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审核代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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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审
核代理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2001]6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12.10
【实施日期】2001.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审核代理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629号2001年12月10日)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和发挥中介机构的鉴证服务作用,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审核代理事项的工作程序,提高中介机构的审核代理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地税局征管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发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中介机构审核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595号)中规定的审核事项,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二、为了保证中介机构的审核代理质量,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成效,市局规定了统一规范的业务约定书、审核报告、工作底稿、审核要点、审核流程图。凡代理企业所得税审核事项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必须按照市局统一审定的审核报告格式;所记录的工作底稿必须按照市局统一审定的工作底稿格式;审核程序必须按照市局统一审定的审核要点、审核流程图进行审核。
审核报告一式三份,企业两份(含上报税务部门一份),中介机构留底一份。
三、凡发生需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事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的纳税人,在已确认的中介机构范围内,自愿选择事务所并与事务所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参照市局统一制定的格式签订业务约定书(详见附件一)。
四、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时,应附送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和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复印件。
五、中介机构在审核代理中严格按市局的相关文件所要求的程序进行,发现的有关税收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出具重大审核事项说明与审核证明,直接上报主管税务部门。
六、各中介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事项之前要到审核代理单位的主管税务部门(所得税科)备案并报送其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二)。
各中介机构要在每年的4月底以前将所审核代理的情况做出综合性的总结报告,其主要内容要求有:审核代理事项的内容、户数、对税收的影响情况等(详见附件三),分
别上报市局和区县局。
七、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审核的税前扣除事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事项的质量,每年要进行调查,并向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反馈调查结果。
税务部门发现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内容不实或虚假审核代理证明的,将取消中介机构承办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的资格,并依有关规定追究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发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未使用市局审定的统一格式;工作底稿未使用市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审核代理程序未按市局审定的审核要点、审核流程图进行审核代理的,需及时向市局反馈情况,其出具的审核报告视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