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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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八种行为,第一、二、五、六和七项,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第四、八项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对于第三项,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

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

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满足销售收入的5个确认条件,会计上也确认收入实现。税务和会计处理一致。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方式有两种,二者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第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款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例1]假设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机器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 x x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该商品成本800元/台,双方协议价格1000元/台(不含税)。乙商场当月售出其中的150台,每台售价1100元,并于月末将代销清单交A公司。A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税金25500元,货款及税款已收到。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将货物交付乙商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

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X 150)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800 x 150) 120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应收账款 175500

第二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即受托方按委托方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

[例2]20xx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每台成本800元。假定代销合同规定,丙商场应以每台1000元的价格代销X1产品,不得自行提价,A公司按售价10%支付丙商场代销手续费。丙商场当月售出150台,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000元,增值税25500元,A公司月末收到丙商场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商场开出一X金额相同的增值税发票。代销款当月收到。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将货物交付丙商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

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X 150)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150000×10%) 15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20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60500

贷:应收账款(175500--15000) 160500

二、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接受他人委托代销货物,收到代销货物时,增加资产与负债;销售代销货物时,以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销售代销货物与委托他人代销相对应,在委托代销中,受托方的行为就是销售代销货物。

[例3]同例1,则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200000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93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150) 16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05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1000) 1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50000

借:代销商品款 150000

贷:应付账款 150000

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公司时:

借:应付账款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

贷:银行存款 175500

[例4]同例2,则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200000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应付账款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借:代销商品款 1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50000

取得委托方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

贷:应付账款 25500

按合同协议结算手续费,并将款项净额付给A公司:

借:应付账款 175500

贷:银行存款 160500

其他业务收入 15000

三、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

国税发[1998]137号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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