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印发 首次纳入售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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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电网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电网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电网是电力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实现电力供应、传输和分配的关键环节。

电力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是电力行业的重要环节,对于电网建设、电力供应稳定性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就电网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进行探讨。

一、电力市场准入电力市场准入是指电力企业获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和许可,成为市场中的一部分。

电力市场准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规定,以保证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公平竞争。

1. 条件规定电力市场准入的条件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资质:电力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满足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

(2) 设备设施:电力企业需要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设备和设施,确保供电可靠性和安全性。

(3) 经营管理:电力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运营和管理电力市场。

(4) 法律法规:电力企业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电力法、能源法等,确保合规经营。

2. 准入程序电力市场准入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材料准备:电力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准入申请材料,包括企业信息、资质证明、经营计划等。

(2) 审查评估:电力市场管理机构对准入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准入许可:电力市场管理机构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电力企业进行准入许可,并颁发相应的准入证书。

(4) 入市交易:获得准入许可的电力企业可以正式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根据市场规则进行电力供应和交易活动。

二、电力市场退出电力市场退出是指电力企业主动或被迫离开电力市场,不再参与电力交易和供应活动。

电力市场退出可以是暂时性的,也可以是永久性的。

1. 退出原因电力市场退出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经营状况:电力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或资金链断裂等,无法继续在市场上维持运营。

(2) 政策调整:国家能源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电力企业无法适应新政策的要求,选择退出市场。

电力市场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电力市场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电力市场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能源需求的增加,电力市场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高效运行,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电力市场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原理以及其对市场稳定和竞争的影响。

一、市场准入机制1. 准入条件电力市场准入机制是指为了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确保市场参与者满足一定条件后方可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准入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能力:具备一定的发电设备或购电能力,并能够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电力供给或购买。

(2)资质认证:取得相关电力市场监管机构颁发的运营许可证明,证明其具备从事电力市场交易的资质。

(3)交易能力:具备进行电力交易所需的信息技术设备和人员,并能够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操作。

2. 准入程序市场准入程序是指市场参与者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步骤,向市场管理机构进行准入申请并获得准入资格的过程。

准入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市场参与者向市场管理机构提交准入申请,包括提供相关资质文件和准入条件所需的证明。

(2)审核:市场管理机构对准入申请进行审核,对申请者的资质和条件进行评估。

(3)决策:市场管理机构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准入或拒绝准入的决定,并向申请者发出准入通知或准入拒绝通知。

二、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机制是指在电力市场运行过程中,对不符合市场规则或无法继续满足市场要求的参与者进行退出的机制。

市场退出机制的实施,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和运行效率。

1. 退出原因市场退出机制通常会因以下原因而进行实施:(1)违反市场规则:参与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市场的交易规则或行为准则。

(2)无法满足市场要求:参与者因技术、财务或经营等方面的原因,无法继续满足市场的要求。

(3)自愿退出:参与者基于自身的经营战略和市场策略,自愿选择退出市场。

2. 退出程序市场退出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违规通知:市场管理机构对违反市场规则的参与者发送违规通知,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是电网电力行业中至关重要的规则,它们对于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以及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展开论述,以期能够为读者提供全面、准确、清晰的信息。

一、电力市场准入规则在电网电力行业中,电力市场准入规则是指电力市场参与者进入市场并参与交易的条件和规范。

它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1. 准入主体电力市场准入主体主要包括电力发电企业、电力供应商、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用户等。

它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市场准入资格,如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

2. 准入手续市场参与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准入手续。

这包括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参加准入资格审核和评估、签订准入合同等。

准入手续的规定可以确保市场参与者的真实合法身份,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运行。

3. 准入条件电力市场准入条件是市场参与者需要满足的具体要求。

这包括技术要求、安全要求、环境要求等。

市场监管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准入条件,以确保市场参与者的资质和能力能够达到一定标准。

二、电力市场退出规则电力市场退出规则是指电力市场参与者从市场中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它保证了市场参与者的自由选择权,同时也确保了市场的稳定运行。

1. 退出方式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选择退出电力市场,如自愿退出、合同到期终止等。

同时,市场监管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例如撤销准入资格、暂停交易等。

2. 退出程序市场参与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出手续。

这包括向相关机构提交退出申请、履行相关合同约定、处理未结算事项等。

退出程序的规定可以确保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3. 退出惩罚在电网电力行业中,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市场参与者,将会面临一定的退出惩罚。

