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四号)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6月12日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申报、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的,按照文物、文物保护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慈城古县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按照《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整体保护、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

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城委)由市人民政府设立,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与监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和推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余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余姚市人民政府设立。名城委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名城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文化、房产、建筑、国土资源、园林、历史、法律、水利、旅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或者评审,为市名城委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应的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构。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申报,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历史建筑确认及保护图则的编制和管理。

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

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补助等工作。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历史文化街区、国有历史建筑有偿经营和服务获得的部分收益;

(四)境内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条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省和市人

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

新增设的保护对象依照相应程序列入保护名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宁波、余姚等历史文化名城;

(二)月湖、伏跗室永寿街、秀水街等历史文化街区;

(三)镇海口海防史迹、莲桥街、新马路等历史风貌区、历史地段;

(四)慈城镇、前童镇、石浦镇等历史文化名镇;

(五)许家山村(宁海)、龙宫村、岩头村等历史文化名村;

(六)历史建筑、历史街巷和近现代工业遗产;

(七)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运河、古桥、古道、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

(八)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文物、房产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普查本市历史文化遗产,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应当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保护名录,建立和维护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权属变更、维护

修缮等信息。

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采集保护对象的历史沿革、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设技术、建成年代等信息。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审议、审批或者修改以及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措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定执行。保护规划中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依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再编制相应区域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道路、河流、树木和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

处于核心保护范围内损害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的现有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设臵或者改善市政、防洪、防雷、消防等设施。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设臵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专项措施予以解决。

历史文化街区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由所在地市和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消防安全预案,由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范围内统筹其使用、交通、景观、环境等功能,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改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应当延续保持其居住功能,控制人口密度,改善居住条件,延续传统文化生活业态,禁止擅自拆毁。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体现传统建筑及空间形态,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承担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编制资质。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特别论证程序:

(一)保护规划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

(二)保护规划中明确需经特别论证、审核的;

(三)保护规划批准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但与批准的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不符的;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特别论证的。

第十九条市和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加强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毁坏和迁移古树名木。

发现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建(构)筑物,市和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由国家和省依法批准的宁波历史文化名城和余姚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申报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宁波历史文化名城严格保护沿奉化江、余姚江和甬江不同时期历史城区的空间格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宁波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主要是指唐明州府罗城基址,现长春路、望京路、永丰路、和义路、江厦街、灵桥路围成的区域,和奉化江、余姚江、北斗河(护城河)等水系围成的城廓,以及南塘河、天主教堂外马路等历史文化街区。

第二十二条宁波历史文化名城主要保护、控制下列内容:

(一)三江交汇、一湖居中的古城格局,历史城区的边界轮廓和天际轮廓,北斗河(护城河)的河道格局和尺度,长春路、望京路、永丰路、和义路、江厦街、灵桥路的道路格局和尺度,望京门、长春门、和义门、东渡门、灵桥门、甬水门历史城门的识别性;

(二)鼓楼、天封塔、灵桥、天主教堂、天宁寺塔等城市历史标志性建筑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

(三)中山路、公园路、镇明路等历史轴线的格局和尺度,孝闻街、偃月街等次一级道路的街巷格局和尺度;

(四)鼓楼到偃月街口、偃月街口到天宁寺塔的视线通廊;

(五)江北近代开埠通商口岸和甬江沿岸近现代港口工业遗存;

(六)甬江、余姚江、奉化江、月湖、北斗河(护城河)、前塘河、中塘河、后塘河、南塘河、西塘河、古运河等河道水系,历史桥梁、驳岸、埠头等历史环境要素。

第二十三条宁波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重点保护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逐步修复历史文化街区之间的关联:

(一)鼓楼公园路历史文化街区,东至永丰库遗址东侧东河岸线—公园路—解放路,南至鼓楼,西至呼童街,北至公园路;

(二)郡庙天封塔历史文化街区,东至大来街,南至大沙泥街,西

至解放路,北至药行街;

(三)天主教堂外马路历史文化街区,东至甬江,南至新江桥,西至人民路,北至轮船码头;

(四)郁家巷历史文化街区,镇明路—大沙泥街—解放路—仓桥街围合的三角形街区;

(五)南塘河历史文化街区,东南至船埠巷,西北至南塘河西岸;

(六)月湖历史文化街区,东至镇明路,西南面临北斗河,北至中山西路;

