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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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类信
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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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招标类信息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类信息,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类信息,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办法》(鲁建招字〔2012〕15号)自2017年7月14日废止。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4日
——结束——。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专
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评估
【发文字号】潍建房字[2014]10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潍建房字[2014]10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按照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潍坊市群众反映强烈的六个体制机制方面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市建设局《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制定了《潍坊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清正廉洁
的行业风气,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领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强化教育、预防为主、规范管理、指导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制度建设促进估价机构规范执业行为为核心,以督查检查和企业的自查自纠相结合,促进估价机构自律和职业道德体系的形成,以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建立起估价机构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加强对估价机构的管
理与服务,推动房地产估价市场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5月29日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大海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商标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施工图设计;(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市政、园林、管道及线路、城市道路、雕塑、城市供水等工程的全部施工;(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招标投标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潍政发[2013]3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潍政发[2013]3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潍政发[2013]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9日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为切实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繁杂、周期过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借鉴广州、武汉等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审批项目最少、审批效率最高、自由裁量最小、服务措施最优的要求,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整合流程、并联审批、容缺审查、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梳理审批链条,削减审批环节,明确各方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努力打造“流程最佳、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优”的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流程。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审批权限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阶段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改革方式(一)整合流程。

通过压减审批事项、合并审批环节、规范前置条件、取消中介服务事项等措施,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每个阶段确定一个主办部门,立项阶段由发改或经信部门主办,用地规划、工程规划阶段由规划部门主办,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部门主办,实行各阶段主办部门统一接收申报材料,抄告、转送相关部门协同办理。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施工招标评标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平,爱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形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择优举荐中标候选人或依照招标人授权直截了当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阻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形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举荐情形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招标人应依照本方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无效。

评标定标工作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30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评标一样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评标委员会;(二)评标预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做出清标工作安排,对暗标进行编号;(三)采纳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四)清标;(五)初步评审;(六)详细评审;(七)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八)评标委员会解散。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潍政发〔2018〕1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潍政发〔2018〕1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潍政发〔201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对1984年至2017年期间出台的市政府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研究,现决定:一、《潍坊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0号)等7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74号文件和省政府鲁政发〔1983〕107号文件的意见》(潍政发〔1984〕105号)等478件市政府其他政策类文件继续有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

二、《潍坊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8号)等1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关于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开展“双清”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潍政发〔1984〕24号)等1055件市政府其他政策类文件予以废止;《潍坊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等1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昌邑县综合国土规划〉的通知》(潍政发〔1993〕23号)等316件市政府其他政策类文件宣布失效。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潍坊市除四害管理办法》(潍政发〔2004〕27号)等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潍坊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潍政发〔2001〕46号)等20件市政府其他政策类文件予以修改。

拟修改的市政府文件,由责任部门负责修改,修改期限一般为原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最迟不超过2018年12月31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4〕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1月24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等工程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擅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依照规定须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当公示、公开。

第二章评标方法第六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七条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以上的专业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

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建招字〔2009〕1 号潍坊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建设局:为不断提高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望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该办法自二OO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原《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潍建招字[2004]1号)同时作废,该办法自公布之日到正式实施期间,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可根据各自情况提前执行。

附: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定标工作。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潍坊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对本市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四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含50万)万元人民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含30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鲁建发

(招标投标)《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鲁建发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否则,更改无效。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无效。

评标定标工作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评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评标委员会;(二)评标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做出清标工作安排,对暗标进行编号;(三)采用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四)清标;(五)初步评审;(六)详细评审;(七)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八)评标委员会解散。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8•【字号】潍政办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潍政办发[2014]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8日潍坊市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审批模式,提高审批效能,节约项目办理时间和资金,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早落地、早开工,着力打造一流的投资服务环境,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模拟审批是指对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主体相对明确的建设项目,在暂不具备法定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各审批部门视同该主体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提前进入审批程序,提出模拟审批意见。

当该项目取得土地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由各审批部门对土地取得前的模拟审批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的审批模式。

第三条模拟审批项目范围(一)保障性住房、市政设施、公用设施等政府投资项目;(二)土地使用权虽未取得但主体相对明确的重点项目;(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模拟审批工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工商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国家安全局等投资审批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中心成立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负责接受申请人模拟审批申请、组织召开模拟审批联审会议、督办协调各部门实施模拟审批、流转和保存模拟审批文件,确保模拟审批高效规范运行。

潍坊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doc

潍坊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doc

潍建招字〔20xx〕2号潍坊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和《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潍坊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该办法自二OO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原《潍坊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计分办法》(潍建招字[20xx]4号)同时废止。

一、凡不进行监理招标和监理备案的工程,不得进行施工招标,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该项目的监理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附:潍坊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潍坊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监理评标定标工作。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潍建监字〔2012〕12号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建监字〔2012〕12号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建监字〔2012〕12号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市直及外地入潍施工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提高我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标准化、安全防护工具化、安全管理人性化、安全技术科学化和施工作业规范化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再上新水平,促进施工企业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和《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鲁建管质安〔2011〕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是对施工现场管理达到规定要求的建筑工地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也是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最高奖。

第三条“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工作由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组织实施,每次评审人员由协会从“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评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优良、合格等级的标准化工地评选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试行)》执行。

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各县市区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的主要依据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指导图集》和《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潍坊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和地下公共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是指广场、公园绿地、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等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项目。

