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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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

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一、留置概述留置权起源于罗马法,它最初是作为债权抗辩权而存在的,指的是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对于相对人负有相关联的债务,而对方未履行,债权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全面继承罗马法的《法国民法典》就没有专门规定留置权,而《德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了留置权,但只把它当作债权抗辩权对待。

而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则明确规定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作为物权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人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就拍卖、变价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基本采取后一种定义,但适用范围却仅仅限定在依照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或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而占有他人动产的情况(参见担保法82、84条)。

可见我国对留置采取的最为狭义的定义。

这种限定不甚科学,在现实生活中因其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发生的动产占有是否适用留置,没有相应的处理依据。

例如,旅馆对于旅客未付房费可否对其保管的财物行使留置权?不动产出租中,出租人可否就延误之租金,对租赁人放于不动产内之设备主张留置?显然如果一概的不承认未免与公平观念不符。

因此,《担保法解释》109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本条固然涉及到留置的成立要件牵连性的规定,然根据此条规定,留置权的发生不再局限于《担保法》所限定的合同范围,只要合法占有人就占有财产发生债权时(包括各种类型的债权,如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等),就可以发生留置。

二、留置权的特性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如前所述,尽管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承认留置为一单独物权,但我国法上确认的留置权显然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物权性体现在对留置物的合法占有、优先受偿、不仅可以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而且还可以排除第三人的干涉等。

留置案件法律规定(3篇)

留置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案件是指因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依法对债务人或者其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

留置案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留置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留置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留置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申请对债务人或者其财产采取留置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留置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留置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留置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留置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百零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留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依法享有债权;(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明确表示放弃其财产的;(三)留置的财产属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经营、管理的;(四)留置的财产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第二百零四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留置的,应当与债权人协商确定留置的期限。

三、留置案件的适用范围1.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案件主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留置案件也可适用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知识产权纠纷、股权纠纷等。

3.财产保全:在诉讼程序中,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或者其财产采取留置措施。

四、留置案件的程序1.申请留置: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可以申请对债务人或者其财产采取留置措施。

2.审查与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留置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留置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旨在对留置权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在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债务清偿后,将留置的动产折价、变卖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特征(1)权利主体特定。

留置权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债务人负有债务。

(2)权利客体特定。

留置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3)权利性质特定。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权利具有优先受偿性。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清偿后,债权人有权将留置的动产折价、变卖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 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这里的“依法占有”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基于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基于法律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其他法律事实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是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

这里的“到期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主债务到期;(2)利息、违约金等从债务到期;(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留置权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

四、留置权的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得拒绝。

(2)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留置物。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3)债务人不得请求变卖留置物。

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得请求变卖。

留置权适用范围和条件

留置权适用范围和条件

《留置权适用范围和条件》1.“留置权得有范围吧,这就像画个圈知道在哪玩,得知。

比如小李遇到个事儿,就琢磨留置权能用不。

要是不知道范围,咋用。

”2.“得占着东西才能用留置权吧,这就像手里有牌才能出牌,得知。

比如小张看着手里的货,想能不能用留置权。

要是没东西占着,白想。

”3.“债务得有关联吧,这就像线得连着俩球,得知。

比如小孙的债务,不知道留置权合不合适。

要是没关联,不行。

”4.“不能乱用留置权吧,这就像不能乱开枪,得知。

比如小周担心用错留置权。

要是乱用,麻烦。

”5.“留置得合法吧,这就像走路得走正道,得知。

比如小吴想留置,就怕不合法。

要是不合法,完蛋。

”6.“得有时间限制吧,这就像比赛有时间规定,得知。

比如小赵不知道留置权时间咋算。

要是没限制,乱套。

”7.“留置的东西得值钱吧,这就像宝贝得有价值,得知。

比如小郑看着留置的东西,想值不值。

要是不值钱,没啥用。

”8.“大家得懂留置权吧,这就像得知道游戏规则,得知。

比如小胡和别人讨论留置权。

要是不懂,咋玩。

”9.“留置权能解决问题吧,这就像药能治病,得知。

比如小杨想用留置权解决麻烦。

要是不能解决,白忙。

”10.“得小心用留置权吧,这就像开车得小心,得知。

比如小宋怕用不好留置权。

要是不小心,出事。

”结论:留置权得搞清范围和条件,用对才好。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留置权的效⼒范围是什么留置权的效⼒范围是什么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对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约定。

