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划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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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如何处理前边我们说了哪些进项税不得抵扣,今天说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处理方法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这类是最常见的一类,举个例子,比如端午节临近,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入一批粽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 元,增值税1300 元,则该公司不得抵扣该进项税额。

由于现在增值税发票都通过勾选认证,发票开出后,公司报税系统就能看到这张发票,如果不认证,税务机关会追溯,公司可以先将1300 元计入增值税进项税,以和税务系统吻合。

再作进项税转出,将进项税计入采购成本,以体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原则。

会计处理后,该批粽子的采购成本为11300 元。

第二类,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有四种常见的转出方法,即直接计算转出法、还原计算转出法、比例计算转出法和净值折算转出法。

(1) 直接计算转出法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外购材料、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例如某商贸公司购入一批存货啤酒,将其中100元的啤酒用于对外招待,这个时候就要把这100元啤酒对应的13元进项税作转出处理。

(2) 还原计算转出法还原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例如某公司由于管理不善,外购的一批账面成本为9100元的免税农产品霉烂变质,这时就要还原计算已抵扣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9100÷(1-9%)×9%=900(元)。

(3)比例计算转出法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将非正常损失中的外购比例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例如某食品加工厂,由于库存管理不力,导致一批成本为100000元的食品过期无法销售,该批产品中外购材料成本为70%,这时需要转出的进项税为100000*70%*13%=9100(元)。

(4)净值折算转出法净值折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会计实务:例题详解不能抵扣的14种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例题详解不能抵扣的14种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例题详解不能抵扣的14种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 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或相关科目6000贷:银行存款6000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万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建筑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或相关科目117000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117000第三种情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第四种情形: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第五种情形: 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做账实操-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做账实操-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做账实操-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不能够采取正常的抵扣方式.相应的,企业可以采取两种处理方式.
方法一是不认证、不抵扣,企业将所有价税合计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中.这么做的优点是简便,在会计上和处理普通发票一样,不需要额外的操作和处理成本,尤其适用于涉及到成本和费用计算的企业.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不利于企业的税负优化.
方法二是先正常认证、抵扣,然后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首先,企业可以采用正常的抵扣方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然后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种方式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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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1.我们是热力产品经营公司,我们向电厂购买热力产品,电厂可以给我们开免税发票吗?那价格是不是就应该比非居民供暖价格便宜,应为原来的不含税价,在此之前我们取得的全为专票。

答:按照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因此,电厂应根据经营公司免税比例计算其免征的增值税,对免税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

免税的居民供暖收入原则上应为相关部门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收取的供暖收入。

2.热力生产企业给热力经营企业同时开具免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票,免税发票的金额是专票的价款部分。

是否正确?答:应以政府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和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为主要依据。

对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对非居民供暖收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请问老师,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吗?答:按照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但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额需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进项税转出比例,年底清算,是按全年开具的居民供暖发票占比来计算的么?答: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来说,进项税是指企业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是企业纳税申报中重要的一部分。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将纳税期内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支付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进而减少应纳税额。

然而,并非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进行抵扣,本文将探讨一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几类进项税不得抵扣:1.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如果企业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用于非应税项目,例如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那么该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

2. 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如果企业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用于免税项目,例如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活动等,那么该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

3. 用于禁止抵扣项目的进项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某些项目被禁止抵扣进项税,例如娱乐开支、公司员工福利费用等。

4. 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如果企业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用于满足个人消费需求,例如购买高档办公家具或者豪华轿车,那么该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处理以上所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1. 非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的进项税处理:企业在购买用于非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的货物或接受服务时,应将进项税计入成本或费用,不能进行抵扣。

这样在纳税申报时,企业可以根据相关凭证将进项税计入应交税款中。

2. 禁止抵扣项目的进项税处理:对于禁止抵扣项目的进项税,企业也应将其计入成本或费用,并在纳税申报中将其计入应交税款。

3. 个人消费的进项税处理:企业如果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金额较大,可以将其计入非经营性损失中,不纳入成本或费用。

但是,如果只是个别或零星的个人消费,可以将其计入成本或费用,并在纳税申报时计入应交税款中。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会计处理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 非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的进项税会计处理:对于购买用于非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的货物或接受服务所支付的进项税,企业应在会计凭证中以“其他应付款”科目计入。

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正确分摊方法

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正确分摊方法

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正确分摊方法前言:实务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等增值税扣税凭证,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须按一定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交增值税政策时,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的,需按一定方法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享受出口退税的,享同时享受进项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须按一定方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一定的方法计算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那么,对于上述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其分摊方法有哪些呢?朴税为您整理如下一、按销售额占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免税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二、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几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几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几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2013-07-21 | 阅:1 转:39| 分享修改在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度,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在会计实务上,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反映。

