凯尔森、哈特等; 社会法学:狄骥、庞德、弗兰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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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范围
② 20世60年代后:
综合法学:霍尔 、博登海默 、伯尔曼 经济分析法学:科斯、波斯那、马劳伊等; 行为法学:舒伯特、布莱克 新自由主义法学:哈耶克 、诺锡克
用人的眼光来看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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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展脉络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出现为 标志,迎来了西方法学的辉煌时代,自然权利、自 然法、契约论、自由、平等、人权成为法学的主题, 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古而有之的法治要求第一次从理论变成现实。 这是法律史前所未有的飞跃。为真正科学的法学的 创立,为真正公正的法治的出现开辟了道路。
(4)法学思想 :如何研究和发展法学的思想。
“法学学”、“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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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思想
3、法律制度和部门法与法律思想的关系: (1)弗里德曼: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 (2)考文:支撑法律大厦的支柱是法律背后的法 律精神。 (3)范忠信:一定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一定历史时 期里主流法律思想的结晶或法规化;反过来,它又 是下一时代主流法律思想的立足点或依托。 ——“其然”与“其所以然”的关系。
加入了美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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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时间范围
五个大阶段:
①古希腊罗马:前8世纪至公元476年 ②中世纪:476年至1640年 ③资本主义革命时期:1640年至18世纪 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
⑤现代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今(又可 为20世纪60年代前后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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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范围
(1)古希腊罗马:苏格拉底、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西塞罗、“五大法 学家”。

西方法律思想史(修改) -第九章

西方法律思想史(修改) -第九章

静止的社会导致法律的停滞,最终“不是文明发展了法律, 而是法律限制了文明。” 改进法律的手段主要有:法律拟制、衡平和立法。

(2)法律发展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原始社会是家族的集合体,家父对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有终身权力, 此即“家父权”,由“家父权”结合起来的“家族”是全部“人法” 的母体。随着社会发展,大量的个人权利和财产从家庭审判中转移 到公共法庭,家庭依附逐渐消灭,个人义务日益增长,个人不断代 替家庭成为社会主体,成为民事法律考虑的单位。用以代替原来家 族各种权利义务的东西便是“契约” , 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因“个 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在西欧,奴隶的身份消灭了,代替它的是 雇佣关系;夫妻关系和父子关系也发生的变化(儿子成年以后父子 关系变成了契约关系)。而契约是一个“合意”加上一个“债”, “债”是“应负担履行义务的法锁”(即法律用以把人或集体的人 结合在一起的束缚或锁链)。


(一)强调历史调查研究方法 认为早期法对于法学家来说,正如地壳对 于地理学家那样重要,因为它们潜在地包 含了以后法律具有的一切东西。这种调查 研究的方法与物理学和生物学的研究方法 相似。
不同于萨维尼的是他用科学的分析代替了 “民族精神”的抽象寻绎,试图用比较研 究不同法制的方法,发现共同的东西。

立法的任务不外在于找出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共同意 识”,经由立法形式善予保存与认定。那种希望借由一个 详尽无遗的立法制度,即刻创制出一个崭新秩序的企图, 只会摧残现实,增加现实的不确定性,强化规则与事实之 间的乖张,最终使得法律失却规范人事而服务人事的功能
与价值。

(二)法的起源与发展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随历史演进。随着民

最新西方法律思想史精讲

最新西方法律思想史精讲

绪论西方法律思想史概述第一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意义和方法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对象欧洲和北美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思想家关于政治与法律思想、观点、理论与学说,也就是思想家的思想。

这些思想家中有许多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马基雅弗利、布丹、格老秀斯、卢梭、康德、黑格尔、萨维尼、奥斯汀、马里旦、罗尔斯、德沃金、凯尔森、狄骥、庞德、弗兰克、波斯纳等二十几位思想家及其著作。

主要内容1、政治思想。

政治与法律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在思想史上,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难以安全分开的。