(七)伏跗室永寿街历史文化街区,以永寿街为中轴线,东至孝闻街,西至文昌街,南北各控制三十到四十米;

(八)秀水街历史文化街区,东、南与中山广场相接,西至秀水街,北至横河街。

第二十四条余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一水双城格局和山、水、城相依的城市格局。

余姚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主要是指东至东旱门路东侧五十米、三官堂江东侧五十米,南至舜水南路以南三十米,西至合山江以西八十米,北至萧甬铁路。

第二十五条余姚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重点保护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加强对名人故居、传统民居、商铺的保护:

(一)武胜门路历史文化街区,东至现存古建筑,南至阳明西路,西至山后新村,北至南河沿路;

(二)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东至合宝弄,南至南滨江路,西至县东街,北至阳明东路;

(三)龙泉山自然历史文化风貌区,东至逊埭路,南至余姚江,西至舜水南路,北至阳明西路,重点突出龙泉山制高点地位和周围山形、江势的背景轮廓线;

(四)保庆路历史文化街区,东至潭井弄以东现存古建筑的东沿,南至笋行弄以南的保庆路。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突出其文化功能和商业中心地位,改善居住环境和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品质内涵。

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不得新建高架桥等大流量机动车通行道路,不得建设影响城市景观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电力、通信、给水、燃气等管线应当在地下敷设。

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对现有道路、街巷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新建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停车场、维修保养厂、加油站等设施;

(二)不得新建、改建影响街区格局和风貌的高层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以非机动车通行为主,适当限制机动车通行。

第二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对街区内的消防供水、消防站(点)、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防火分隔、火灾危险源控制、用火用电设施改造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改善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电力、消防等基础设施条件、整体风貌环境和历史环境要素。

历史文化街区内房屋的修缮费用支出、腾空搬迁等具体标准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房屋经修缮后,日常维护工作由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负责。

第四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条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具体申报条件和申请程

序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庄,可以申报市历史文化名村:

(一)村落形成年代久远,能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千五百平方米;

(三)基本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第三十二条申报市历史文化名村,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市历史文化名村的村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直接向该村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村庄为市历史文化名村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市历史文化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内容、报送审批程序以及编制单位的资质等,参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三十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自收到报批的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保护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臵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臵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臵、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三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保护规划,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

(二)完善基础设施,合理利用文化资源;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灾抢险演练;

(四)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保护工作;

(五)配合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对历史建筑的普查、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法修订村规民约,开展保护宣传;

(二)引导村民按照保护规划,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三)制定村民防火公约,组建义务消防员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装备,提高灭火技能,降低火灾风险;

(四)做好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登记、报告工作;

(五)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历史建筑构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对保护性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

(七)及时劝阻和制止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在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农村住宅建设。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因保护需要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新村建设风貌、产业安排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四十一条根据保护规划实施要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风貌需要整治的,应当制定风貌整治方案。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风貌整治方案,并报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保留其原有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货币补偿、产权臵换的方式,收购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历史建筑的产权。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性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村(居)民可以将其所有的建筑、资金入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利用。

鼓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村(居)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享有生产经营收益。

第五章历史建筑保护

第四十四条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构)筑物符合《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进行定期普查,根据普查结果,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专家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四十五条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后,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风貌特色及其相关环境要素;

(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三)历史建筑保护和使用要求,包括保护类型、功能用途、重点保护内容以及内外部设施设臵等要求。

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所有权人、使用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有关保护和使用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四十六条本市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情况实行分类保护:

(一)对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特殊保护,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二)对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重点保护,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

(三)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实行一般保护,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

为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历史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必要时可以采用现代科技与工艺,增强其抗震、防火、防雷、防灾、防潮、防蛀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第四十七条国有历史建筑的使用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

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应当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享受修缮补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由所在地的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维护和修缮义务。

第四十八条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保护图则或者保护协议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

对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保护图则的要求,编制修缮方案,并在方案实施前一个月将勘察设计、施工方案

报所在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对修缮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予以采纳。

历史建筑修缮活动涉及行政审批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十九条历史建筑存在毁损危险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并向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按照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维护和修缮的,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利用,依法享有经营收益。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保护和利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鼓励和引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有偿经营活动。鼓励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市房产主管部门评估论证后,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被撤销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设臵、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市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历史建筑修缮方案未经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的修缮方案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致使历史建筑受到破坏性影响的,由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历史风貌区、历史街巷、历史地段的保护参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相关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因保护规划调整有所变动的,以依法批准公布的保护规划为准。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