但在实际中,已购进货物(已入账)进项税额有些不能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将其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中转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反映。

由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发生情况不同,在会计上的处理也就不同。

介绍几种增值税不能抵扣税款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货物在购进或储存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非正常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

一般的做法是: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短少商品10万元(无税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决。

经查明,该批商品为仓库保管员保管不善丢失。

责成仓库保管员赔偿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非常损失9.7万元。

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会计分录如下:(1)待转处理时:借:待处理财产损益11.7贷:库存商品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2)收回保险公司和过失人赔款时: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2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3)处理非常损失时;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9.7贷:待处理财产损溢9.7二、商品削价损失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商品削价是指商品因市场行情变化,季节变化或商品本身质量、性能的自然变化等原因,而对其实行的减价销售。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如何处理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如何处理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如何处理对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上采⽤不同的⽅法:(1)购⼊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

如购进固定资产,购⼊货物直接⽤于免税项⽬,或者直接⽤于⾮应税项⽬,或者直接⽤于集体福利和个⼈消费的,其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购⼊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例1:B公司从C公司购⼊⼀台不需安装的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税款为17万元,款项已⽀付。

借:固定资产1170000贷:银⾏存款1170000(2)购⼊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法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如果这部分购⼊货物以后⽤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的,应将原已记⼊进项税额并已⽀付的增值税转⼊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转⼊有关的“在建⼯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

如⽆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增值税法规规定的⽅法和公式进⾏计算。

例2:某民营制造企业购⼊⼀批材料,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0.4万元,材料价款为120万元。

材料已⼊库,货款已经⽀付(假设该企业材料采⽤实际成本进⾏核算)。

材料⼊库后,该企业将该批材料的⼀半⽤于⼯程项⽬。

根据该项经济业务,企业可作如下会计分录:①材料⼊库借:原材料1200000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0贷:银⾏存款1404000②⼯程领⽤材料借:在建⼯程702000贷: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2000原材料600000(3)⾮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按税法规定,⾮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发⽣⾮正常损失时,⾸先计算出在产品、产成品中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额,然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即按⾮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与负担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按实际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成本贷记“⽣产成本———基本⽣产成本”、产成品科⽬,按计算出的应转出的税⾦数额,贷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

供热企业常见税务问题

供热企业常见税务问题

最近几个月经常接到客户,咨询有关供热企业税收问题,像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在流转税上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收入?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自产暖气或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涉税问题?热电联产企业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这些问题都是供热企业财务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部分问题税收政策规定尚不明确,让人感觉无所适从,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供热企业的涉税问题做一下梳理。

一、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2011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就“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出明确: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1]118号基本上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的有关规定,部分供热企业在执行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时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 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开始,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

按照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的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部分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

会计经验:例题进项税额转出8种情形及账务处理大全

会计经验:例题进项税额转出8种情形及账务处理大全

例题进项税额转出8种情形及账务处理大全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1日购进洗涤剂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1万元,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7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次洗涤剂全部用于职工食堂。

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1万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答: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0万元,运费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7月,该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部丢失。

纳税人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0*17%+10000*11%=181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三)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财会实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如何处理

财会实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如何处理

财会实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如何处理
企业再进行增值税业务处理时,会涉及到进项税和销项税,其中进项税若是不可以抵扣时要按照总体处理原则进行计算和做账,一般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管理费用等科目处理,具体的公式是什么?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如何处理
1、总体处理原则
对于一般纳税人,年度内既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税收入,又有简易计税项目收入,如果取得的进项税额无法明确划分用途,就按简易计税项目收入占全部总收入的比例确认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将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计上做进项税额转出.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方法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如果是成本原因形成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就结转至成本;如果是费用支出形成的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就结转至费用;如果是存货形成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结转至存货.
发生支出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时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之我见

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之我见

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之我见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为22号文),22号文规范和统一了营改增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很及时、很必要。

在学习22号文时,笔者深深感觉到可能是因为时间过于仓促的原因,22号文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特别是22号文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有些明显的误漏处理,笔者重点就“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部分提出自己的理解,愿与大家探讨。

笔者认为,22号文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二、账务处理(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存在非常明显的逻辑错误。

原文是这样的: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错误分析一:“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是一个二级科目,应该是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平行阶位的,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一个三级科目,“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个二级科目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个三级科目的一借一贷根本就结转不平。

