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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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于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指省预算内投资用于省级事权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且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及以上。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预算内投资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补助,且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内。

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直接投资重点用于省属的公益性重点项目,主要包括:

(一)省直党政机关、省级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

(二)省属及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直接投资资金和投资补助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第七条直接投资项目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定由各级发展改革委按权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

第二章投资项目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发改部门为项目申报主体。申请省预算内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按规定范围,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后,由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文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直接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或确认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七)申请投资补助项目原则上应为开工在建项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八)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只附送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一)、(二)项材料,但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须提供开工在建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直接投资资金数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开展概算审查,并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事先明确,项目申请单位要报送行业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资金申请实行集中研究,对同意安排直接投资或补助投资的,编制预算内投资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七条直接投资项目省预算内投资规模在可研批复时明确,一次申报,根据情况一次或多次安排。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的投资项目,一般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对于直接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凡使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省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使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报告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定期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竣工后,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发改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省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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