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机构范围及监管指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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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指标

银行监管指标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附件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一、风险水平〔一〕流动性风险1、流动性比例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及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指标释义: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的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2、核心负债依存度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和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核心负债依存度=核心负债/总负债×100%●指标释义:核心负债包括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50%。

总负债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计的余额。

3、流动性缺口率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90天内到期表内外资产×100%●指标释义:流动性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的差额。

〔二〕信用风险4、不良资产率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100%●指标释义:信用风险资产是指银行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

主要包括: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资产、银行账户的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承诺及或有负债等。

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是指信用风险资产中分类为不良资产类别的部分。

不良贷款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的一部分,定义与“不良贷款率”指标定义一致;贷款以外的信用风险资产的分类标准将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另行制定。

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及计算公式

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及计算公式

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及计算公式总体而言,商业银行的运行高度受制于各项监管指标。

比如对于每一笔存款银行内部如何定价,要看流动性指标LCR和流动性匹配率,月末和季末看存款偏离度,一般存款和同业存款差异要看同业存款/总负债指标是否达标,总体上一般存款还需要缴纳10-12%不等的存款准备金。

对于每笔贷款,则要看对资本的消耗,授信集中度是否超标,狭义贷款额度是否够用,贷款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是否超标,出现不良后是否导致不良指标过高,影响拨备覆盖率、不良率指标从而影响MPA和监管评级。

在完成小微指标压力之下,很多银行小微投放贷款的进度决定了本行其他类型贷款的额度。

因为如果普惠型小微贷款投放不足,银行和可能要被迫压制总体贷款规模。

房地产贷款也窗口政策,比例不能超过20%,也意味着想要做房企融资先做其他领域贷款基数。

总之,银行在实际运行中始终面临着非常复杂的监管指标框架,本文尝试只是做一点点粗浅的介绍。

一、贷款相关新政及指标(一)民营企业、制造业、信用贷款相关新政及指标背景:从2018年开始,监管层开始加大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和信用贷款的明确倾斜。

2019年6月低国常会要求5大行制造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增速明显超过往年。

2018年郭树清也曾经说过要制定民营企业贷款增速和存量占比指标,简称一、二、五,不过后续并没有真正落地。

相关数据:据各地银保监局工作汇报会议,截止2020年4月,北京地区:制造业平均贷款利率同比下降31BP;不良贷款率约0.61%;广东地区:制造业贷款余额 1.99万亿元,同比增长20.4%;基础设施行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2.6%。

不过2020年央行开始有一点改进,在最新MPA评估种,监管当局增加了“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制造业信用贷款、私人控股企业贷款”等评估指标。

凸显了监管当局对民营企业、制造业金融服务的重视。

以下三项在MPA评估种主要是体现在"信贷政策执行"模块,这个模块100分,此前的基本框架是信贷政策评估结果(40分);信贷政策执行情况(30分)央行资金运用情况(30分);但是在针对不同银行评估的时侯,信贷政策评估的内容不一样,比如对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评估涉农、小微和新增贷款用于当地贷款比例。

关于部分监管指标的说明

关于部分监管指标的说明

关于部分监管指标的说明一、个别监管指标达标问题从上表看,发行人近三年监管指标基本能各项达标,其中个别指标与监管要求存在差距,与发行人城商行背景、宏观经济环境等原因密切相关,具体成因分析及说明如下:1、部分流动性指标达标问题指标情况:2008年末、2009年末、2010年末、2011年6月末,长沙银行核心负债依存度分别为59.19%、55.24%、59.01%、59.87%。

核心负债依存度未达到大于60%的监管标准。

2011年6月末,长沙银行流动性缺口率为-21.66%,超额备付率为 3.45%,分别低于“流动性缺口率大于-10%”和“超额备付率高于5%”的监管标准。

情况说明:核心负债依存度略低于监管标准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长沙银行对公存款占比较高,而对公存款的稳定性较储蓄存款差。

二是核心负债依存度属静态时点指标,受年末存款临时变动影响较大。

2011年6月末,流动性缺口率低于监管标准的原因:一是,从年初以来,央行先后4次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冻结部分可用资金。

