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知识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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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知识结构图
行政法基本理论知识树结构图
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基本
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含义: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
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要求:既要符合实体法,又要符合程序法
内容:行政权的存在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合理性原则
含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原因:行政自有裁量权的存在。
内容:符合立法目的;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平等适用法律,符合公正原则;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
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观念。
应急性原则
含义: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偶遇明确法律依
据的或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例外: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条件: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非法定机关不
得行使应急权利,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
特别决定予以追认;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行使应当
得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行政法的渊
源
宪法
法律
基本法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所得税法。
一般法律:税收征管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
法。
行政法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
行条例。
制度机关:国务院
行政规章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注册税务
师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法的其他
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协定、规范性文件
例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效力冲突的解
决方式
法律之间、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之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
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规
章的,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整体原则:适用家长裁决制
行政法律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系三要素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法律关系
包含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多具有非对等性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
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立法主体】
国务院组成部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行政主体】
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环保总局、技术监督局【行
政主体】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外汇总局、国家文物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行政主体】
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
港澳办、国务院研究室。【不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不是行政主体,但可以成为授权
行政主体
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是行政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行政公署的只
能机关、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
权利: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
被免职、降职、辞退、处分;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
险待遇;参加培训;提出批评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
申请辞职。
不得录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
职。
公务员既不能当原告也不能当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
地位。
其他行使行
政职权的组
织
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
内部机构:商标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航政机构、高速
公路管理机构、交通稽查大队、消防机构。
派出机构: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
税务所、财政所。
临时机构:国家防汛救灾指挥部、经济鉴证类清理整顿
小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
的组织
有法律依据;在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
职权,实施行为;在委托范围内行使;书面委托手续;
加强监督。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
基本理论
内容和效力
内容:赋予权益或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
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效力:
确定力: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
公定力:推定合法有效
拘束力:必须遵守和服从
执行力:并不意味行政行为在人合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
分类(9种)抽象与具体;羁束与自由裁量;依职权与依申请;单方与双方;要式与非要式;作为与不作为;授益与损益;立法、执法与司法。
无效、撤销与废止无效
特别重大违法和明显违法;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
受胁迫作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合法要件有瑕疵、不适当。
效力
无效自始无效,撤销前有效,撤消后无效;废止前有效,
废止后无效。
后果撤销合理损失赔偿,废止合理损失补偿。
抽象行政行为特征
对象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
诉性。
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给付、
行政裁决
行政行为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法原则公开、公正、参与、效率【公公参效】
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回避制度、行政调查制度、告知制度、
听证制度、行政案卷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时效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
制度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或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造成
重大的影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可以公开。
主动公开的在20个工作日内,申请的,当场答复,否则
在15个工作日内日答复。
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的成本费用,不得收取除此
以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