这包括暂停市场参与资格、限制其参与其他电力市场等。

安徽省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积极推动我省售电侧改革,完善电力市场准入条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以服务对象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遵守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及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承担保密义务,服从交易和调度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市场主体应符合产业政策,满足国家节能环保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发电企业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发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且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省调火电机组。

2.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并足额支付系统备用费30万千瓦及以上并网自备电厂。

第六条电力用户1.10千伏及以上,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且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

2.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下的,须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可直接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3.执行惩罚性电价的,不得参与。

第七条售电公司(一)资产要求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资产总额 = 2000万元人民币,可以从事的年售电量≤6亿千瓦时。

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20000万元人民币,可以从事的最大年售电量 = 资产总额×(30万千瓦时/万元)。

资产总额 > 20000万元人民币,不限制其售电量。

(二)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

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

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文件精神,执行《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7〕3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力市场电量结算,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市场主体电量结算通过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完成。

省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支付上网电费;按目录电价向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含自购电用户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收取购电费并返还差额电费;按有关协议与售电公司结算代理费用。

第三条直接交易电力用户按目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

省电力公司按照平段目录电价与直接交易购电价格(包括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价差返还差额电费。

第四条电量结算依据实际抄表电量(计费电量)和交易合同。

第二章电量计量第五条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为《购售电合同》约定计量点的抄表电量。

自购电用户分类别(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下同)购电量为《供用电合同》约定计量点的相应类别计费电量。

售电公司分类别购电量为其所有代理用户《供用电合同》约定计量点的相应类别计费电量之和。

第三章结算方式第六条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结算顺序依次为: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外送电交易合同电量、抽水电交易合同电量、年度基数合同电量。

购电主体(含自购电用户和售电公司,下同)购电量结算顺序依次为: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电量。

第七条发电权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之间合同电量的转让交易。

发电权交易按以下方式结算:受让方结算上网电量=受让方上网电量-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出让方结算上网电量=出让方上网电量+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第八条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釆用月结月清方式结算。

电力市场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电力市场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电力市场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1. 介绍电力市场的背景和重要性电力市场是一个核心的经济基础设施,对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起着重要作用。

电力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对于市场的稳定运行和资源有效配置至关重要。

2. 电力市场准入机制电力市场准入机制是指对新的发电企业或能源服务提供商加入市场的权限和条件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安排。

准入机制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为了保障这一目标,准入机制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2.1 产能与技术要求市场准入机制应当明确新的发电企业需要具备的最低产能要求以及技术要求。

这样可以避免低效的小规模发电企业进入市场,保证市场的供给能力和技术水平。

2.2 合规与安全要求电力市场对于发电企业的合规和安全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

准入机制应当要求新的发电企业符合环境保护、用电安全等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市场运行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2.3 市场竞争原则市场准入机制应当基于市场化竞争原则,公正、透明地评价和审核发电企业的准入申请。

通过有效监管和评估,减少市场垄断,保障市场的竞争公平性。

3. 电力市场退出机制电力市场退出机制是指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不再满足市场要求的企业实施退出的管理措施。

退出机制可以确保市场的高效运行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3.1 不合格企业的退出对于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或不达标的发电企业,应当加强监管力度,要求其进行整改或退出市场。

这样可以提高市场的供给质量,同时减少市场的竞争不公平现象。

3.2 电力市场调整的退出由于市场需求变化、公共政策调整等原因,某些电力市场部分或全部退出的情况是常见的。

在市场调整退出的情况下,应当确保退出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需要合理安排资源的重新配置和替代方案,减少市场的不稳定性。

4. 优化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建议为了进一步优化电力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4.1 完善评估机制加强对发电企业的评估和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评估体系,确保发电企业的准入与退出符合市场准则和要求。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电力市场是电力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制定并执行准入与退出规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并详细解析相关内容。

1. 电力市场准入规则电力市场准入规则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运行。

以下是电力市场准入规则的主要内容:1.1 电力市场准入要求电力企业要进入电力市场,需满足一定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资质、注册资金、技术实力和安全生产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需要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估。

1.2 电力市场准入程序电力市场准入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和批准等环节。

企业首先需要向电力市场相关管理部门递交准入申请,然后由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最后,根据审核结果和公示反馈,确定是否批准企业进入电力市场。

1.3 电力市场准入条件电力市场准入条件是指电力企业进入市场前需要达到的特定要求。

准入条件通常包括电力供应能力、电力质量、服务水平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准入许可。

