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用公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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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用公文种类

篇一:企业常用公文种类

企业常用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

请上级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二)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四)布告、公告、通告

对公众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件,用“通告“。

五)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六)通知

传达上级的指示,要求下级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批转下级的公文或转发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用“通知“。

(七)通报

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所属各单位知道的

事项,用“通报“。

()(八)决定、决议

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九)函

平行的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互相商洽工作,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询问和答复问题,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篇二:常用的公文种类有

常用的公文种类有:

一、决议。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用“决议”。

二、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三、公告。向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用“公告”。

四、通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通报。表扬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八、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九、批复。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批复”。

十、条例。用于制定规范工作、活动和行为的规章制度,用“条例”。十一、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用“规定”。十二、意见。对某一重要问题提出设想、建议和安排,用“意见”。

十三、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四、会议纪要。记载、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用“会议纪要”。

篇三:公文种类

公文种类

一、公文种类的新旧对比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文共有15个种类。这里所称“公文”是狭义的公文,而不是广义泛指的包括总结、计划、简报、方案等在内的所有公务文书。《条例》是法规性文件,因此通常也可以把《条例》规定的15个种类的公文称之为法定文种;其他如总结、计划、简报、方案等15个文种之外的,称为非法定文种。

与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相对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减少了3个文种

原《条例》规定的公文共有14个文种,原《办法》规定的公文共有13个文种。“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这9个文种,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都使用;“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这5个文种,只有党的机关使用,行政机关不使用;“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这4个文种,只有行政机关使用,党的机关不使用。

《条例》对原来党政机关使用的18个文种进行了整合,

保留使用15个文种,不再使用“指示”、“条例”、“规定”这3个文种。将原《条例》印发以来从来没有使用过的“指示”文种去掉,“条例”、“规定”2个文种今后一般使用“通知”来印发。

(二)改变了1个文种的名称

原来使用的“会议纪要”文种,《条例》称为“纪要”。需要注意的是,新旧文种仅仅只是名称上进行了简化,使用方面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仍然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一般标题仍然为《×××××会议纪要》。

(三)对部分文种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原《条例》和原《办法》对以前共用的几个文种适用范围的界定和表述略有差别,《条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整合,总体来看绝大部分规定都属于沿用。

二、15种公文的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

(一)决议。《条例》规定,“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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