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集约利用工业用地的_制度和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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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3043.htm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但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现决定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

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关于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监管的政策研究与对策建议

关于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监管的政策研究与对策建议

关于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监管的政策研究与对策建议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侯百曙许亮为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特别是工业用地的批后监管,2009年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号),为构建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强工业用地的批后监管,提供了较好的政策环境和操作依据。

在政策具体实施和操作中,我们结合基层实际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当前工业用地面临的几个主要问题近年来,为促进工业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杭州市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提高了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控制标准,初步明确了工业用地竣工评价考核制度,建立了工业用地退出机制。

但在工业用地出让和批后监管中,仍然面临一些较为复杂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项目准入政策缺乏系统性,供地标准确定难各地招商引资部门按照工业项目产值、税收等指标进行项目审核,但政府层面缺少指导政策。

虽然可通过投资强度对实际用地规模进行调控,但在工业项目用地前置审批时,用地主体为通过审批,达到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向发改部门申报投资额度时较为随意,申请用地规模偏大,实际批后投资额度、产出情况难以确定,这也导致了企业要地大手大脚,很容易产生粗放利用的后果。

2、竣工评价考核不到位,项目落实效果界定难项目竣工后,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规划竣工验收、土地复核验收制度,分别对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落实情况、用地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与一般项目相比,工业项目用地,特别工业项目用地落实的主要效果在于投入产出情况,由于目前仍未实施有效的评价考核制度,对工业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和产出规模难以界定。

为解决该问题,杭州的政策文件初步明确了工业项目竣工评价考核的规定。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号)文件也明确提出“发改、经贸部门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但此项政策落实的难度和阻力仍然较大。

国务院关于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但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管理制度。

现决定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

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申论热点——集约利用土地

申论热点——集约利用土地

耕地保护与集约利用土地8月23日,中央政治局就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问题研究进行第3 1次集体学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刘守英研究员、北京大学林坚副教授做了讲解。

土地制度是一个国家基础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制度,是构成生产关系和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

一个好的土地制度具有稳定和发展的双重功能,促进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建立和完善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土地制度,成为经济制度变迁的重要内容,推动着社会演化发展。

一、我国土地管理面临的问题1.耕地保护形势严峻,坚守耕地红线面临巨大挑战。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粮食产销和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不会发生根本改变,并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甚至脆弱的平衡状态,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大。

我国粮食问题的挑战是水资源和耕地资源存在严重错位;优质耕地不足、后备耕地资源匮乏以及耕地污染加重,也对粮食安全构成威胁。

2.稀缺土地资源被过度消耗,传统土地利用方式亟待转变。

人多地少是基本国情,土地稀缺是我国面临的根本制约。

近年来我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所提高,但是,土地浪费和粗放利用仍然十分惊人。

一是城镇外延扩张造成土地过量消耗;二是工业用地占比较高,总体利用效率偏低;三是农村建设用地占比大,土地闲置和粗放利用客观存在。

3.地方经济增长对土地要素的供给依赖较大,传统经济发展方式难以为继。

现有发展方式以“土地…一财政一金融"联动机制为支撑。

这套发展机制中,财政是动力。

在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后,土地出让收入大幅增长,形成土地财政。

金融是工具。

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城市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信贷。

土地是杠杆。

地方政府向商业银行借贷,一靠资本金,其一部分来自收支盈余,更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收益。

二靠资产作抵押,土地是最可靠、最可预期的抵押品。

这套发展机制促进了经济高增长,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造就了城市繁荣。

但弊端也逐步显现,造成多征、多占、多卖地冲动,导致土地浪费,冲击耕地红线,也加大了宏观调控难度。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

实施土地空间引导和布局优化战略,完成全国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引导城市建设向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发展,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生活和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占全国建设用地的比例有所提高。

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

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

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作者:白世强来源:《资源导刊》 2014年第9期□白世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对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进行了部署,指明了方向。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配套的改革政策,一些政策已进入局部试点阶段。

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原则,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权益的原则。

必须坚持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原则。

去年以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等一系列重要会议均提出,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要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维持现有耕地基本稳定,不断提高耕地质量。

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对贯彻中央精神,严守耕地红线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有力举措。

这些都充分表明国家对于耕地保护工作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基于“占补平衡”的耕地保护制度,通过近20年的实施,在基本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城市化、工业化用地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周边优质耕地资源未能得到有效保护,耕地空间逐步转移至我国中部、西部、北部地区,大量生态用地转化为耕地,威胁到国家生态安全。

