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备案指南法律依据
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备案指南法律依据:《地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加强地图备案工作的通知》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负责报送新增兴趣点备案。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在地图上新增兴趣点,应自审核批准之日起,每6个月报送兴趣点数据备案。
”报送流程:1、报送的主体。
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通过,在互联网上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
2、报送的内容。
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是指应当报送时点的兴趣点,与送审时的内容相比,新增加的部分(例如: 送审时无“北京新街口商场”,应当报送时点地图上表示了“北京新街口商场”)。
对于修改名称的兴趣点,也应当同时报送(例如:“黑河机场”更名为黑河瑷珲机场,应当将“黑河瑷珲机场”作为修改名称的兴趣点报送)。
报送的新增兴趣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兴趣点的名称(也可以包括位置信息、属性、备注等)。
注意:二维地图底图内容(行政区域界线、道路、水系等)发生变化以及实景地图、三维地图、卫星影像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不属于新增备案范围,应重新送审。
3、时间的要求。
按照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自审核批准之日每6个月报送一次备案。
第一次报送,自审核批准之日起算,报送6个月后的,当日的新增兴趣点数据(含修改变更的),期限为满6个月后的5天内。
例如:2016 年2月2日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2016年8月7日前,报送2016年8月2日在线提供服务的新增兴趣点。
第二次报送,应当于2017年2月7日前,报送2017年2月2日在线提供服务的(相较第一次报送时)新增兴趣点。
第三次报送,应当于2017年8月7日前,报送2017年2月2日在线提供服务的(相较第二次报送时)新增兴趣点。
注意:(1)因互联网地图审图号有效期为2年,报送新增备案内容最多为3次。
地图审核管理制度
地图审核管理制度一、制定背景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地图应用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出行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出于商业、政治等目的,部分地图应用存在不准确、不规范、甚至误导用户的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地图审核管理制度,规范、监督和管理地图应用的信息准确性和规范性,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目的和意义地图审核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监督和管理地图应用的信息准确性和规范性,促进地图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用户权益。
其主要目的包括:1.提高地图应用的信息准确性和规范性,为用户提供更加精准、便捷的服务。
2.消除不合理、不准确、误导性地图信息的影响,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3.规范地图产业的发展行为,推动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三、审核管理制度地图审核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地图信息审核标准地图信息审核标准是指在地图应用中标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更新性、规范性等方面所需要符合的要求。
在制定审核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地理信息、行业标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地图信息必须准确、全面、及时,不得含有虚假、夸张或误导性信息。
2.地图信息必须规范,遵循地理信息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有错误或违法信息。
3.地图信息必须更新及时,应动态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
2.地图信息审核程序地图信息审核程序包括审核的时间、审核的人员和审核的流程等,通常包括:1.地图信息审核应由专门的审核人员进行,审核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
2.围绕审核标准制定相关的审核流程,确定审核所需的时间和工作流程。
3.地图信息审核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提交相应的审核报告。
3.地图信息审核内容地图信息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地图数据、地图标注、地图功能、地图用户体验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包括:1.地图数据审核,包括地图精度、标尺、比例尺、坐标系等方面的审核。
2.地图标注审核,包括地名、路名、建筑物、交通设施等方面的审核。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2 号《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7月29日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1996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
第四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七)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八)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抄送国家安全机关。
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是确保地测图纸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制度建议:1. 审批程序:a. 申请:需要使用地测图纸的人员向领导或相关部门提交地测图纸使用申请。
b. 审批:领导或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使用地测图纸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c. 批准:审批通过后,领导或相关部门批准使用地测图纸并签字盖章。
2. 发放程序:a. 领取:审批通过的人员凭批准文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地测图纸。
b. 记录:发放人员记录领取人员、领取时间、领取数量等相关信息。
c. 监管:发放人员盘点和确认领取的地测图纸情况,并确保地测图纸的安全保管。
3. 回收程序:a. 返还:使用完地测图纸的人员应及时返还未使用或剩余的地测图纸。
b. 登记:接收地测图纸的人员应登记回收的数量、日期和接收人员等信息。
c. 监管:管理人员定期巡查、盘点和核对地测图纸库存情况,并及时补充回收地测图纸。
4. 销毁程序:a. 判定:地测图纸达到保密期限或失效时,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判定是否需要销毁。
b. 鉴定:相关部门对需要销毁的地测图纸进行确认,并进行标记和分类。
c. 销毁:选择可靠的销毁方式,如碎纸机、火化等进行地测图纸的销毁。
d. 记录:销毁单位应记录销毁数量、日期、销毁人员等信息,并保留销毁记录。
5. 审计与监督:a. 审计:定期进行地测图纸的审计,确保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程序按照规定进行。
b. 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对地测图纸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整改。
以上是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的基本流程和程序,具体的操作细节和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5.07.10•【文号】国务院令[第180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0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5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和出版。
第三条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地图编制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地图出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军用地图和海图的编制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地图编制管理第五条编制普通地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其附图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同有关邻国签订边界条约的界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云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
云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0【实施日期】2003.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云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2003年3月20日云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包括纸质地图和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网上地图等电子地图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的编制和出版,适用《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编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行、销售、展示、登载地图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专题地图中专业内容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只编制示意地图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绘制。
在地图上绘制地、州、市、县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绘制。
第六条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普通地图应当表示水系、地貌、交通、居民地、行政区划、境界线等要素。
