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起重机械是保证安全生产及检修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之一,其安全可靠性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为加强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性,预防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标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四)《起重机司机》培训教材有关起重安全知识;(五)《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六)《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条本规定对起重设备管理、使用管理、职责分工、技术档案、起重作业人员要求、起重机械的选购安装、起重设备的定期检定检验、起重设备日常监督、起重设备的报废、罚则管理等几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外委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不得违章使用公司内起重机械。
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严格考核。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起重机械管理术语和定义:(一)本规定的起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和起重机具。
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械(包括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械、门式起重机械、升降机(包括炉内检修平台、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临时吊栏等)、扒杆、电梯等。
起重机具包括钢丝绳、纤绳、吊环、卡环、链条葫芦、千斤顶(液压式和螺旋式)、滑轮、吊钩、卷扬机、铁链、绳卡、卸卡等。
(二)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四篇)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确保工作安全,维护生产正常的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起重机械的使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同时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起重机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起重机械的使用,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全体使用起重机械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持有相关岗位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操作起重机械。
第二章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第七条每台起重机械都必须经过定期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维护工作必须由专业的人员进行,如果发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进行修理。
第九条起重机械的每个关键部件都必须设有保险装置,以确保在意外情况发生时能够有效避免事故。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三章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使用起重机械的人员必须了解起重机械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必须在操作台上,严禁在无人操作的情况下擅自开动起重机械。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超限超载、违章操作等行为。
第十四条在使用起重机械时,必须保持机器周围的道路通畅,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必须使用合格的吊具和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四章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起重机械的人员应当穿戴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持注意力集中,禁止做其他事情分散注意力。
第十九条在使用起重机械过程中,必须保持沟通畅通,班组之间必须互相配合,并做好相关的沟通记录。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一、新增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当地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起重机械上易于工作人员注意的显着位置。
三、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对起重机械使用状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四、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的法规和标准;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组织紧急救援演习;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七、一旦起重机械发生事故。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职责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并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上岗,其工作职责是:1、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负责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
4、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并作出记录。
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5、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计划,并与法定检验机构联系检验事宜。
6、负责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7、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
是指在工业企业、建筑工地、港口等场所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
1.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经过相关培训,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件;
2. 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起重机械必须设立专门指挥台,并配备操作人员;
4. 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立起重机械专用区域,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5. 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机械的结构、传动部件、制动装置、安全装置等;
6. 起重机械的使用必须符合工程项目的要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7. 操作时必须遵循统一的信号和指挥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
8. 吊装物体必须符合相应的规格和标准,严禁超载;
9. 吊装过程中必须保持吊车稳定,如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
10. 吊装结束后,及时清理吊具、吊钩等设备,并做好维护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具体的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还需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具体操作。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培训计划,确保机械的安全使用。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保障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大型起重机械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或管理大型起重机械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擅自使用大型起重机械的情况。
第三条大型起重机械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大型起重机械的管理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熟悉大型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以及安全使用规程。
第五条大型起重机械的管理者应每年对所管理的大型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并对检查和维修结果进行记录和登记。
第六条大型起重机械的管理者应当制定完成大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设备基本信息、安装验收记录、维修记录、事故记录等内容,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大型起重机械的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且持证上岗。
第八条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工人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操作技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配备遥控操作功能的大型起重机械,其遥控器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过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三章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第十一条大型起重机械在运行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设备的结构和参数,不得超负荷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设备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指导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
第十三条大型起重机械在工作中应该保持稳定平衡,不得超过额定起重能力、工作范围和工作高度,且不得超过指定的风速工作。
第十四条大型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工作环境的安全,确保起重区域的人员和财物安全。
第十五条大型起重机械在使用时,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操作员饮酒、吸烟、饱食和疲劳操作,不得同时操作多台起重机械。
37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以适应化工生产、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停用、闲置、报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依据如下法规编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本规定制定时所依据的相关法规、规程、标准皆为现行有效版本。
