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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5(000)021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总页数】8页(P853-8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7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J], ;
2.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的通知 [J], ;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J],
4.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J],
5.2021中国海仲规则创多个首次切实提升仲裁公信力《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
裁规则(2021年版)》在京发布 [J],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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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指在仲裁过程中,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以下是
一些通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仲裁协议:在提交仲裁委员会之前,当事人应该签订一份仲裁协议,确定仲裁的具体事项,如仲裁的范围、申请仲裁的途径等。
2.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必须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有关争议的详
细情况。
3.建立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应当尽快建立仲裁庭,并让当事人知道仲
裁庭的成员和组成情况。
4.公正和独立性:仲裁庭应该在公正和独立的情况下进行仲裁,仲裁
员应当遵循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
5.证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交证据,仲裁员应该根据有关法规衡
量证据的重要性和可信度。
6.裁决:仲裁庭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执行。
总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独立、高效
和经济的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07.28•【文号】•【施行日期】1995.07.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七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九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工作制度范文
仲裁工作制度范文一、原则1. 公正、公平:仲裁工作应公正、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独立、中立:仲裁员应独立、中立,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干扰。
3. 快捷高效:仲裁工作应尽量迅速处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4. 保密: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保证案件的秘密性。
5. 专业、准确:仲裁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确保仲裁裁决的准确性。
二、组织机构1. 仲裁委员会:设立一个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各类仲裁工作。
2. 负责人:由仲裁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仲裁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
3.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选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申请仲裁的程序1. 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仲裁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组织调查,并通知当事人。
3. 调查结束后,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的3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四、仲裁的程序1. 在仲裁过程中,各方有权提供证据,质证证人,陈述意见。
2. 仲裁员应详细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作出公正、准确的裁决。
3. 裁决应在收到最后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或意见后的30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4. 对于一些特殊或复杂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延长裁决的时间,但必须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五、仲裁结果的执行1. 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递交强制执行申请。
2.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
六、补充规定1. 仲裁遵循仲裁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2. 仲裁裁决应当公正、准确,并给予当事人公正的听证。
3. 仲裁员应保守仲裁案件的秘密,并不得泄漏案件相关信息。
4. 仲裁工作应及时处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5. 仲裁工作应尽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以上为仲裁工作制度的一个范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仲裁工作制度
仲裁委员会议事规则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加强本级仲裁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本级仲裁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负责处理有管辖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组成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专、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第四条本级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和以下工作事项:(一)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二)处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对本规则第六条所列事项需要做出决定时,应当以表决的方式进行,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议的,应当召开。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日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本规则自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仲裁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仲裁委员会共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组织规则》有关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行使仲裁权的决策、领导结构和区本级最高仲裁组织。
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决议,仲裁案件的经办机构或仲裁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适时把握仲裁动态,总结仲裁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时,依法享有对仲裁案件进行监督的权利和其他仲裁工作事项。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是指规范仲裁程序和仲裁结果的法律规定。
以下为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1. 独立性原则:仲裁程序应当独立于国家法院的干预。
仲裁庭应由独立的仲裁员组成,具有独立的裁决权。
2. 自愿原则:仲裁程序是基于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当事人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没有强迫性质。
3. 公平原则:仲裁程序应当公平、公正,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意见。
仲裁庭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确保双方享有平等的申辩权利。
4. 稳定原则:仲裁庭的裁决具有最终和强制执行的效力,不可上诉。
这意味着仲裁结果具有一定的终局性,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5. 私密性原则:仲裁程序应当保持机密,并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 平等原则:仲裁庭应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保证双方有机会陈述观点和提供证据。
7. 程序公开原则:仲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可以让公众观看,并对仲裁庭的裁决进行公开。
8. 简易程序原则:仲裁程序应当简便、迅速,以节省时间和费用。
当事人可以选择快速仲裁程序,以加速争议解决进程。
这些基本制度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有效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使当事人能够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不必诉诸法院。
仲裁制度
仲裁工作人员准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二、刻苦钻研仲裁业务,熟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四、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五、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六、严守国家机密和仲裁机密,遵纪守法。
仲裁委员会岗位职责仲裁委员会在主任主持下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二、领导或授权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三、纠正确有错误的仲裁案件;四、培训仲裁干部,宣传仲裁法规;五、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六、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岗位职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二、指派仲裁人员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三、根据仲裁委员会授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四、向仲裁委员会提报需要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五、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工作;六、搞好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办案经验;七、处理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