2. 电力市场退出规则电力市场退出规则旨在保证市场参与方的自主选择和公平退出。

以下是电力市场退出规则的主要内容:2.1 退出主体电力市场退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

当企业或用户认为退出市场是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退出。

2.2 退出程序电力市场退出程序包括申请、备案和注销等环节。

退出方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退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备案,最后完成退出注销手续。

2.3 退出条件电力市场退出条件是指企业或用户在退出市场前需要达到的特定要求。

退出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约、电力供应和服务连续性的要求。

只有满足退出条件的企业或用户才能成功退出市场。

3. 监管与处罚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的有效实施需要有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机制。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参与方的监督,确保规则的公正执行。

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4年发布)

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4年发布)

∙∙∙安徽直供电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放开用户电力采购和发电企业电力销售的自主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促进规范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建设,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一)安全运行原则。

维护电力调度秩序,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稳妥推进原则。

统一部署,稳妥推进,兼顾各方利益,控制市场风险,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直接交易工作。

(三)市场主导原则。

在发电和用户侧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规范透明的交易平台,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公平开放电网,通过价格信号反映电力市场供需形势,发挥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作用。

(四)节能减排原则。

电力用户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要求,把直接交易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有机结合。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安徽省内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参与直接交易的所有市场主体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以及安徽省电力公司为市场主体。

市场成员包括安徽省电力公司及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

第六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及义务(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三)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四)遵守政府部门有关需求侧管理规定。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及义务(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三)按要求提供辅助服务;(四)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统一调度,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

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

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为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号)和《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号),进一步规范细化全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双边交易按照年度开展。

参与年度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上一年度用电量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须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

2017年已执行且在有效期内的多年双边交易意向书仍继续执行。

参与多年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上一年度用电量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须在6亿千瓦时及以上。

上一年度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如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则不得参与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第二条售电公司在开展直接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零售代理合同,并确立与用户的代理关系。

同一年内,售电公司所代理的电力用户不得变更,每个被代理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若同一用户与多家售电公司签订零售代理合同,则取消该用户与所有售电公司的代理关系,并将该用户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三条双边交易的标的物为年度(自然年)电量。

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确定双边交易的电量和电价,并签订双边交易意向书(参考文本见附件1)。

电力用户上一年度用电量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小于6亿千瓦时的,原则上仅允许提交1个双边交易意向书;超过6亿千瓦时的,允许提交多个双边交易意向书, 但单个意向书电量不低于3亿千瓦时。

发电企业双边交易意向书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市场电量上限。

售电公司双边交易意向书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售电量上限,且不得超过其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

电力用户双边交易意向书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用电量。

意向电量确需超出上一年度用电量的,须作出书面说明。

不如实申报视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结算规则培训材料

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结算规则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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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电侧结算
3.2批发侧结算
例: 年度双边分月合同电量6000兆瓦时,价格0.35元/千瓦时; 年度集中分月合同电量2000兆瓦时,价格0.37元/千瓦时; 月度合同转入合同电量1000兆瓦时,价格0.36元/千瓦时; 月度集中交易合同电量1000兆瓦时,价格0.38元/千瓦时。 甲公司结算电价:(该公司月度所有交易合同的加权平均值) (6000×0.35+2000×0.37+1000×0.36+1000×0.38)/10000=0.358元/千瓦时 双边结算价格=(6000×0.35+1000×0.36)/7000=0.351元/千瓦时 集中结算价格=(2000×0.37+1000×0.38)/3000=0.373元/千瓦时
例:乙电厂月度合同电量100000兆瓦时,月度可结算电量80000兆瓦时 合同偏差电量=100000-80000=20000兆瓦时 偏差电费=20000×384.4×10%=76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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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二 发电侧结算 三 用电侧结算 四 结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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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电侧结算
3.1用电侧计量
一级、二级用户用电量为《供用电合同》约定计量点的用电量。 所有一级、二级用户均以固定比例部分用电量进入市场,视为其分类别(两 部制和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下同)市场购电量。 市场购电量=用电量×固定比例 其中:钢铁、煤炭、有色、建材等四大行业用户可选择100%比例进入市场 ,其余用户统一按固定比例进入市场(固定比例在年度交易开展前収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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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电侧结算
3.2批发侧结算
3.2.2结算电价: 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结算价格为其月度全部直接交易合同的加权平均 价格。 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结算价格=[(年度双边分月合同电量×年度双边交易合同 价格+年度集中分月合同电量×年度集中交易合同价格±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 电量×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价格+月度集中交易合同电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 价格)]/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其中,售电公司按合同类型计算双边、集中结算价格。 购电主体月度市场购电量大亍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的部分,按照相应 的目录电价结算。