二是,6月末财政存款大量支付,由此产生较大流动性缺口。

2009年末、2010年末、2011年9月末,长沙银行流动性缺口率分别是24.42%、4.67%、19.53%,均大于-10%的监管标准。

2011年6月末,超额备付率降低,主要是因为,2011年央行多次上调法定存款准备率,金融市场流动性偏紧;其次,上半年长沙银行存款增长缓慢,在保证正常的资金清算需求的基础上,我行适当压缩了超额备付金。

银监会最新发布的《2011非现场监管指标使用手册》已把超额备付率的作为流动性监测指标,未规定强制监管标准。

而根据《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超额备付率2%至4%之间,该指标监管评分可得75分至90分;在 4%至5%之间,监管评分的90分至100分;5%以上,监管评分得100分。

整改措施:为确保流动指标满足监管要求,长沙银行采取了以下改进措施:大力发展稳定性较高的储蓄存款。

银行主要监管机构及法规

银行主要监管机构及法规

某银行风险管理违规案
总结词
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的核心,某银行因风险管理不善导致损失。
详细描述
某银行因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监管机构对该银行进行了处罚,并 要求其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
某银行信息披露违规案
总结词
信息披露是银行业务透明度的体现,某 银行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处罚。
在一些国家,地方政府也承担一定的 银行监管职责,以确保本地区金融市 场的健康发展。
这些机构分别负责对证券、保险等其 他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确保金融市场 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02
银行法规
中央银行法规
中央银行法规概述
中央银行法规是关于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 规定,旨在规范银行业务活动和维护金融稳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统一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银行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 场和非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负责建立和完善银行业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维护金融稳 定。
其他相关机构
除了中央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外,还有其他相关机构参与银行监 管,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等。
中央银行法规的主要内容
包括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风险管理等方 面的规定。
中央银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中央银行法规通常由中央银行制定并发布,各商业银行必须遵守执 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概述
01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是中国的银行业监
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银行业监管法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6•【文号】银监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各协会:为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控金融风险,决定自2017年4月起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以下简称“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目标导向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的要求强化合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按照“有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开展金融创新,不断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金融创新与自身风险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有效管控新业务、新产品面临的各类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工作安排(一)机构自查:1.组织开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自查,并与排查市场乱象相结合。

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及各银监局负责组织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并对自查工作进行指导。

2.自查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开展自查,上级机构要对下级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自查应全面覆盖体制、机制、系统、流程、人员及业务。

业务范围为2016年未有余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可以适当延伸。

自查和“上查下”要留有痕迹,以备监管检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检查要点(详见附件1),结合自身特点细化自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和管理指标汇总(终极版)-银行人必读干货总结

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和管理指标汇总(终极版)-银行人必读干货总结

银行人必读干货总结-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和管理指标汇总(终极版)2015-04-28 孙海波在一般客户或者银行员工眼里,银行似乎只是在吸收存款、寻求有融资需求的客户,管理信贷风险,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和利差。

但这只是表象,远没有真正体会到在如此简单的操作流程背后,银行要面临的各类监管和风险指标约束。

正如以下的情景案例。

某银行客户经理小明想帮客户申请一笔贷款,从银行角度除正常信用风险审核之外,还需审查以下内容:①是否有足够的个人或公司存款支撑,即是否符合存贷比(资产负债委员会负责);②是否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由央行根据合意贷款规则核准);③是否有足够的银行资本支撑这样的风险资产扩张,即须符合资本充足率要求(计财办或巴办负责);④银行净资本是否足够大,确保该笔贷款占净资本比例不超过10%(单一贷款集中度,信审部负责);⑤需要审查该客户所在集团的整体授信是否超过银行净资本的15%;⑥如果该客户是关联方,对该关联方的授信不能超过银行净资本10%;⑦如果是并购贷款,则不能超过并购价款的60%,且单一借款人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一级资本的5%;以上为贷款约束,如果吸收存款:⑧大额人民币存款在月末或季末,恰巧又是小银行,可能得问问财务这边的存款偏离度;⑨如果是外币,而且又是境外个人或公司的存款,需要首先看看本行有没有足够的短期外债额度,而且该额度通常使用率非常高,剩余空间非常小。