仲裁庭开庭裁决程序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四、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做出裁决;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八、对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仲裁庭纪律一、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三、不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四、关闭随身携带手机;五、不得吸烟。
仲裁法实施细则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展望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前景
展望之一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未来发展
展望之三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影响
展望之二
结尾
通过本章内容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仲裁法实施细则在 仲裁体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它不仅影响着仲裁法的进程, 也对法律体系的完善起着重要作用。希望本章内容可以带给 大家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推动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完 善和应用。
03 审查规定
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等
仲裁庭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的组 织
确定时间、地点等
时间安排
充分协调当事人时 间
程序规定
程序的严谨性和公 正性
裁决的作出和通知
裁决的期限
裁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避免拖延案件
裁决的效力
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需履行
裁决的通知程序
裁决需及时通知当事人 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总结
说明仲裁费用如何计算
03 仲裁费用的缴纳
详细介绍仲裁费用的支付方式
仲裁费用的承担
仲裁费用的承担方
列举了仲裁费用的责任方
仲裁费用的分摊
阐述了仲裁费用如何分摊
仲裁费用的减免
介绍了仲裁费用减免的情况
仲裁费用的计算标准
仲裁员费
详细说明仲裁员费 用的确定方式
仲裁报酬费
介绍了仲裁报酬费 的支付规定
仲裁庭秘书费
现状之一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挑战
现状之三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局限
现状之二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完善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 改进方向
提升执行力
规范流程
增强透明度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 加强措施
加强培训
建立监督机制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公正和高效。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必须是独立和中立的。
这意味着仲裁员不能有任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也不能受到任何一方的影响。
仲裁员必须在仲裁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过程必须公开和透明。
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了解仲裁过程的所有细节,包括证据和证人证言。
此外,仲裁员必须在仲裁过程中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并确保他们有平等的机会发表意见和辩论。
第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
这意味着仲裁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仔细审查证据和证人证言,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如果仲裁员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他必须向当事人解释原因,并请求延长时间。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必须遵守仲裁协议和适用的法律。
这意味着仲裁员必须在仲裁过程中遵守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并根据适用的法律作出裁决。
如果仲裁员无法遵守仲裁协议或适用的法律,他可能会被撤换或受到其他惩罚。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确保仲裁过程公正、公正和高效的关键。
仲
裁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当事人得到公正的裁决。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doc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5-07-2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目录文号: 执行日期:1995-07-28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五章 财务 第六章 附则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 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市。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其中,驻会专职 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 备案。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 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 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 组成为止。
第六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 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 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 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 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 名; (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七)修改仲裁委员 会章程; (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九)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五条 仲裁庭可以由 $名仲裁员或者 %名仲裁员组 成"由 $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的"应当依照仲裁法和本暂 行 规 则 的 规 定 重 新 选 定 或 者 指 定 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 新 选 定 或 者 指 定 仲 裁 员 后"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已进行的仲裁程序 重 新 进 行"是 否 准 许"由 仲 裁 庭 决 定(仲 裁 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四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 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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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 #请 求 仲 裁 的 意 思 表 示 $ "二 #仲 裁 事 项 $ "三 #选 定 本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意 思 表 示 % 第五 条 仲 裁 协 议 独 立 存 在&合 同 的 变 更’解 除’终 止 或 者 无 效 &不 影 响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当 事 人 对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异 议 的&可 以 请 求 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 求 本 仲 裁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定 &另 一 方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裁 定 的 & 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异 议&应 当 在 仲 裁 庭 首 次 开 庭 前 提 出 $当 事 人 协 议 不 开 庭 的 &应 当 在 首 次 提 交 答 辩 书 前 提 出%
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三章仲裁协议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六章执行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程序示范规则
仲裁程序示范规则(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58年7月拟定)序文提出仲裁的约定是以下列基本原则为依据的:1.任何诉诸仲裁以解决国家间争端的约定构成一项法律义务,必须诚实地予以履行。
2.这种约定产生自当事双方之间的协议,得涉及现有的争端或用后发生的争端。
3约定必须载于一件书面文件内,不论该文件采取什么形式。
4.本示规范规则向争端当事国建议的程序不应属于强制的性质,除非有关各国以仲裁协定或以其他形式的约定同意采用这些程序。
5.当事各方在仲裁法庭的一切程序上应处于平等地位。
争端的存在与仲裁约定的范围第一条1.如果在组成仲裁法庭前仲裁约定的当事双方对于争端的存在或对现有争端是否完全或部分地属于诉诸仲裁的义务的范围之内有分歧意见,这种初步问题经当事双方中任何一方请求而且当事双方之间对于采取另一种程序未能达成协议,应提交国际法院按简单程序予以裁决。
2.法院如认为情况需要,应有权指示任何为保全任何一方各自权利所应采取的临时措施。
3.如果法庭已经组成,任何关于可否仲裁的争端应提交该法庭。
仲裁协定第二条1.除非先前已有为本目的而缔结的协定,例如提交仲裁的约定本身,诉诸仲裁的当事双方应缔结仲裁协定,其中至少具体载明下列各项:(1)争端提交仲裁员所依据的提交仲裁的约定,(2)争端的主题,而且,如果可能的话,当事各方同意或不同意的各点,(3)组成法庭的方法和仲裁员人数。
2.此外,仲裁协定应包括当事各方认为适宜的任何其他规定,特别是:(1)法庭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以及授予法庭以法庭好像对该事项有立法职能那样的按“公允及善良”作出裁决的权利,如果有这样的权利的话;(2)法庭向当事双方作出建议的权力,如果有这样的权力的话;(3)可能接与法庭的制订自己的议事规则的权力;(4)法庭应遵循的程序;但法庭一旦组成,应有否定仲裁协定中任何妨碍其作出裁决的协定的自由;(5)进行审讯时法定人数所需的仲裁员人数;(6)作出裁决所需的多数香;(7)作出裁决的期限;(8)法庭仲裁员对裁决附以异议或个别意见的权利,或对这种意见的任何禁止;(9)审讯程序中所用的语言;(10)费用和支付的分担方式;(11)请求国际祛院提供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8.31•【文号】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95.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适用范围的例外】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依据事实和法律仲裁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独立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一裁终局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章程