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10.07 【实施日期】2017.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作者:互联网政策法规来源:互联网点击数:2113 更新时间:2013-5-6 1总则 1 . 0 . 1 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 . 0 . 2 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1 . 0 . 3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 . 0 . 4 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 . 0 . 5 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 . 0 . 6 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 , 0 . 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 . 0 . 8 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 . 0 . 9 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 . 0 . 1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 . 0 . 1 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 . 0 . 2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2 . 0 . 3 历史地段histori .area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 . 0 . 4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2 . 0 . 5 文物古迹histori .monuments and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目录(2013)

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县区) 我国已有122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完整名单):国务院曾于1982年、1986年、1994年先后批准了三批共99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从2001年起开始单独批复增补,至2013年7月烟台列入为止, 先后增补了24个,总数达到123个。其中2007年增补的海口市与第三批中的海口市琼山区有时合并算为一个,所以也可以说总计122个。122个文化名城按省域分布,最多的是江苏,有11个;其次是山东9个;河南和四川则分别有8个;广东有7个。

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从2003年起共同组织评选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和村。 这些村镇分布在全国二十五个省份,包括太湖流域的水乡古镇群、皖南古村落群、川黔渝交界古村镇群、晋中南古村镇群、粤中古村镇群,既有乡土民俗型、传统文化型、革命历史型,又有民族特色型、商贸交通型,基本反映了中国不同地域历史文化村镇的传统风貌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一批)名单 1、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 2、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 3、江苏省吴江市同里镇 4、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 5、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 6、浙江省桐乡市乌镇 7、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 8、重庆市合川县涞滩镇 9、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 10、重庆市潼南县双江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二批)名单 1、河北省蔚县暖泉镇 2、山西省临县碛口镇 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 4、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5、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6、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 7、江苏省姜堰市溱潼镇 8、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 9、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 10、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 11、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 12、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 13、福建省邵武市和平镇 14、江西省浮梁县瑶里镇 15、河南省禹州市神垕镇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标准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4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回顾和展望

特集 SPECIAL COLLECTION 历史城镇保护与发展?理论与研究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回顾和展望 赵勇1 唐渭荣2 龙丽民3 王兆芳3 作者单位:1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北京,100835) 2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石家庄,050021) 3 河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石家庄,050024)收稿日期:2012-05-03 摘要/回顾1982年以来30年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历程,初步分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兴起、历史文化街区深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全面保护3个阶段,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选评价、保护体系、保护规划等方面探讨了一些概念和方法问题,并对我国今后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提出了工作和研究建议。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体系 保护规划ABSTRACT/ The domestic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 town and village has got fruitful achievements under the concern of the government and society since 1982. Bu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aspects of improving conservation system, ascertaining resources, launching salvage conservation, reinforcing management, multidisciplinary participation and reasonable utilization etc. In addition, this paper proposes suggestions about the conservation and relevant research. KEY WORDS/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town and village, conservation system, conservation planning 从1982年我国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至今已有30年的时间。2003年建设部(2008年更名为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陆续公布了5批350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已经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但纵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目前仍然存在不少实践问题和认识误区,一些保护概念和保护方法还需要梳理和辨析。1 保护工作回顾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研究和实践的30年,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兴起 1982~1994年左右。1982年是重要的一年,国家颁布第一部《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公布了第一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第二批6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在文革以后迎来崭新的开始。之后,国务院先后于1986、1994年公布了第二、三批历史文化名城;1988年又公布了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9年颁布《城市规划法》,强调城市规划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随着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城镇建设改造大规模展开,一批学者针对当时保护与发展出现的矛盾问题,分别就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规划结构与旧城更新、传统特点和风貌保护、特色要素和保护范围、保护概念和保护对策[1-4]等问题展开探讨,奠定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基础。1.2 历史文化街区深入保护 1995~2002年左右。随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越来越认识到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层次。1996年在黄山召开的历史街区保护研讨会和1997年建设部转发的《黄山市屯溪老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要地位和保护原则方法;1997年国家又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基金,对16个历史文化街区进行资助。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江苏、浙江、广州、昆明等地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法规也相继出台。同时,历史文化名城数量增至101座,平遥、丽江两座历史文化名城于1997年、皖南古村落(宏村、西递)于2000年先后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1996~2001年,国务院公布第四、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增至1276处。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在地方政府率先展开,周庄、同里、乌镇等一批古镇被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这一时期,不少学者开展了对历史文化街区概念方法、保护规划、建筑保护更新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类型特点和保护实践[5-8]的研究,有关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研究则集中在聚落景观、价值特色以及保护规划[9-11]等方面。

