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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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云国土资[2010]399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要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明确管理分工(一)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的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矿业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优势矿产、紧缺矿产(附件4)。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0•【文号】国土资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doc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doc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一、法定依据(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令第241号发布)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XX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储量应与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一)正常延续申请登记审批条件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2、无矿业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二)短期延续申请登记审批条件1。

采矿权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XX殖场方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2。

已纳入矿产资源整合的.3.原勘查程度较低需开展生产地质勘探的.4XX区范围坐标误差已申报调整的。

5。

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及处置的。

6.已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因修改补充资料等原因而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的。

三、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套(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发申请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一套、市国土资源局留存一套),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正常延续申请登记审批申报材料:(一)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下载).(二)矿山开采情况报告。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上年度开采信息是否公示等情况,出具是否符合审批条件的查意见。

新建矿山办理采矿证的流程

新建矿山办理采矿证的流程

新建矿山办理采矿证的流程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提交申请登记书在准备申请采矿证前,首先需要提交申请登记书。

申请登记书应详细说明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矿山名称、地理位置、开采矿种、预计开采量、生产规模等。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登记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并按照当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填写。

二、提交矿区范围图提交矿区范围图是办理采矿证的重要步骤之一。

该图应明确标注矿区的四至界限、坐标、面积等信息。

矿区范围图应由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确认。

三、证明资质条件申请单位需要证明自身具备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资质条件。

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申请单位还需提供企业财务状况、技术力量和管理团队的证明材料。

四、提交开发利用方案开发利用方案是采矿证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方案应详细规划矿山的开采方式、生产流程、资源利用效率、安全生产措施等。

开发利用方案应由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或矿山设计单位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批准。

五、获取批准文件在提交申请登记书、矿区范围图和开发利用方案后,申请单位需要获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出具的批准或许可。

申请单位应按照各部门的要求,配合完成相应的审批流程,确保及时获取所需的批准文件。

六、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保部门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以评估矿山开采活动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环境评估机构编制,并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编制和审查。

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审细则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审细则

云南省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审细则1.矿区概述1.1矿区位置及交通矿区行政区划,离县城方位及距离,矿区中央地理坐标,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矿区面积,开采标高,矿区交通情况(附矿区交通位置图)。

1.2自然地理矿区地形地貌,气象,河流,地震,经济概况。

1.3企业概况建设单位性质,开采历史,矿山开采现状及存在问题。

1.4编制依据及设计原则1.4.1编制依据(1)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委托书;(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新建、扩建、变更矿区范围项目),或原《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项目);(3)《矿区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分割报告》;(4)《矿区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分割报告》的评审意见书;(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区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分割报告》的评审意见书的备案(登记)证明;(6)有关技术规范。

1.4.2设计原则(1)遵循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综合利用的原则;(2)发挥资源有时、设备有时、人力优势的原则;(3)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达到高校、节约的原则;(4)坚持依法开采、安全环保的原则;(5)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2.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2.1市场需求简述市场供需概况,适当预测近期市场需求态势。

2.2产品价格简述产品价格及市场前景。

3.矿产资源/储量概况3.1地质工作简述地质工作沿革、工作程度、主要成果及评价。

3.2矿区地质及矿床地质3.2.1矿区地质(1)区域地质背景简述。

(2)地层:层序(从新~老、从上~下),岩性,厚度,变化规律,接触关系,含矿层特征(含矿地层应详细,非含矿地层可以简略)。

(3)构造:矿区构造格架,构造类别及其主要特征,控矿或破矿构造。

(4)岩浆岩:主要岩类,时空分布,特征及变化规律,与成矿的关系。

(5)变质岩:编制作用,变质岩类型及时空分布,与成矿的关系。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三、申报资料(5套)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事项(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权登记费标准: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标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延续审事项办事业务手册

采矿权延续审事项办事业务手册

百度文库BSZN-102001—2017 采矿权延续审查事项办事业务手册西畴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目录采矿权延续审查事项办事业务手册 (1)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采矿权的延续 (1)1、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无违法开采行为; (1)1、未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有违法开采行为。

(1)二、办理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1)三、办理机关 (1)本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1)四、审批条件 (1)⑴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延续审批;⑵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要求;⑶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申请;⑸经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登记,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⑹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矿区范围界限应留设一定的间隔距离,平面投影无重叠;⑺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1)五、申请材料 (1)六、审批证件 (2)七、办理时限 (2)八、审批收费 (3)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3)(一)共同审批 (3)(二)前置审批 (3)十、中介服务 (3)无 (3)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3)无 (3)十二、资质资格 (3)十三、审批流程 (3)(一)延续 (3)(1)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权的延续 (3)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4)(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4)(二)咨询途径 (4)(三)咨询工作程序 (5)西畴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5)(五)反馈时限 (5)(六)进程查询 (5)(一)投诉举报 (5)采矿权延续审查事项办事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采矿权的延续(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1、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无违法开采行为;(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未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有违法开采行为。

