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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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7—199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和探伤作业场所及有关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500kV以下的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X射线装置)的生产和使用。
2 引用标准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3 术语3.1 X射线专用探伤室探伤(以下简称探伤室探伤)在专用探伤室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的工作过程。
3.2 X射线现场探伤(以下简称现场探伤)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X射线探伤装置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X 射线透照检查的工作过程。
3.3 探伤室放置X射线装置和被检物体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并具有一定屏蔽射线作用的照射室。
4 X射线探伤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4.1 防护技术要求4.1.1 X射线管头4.1.1.1 移动式或固定式的X射线装置管头组装体应能固定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加以锁紧。
4.1.1.2 X射线管头应安装有限束装置。
4.1.1.3 X射线管头窗口孔径不得大于额定最大有用线束射出所需尺寸。
4.1.1.4 X射线管头必须具有如下标志:a.制造厂名称或商标;b.型号及顺序编号;c.X射线管的额定管电压、额定管电流;d.焦点的位置;e.出厂日期。
4.1.2 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X射线装置在额定工作条件下,距X射线管焦点1m处的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应符合如下要求:4.1.3 控制器4.1.3.1 控制器必须安设X射线管电压的通或断、X射线管电压与管电流和照射时间显示装置。
4.1.3.2 工作在固定的管电压或固定的管电流的X射线装置必须在控制器上安设标明管电压或管电流的数值。
4.1.3.3 控制器必须安设高压接通的外部报警或指示装置。
4.1.4 连接电缆移动式或携带式X射线装置,控制器与X射线管头或高压发生器的连接电缆不得短于20m。
4.1.5 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应注明X射线装置的型号、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与防护性能。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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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2.24•【文号】•【施行日期】1984.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诊断标准正文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1984年12月24日卫生部)1.引言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射线防护的原则、标准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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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防护的原则、标准和措施一、射线防护的基本原则防护的目的在于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把随机效应的发生几率限制在一个可接受的水平上,为达到这个目的,国际上和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即国家标准)都采用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性对健康有妨碍,为什么还要用放射性仪表呢?关键的原因是采用它可以带来巨大的效益,只有某一项放射实践带来年利益比付出的各种代价(对人群和环境的危害等)大得多时,才认为这项放射实践是正当的。
(二)放射防护的最优化,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照射,要花费一定的代价,采取防护措施,照射水平越低,花费就越大,因此要把放射实践带来的利益及花费的代价和达到的剂量水平综合起来考虑。
求得一个最优方案,也即利益最大。
花费的代价最小,又能把剂量降到合理低的水平,并不是剂量水平越低越好。
如果盲目地降低剂量,将得不偿失。
(三)个人剂量当量限值在实施正当化、最优化两项原则时,要同时保证个人所受的剂量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二、剂量当量限制对剂量当量限值,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做了如下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下限值:眼晶体150毫希(15雷姆)其他单个器官和组织500毫希(50雷姆)为了奶制随机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超过50毫希(5雷姆)。
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足下列不等式:ΣT W T H T<50毫希(5雷姆)式中:H T—─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毫希(雷姆);TW T—─组织或器官T的危险度权重因子(见表3-2);ΣW T H T—─称有效剂量当量,用HE表示,毫希(雷姆)表3-2各种组织和器官的放射效应的危险度和权重因子对公众中的个人,年剂量当量限值为:全身5毫希(0.5雷姆)任何单个组织和器官50毫希(5雷姆)长期持续受到照射时,公众中个人一生中每年的全身剂量当量限值应不高于1毫希(0.1雷姆)以上的限值都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及医疗照射.根据年剂量当量限值,再根据一年中接触放射性的时间,就可求出任意时间里的剂量当量限值。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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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科学问题,也是全世界现今处理放射性物质消费品问题的核心。
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关于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不仅具有重要的全球性影响,而且也是现今国际标准的重要依据。
本文旨在系统地讨论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从理论上探讨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并做出详细的描述。
二、什么是放射卫生防护首先要明确的是,放射卫生防护并不仅仅是为了阻止放射性物质污染源,而是要保障所有接触到这种物质的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安全。