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成都

成都 一、历史沿革 成都为1982年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国家级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拥有4500年城市文明史,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据史书记载,公元前四世纪,古蜀国王开明九世于“广都樊乡”(今双流境)“徙治成都”,构筑城池,是中国2300多年城址未变、城名未改、延续至今最古老的城市之一。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起源地和中国西南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发展历程、文化兴衰、历史文化遗产都具有相当的独特性。 成都作为一座历史文化名城,拥有古蜀文化、水利文化、丝路文化、三国文化等传统文化基因,4500年的文明史,2300多年的建城史,为成都留下了丰富的文化积淀与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青城山、青羊宫、宝墩、三星堆、金沙遗址、武侯祠、杜甫草堂、大熊猫基地等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 二、地域特色 成都的城市布局注重与自然环境充分结合,形成了川西平原上“青山绿水抱林盘,大城小镇嵌田园”的整体特征。成都古城城市空间格局的传承性极强,至今仍保持着大城、皇城、少城的格局,府、南河环抱古城,形成“三城相重、两江环抱”的特征,并保留了的独特的道路网络。 三、历史文化资源 成都历史文化资源丰富,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2个,分别为成都市和都江堰市;省级历史文化名城3个,分别为新都区、崇州市、邛崃市;中国历史文化

名镇6个,分别为安仁镇、新场镇、平乐镇、洛带镇、五凤镇和黄龙溪镇;省市级历史文化名镇18个,省市级历史文化名村8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9处,省市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56处;世界遗产2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2项,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02项;历史文化街区12片;古树名木8459余株。 1、历史城区 历史城区传统格局保护较好,目前仍呈现出“两江抱城,三城相重”的古城格局,街巷北偏东30度的走向得到良好保护与传承。着力保护历史城区传统格局。保护规划强化并划定自唐代传承至今的历史城区范围界限,延续历史城区街巷肌理与空间格局,重点保护“城水关系”,修缮城墙遗址等。 2、历史文化街区 成都市共规划历史文化街区18条。按照《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要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文物保护单位 目前,成都市共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603处,大致分为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几大类,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1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06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50处。自1961年以来,成都市先后有7批38处文物保护单位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数量逐年增加,文化遗产得

第七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

拟公布为第七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 一、拟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单 1、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 2、山西省阳城县横河镇 3、山西省泽州县高都镇 4、山西省寿阳县宗艾镇 5、山西省曲沃县曲村镇 6、山西省翼城县西闫镇 7、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镇 8、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博克图镇 9、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 10、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 11、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 12、江苏省高邮市界首镇 13、江苏省高邮市临泽镇 14、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鸣鹤) 15、浙江省平阳县顺溪镇 16、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 17、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 18、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 19、浙江省临海市桃渚镇

20、浙江省龙泉县住龙镇 21、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 22、安徽省东至县东流镇 23、安徽省青阳县陵阳镇 24、福建省永安市贡川镇 25、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 26、福建省永春县岵山镇 27、福建省南靖县梅林镇 28、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洋中镇 29、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三都镇 30、江西省修水县山口镇 31、江西省贵溪市塘湾镇 32、江西省樟树市临江镇 3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 34、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 35、湖北省当阳市淯溪镇 36、湖南省浏阳市文家市镇 37、湖南省临湘市聂市镇 38、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 39、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福利镇 40、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 41、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

42、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 43、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 44、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 45、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龚滩镇 46、四川省崇州市元通镇 47、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镇 48、四川省三台县郪江镇 49、四川省洪雅县柳江镇 50、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 51、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里镇 52、四川省通江县毛浴镇 53、云南省通海县河西镇 54、云南省凤庆县鲁史镇 55、云南省姚安县光禄镇 56、云南省文山市平坝镇 57、西藏自治区定结县陈塘镇 58、西藏自治区贡嘎县杰德秀镇 59、西藏自治区札达县托林镇 60、甘肃省永登县红城镇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1总则 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第一-第六批)