我国《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3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

”根据此规定,留置权所担保的的债权范围包括以下⼏个⽅⾯:(1)主债权。

主债权是指留置权⼈基于合同⽽发⽣的要求债务⼈履⾏主要义务的权利,有时⼜被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

如承揽合同中定作⽅应当⽀付报酬,即是指债权⼈的主债权。

(2)利息。

利息是主债权的法定孳息,既包括主债权履⾏期内的利息,也包括迟延履⾏时的迟延利息。

(3)违约⾦。

违约⾦是合同当事⼈违反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向对⽅⽀付的款项,也是违约⽅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债务⼈违反合同时所致的损害赔偿⾦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导致的损害赔偿⾦。

(5)留置物的保管费⽤。

此费⽤是指留置权⼈留置标的物期间,因保管留置物所⽀出的必要费⽤。

(6)实现留置权的费⽤。

此笔费⽤是指留置权⼈因⾏使优先受偿权所发⽣的费⽤,如拍卖留置物时的申请费⽤、拍卖费等,留置物折价时的评估费⽤等。

2、留置权效⼒所及的标的物范围留置权效⼒所及的标的物范围,⼀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⑴主物。

主物是留置权得以成⽴时债权⼈占有的动产。

债权⼈占有的动产为不可分物时,留置权的效⼒及于该物的全部。

债权⼈占有的动产为可分物时,债权⼈留置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额,留置权的效⼒仅及于债权⼈留置的财物,⽽不及于债权⼈占有的全部动产。

⑵从物。

留置物如为主物,留置权的效⼒也及于从物。

但是由于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条件,只有在从物也为债权⼈占有时,留置权的效⼒才能及于从物。

若债权⼈只占有主物⽽未依合同占有从物时,从物不在留置权效⼒所及范围之内。

⑶留置物的孳息。

债权⼈在留置期间,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为留置权的效⼒所及范围之内。

留置权适用范围

留置权适用范围

留置权适用范围
留置权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以此保障本人的债权得到履行的一种担保权利。

留置权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于可占有物:留置权只适用于有形物品,如车辆、设备、货物等,不适用于无形财产。

2.适用于债权权利:留置权的设立必须是基于某种债权关系,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一定的经济权利时,才能行使留置权。

3.适用于特定情形:留置权的设立必须是基于某种特定的情形,如货物未付款、车辆未交付完整的情况等。

4.适用于合法物品:留置权只适用于合法的物品,不适用于非法物品。

5.适用于合法行为:留置权的行使必须是合法的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总之,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权利,在适用范围上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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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试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试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来源:作者:高传喜[摘要]留置制度作为担保物权制度,其旨在维护交易公平, 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留置权的适用限制的过于狭窄。

在本文中,笔者明确留置权的法定性和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的意义之后,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作了初步探讨.认为为了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今后立法应适当的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不仅适用于合同之债,而且适用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留置权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以及留置物之从物、孳息、代位物也应成为留置权之标的物。

[关键词]法定性牵连关系民法中的留置权制度,乃基于公平原则而设立,因为债权人既占有债务人的物,对债务人债权又于该物有牵连关系存在,则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如果允许先返还占有物,则使债权难以甚至无从获得清偿,这对债权人来说未必是公平的.所以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可继续占有其物的权利,以间接的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使债权获得满足,这样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至于一方履行债务而不顾他方债务,以维护交易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颁布,建立起了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起了重要作用.但《担保法》将留置物仅限于动产,留置权仅限于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所发生的债权.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显然过于狭窄,不能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适当的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以便在应用中更加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今后立法所必须予以考虑的。

然而,对留置权的法定性和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的理解不同,在立法上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也会有不同的主张.在本文笔者先就留置权的法定性及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进行界定,之后就留置权适用的债权范围和标的物范围做初步地探讨.一、对留置权的法定性和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的界定1、留置权的法定性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不得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成立,此为大陆法系民法之通例.留置权的法定性也是其区别于债的其他担保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抵押权、质权、保证等均可以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成立.在我国,对留置权的法定性的认识存在着分歧.有人认为,留置权的法定性是就留置权依法成立和行使而言的,只要具备法定条件时,所有合同法中又没有禁止债权人适用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而不应仅限于几种合同关系。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留置权就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抵押物的处理权和处置后税金价款的优先债券持有人权,留置权经历多次变迁,至今天已具有十分对外开放的对象。