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清单

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清单

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清单一、基本申请资料:1.采矿权延续申请表: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延续期限等。

2.采矿权证书:提供原有有效的采矿权证书的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曾获得有效的采矿权。

4.经营单位登记证明:提供申请人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明:如果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明。

6.单位证明信:提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信,证明申请人在该单位内任职。

7.行政区划图:提供采矿区域所在地行政区划图的副本。

8.采矿区域卫星影像图:提供采矿区域的卫星影像图,以证明所申请延续的采矿区域确实为原有正式获得的采矿权所在区域。

二、采矿权延续相关证明文件:1.采矿权产状说明材料:提供有关采矿权在期限内的开采和管理情况的说明材料,包括开采量、经济效益、资源保护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

2.采矿权延续的合法性证明:提供有关采矿权延续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相关政府机关出具的同意延续的文件、牌照延续凭证等。

3.采矿权延续的技术可行性证明:提供利用该采矿权进行开采的技术可行性报告、安全生产措施等证明文件。

4.采矿权延续的经济可行性证明:提供开采该矿产资源的经济可行性报告,包括成本、收入、盈利预测等。

5.采矿权延续的社会环境影响报告:提供该矿产资源开采的社会环境影响报告,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生态保护等相关内容。

三、其他申请所需的材料:1.技术专家评审材料:如果需要评估采矿权延续的技术可行性,需要提供评估专家的资格证书、报告等相关材料。

2.安全生产许可证明:如果从事采矿活动需要特别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金融担保信:如对采矿权延续相关事项需要进行金融担保,则需要提供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协议或信函。

4.申请费用缴纳凭证: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规定,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提供缴费凭证。

以上为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清单,具体的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相关规定而有所差异,请根据当地具体规定进行准备。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二、事项代码:A-003150-3150-511501-13三、事项类型:公共服务四、所属大项: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五、受理范围属市级颁证的全市矿山企业六、设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八、决定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九、办理数量限制:无十、审批条件(对原基础上新增(二)许可、不给予许可情形及禁止性要求和特殊条件)(一)采矿权价款已按规定缴清或处置;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三)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四)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五)采矿权抵押期未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设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必要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抵押备案登记:1、申请人提供的纸质和电子资料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申请人是否完备了必要的签字、盖章、核对文件、资格审查等手续;(3)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是否核对原件并签字或盖章;(4)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时限(采矿许可证是否过期)。

不予抵押备案登记的情形:1.资料要件不全的2.资料提交内容不符合要求的3.超过法定受理时限的(采矿许可证过期的)十二、申请表格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可到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商事登记和经营许可综合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下载。

十三、申请材料递交方式(新增)申请人可选择通过窗口、网上方式提交申请资料。

十四、审批流程(在原流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接件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综合受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采矿权审批流程,希望你们喜欢!采矿权审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采矿权审批事项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延续、注销、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审批的依据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三、采矿权审批程序四、采矿权审批的受理条件(一)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3.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或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6.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7.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矿山企业名称通知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8.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出资人证明材料;9.其他材料;10.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二)采矿权审批--申请: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不小于1/1万);4.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卖活动获取采矿权的《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及矿业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5.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

采矿权延续申请需报送的资料

采矿权延续申请需报送的资料

采矿权登记报件需提交资料及相关要求?〔试行〕属厅发证包头市受理的报件所需资料及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属厅审批登记托付包头市受理初审的报件需按以下要求提交纸质资料及电子资料。

1、为便于与档案备档工作做好衔接,属厅发证采矿权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二份,假设登记范围跨盟市的,每跨一个盟市增加一式二份;2、申请人在提交纸质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提交电子文档〔一式二份〕,报送的电子文档一律使用5寸或3寸光盘储存〔其中留市局一份需5寸光盘〕,光盘外表应标注工程名称。

3、扫描要求:有红章或是红头文件等要求彩色扫描,分辨率在150或200dpi左右为宜;黑白或文字能够采纳黑白二值进行扫描,然而要依据纸介材料的情况以扫描清晰为准;每一种类型的文件要分开,假如一种文件有多页必须组合在一起;每种类型的文件命名以文件的名称+.pdf命名。

对报告类资料,只需扫描封面、名目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并提供报告整体WORD文档。

4、各项申请电子报盘,可到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共信息--信息化—软件下载—探矿权采矿权软件—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然后填制相应工程,形成电子报盘储存在光盘中。

涉及划定、新立、矿区范围变更的申请电子报盘分不以北京54系坐标、西安80系坐标形成两套数据上报。

5、需提交“采矿权范围实地核查表〞的工程,同时提供核查结果〔1980坐标系拐点坐标〕纯文本格式电子版。

6、采矿权连续申请件,因时限要求,请大厅先收件运转,并要求申请人于三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资料,否那么由此造成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担当。

7、需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卫与综合治理保证金缴纳票据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应有市局地质环境科确认意见及公章。