尽管上述只是一个假设案例,看得人有些眼花缭乱,实际管理过程中也并不是都像小明一样自己跑各个部门核对,笔者只是想借此表达银行管理的大致逻辑,这里稍作总结:1.银行是一个高度杠杆的资产负债管理机构,多数银行92-95%的资产是通过负债来支撑的;2.且银行也是一个流动性期限错配的部门,通过大资金池运作赚取流动性溢价也是重要利润来源之一(前提是正常利率曲线);3.当然银行作为信用中介以及货币创造者,其核心是赚取信用价差,即银行以银行信用吸收低息存款或发行债券,同时配置相对风险较高的信贷资产;4.从货币创造意义上,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循环创造信用货币,即商业银行是现代意义上记账货币的载体,央行只能通过降低存准率、公开市场操作、定向给银行注入流动性等措施向市场提供基础货币,但最终能否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广义货币m2仍然需要商业银行参与程度。

农商行监管指标

农商行监管指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2008年6月27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1〕3号)有关农商行指标:一、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四)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五)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10%,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15%;二、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一)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三、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一)监管评级在三级以上;(二)农村商业银行拨付支行的营运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人资本总额的60%;(三)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四)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四、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设立支行:(一)监管评级在二级以上;(二)农村商业银行拨付支行的营运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人资本总额的60%;(三)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四)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五)资产总额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六)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七)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利润率不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不低于11%。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字体:】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二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口径同时计算并表的和未并表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五条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各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进行水平分析、同组比较分析及检查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核心指标第六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第七条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第八条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一)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二)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

(三)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

第九条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

(一)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

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

(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

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

银监会最新监管政策

银监会最新监管政策

债项评级 -- “违约损失率”
=
LGD
预期损失大小
预计的平均信贷损失 超出预期的信贷损失
= =
EL 1 - EL
非预期损失UL
“新”四大监管工具
信用风险评级——两维体系
Z=
全面性

F
( X i,t )
一致性 准确性 实用性 标准化 程序化 制度化


组织的框架 信用评级模型的建立 信用评级模型的实施和使用 信用评级模型的测试和验证 信用评级模型的监测 单个债务人或债项的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组合的风险管理 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管理 业绩考核
“新”四大监管工具
第一支柱实施——变化管理
风险水平与准备金、资本等基本审慎监管政策挂钩 强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理责任 规范了银行前、中、后台的管理流程 最重要的:为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
管提供了框架
“新”四大监管工具
第二支柱涵盖的风险——三个领域
ICAAP: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管理
资本充足性C • 资本充足率 • 杠杆率 贷款质量A • 不良贷款率 • 不良贷款偏离度 大额风险集中度R • 单一客户风险集 中度&单一集团 客户风险集中度
案件防控S • 案件风险率
拨备状况P • 拨备覆盖 • 贷款拨备比率
附属机构A • 资本回报 率 • 母行负债依存 度
流动性L • 流动性覆盖率 • 净稳定资金比 率 • 存贷比
150% 正在制定基于预期损失 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指
个别困难银行业金融机构2018年底达标
19
“新”四大监管工具
杠杆率
• 分子采用一级资本
是对资本充足 率的重要补充

银行业监管框架、方式与审慎监管

银行业监管框架、方式与审慎监管

银行业监管框架、方式与审慎监管内容目录:一、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概况(一)中国银行业监管概况(二)中国银监会的性质(三)中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四)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二、中国银行业监管的主要方式(一)非现场监管(二)现场检查(三)市场准入三、中国银行业的审慎监管(一)法人监管(二)内部控制监管(三)信用风险监管(四)市场风险监管(五)操作风险监管与打击金融犯罪(六)流动性风险监管(七)国别风险监管(八)声誉风险监管(九)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授权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一)中国银行业监管概况截至2010年底,中国银监会系统机构总数2074个,员工23704人。

其中包括:银监会机关、监事会、金融工会,36 个银监局,300个银监分局,1735 个监管办事处。

2010年末,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769家,营业网点19.6万个,从业人员299.1万人。

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95.3万亿元,负债总额89.5万亿元,所有者权益5.8万亿元。

(二)中国银监会的性质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单位。

它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中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1、规制权。