近年来,受种粮经济效益低下,国家支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流转规模和流转比例,盲目引进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加剧了土地“非粮化”“非农化”趋势。

当前,不少地方开展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如果相关制度和监管跟不上,极有可能加剧违法违规用地,加重耕地流失。

如何在推进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有效保护耕地资源,笔者认为,一是应强化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

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用地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的整体管控作用,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硬约束。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豫政〔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进一步提高我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打造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优化全省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节约优先,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坚持合理利用,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构建符合省情的土地利用新格局;坚持市场配置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二、强化用地规模管控(四)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

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机制,以节约集约原则为导向,将指标分配与征地率、供地率、单位生产总值耗地量、耕地保护和依法依规用地等相挂钩。

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按照一定比例,向各地下达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任务,并将完成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

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要求,优先保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产业集聚区等科学发展载体用地,全力保障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切实保障重大公益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用地,严禁计划指标用于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等项目建设。

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对策和措施

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对策和措施

摘要: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加之我国长期以来长期分割的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和管理制度的制约,城市土地特别是建设用地的紧张与农村土地的低效利用局面并存,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成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城乡社会的统筹发展所面临的核心问题,本文将以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支撑,以浏阳市工业新城的土地开发和利用为研究对象,探讨我国城市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和措施,以期对当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有所助益。

关键词:土地利用集约可持续工业新城土地,国脉所系,民生所依。

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2009年,浏阳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设横跨两园区、涵盖四乡镇的“工业新城”。

新城规划总用地396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规模将近100平方公里。

当前,新城建设大幕拉启,受用地规划滞后的制约,新城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等各类用地供需矛盾将日趣凸显,如何保障新城有限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统筹实现新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至关重要。

一、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含义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受当前土地资源瓶颈作用日渐凸显的严峻形势倒逼,以土地的高效、集约、综合利用为基础,基于可持续发展理论而提出来的科学用地方式。

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土地资源的高效持续利用;二是土地资源与社会其他资源相配合共同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1]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资源数量配置与土地资源的总量稀缺保持高度一致;(2)土地资源质量组合与土地资源禀赋相适应;(3)土地资源的时间安排与土地资源的时序性完全相当;(4)土地资源配置应当考虑区域差异,反映各地区特点,激发各地区发展活力。

内容的核心是指土地资源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影响后代人的发展条件,保证有限的土地供给能满足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土地需求,要让土地资源配置在数量上具有均衡性,在质量上具有级差性,在时间上具有长期性,在空间上具有全局性,从而实现自然协调性、经济连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统一。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冀政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大力推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规划管控,严格土地使用标准(一)坚持规划引领。

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开发区土地利用的整体安排,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须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城市(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对开发区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规划和选址引导,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开发区要依据城市(乡)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要依法批准并实现全覆盖,重点地区可开展城市设计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加强用地结构控制,立足开发区功能定位,增加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集中建设企业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提高基础设施共享程度和利用效率。

(二)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土地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建设、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

在项目规划建设时,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手续。

明确建设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等内容。

规划条件要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的依据,严禁擅自更改。

在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的控制性要求。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加强用地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

建立节地评价制度,对国家和地方尚未编制用地标准或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节地评价论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2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2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规划和计划的调节作用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不断丰富完善全市国土规划层级体系,开展重点功能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

开展规划实施动态评价和年度检查,积极探索实施土地规划与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相适应的评估和修改机制。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国土资源、规划、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城乡建设、环保、人防等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地下空间资源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加快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

二、提高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制定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社会民生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满足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城镇和节地型企业用地需求;支持蓝色高端新兴、十个千万平米、工业十条千亿级产业链项目用地,统筹考虑中小企业发展需求。

国土资发〔2012〕47号

国土资发〔2012〕4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但目前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仍不健全,内容不完善,政策措施不配套,落实不到位,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建立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指示,现就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并将资源节约确定为基本国策和优先战略,多次对实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