卫生部的定义是:放射卫生防护是一种综合性的科学技术,主要目的是在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暴露程度的前提下,保护人体和环境免受放射性物质的有害影响。
放射卫生防护的策略和方法包括:禁止放射性物质的进入,限制其使用,准确的计算放射性物质暴露程度,实行全面的检测,采取有效的放射污染管理,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定期对暴露程度进行评估。
三、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根据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全球标准,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包括食品、饮料、珠宝饰品、化妆品等,须符合有关放射卫生标准。
1、国家规定的有效活度限值。
国家规定的活度限值是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最低有效限值,不得超过该有效活度限值。
2、伽马射线暴露限值。
伽马射线暴露限值是放射性物质消费品伽马射线暴露量的有效限制值,不得超过该限值。
3、国家规定的核化学检测值。
国家规定的核化学检测值是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核化学检测结果的有效限制值,不得超过该限值。
4、毒性物质标准。
毒性物质标准是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有害物质指标的限值,不得超过该标准。
5、噪声污染标准。
噪声污染标准是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所产生噪声污染量的有效限制值,不得超过该标准。
四、结论以上是关于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系统讨论。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是保护人体和环境健康的关键,并且是国际标准的重要依据。
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当切实执行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排放,控制人体暴露量,保证人体和环境的健康。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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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作者:佚名医学频道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338更新时间:2004-4-11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1.引言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医用诊断x射线机卫生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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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诊断X射线机卫生防护标准一、防护原则和基本要求1. 医用诊断X射线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2. 医用诊断X射线机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护罩、防护栏、警示标识等。
3.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4. 患者和工作人员均应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护服等。
5. 医用诊断X射线机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性能良好。
二、特殊要求1. 对儿童进行X射线检查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减少辐射剂量和对儿童身体的影响。
2. 对于育龄妇女和孕妇,应尽量避免或减少X射线检查,如有必要,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3. 对于孕妇,应告知其X射线检查的风险和必要性,并经过本人或家属的同意。
三、设备设施性能检测和防护监测1. 医用诊断X射线机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测和防护监测,确保设备性能良好和符合卫生防护标准。
2. 性能检测和防护监测应由专业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
3. 对于不合格的设备或设施,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四、介入职业人员防护措施1. 介入职业人员应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铅衣、铅围裙、铅帽、铅眼镜等。
2. 介入职业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3. 在进行介入手术时,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尽可能减少辐射剂量和对工作人员身体的影响。
4. 对于介入职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五、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和健康体检1. 放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2.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 对于接触X射线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并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确保辐射剂量在规定范围内。
4. 对于接触X射线的工作人员,应采取轮班制等措施,减少辐射对身体的影响。
5. 对于接触X射线的工作人员,应建立完善的健康档案和管理制度。
六、个人剂量监测1. 对于接触X射线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确保辐射剂量在规定范围内。
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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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最优化要求
4.3.1 一般要求
4.3.1.1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保障放射治疗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 4.3.1.2 放射治疗照射最优化过程至少应包括:治疗照射处方、操作规程、治疗设备质量控制、照射的质 量保证。
4
GBZ 121—2020
6.1.7 使用移动式电子加速器的手术室应设在医院手术区的一端,并和相关工作用房(如控制室或专用于 加速器调试、维修的储存室)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区域,移动式电子加速器的控制台应与移动式电子加速器 机房分离,实行隔室操作。
6.2 空间、通风要求