地图审核程规定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地图审核岗位责任,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程序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承办地图审核的受理、审批、备案等工作,并对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陕西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受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承担地图内容的技术审查、保密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下列公开地图的审核:(一)全省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的地图。
第八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一式一份;(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一式两份;(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二)直接引用古地图;(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线、行政区界限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编制调整。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保证公开出版的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地图审核工作。
第二章 地图送审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以及其它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四)历史地图、世界地图、时事宣传地图。
国家测绘局受理审核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地图,在没有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转送外交部审核。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是指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为主区的地图。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方性地图;(二)国家测绘局授权审核的绘有国界线的省、自治区地图。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
送审地图内容的表现地与出版或者展示单位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的,受理审核部门应当将送审地图送地图内容表现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协助审核。
相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协助审核过程中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有争议的,由受理审核部门报国家测绘局审核。
《测绘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
精心整理2018年《测绘法律法规》一、单项选择题(共8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选项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
1.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某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因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罚10000元并记为严重失信,则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至少应满()年。
A.1 D.52.A.学分3.D.1600 4.A.405.A.1 D.56.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日前,通过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A.10B.15C.20D.307.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收到建议人建议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资料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建议人。
A.5B.7C.10D.158.根据《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下列职责中,不属于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质量管理职责的是()。
A.C.9.A.B.C.D.10.A.B.C.D.11.根据《测绘法》规定,( )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A.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B.军队测绘部门C.国家安全局D.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12.根据《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下列岗位中,必须由注册测绘师充任的是()。
A.总工程师B.法定代表人C.技术和质检负责人D.质量分管负责人13.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下列专业中,属于测绘相关专业技术的是()。
A.C.14.由。
A.5 D.1515.16.A.GIS D.地图审图员17.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下列测绘专业范围中,划分了监理业务子项的是()。
A.测绘航空摄影B.地图编制C.海洋测绘D.大地测量18.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乙级测绘资质单位从事不动产测绘服务应具有()名高级职称的工程师。
A.2B.4C.6D.819.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结果送达申请人,并核发《测绘师注册证》和印章。
广东省地图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开版地图的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促进地图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图的核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地区地图的协审、初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纸、布等介质的地图、电子地图、数字地图、立体地图、地球仪及附有地图图形的文教用具、玩具、工艺品、影视、标牌、广告、纪念品、因特网网页等涉及国界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种示意地图等。
第四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受理核准下列地图:(一)公开出版、展示、登载或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或者其他地域范围的地图;(二)采用保密地图或内部地图编制出版的各种专题地图(含图集和挂图)的地理底图以及直接测绘的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核准的地图;(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核准的地图。
地球仪以及其他形式的绘有国界线的地图产品,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初审后,再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协审、初审下列地图:(一)第四条(一)、(二)项中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地图;(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认为需要协审的地图;(三)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制作的地图。
第六条编制出版本省公开版地图,须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展示、登载或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本省未公开出版过的地图,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第七条全省性地图,送审单位应将试制样图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省内地区性地图,由送审单位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开具协审通知书,并将试制样图送地图内容表现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协审后,再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第八条省外单位编制出版广东省境内地图,须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的程序进行报审。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行政许可(共12项)(一)测绘资质审批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二)地图审核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图,报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地图审核岗位责任,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程序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承办地图审核的受理、审批、备案等工作,并对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陕西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受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承担地图内容的技术审查、保密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下列公开地图的审核:(一)全省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的地图。
第八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一式一份;(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一式两份;(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二)直接引用古地图;(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线、行政区界限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编制调整。