这些政治思想包括:国家的起源本质与职能、主权问题、公民权问题、民主与自由。

2、法律思想。

A法律的本体论问题。

即法律是什么B法律的认识论问题。

如何认识法律C法律的实践问题。

法律在社会中是如何运行的。

D以及法律思想的不同学派问题。

所以法律思想史的内容与法理学有相当大的关联,而与部门法则关系较远,我们可能会涉及某些思想家的部门法的思想,但这并不是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与相关学科的关系西方政治思想史:政治与法律密不可分,但二者的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

政治思想史与法律思想史有重叠之处也存在区别。

二者在西方思想的早期及中期还是结合在一起的,编者将古代与近现代政治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从其思想体系中抽取出来。

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一大批专门研究法律的思想家。

自此,法律思想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学术思想体系。

外国法制史:思想与制度西方哲学史:密不可分西方法哲学(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些核心性、永恒性问题的历史探究三、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与方法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扩大知识面;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有助于坚持我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方法: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厚今薄古。

如何实践这一方法?教材的作用:优点与缺点。

010第一章西方法律思想史导论

010第一章西方法律思想史导论
外层:器物(法律机构和设施,如刑具、法庭、监狱、衙门等) 中层:制度(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体系如宪法制度、刑事制 度、民事制度等)
内层:思想、理念、价值(自然法思想、规则法学、社会法学等)
。。。。。。 亚里士多德 卢梭 约翰· 罗尔斯
。。。。。。
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关系
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技术都是法律不可或缺的构成 部分,两者是相互依赖和相互相成。法律的观念、价值同 法律制度相比,在法律文化中处于更根本和更重要的地位。 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观念、价值 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 “然”与“所以然”的关系。) 法律制度 法律思想
2、中世纪的神学法律思想
中世纪,基督教教义不仅被视为人类心灵中唯一真理, 也被视为治国方略和个人行为准则。教义取代了法律,法 学成为神学的奴婢。 这一时期,自然法思想在神学的外衣下得以传承和发 展,最大贡献是促成了西方人的法律信仰意识。主要代表 人物有教父时期的圣·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时期的托马 斯·阿奎那 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的复兴运动促使法学从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第一章
西方法律思想史导论
【本章内容】
• • • • •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特征 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和方法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

学科性质 研究对象 研究范围
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特点




时间跨度长 人物众多 学派林立 问题广泛 著作繁多
1、时间跨度长
从古希腊罗马到当代西方国家近三千年的历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西方法律思想 划分为五个大阶段: • 古希腊罗马:前8世纪至公元476年 • 中世纪:476年至1640年 • 资本主义革命时期:1640年至18世纪 •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 • 现代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今(又可为20 世纪60年代前后两个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1):罗马职业法学家正义论:所谓公正和法律“不外是强者的利益而已”,“强者的利益,在任何地方都是公正的”,也就是说,真正的正义就是弱肉强食、就是以强凌弱,就是优者统治劣者,就是有多大能力就有多大的权力。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守法就是正义”。

这些理论为“强权即公理”、“强权政治”做了最早的辩护。

(2):自然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最基本的概念,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始终,自然法昭示着公平正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一系列原则,强调法从本质上说是客观规律;是根源于人的社会性和理性;其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义;同时也强调了法律作为一种准则能使人们辨别是非,知善恶。

(3):格劳秀斯:17世纪荷兰著名资产阶级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创始人之一,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奠基者。

其主要著作优《论海洋自由》和《战争与和平法》等,其《战争与和平》一书对战争进行了系列的分析,成为当时国际法的模范标本,各国首脑人手一本,交战与和谈均以此为标准。

本书为其获得“国际法之父”的美名。

(4):历史研究方法:由孟德斯鸠提出,他认为要研究和创造法律思想,必须从史发展的角度出发,整理法律发展的延续性、继承性和批判性,从而发现其规律和特点(6):分权制衡:洛克在继承前人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构,相互平衡、牵制、监督。

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相互制约平衡,为近现代国家权力制衡提供了模板。

(7):斯兵诺莎:欧洲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杰出的思想家,荷兰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其主要著作有《笛卡尔哲学原理》、《神学政治论》、《伦理学》。