若相关法规、规程、标准修订后,与本规定有关条款有差异时,各生产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机械动力部管理职责:1.参与起重机械设备的选型、使用、维护、检验检测、外委修理、零购、更新、大修、改造的管理。
2.负责对各使用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检测、停用、闲置、报废等过程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负责组织起重机械设备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的职责:1.负责公司范围内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
2.负责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取证工作。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职责:1.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2.使用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厂起重机械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提高起重机械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5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1.司机守则;____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____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____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____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文件。
以下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
1.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和维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经过必要的检查和试验,确保其各项安全装置和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行。
3. 使用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4. 在起重机械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5. 在起重机械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相应的通讯联系,确保操作者和指挥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6. 在起重机械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周围的安全区域,防止人员和物体进入危险区域。
7. 在起重机械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载荷限制,不得超载操作。
8. 起重机械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修理,确保其安全可靠地运行。
9. 发现起重机械存在故障或者不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排除。
10. 起重机械事故发生时,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相应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上述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本规定旨在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2.本规定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使用起重机械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定义1.起重机械:指能够进行起重吊运、加载和卸载工作的机械设备,包含但不限于起重机、桥梁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
第二章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第四条起重机械购置审批1.负责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部门需提前编制起重机械购置计划,并报企业负责人审批。
2.购置计划应明确包含起重机械类型、数量、性能指标、估计使用时间、预算等内容。
第五条起重机械登记备案1.企业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工作,记录包含起重机械型号、制造厂家、出厂编号、购置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起重机械安装验收1.起重机械购置后,应进行安装验收。
专职检验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安装验收合格后,由负责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部门负责将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第七条起重机械操作人员1.持有《起重机械操作证》的人员方可操作起重机械。
2.起重机械操作证的颁发、管理和考核工作由负责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部门负责。
3.操作人员需经过岗前培训,并定期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起重机械使用检查1.每日使用前,操作人员应检查起重机械的外观、传动装置、制动装置、保护装置、润滑装置等是否完好。
2.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刻上报负责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部门,并停止使用,等待维护和修理。
3.负责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操作规范1.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起重机械使用操作规范,依据工作需要选择合适的起重机械进行工作。
2.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稳定掌控起重机械,避开超载、悬挂物过高或过低等情况。
3.操作人员不得使用有缺陷的起重机械进行工作,不得超出起重机械额定载荷。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1 目的为了推动现场安全督察标准化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公司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采购、安装、使用、改造、维修等各环节。
3 引用文件3.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3.2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_Q7015-2016;3.3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16;3.4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3.5《特种设备目录》3.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4 术语定义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5 管理标准内容5.1采购/安装/改造/维修环节5.1.1设备到货时接收人员应对其随机资料认真核对,存入该设备档案。
5.1.2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项目招标时,招标负责单位应对投标单位是否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进行核实。
使用单位或项目组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书面告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并督促施工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验收人员应对特种设备告知、检验、注册登记、设计、施工记录及随机资料等严格检查,资料分两份存档。
5.2日常管理5.2.1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2建立完善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3将起重机械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纳入工作安卫培训及应急演练计划中。
5.2.4对到期特种设备报检、更新特种设备台帐,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5.2.5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要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起重机械是指用于起吊或移动物体的机械设备,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对于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与生产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的详细内容,共计1200字以上。
一、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1.起重机械的必要性及选择: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起重机械的种类、型号和数量,并保证其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2.起重机械的购置和投入使用:企业应进行起重机械的采购,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登记和备案。
3.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人员:企业应对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同时要求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和健康合格证明。
4.起重机械的安全设施:除了符合国家标准的起重机械本身的安全设施外,企业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当的防护装置,如安全网、防护栏杆等。
5.起重机械的定期检测和维修:企业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修,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档案记录和维修台账。
6.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企业应制定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规定,并要求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禁止超载和超限使用。
7.起重机械的事故报告和处理:任何起重机械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事故处理,以及对事故责任进行追究。
8.起重机械的废弃处理:企业应对已报废的起重机械进行合理处理,包括进行拆解、报废和报废证明等工作。
