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探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探析【摘要】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
文章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性质区分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
为此,笔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增值税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观点下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如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
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对于归纳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首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
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
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
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
结论2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分析
借: 受托代销商 品款
( 3 ) 支付货款 :
2 0 0 0 0
2 0 0 0 0
贷: 应付账款——海天制衣厂
二、 增值税 视同销售行为 的会计处理 ( 一) 将货物 交付给其他单位 或个人代销 。 委托代销可以使
一
借: 应 付账款——海天制衣厂
2 0 0 0 0
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4 2 5 0
2 0 0 0 0 2 0 0 0 0 贷: 受托代销商品
似, 但是用于 非增 值税 应税项 目和集 体福利 、 个人消 费时只能
是 自产、 委托加 工的货物 , 不能是外购 的货物 , 如果外购 的货物
用 于 第 四条 和 第 五 条 时 , 其 已缴 纳 的增 值 税 款 需 作 进 项 税 额 转
或个 人 。
( 2 ) 实际销售 商品时: 借: 银行存款 2 9 2 5 0 2 5 0 0 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这八种视 同销售行为其 中前两项针对 的是 代销业务 来说 的 ,与税务和会 计均相关联 的是委托方和受托方 的相关处理 ; 第三条涉及的是不同机构 间移送 的会计处理 ; 后面五条基本相
价( 不含税) 2 0 0元/ 件, 成本 1 5 0元/ 件 。按照代销 协议, 天天服
装店 可以将未售 出的成衣退回。 天天服装店实 际售价 ( 不含税)
2 5 0 / 件 。当月衣服全部售完 , 向海天制衣厂开具 了代销清单。
海 天 制衣 厂 的会 计 处 理 :
两方面原因考 虑:一是 由于增值税视 同销售行 为产 生增值额 , 应缴纳增值 税, 避 免企业逃税漏税行 为发生 ; 二是避免增 值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探析
2016年5期总第812期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主要内容之一,由于增值税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因此,国家对增值税征收的力度较大,且征收标准基本按照国际的标准来执行的,本文主要内容是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作为主要的讨论内容,并作出如下论述。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定义1.增值税的涵义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在计税原理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本身是对在商品的生产以及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环节中产生的新增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作为用来达成增值额征收的税种,主要针对销售或加工货物、提供修理修配服务等的企业以及个人。
目前,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其提供的收入已超总税收的60%。
2.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规范在本质上讲,视同销售其实和销售并不相同。
视同销售是出自于税法中规定的内容,也就是说视同销售的概念只产生于税务范畴中,在会计范畴中并不涉及。
我国在对视同销售行为中涉及的需缴纳增值税范围基本是从如下两个角度考虑:(1)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作为会产生一定的增值额行为,必须依循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由此起到防范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作用;(2)尽量避免在进行增值税征收的过程中出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破坏,为企业可以及时已发缴税提供前提和基础。
在最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相关规定,对社会中常出现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逐一的说明,主要包括如下八种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④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doc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摘要:增值税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并不意味一定要交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规定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有差异。
本文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做出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纳税调整一、“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法、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中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销售代销货物;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但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或分配给股东及无偿赠送等八种行为,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征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企业处置资产根据所有权是否分离分为内部资产处置和外部资产处置,外部资产处置应按规定作为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方面;以及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和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等方面。