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是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法制、体制、机制的重要工作任务;是促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着力点;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益,破解“两难”问题,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从国家战略和为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把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作为当前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建设体系完备、措施有力、切实可行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二、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主线,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着力点,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拓展符合资源国情的建设用地新空间,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促进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抑制工业建设项目对土地资源的过度使用,推进我省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现就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土地是最为宝贵的资源。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土地资源紧张和经济发展的矛盾,严把土地闸门,积极探索节约利用土地的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在土地资源紧张的形势下,保持了工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但是,由于受思想观念、机制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和企业在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低效利用”等现象,土地利用方式粗放低效。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建设节约型省份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对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转变观念,创新思路,进一步挖掘存量土地潜力,用好有限增量土地,提高工业用地效益,促进我省制造业强省建设。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建设节约型省份的要求,以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核心,建立节约用地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形成有利于节约用地的市场环境和长效机制;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单位面积产出水平;发挥土地资源调控和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工业结构和布局,提升产业集聚规模效应,加快形成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发展新格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银发[2008]21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银发[2008]21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银发〔2008〕21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充分利用和发挥金融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学习,深刻领会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

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不仅关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科学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形成对利用土地的有效约束和激励十分必要。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的认识。

(二)明确原则,把握重点。

各金融机构应以严格限制粗放低效用地、积极支持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以重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设施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商业性房地产等领域为重点,加强相应的信贷合法合规审查,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引导和推动节约集约用地。

二、强化政策要求,严格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三)严格建设项目贷款管理。

贷款项目用地应依法取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向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禁止向违法用地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78号

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78号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2007年4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管控引导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做好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及人防综合防护体系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依法及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进一步发挥计划指标的调控作用。

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分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配比下达挖潜指标,积极探索挖潜指标省内有偿调剂使用。

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引导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城镇化重点地区、重点区域倾斜,保障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保障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城镇和节地型企业用地需求。

二、优化建设用地格局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原则,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鼓励农村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挖潜节余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进程。

中国土地制度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浙江大学

中国土地制度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浙江大学

第一章测试1.下列表述中不能体现土地重要性的是()。

A:土地是一种生产要素B:土地是人类活动的重要承载空间C:土地资源在可持续利用上正面临一些威胁D:土地能够决定人类社会财富的分配答案:C2.下列表述中不能体现制度重要性的是()。

A:制度能够降低交易成本B:制度具有强制力C:制度是人类秩序的源泉D:制度决定了价值选择答案:B3.下列表述中反映了工业社会土地资本属性的是()。

A:人民城市人民建,可惜人民没有钱B: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C:经营城市要以地谋发展D: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答案:C4.下列不属于内生制度的是()。

A:价值伦理B:风俗习惯C:计算算法D:人类语言答案:C5.理解土地制度需要考虑()。

A:国家治理体系B:经济社会发展全局C: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D:土地资源的国情答案:ABCD6.下列关于土地制度四层次分析框架的表述错误的是()A:土地制度只存在于制度环境和治理结构两个层次上B:Williamson的分析框架C:社会基础是演化的而非人为设计的D:这个框架的核心目标是对土地制度进行分类E:四层次框架来源于著名经济学家O.答案:AC7.下列属于需要重视耕地保护原因的是()。

A:十几亿人口大国的特殊的资源国情B:优质耕地减少可能对粮食供应结构、生态环境等带来的负面影响C:满足中国人口高峰年粮食需求D:全球还有10亿人严重缺粮答案:ABCD8.下列属于从“分配”维度去评价制度的表述是()A:改革开放的头30年,以农促工、以农村支持城市的模式为快速工业化提供了资本支撑B:新型城镇化可以推动农村的后发快速发展C:放任工业用地低效利用与耕地保护政策产生矛盾D:需要通过政府统筹推进宅基地改革答案:AB9.效率、分配和损耗,都属于土地制度评价的标准。

()A:错B:对答案:B10.农民以合作社的方式推动农地规模化流转与市场中出现企业的逻辑是一致的。

()A:错B:对答案:B第二章测试1.下列关于产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必要性论文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必要性论文

浅谈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和发展的基础,它可以提供保障人们生存的粮食,可以提供保证人们舒适生活的住房,可以提供提高人们经济水平的农林牧副渔的农用地,可以提供促进社会发展的工业、商业的建设用地。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而且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套句哲人的先言,“手里有粮,心里不慌”,更何况,土地已不仅仅是生产粮食那么简单,因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指出:“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规划期内努力实现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

”保住耕地红线,就意味着建设用地在逐年减少,而我国的人口却在逐年增加,预计到2010年和2020年,我国人口总量将分别达到13.6亿和14.5亿,2033年前后达到高峰值15亿左右。

在未来的20年里,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将成为我国土地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因此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将是我国现在和未来必须要走的土地利用的新路子。

1、土地管理制度的发展,需要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1)我国建国以后土地利用出现乱占、圈占、滥用、浪费等种种问题,因此,我国于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指出了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提出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与划拨用地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土地利用方式。

