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林业厅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造林核查工作的通知-黑林办发〔2017〕50号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造林核查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造林核查工作的通知黑林办发〔2017〕50号各市(地)林业局,绥芬河、抚远市林业局,省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新江、宾西林场,省农垦总局林业局,鸡西绿海林业有限公司,双鸭山、鹤岗矿务局,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全面掌握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完成情况,科学评价全省造林绿化质量和实施效果,并为造林绿化三年评比表彰提供依据,省林业厅委托省林业监测规划院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2017年全省造林绿化核查,现就核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核查依据1.《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营造林生产计划的通知》(黑林发〔2017〕29号);2.各地上报完成的2013年度三北五期工程人工造林、2012年度封山育林数据;3.《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明确2016年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及任务的通知》(黑林发〔2016〕128号);4.《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重点项目检查验收暂行办法》;(黑发改投资〔2012〕5.《关于下达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1391号);6.《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7.《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美丽乡村建设绿化标准要求>的通知》(黑林发〔2015〕110号);8.《关于印发〈全省植树造林先进单位评比表彰工作方案〉》和<全省植树造林先进单位评比检查办法>的通知》(黑绿林联〔2013〕2号)。
二、核查范围和项目(一)三北工程1.全省2017年三北防护林工程营造林实绩核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林草发〔2021〕25号各市(地)、县(市、区、建三江管委会)林草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局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全省林草行业法治政府建设各项要求,做好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1年4月22日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之年,我们党将迎来建党100周年。
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要求,从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构建法治政府的全局出发,紧紧围绕全省林业草原中心工作,加强林业草原立法,强化林业草原行政执法和监督,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全省林业草原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落实林业草原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大林业草原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力度,为加快推进林业草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加强林业草原立法和配套制度制定完善工作1.全力做好《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修改工作。
今年,《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改被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列为2021年立法计划力争年内出台的项目。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要密切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进展,先行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起草《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修订草案,争取在上位法修改出台后尽快修改完善《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10.15
•【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黑林草办发〔2021〕71号各市(地)、县(市、区、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直属各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林草局对本局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清理,保留行政规范性文
附件:1.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全省林草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全省林草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黑林草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全省林草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林草发〔2021〕46号各市(地)林草主管部门,各类自然保护地,局直属有关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组织开展好全省林草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省林草局制定了《全省林草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对照《方案》认真开展自检自查。
省林草局对部分重点林区和有关单位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6月18日全省林草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重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存在安全意识不强、安全责任不落实、风险预控体系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监管不严格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林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我党百年华诞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立即在全省林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湖北十堰燃气爆炸等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深化各地区林草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多发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建党百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检查重点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国家储备林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国家储备林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建设国家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木材安全,进一步拓宽林业生态建设融资渠道,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切实加强对我省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的领导,经厅领导同意,成立黑龙江省国家储备林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重大事项。
一、领导小组构成黑龙江省国家储备林建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如下:组长:杨国亭省林业厅厅长;副组长:张恒芳省林业厅副厅长;张学武省林业厅副厅长;侯绪民省林业厅副巡视员;成员:牟景君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于德胜省林业厅造林绿化管理处处长;宁先鸣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处长;初晓波省林业厅发展规划处副调研员;潘凌安省林业厅财务处处长;殷彤省林业厅科学技术处副处长;宋德义省森林经营管理总站站长;高明省林产品管理总站站长庄凯勋省三北林业建设指导站站长;佟朝晖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站长;程少侠省林业对外合作中心主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省林业对外合作中心,主任为程少侠,办公室负责黑龙江省国家储备林建设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1.协调我省有关部门争取扶持政策和资金;2.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设计融资方案;3.组织制定储备林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实施细则;4.审批项目单位年度实施方案;5.下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汇总初审项目单位年度建设任务和用款申请,督促借款人和用款人落实风险补偿金;6.组织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检查验收、成效监测等;7.总结建设经验,推广成功模式,汇总项目年度实施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2017年4月13日来源:/fg/detail2040876.html。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正文:----------------------------------------------------------------------------------------------------------------------------------------------------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1995年8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改变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以及森林生态环境下所形成的生物资源。
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依法确认的其他林业用地。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