6.2.1 放射治疗机房应有足够的有效使用空间,以确保放射治疗设备的临床应用需要。 6.2.2 放射治疗机房应设置强制排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放射治疗机房上部,排风口应设在治疗机房下部, 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应对角设置,以确保室内空气充分交换;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 4 次/h。
1
GBZ 121—2020 配置在手术室内,专门用于对手术中的患者施以低能 X 射线放射治疗的设备。 3.5 放射源后装近距离治疗 radiation source afterloading brachytherapy 用遥控或手动的传动方式将一个或多个密封放射源从贮源器传送到预先定好位置的施源器来进行腔内 照射的治疗方法。 3.6 居留因子 occupancy factor T 在辐射源出束时间内,在区域内最大受照射人员驻留的平均时间占出束时间的份额。 3.7 使用因子 use factor U 辐射源入射到某一屏蔽墙的时间占辐射源总照射时间的份额。 3.8 工作负荷 workload W 用以表示使用辐射源的工作量,用年(周)工作负荷表示。 3.9 天空反射 skyshine 某些辐射屏蔽设施在设计时顶层无屏蔽或屏蔽薄弱,此种情况下,辐射源射向天空的射线,因受大气 的反散射作用而造成辐射源屏蔽墙周围地面附近辐射场增强的现象。 3.10 侧散射 side-scattered radiation 来自辐射源室顶部薄弱屏蔽层的侧向散射光子并投射到邻近高层建筑物的光子辐射。
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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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一)法规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益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决定、命令等。放射 防护法规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监督管理放射安全的行 政法规。 我国放射防护方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放 射事故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
(二)特殊照射、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的剂量限值
1.特殊照射:是指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 况,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当量剂量限值的照射。在一 次事件中其有效剂量≤100mSv,一生中接受这种特殊照射 ≤250mSv。
2.应急照射:是指为了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救、抢修等,有 些工作人员会接受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一次应急照射中全身 剂量不得超过250mSv。
对公众成员按每年365d,每天24小时计,则 DAC(公众)=ALI(放射工作人员)/365×24×60×0.02
=ALI (放射工作人员)/1.0512×105Bq/m3
表9-6摘录了与医疗实践有较密切关系的常用核素摄入 量限值即导出浓度。
三、 放射防护体系中的干预水平
辐射的实践指有准备的操作和在控制下使用放射线的活动。 干预是指为降低因事故或误用放射源而产生的剂量或为缓减剂 量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只有预期补救行动带来的好处多于损 害时才进行干预。
表1 对典型成人患者放射学诊断操作指导水平
X射线检查类型 X射线照相检查
X射线透视检查 计算机断层检查 乳房X射线照相
检查部位
腰椎
腹部静脉和胆囊造影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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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与措施(一)放射防护的目的与原则目的:预防确定性效应,控制随机性效应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1、放射实践的正当化:又称合理性判断,经过论证(进行代价与利益分析),某种辐射实践的利大于害,就是电离辐射实践正当化原则。
2、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即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
3、个人剂量限值: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下限,即个人所受照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
在医疗照射来说,就是要在保证疗效或诊断结果的前提下给予最适宜的剂量,选择最佳的条件与最适当的操作技术,把受照剂量减少到最低水平。
(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措施1、严格落实卫生部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
◆一般每年在健康体检中应用放射检查技术不超过1次。
◆健康体检应当优先使用普通X线摄影、CR;有条件的的地区,推荐使用DR取代普通X线摄影和CR检查。
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如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且长期大量吸烟、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不宜使用CT;不得使用PET、PET/CT、SPECT和SPECT/CT。
◆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非投照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受到直接照射;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当确定其是否怀孕,不得对孕妇进行腹部或骨盆放射影像检查。
检查中除受检者本人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留在机房内,受检者需要扶携或近身护理时,对扶携或护理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严格遵宁《GB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机房内布局要合理,应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不得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机房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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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是指在放射性物质使用、储存、处理或输运过程中维护操作人员和公众安全的基本要求。
以下是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要点:
1. 辐射剂量限制:限制操作人员及公众每年接收的有效剂量以控制辐射危害。
2. 个人辐射剂量监测:操作人员及公众个体剂量被监测以识别存在的辐射风险。
3. 辐射源和放射性物质分类:分类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以确定其采取的辐射保护措施。
4. 辐射防护设施: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储存、处理或输运过程中,需要实施辐射防护设施措施以限制人员暴露。