实施以来,使我国土地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对加强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服务于经济建设用地需要、开拓各项管理基础业务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

(2)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土地管理法》在很多方面已不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要求,难以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的长远需要;建设用地上的粗放外延扩张方式,浪费土地十分严重,违法乱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无法可依,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土地违法情况严重,难以依法查处。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成办发〔2010〕105号)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规划管理第一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的土地利用规划,规划应当符合全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并与区(市)县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条各区(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战略功能区内土地利用规划需经功能区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第三条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包括规模、位置和用地性质)须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经委、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重大调整须经市政府同意,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须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四条严格控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道路、绿化等综合配套用地面积,新扩展区域工业净用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70%。

第五条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总部经济项目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或变相进行商业开发。

因城市规划调整等确需改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3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

第七条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实行全市统筹,并按下列程序安排使用:(一)每年年底,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机构,对下一年度拟安排在成片报征区域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向市经委提出用地申请;未纳入成片报征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单独申请。

(二)次年年初,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根据各区(市)县用地需求情况和全市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的工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带项目下达本年度工业用地年度计划,各区(市)县国土局根据下达的用地年度计划组织报征。

第三章供地管理第八条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原则供地:(一)符合成都市确定的各工业集中发展区重点支持产业门类;符合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产出效益指标;符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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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集约利用工业用地的[摘要]本文在分析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内涵的基础上,剖析当前我国工业用地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并总结国际经验。

最后提出要从建立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实行地价动态管理;建立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的全程动态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土地空间优化制度,建立跨部门的工业用地协调管理责任机制等几个方面建立健全我国的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制度和机制。

[关键词]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土地空间优化;区域协调和共享机制[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12-0026-071 引言1.1 集约利用工业用地的含义和特征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目前还未有统一的定义。

就土地经济学意义而言,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是指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增加土地投入,不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工业用地的效益未充分挖掘,称为粗放利用;工业用地使用强度过大,导致土地综合效益损失,称为过度利用。

从立体空间看,聚集意味着在单位面积土地上的资本、技术、人力投入增加,产业用地集约利用强度增大;分散则意味着单位土地上资本、技术、人力的分流。

狭义而言,集约工业用地可理解为:在某一发展时期,在所能利用的三维空间范围内,主要通过调整存量土地的投入、产出和使用强度,在现存产业土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使土地利用达到更(最)优状态。

依据上文论述的集约用地的含义,工业土地的投入不仅包括劳动力、资本、技术,还包括不同的工业类别、产业用地结构调整等形式,其基本含义可概括为:在有限的建设用地上,通过宏观调控,科学合理布局工业用地,以坚持节约、高效、科学、合理用地为主旨,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率和单位面积投入产出率,走内涵式和可持续发展道路,达到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的最大化。

工业用地的集约利用与人民的认识和理解有关,又与不同发展水平所赋予的技术经济条件和客观因素造成的限制有关。

工业用地最佳集约度与区位、发展阶段密切相关。

因此,不同的城市发展水平和状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应这工业土地利用的不同集约强度、利用形式和类型。

1.2 建立健全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制度的意义国家“十二五”计划明确指出在当前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强化的背景下,未来必须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

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必须通过改变不合理的产业结构,通过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为来推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型。

客观上,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必将带来新一轮的大规模产业用地需求,将凸显用地与土地资源稀缺的矛盾,在我国人多地少、耕地保护形势严峻的土地资源现状和增量可用土地又日渐减少的情况下,如何更加集约利用土地尤其是集约利用工业用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破解土地资源瓶颈的约束,支持、推动、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发展必须破解的重大课题。

目前我国土地利用粗放和浪费的问题比较突出,工业用地尤其存在较为严重的低效利用现象,存量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盘活利用的潜力很大。

据统计,我国城市的工业用地占比高达21.79%,而国外同类城市中心区的工业用地比例一般不超过城市面积的10%,工业用地过度占用、低效利用的问题突出而普遍。

我国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程度低,固然有产业结构落后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缺乏集约利用的政策和标准。

当前,我国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体制、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还不健全、不完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律法规、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财税、社会保障政策等还不够协调配套,对节约集约用地科学机制还在探索。

为此,有必要探索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科学制度和机制,加快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倒逼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切实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工业产业体系。

具体来说应按照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工业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责任机制、考核机制、用地全程监管机制,努力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依法从严从紧管理土地,实现工业土地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破解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约束,实现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利用的平衡。