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设林业工作站或专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大兴安岭森林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报告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厅《关于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报告省政府:为加强全省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从去年11月以来,我厅抽调68人组成17个工作组,深入到全省各地,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林业厅及各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始终把森林资源保护当作全省林业建设的主要工作来抓,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使用林地许可证等一整套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效果比较显著。
1989年到1995年,全省有林地面积由1519万公顷增加到1870万公顷,活立木蓄积由14.52亿立方米增加到14.72亿立方米,实现了有林地面积和森林蓄积的“双增长”,森林覆盖率由39.0%提高到41.9%提高了2.9个百分点。
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了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对国务院批准我省的“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别以省政府和省林业厅文件下达到各市县、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国有林场,对商品材实行林木蓄积和出材“双项”控制,对林业采伐、运输、销售实行“三总量”管理。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上级会议精神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上级会议精神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黑林办发〔2015〕76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上级会议精神有关事宜的通知黑林办发〔2015〕76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机关工作,保证上级有关会议决定的相关工作有序衔接,现就落实上级会议精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参会人员1.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通知出席、列席和参加的会议,无特殊情况,应由通知要求的人员参会;厅党组会和厅长办公会应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或参加。
2.因特殊情况,按通知要求应参会人员不能参会的,由应参会人自行协调代为参会人员并告知厅办公室,应参会人员为厅领导的,由厅办公室负责报名等相关工作,应参会人员为处级以下人员的,由相关处室负责报名等相关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或参加厅党组会和厅长办公会的,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批准。
二、及时传达和报告会议精神1.厅领导参加上级会议后,应当及时在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上传达会议精神,涉及需要落实事项的,应同时提出贯彻意见。
2.参会人要及时提交会议情况和贯彻意见的书面材料,送交厅办公室备案。
三、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衔接1.参会人参会后应及时将会议材料返还厅办公室。
2.厅办公室文书负责将会议材料和参会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按公文处理程序处理,并在办结后以会议为序存档备查,保证相关工作有序衔接。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2015年7月7日。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造林绿化调研、退耕还林核查和树木移植督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造林绿化调研、退耕还林核查和树木移植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黑林办函〔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造林绿化调研、退耕还林核查和树木移植督查工作的通知黑林办函〔2017〕46号各市(地)林业(营林)局,绥芬河、抚远市林业局,省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鸡西绿海林业有限公司:为深入推进我省造林绿化工作,全面完成十三五造林绿化任务,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全面规范树木移植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绿化、退耕还林和树木移植等工作的有关要求,省林业厅近期将组成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推进造林绿化工作调研、退耕还林实绩核查和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研核查检查内容(一)如何进一步加快造林绿化发展步伐,解决发展瓶颈方面调研"十三五"期间,我省规划造林绿化总面积为534万亩.国家林业局下达的2016-2018年三年滚动造林计划,要求我省每年完成造林117万亩,造林绿化任务仍然十分繁重.近年来,各地普遍存在着造林用地不足、资金紧张、机制不活等影响造林绿化发展的制约因素,深入推动造林绿化工作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拟通过调查研究,切实掌握进一步加快我省造林绿化步伐的好方法、好措施、好思路,为全面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夯实基础.调研采取现地查看、座谈交流、书面汇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本地"十三五"期间造林绿化目标,2018年造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当前造林绿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破解的措施和建议.主要树种造林亩成本情况,资金缺口情况等.2.村屯绿化.县域内村屯绿化现状,十三五期间和2018年计划完成数量,包括村屯个数,绿化面积.存在的问题、主要绿化树种,村屯绿化资金投入及缺口情况等.3.民营资本造林情况.包括造林主体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累计造林数量,主要造林树种,当地政府制定了哪些吸引民营资本的优惠政策.4.经济林建设情况.包括近2 年建设规模、主要树种、建设主体、资金投入情况,收益情况等.(二)大树移植进城督查按照省绿化办、省林业厅和住建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规范树木移植管理和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督查工作的通知》(黑绿办〔2017〕2号)要求,从3个方面进行督查:一是 "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移植天然大树进城行为的纠正和查处情况.二是各地规范树木移植管理执行情况、违法违规移植树木及其查处情况.三是《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下发以来,各地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制定的规章制度、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对破坏古树名木案件查处情况.督查采取内业、外业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检查要求详见黑绿办〔2017〕2号.(三)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绩检查根据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绩自查工作的通知》(黑林函〔2017〕228号)要求,主要检查2015年度和2016年度退耕还林资金落实情况、工程管理情况和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成果巩固情况.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看相关资料、检查档案管理、实地抽查造林小班、核对有关数据、走访农户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二、调研检查时间、范围2017年8月至10月末.全省各市(地)、县(市、区),绥芬河市、抚远市,省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鸡西绿海林业有限公司.三、组织形式各市(地)、县(市、区、单位)造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在本区域内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按上述内容提交调研、自查报告.省林业厅成立工作组(分组名单附后),在全省范围内随机开展造林绿化调研、大树移植督查和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绩核查工作.四、几点要求(一)按着上述调研内容的总体要求,县(市、区)林业局要对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调研、自查,于2017年8底向省林业厅提交调研报告.省林业厅调研组将于8月中旬开始,陆续深入县(市、区)开展调研,选取县(市、区)比例应为总数的30%以上.(二)调研组调研结束后,要对所负责的地区进行深刻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找准问题根源,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拿出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三)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造林现地进行现地实地调查.(四)调研组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和整顿作风建设有关要求,轻车简从,实事求是,不得超标准食宿,保证调研工作顺利进行.附件:黑龙江省林业厅调研组分组名单。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04•【字号】黑林办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黑林办发〔2015〕21号各市(地)、县(市、区)林业(营林)局(林管局),省农垦总局林业局,省尚志、庆安国有林场林管局,省森林与环境科学研究院,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龙煤矿业集团公司林业管理局,省辰能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东北林业大学:为加强全省森林采伐更新作业管理,提高伐区作业和更新造林质量,省林业厅根据原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DB23/T 1444-2011),制定了《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2015年2月4日附件: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伐区作业和更新造林质量, 科学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根据原国家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作业检查验收是森林经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培育、保护、利用好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也是考核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条: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林业建设方针,加强森林经营管理,逐步增加科技含量,合理采伐利用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实现森林的经济、生态、社会综合效益充分发挥。