其法学思想主要体现在《神学政治论》中。

他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理论奠基人,他的思想显著影响了英国的洛克。

(8):西塞罗: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和法律思想家,诗人,多学多艺,其著作有《论共和国》和《论法律》等,其著名的论断和格言是:“国家乃人民之事业”和“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

西方法律思想史(修改) - 第一章

西方法律思想史(修改) - 第一章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生平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西方古代最伟 大的科学家、最博学的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公认的西方政 治学的鼻祖。亚里士多德对世界的贡献之大,令人震惊。 他至少撰写了170种著作,其中流传下来的有47种,涉及 天文学、动物学、 胚胎学、地理学、 地质学、物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等等 几乎古希腊人已知的各个学科。政治法 律代表著《政治学》、《伦理学》和

三、哲学王统治与法治——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核心。 1.现实政体(四种)与理想政体(贤人政体)以及政体分 类理论;

这四种政治制度分别是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 僭主政体。

“第一种被称为斯巴达和克里特政制,受到广泛赞扬的, 第二种被叫做寡头政制,少数人的统治,在荣誉上居第二 位,有很多害处的。第三种被叫做民主政制,是接着寡头 政制之后产生的,又是与之相反。最后,第四种,乃是与 前述所有这三种都不同的高贵的僭主政制,是城邦的最后 的祸害。”
《雅典政制》等。
一、国家与政体理论 1.国家的起源及其伦理基础 自然主义的国家起源:“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这 一本性促使完成个人→家庭→村坊→国家(城邦)的 演化过程; 国家的目的(伦理基础):“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各 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 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城邦是一切社会团体中 最高的,所以城邦所追求的善业就是最高的,城邦的 性质,就是至善的团体。因而,城邦的目的也就是 “促进善德”。



2.第一好国家——理想国 (1)统治者:哲学家(爱好永远不变、爱真理、良好的 记性、敏于理解、豁达大度、正义、勇敢、节制、具备政 治管理能力等); (2)统治方法:劳心而不劳力,立法而不行政,以知识 为贵,以教育为本,以智慧指导国家,不受法律的约束; (3)国家制度:哲学家的统治、严格的教育、广泛的公 有、抽象的法律;

西方法律思想史 徐爱国 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 徐爱国 讲义

遮翅划摊狰猪淫邀闷但尉戌学旷曝雁据痈札腾狭讯柱例买商兴默篱赦增贩雇廓泊凡艘醛溺坑势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案课程说明:《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律学科的一门历史学科,同时又是法律学科中的一门理论学科。

在全国重点法律院系中是本科学生的一门必选的专业基础理论课程。

西方法律思想史基本上来源于历史上法学家的法学经典,这些法学经典是人类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加知识,开阔视野,启发思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理论人才的需要。

任何一门法律学科都有其历史基础和理论基础,西方法律思想史同时融合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历史久远,对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我国的现代法制建设就参照了许多西方的法律制度,要正确理解这些法律制度,就应该了解西方法学家对这些法律制度的论述。

因此,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起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目的。

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要把法律学说的变迁,同它所依托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背景结合起来,揭示其内在的联系和相互关系。

还要把法学家的理论著作、学说观点与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结合起来见人物、见思想、见事件,这种静态与动态的结合,使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更生动、更全面、更系统。

绪论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1、就时间而言:它研究自古希腊罗马——20世纪以来有关法律制度认识的法学观点、思潮、学派以及发展的规律。

因此,它是一门历史学科。

2、就内容而言:它研究的是法律思想的发展史,而不是法律制度的发展史。

法律制度的发展史有《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和国别史(《美国法律发展史》等)来研究。

法律思想史主要研究历史上的法学家对各种法律现象的认识、看法,法律思想的发展史,目前开出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思想史属于法律学科中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