提及留置权,可以牵涉至很多东西,比如说债权人、债务人、南武线财产、清偿期、适用于条件、适用范围等。

那么,留置权的适用于条件就是什么?输了网为您答疑。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一,债权已期满清偿期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适用条件。

第二,必须履行职责一定的程序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

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实现留置权。

依据《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以及《担保法解释》第113条的规定,该程序分为以下两种:(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在主债权合约中签订合同,当债权人南武线财产后,债务人应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职责债务。

如果经过这一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职责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不经通告,轻易行使留置权。

(《担保法表述》第ll3条)(二)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将留置物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规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的原因是:留置权就是依法产生的借款物权,本已对债权人极为不利,为了均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债权人处分留置物的问题上就应当采取较为慎重的态度,给债务人留有较为充分的偿还债务的期限。

工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3篇)

工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留置权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因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毕或者违约,而合法占有工程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以此作为担保,要求业主支付相应款项的权利。

工程留置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工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因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毕或者违约,承包人可以留置工程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以此作为担保,要求业主支付相应款项。

”2. 定义工程留置权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毕或者违约,合法占有工程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以此作为担保,要求业主支付相应款项的权利。

三、工程留置权的适用条件1. 施工合同有效工程留置权的行使必须以有效的施工合同为前提。

无效的施工合同,承包人无权行使留置权。

2. 业主未履行支付义务承包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业主未履行支付义务。

业主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未按时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3. 留置权行使的标的物合法承包人行使留置权所涉及的标的物必须合法。

不得以非法占有、侵犯他人权益的工程项目作为留置权行使的标的物。

4. 留置权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不得滥用留置权,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工程留置权的行使方式1. 留置权通知承包人行使留置权,应当向业主发出留置权通知。

通知应当明确留置权的行使范围、期限和条件。

2. 留置权公告承包人行使留置权,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留置权行使的原因、范围、期限和条件等。

3. 留置权行使期限承包人行使留置权的期限,自业主未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计算。

留置权行使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4. 留置权解除在以下情况下,承包人应当解除留置权:(1)业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项;(2)业主提供了其他担保方式,且承包人同意;(3)留置权行使期限届满,业主未履行支付义务;(4)其他应当解除留置权的情况。

留置安全管理制度

留置安全管理制度

留置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留置场所的安全稳定、依法进行留置工作,制定本留置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留置场所的管理工作,包括留置场所的管理人员、被羁押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三、留置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

遵循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使留置权,并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2. 人文关怀。

尊重被留置人员的人格尊严,提供基本的生活和休息条件,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虐待或辱骂。

3. 安全监管。

确保留置场所的安全和稳定,加强对被留置人员的监管,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4. 防范风险。

加强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的预防和应对,确保留置场所的安全。

四、留置场所的安全管理1. 设施设备。

留置场所的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被留置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休息需求。

2. 入口管理。

留置场所的入口必须设置门禁系统,管理人员必须对出入人员进行严格的身份核实和检查。

3. 安全防护。

留置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备和安防设备,确保留置场所的安全。

4. 监控系统。

留置场所必须配备监控系统,及时监控被留置人员的行动和活动。

5. 紧急预案。

留置场所必须制定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被留置人员的安全管理1. 行为规范。

被留置人员必须遵守留置场所的规章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

2. 个人安全。

被留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留置场所的安全规定,不得进行擅自行动或对其他人员造成威胁。

3. 卫生管理。

被留置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卫生用品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保持留置场所的卫生。

4. 心理疏导。

针对被留置人员的心理压力,留置场所必须配备心理疏导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工作。

七、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1. 职责制度。

留置场所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2. 规范行为。

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

3. 培训教育。

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相关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正文

正文

留置权制度是为保障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而设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债权的顺利实现。

留置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欧洲,历史悠久,对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各国民商事立法所共同吸收。

我国相关的立法起步较晚,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不够完备,尤其是有关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加以完善。