地图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地图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图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地图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地图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图制图、测绘单位、地理信息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和管理地图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图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准确、规范、便捷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公共利益。
第四条地图资源是一种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性的资源,地图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地图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依法维护及持有关地图产品、数据、服务的单位及个人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图资源及地图产品、数据、服务的监测、评价、统计和报送工作,及时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国家、省份、地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地图资源及其利用情况的监管。
第八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对地图资源及其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合法使用的责任,防范和打击地图资源非法使用行为。
第二章地图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第九条地图资源的著作权归地图制图单位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载地图资源。
第十条地图资源的传播和使用应当尊重原作者,注明地图制图单位名称和出处,不得歪曲、篡改地图内容,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地图产品、数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地图资源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保护原始数据和整理后的地图产品的著作权。
第十二条地图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地图使用的准确性、时间性和便捷性,杜绝粗制滥造、浪费资源的行为。
第十三条地图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利益,不得利用地图资源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地图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国家对地图制图、测绘、地理信息的规定,坚持科学技术进步和合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地图资源的保护应当依法开展,建立健全的地图资源监测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地图资源利用中的问题,做出相应整改。
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测图字[2007]7号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单位,有关出版社:为进一步加强导航电子地图管理,规范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导航电子地图的数据采集活动,应当由具有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必须按照《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GB20263-2006)进行,不得采用任何测量手段获取不得采集的内容。
二、导航电子地图的编辑加工、格式转换和地图质量测评等活动,属于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只能由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没有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上述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
三、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显式或隐式)表达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得表达的属性内容。
必须按照《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等有关规定与标准,对上述内容进行过滤并删除,并送国家测绘局指定的机构进行空间位置的保密技术处理。
四、导航电子地图在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送国家测绘局审核。
未依法经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一律不得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
五、经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地图审核批准的样图出版、展示和使用。
改变地图内容的(包括地图数据格式转换、地图覆盖范围变化、地图表示内容更新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送审。
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单位,必须按照地图审核批准书上载明的用途使用导航电子地图,严格实行“一图一审”,不得“一号多用”。
对于公开出版的导航电子地图,出版(或编制)单位应当自出版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送交样品一式两份备案。
七、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应当在地图版权页或地图的显著位置上载明审图号。
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人有权在地图上署名并显示著作权人的标识。
八、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单位申请使用地图保密插件,须报国家测绘局批准,由国家测绘局指定的机构负责办理。
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规定
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工作岗位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以下简称行管司)负责承办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批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行管司地图管理处(以下简称地图处)承办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地图处承办人员收到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地图处承办人员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编制样图及有关材料送达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图处承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依法不需要经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的、不属于我局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职责范围的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地图处承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向地图处负责人提出,地图处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办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退还有关材料。
第五条地图处在收到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出具的《中小学教学地图质量审查意见书》后,承办人员根据《中小学教学地图质量审查意见书》和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意见表》,同时将《中小学教学地图质量审查意见书》、送审材料、编制样图报地图处领导复核。
地图处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和予以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建议,并将《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意见表》及时报送分管司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2017)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印刷、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或者生产、销售绘有国界线、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产品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地图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四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出版、印刷、广告和地图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的出版、印刷、广告和地图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界线等要素的地图;(二)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三)地图编制是指编辑和制作地图的活动;(四)地图出版是指地图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活动;(五)地图展示是指通过图书报刊等出版物、影视、宣传品、广告、产品包装等展示地图的活动;(六)地图登载是指在互联网上登载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七)地图产品是指表示有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地球仪及教学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玩具等。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规范地图产品审核管理行为,促进地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地图产品和服务的各类服务提供者、开发者和运营机构(以下统称“地图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地图审核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流程,确保地图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地图产品审核管理第四条地图产品审核应当遵循审核立场公正、审核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公开、审核结果公示等原则。