5. 辐射工作安全措施:对操作人员实施辐射工作安全措施,包括防护装备的使用、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
6. 应急放射卫生防护:制定应急计划,包括事故的预警、应急处置和疏散。
7. 辐射监测和记录:监测辐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辐射水平,并记录监测结果,以便将来进行广泛的评估和分析。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是保障人员和公众安全的重要措施,应全面实施。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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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第一节:引言本标准旨在保护人体免受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的危害,并规定了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则。
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的防护对于保障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第二节:定义2.1 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指在建筑材料中可能存在的放射性元素及其衰变产物。
2.2 有效剂量:指人体接受外部照射或摄入放射性物质后所吸收的等效剂量。
2.3 公众接触:指普通人群在建筑环境中接触建筑材料及其放射性物质的过程。
第三节: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要求3.1 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的选择:应优先选择放射性物质含量较低的建筑材料,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2 辐射源的控制:建筑材料使用前应对其辐射源进行检测和测量,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安全标准。
3.3 接触控制: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接触公众时应尽量减少其接触时间和频率,避免潜在的危害。
第四节:建筑材料放射卫生评估4.1 评估方法:建筑材料放射卫生评估应采用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确保精确、准确。
4.2 评估指标:评估应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建筑材料的放射性物质浓度、辐射水平和有效剂量进行评估。
4.3 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及时准确地为公众提供,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节:建筑材料放射卫生监测5.1 监测方法:建筑材料放射卫生监测应采用国家认可的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5.2 监测频率:建筑材料放射卫生监测应定期进行,并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3 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保存监测记录和报告。
第六节: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措施6.1 排放控制: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的排放应遵循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6.2 通风系统:建筑材料所在建筑应配备有效的通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6.3 防护措施: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接触公众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如使用屏蔽材料、防护设施等。
第七节:监督和管理7.1 监督机构: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应由专业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落实。
GB 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
![GB 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64d4eccad51f01dc281f144.png)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相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GB/T 16144-1995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起草时主要依据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该标准中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限值为50mSv。
按照现有IAEA国际标准,该年剂量限值已变更为20mSv,国内也拟作相应变化。
但由于国内对此尚未作出正式变更,且本标准附录A表A.1所列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ALI)的数据量太大,一时无法作相应变化,故在使用时应予以注意。
今后使用时,应根据年剂量限值的变化,可按相应比例增减。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常青、沈智渊。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Annual limits on intakes for radioactive aerosol with different particle sizeGBZ/T 154-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限值(ALI)。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所在空间可能存在放射性气溶胶的工作场所,作为评价空气放射性气溶胶污染程度和估计人员内照射吸入危害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气溶胶aeroso1分散在气体中的固体粒子或液滴所构成的悬浮体系。
3.2 粒度particle size气溶胶粒子的大小,又称粒径。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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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减少人体受到放射性辐射的危害。
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标准是保护人体免受放射性辐射的危害,保障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
本文将从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和放射卫生防护的管理与监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限制接触、减少暴露、防止污染和保护环境。
限制接触是指尽量减少人员与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直接接触,通过合理的工作安排和个人防护装备来降低辐射暴露。
