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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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线
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
各船级社勘划机构标记如下:
中国船级社CCS 挪威船级社DNV 法国船级社BV
英国劳氏LR
德国劳氏GL
美国船级社ABS
韩国船级社KR 日本海事协会NK 意大利船级社RINA
俄罗斯登记局RS 希腊船级社HR
克罗地亚船级社CRS
印度船级社IRS 伯利兹 IBS
波兰船舶登记局PRS
海域;台湾海峡;南海距岸不超过120nmile(台湾岛东海岸、 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nmile)的海域 (3)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 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10nmile)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 岸不超过20nmile的海域;距有避风条件且有施救能力的沿海 岛屿不超过20nmile的海域。 (4)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 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 海岸与岛屿之间的横跨距离应不超过10nmile。 已批准的遮蔽航区:山东省胶洲湾:团岛-窟窿山以内水域;浙 江省舟山地区范围;浙江省温州沿海范围
国内船检机构堪划标记为ZC
《公约》及《法规》要求
《公约》规定新建船舶或重大改建后的船舶,其载重线标 志应由船级社指定的验船师检验并勘划妥当。
《法规》规定应在船舶两舷勘划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其 式样及尺寸规定详见《法规》第3篇4.1相关要求。
甲板线应勘划于船中的左右舷,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 甲板的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外表面的交点。如按此勘 划有困难,甲板线也可勘划在船中每舷的某一适当位置, 但应对干舷作相应修正,并在船舶载重线证书中标明。
影响到吨位变更,需重新丈量计算。
安检人员在吨位方面应该认可船检机构签发的有 效吨位证书,若发现实船吨位与所持吨位证书严 重不符,可向船检机构提出疑意并要求解释或复 核。 吨位丈量的责任由签发吨位证书的船检机 构承担。
检验重点:对船舶主尺度进行确认;对舱口尺寸 进行确认,尤其是舱口围板高度;对上层建筑和 甲板室尺寸进行确认,是否将原开敞处所变更为 围蔽处所。
3.用《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2篇 第2章所规定的方法。
国内航行船舶(船长大于、等于24m)
净吨位NT=K2GT K2系数根据不同船舶种类选取
船舶种类
K2
货、油船
0.56
客货船
0.52
客船
0.50
驳船
0.84
不载客货的船舶
0.30
《法规》规定吨位证书在正常情况下
长期有效,若对船舶进行改装或改建,
吨位丈量
吨位丈量历史
“拉斯特” “酒桶吨” “B.O.M法”
“摩逊法”
(十三世纪) (十五世纪) (十七世纪末) ( 1849年至今)
船舶吨位
又称登记吨位。根据《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 约》规定,丈量所得的船舶内部容积以吨位 表示。船舶吨位分为总吨位和净吨位,取 2.832立方米(100立方英尺)作为一吨位 (称1登记吨)。
国内航行船舶(船长大于、等于24m)
总吨位 GT = K1 ( V1 + V2 ) K1系数,根据V1+V2查表求得 V1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 V2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
V1的量计方法 1.用修正型深查排水体积曲线求V1; 2.用邦氏曲线求甲板边线下的容积,加上梁拱容 积,即得上甲板下容积;
总吨位(GT)
丈量后确定的船舶总容积,又称总吨。一般用于: 表示船舶大小;表示一国或一家船公司拥有船舶的 数量;计算船舶费用、船舶保险费用;在有关的国 际公约和船舶规范中用来区别船舶的等级以衡量对 技术管理、设备和船员要求的标准;有的国家用作 造船补助金、航海补助金等的计算标准;以及用作 船舶登记、检验和丈量的收费标准等。
载重线标志系由一圆环和一水平线相交组成,其圆环的 中心在船中处,水平线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圆环的中 心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为夏季干舷。该水平线的 下半圆部分与标志均为一色。
wk.baidu.com用范围
2004《法规》吨位丈量适用于下列国内航行的海船: (1)2004年3月1日起新建的船舶 (2)2004年3月1日起经改装或改建,影响到吨位 变更的船舶 (3)2004年3月1日前已按《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 公约》或《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丈量 吨位的现有船舶,可不必重新丈量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法规[2003]489号文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说明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适用于国内海上航 行的中国籍船舶,除特别指明外,本法规适用于船长为20m及以 上的排水船舶
航区划分 (1)远海航区:系指国内航行超出近海航区的海域 (2)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200nmile的
国内航行海船 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4)
福州海事局船检处
说明 第一讲 第二讲 第三讲 第四讲
吨位丈量 载重线 船舶稳性 消防与救生设备
说明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主管 机关制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本课件内简称《法规》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潜水系统与潜水器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海上浮式装置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海上固定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说明
《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9]018号文公布 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净吨位(NT)
从总吨位中减除不适于载运客、货处所而得到的船舶 有效容积,又称净吨。一般用于交税、港口费、引航费、 灯塔费、进坞费、运河通航费和停泊费等的计算基准。
船舶吨位与船舶载重量是属于不同的概念。前 者是容积大小,后者是重量大小。对同样载重 量的船舶,其登记吨位小者经济性要好。
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 位。船舶吨位证书中的总吨位和净吨位应采用 整数,只填写数字,后面没有单位“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