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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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基本操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操作,防控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村镇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是规范我行各类贷款操作的基本依据。除总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本流程。

第三条贷款操作遵循部门分设、职责明确、横向制衡、纵向制约的原则,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办理贷款的基本程序:

受理→调查或评估→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后管理→本息收回→后评价。

第二章贷款受理

第五条经办行客户部门是贷款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在收到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后,指定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工作。

第六条客户经理对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财务及经营状况、信用等级、资产负债、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方式等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贷款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贷款管理制度办法的要求。未经我行评定信用等级的客户,要先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条经办行负责人根据初步调查情况结合本行业务布局,决定是否受理客户申请。

第八条经办行难以确认贷款对象、种类或用途是否符合我行业务范围的,要将申报材料通过客户部门上报总行客户部门确定是否受理。

第九条客户经理负责将是否受理的决定通知客户。对同意受理的贷款,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我行标准格式填制的借款申请书。

(二)相关基本资料:

1、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

(1)企业法人客户,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事业法人客户,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有效事业法人资格证书;

(3)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有效文件;

(4)自然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从事需经批准经营的特殊行业客户,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卫生、环保、能源等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居留)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居留)证明、签字样本及授权文件。

4、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税务登记证。

7、验资证明文件及报告书。

8、企(事)业章程或合伙、合作的合同或协议。

9、近两年和最近月份(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年报须经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并附审计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对客户的年度审计报告。经确认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应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经营收支情况的账表、凭证等资料。

10、预留客户印鉴卡。

11、经营合同或其他反映客户贷款需求的凭证、资料。

12、办理政策性贷款的客户应提供自身从事该项业务的有效资质证明、有权部门准许其进行该项经营活动的批准文件以及相关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文件。

13、办理贷款保证担保的应比照上述要求提供保证人的身份或登记证明、经营管理资料、财务报告、印鉴签字样本及愿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等;办理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出质)人的身份或登记证明及其愿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抵(质)押物品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评估材料等。

14、客户是集团公司中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应比照上述要求提供关联企业的相关登记、权利证明材料、经营管理资料、财务报告、印鉴签字样本等。

15、根据申请的贷款品种和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如需年检或发生过修订的,应提供最新的年检证明或修订文件。已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如以上资料已向我行提供且在有效期内,可不要求重复提供,由调查人调阅信贷档案获取有关资料。新开办客户如无法按要求提供资料,要给出合理解释。

提供的资料应为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也可提供复印件,但客户必须书面承诺其真实性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十条经办行客户部门将上述材料连同初步调查意见(合称申报材料)报有权签批人。有权签批人审核、签批后,客户部门将申报材料逐级报送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由其组织调查工作。

受理及申报过程中,各经办部门和人员要按要求认真填写贷款办理程序记录表。

第三章贷款调查与评估

第十一条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是贷款的主调查(评估)部门,负责调查客户信息,分析贷款风险和综合收益等,形成调查(评估)报告。调查人对调查(评估)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并对调查资料及企业经营状况保密。

第十二条客户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对决定调查的,原则上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作为调查人,组成调查(评估)小组开展贷款调查(评估),并从中确定1名主调查人作为调查(评估)小组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调查人要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调查核实客户提供的材料及其情

况是否真实。在信息真实性的基础上,对客户的偿债能力和贷款风险收益等进行分析。

(一)对政策性贷款,要调查分析客户的主体资格,批准文件或贷款用途的真实性,相关利息与费用补贴、价差亏损与损失损耗弥补来源的可靠性,以及客户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设施与贷款用途的

适应性等情况。

(二)对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及信誉状况、经营者素质、资金需求情况、其他或有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分析客户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

(三)对项目贷款,要进行评估。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对项目建设条件、产品市场环境和竞争力、投资数额和资金来源、预期财务效益和偿债能力、贷款风险与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估。

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组织我行评估人员进行,也可委托或外聘人员评估,但必须有我行评估人员参加。

(四)对担保贷款,除按上述要求调查客户情况外,还要区别不同担保方式调查以下内容:

1、办理保证贷款的,要调查保证人资格的合规合法性、保证能力和保证意愿的真实可靠性。

2、办理抵(质)押贷款的,要调查抵押人(出质人)的担保意愿、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权属、账面价值、预计变现难易程度等,及时进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出具估价报告。

第十四条调查(评估)工作要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并结合利用我行信贷信息资源、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及其他有效工具,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人要认真将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注明核对结果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第十五条主调查人根据调查(评估)分析情况,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交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

在调查(评估)报告中,要明确是否同意办理该笔贷款。如同意,还要提出贷款建议,包括明确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信用或担保方式、贷后管理和其他风险防范措施等。

第十六条客户部门负责人对申报材料和调查(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由主调查人进行后续操作:

(一)审核和调查(评估)均同意办理该笔业务的,连同申报材料、调查(评估)报告及有关文件(合称调查材料)一并整理后,送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

(二)审核和调查(评估)均不同意办理该笔业务的,要说明理由,报分管行长同意,逐级批复至开户行,由开户行客户经理及时回复客户。

(三)调查(评估)结论与审核意见不一致的,要由调查人补充或重新调查(评估)。如意见仍不一致,按本条(二)中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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