企业发生的内部资产处置,如: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或加工成另一产品;改变资产的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分机构之间的转移及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三)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对确认收入的规定收入准则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只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就可以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管理权,也没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得税法对企业收入确认的规定,从来源上看既包括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主要有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让渡资产使用权、股息红利等收入。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分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分析摘要:本文针对“税会”政策之间的差异,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账务处理的争议观点进行分析,探讨此类业务会计处理的理论原理,提出会计账务处理的合理建议,以增强纳税会计实务工作的质量。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业务;增强质量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行为后,会计上对此不作销售业务来核算,而税法却规定视同销售实现,要求确认销售额并依此计算应纳相关税金[1]。
由于会计准则对税法的视同销售行为并无具体明确的账务处理规范要求,以至于对业务理解的角度不同而账务处理的方法也不同。
为增强纳税会计信息质量,本文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账务处理观点争议的理论原理进行探讨,提出会计账务处理的合理建议,以增强纳税会计实务工作的质量。
一、视同销售会计账务处理的争议观点(一)确认计税销售额方面(二)确认会计收入方面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是否需要确认为会计收入,会计准则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全部确认会计收入视同销售行为要按照计税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就应该将计税销售额作为会计收入处理,以体现纳税会计要依据税法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则。
以这种观点进行账务处理,不能避免虚增会计“收入”,虚增“利润”,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因而得不到赞同。
2、全部不确认会计收入视同销售不属于会计概念中的销售业务,当商品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全部按成本结转。
之后,再分别按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未来能够实现现金流入的业务,则在现金流入基本确定时,按可实现的现金收入作为计税销售额并确认会计收入,如:委托代销、视同买断受托代销;(2)如果未来收入额是依靠推断进行确定的业务,倘若又属于所得税纳税范畴,年末时,则只需将计税销售额按相关规定做纳税调整,无须确认会计收入,其特点为:计税销售额仅仅是增值税计算的依据,不需要在会计账务中进行反映。
这种观点从1993年12月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后,一直持续到2022年以前,较为流行。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林霜拓展知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赠送、投资、分红,都是视同销售的行为例:(1)自产的A产品用于办公楼建造;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自产的A产品投资到B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3)自产的A产品无偿赠送给灾区;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4)自产的A产品分配给公司股东;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5)自产的A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决定发放: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发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最佳答案主要是所得税与增值税在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不同。
新的所得税法规定:产品只有出了企业法人的圈子(不管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才视同销售,税法上要确认收入。
而增值税规定:自产产品不分内外。
一、(1)自产的A产品用于办公楼建造:产品没有出法人圈子,当然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分录中也就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只能减少库存商品。
至于结转成本,期末结转了“在建工程”,自然就结转了包含在“在建工程”里的库存商品成本,所以不要结转库存商品成本,不然就重复结转了。
1二、(2)自产的A产品投资到B公司、(4)自产的A产品分配给公司股东:产品已出了法人圈子,当然视同销售,要确认收入,所以有“主营业务收入”分录,有收入当然要结转成本了,所以又有”主营业务成本“分录。
三、(3)自产的A产品无偿赠送给灾区:产品也出了法人圈子,税法上也要确认收入。
但会计上认为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确认为收入。
但最好做一笔收入的分录。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都带来了困惑。
文章根据税法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的解析。
标签: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是指货物发生了移送,但不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带来了困惑。
为此,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目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并计算销项税;第二种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几类视同销售业务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进行如下分析。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三个案例分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三个案例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共规定了八项视同销售行为,为什么不是销售而要视同销售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呢?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基被侵蚀,税款流失;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形成重复征税。
案例一: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企业却没有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是税务稽查过程中经常发现的问题,例如将购进的液化气无偿提供给其他企业、将购买的数码相框、优的卡等物品赠送给客户等等。
我们要分析的这个案例就是a公司将购进的配件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情况:a公司是一家生产汽车配件的企业,全国各地的很多汽车维修站均在使用、销售该公司配件。
2009年2月,a公司将购进的1批配件作为实物奖励无偿赠送给北京、沈阳、哈尔滨等地的各个维修站,配件的含税金额为1‚564‚800.00元。