第十五条制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2、审批权。

第十六条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二十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3、检查权:第二十三条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督,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第二十四条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第二十五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4、强制权:第二十八条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第二十九条会同人行、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5、指导权:第三十条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6、延伸检查权:第四十一条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帐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银监法修改草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7、处罚权:第三十八条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第三十九条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消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有权予以撤消;第四十四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予以取缔;(四)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1、监管理念:“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充分核销—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的持续监管思路;“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金融创新监管原则;上述三条基本构建了符合我国实际的银行业监管理念框架体系。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0•【文号】银保监发〔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各银保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10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的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银行进行试评级。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办法执行。

针对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的专项监管评级规则,在评级框架、时间和流程上应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

监管评级结果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银保监会统筹组织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评级结果运用和质量管理。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开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

第二章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资产质量、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盈利状况、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数据治理、信息科技风险和机构差异化要素。

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指标

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指标

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指标中国银行业的金融监管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监管指标、资产质量监管指标、利润能力监管指标、风险管理指标和市场化监管指标等。

在下文中,我将对这些指标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稳健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资本充足率是指金融机构资本的相对规模和质量,可以反映企业抵御压力和吸纳损失的能力。

我国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采用了巴塞尔协议,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4.5%。

其次,流动性监管指标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具备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

银行业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对流动性负债和资产的匹配度的监管,确保金融机构能够长期稳定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流动性支持。

流动性监管指标主要包括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

第三,资产质量监管指标是衡量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

资产质量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

不良贷款率反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资产的质量,拨备覆盖率则表明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进行拨备的能力。

第四,利润能力监管指标是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

其中,资本利润率、净息差、核心一级资本利润率等是常用的监管指标。

这些指标可以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益。

第五,风险管理指标是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

风险管理指标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能力,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监测,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最后,市场化监管指标是指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需满足的要求。

这些指标主要包括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竞争程度等。

市场化监管指标可以反映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竞争力,有助于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银行业的金融监管指标涵盖了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监管指标、资产质量监管指标、利润能力监管指标、风险管理指标和市场化监管指标等,这些指标对于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以及促进金融市场的市场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银监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及机构设置

银监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及机构设置

银监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及机构设置北京人事考试网:银监会职能: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10、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11、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12、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13、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14、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15、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1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会内设机构设置:办公厅、法规部、研究局、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非银部、合作部、科技监管部、创新监管部、消费者保护局、融资担保部、案件稽查局、处置办、统计部、财会部、国际部、监察局、人事部、宣传部、机关党委、党校、系统工会、团(工)委、信息中心、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岗位职能:办公厅:组织协调银监会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事项的督办、公文处理、新闻宣传与发布、政务信息采编、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信访、档案、保密、印章管理、金融机构许可证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一览表及说明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一览表及说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核心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心指标》中涉及的数据报送工作,按照《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65号)执行.二、“操作风险损失率”指标对于衡量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很有意义,银监会将在试行期间进一步研究该指标后确定其计算公式和具体口径。

三、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给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四、2006年为《核心指标》试行期,请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将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修改意见及时反馈银监会(联系人:银行三部郭武平;联系电话:010-********;电子邮件:guowuping@cbrc。

gov。

cn)。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二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口径同时计算并表的和未并表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五条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各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进行水平分析、同组比较分析及检查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核心指标第六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第七条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几类主要的金融机构监管指标汇总

几类主要的金融机构监管指标汇总

今天给大家归纳一下几类主要的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监管指标,做同业业务或资管业务的同事经常会与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这些金融机构打交道。

做授信审批、风险管理或者是前台的客户经理都需要了解。

一、消费金融公司制度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二)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

制度里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所以只要看到一家公司的名字里含有“消费金融”四个字,就说明它是一家金融机构,而且是由银保监会监管的。

二、汽车金融公司制度依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理,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三、金融租赁公司制度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同理,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记得很早之前,有人问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是金融机构吗?算不算金融租赁公司。

很简单,公司名称里本身就不含金融租赁公司,说明不是银监会审批的机构,也不会有金融许可证,它只是租赁企业,但不是金融租赁公司,也不是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对象包括。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审慎原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二)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并对其任职期间行为进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和改制计划;(四)修改章程;(五)机构更名、升格、降格、迁址等;(六)机构的分立与合并事项;(七)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八)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九)其他变更事项。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手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营运进行监管。