仲裁委员会章程
一、仲裁委员会是本次竞赛的仲裁机构,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处理竞赛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二、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出的裁决,为最后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2小时以内,由领队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书面申诉。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有误的,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竞赛规则和国际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三、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
所作决定应报大会组委会备案。
四、运动员、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
仲裁委员会根据其错误轻重程度,可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的处分,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第四届田径运动会组委会。
仲裁与调解管理制度
仲裁与调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的仲裁与调解工作,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提高企业效益。
该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合同工以及临时工。
第二章仲裁管理规定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的组织与职责1.企业设立仲裁委员会,并由企业负责人任命委员会主任。
2.仲裁委员会由不少于3人的人员构成,其中包含法律顾问、人力资源主管、劳动纠纷专家等相关人员。
3.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与员工劳动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包含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工资纠纷、劳动条件纠纷等。
4.仲裁委员会负责组织和主持仲裁程序,听取双方当事人叙述、提交证据并作出裁决。
第四条申请仲裁的程序与要求1.员工在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书应认真描述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并附上相关证据料子。
3.申请书必需由员工本人签名,并注明申请日期。
4.申请书必需提交至仲裁委员会,并保存一份副本交给企业。
第五条仲裁程序1.仲裁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依据争议的性质和情况,及时组织仲裁庭进行仲裁。
2.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知争议双方参加仲裁听证,并向双方供应权益保障和法律帮助。
3.争议双方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地方参加仲裁听证,并供应相关证据料子。
4.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事项作出裁决前,对争议双方的叙述和证据进行审查,并听取双方的叙述看法。
5.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管束力。
第三章调解管理规定第六条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职责1.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并由企业负责人任命委员会主任。
2.调解委员会由不少于3人的人员构成,其中包含人力资源主管、劳动关系专家、心理咨询师等相关人员。
3.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企业内部员工间的纠纷和矛盾,包含但不限于人际关系冲突、工作调配纠纷、劳动环境纠纷等。
4.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和主持调解程序,帮忙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仲裁机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仲裁机构内部管理,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高效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仲裁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仲裁机构的日常工作,提高仲裁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仲裁机构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处理、文书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仲裁员管理制度(一)仲裁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公正仲裁。
(二)仲裁员应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仲裁业务水平。
(三)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四)仲裁员应按时参加仲裁会议,按时完成仲裁任务。
第七条秘书处工作制度(一)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整理仲裁案件材料,确保材料完整、准确。
(二)秘书处负责组织仲裁员召开仲裁会议,确保会议秩序和效率。
(三)秘书处负责制作、送达仲裁文书,确保文书及时、准确。
(四)秘书处负责仲裁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第八条仲裁案件管理制度(一)仲裁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仲裁案件,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二)仲裁机构应按照仲裁规则办理仲裁案件,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三)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仲裁案件审查制度,对仲裁案件进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九条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条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确保仲裁工作秘密安全。
第十一条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确保仲裁工作信息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在仲裁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降职、解聘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仲裁机构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新版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程序要点
仲裁程序要点引言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受到广泛认可。
然而,要使仲裁程序公正、高效,也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的程序规定。
本文将对仲裁程序的要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仲裁协议的签订在进行仲裁之前,双方当事人首先需要签订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自愿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一种约定。
仲裁协议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仲裁协议要求以书面形式签订,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中明确表示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2.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协议应当是有效的,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且在签订仲裁协议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仲裁协议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应当明确纠纷的适用范围,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规定仲裁适用的具体事项或纠纷类型。
二、仲裁程序的开启仲裁程序的开启是仲裁的第一步,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仲裁申请的提交:一方当事人在希望进行仲裁的时候,需要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应当包括纠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
2.仲裁费用的缴纳:仲裁程序开启后,申请人需要根据仲裁机构的规定缴纳相应的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主要包括仲裁机构的管理费用和仲裁人的报酬等。
3.仲裁通知的发出:仲裁机构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及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
仲裁通知应当明确纠纷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的焦点问题,以及被申请人的应诉期限和仲裁地点等信息。
三、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程序的进行是仲裁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应答和反请求: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知后,有一定的时间提交应答和反请求。
应答应当回应申请人的主张,反请求则是被申请人提出的针对申请人的请求。
2.证据的交换: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交换证据。
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机构的规定提交证据,并可以提出质证和辩论。
3.仲裁庭的组建和听证会:根据仲裁机构的规定,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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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2人。
仲裁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二十四条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五条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应各自在收到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之日起15日(当事人是境外的为20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自收到选定仲裁员和仲裁庭组成方式的通知书之日起15日(当事人是境外的为20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为2人以上时,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就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并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