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

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

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为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进一步规范细化全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双边交易分为中长期双边交易(三年及以上)和年度双边交易。

第二条年用电量亿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和代理用户年总用电量亿千瓦时及以上的售电公司可参加中长期双边交易;年用电量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和代理用户年总用电量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售电公司可参加年度双边交易。

年用电量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如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则不得参与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第三条售电公司在开展直接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代理合同,并确立与用户的代理关系。

同一年内,售电公司所代理的电力用户不得变更,每个被代理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若同一用户与多家售电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则取消该用户与所有售电公司的代理关系,并将1 / 24该用户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四条双边交易的标的物为年度(自然年)电量。

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确定双边交易的电量和电价,并签订双边交易意向书(参考文本见附件)。

中长期双边交易意向书须明确分年交易电量和电价。

同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同一发电企业只能签订一份年度双边意向书。

第五条已签订的双边交易意向书,可由任一签订方根据市场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备案,作为市场执行依据。

首次提交中长期双边交易意向书时,不需再提交第一年的年度双边交易意向书。

第六条已备案的中长期意向书在市场开展年度双边交易时,经双方协商后由任一方提交相应年度的双边交易意向书,电量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电价原则上保持不变。

如不提交符合规定的年度双边交易意向书,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不得参与当年直接交易,按当年意向电量扣减发电企业市场电量上限,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七条省电力交易中心按照以下原则对所有年度双边交易意向电量进行确定。

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随着电力市场的逐步放开和发展,电力行业的准入与退出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和退出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电力市场的运作机制和相应的政策措施。

1. 电力市场准入电力市场准入是指一个企业或机构进入电力市场进行发电或电力相关业务的过程和条件。

在我国,电力市场准入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进行,以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供需平衡。

1.1 法律法规依据电力行业的准入与退出主要受到《电力法》、《电力企业准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电力法》明确了电力市场的准入原则和程序,要求各种利用能源发电和配售电力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经过电力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电力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

1.2 准入条件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电力企业的资质要求、技术能力、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一般而言,准入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企业规模和从业人员等条件,同时具备相应的电力发电设备和技术能力,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和供电保障。

1.3 准入程序电力市场的准入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和颁发许可证等环节。

准入企业首先需要向当地电力主管部门递交准入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如企业注册资料、技术能力证明等。

电力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检查以核实相关情况。

完成审核后,电力主管部门将决定是否批准准入申请,并颁发相应的电力服务许可证。

2. 电力市场退出电力市场退出是指一个企业或机构不再继续参与电力市场经营活动,停止发电或相关业务,并依法注销电力服务许可证的过程。

电力市场退出通常出现在电力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技术能力不达标等情况下。

2.1 退出原因电力市场退出的原因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激烈、业绩不佳、技术装备滞后、资金问题等。

大多数退出企业往往经营困难,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足够的市场份额和利润。

同时,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满足运行和维护的需求,导致无法正常运营。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市场准入与退出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市场准入与退出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市场准入与退出电力市场是电网电力行业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是供需双方进行交易和协调的平台,确保电力的安全、稳定、高效供应。

在电力市场中,市场准入与退出是一个重要的管理机制,它对于优化市场格局、提升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准入与退出的概念、原则和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准入的概念与原则市场准入是指企业根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获得进入电力市场、参与电力交易的资格和权限。

准入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便利和透明。

首先,公平原则意味着准入条件和程序应该适用于所有的市场主体,不得给予特定企业或个人特殊优惠。

其次,公正原则要求准入的决策应当严格按照规则和相关法律,不得违背公共利益,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

再次,便利原则强调准入的程序应简化、规范,不得设置过多的障碍和限制。

最后,透明原则要求准入的标准、条件、程序和结果等都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市场的监督。

二、准入的条件与程序1. 准入条件(1)法律法规合规要求:企业在准入前需具备相应的电力行业法规法律的遵守能力,并获得相关的许可证件。

这些法规法律主要包括国家能源政策、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和市场主体管理规定等。

(2)技术条件: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和设备设施,能够满足电力市场的交易需求和供应要求。

例如,发电企业需要具备可靠的发电设备和技术,能够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

(3)财务条件:企业在准入前需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能够承担市场竞争和电力交易的风险。