努力完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制度,并在社会中进行宣传推广,对于保障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法治社会的顺利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拟针对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评论,并就完善我国的留置权适用范围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一、留置权的含义与价值(一)留置权的基本内涵民法上的留置权源于罗马法,在其后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被各国加以吸收和改造,逐渐分化成了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两种不同的形式,在规定债权性留置权的国家的立法中,如《德国民法典》第273条规定:“如果债权人根据产生其债务的同一法律关系,对债务人享有已到期的请求权时,债权人可以在获得其相应的给付前,拒接履行给付。

负有交付标的物义务的人,因为标的物支付费用或者因此标的物所产生的损害而享有已到期的请求权时,享有同样的权利。

”①在这些国家的立法中,留置权主要是一种拒绝履行给付留置物的权利,表现出了一种债权性效力,具有债权性。

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则将留置权规定为一种物权,如《瑞士民法典》在其第四编(物权法编)第二十三章第一节规定:“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其性质同标的物有关联,债权人在受清偿前得留置经债务人同意而占有之动产或有价证券,并就其价值优先受偿。

”②在这些国家的立法中,留置权人不仅享有拒绝给付标的物的权利,还可以就标的物优先受偿,因而留置权具有物权性。

在我国,留置权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

在《民法通则》中,留置权虽被编写在“债权”一节中,但是从具体规定来看,仍具有物权性质。

③《民法通则》第89条第4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留置权_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点:1. 属于物权性质:留置权是一种物权,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2. 属于法定权利: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无需当事人约定。

3. 属于相对权:留置权的行使对象是债务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对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4. 属于限制性权利:留置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不得留置非动产、不得留置与人身有关的物品等。

二、留置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三)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后,留置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

”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留置权适用于合同债权:在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2. 留置权适用于非合同债权:在非合同关系中,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等,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3. 留置权适用于动产债权: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债权,不适用于不动产债权。

四、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2.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在我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依法享有留置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

本文将从留置权的概念、法律特征、适用条件、行使方式、效力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对留置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依法享有留置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

2. 法律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为了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物权。

留置权是依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债权人无需通过合同约定即可享有。

(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从属于债权,其存在依赖于债权的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亦消灭。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留置权及于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不论债权是否部分履行,留置权均及于全部债权。

三、留置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合法存在。

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且该债权合法有效。

2.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占有关系。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3.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4. 留置权行使不违背公序良俗。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四、留置权的行使方式1. 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在行使留置权之前,债权人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

2.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防止留置物损坏或者灭失。

3. 债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债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的保管费用,但不得超出实际费用。

4.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五、留置权的效力1. 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留置权具有对抗第三人权利。

监察法留置权的适用条件

监察法留置权的适用条件

监察法留置权的适用条件
监察法留置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留置权适用于涉及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

这些案件通常涉及到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失范,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留置权的行使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制约,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留置权的适用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序。

在采取留置措施之前,必须经过相应的调查程序,并经过监察机关的批准。

在调查过程中,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员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并且需要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

此外,留置权的适用还需要考虑到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行使留置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监察机关应当对留置措施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留置权。

最后,留置权的适用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采取其他措施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则不应当轻易采取留置措施。

总之,监察法留置权的适用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运用。

留置权适用范围研究

留置权适用范围研究

留置权适用范围研究作者:李泽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4期摘要留置权保护债权人对物之保值增值做出的贡献,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并且为标的物做出了保值增值的债权,不正当的扩大留置权所担保债权范围造成不公平的司法裁判。

应当在未来的债法总则中增设留置抗辩权,扩大扣留的适用范围,但并不给予优先受偿的权能。

《物权法》第230条所规定的“债务人的动产”包括债务人交付的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但留置权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并无衔接点,因此留置权制度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债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知债务人没有对标的物进行保值增值活动的权利,不享有留置权。

关键词留置权适用范围善意取得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8.256一、留置权的历史发展“近代的留置权制度是从罗马法中的恶意抗辩或诈欺抗辩演变而来的。

”但是,罗马法意义上的留置权是不作为担保物权存在的。

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继承了罗马法,但是对于留置权的具体规定则各有不同。

一类以德国为代表,认为留置权仅具有债权效力,这种留置权实际上是一种扣留抗辩权。

另一类以瑞士、日本为代表,将留置权规定为法定的担保物权,即这种留置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留置权。