该公司对该项业务做出了如下账务处理:借:销售费用/维修服务费1‚337‚435.8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227‚364.12(1‚337‚435.88*0.17)贷:应付账款/备品1‚564‚800.00对该案例的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共规定了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其中第八项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该公司将购入的配件无偿赠送给各维修站显然在税收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该公司在抵扣了购进配件的进项税后并没有进行销项税的计提,少缴了增值税;另一方面,各维修站再将配件对外销售时,因为抵扣链条的中断而没有可抵扣的凭证势必会造成税负加重。
我们再延伸一下看一个所得税的规定,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该公司的该项行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该公司同样没有作出正确的处理。
经过以上分析,该公司在将购入的配件赠送给维修站时,在抵扣了货物的进项税的情况下,并没有作出正确的视同销售处理(销项税),存在着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问题分析
(二)制定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操作。
融资融券基本业务流程包括评估融资融券额度、进行融资融券、实时风险监控、归还资金证券、补足担保品或平仓等环节。
券商应该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每一个环节的详细业务操作制度和业务流程。
这样就可以有效防范业务操作中的风险。
(三)加强对客户资质的审查力度并清晰界定风险责任的承担。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券商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筛选出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建立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与此同时,还应建立授信额度的指标体系,包括客户融资总金额与其净值的比例等。
并根据该指标体系确定客户信用额度,规定最低保证金限额和单个客户融资融券的最高限额,防止信用额度过度膨胀。
券商应与客户签订协议书,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清晰,并将风险责任进行细化,明确平仓通知、平仓范围、平仓顺序、平仓时间、平仓时机等具体操作细节。
(四)提高对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
由于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融资融券的风险水平,因此适合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是有限的,这就要求券商使用专业人才对抵押证券进行定价分析,从而减少券商面临的抵押资产贬值的风险。
(五)通过技术手段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集中监控,强化风险动态管理。
通过集中监控及时查询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交易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市值及变动情况,随时监控客户账户的质押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等。
而风险动态管理的关键是建立健全“逐日盯市”制度、“保证金追加”制度、“强制平仓”制度,使风险降到最低。
(六)建立违规处罚制度。
证券公司应制定严厉的融资融券业务违规处罚制度,对不按规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按制度和流程规范操作、以非合规资金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违规处罚。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编辑思思■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并不复杂,但由于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相关法规中对“视同销售”的概念及其会计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造成会计实务中对此类业务处理的混乱状况,这不仅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也会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财税处理解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财税处理解析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按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在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移到下一生产流通环节,并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在实行税款抵扣的制度下,为了整个生产流通环节税款抵扣链的完整性、公平税负以及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配比,目前将八种特殊的行为,列为视同销售行为,计征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行为包括: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作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而企业在确认货物销售收入时,需要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号-收入》(财会[2006]3号)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有五个,且必须同时满足。
即: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有效的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分析
M e a l r c lFi t lu gi a nanc a c i lAc ountng i
若上述彩电为公司外购用于职工福利 , 增值税暂行 在《
条例》 中规定 , 该货物进项税不得抵扣: 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一
笔者以自产货物用于投资为例, 分别就同一控制和非同 控制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予以说明。 例 1甲企业为一般规模纳税人 . :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 7 该公司于 20 年 1 1日以库存商品对乙企业投资, 09 月 占乙企业注册资本的5%,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 1
20 年 1 08 月颁布执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和《 以及 20 09 年1 月修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 等税收法规 , 针对相应税种的“ 视同销售” 业务范围做出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f 销项税 ̄) 50 lx7 ( 0 xO 1%) 1
视同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且《 号一职工薪酬》 规定“ 以外 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 应按照该商品的公允 价值和相关税费, 计量应计人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在此 . 笔者认为, 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应与上述一致, 即按公 允价值确认收入, 同时缴纳所得税, 但是在增值税上 , 由于货
2 5 50