1、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 2、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 3、江苏省吴江市同里镇 4、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 5、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 6、浙江省桐乡市乌镇 7、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8、重庆市合川县涞滩镇 9、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10、重庆市潼南县双江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二批)名单 1、河北省蔚县暖泉镇 2、山西省临县碛口镇 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 4、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5、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6、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 7、江苏省姜堰市溱潼镇8、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 9、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10、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 11、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12、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 13、福建省邵武市和平镇14、江西省浮梁县瑶里镇 15、河南省禹州市神垕镇16、河南省淅川县荆紫关镇 17、湖北省监利县周老嘴镇18、湖北省红安县七里坪镇 19、湖南省龙山县里耶镇20、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21、广东省吴川市吴阳镇22、广西灵川县大圩镇 23、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24、重庆市江津市中山镇 25、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6、四川省邛崃市平乐镇 27、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28、四川省阆中市老观镇 29、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30、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31、贵州省习水县土城镇32、云南省禄丰县黑井镇 33、甘肃省宕昌县哈达铺镇34、新疆鄯善县鲁克沁镇

1、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爨底下村 2、山西省临县碛口镇西湾村 3、浙江省武义县俞源乡俞源村 4、浙江省武义县武阳镇郭洞村 5、安徽省黟县西递镇西递村 6、安徽省黟县宏村镇宏村 7、江西省乐安县牛田镇流坑村8、福建省南靖县书洋镇田螺坑村 9、湖南省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10、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大旗头村 11、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鹏城村12、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党家村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第二批)名单 1、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灵水村 2、河北省怀来县鸡鸣驿乡鸡鸣驿村 3、山西省阳城县北留镇皇城村 4、山西省介休市龙凤镇张壁村 5、山西省沁水县土沃乡西文兴村 6、内蒙古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美岱召村 7、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渔梁村8、安徽省旌德县白地镇江村 9、福建省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10、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乡下梅村 11、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文陂乡渼陂村12、江西省婺源县沱川乡理坑村 13、山东省章丘市官庄乡朱家峪村14、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堂街镇临沣寨(村)15、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大余湾村16、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南社村 17、广东省开平市塘口镇自力村18、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村 19、四川省丹巴县梭坡乡莫洛村20、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迤沙拉村21、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云山屯村22、云南省会泽县娜姑镇白雾村 23、陕西省米脂县杨家沟镇杨家沟村24、新疆鄯善县吐峪沟乡麻扎村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三批)名单 1. 河北省永年县广府镇 2. 山西省襄汾县汾城镇 3. 山西省平定县娘子关镇 4. 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河子镇 5.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

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目前国务院已审批的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达到117个(琼山与海口分记算2个)。 直辖市(4):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河北(5):保定市、承德市、正定县、邯郸市、山海关 山西(6):平遥县、大同市、新绛县、代县、祁县、太原市 内蒙古(1):呼和浩特市 黑龙江(1):哈尔滨市 吉林(2):吉林市、集安市 辽宁(1):沈阳市 江苏(10):南京市、徐州市、淮安市、镇江市、常熟市、苏州市、扬州市、无锡市、南通市、宜兴市 浙江(7):杭州市、绍兴市、宁波市、衢州市、临海市、金华市、嘉兴市 福建(4):福州市、泉州市、漳州市、长汀县 江西(3):南昌市、赣州市、景德镇市 安徽(5):亳州市、歙县、寿县、安庆市、绩溪县 山东(8):济南市、曲阜市、青岛市、聊城市、邹城市、临淄市、泰安市、蓬莱市 河南(8):郑州市、洛阳市、开封市、安阳市、南阳市、商丘市、浚县、濮阳市 湖北(5):江陵(荆州市)、武汉市、襄樊市、随州市、钟祥市 湖南(3):长沙市、岳阳市、凤凰县 广东(7):广州市、潮州市、肇庆市、佛山市、梅州市、

