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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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全面提高我院学生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对学生工作在领导体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公寓管理、课外活动、校园秩序、学生安全、学生资助、就业指导以及学生工作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领导体制
第三条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省教育厅学生处和高校工委宣教处的业务指导。按照“院系两级、重心下移”的管理思想,学生处负责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奖惩、就业指导、文体活动、学生资助等工作进行安排、协调、检查和考核;制定学生工作计划、学生工作规章制度;把握全院学生思想状况和动态,对学生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调研和推广学生工作经验,做好领导的参谋。各系根据我院学生工作计划和学生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本系学生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结合各系实际制定系学生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学院成立由一名党委副书记为组长,一名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各系成立由主要领导组成的3—5人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每个班级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各系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同时根据学生的增多可适当增加兼职辅导员。辅导员受学生处和所在系双重领导,以系为主。辅导员的配备须征求学生处的意见。学院成立学生会组织和学生自律委组织,各系成立相应学生组织,各班级成立班委会。
第三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第五条要紧密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加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统一学生的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着重解决学生的思想困惑,教育学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创造新的教育形式和教育方法,开展贴近学生实际富有特色的主题教育活动。要加强调研,全面把握学生的思想状况,提高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要以诚实守信为突破口,大力加强学生的道德建设。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增强道德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在全院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
第七条在学生中要深入开展党的知识和党章的学习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参加业余党校学习,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按照党、团章程,抓好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加强学生党团员的教育,发挥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八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安排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批假权限一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假;一天以上一周之内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批准;一周以上需由系主任批准报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学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做到文明守纪,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设施,不打架斗殴,不酗酒赌博,男女交往要得体。
第十条对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技能、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证书、奖品或奖学金。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几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生处要进行复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调查处理,学生处核实备案;特殊情况学生处可直接处理。对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系负责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处核实,报分管领导批准;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须经院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五章公寓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要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做到节水节电,爱护公寓设施,讲究卫生,加强宿舍文化建设,积极争创文明宿舍,建立学生公寓自律组织。学生处、办公室、总务处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学生公寓的思想教育、安全保卫、物资管理。公寓管理人员要坚持值班制度,做到二十四小时值班。要建立辅导员、班主任深入学生宿舍制度。学院要组织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
第六章课外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生处批准。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需经学院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十三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要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严禁传播、复制、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响制品。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并组织开展多种文体比赛,学生要按规定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
第十四条鼓励学生参加学院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社会事务以及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院和当地政府反映。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按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学院有权依法阻止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章校园秩序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并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八章安全
第十六条应将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我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和有关团体或组织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要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突出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还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学院办公室、学生处和各系是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部门,其他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要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其职责。抓好学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全体教职工要树立安全思想,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学生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发现事故要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十八条事故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学生资助
第十九条奖学金的评选范围:凡属正式招生的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经本人申请,均可参加我院奖学金的评定。毕业生最后一学期不评定奖学金,其奖金用于设立优秀毕业生和最佳毕业设计奖。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评选比例为5%;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元,评选比例为10%;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元,比例为10%;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年为200元,比例为5%。
奖学金的评选由各系组织进行,学生处负责审查。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条助学贷款审定机构主要由银行、学生处、财务处、系和学生等方面组成。负责接受、审查、核准学生的贷款申请,监督审查学生贷款金的使用。学生申请贷款每学年审批一次,学校核准后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