财务条件的评估主要考察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指标。

2. 准入程序(1)申请准入: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递交准入申请,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注册证件和经营计划等。

(2)资格审核:主管部门对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企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入条件的要求。

(3)公示与听证: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公示,并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电网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电网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电网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是指为确保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公平竞争,设立一系列规定和程序,管理各个主体的参与与退出。

这一机制在电网运营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供电安全。

本文将从准入和退出两个方面,深入探讨电力市场的相关政策和运作机制。

一、电力市场准入机制电力市场准入机制是指电力市场运营主体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进入市场参与交易活动。

1. 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电力市场准入的首要条件是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电网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国家能源管理部门的认证和审核,获得相应的许可和证照。

2. 技术能力和设施条件电力市场参与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设施条件。

包括具备一定的发电能力、输电能力和配电能力,拥有合格的电力设备和先进的技术水平。

这有助于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 经济实力和信誉状况电力市场的运营需要稳定的资金支持和良好的信誉状况。

参与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投资和运营成本,并保证交易的履约能力。

此外,还需要具备良好的信誉状况,遵守交易纪律和市场规则。

二、电力市场退出机制电力市场退出机制是指电力市场运营主体主动或被动终止市场参与资格的规定和程序。

这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良主体的参与和损害市场效率。

1. 自愿退出电力市场参与者可以自愿决定退出市场。

他们应向相关管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说明退出原因和时间,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退出手续。

自愿退出的参与者应遵守合同约定,保证已订立的合同权益不受损害。

2. 强制退出电力市场参与者存在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市场秩序或无法履约等情况时,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退出。

这需要经过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采取合法合规的程序。

被强制退出的参与者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3. 市场调整和整合作为市场运营主体,有时退出并不仅仅是单一企业的问题,还涉及市场调整和整合。

在某些情况下,电力市场需要进行市场重组、企业兼并或退出出售等措施,以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提高市场效率。

干货供方低价卖不出,需方高价买不到?看似“反常”实则“合理”的安徽电力集中交易出清规则解读

干货供方低价卖不出,需方高价买不到?看似“反常”实则“合理”的安徽电力集中交易出清规则解读

干货供方低价卖不出,需方高价买不到?看似“反常”实则“合理”的安徽电力集中交易出清规则解读引言近日,某客户咨询一个问题:“安徽省电力集中交易出清规则有问题吧,怎么出价低的电厂反而没成交呢?这明显违背市场原则嘛~”笔者一听,确实感到疑惑。

不管是电力交易市场还是其他交易市场,规则的制定肯定要符合商品交易的基本规律。

就好比市场上商品的买卖双方,当然是卖方出价低更容易卖出去,买方出价高更容易买进来。

电改电改,就是要还原电的原始商品属性,怎么可能存在卖方低价卖不出,买家高价还买不到?但是,当笔者仔细研读《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见附件2)和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培训资料(见附件1)后,茅塞顿开,安徽电力交易中心规则制定者们看似违反常规的出清规则,实则下了一盘大棋,个中缘由还请各位看官和吃瓜群众们听笔者缓缓道来。

客户的疑惑起源于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培训资料中一个出清规则的示例:最后成交结果为电厂2,3,4与用户1,2,3,4成交,成交电量为9500MWh。

疑问点?1.报价最低的电厂1为何最终没有成交?报价最高的用户1为何部分成交?2.9500MWh成交电量是如何确定的?对比:安徽省集中直接交易规则 VS 广东省交易规则说明之前还是简单科普一下安徽省集中直接交易规则。

为便于区分理解,笔者附上广东省交易规则作为类比:•电量电价申报规则比对:省份申报段申报电价形说明数式广东省3 价差形式发电企业申报与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价差,电力大用户和售电公司申报与目录电价的价差。

安徽省1 价格形式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电价均为发电侧上网电价(含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环保电价等)。

•出清规则比对:广东省:1.将购电方申报价差、售电方申报价差配对,形成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 = 购电方申报价差-售电方申报价差价差对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为正值或零时可以成交,价差对大的优先成交。

2.售电方申报价差相同时,机组能耗低者优先成交;机组能耗相同的,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

电网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电网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电网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和改革,电网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变得越发重要。

这一机制的设计和执行对于保障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优化电力供应和消费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概念、国内外案例以及应该采取的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准入机制(1)准入机制的意义电力市场的准入机制是指在电力市场中,对于新的发电企业或电力供应商进入市场,或现有供应商扩大产能等提出准入要求和标准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准入机制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合理有序发展,同时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和质量。