德国关于留置权的立法出现在第二编债务关系法之中。

《德国民法典》第273条、274条规定了留置权内容,处于债务关系法中,即留置权是一种拒绝给付的权利而非受偿之权利,其本质为一种抗辩权。

日本学者我妻荣亦认为德国法上的留置权只是基于同—债务关系而发生的两个请求权之间的拒绝权能,只是一种债权的拒绝权能。

债权人同样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来免除形式留置权。

虽然留置抗辩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权能,但是为了保护一些特殊债权人的利益,德国法亦规定了法定质权制度。

德国民法与德国商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出租人、加工承揽人等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对其所占之物享有质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留置措施及法律后果(3篇)

留置措施及法律后果(3篇)

一、引言留置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其使用、处分和收益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我国,留置措施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强制执行手段,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留置措施的概念、适用范围、实施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留置措施的概念及适用范围1. 概念留置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其使用、处分和收益的一种强制措施。

留置措施旨在确保债权人能够实现其债权,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

2. 适用范围留置措施适用于以下情况:(1)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2)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且法院认为采取留置措施有助于实现债权的;(3)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非金钱债务,且法院认为采取留置措施有助于实现债权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留置措施的实施程序1. 申请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留置措施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生效法律文书;(3)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的证据;(4)其他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提出的留置措施申请后,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1)留置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留置措施是否有利于实现债权;(3)留置措施是否会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3. 决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留置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实现债权的,应当作出留置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留置措施的依据;(2)留置措施的范围;(3)留置措施的期限;(4)其他相关事项。

4. 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留置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履行债务。

逾期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四、留置措施的法律后果1. 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留置措施实施后,被执行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履行债务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2. 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拍卖、变卖留置的财产;(2)强制执行留置的财产;(3)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4)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因留置措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的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留置权适⽤范围限制有什么规定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双⽅当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约定了不可以留置其他的财产的,那么债权⼈这种情况下就不可以做好相关的⾏为。

那么留置权适⽤范围限制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留置权适⽤范围限制有什么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权适⽤范围第⼀,留置权可适⽤于加⼯承揽合同。

按照加⼯承揽合同,承揽⼈应当⽤⾃⼰的设备、技术和劳⼒,为定作⼈加⼯、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作;定作⽅应当接受承揽⼈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如果定作⽅超过领取期限六个⽉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

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式仍不能弥补承揽⼈损失时,还可以适⽤违约责任,追索定作⼈的违约⾦和赔偿⾦。

第⼆,留置权可适⽤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件资料和其他⼯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并给付报酬。

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了⾃⼰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实⾏留置,⾏使其留置权。

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使。

第三,留置权可适⽤于保管合同。

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为存货⼈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时,存货⼈应按合同规定⽀付报酬。

如果存货⼈拒绝⽀付报酬达⼀定期限,保管⼈即可对其保管物⾏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第四,留置权可适⽤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托运⼈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

建设工程合同可适用留置权

建设工程合同可适用留置权

建设工程合同可适用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应当明确。

通常情况下,留置权适用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此时,承包方有权对已经建成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承包方行使留置权需满足以下条件:发包方确实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承包方已履行通知义务,即已向发包方发出催款通知,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留置权的行使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留置权的行使方式
承包方行使留置权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工程的后续施工,保留关键设备或建筑材料,以及在必要时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等措施。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促使发包方尽快支付欠款,而不是为了造成更大的损失或冲突。

四、留置权的解除
当发包方支付了所有欠款后,承包方应当立即解除留置权。

如果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了其他解决方案,或者法院判决解除留置权,承包方也应当遵守相应的决定。

五、留置权的法律后果
若承包方非法行使留置权,导致发包方遭受损失,承包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如果发包方因承包方合法行使留置权而遭受损失,发包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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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董学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国民事立法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①面对这一趋势,如何审慎地划定我国留置权立法恰当的适用范围,就成为一个亟需研究并尽快加以确定的问题。

本文试通过对留置权各国立法体例的考察,以及我国留置权所独具的极强"杀伤力"所带来的权利主体间利益分配的失衡的纠偏措施的考量,来酌定我国民法典中留置权制度的应然的适用范围。