减少暴露是指通过合理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环境设计,减少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包括优化设备设计、加强辐射防护设施等。
防止污染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使用、储存和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辐射物质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
保护环境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保护周围环境免受辐射污染。
其次,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包括辐射剂量监测、个人防护、环境监测和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剂量监测是指对工作场所和人员进行辐射剂量监测,及时发现和控制辐射暴露。
个人防护是指在接触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时,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包括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等。
环境监测是指对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中的辐射污染。
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制定和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
最后,放射卫生防护的管理与监测包括制定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等。
制定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是指建立健全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是指对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中的辐射污染。
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放射卫生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_概述及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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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放射卫生防护是指在遭受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辐射威胁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人类健康的行为与方法。
随着核能的广泛运用以及医疗、工业等领域的发展,放射性物质和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威胁日益增加,因此放射卫生防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放射卫生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并对每一原则进行解释说明。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引言、放射卫生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原则一的解释说明、原则二的解释说明、原则三的解释说明以及结论。
首先将阐述引言部分,接下来会依次介绍每个部分所包含内容,并最终得出结论。
1.3 目的本文旨在提供关于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的概述和详细解释。
通过了解这些基本原则及其重要性,读者将能够更好地了解如何有效应对可能存在的辐射威胁,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以上是"1. 引言"部分的内容,旨在概述本文主题,介绍文章结构以及阐明文章目的。
2. 放射卫生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放射卫生防护是为了保护人体免受辐射伤害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原则。
以下是放射卫生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2.1 原则一:时间限制时间限制是指在接触辐射源时要尽可能减少接触时间。
这是因为辐射剂量与暴露时间成正比,也就是说,暴露时间越长,吸收到的辐射剂量就越大。
要最大程度地遵循这一原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尽量缩短在放射性区域停留的时间。
- 在进行辐射工作时,控制好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 对于需要频繁进入放射性区域的人员,建议进行合理轮换以减少暴露时间。
2.2 原则二:距离保护距离保护意味着与辐射源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
这是因为辐射强度随距离的增加而递减。
要有效地遵守这一原则,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在进行辐射工作时,尽量保持与辐射源的距离。
- 增加屏障和防护设备的使用,以减少辐射传播。
2.3 原则三:盾牌防护盾牌防护意味着使用合适的防护物品和设备来屏蔽辐射。
这是因为人体可以通过物质来减少吸收到的辐射剂量。
医疗卫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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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剂量限制体系)
◆ 放射实践正当性 ◆ 放射防护最优化 ◆ 个人剂量限值
(1)放射实践正当化
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照射,在进行任何 一种包含辐射照射的实践活动之前,都必 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分析,权衡利弊。只有 当带来的个人和社会利益大于所付出的代 价时,才能认为是正当的。
2003-04-01实施
放射防护次级专项标准
放射防护次级专项标准
1 标准体系与标准的分类 2 医用辐射防护标准 3 核设施与辐照装置防护相关标准 4 非医用职业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5 辐射源安全与潜在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6 公众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7 辐射监测方法及监测仪表相关标准
◆医用辐射防护标准
3.个人剂量限值
(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 ▲防止确定性效应: 眼晶体年当量剂量: < 150 mSv / 年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年当量剂量: < 500 mSv / 年 ▲限制随机效应: 连续五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 < 20 mSv / 年
(原为50 mSv / 年)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 < 50 mSv / 年