(2)国内外实践案例在国内,电力市场准入机制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最初,准入机制主要以政府批准为主,限制了市场的竞争和发展。

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内开始建立了基于许可证制度的准入机制,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程度。

国外的实践中,一些国家建立了基于市场机制的准入制度。

例如,欧洲电力市场采取了“所有者无关”原则,即任何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都可以进入市场。

而美国则采取了电力市场竞标和谈判的方式,以确保潜在供应商能够公平竞争。

(3)应采取的措施为了建立健全的电力市场准入机制,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透明的准入标准和程序,确保准入机制的公正性和可预期性。

这需要明确规定准入标准,例如发电企业的技术、财务和环境等条件。

其次,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市场垄断行为。

相关部门应对市场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

最后,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调整准入标准和程序。

市场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变化可能影响准入机制的实施效果,因此需要定期对准入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发展。

二、退出机制(1)退出机制的意义电力市场的退出机制是指在电力市场中,对于无法继续提供电力服务的企业或供应商,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定,结束其在市场中的经营活动。

退出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市场的稳定和秩序,同时促进市场的优胜劣汰。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有关事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有关事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直接交易电费结
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7.03.27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做好电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工作,保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6〕78号)精神,现就电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电费结算,简化结算流程,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均通过省电力公司完成。

省电力公司按市场交易价格向发电企业支付上网电费;按目录电价向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含自购电用户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收取电费并返还差额电费;按有关协议与售电公司结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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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进行年度电力直接交易 有售电公司宣布退出市场

安徽进行年度电力直接交易 有售电公司宣布退出市场

安徽进行年度电力直接交易有售电公司宣布退出市场
3 月31 日-
4 月6 日是安徽省进行年度电力直接交易的时间,本次交易分为两批次展开,交易规模共100 亿千瓦时。

安徽省物价局与能源局于3 月27 日发布了《关于明确电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交易前夕为本次交易行为指明道路,保驾护航。

《通知中》提到,本次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均通过省电力公司完成;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客户按目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省电力公司按照平段目录电价与直接交易购电价格的价差返还差额电费;售电公司每月应向省电力公司提供起代理用户返还差额电费的分配方案,返还代理用户的差额电费应占代理用户当月差额的90%以上,省电力公司支付售电公司的代理费用应占当月代理费用的90%以上;每月1 日前需完成上月电量抄表工作,每月15 日以前需将上月结算情况报送省物价局。

在安徽省3 月1 日-3 月3 日开展的2017 年年度双边直接交易中,有效总申报电量为591.43 亿千瓦时,经过调减后最终成交电量为400 亿千瓦时,那么根据安徽省《关于做好2017 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今年交易规模为550 亿千瓦时可知,安徽省目前电力市场上还有150 亿千瓦时的余量,除去此次年度集中交易中将要成交的100 亿,还余下50 亿千瓦时用于月度集中竞价的市场上。

同时,安徽省上次年度双边交易被调减下来191.43 亿千瓦时的电量也很可能再度出现在本次的年度直接交易市场中,面对仅仅100 亿千瓦时规模的市场,1.9:1 的竞争系数,想必此次安徽的交易市场上竞争是相当激烈的。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力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实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依托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通过双边协商交易(以下简称“双边交易”)、集中竞价交易(以下简称“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电力交易。

第三条在安徽省内开展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本交易规则,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省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全省直接交易工作;组织制定年度直接交易工作方案,发布年度直接交易总规模和比例、机组市场电量限额、用户平均利用小时等参数,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省物价局负责监管全省直接交易价格。

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全程监管全省直接交易工作。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直接交易市场成员由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等组成。

市场主体为在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

电网企业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并承担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市场运营机构为省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六条发电企业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协议、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五)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安徽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

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安徽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

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安徽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09.12.25•【文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安徽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安徽省报来的《关于安徽省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国投宣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请示》(皖价商[2009]223号)和《关于请求核定我省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电网输配电价的请示》(皖价商[2009]24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同意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国投宣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直接交易价格按照自愿交易、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确定。

二、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标准为:基本电价执行安徽省电网现行销售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标准;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150元,其中,11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129元,22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109元。