第四条: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要立足于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各级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检查标准认真进行检查,严禁在检查过程中以权谋私敷衍走过场。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局直属各单位:近年来,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持续发生,暴露出各地各单位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主体责任落实不扎实、监管督察机制不健全、案件查处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各级林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记“增绿就是增优势,植树就是植未来”,坚持扩绿、兴绿、护绿并举,坚持绿色发展,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优先位置。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坚决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林地审批管理(一)严格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标准。
严格执行临时使用林地类型划分标准,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
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永久性建设使用林地。
主体工程需配套设立临时取土场的,要合理选址,选取有坡度或高于地表等易恢复区域取土,不允许地下采挖。
不得采取取土后无法恢复或者恢复难度大、成本高、易造成水土流失等不合理方式取土。
申请使用临时取土场的项目是主体工程的配套项目,取土场土方只用于该项目建设,不得加工、外售。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必须要求林地使用单位(个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
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要对审批过的取土场等临时用地全面进行自查,存在未按临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和到期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植被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严格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
必须严格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规定,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或变相扩大范围。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依法加强种植人参林地管理的通知-黑林草规〔2019〕17号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依法加强种植人参林地管理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依法加强种植人参林地管理的通知黑林草规〔2019〕17号各市(地)、县(市、区)林草局,局直属各单位:为了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强化对林区内种植人参林地的监管,确保林木成活、成林,防止林地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对所有种植人参林地建立档案,标明种植时间、面积、坐落地点、坐标拐点、造林树种、起参时间等。
依法制定参地回收及植被恢复规划,建立台账,实行销号制度,减少存量,遏制增量。
二、要对所辖区域内种植人参林地造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造林技术规程的要在今年秋季补植、补造,务必达到标准。
要加强对起参作业的监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起参作业对树木的损害。
三、坚决防止林地流失。
起参后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造林验收小组,现地进行检查,没有达到成林标准的,要加强抚育和管理;达到成林标准的,要按规定程序进入森林资源档案。
四、起参后到期的合同,要依法收回按照造林技术规程造林;没有到期的合同,要依法加强监管,保护森林资源。
五、建立参地管理责任制。
要把造林管护、起参后成林的责任,逐地块落实到人头,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造林成活率、保存率不合格,起参后没有成林,特别是起参后合同到期没有及时收回林地造林的,要按责任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没有建立责任制或责任制不明确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六、各地必须从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现有参地的管理,确保苗木成活、成林,确保林地不流失。
要利用“绿卫2019”专项行动和森林督查,加大对违法违规开垦林地种参的打击力度,保护森林资源。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黑林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林规〔2018〕7号各市(地)林业(营林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提升我省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质量和民生林业发展实效,保障林业生态建设对林木良种和良种苗木的需求,加强造林树种育苗和造林生产用苗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及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和相关技术规程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加强全省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各项责任制度“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等,都必须抓好林木种苗工作。
为此,各地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种苗管理和种苗质检机构建设,倡导推行“一把手”抓种苗工作制度,林木种苗质量问题责任追究、质量检验监督和绩效考核制度,真正把林木种苗建设作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最重要的基础保障来落实,全面提升我省造林绿化质量。
二、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提高林木良种生产能力。
各地应坚决杜绝擅自改变良种基地建设用地性质和用途,非法占用、变更种质资源库、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试验林用途等问题再次发生,应严厉打击一切破坏种质资源和良种基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各地应积极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和保存等基础性、前瞻性工作,逐步完善我省种质资源保存体系。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黑林草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林草发〔2021〕22号各市(地)林业和草原部门、各省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管理,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印发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我局组织制定了《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4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章规划报送第四章规划审批第五章规划实施监督第六章附则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省级森林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参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规划的编制(包括新编、修编,下同)、报送、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林业和草原局具体负责总体规划的批复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具体承办。
第四条总体规划是省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规定审批或者已超期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工程立项、资金安排和办理使用林地的依据。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省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按照《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及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资源林政局,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省森林与环境科学研究院,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各有林行业:为切实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省政府第1号令,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关行政许可权限和范围(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再按采伐类型、森林类别、林种、树种等划定审批发证权限,根据《决定》规定,具体按以下要求执行: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县属国有林场、县属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林业厅委托负责核发市属国有林场、市属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3、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省属国有林场和省水利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沈阳军区、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辰能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行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4、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依法律授权由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5、省林业厅委托省农垦总局林业局负责核发农垦系统林木采伐许可证。
6、使用林地的林木采伐按林木权属由相应的审批发证机关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5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5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和省委9届154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7月12日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管理全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工作,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黑发〔2004〕5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外,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以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将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埋藏物及隐藏物等。