乳腺癌普查
35岁以下妇女若无症状,不需X线检查;35~40岁妇女,用于检查易感人 群;50岁以上妇女是实用的
孕妇检查
应避免对孕妇做下腹检查;骨盆测量也不宜进行,如确有必要也要限制在 妊娠最后3个月进行,并写明理由
不该做的检 查
转诊前已查明,用其它手段(如B超)可做的诊断;即使是癌症患者,已 确诊或治疗后就不应再过多使用X线检查
●《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GBZ/T 180—2006)
●《乳腺X射线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 GBZ 186—2007)
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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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措施放射医学的发展使的放射诊断与治疗领域出现出现了许多新技术、新方法,但是事物具有两面性,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一方面使得诊断与治疗更加高效,但是另一方面却也会导致医务人员、检查者、公众的照射剂量上升。
例如放射介入治疗一方面能够使患者的生命线延长,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患者皮肤受到损伤。
因此为了避免医务人员、检查者、公众受到不必要的照射,在放射诊断与治疗中要做好相关防护措施,保证人员的安全。
一、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1)时间:对于将要或是正处于辐射环境的人员来讲,需要将受照时间或是摄入时间减至最短。
(2)距离:距离越远,受照者受到的辐射越低,因此,尽量远离放射源,使放射源与受照者之间的距离达到最大。
(3)分散:将放射性材料稀释或是分散,使其达到最高稀释值,使材料的放射浓度减至最小。
(4)减源:“源”是指辐射源或是放射性材料,减源,即是减少使用或生产的放射性材料的数量,减少机器生产的辐射量。
(5)源屏障:停止或减缓辐射的流动、弥散,使之不逸出屏障。
(6)个人屏障:通过个人屏障将人员与辐射源或的放射性材料隔开,使之不进入屏障。
(7)减轻效应:使照射者受到的损伤减小或限制损伤,使照射在时间内和人员间最优分布,使病灶被最大程度清除,治疗效果达到最优。
(8)最优技术:根据患者情况,选择最优技术,使危险达到最小值,利益达到最大值,在放射时选择生产剂量最低的电离辐射技术,或者将现有技术改进使其生产的剂量较小。
(9)限制受到其它因子的作用:部分因子可以与辐射产生协同作用,因此,在放射时注意不要再与其他危险因子产生复合。
(10)促排(仅适用于体内源或表面污染):将放射性物质从体内或体表清除,使身体吸收的放射性物质的量减到最小。
二、放射卫生防护的措施(一)基本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建设,促进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健全放射安全制度,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三者之间需要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卫生监督机构的发力,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医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准入、考核等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制度,加强安全责任教育,培养医务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责任意识。
放射卫生防护及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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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法定单位与吸收剂量单位是相同,也是戈瑞(Gy)。
空气比释动能可以当作与空气中的吸收剂量相同的 值,在辐射防护中在数值上可以认为相等,但它们是概 念完全不同的辐射量。1戈瑞的空气比释动能代表从X或 γ 射线传递给每公斤空气1焦耳的能量,1伦琴相当于 8.73mGy空气比释动能。
放出来的所有次级电子,完全被空气所阻止时,在空气中产生的 同一符号离子的总电荷量的绝对值,即X=dQ/dm。
照射量的国际制单位是库伦每千克,用C/kg表示;照射量的 专用单位是伦琴(R)1R=2.58×10-4 C/kg。
照射量率(X·)就是单位时间内的照射量,照射量率的国际 制单位是库伦每千 克(C·k g -1 ·S-1,专用单位是每小时伦(R·h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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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及法规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 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 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 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 疾病。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 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一条对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放射防护知 识培训和法规教育也作了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 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严重产生职业危害 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 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五、十六条,对新建、改建、 扩建的放射防护工程项目,实施放射危 害的预评价和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制度。 对“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审查, 同时验收)做了强制性的规定。
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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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871-2019 第1章 至 第5章概述
(四)对实践的主要要求 辐射的防护要求:实践的正当性、剂量限制和潜
在照射危险限制、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
营运管理要求:培植安全文化素养 技术要求:实物保护、纵深防御、工程实践 安全的确认:安全评价、监测与验证、记录
GB18871-2019 第1章 至 第5章概述
(五)对干预的主要要求 干预:任何旨在减小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
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动。
基本原则:正当化、最优化原则、并区别对待
GB18871-2019 第1章 至 第5章概述
(五)对干预的主要要求
管理要求:
许可证持有者:应制定应急计划或程序
区分场内应急Βιβλιοθήκη (许可证持有者)表1 不同历史时期的ICRP基本建议
出版物序号及发表年份