二、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1.操作前的准备:在操作起重机械之前,操作人员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准备工作,包括检查起重机械的工作状态、油液和电气系统的正常,以及确认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2.起重机械的启动和停止:操作人员应按照起重机械的启动和停止规程进行操作,禁止随意启动或停止起重机械,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3.起重机械的起重和吊装: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起重机械的起重和吊装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起重物体的稳定和安全,同时注意起重高度和吊绳的张紧度。
4.起重机械的行走和旋转:操作人员应根据需要进行起重机械的行走和旋转,但要注意行走和旋转的速度,以及行走和旋转时的安全距离和安全空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称《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确保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并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使用单位应该根据实际使用工况和工作环境的需要选择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购置具有相应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起重机械。
第七条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依据《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称《制造监检规则》)规定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
第八条使用单位所购置起重机械的随机文件,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一)设计文件(含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三)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需制造监督检验的);(五)型式试验合格证(按覆盖范围原则提供)。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督促施工单位接受安全监察,要求其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称《安装监检规则》)规定提供的监督检验证书。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接收并且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自检报告、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需安装监督检验的)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购置的以整机出厂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称《定检规则》)的规定进行首次检验。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三)日常检查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四)维修保养制度;(五)定期报检制度;(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七)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八)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制度。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各液压装置部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起重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第三条: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第四条: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声示意。
第五条: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担任指挥。
作业时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第六条: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高空、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取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第七条:遇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机露天作业。
第八条: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
第九条:起重机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严禁非载人起重机载运人员。
第十条: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体。
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荷使用时,必须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起吊。
第十一条: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第十二条: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零星物件和材料,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
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
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
第十三条:起重机在起吊满载荷接近满载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1)起重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所,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2)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3)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动作前、应鸣声示意。
(4)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担任指挥。
(5)遇到五级及五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机作业。
(6)起重机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
(7)起重机作业,不得超载进行。
(8)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9)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10)起吊作业时,应先进行试吊,将重物吊离地面20―25cm后停止提升,然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绑扎的牢固性,经确认合格后再进行作业。
(11)起重机在雨天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是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12)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3)起重机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
(14)当使用起重机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5)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操作证后,方可操作。
1、起重机械常规维修保养是保障特种设备正常运行、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2、动力队对起重机械应定时负责常规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3、动力队提出和制件设备的备件,并备有足够的数量;4、动力队职工应努力钻研科技知识,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使起重机械使用达到高效、节能;5、动力队职工应努力节约原材料和辅料,降低消耗,并负责起重机械的防锈、防腐和保养工作;6、动力队保养人员要学习新技术,钻研新工艺,负责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转;7、动力队保养人员做好对起重机械的常规检查和维修记录,提出大修和小修的项目和内容,提高设备的效率;8、动力队保养人员做好设备检修的清洁工作,做到维修、保养结束后现场无杂物、无油,搞好文明生产。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一、起重机械的基本要求1. 起重机械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起重机械的选型、设计、制造和改装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并配备有效的安全保护设施。
3. 起重机械必须具备正式的使用证书,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 起重机械的使用、操作、维护等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和持有相关证书的人员进行。
二、起重机械的操作管理1.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起重机械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2.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不得超载、超高、超速运行,确保起重作业的安全稳定。
3.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身体健康检查,不得患有影响操作安全的疾病。
4.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在工作时保持清醒,不得在作业中疲劳驾驶或受酒精、药物等影响。
5.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并严禁在操作时使用手机、听音乐、吸烟等行为,以免分散注意力影响操作安全。
6.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随时保持与信号人员的良好沟通,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三、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与检修1. 起重机械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预防性维护和检修,并有相关的记录。
2. 起重机械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和持有相应资质的维护人员进行,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3. 起重机械的维修和检修必须按照操作手册和技术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拆卸机器部件,确保机器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4. 起重机械的维护和检修应及时处理发现的故障和隐患,不得强行使用存在问题的机器。
5. 起重机械的维护和检修必须经过测试和试运行,确保机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起重机械的安全设备和保护措施1. 起重机械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和保护措施,如限位器、缓冲器、断绳保护装置、安全防滑等。