一、划定矿区范围〔一〕探转采划定矿区范围需报送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地质储量、可采储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效劳年限;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局部时,应讲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4〕其他需要讲明的咨询题。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办事指南及表格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办事指南及表格

项内容可不填写。 9、“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
价出资或其他方式。 10、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
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和须附具的材料
(一)转让申请人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 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3、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 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4、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 料。 5、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 料。 6、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7、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 A4(210mm×297mm)。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 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10、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 文件复印件。 (二)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办事指南及 表格
项目名称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项目属性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资料 管理条例》《**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省饮用 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省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条例》、《**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 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 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 法》第六条转让条件的证明; 5、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6、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7、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资料; 8、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复核报告和相应的 评审备案报告; 9、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 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云国土资储[2015]13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土资储[2015]13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土资储[2015]13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分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地质勘查、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全面提高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及资源储量报告质量,确保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规范完整、地质资料真实可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矿产地质勘查工作、编制资源储量报告并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应严格执行《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及各单矿种地质勘查规范等技术标准。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权限受理探矿权人提交的勘查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或采矿权人以延续、变更和价款评估等为目的而提交的资源勘查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的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09〕32号)开展评审工作。

凡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曾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并已评估缴纳价款的,及提交的报告所估算资源储量的主矿种、共生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证载开采矿种不一致(拟变更或增加开采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备案。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必须明确资源勘查程度及资源储量报告的用途,应提供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等)、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两者的叠合平面图、剖面图。

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及质量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12〕7号)要求做好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报告的预审工作。

凡申请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由地质勘查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并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亲自签名盖章同意后,由矿业权人和报告主要编制人员送审。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经2018年3月2日第4次厅党组会研究,现将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将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涉及矿种的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审批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含延续中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的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和探矿权延续登记(含延续中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独立依法审批并使用其印章(具体委托下放事项详见附件)。

二、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委托下放涉及矿种(不含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采矿权出让由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公开出让”的原则,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等国家和省关于采矿权出让的各项规定,年度出让计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延续登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延续登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延续登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采矿权延续登记二、事项代码:A-005037-5037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四、所属大项: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五、受理范围:属市级颁证的全市矿山企业六、设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八、决定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九、办理数量限制:无十、审批条件(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二)无矿业权纠纷和重叠。

(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设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必要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申请人提供的纸质和电子资料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申请人是否完备了必要的签字、盖章、核对文件、资格审查等手续;(3)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是否核对原件并签字或盖章;(4)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时限。

不予许可的情形:1.资料要件不全的2.资料提交内容不符合要求的3.超过法定受理时限的(采矿许可证过期的)十二、申请表格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到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十三、申请材料递交方式申请人可选择通过窗口、网上方式提交申请资料。

十四、审批流程(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接件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受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受理窗口对照《采矿权延续登记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对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进行现场核对,符合申报材料清单或经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受理窗口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并赓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同时将书面材料转市国土资源局后台审核人员。

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

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

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是指矿业企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为继续进行采矿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行为。

在我国的矿业法规中,一般规定了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情况不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可变期限两种。

对于矿业企业而言,能否成功地获得采矿许可证的延续,直接影响到企业能否继续开展采矿活动,因此,对于矿业企业而言,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法》。

该法规定了两种情况下可以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延续:一是因未能及时完成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任务所需的实验、矿山选址、采区划分等前期工作而存在客观原因;二是因非本矿区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而应当减少、停产、转产或者搬迁的情形。

在第一种情况下,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在第二种情况下,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年。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部门对于是否批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申请,将根据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综合考虑,不能一味追求企业的利益,而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在进行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时,矿业企业首先需要了解自己所在的省、市、县(区)有关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具体规定。

不同地区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应仔细阅读并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自身的相关资料,例如企业资质证明、矿业权证书、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进展情况报告等;还需要提交有关方面的意见,例如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国土等部门的意见。

这些意见是评估矿业企业申请延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时,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申请时间要充足,避免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申请,否则可能会造成生产中断等问题;其次,需要向所有相关方面提出申请,确保所有意见都得到充分考虑;第三,申请时要诚实、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不得伪造、篡改或隐瞒信息;第四,遇到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要及时提供;第五,对于未获得延续的企业,要及时做好安置工作,避免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制定了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下是详细内容。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开办矿山企业,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云南省矿山建设最小开采规模的规定。

第五条个体采矿只能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第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二)本规定附录所列的34种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三)本规定附录所列的34种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上的。

第七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矿山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 本规定附录所列的34种矿产以外,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不含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第八条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九条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采矿出资人为采矿权申请人。

合资、合作或者合伙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由合资、合作、合伙的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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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志当早,存高远
云南省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矿山企业所在的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登记的审查意见;
4.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报告;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材料或者储量占用登记证明;
6.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证明;
7.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9.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 份)
10.采矿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 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 份。

2.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 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3. 第1 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yndlr)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4.电子文档为WORD 文档、图为JPG 文件。

(二)办理的要求。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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