主要概念
职业照射主要的年个人剂量限值
1号(1959)
最大容许剂量
6号(1964),9号(1966)
26号(1977)
剂量限值体系 (防护三原则)
性腺、红骨髓,全身均匀照射 5rem
有效剂量当量50mSv
60号(1991)
辐射防护体系 (防护三原则)
射; – 审管部门规定的需要遵循基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
其它天然辐射照射。
通常情况下的天然辐射照射可视为一种持续照 射,应遵循基本标准有关干预的要求
GB18871-2019基本标准 的主要特点
(七)突出强调医疗照射的防护
– 首次建立了放射诊断和核医学诊断的医疗照 射指导水平;
– 接受131I治疗的患者,仅当体内放射性活度 降至400MBq以下方可出院
– 从我国实际出发,对IBSS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取舍 增删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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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1. 辐射工作者和公众的剂量限值:确定不同类别的辐射工作者(如职业辐射工作者和辐射药物使用者)和公众的剂量限制,以确保
其受到的辐射剂量不会超过安全水平。
2. 辐射控制措施:建立辐射保护管理措施和设施,如适当的防
护屏障、辐射监测系统、辐射源管理等,以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
辐射污染。
3. 辐射源的安全管理:建立标准化的辐射源管理规程,包括辐
射源的选择、标记、存储、运输和处理,以确保辐射源不会对人员和
环境造成危害。
4. 个人防护措施: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和培训,如辐射防
护服、辐射护目镜等,以避免工作人员因接触辐射源而受到辐射伤害。
5. 辐射安全培训和教育:对辐射工作者和公众进行定期的辐射
安全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其对辐射危害和防护的认识和能力。
6.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针对辐射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应
急处置程序、人员培训和装备准备等,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员
和环境的影响。
7. 辐射环境监测:建立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对环境中的辐射水
平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确保环境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8. 辐射安全审核和评估:定期进行辐射安全审核和评估,检查
辐射安全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识别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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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卫生部)1.引言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1.3.1使用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2.1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2.2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性效应。
同时满足以下两种限值:2.2.1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下列限值。
眼晶体150mSv(15rem)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500mSv(50rem)2.2.2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
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足下列不等式:∑T WT HT ≤50MSv(5rem)式中:HT ——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mSy(rem)WT ——组织或器官(T)的相对危险度权重因子(见附录F)∑T WT HT ——称有效剂量当量,用HE 表示2.3放射工作人员一年中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不应超过附录B列出的年摄入量限值(ALI)。
2.4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推导出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
见附录B。
在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款的基础上,其浓度可依据实际的摄入量而增减。
2.5在内外混合照射的情况下,满足下列不等式和2.2.1及2.6的要求可以认为不会超过所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剂量限值。
2.6在一般情况下连续3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的总剂量当量不要超过年剂量限值(2.2至2.5段)的一半。
2.7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将放射工作条件分成三种: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1.5rem)。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监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的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1.5rem)。
但有可能超过5mSv(0.5rem)。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要定期进行监测。
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受照射剂量档案。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0.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作记录.。
2.8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
对这种照射必须事先经过周密的计划,由本单位领导及防护负责人批准,其有效剂量当量在一次事件中不大于100mSv(10rem),一生中不大于250mSv(25rem)并满足2.2.1款的要求。
接受这种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应有医学观察并详细记入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2.9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仅指内照射而言)及16~18岁的实习人员,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10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
2.11未满16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