2. 起重机械的运行和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装置和保护措施,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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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管理规定目录1.目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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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管理职责 (4)6.起重机械管理要求 (5)7. 起重设备日常管理要求 ............................................................................................................8.执行与检查 (7)9.附表 (8)1、目的为明确起重机械管理职责,规范起重机械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公用部门、生产中心等单位的起重机械的管理。
3、编写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3.2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73.3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113.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3.5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20013.6 TSG Q0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3.7 TSG Q5001-2009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3.8 TSG Q6001-2009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9 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3.10 TSG Q7016-2008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4、术语和定义4.1起重机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分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
4.2大修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起重机械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得变更,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4.3改造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起重机械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
5、管理职责5.1本企业主管设备的领导是起重机械管理总负责人,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实行全面综合管理,并对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5.2机械动力部职责5.2.1 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起重设备管理规定。
5.2.2负责起重机械的组织验收工作。
审批起重运输机械维修、更新、改造、检验、报废、拆除等计划或申请。
5.2.3负责新购起重机械的选型、组织技术协议的编制、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参与入厂验收工作。
组织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查。
组织对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维护保养、改造、检验单位资质的审查。
5.2.4负责起重机械台帐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联系定期检验、办理注销等工作。
5.2.5组织审定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5.2.6参与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2.7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对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操作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
5.2.8负责对起重机械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检查。
5.2.9负责编制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计划。
负责起重机械的年检及外委检修工作。
5.3质量技术部职责5.3.1参与审定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5.3.2参与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4安全生产管理部5.4.1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执行情况。
5.4.2负责起重机械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5.4.3参与起重机械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5.4.4组织审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5.5 人力资源部5.5.1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
5.6 供销管理部5.6.1负责组织新购起重机械的商务合同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5.6.2负责组织新购起重机械运达现场的开箱验收工作5.6.3参与新购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后,在质保期内的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6.4负责新购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后,在质保期内由于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所需设备的备品、配件提供工作。
5.6.5负责对日常维修、维护备件的及时供应和保管工作。
5.7生产中心5.7.1负责本中心起重机械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大唐集团公司、中新能化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企业制定的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5.7.2负责建立健全本中心起重机械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
5.7.3负责本中心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
5.7.4负责本中心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订并执行。
5.7.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5.7.6负责对操作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外单位人员上岗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
5.7.7参与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
5.7.8 负责本制度规定内起重机械的备件定额储备。
5.8电仪中心:5.8.1负责起重机械的日常检维修力量的调度。
6、起重机械管理要求6.1 在用起重机械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
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会同自治区、盟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6.2在用起重机械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6.3新增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6.4起重机械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6.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6起重机械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6.7起重机械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产权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产权单位。
6.8安装、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产权单位。
6.9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变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6.10起重机械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
6.11起重机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大唐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6.12在防爆区域使用的起重机械,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6.13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
6.14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及时向设备部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15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6.15.1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6.15.2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6.15.3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15.4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15.5起重机械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6.16起重机械遇下列情况之一再次使用前,必须重新进行安全监督检验:6.16.1重新安装。
6.16.2遇四级以上地震。
6.16.3室外起重机械经历九级风后。
6.16.4发生重大设备事故修复后。
6.16.5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
7、起重设备日常管理要求7.1生产中心管理要求:7.1.1妥善保管起重机械的日、周、月检查记录本,并置于中控室固定位置。
7.1.2生产中心设置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并对保运单位的日检查情进行签字确认。
7.1.3生产中心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负责每周组织维保单位按周检查项目进行两方共检,并登记确认。
7.1.4生产中心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每月负责协助机械动力部专业工程师及维保单位按月检查项目进行三方共检,并登记确认。
7.1.5负责对本制度规定内的起重机械的甲供备件的定额储备,对消耗物资的及时补充。
(见备件定额台账)7.1.6负责对维保单位提出需要更换的甲供备件情况确认。
7.1.7负责对维保单位提出的计划检修项目予以计划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