雷州市、中山市 广西(3):桂林市、柳州市、北海市 海南(2):琼山市、海口市 四川(7):成都市、自贡市、宜宾市、阆中市、乐山市、都江堰市、泸州市 云南(5):昆明市、大理市、丽江县、建水县、巍山县贵州(2):遵义市、镇远县 西藏(3):拉萨市、日喀则市、江孜县 陕西(6):西安市、延安市、韩城市、榆林市、咸阳市、汉中市 甘肃(4):张掖市、武威市、敦煌市、天水市 青海(1):同仁县 宁夏(1):银川市 新疆(3):喀什市、吐鲁番市、特克斯县 一、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24座)(国务院1982年2月8日批准) 北京(直辖市)承德(河北)大同(山西)南京(江苏)泉州(福建)景德镇(江西) 曲阜(山东)洛阳(河南)开封(河南)苏州(江苏)扬州(江苏)杭州(浙江)绍兴(浙江)江陵(现荆州湖北)长沙(湖南)广州(广东)桂林(广西)成都(四川) 遵义(贵州)昆明(云南)大理(云南)拉萨(西藏)西安(陕西)延安(陕西) 二、国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38座)(国务院1986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由国务院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历史遗存和革命遗迹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公民爱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人文与自然资源的意识,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检举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保护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风貌特征,保护文物古迹,继承传统文化;

福建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201115133513)

福建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福建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82年2月8日,第一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公布,泉州市入选 1986年12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有38座,福州市、漳州市入选 1994年1月4日批准国家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37座)长汀县入选。 ?福州市 周属七闽地。 公元前222年,秦朝设闽中郡(今福州隶属于它)。汉高帝 五年(公元前202年)无诸被正式封为闽越国国王,今福州 冶山一带的冶城建都,又称东冶,乃福州建城之始。 始元二年(公元前85年)才在此设立冶县。东汉末改属南 部都尉。三国吴为建安郡地,时置候官县于此。晋太康三年 (282年),始置晋安郡,属扬州;东晋改隶江州。宋、齐、梁 因之。陈兼置闽州,寻废;又置丰州。隋平陈,郡废,改州 曰泉州;大业初,复曰闽州; 大业三年(607年),改为建安郡。唐武德六年(623年),仍曰泉州;景云二年(711年),改为闽州(并置中都督府,督闽、

建、泉、漳、潮五州);); 唐开元十三年(725年),原闽州改名为福州,福州之名肇始。二十一年置经略使,改督福、建、汀、泉四州.天宝初,曰长乐郡;乾元初,复为福州(改经略使为都防御使兼宁海军使, 元和六年废,又置福建观察使,领福、建、泉、漳、汀五州; 乾宁四年,升为威武军节度使,以授王潮)。 五代时,王氏据有其地,升为长乐府,后仍旧为福州。开平 三年(909年),王审知建立闽国、定都福州。后梁贞明六年(920年),升为大都督府;后唐天成元年(926年),王延翰建闽国;后唐长兴四年(933年),王延钧升为长乐府;保大三年(945年)闽国被南唐所灭,王延政号为南都,也作东都; 三年,属南唐,明年属吴越,仍曰福州威武军;开运四年(947年)吴越击败军阀李弘义而控制了福州,直至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北宋吞并吴越、占领福州为止。 福州城在五代非常繁荣,城池的扩建将乌山、于山、屏山圈 入城内,从此福州也得名“三山”。 周广顺初,改曰彰武军。 宋仍为福州(亦曰长乐郡威武军),为福建路治;宋治平二年(1065年),福州太守张伯玉在福州遍植榕树,“榕城”之名由此而来。德祐二年(1276年),蒙古军队攻占临安后,南 宋益王赵昰以福州为行都称帝,改年号景炎,升福安府。元 改福州路,为福建道宣慰司、福建行省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释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六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基本原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资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体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激励机制;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的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中体现,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宗旨的规定(一)关于《条例》的立法宗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保持民族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自1982年至今(注:2008年),全国共公布了109个中国历史文化名城、85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7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建设量大面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由于保护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过度开发和不合理的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由于对严重影响和破坏历史风貌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不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破坏。有的名镇、名村,从规划手法到建设模式,都盲目模仿大中城市的风格,忽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空间格局、尺度和地方文化传统特色等问题,简单生硬地建大广场、修宽马路,严重影响了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有的地方不注重真实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拆真建假,大搞“仿古街”等假古董,一些重要的历史建筑却被拆毁,严重破坏了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的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随意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使用性质,或者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4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制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

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文字号】建规[2012]195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2.11.16 【实施日期】2012.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的通知 (建规〔2012〕19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委)、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好的指导保护工作开展,我们组织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 2012年11月16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