一、留置权立法体例及适用范围考察民法上的留置权起源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的债权性权利。

导致近现代各国在留置权立法体例和制度上差异的原因在于:不少国家在规定其留置权制度时,受到中世纪商习惯法具有物权效力的商事留置权观念的影响。

②时至今日,形成了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两种基本制度。

在采民商分离的国家,其民法典大都规定债权性留置权,其商法典则规定物权性留置权,如法国、德国和日本;在采民商合一的国家,大多在其民法典中仅规定物权性留置权,而少有债权性留置权的规定,如瑞士、中国台湾及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法。

所谓债权性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相对人履行债务前,对已占有之财产有拒绝给付的权利,但没有排他性直接支配的权利。

③债权性留置权的实质,是债权效力的延伸。

德国民法典于其债的关系法第273和274条分别规定了留置权的使用条件和留置权的效力,从这些条文所处于法典的位置和文义的解释来看,德国民法典上的留置权为债权性留置权是确定无疑的①。

法国民法典第867条、1612条、1613条、1673条、1749条、1948条、2280条,对不同情状下的债权性留置权也做出了规定。

②从德、法两国留置权的规定来看,债权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如下:债权人的债权同相对人物的返还(给付)请求权之间有牵连关系为必要。

与此相对应,物权性留置权的实质,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物权类型,具有排他的支配性是其特征。

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法条解释,在满足了"依合同占有"和"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两条件后,债权人享有两个权利--留置的权利和留置权。

前者为债权性的权利,此权利与德、法两国民法上的留置权相当;后者是物权性的权利,对留置物较之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享有绝对的优先受偿行使其典型的特征。

③瑞士民法典第895条规定: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其性质同标的物有关联,债权人在受清偿前得留置经债务人同意而占有之动产或有价证券。

从瑞士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物权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如下:债权与留置标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且债权人之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债务人的"同意"。

尽管上述债权性留置权和无权性留置权的规定都有"牵连关系"的界定,但其所谓的牵连关系是不一样的。

对于究竟何谓留置权成立要件的"牵连关系"?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

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

德国民法采取此说。

债权与物牵连说认为,留置物为发生债权的原因,为有牵连关系。

日本、瑞士等民法采取此说。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

债权与物牵连说又分为二元论和一元论。

二元论认为,债与物的关联包含直接关联和间接关联。

直接关联谓就标物本身所生债权。

间接关联又有债权与物之支配关联说、债权与物的交付请求权关联说、债权与物的返还请求权发生于同一法律关系说、债权与以物为标的的债权关联说,一元论认为债权与物的关联不应分为直接关联和间接关联。

但如何确定牵连关系又有因果关系说、法律事实说和社会标准说。

从我国民法规定来看,上述各种学说均与我国民法不符。

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中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的占有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

民法通则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和最高法院解释的"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反映了这种观念。

笔者认为,在我国民法中,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罩物的占有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

民法通则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和最高法院解释的"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反映了这种观念。

因此,①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产生的债权,并不能反映我囱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②我国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与德国留置权成立的请求权牵连说也有本质差别,德国民法中的请求杈牵连说是以债权为基础的,反映了二种对待给付关系,留置权人享有拒绝给付抗辩权,不享有物杈。

而我国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是以物权为基础的,留置权人享有的是对留置物的物权,③持债权债物牵连说的二元论观点的学者,是就完善我国留置权立法而言的,当然不能用于解释现行民法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

从上述关于留置权的立法例回顾可知:如果把留置权作为一个大概念的话,它可以分为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

在此基础上的各国立法之不同在于,在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中各应囊括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和《担保法》第82条、84条的规定,我国现有法律所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担保的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对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皆不适用;二是在合同之债中,适用留置担保的条件是债权、债务、留置物同属于一个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三是只认可直接牵连而不认可间接牵连;四是无商业留置权特别适用范围的规定。

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我国民事立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比任何其他国家传统民法所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要窄。