第五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审核机构提交地图产品相关信息和资料,并按时配合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提交的地图产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发现地图产品存在虚假信息、错误信息、违法信息或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及时更正、删除和上报。
第七条审核机构应当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图产品做出审核通过的决定,对未符合标准的地图产品做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并说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第八条审核机构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间内,设置合理的审核申诉渠道,接收地图服务提供者的申诉,并及时回复申诉结果。
第三章地图服务审核管理第九条地图服务审核应当遵循服务质量高、服务标准严、服务流程完整、服务成本透明等原则。
第十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有关地图服务的资料和信息,并按照审核机构要求提供必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提供的地图服务质量和安全性承担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不提供虚假信息、错误信息、违法信息或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地图服务。
第十二条审核机构应当按照服务标准和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图服务做出审核通过的决定,对未符合标准的地图服务做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并说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第十三条审核机构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间内,设置合理的审核申诉渠道,接收地图服务提供者的申诉,并及时回复申诉结果。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2007年修订)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07.04.28•【文号】测办[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等10项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废止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测办[2007]26号)机关各司(室):为进一步完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和方式,按照公正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行业管理司对2004年7月制定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以下简称行管司)负责承办甲级测绘资质审查的管理工作。
行管司市场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具体承办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三条市场处承办人员收到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后,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不予受理的,市场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一),送达申请单位,同时退还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市场处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由承办人员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二),送达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场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范本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及适用范围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流程,确保地测图纸的安全、可靠和有效管理。
适用于本单位内进行地测工作的各个部门。
二、审批程序1. 提交申请:地测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地测图纸的审批申请。
2. 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对地测图纸的审批申请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审批通过或拒绝。
3. 审批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地测部门。
三、发放程序1. 审批通过后,地测部门负责将地测图纸发放给相应的工作人员。
2. 发放记录:地测部门需对每次发放的地测图纸进行记录,包括图纸名称、版次、发放日期、发放人员等信息。
四、回收程序1. 工作完成后,地测部门负责对已发放的地测图纸进行回收。
2. 回收记录:地测部门需对每次回收的地测图纸进行记录,包括图纸名称、版次、回收日期、回收人员等信息。
五、销毁程序1. 地测图纸的保管期限为五年,超过保管期限的图纸需要进行销毁。
2. 销毁申请:地测部门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地测图纸销毁的申请。
3. 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对地测图纸销毁申请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审批通过或拒绝。
4. 销毁方式:地测图纸应采用专门的销毁设备进行销毁,确保完全无法恢复。
5. 销毁记录:地测部门需对每次销毁的地测图纸进行记录,包括图纸名称、版次、销毁日期、销毁人员等信息。
六、其他规定1. 地测图纸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2. 对于重要的地测图纸,地测部门可以采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3. 对于特定机密级别的地测图纸,需按照相关机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 地测部门需定期进行地测图纸的清查,确保目录与实物一致。
5. 非地测部门人员需经过授权方可查阅地测图纸,禁止私自复制、传播。
七、责任及违纪处理1. 地测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定期对制度进行检查和修订。
2. 违反该制度的人员将按照相关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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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通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实施的地图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统一、便民、高效、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负责地图审核管理工作,并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负责地图的内容技术审查、保密技术审查和试制样图的归档、地图出版物样本的备案工作,并负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受理窗口负责地图审核的受理、送达以及送审材料(试制样图除外)的归档工作。
第二章受理第六条受理地图审核申请时,受理窗口除要求申请人按照《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开版地图,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图(包括版权页和书名页);(二)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电子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等地图产品,需提交在产品终端显示的试制样图以及地图数据信息来源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如需在特定数据平台运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支持软件或者硬件;(三)出版物插附的单幅地图占全书页数(版面)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本;(四)引进的境外地图,需提交引进地图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需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六)提交编制地图所用底图与资料的说明;著作权不属于申请人的,需提交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七)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互联网地图按照《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图发〔2009〕6号)要求提交材料。
第七条受理窗口收到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法不需要审核和不属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五)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受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报告,连同送审材料一并送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决定。
受理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及时登记。