第四条潍坊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机构,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建重点办),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组织、协调、调度安排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城管执法、房产、交通、公路、环保、人防、卫生、公安、供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负责制。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责任部门,由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具体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重点工程建设应当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潍标定字

潍标定字

潍标定字[2006]25号关于综合脚手架调增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潍建工发[2004]第3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潍建工安监字[2004]第2号文•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综合脚手架子目所含费用不能满足现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且外墙搭设双排脚手架,檐口高度在1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在执行综合脚手架定额子目时,须进行调增。

调增部分在临时设施增补费用中计取,符合上述条件且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未结算的建筑工程,在办理临时设施增补费用时,甲乙双方须在•临时设施费用核定申请书‣中据实填写工程檐高及建筑面积,按潍建标发(1998)16号文的要求增补该项费用。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文件潍标定字…2008‟18号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的结算办法各有关单位:200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中的竹(胶)板模板制作项目中模板材料用量均为一次投入量,为便于建筑工程结算,现将结算办法发布如下:对于模板摊消次数发承包双方办理签证的按签证结算,未办理签证的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应计算规则计算模板接触面积,乘以下列结算系数确定,同时扣减•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混凝土模板子目中成品模板材料消耗量。

竹(胶)板模板制作折算系数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文明工地建设增补项目1、冲洗池、冲洗机、冲洗枪2、地面粗石子铺压3、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增补70cm(1)砖砌围挡(2)彩钢板围挡(3)其他4、栽种树木关于明确潍坊市建筑工程发承包规费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建筑工程发承包规费计算规则,现明确如下:一、适用原则1、本通知适用于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计价活动。

潍坊市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潍坊市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潍坊市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办法潍坊市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加快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鲁建建管字〔2019〕19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潍政办字〔2019〕148号)等要求,深化建设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健康发展,规范行业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在项目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涉及经济、技术、组织、管理等各有关方面的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的企业。

咨询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凡在潍坊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行业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第六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范围包括:(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等;(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等;(三)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等工作;(四)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规划许可等有关项目建设手续;(五)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v加shejiyuan8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工程设计优ZB土建设计室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六)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服务供应商的招标工作,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七)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施工组织,参与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八)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等;(九)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配合审计,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配合做好项目后评估;(十)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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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建招字〔2009〕1 号潍坊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建设局:为不断提高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望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该办法自二OO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原《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潍建招字[2004]1号)同时作废,该办法自公布之日到正式实施期间,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可根据各自情况提前执行。

附: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定标工作。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潍坊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对本市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四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含50万)万元人民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含30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定标办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本办法写入招标文件。

凡招标文件中没有评标定标办法或评标定标办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时,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拒不改正的,招标文件无效,并不得将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

第六条潍坊市行政辖区内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它项目的施工招标应当优先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七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将其提供给投标人,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八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可以设立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反映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期望的最高限价。

第九条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计价规范》、《计价办法》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等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

第十条招标人设立招标控制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控制价的设立方法、公布的内容和时间。

招标控制价一般应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布,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公布。

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同时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分析计算表、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十一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的,可放弃投标,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者招标单位书面提交放弃投标说明。

第十二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

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日5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当地施工技术和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结合市场行情,在招标文件中设立投标报价合理浮动区间。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合理浮动区间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量清单、国家和省等相关计价政策规定,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类别和投标人自身实力,综合考虑多种风险因素编制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不得减少工程造价的构成。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质疑的,可以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市场价格、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等条款及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将下列不可竞争费用降低标准计取,否则按废标处理:(一)安全施工费暂按2%金额计取。

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的90%;其他事宜按照潍建发[2007]15号文件执行。

(二)其他规费:1、工程排污费投标报价暂不计;2、社会保障费:建筑安装工程投标报价及结算时不计取,本项费用计取由此所涉及的税金;市政、园林工程全部计取该项费用。

3、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潍建标字[2005]3号文执行(三)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价格的甲供材料设备及暂定费用;(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可竞争的费用。

以上不可竞争费用须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明。

第十七条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有1-2名工程造价专业的注册造价师,负责对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审核;(三)招标人代表须具备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也可在评标专家库内自由选出招标人代表;(四)评标专家评标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人民币。

未和投标文件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其中之一的原件)的;(四)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五)提供虚假材料的;(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的。

第二十条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定标。

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确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或高于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根据现行计价依据、施工图纸、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对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进行审核,确定该投标报价有效或无效。

第二十一条综合评审报价评审的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一、评标准备工程项目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学习有关评标纪律和工作原则,编制供评标使用的表格。

二、初步评审主要包括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审查、报价审查、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审查、投标重大偏差审查等内容,经初步评审后,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和作废的投标文件。

废标条件应严格按照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废标。

三、详细评审(一)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标准按照各附件中技术标评分标准打分。

(二)投标报价评审: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对其商务标部分进行详细评审,审查标准按照各附件中商务标评分标准打分。

(三)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答辩;(四)动态分值和扣分事项;(五)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的中标人;(六)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七)公示定标结果;(八)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九)订立施工合同。

第二十二条评标定标办法采用评分方式评标的,应遵守下列规则:(一)评标委员会成员要独立打分,采用集体打分无效。

(二)分数结果计算为每个分项的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打分原始记录表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据评标定标办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工作方法对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结果进行综合,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限定在三名以内(含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后,评标工作即告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可解散。

评标报告应同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列顺序;(十)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理由;(十一)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十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及其它。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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