三、有关各方应按照《关于印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9号)要求,签订《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四、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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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公用事业行业
重点关注:《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印发,首 次纳入售电公司作为交易主体,并修改完善电力直接交易机制;申能股份投产 2*35 万千瓦机组
2016-11-25 行业研究┃每日资讯 评级 看好 维持
报告要点
胜利股份: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风险提示: 1. 系统性风险
请阅读最后评级说明和重要声明
1/9
重点关注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 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印发,首次纳入售电公司作为 交易主体,并修改完善电力直接交易机制
近日,安徽省能源局网站发布了《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 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安徽省电力交易相关管理办法。需要注意的是, 两个文件不仅首次明确将售电公司作为安徽省市场主体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相关交易规 则也发生了改变。
jinning@
条件设置了门槛,售电公司至少为代理电力用户的总用电量 1000 万千瓦时以 上;售电公司须配置交易员;丰富了直接交易周期形式,将出现月度集中交易; 联系人 用统一出清方式替代集中撮合交易;设置了统一出清价上下限值,降低了市场 风险;引入偏差电量惩罚机制,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偏差电量小于 95%须支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规范安全 生产行为,促进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利部于 2014 年正式启 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建设,计划 2016 年年底建成 1000 座试点电站。截 至 2016 年 10 月底,河北等 26 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建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 电站 1028 座,试点建设任务提前完成。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建设,有效降低了农 村水电站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率,试点电站的形象面貌和职工精神状态焕然一新,经 济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5、丰富了直接交易周期形式,将出现月度集中交易
此次文件规定直接交易按周期分为多年双边交易(三年及以上)、年度双边和集中交易、 月度集中交易等。多年双边交易和年度交易的标的物为全年电量,月度集中交易的标的 请阅读最后评级说明和重要声明
行业研究┃每日资讯 2/9
物为月度电量。多年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年用电量须在 6 亿千瓦时及以上; 年度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年用电量在 5000 万千瓦时至 6 亿千瓦时之间; 5000 万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参与年度集中交易。这意味着明年的安徽市 场也将会像广东市场一样热闹。 6、统一出清方式替代集中撮合交易 这是安徽电力直接交易规则比较关键的一点变化。以前的交易系统按照电力用户与发电 企业双方申报的电量、电价,撮合形成交易匹配对以及相应的电量、电价。现在则改为 统一出清方式,按照市场主体报价与统一出清价的接近程度依次匹配成交,差价相同时 按电量多少依次成交。 7、设置了统一出清价上下限值,降低了市场风险 同时也明确了统一出清价与火电上网标杆电价最大上下偏差为±20%,超过 20%时按 20%确定。最大上下偏差为±20%的设置降低了市场风险。 8、偏差电量惩罚规则略偏保守 文件规定了多年、年度直接交易输配电合同电量合同月结年清,月度直接交易输配电合 同电量月结月清。对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按目录电价结算,小 于零且合同完成率低于 95%时,须支付违约金。对于发电企业的偏差电量,大于零时 按国家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并视为年度计划基本电量,小于零时须支付违约金。 9、交易电量充分考虑了节能发电调度原则 文件根据机组的煤耗水平分别从参与市场电量和容量剔除规则做出了相应规定,鼓励更 经济的 100 万级超超临界机组参与市场,从而从市场角度引导了节能发电,这是此次交 易规则最大的亮点。 (来源:中国投资咨询网)
此次发布的《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对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作了较大改动,为 应对安徽省 2017 年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包括了一下要点:
1、电力大用户准入门槛降低
皖能源电力〔2014〕188 号文件对电力大用户的准入用电电压等级要求为 35 千伏及以 上执行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而此次文件将大用户准入门槛降低为:电压等级 10 千 伏及以上、年用电量 100 万千瓦时及以上,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在电网企业 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的企业。
杨靖凤 (8621)68751636 yangjf@
付违约金,发电企业的偏差电量小于零须支付违约金;交易电量充分考虑了节
能发电调度原则,鼓励更经济的 100 万级超超临界机组参与市场,从而从市场 角度引导节能发电。 火电:日照太平洋东亚电力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开工,总投资 26 亿元 水电:1000 座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建设任务提前完成 核电:全球“华龙一号”示范工程首堆燃料组件采购合同签订 风电:华润电力张家口赤城 100MW、唐山迁西 40MW 风电项目获核准 光伏:湖北宜都出台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增加市级补助
[分Ta析b师le_A邬u博th华or]
重点关注
(8621)68751072 wubh1@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
执业证书编号:S0490514040001
印发,首次纳入售电公司作为交易主体,并修改完善电力直接交易机制
近日,安徽省能源局网站发布了《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 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安徽省电力交易相关管理办
[相Ta关b研le究_Doc]
