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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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2人。

仲裁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二十四条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五条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应各自在收到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之日起15日(当事人是境外的为20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自收到选定仲裁员和仲裁庭组成方式的通知书之日起15日(当事人是境外的为20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为2人以上时,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就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并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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