错误分析二:“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是一个22号文规定的新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的8种情形-应该怎样做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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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纳税人因销售中止而收到退还的剩余价款,应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30000÷(1+5%)×5%=3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3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00 (八)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转出规定 1 已全额抵扣的货物 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如何处理?答: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 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 用的当月起第 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释:纳税人原购进货物和服务用于生产经营,且于购进时取得了相 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完毕,但这部分货物和服务在购进后实 际领用时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转用在某项不动产在建工程里了,则这 部分货物和服务不能再适用当期全额抵扣的办法,而将适用不动产分期 抵扣的办法,即第一年只允许抵扣 60%。因此,之前已全额抵扣部分的 40%应在转用当期先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在转用的当月起第 13个 月再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例 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于 2016年 5 月购进了一批水泥 117万元用于 生产经营,购进时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17万元,企业 已于当期认证抵扣;2016年 6 月,该企业实际领用该笔水泥时,没有将该 笔水泥用于生产经营,而是改用于企业正在修建的办公楼,则该笔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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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取得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取得 2016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合法有 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财税处理

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财税处理

纳税类r n ^i f-营改增后.随着简易计税范围的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逐渐认识到了 简易计税政策带来的“福利”,并选择了 简易计税方法,但是,按照税法规定简 易计税是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这也给会 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带来了新问题:一、简易计税需设置单独科目核算 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16] 22号,以下简称《会计处理规 定》)第一款及其第(八)项的规定,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 下设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与“未交 增值税”科目级別相同,用于核算一般 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增值税计 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其中:1.计提的会计分录为:简易计税项目取得收人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 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 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同时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时,根据开具的红字 发票等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扣减的会计分录为:按照《会计 处理规定》要求,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 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 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 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 “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 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 程施工”等科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 经营地发生简易计税业务时,根据在经 营地预交增值税的完税凭证借记“应交 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等科 目。

等等。

3.预缴的会计分录为:实行简易计税项目发生预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 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

4.缴纳的会计分录为:进人纳税期后,根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方余额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及会计处理随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革,税务管理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在企业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过程中,支付给供应商的税款金额。

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减少企业应纳税额,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支出。

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不得抵扣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情形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情形一:购买禁止抵扣货物或接受禁止抵扣劳务。

企业在购买某些特定货物或接受某些特定劳务时,无法将支付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些特定货物和劳务包括贵重金属、珠宝、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等。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或接受特定货物/劳务的费用记载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二:购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或接受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劳务。

当企业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支付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的费用记载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三:购买生活性服务。

购买企业员工的生活性服务,如住宿、餐饮、娱乐等,无论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服务的费用记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四:购买或租赁乘用车。

购买或租赁乘用车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视为固定资产投资,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资本化和摊销。

情形五:与应税项目不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与其应税项目不相关,无论支付的进项税额金额多少,都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记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六:购买国债、国库券等金融债券。

企业购买国债、国库券等金融债券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将其列入金融资产科目中。

情形七:项目进展滞后导致无实际销售。

进项税转出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进项税转出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进项税转出的政策依据是什么来料加⼯业务⼀般是由外商提供⼀定的原材料、半成品、元器件,由我⽅加⼯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加⼯装配,成品交由外商销售,由我⽅收取加⼯费的⼀种贸易⽅式。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进项税转出的政策依据对出⼝企业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进⼝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出⼝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来料加⼯企业取得的⼯缴费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其耗⽤的国内货物所⽀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产品成本。

1.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般纳税⼈兼营免税项⽬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免税项⽬销售额、⾮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款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规定,适⽤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成本,除出⼝卷烟外,适⽤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规定执⾏。

辅料等归集⽅法与进项税转出依据的差异来料加⼯、来件装配业务在国内加⼯过程归集的成本主要有三部分:⼀是加⼯、装配过程中耗⽤的辅助材料、国内配套的原材料,可按产品类型单独归集,加⼯企业在购进过程中⼀般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

⼆是加⼯、装配过程中耗⽤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辅料,加⼯企业在购进过程中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有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是分摊的⽔、电、燃料等制造费⽤。

财务制度规定,制造费⽤的分配标准⼀般有六种:(⼀)⽣产⼯⼈⼯时⽐例法;(⼆)⽣产⼯⼈⼯资⽐例法;(三)机器⼯时⽐例法;(四)耗⽤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例法;(五)直接成本(材料、⽣产⼯⼈⼯资等职⼯薪酬之和)⽐例法;(六)产成品产量⽐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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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划分及处理随着营改增政策全面试点,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全部转变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

但由于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中存在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项目、适用简易计税项目和发生免税项目,因此存在取得进项税额无法划分而需要计算不得抵扣的情形,这此情形应如何操作处理呢?一、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这条是关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划分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一是在纳税人现实生产经营活动中,兼营行为是很常见的,经常出现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情形。

比较典型的就是耗用的水和电力。

但同时也有很多进项税额时可以划分清楚用途的,比如:纳税人购进的一些原材料,用途是确定的,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可以准确划分。

因此,本条的公式只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计算的方法,对于能够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直接按照归属进行区分。