3.公众中个人的剂量限值3.1公众中个人受到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下列限值:全身5mSv(0.5rem)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50mSv(5rem)3.2当长期持续受到电离辐射的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其一生中每年的全身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应不高于1mSv(0.1rem)上述年剂量当量是指任何一年内的外照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3.3公众中个人的年入摄量限值和导出浓度仅用于成年人。
在计算儿童由于摄入放射性核素而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时,应考虑儿童在器官大小和代谢方面的差异,选择合适的模式,相应地减少有关的放射性核素的摄入量。
3.4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单位在制订放射防护规程时,必须把现有的和预期的各种放射源对公众的照射计算在内,要使公众个人所受照射的总剂量当量低于上述限值。
对新建放射工作单位进行放射防护预评价时,也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3.5未来的剂量当量负担:有许多实践所释放的长寿命放射性核素会在环境中长期累积,将不断增加对公众的照射。
同时其他放射源的种类和数量也会增加。
所以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必须保证当前和未来实践所产生的剂量不致对公众造成过量的照射。
3.6为了估计公众个人所受的剂量当量,应在可能受照的人群中选择合适的关键人群组,并选用适宜的参数和数学模式,估算出这个组的平均有效剂量当量,以此进行剂量评价。
3.7人类的活动有时会使天然电离辐射对公众的照射水平有所变化,限制由此增高造成的附加照射是必要的,应该根据不同的放射源类型及其剂量分布,确定具体的调查水平,管理限值和干预水平。
3.8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由年摄入量限值推导出公众的导出食入浓度(DIC),见附录B。
在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款的基础上,其浓度可依据实际的摄入量而增减4.铀矿及其它矿井下作业人员吸入氡、氢及其子体的限值4.1在矿井下作业、工作人员除受γ射线的照射外,同时由于暴露于空气中的氡、氢及其短寿命子体以及矿尘(含有铀、钍长寿命核素及其衰变产物),经过吸入而产生内照射。
其中氡子体的照射是主要的危害因素。
2224.2对空气中的Rn及其短寿命子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ALI)和导出空气浓度(DAC)如下:222短寿命4.4混合照射限值,对接受内外混合照射的工作人员,按2.5条所列公式估算,将不会超过基本限值。
4.5仅暴露于氡、氢气体本身而不伴有氡、氢子体混合物;或吸入其短寿命子体的量极微,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例如使用高效沪材作的口罩),上述的年摄入量限值和导出空气浓度可增大100倍。
4.6上述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是基于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当量限值导出的,因此,在实践中,需用最优化原则以求合理地做到减低剂量。
5.事故和应急照射5.1核设施或核企业在申请批准开始运行前,必须制定好应急计划;制定出发生事故后不同阶段、不同剂量水平下应当采取的各种相应对策和善后措施,上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卫生、公安等部门备案。
5.2为了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救、抢修等,有些工作人员接受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称为应急照射,一般控制在一次应急事件中全身照射不超过0.25Sv(25rem)。
并满足2.2.1的要求5.3事故照射是指在事故情况下,工作人员以及公众非自愿接受的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
遇此情况时,要采取善后措施限制事态的发展,限制人员受照射量,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经过并估计人员已经受到的剂量和预期的待积剂量。
5.4在事故的情况下,补救措施本身有可能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一定的危害。
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必须是措施本身付出的代价和带来的危害小于进一步照射所造成的危险。
5.5在事故情况下,某些人员受到特殊照射的剂量应有详细记录,并报知有关部门存档。
其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1Sv(10rem)的人员,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处理,并根据所受剂量,参照健康情况、年龄以及专门技能,对其今后能否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及从事放射工作的水平,提出建议。
6.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6.1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的体表,衣物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地面等表面污染水平,应控制在以下几个方面:(1)手、皮肤、内衣受到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清洗。
其他表面污染,应采取适当措施清除污染。
对固定性污染,经防护人员检查同意,控制水平可以适当提高。
但不得超过表列值的5倍。
(2)按三区原则布置的工作场所,第二区的表面污染除手、皮肤、内衣、工作袜外可适当提高。
但不得超过表列值的5倍。
(3)最大能量小于0.3Mev的β放射性物质污染,其表面污染的控制数值可为上表列出值的5倍。
(4)对低、中毒组放射性核素,控制水平可放宽10倍。
6.2放射工作场所相邻地区的有关车间或房间内,设备与地面的污染水平不应超过上表列出值的1/10。
6.3放射工作场所的某些设备与用品,经仔细清洗后,其污染水平不大于上表列出值的1/50时,经防护部门测量许可后,可在一般工作中使用。
7.教学中接触电离辐射时的剂量限值7.1教学中使用放射源应区分为一般教学和放射专业教学;学生应区分为非放射专业学生和放射专业学生。
7.2对放射专业学生,其剂量限值应遵守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条款。
7.3对非放射专业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受到的照射应限制在年有效剂量当量不大于0.5mSv(0.05rem)。
其它单个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不大于5mSv(0.5rem)。
8.放射工作场所的划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单位或场所称为放射工作单位或场所(对这类工作单位应由国家或地方的放射卫生防护部门会同公安、科委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许可证,并依据本标准进行管理)。
8.1操作放射性物质的比活度大于7×各组别的开放性放射源的日最大操作量应按操作性质将表列值乘以下列修正系数:干式发尘操作,0.01;产生少量气体、气溶胶的操作,0.1;一般湿式操作,1,很简单的湿式操作,10;在工作场所贮存,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