《重点关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 开展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的通知》2016-11-24 《重点关注:京津冀 PM2.5 控制目标:2020 年 浓度比 2013 年降四成》2016-11-23 《电力行业三季报综述:三季度煤价大幅上涨火 电成本压力骤升,火电业绩持续承压;南方流域 来水渐枯致水电业绩出现回落》2016-11-22
请阅读最后评级说明和重要声明
行业研究┃每日资讯 3/9
高、清洁环保优势突出。与传统燃煤电厂相比,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到燃煤电厂的 50%, 氮氧化物排放量为燃煤电厂的 30%左右,二氧化硫排放不到燃煤电厂的 10%,无烟尘 排放。
(来源:大众网)
水电
1000 座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建设任务提前完成
[市Ta场b表le现_Q对u比o图te(P近ic]12 个月)
2015/11
7% 0% -7% -14% -21% -28% -35% -42%
2016/2 公用事业
2016/ind
燃气: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正式投入运行
公司动态
联美控股:关于公司名称变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申能股份:关于申能吴忠热电项目全部建成投产的公告 豫能控股:关于子公司购买电量指标的关联交易公告;对外投资公告
联系人
张韦华 (8621)68751206 zhangwh1@
法。两个文件首次纳入售电公司作为安徽省市场主体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同时 联系人 金宁
完善电力直接交易机制。规则要点包括:电力大用户准入门槛降低;明确了可
(8621)68751206
委托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条件,根据年用电量划分交易方式;售电公司的经营
行业要闻
火电
日照太平洋东亚电力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开工,总投资 26 亿元
11 月 26 日,日照太平洋东亚电力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开工建设,标志着日照市与新加坡 金鹰集团清洁能源综合项目首个项目正式落地开建。项目从签约到动工仅用时 5 个月, 开创了新的“日照速度”,成为开发区“决战四季度、大干一百天”的生动注脚。 日照太平洋东亚电力燃气热电联产项目由新加坡金鹰集团旗下太平洋油气有限公司投 资建设,总规划建设规模为 6 套 9FB 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项目一期 投资 26 亿元,先期建设 2 套 9FB 级燃气热电联产机组,年发电量约为 48.15 亿千瓦时, 年供热量约为 743 万吉焦,预计 2019 年 6 月投入商业运行。 作为直接投资方的太平洋油气有限公司,拥有世界领先的天然气开发、建设、运营方面 的经验和技术。该项目采用先进、高效的燃气发电机组,利用天然气为燃料,发电效率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可追溯于《关于安徽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电监市场 [2009]55 号),该通知明确将铜陵有色与国投宣城发电作为安徽省首个直接交易试点。 近两年,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均参考《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 易规则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4〕188 号),在此规则指导下,安徽省 2015 年直接 交易电量规模达到全社会用电量的 10.86%,2016 年 6 月组织的交易电量规模预计将占 全年全社会用电量的 23%。
全国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意义重大,试点进展顺利,但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 节。
(来源:水利部)
核电
全球“华龙一号”示范工程首堆燃料组件采购合同签订
11 月 26 日,“华龙一号”示范工程首堆燃料组件采购合同签署仪式在中核建中举行, 福清核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利根和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代总经理任宇洪在合 同书上签字。根据合同约定,中核建中将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和 2020 年 7 月 30 日分 请阅读最后评级说明和重要声明
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建设中,水利部及各级农村水电行业主管部门高度重 视,采取多种途径充分调动了农村水电站开展试点建设的积极性。一是建章立制,细化 方案。为保障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建设顺利推进,水利部在认真调研并总结地方经验基 础上,制定了《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对总体要求、工作目 标、申报、评审程序进行了明确,正式出版了《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释义》 和《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指导手册》;辽宁、广西等 20 个省份出台了省级农 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和评审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对相关内容进一 步细化。二是搭建平台,落实经费。水利部制定了一级评审机构审核认定程序和办法, 审核认定了 54 家一级评审机构,各地在水利部公布一级评审机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 际搭建了二、三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评审平台,福建、广东等 18 个省份已公布二、三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 129 家。浙江、江西、福建、湖南等省份在试点建设中还积极 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费,用于补助试点电站开展创建工作。三是加强培训,树立 典型。水利部组织开展了多期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和评审业务培训,将农村水电安全管 理、《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 等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加强了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电站负 责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河北、湖北等 10 多个省份举办了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和安 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班;山西、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南等省份还开展了标准化试 点电站现场推介会,通过典型引路,进一步推动了本省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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