3、就地域范围而言:在此的西方主要是指的欧洲和北美。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第四章中世纪法哲学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第四章中世纪法哲学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第四章中世纪法哲学思想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第四章中世纪法哲学思想(2007-10-15 11:07:47)转载标签:知识/探索第四章中世纪法哲学思想一、中世纪和基督教二、法律和宗教的一般关系1. 什么是宗教?1) 宗教是对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崇拜2) 是对人类终极本质的信仰与追求,解决的是如何在社会中安身立命3) 是人类的意义系统,解决人生观、价值观的有关问题4) 是一种生活方式、行为方式5) 是一种文化、文化现象、文化形式、文化符号6) 是一种社会控制形式,社会规范形式,是人类用以抗拒无序,逃避无续的方式7) 是人类精神的鸦片,精神避难所8) 是神学知识体系9) 涉及到最为主要的是人的信念、信仰问题2. 法律和宗教的一般关系1) 无论是宗教还是法律,都是人类文明文化发展的产物,都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推动人类文明化进程,都是维系文明的一种机制、手段2) 法律与宗教都是人类社会控制方式两大基本要素,是人类社会权威的体现、权威和权威力量的化身3) 在许多方面,法律与宗教具有相同要素,可以进行比较、分析、研究。

4) 法律与宗教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互补性5) 法律本身有宗教性、神圣性6) 在西方,15、16世纪以后,法律成为社会最主要的控制方式,告诉我们,15、16世纪以后法律成为社会最主要、权威力量,实际上成为人类社会所塑造的新的神,人类社会所需要的社会化之神3. 法律的宗教性1) 宗教为法律提供了内在价值基础,没有宗教提供的终极本质,绝对价值观念体系,法律就缺少神圣性本质、价值基础2) 宗教为法律提供广泛社会土壤和基础3) 宗教在历史上有许多为法律提供了制度性基础,有一些国家社会法律直接来源于宗教制度4) 历史上,宗教曾经是法律观念的深渊基础,基督教给法律提供: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社会中的公平、公益、正义的观念,基督教给人的观念是在末日来临时,人人平等都会生活在公益社会,不存在差别C. 契约观念a) 契约必须是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之间签订的b) 契约是双方或者多放合意的表达c) 契约所侧重的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一方既拥有权利又拥有义务d) 人一旦做出承诺,就必须履行契约,履行契约是人的义务e) 人一旦违背契约,必然要遭受处罚,付出应有的代价D. 耶稣被钉上十字架三、教会法称为宗教法或者寺院法,信徒、神职人员、教牧人员在信仰教义、信念、伦理以及宗教法律方面应该遵守的规章基督教教会法:广义上,指不同历史时期创造的基督教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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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王亚军主讲第一讲、绪言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1、相关概念的诠释:(1)何谓西方?“西方”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地理上的,主要指欧美国家和地区;二是政治上的,主要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区分地域与文化;三是文化上的,即指具有共同的文化源流的欧美地区。

西方法律思想本身属于西方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西方”主要是在文化层面的含义上使用。

它主要是与两个基本的文化渊源分不开的:一是古希腊文化,奠定了西方政治、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基督教文化,代表着人们的一种宗教信仰与精神意识。

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就把世界文化主要确定为三大类型:中华文化、伊斯兰文化与西方文化。

(2)什么是法律思想?法律思想笼统地说,即有关法律的观念和学说。

法律文化可以拆解为三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一是法律制度;二是法律技术;三是法律思想。

在这三个组成部分当中,法律思想居于中心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

正因为如此,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实现程序和效益。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人们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界定:(1)地域,主要是指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2)时代,主要是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和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思想以及各种派别,当代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一般放在“当代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中进行阐述;(3)内容,主要是研究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与法律观念另行撰述。

从具体内容上而言,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源流主要循着三种基本思路发展,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可以由此而形成不同的侧重点:一是抽象价值。

这里主要是将法律的研究重点定位在法律之外的客观的抽象价值标准,由此确定实在法的定位。

这一类研究思路的主要代表学派有自然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等;二是法律形式。

这类研究主要研究法律本身,包括法律的概念、规范、结构、逻辑推理过程等。

代表的学派包括实证分析法学派以及当代概念法学、制度法学、语义法学、行为法学等;三是法律实效。

主要是研究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也即法律在社会生活的具体运行当中能否产生效率或者效益。

社会法学和经济分析法学属于这种类型的研究。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线索与基本特点1、发展阶段的基本划分:(1)古希腊罗马阶段。