以邮寄或者互联网方式送审的,受理窗口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受理窗口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并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注明审查期限,连同试制样图一并送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受理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需要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应当在1个工作日直接送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第九条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收到受理窗口关于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受理的地图审核书面报告及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受理窗口根据地理信息与地图司的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受理窗口负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申请人的注册工作。
申请人申请注册,受理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交测绘资质证书、地图出版范围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后,给予注册。
已注册的申请人通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提交地图审核申请时,受理窗口可以不再要求其提供上述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窗口应当掌握已受理的地图审核情况。
对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根据受理窗口的报告,应当及时予以督办,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地图审核。
第十二条受理窗口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地图审核受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备案。
第三章技术审查第十三条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和试制样图后,应当依据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和保密技术审查有关标准和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即送即审地图,当日完成审查。
第十四条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对试制样图进行审查后,应当出具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需要修改的,还应当在试制样图上作出相应的批注意见。
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需出具商外交部审查的书面建议。
第十五条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留存一份试制样图以及相应批注意见后,应当将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或者需商外交部审查的书面建议连同试制样图送受理窗口。
第十六条受理窗口收到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将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和其他送审材料(试制样图除外)一并送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即送即审地图,应当即时登记并送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受理窗口登记后,直接将书面建议以及相关材料(包括试制样图)送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第十七条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应当不定期对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已审查的地图进行抽查。
第四章决定第十八条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收到受理窗口送来的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填写地图审核意见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即送即审的地图,应当即时作出审核决定。
需要查看试制样图的,受理窗口应当及时提供。
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分管局领导作出审核决定。
第十九条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对准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批准书,编发审图号,并加盖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批专用章;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并加盖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批专用章。
前款准予批准或者不准予批准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地图审核意见表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连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送受理窗口。
第二十条地图审核批准书应当载明送审单位、地图名称、规格、用途、审图号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应当及时发商外交部审查的函,并连同有关材料送外交部。
受理窗口根据地理信息与地图司的决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收到外交部的审查意见后,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对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出具的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意见分歧较大的,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作出地图技术审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地图审核以保证时效为原则。
由于工作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地图审核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五章送达第二十四条受理窗口收到地理信息与地图司的审核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或者向其挂号邮寄下列材料,并办理登记手续:(一)已审查的试制样图;(二)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三)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
通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还应当送达前款第三项加盖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批专用章的原件。
第二十五条受理窗口应当留存一份地图审核意见表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连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对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有异议的,受理窗口应当告之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应当定期统计并上网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第六章样本备案第二十八条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地图出版、互联网地图服务等送交的备案样本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与留存的批注样图进行比照检查。
发现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向地理信息与地图司书面报告;符合要求的,应当编号入库,妥善保管,保管期为三年。
第二十九条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地理信息与地图司书面报告上季度地图备案情况。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其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其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尚不够行政处分的,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一)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受理而不受理的;(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三)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和保密技术审查工作中出现失误的;(四)未定期上网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基本信息的;(五)未妥善保管送审材料、试制样图和备案样本的;(六)其他未按本规定程序和期限完成地图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和样本备案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地图审核,其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此前发布的有关地图审核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申请表送审单位(盖章)填表说明:1、送审单位必须加盖公章,并对所填资料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送审单位情况”栏应当如实填写,以便及时联系。
3、“规格”是指地图的开本或比例尺、地球仪的直径、地图产品的尺寸、电子地图的数据格式等。
4、“图幅数量”的单位为“幅”。
若是地球仪或者电子地图等不便折算为“幅”的,此栏可以填“无”。
5、地图出版物应当选择“版次”,其他类型的地图可以不选择。
“版次”为再版的,应当填写“原审图号”。
6、“用途”栏选择不超过两项。
如没有符合条件或者需要特别说明的,应当在“其他”括号中注明。
7、“所用基本资料名称”和“原编制者或出版者”栏必须填写。
除送审单位与“原编制者或出版者”为同一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免费使用的地图以及对外加工的地图外,“使用许可证明”栏必须选择“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相关材料提供情况”栏填写相应单位或者进行相应的选择。
选择“有”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文号的,还应当填写文号。
9、“□”符号属于选择项目,请在适当的项目后打“√”。
10、本表除“受理情况”栏之外的所有栏目都必须填写。
无内容可填的,请填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