因此,纳税人全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全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可以直接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大家注意公式指的是“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在施工企业中,假设有A、B两个项目,一个是简易计税项目,一个是一般计税项目,如果能够区分清楚各自的采购业务,比如材料采购业务能够区分清楚,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或不抵扣,只有那些“当期无法划分的”,比如公司总部发生的一些管理费用支出,进项税额属于无法划分,才需要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区分。

二是按照销售额比例法进行换算是税收管理中常用的方法,与此同时还存在其它的划分方法。

一般情况下,按照销售额的比例划分是较为简单的方法,操作性比较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

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例如某服装厂为一般纳税人,外购比例为60%,2015年6月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账面成本20000元的成衣,将非正常损失中的外购比例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其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20000×60%×17%=2040(万元)。

三是引入年度清算的概念。

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许多企业纳税人并不能正确理解上述计算公式,下面以案例计算分析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此公式,从而正确掌握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处理。

二、案例解析[案例1]A公司2016年7月共有3个项目,其中项目一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二和项目三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购进1000万元(不含税)的原材料,其中用于项目三的材料为400万元,用于项目一和项目二的原材料无法准确划分清楚。

已知6月份项目一取得收入400万元,项目二取得收入600万元,项目三取得收入500万元。

(假设购进原材料进项税率17%,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各项目取得的收入都是含税收入。

)问:7月份该公司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万元?[分析]实际中有两种错误计算:一种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类纳税辅导24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00×17%×400÷(400+600+500)=18.13(万元)。

另一种是:首先把各项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中,项目一的7月不含税收入=400÷(1+3%)=388.35(万元);项目二的7月不含税收入=600÷(1+11%)=540.54(万元);项目三的7月不含税收入=500÷(1+11%)=450.45(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00×17%×388.35÷(388.35+540.54+450.45)=19.15(万元)。

其实要正确理解上述公式,就要明确两点:首先,公式中分子分母究竟是含税销售额还是不含税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从批复看,对于免税项目收入是不得换算,另一层意思是,对于非免税的一般性收入,应当可以按不含税收入进行换算。

其次,分母中的销售额是指企业当月所有的销售额还是仅指对应于不能划分的项目的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公式,其分子“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和“非应税项目营业额”以及分母中“当月全部销售额”中与分子相对应的销售额、营业额,均为纳税人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额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再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和剔减销项税额。

也就是说,公式中分母中的全部销售额仅是指对应于无法划分的免税和非应税项目销售额,而不包含能够划分进项税额所对应的销售额。

所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00×17%×388.35÷(388.35+540.54)=28.43(万元)。

[案例2]B公司主要经营房屋出租,同时还代收水电费,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由于出租的房屋在2016年5月1日之前购入,其出租收入按照政策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016年9月份取得房租不含税收入100万元,代收电费不含收入10万元。

当月取得进项税额:电费12万元(其中3万元系办公部门耗用),进项税额2.04万元;取得其他办公用及汽车油费进项税额0.8万元。

[分析]有企业财务人员是这样计算9月份的应纳增值税:简易计税出租收入应缴增值税为5万元(100×5%);一般计税计算应缴增值税为-1.14万元(10×17%-2.04-0.8),即留抵税额为1.14万元。

那么,这样计算出来的增值税是否正确呢?上述一般计税计算不正确。

B公司取得收入分两部分:出租收入、电费收入,此时纳税人管理部门耗用的电费及办公支出,有服务于一般计税方法的,也有服务于简易计税的,因此其取得的进项税额有用于一般计税也有用于简易计税。

当无法准确对其进行划分时,就要运用公式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万元[(3×17%+0.8)×100÷(100+10)];B公司一般计税计算应纳增值税为0.05万元[10×17%-(2.04+0.8-1.19)]。

[案例3]C房产公司开发两个楼盘,楼盘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楼盘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8月发生广告费106万元(取得专用发票,税额6万元),假设该广告费无法区分专门针对哪个楼盘。

楼盘一已符合交房条件,当月确认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

楼盘二尚处于预售阶段,当月预售房款为2000万元。

[分析]此时,有企业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6×5000÷(5000+0)],表面上看符合上述公式要求,应该是对的,其实并不是正确的。

如若单纯依据财税[2016]年36号规定,这个计算出来的结果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对此进行了明确,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而此处的“建设规模”是建筑面积,假设案例中的两个楼盘建设规模分别为2万和4万平方米,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6×2÷(2+4)]。

三、注意事项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无法划分的范围。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入货物时,没有明确是用于应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还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并且在使用时,既用于应税,又用于免税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部分。

这里要注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不存在划分问题。

二是注意免税收入不换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三是关注特殊情况处理。

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对于出版物无法划分的进项税不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比例划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规定,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是计算处理要及时。

对于存在难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情形时,纳税人不能先全部视同生产应税项目,全部列入进项税金抵扣,然后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并作转出处理,这样存在滞纳缴税的嫌疑,纳税人应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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