了明确规定。但新《 企业会计准则)20 年) “ ) 06 就 视同销售” ( 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未有具体、 集中的规定 . 只是散见 于《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 则第 7 号——非货币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 l 号—— 2
若上述A产品作为本企业原材料是从外部购进的 , 买
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公式、规则等等的会计处理,其中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就是较为常见的一种。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1.什么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企业取得一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收入时,所要缴纳的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向非一般纳税人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收入;(2)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转移固定资产;(3)转移房地产类固定资产;(4)进行不动产出租的收入。
2.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对视同销售相当于结转应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方式是“结转应纳税额”,即取得视同销售收入时,在会计科目中应当增加应交税费-增值税科目,同时相应地增加应纳(代收)税费科目,这个过程就称为“结转应纳增值税”。
(2)按照适用税率销账视同销售的适用税率是根据品目和税务机关所在地确定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一般适用17%税率,销售劳务、服务、不动产增值税一般适用11%税率。
对于的增值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商品或劳务的特性选择适用的税率,税率不得低于规定税率下限。
(3)横向抵扣视同销售既然是一种应交税费,那么就可以使用“横向抵扣”原则进行抵扣。
即企业可以将取得的视同销售收入,与其所支出的购货、费用、税金和进项税额等发生抵扣的支出进行相抵减,减少了企业的实际负担。
(4)若“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未发生,可以冲销如果企业在本期没有“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那么其在会计凭证中体现的应交税费的增加多余,就应该进行冲销。
冲销的时候需要注意区分应纳增值税与实际交付的增值税之间的差额,这个差额是属于应收税款的。
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案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我们不妨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解析:某公司出租房屋,月租金为5000元,按照11%的税率计算,其应纳增值税为:5000÷(1+11%)×11%=454.54元。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受托方接受他人委 托代 销货 物 , 收到代销货物时 , 加资产与 增 负债 ; 代销货物时 销售 以收讫销售款 或取 得索取销 售款凭证 当天 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 销售代销货物与委托他人代销相对应 , 在委
托代销 中, 受托 方的行 为就是 销售代销货物。 [ ] 例3 同例 1则 乙商 场销 售代 销货 物的会计 处理 如下 : ,
受托方所有 。
借: 销售 费用—— 代销手续费( 5 0 0 O 1O 0 10 o ×1%) 5 0
贷: 应收账款 借 : 营业务成本 主 贷: 委托代销商品
收到货款时 :
100 5o 10 0 20 0 100 2o0 lOO 650 1O0 65o
借: 银行存款 贷 : 收账 款(75 o 50 ) 应 150 一100
则 。 于增值税视 同销售八种行为 , 对 第一 、 、 、 和七项 , 二 五 六 在会计 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 确认 收入 ; 四、 第 八项不符合 收入 的确 认条 件, 只按成本结转 ; 对于第三项 , 分情况进行处理 。
一
、
将 货 物 交 付 他 人 代 销
纳税人( 托方 ) 委 将货 物交付他人 ( 托方 ) 受 代销时 , 并不 发生 纳税 义务 ; 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 当天 , 发生增 值税 纳税义务 。 此时满足销售 收入的5 个确认条 件 , 计上也确认 会 收入 实现 。 税务和会 计处理一致。 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代销协议确 定 的代销方式有两种 , 者处 理方式有所 不同 : 二 第一种是视 同买断 的代销 ,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款收取代销货 款, 实际售价可 由受托方 自定 , 实际售价 与协议价 之间的差额 , 归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分析
/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分析文富平(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供电局,云南昭通657000)[摘要]本文针对“税会”政策之间的差异,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账务处理的争议观点进行分析,探讨此类业务会计处理的理论原理,提出会计账务处理的合理建议,以提高纳税会计实务工作的质量。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业务;账务处理doi:10.3969/j.issn.1673-0194.2020.13.001[中图分类号]F23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20)13-0004-03[收稿日期]2020-03-18引言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会计上对此不做销售业务来核算,而税法却规定视同销售实现,要求确认销售额并依此计算应纳相关税金[1]。
由于会计准则对税法的视同销售行为并无具体明确的账务处理规范要求,以至于对业务理解的角度不同而账务处理的方法也不同。
为提高纳税会计信息质量,本文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账务处理争议观点的理论原理进行探讨,提出会计账务处理的合理建议,以提高纳税会计实务工作的质量。
1视同销售会计账务处理的争议观点1.1确认计税销售额方面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个税法中的概念,纳税会计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业务计缴增值税,这一点无可争议。
增值税法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主要是针对商品而言的,本文所探讨的商品仅限于存货类商品。
视同销售行为在商品流转时,一般没有现金流入,其计税销售额应该怎样确定?税法给予的选择空间较大。
纳税人可以按未来能够获取的现金收入额来确认计税销售额,如:委托代销、视同买断受托代销;也可以按未来可实现的收入额来推断计税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对视同销售行为没有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cpa税法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案例题目
一、案例背景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日益频繁的今天,税法问题成为了企业在海外经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
特别是在增值税方面,很多企业会遇到视同销售的相关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CPA税法案例,探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相关问题,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领域的挑战。
二、案例描述某跨国企业在其境外子公司进行了一笔交易,该交易涉及到增值税问题。