2 我国集约利用工业用地管理现有制度与政策回顾《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2006年8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应通过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发挥市场机制高效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通知针对工业用地比重过大、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提出节约集约用地必须从规划约束、激励与奖惩、监管和考核多角度实施和管理,必须从建设的源头来严格把关,从严控制。

各类建设规划不能随意确定用地规模,必须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合控制作用,统筹安排。

土地利用从粗放到集约,必须有恰当的利益激励机制。

对粗放浪费的,要给以经济上的处罚,如征收土地闲置费等;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要从土地价款、税收政策、指标安排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同时,要充分发挥“无形之手”的作用,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使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合理。

政策措施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有非常严格的监管考核办法。

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掌握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定期评价分析,对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规违法案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对各地节约集约用地逐级进行考核,定期公布结果,并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文件的主要核心思想是区分行业、城市等别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实施差别化的控制管理模式,制订了分行业、分区位和城市等别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类别不同,投资强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不同。

比如,钢铁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1245万元/公顷(合每亩投资强度为83万元)、容积率必须≥0.6;食品制造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780万元/公顷(合每亩投资强度为52万元)、容积率必须≥1.0。

各类工业项目,建筑系数均必须≥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均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

各级地方政府则为了发展经济,调整产业机构,定期制定和调整适合地方发展的《产业导向目录》、《工业布局规划》、《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

因此,总的来说,我国各地工业集约用地管理已形成基于产业导向目录、工业布局规划、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工业用地“四平台”管理体系。

这将有助于工业用地审批和集约利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战略。

3 我国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1 当前我国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规划控制原则。

规划控制是各国普遍实行的主要方法,将区位理论运用到生产力布局的实践中,按照区域发展方向协调发展关系,确定国土开发整治的目标要求,分析区域产业合理布局和用地规模,设计并提出用途管制、布局调控与内涵挖潜的目标和措施。

针对现有工业园区产业结构问题,加强规划引导控制,规范土地开发利用,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企业配置,提高工业容积率与集聚度,提倡企业经营方式向集约型转变,合理调整用地结构与紧凑布局,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

市场配置原则。

强化市场配置对节约集约用地的推进作用和调控能力,全面提高土地市场化程度,不断完善工业用地储备、整理、出让、流转、退出的时空序列安排,优化工业用地资源配置,从机制与内力上提高工业用地的集约度。

完善地价与土地财税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土地经济对集约用地的杠杆作用,将工业用地利用的外部性成本纳入工业用地价格体系,提高市场配置与调节能力,随着新型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信息资本、技术资本、资金资本等将替代自然资本成为产业资本构成的主要部分。

而通过培育土地要素市场尤其是工业用地市场,就可以将工业用地配置到信息资本、技术资本、资金资本构成比例更高、产出效益更高的行业,从而有效地推进产业资本尤其是工业生产资本构成的高级化,不断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发展,实现土地市场乃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jp+1]制度激励与监管原则。

根据工业项目的行业特性,在知识、技术与资金投入、产业生产条件与环保等方面建立激励与管惩相结合的制度,设置用地准入与退出门槛。

建立严格的用地备案制度与动态监控体系,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监控与对土地闲置浪费、低效利用的执法监察。

3.2 我国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1992年开始,中国进入新一轮经济发展高潮。

中国城市化发展迅速,工业发展迅猛,各地工业园区如雨后春笋,加之房地产业高速发展,城市用地实施“退二进三”,加剧了新老工业企业竞争用地的局面。

2002—2006年,中国城市年度土地供应用于工业用途的比重一直超过40%,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限制地方无节制地占用土地资源,如用地指标控制、行业用地限制等,新的标准化工业厂房与工业企业产业链逐渐形成,在极短时间内工业用地扩张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尖锐矛盾极大地推动了工业用地的集约化。

同时,工业用地集约度的内涵进一步丰富,并融进了成本效益观与可持续发展观思想。

总体来说,自从2006年国家确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发展政策和各项制度实施以来,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程度不断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的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相比,仍处于粗放化向集约化转变阶段。

3.2.1 工业用地扩张较快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工业项目的必备要素,其需求量也大幅增加,总体而言,工业用地的面积不断扩大,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重不断增加。

我国城镇和工矿用地总面积已达10万平方千米,其中4.3万平方千米的工矿用地,近70%集中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初步成果,近年来,各地工矿用地增长较快,目前已占全国城镇建成区面积超过四成。

按照国土资源部先前制定的《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要求,至2010年,独立工矿用地仅能增至约3.3万平方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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