或许是基于对债权实现措施和方法的追求,或许是对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性质、效力等认识得不够,现在我国许多学者建议改采间接原因说,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认为以下四种情况均可使用留置权:(1)债权因该物本身而生,如轿车将被人大门撞坏,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得到赔偿之前,受害人有权将这辆车予以留置并享有留置权;(2)债权与该物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生,如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3)债权与该物的返还以物系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生,如两人彼此错骑自行车,从而各方就对方的自行车有留置权;(4)特殊留置权,如营业人的留置权。

我国现出台的几个物权法草案采纳了这种意见。

①对此种立法选向的择取,笔者不无担忧。

二、我国现有留置权制度的特点及其"杀伤力"表现我国留置权制度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物权性。

如前所述,留置权有债权的留置权和物权的留置权之分。

我国民法既定留置权为物权的留置权,那么其物权性应为第一位的特性,也就是说,在我国民法,留置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不仅仅为标的物之拒绝给付权,更为主要的是留置权人对标的物之交换价值有排他的独立支配权。

留置权本质上是一种对世权或曰绝对权。

二是担保物权性。

我国留置权具有留置效力和优先受偿效力,使其为担保物权。

既系担保物权,则担保物权所具有的特性如从属性、不可分性和代位性,也必为留置权的特性。

作为物权的留置权的第一个效力为留置的效力,即留置权人得对抗债务人之留置物返还请求权,债务人欲使留置权人返还其标的物,非首先清偿债务不可。

所以,留置权的留置效力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这是一项债权性权利。

留置权的第二个效力为优先受偿的效力。

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时,留置权人有权变卖留置物,或以留置物折价以使自己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优先得到清偿。

就留置物之交换价值的优先受偿权能是物权的留置权为物权的效力表现--这是一项物权性的权利。

三是法定性。

留置权系于具备一定条件时,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此与抵押权、质权只要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不同。

所以,依照担保物权竞存之规则,当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可同时存在于同一物时,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

①我国留置权的特殊性所表现出的"杀伤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留置权的产生对内部主体间利益变化的影响。

物权的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其一旦条件成就,就会使债权人对其基于合同关系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享有债权性留置权能和物权性优先受偿权能。

而债权性留置权却无此力,它仅就能在条件成就时使债权人享有对抗债务人的物之返还请求权,此请求权仅具有债权性效力。

从内部主体间利益恒平来看,不论是物权性留置权还是债权性留置权,其所具有的债权性留置权能,就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利益平衡而言,这一法律制度安排具有合理性。

对此合理性,笔者名其为相对主体间的公平性。

②我民法之所以设立物权的留置权制度,乃基于公平之原则。

[2](848) [3](262)因为债权人既占有债务人之物,对债务人之债权又与该物有牵连关系存在,则在债权未受清偿前,若须先返还占有物,则使债权难于甚至无从获得清偿,此非公平之道。

[3](263)故法律乃给予债权人于债权未受清偿前,可以留置其物的权利,以间接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

[2](848) [3](262)如果仅就相对主体间利益平衡的公平性目的之实现而言,予债权人一定条件下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已足矣!甚至予债权人就留置物以变价受偿权,但却不是什么优先受偿权也可以。

在这里,受偿权仅为债权性权利,优先受偿权却为物权性权利。

所以笔者认为,债权的留置权立法例有其被采纳的理由,仅就实现相对主体间利益的公平性目的而言,债权的留置权制度设计已为实现了这一目的做了充分的制度准备。

对这一目的之达至,物权的留置权也有制度安排,这就是物权的留置权所具有的留置权能。

但物权留置权却并没有就此"善罢甘休",它所被赋予的优先受偿权能之制度安排,在追求实现上述公平性目的上,大有走得太远了之嫌。

其次,留置权的产生对外部主体间利益变化的影响。

物权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能,之所以被笔者认为"走得太远",是因为物权的留置权优先受偿权能的赋予,被认为打破了民事财产法律制度中两个基本原则的平衡:一是债权人地位平等的债权法原则。

一是先存在的物权优先于后存在的物权的物权法原则。

这两个基本原则的打破起因于物权留置权的法定性和物权性。

本来,保管人、运输人和加工人①对其债务人的债权并不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优,它们本应是平等的,但对其他债权人而言,物权的留置权"冷不丁"的法律成就,就会使债权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瞬时轻易地被打破,因为所成就的所谓留置权是一项物权(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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