第四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三)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原则;(四)依法报批、评估的原则;(五)面向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林场职工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并适当给予优惠的原则。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3.23•【字号】黑林草联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林草联规〔2020〕12号各市(地)人民政府,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按照《黑龙江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总体实施方案》总体工作安排,及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召开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推进工作会议要求,制定了《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实施方案》,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3月23日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步骤,是配合生态红线划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重要衔接。
通过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以解决我省各类自然保护地存在相互交叉重叠、范围划定和功能分区不科学不合理、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各种矛盾冲突尖锐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实现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定位准确、边界四至清晰、区划科学合理、运转管理高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以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具有龙江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二、原则和依据(一)基本原则1.科学评估,尊重历史。
以生物多样性评估为基础,建立科学评价体系。
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解决现实矛盾冲突和历史遗留问题。
2.应划尽划,应保尽保。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黑林草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黑林草规〔2021〕10号各市(地)、县(市、区、建三江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7月30日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全省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基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实施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使裁量权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实施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实施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送达等程序制度。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黑林发〔2015〕65号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黑林发〔2015〕65号
各市(地)、县(市、区)林业(营林)局,省农垦总局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号)精神,全省取消和下放136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74项、下放62项。
其中省林业厅取消7项、下放4项。
按照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请各市(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农垦总局林业局,林业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7项行政权力事项,省林业厅以后不再行使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确认。
同时,省林业厅各相关处室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下放的4项行政权力,省三北林业建设指导站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对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4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市(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1.黑龙江省林业厅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黑龙江省林业厅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林业厅
2015年6月20日
——结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黑龙江省种业创新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黑龙江省种业创新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11•【字号】黑政办函〔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黑龙江省种业创新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黑政办函〔2021〕71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种业创新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黑农厅呈〔2021〕95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省政府同意建立黑龙江省种业创新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黑龙江省种业创新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11日黑龙江省种业创新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的重要指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创新发展工作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种业创新发展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建立黑龙江省种业创新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一)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种业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种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推进措施,协调解决种业创新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加强地方和部门之间在推进种业创新发展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督查通报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总召集人:王永康副省长召集人:韩库省政府副秘书长王兆宪省委农办主任、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成员:于志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白祥和省发改委副主任李长福省教育厅督学(副厅长级)于立河省科技厅一级巡视员薛英杰省财政厅一级巡视员左志斌省人社厅副厅长庞海涛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陈建伟省林草局副局长来永才省农科院副院长沙长青省科学院副院长佟立君省林科院副院长邹德堂东北农业大学副校长于文秀黑龙江大学副校长张东杰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副校长王宗明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副所长曹立勇中国水稻研究所北方水稻研究中心主任郭宝松北大荒农垦集团副总经理三、工作机构及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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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林业厅安全生产联席会议
制度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营林局、伊春市林业局,省农垦总局林业局: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组提出的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及时把握林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安全监管绩效,经研究,建立黑龙江省林业厅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分析研究林业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制定相关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审议有关单位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二、成员单位
黑龙江省林业厅、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营林业局、伊春市林业局、农垦总局林业局。
三、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黑龙江省林业厅厅长杨国亭
黑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 张恒芳
召集 人:黑龙江省林业厅人事处处长 李克祥
成员: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营林局局长 李勇
伊春市林业局局长王冬雪
省农垦总局林业局局长张宏升
四、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人事处,主要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办公室主任由黑龙江省林业厅人事处处长李克祥担任。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切实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扎实推进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工作规则
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成员单位提议,经总召集人同意,随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黑龙江省林业厅
2017年3月29日
来源: /fg/detail20398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