这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萌芽、产生时期,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奠定基本框架的时期。

今天法学中的诸多课题,例如法律的定义、法律的本质、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然、法律平等、法治、法律分类等等,在这一时期基本涉及。

从发展脉络而言,这一阶段法律思想的发展主要是法学从依附于其他学科而逐步走向独立,法律思想日益体系化;同时,从理论到实践的过渡也是重要的特色。

特别是古罗马法学家关于立法和司法技术的理论,成为后世西方两大法系的共同源头。

(2)中世纪阶段。

即欧洲的封建社会时期,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为基督教神学,法学成为神学的婢女。

当然这一时期也并非毫无建树,一方面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通过这一时期得以保留、传播并流传至今;另一方面,对基督教神学的改造,使人类历史上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得以确立。

例如主权原则、权利平等论、法治学说等,均诞生于这一时期。

(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大致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即从公元17世纪到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古典自然法启蒙时期,其特色是以自然法为号召,批判封建制度,提倡资产阶级的法律主张。

例如天赋人权、个人至上、民主共和、自由法治等革命理论,到今天仍焕发着旺盛的生命力。

不仅如此,通过自然法的理念还出现了对人类历史至为深远的一些重要法典,特别是美国宪法与法国民法典。

第二个时期则主要是19世纪。

由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已经基本成形,这一时期人们更多的是关注现实法律的解释、分析和辩护,于是在批判扬弃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础上先后出现实证分析主义法学、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一般是指整个20世纪,其特点是社会法学成为主流。

社会法学强调以社会利益作为法律的核心范畴,以图平衡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社会法学也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强调社会中的法与行动中的法。

当然,随着二战的结束,人们又开始重新构思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关系,新自然法学复兴。

新分析法学派对19世纪分析法学的延续,实用主义法学思潮也曾经是盛极一时,该种学派认为法律具有不确定性,法律说来就是法官作出何种判决的预测。

2、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1)主客二分。

在西方思想史上,特别注重主观法与客观法,也即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分野。

在西方人的观念中,“法”代表着自由、权利,寄寓着人们对法律的理想;而“法律”则为一种国家所制定的成文规则。

对于社会而言,虽然法律是不可或缺的,然而,法律必须受着法的检验与约束。

(2)自然意识。

自然与法律的关系,成为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重要源头。

自然—自然权利—自然法—自然正义—回归自然等几个基本线索,大致可以归纳西方法律观念发展的主要脉络。

以自然法为切入点,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

在伯里克利时代的著名希腊悲剧《安提戈涅》中,当国王责怪安提戈涅违抗王命时,安提戈涅回答道:虽然她的行为违背了国王命令,但却与人类更高的自然法则相契合。

这一思想经斯多葛学派的引伸、阿奎那的提倡,最后汇合成启蒙思想家的主流观念,成为推动人类历史进步的重要的思想武器。

自然法虽也一度受到抑制,但是在西方几千年的发展史上却延绵不绝。

(3)宗教观念。

基督教的观念对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原罪”观念成为刑事制裁和三权分立的理论渊源;“良心”理念推导出自由心证;爱的提倡产生了人类平等、共和意识;上帝对亚当、夏娃的“审问”,是人们确定正当法律程序的准据。

同时,今日的法律解释学,最早也是脱胎于神学家对《圣经》的释义。

(4)流派纷呈。

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同时也是法学流派“前仆后继”的历史。

西方的思想家有着较强的整体意识,更多地注重法律学说的整理、归纳以及推陈出新。

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虽然号称“三足鼎立”,然而在这过程当中,仍有许多大大小小、立场不一的各种流派穿插其中。