在交易中,境外子公司需要向当地政府申报增值税并进行缴税。
然而,该企业发现境外子公司并没有实际销售商品,而是通过跨境服务提供了一项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境外子公司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如果需要,该如何申报?三、案例分析3.1 境外子公司的服务性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境外子公司提供的服务具体性质。
在案例中提到,境外子公司并没有实际销售商品,而是提供了一项跨境服务。
需要分析该服务是否符合当地增值税法对于视同销售的定义。
3.2 当地增值税法规其次需要结合当地的增值税法规,分析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境外子公司应当在当地增值税适用法中寻找相关的定义和规定,并确定自己的服务是否符合视同销售的法律要求。
3.3 视同销售的申报和处理最后需要对视同销售的申报和处理进行详细分析。
如果境外子公司的服务被视同销售,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申报和缴税。
还需要考虑如何合理化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增值税的税负。
四、解决方案4.1 确定服务性质首先需要对境外子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详细分析,确定其具体性质。
服务的内容、涉及的具体行业和领域等,这将有助于确定服务是否符合当地增值税法对于视同销售的定义。
4.2 法律交流建议企业寻求专业的税务律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详细交流当地增值税法规及相关法律文件。
制定明确的交流方案,并在交流过程中,应当向专业人士提供详细的案件材料以便专业人士做出最准确的判断。
4.3 申报和处理根据专业人士的意见,确定境外子公司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并按照专业意见进行增值税申报和处理。
还应当充分合理地利用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增值税的税负。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统一法与分离法例析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统一法与分离法例析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笔者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是税法概念而非会计概念。
以上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需按照计税价交纳增值税。
在八项规定中其中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能够确认收入的有(1)(2)(5)(6)(7)五项;只能按成本结转的有(4)(8)两项;还有一种情况(3)分别视情况进行处理。
目前视同销售行为中大部分都不能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所以在会计上不将其列为收入。
到目前为止,对这类会计事项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处理规定,实务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同处理方法对同样业务计算出的增值税额和其他会计指标不同。
在这里尝试分析视同销售的两种会汁处理方法。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一)统一法——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确认收入和增值税并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称作“统一法”。
按此方法企业应按确认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确定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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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八种行为,第一、二、五、六和七项,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第四、八项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对于第三项,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此时满足销售收入的5个确认条件,会计上也确认收入实现。
税务和会计处理一致。
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方式有两种,二者处理方式有所不同:第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款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例1]假设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机器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 x x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该商品成本800元/台,双方协议价格1000元/台(不含税)。
乙商场当月售出其中的150台,每台售价1100元,并于月末将代销清单交A公司。
A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税金25500元,货款及税款已收到。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A公司将货物交付乙商场时:借:委托代销商品 160000贷:库存商品 160000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 1755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X 150) 1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贷:委托代销商品(800 x 150) 120000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175500贷:应收账款 175500第二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即受托方按委托方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
[例2]20xx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每台成本800元。
假定代销合同规定,丙商场应以每台1000元的价格代销X1产品,不得自行提价,A公司按售价10%支付丙商场代销手续费。
丙商场当月售出150台,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000元,增值税25500元,A公司月末收到丙商场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商场开出一X金额相同的增值税发票。
代销款当月收到。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A公司将货物交付丙商场时:借:委托代销商品 160000贷:库存商品 160000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 1755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X 150) 1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150000×10%) 15000贷:应收账款 15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贷:委托代销商品 120000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160500贷:应收账款(175500--15000) 160500二、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接受他人委托代销货物,收到代销货物时,增加资产与负债;销售代销货物时,以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销售代销货物与委托他人代销相对应,在委托代销中,受托方的行为就是销售代销货物。