非现场监管包括收集、审查、整理和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种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监管信息,生成风险监管指标值并进行风险监测分析、评价与预警,形成非现场监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或作出现场检查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现场检查是直接深入到被监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风险判断分析,包括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报表的准确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资产质量状况、资本金和资产损失拨备的充足性、会计财务处理的审慎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性、合规经营情况以及非现场监管和以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第2条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业⾦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作。

本法所称银⾏业⾦融机构,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商业银⾏、城市信⽤合作社、农村信⽤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

对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的其他⾦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本法对银⾏业⾦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的⾦融机构以及前⼆款⾦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的⾦融监管机构有四个: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中国⼈民银⾏。

第6条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民银⾏、国务院其他⾦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7条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2013年中级经济师《金融》复习资料11经济师考试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一)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概括地说,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1.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指银行监管当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银行机构进入市场、银行业务范围和银行从业人员素质实施管制的一种行为。

银行监管当局对要求设立的新银行机构,主要是对其存在的必要性及其生存能力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具体的是要求银行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最低额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等。

市场准入监管应当全面涵盖以下几个环节:(1)审批注册机构经银行监管当局许可后,领取营业执照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2)审批注册资本设立金融机构的首要条件之一,是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来承担可能的风险和亏损。

(3)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是指在市场准入过程中,银行监管当局应当对银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同意,其董事会不得进行聘任。

确定任职资格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必要的学识水平,二是对金融业务的熟悉程度。

(4)审批业务范围银行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都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只是限制的范围、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

2.市场运营监管市场运营监管是指对银行机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1)资本充足性主要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资本充足性的最普遍定义是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衡量银行机构资本安全的尺度,一般具有行业的最低规范标准。

衡量资本充足性还有其它许多标准,如资本存款比率、资本对负债总量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等。

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我国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其中,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银监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银监发[2015]53号(2016年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内容,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报告路径和方法,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行业整体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的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及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行业整体风险状况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进行分析,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非现场监管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手段,在监管流程、风险识别判断、监管行动制定和实施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条非现场监管应当贯彻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切实承担风险管理主体责任,持续提高风险管控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第五条非现场监管应当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系统重要性程度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六条非现场监管应当加强联动,形成系统内以及跨部门的监管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监管协作水平和监管效率。

第七条非现场监管应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基础信息收集,提升信息审核和分析技术水平,捕捉苗头性、趋势性风险信号,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和监管有效性。

第二章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第一节职责分工第八条银监会负责制定非现场监管规则,实施对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对全国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负责银行业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防范控制,指导协调银监会派出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承担与国家有关部门、境外监管当局的监管协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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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指标解释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指标名称 不良贷款余额 不良贷款率 次级类贷款率 可疑类贷款率 损失类贷款率 拨备覆盖率 净利润 资产利润率 资本利润率 净息差 非利息收入占比 成本收入比 流动性比例 存贷比 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 核心资本 指标范围及计算公式 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之和 不良贷款余额 / 各项贷款余额 × 100% 次级类贷款余额 / 各项贷款余额 × 100% 可疑类贷款余额 / 各项贷款余额 × 100% 损失类贷款余额 / 各项贷款余额 × 100% 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 不良贷款余额 × 100% 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所得税后的当年累计利润总额 净利润/ 资产平均余额 × 100% × 折年系数 净利润 / (所有者权益 + 少数股东权益)平均余额 × 100% × 折年系数 (利息净收入+债券投资利息收入)/ 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 100% × 折年系数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 投资的非利息收益) / 营业收入 × 100% (营业支出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营业收入 × 100% 流动性资产 / 流动性负债 × 100% 各项贷款余额 / 各项存款余额 × 100% (在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 + 库存现金)/ 人民币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 100% 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 机构类 大型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机构范围 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包括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 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附注:数据来源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银监会报送的非现场监管报表本外币合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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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资本 资本扣减项 表内加权风险资产 表外加权风险资产 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现场检查平均机构覆盖率
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包括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等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定计算得出的表内加权风险资产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定计算得出的表外加权风险资产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定计算得出的市场风险资本 资本净额 /(加权风险资产 + 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100% 核心资本净额 /(加权风险资产 + 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100%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 / 资本净额 × 100% 被检查机构数 / 辖区内机构总数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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