因而使得西方法律思想能成为一种包罗万象的观念陈列,有利于人们从多个角度去分析、比较。

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学习方法:1、阅读。

阅读西方思想家的原著,是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基本方法。

任何一个思想家都是以其思想而存在,而不同的读者对同样一个观点、理论,往往有着自己不同的理解。

2、思考。

切莫以读代想。

阅读他人的思想不等于是你自己在思维。

诚然,要思索就需要熟悉他人的思想。

伟大的思想家会对你的思维起到启发、激励、肯定和促进的作用。

但要思维,你必须到一定时候放下书本,自己探索道路。

3、讨论。

切磋是中国古代所注重的读书传统,也是进一步深化自己的思想、观念所必须的步骤。

经过阅读、思考,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自己的某些理解与见解。

因而需要与他人交流,在讨论中了解他人对某一特定问题的看法、观点,从而帮助自己改正浅读、误读的情形。

4、习作。

可以从事相关的写作,将某些见解书发成文。

虽然未必能够达到非常高的理论水准,必要的习作是学习的基本步骤。

人只有在习作中,才能了解自己掌握某一问题的广度与深度。

四、阅读书目:1、教材:徐爱国、李桂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学术著作:博登海默:《法理学》,中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刘星:《西方法律思想导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刘星:《法律是什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二讲、古代的法律思想(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第一节、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法律与正义一、希腊法律理念:1、宗教性。

法律的宗教性在人类历史上,各民族都试图运用宗教深化说明自己的生活,创造自己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从而借以说明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制度的根源、本性。

荷马史诗——人类的法律来源与神、是奥林匹斯山上众神之首宙斯作为礼物赐予人类,人类也是因为神启而了解法律,从这个意义上,希腊法律观念有神秘性,希腊法律最初指神的话语立下的宇宙秩序,因此在希腊早期,法律被看作是神圣的,不可所以违背的至上秩序,一开始法律就被蒙上一层神佑的光轮,是神给人间的法律提借了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和根据,因此早期希腊每次法律颁布都要托于神意,都要加上“众神说”、“宙斯说”,法律的颁布也在特定的宗教场所。

神启法律观念,实际上确立了人类早期法权威的神学观、宗教观,促进了人类制度化的过程,促进人类文明进程,同时告诉我们人类一切权威合法性来自与神圣性。

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分别。

公元前5世纪左右,希腊社会处于变革之中,传统生活方式思维、行为生活方式、传统观念都受到人们的致意批判,希腊人的精神思想风貌为之一变,法律思想方面,人们不再将法律看作神授,而认定为认为的,是为了人们生活便利而设置,可因具体情况而改变,由此可知,当时的人摆脱了神佑思想,还法律世俗基础的面貌,从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来解释法律,在其中最集中体现时代思潮的是自然常规、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的争论。

在法律史上,希腊的悲剧《安提戈涅》具有重大意义,所揭示的是自然法与人定法,不成文法与成文法之间的复杂关系,由此也揭示出戏法法律文化基本的范式,从此以后,自然法与人定法成为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内在的问题,并依照引导西方法律制度的变革,推动思想的发展,也告诉我们自然法与人定法这种代表了西方二元文化的法律文化精神。

自然法与人定法的争论主要体现在智者文化运动中(第一批智者是“民众教师”)指挥率先考虑法律的合法性权威性所在,根据来源基础,将法律还原于世俗的、感性的,法律是人为的,是约定俗成的,只在一时一地,因而法律具有流动性,暂时性,是与普通有效的自然法对立的,法律是与利益直接关系的,是与特定社会利益集团有关系的,是强者之力。

在社会中,不正义比正义更有力量,不正义所获利益比正义更大,智者学派脱掉法律神佑的外衣,还法律世俗的人文化,推动法律现实化与其法律思想、精神、价值、制度的更变。

3、法治理念。

很早就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诉诸于法律,希腊各城邦积极进行法制建设,形成非常系统,计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制度。

柏拉图晚年非常重视法律:①法律是理性的②法律是规范本性的方式,没有法律的秩序,人类将是最野蛮的动物③法治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方式,是节制官吏的力量,法律只一条金色的纽带,是社会中不同力量的监督,具有协调各种关系,因此晚年柏拉图明确提倡法治,将法律和秩序看最现实国家。

在法律史上,亚里士多德具有重大贡献:①他明确规定了法治的内涵——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人们遵守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律似乎城邦安全的堡垒,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是摒除了欲望的纯理性;法律是正义的,对后来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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