[例3]同例1,则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收到代销货物时: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0贷:代销商品款 200000实际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193050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150) 16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050借:主营业务成本(150×1000) 15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 150000借:代销商品款 150000贷:应付账款 150000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公司时:借:应付账款 1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贷:银行存款 175500[例4]同例2,则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收到代销货物时: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0贷:代销商品款 200000实际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175,500贷:应付账款 1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借:代销商品款 15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 150000取得委托方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贷:应付账款 25500按合同协议结算手续费,并将款项净额付给A公司:借:应付账款 175500贷:银行存款 160500其他业务收入 15000三、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该种情况下,货物虽未离开统一核算的总公司,但税法规定,移送货物的一方在货物移送当天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例5]A公司设在甲市,有一生产分厂设在乙县,乙县生产完成的产品要调拨到甲市销售。
乙县生产分厂6月份调拨产品给A公司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110万元。
(1)A公司对分厂是一本账核算,即生产分厂的所有账务均由A公司核算。
在甲、乙两地,税务机关协商并报经双方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乙县用核定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
乙县征收的增值税为55000元,乙县生产分厂在A 公司核定的备用金中支付税额,并将税票随货物送A公司。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000贷:其他货币资金——乙县生产分厂备用金55000(2)A公司、生产分厂为了适应纳税环节,生产分厂建立半级核算制度,即生产经营成本、销售由生产分厂核算,利润及分配并入A公司核算。
上述销售发生时,乙县生产分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110万元,增值税额为18,7万元。
则生产分厂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账款 128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调拨销售给A公司 1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贷:库存商品 1000000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如非应税劳务、在建工程),税法规定:非应税项目领用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的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此项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中的第(1)、(2)、(3)条,不确认收入,只按成本结转。
[例6]A公司将自产X2机器设备1台用于在建工程,其账面成本8750元,对外售价为10000元,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 10450贷:库存商品 87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他人,货物在本环节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项用于换取投资的视同销售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条件的全部内容,将其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7]A公司以产品一批向丁机械厂投资,产品成本40万元(假设没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市场售价为45万元,A公司发货时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 526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0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贷:库存商品 400000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是货物所有权向外部的转让,这种移送方式虽然没有货币结算,但移送货物进入本企业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因此向外部移送时税务上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非货币资产的分配应作销售处理,负债减少额即为收入的计量金额,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货物改变了生产经营的性质,进入了最终消费。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所耗用的外购原料、材料的进项税额已在购入当期抵扣,经过加工生产出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因此税法规定,应于货物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按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条件,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导致负债的减少,负债减少额即为收入的计量金额,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8]A公司将自产产品X4 200台提供给本企业职工作为节日礼物。
每台成本400元,市场同类产品售价为500元,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1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200) 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贷:库存商品 80000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该种方式虽然没有经济利益,但发生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赠送货物所耗用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已经从购入时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若不将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就会导致纳税人多抵进项税额,从而引起以赠送为名,逃避纳税义务现象。
因而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货物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中的第(3)项。
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