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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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思考
关于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思考
基层检察院建设是检察机关全部工作的基础,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性工作,事关整个检察事业的发展全局。为加强基层检察院的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过去“五好院”基础上又专门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及《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省院也专门下发了《河北省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及量化评分细则(试行)》,对基层检察院建设进行督导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实施几年来,效果显著,涌现出一批受高检院、省院表彰的先进基层检察院,对基层院建设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我根据新乐市院的实际对几年来《纲要》实施情况及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应当说,从中央到地方,对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是非常支持的,特别是近几年来,上级院一直将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关键来
抓,不断加大指导力度,使基层检察院干警的执法能力、执法形象、执法公信力、科技装备等有了很大改观,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基层检察院建设中存在一些不容乐观、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干警队伍的精神状态不容乐观,争先进位意识差。认为我院不是一类院,工作满足于一般化,不出问题就行,缺乏拼搏创优的勇气和决心,导致工作中特色不特和亮点不亮。
2、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从现有基层检察干部
队伍的状况看,队伍年龄结构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真正属于法律专业科班毕业的都是近几年新近的大学生,胜任检察工作还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而其他原来的那些检察干警,由于来源渠道广,真正属于法律专业科班毕业的寥寥无几。虽然一部分干警长期的实践锻炼,可以胜任本职工作,但仍有少数干警由于自身基础较差的客观原因,再加上满足于应付工作,钻研业务不够扎实的主观原因,造成对立法精神吃的不透,对法律法规的使用把握不准,这是造成案件质量不高的直接原因。
3、个别干警执法不够规范严谨,对各个执法岗位职责不明确、办案环节不清楚,从而出现执法误区,导致涉检访事件的发生,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4、执法保障不到位,经费紧张,技术装备落后,直接制约了基层检察院工作的科技含量。
5、对于绩效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在实际运用中很难掌握和操作。《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对于干警考核明确指出:“以考核干警的能力、绩效为核心,探索建立能级管理机制。在明确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分类分级明确工作目标,以动态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全员能力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改革完善业务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对办案质量、效率和综合效果的考核评价”。
要弄清《人民检察院基层院建设纲要》中的绩效考核,就要清楚什么是绩效目标,没有目标,从何考核。而绩效目标包括三个方面问题,一个是“做什么”,即什么任务,一个就是“怎么做”,即如何才能完成此项任务,再一个就是“做的怎么样”,即任务完成的怎么样,而这三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把握,
究竟做没做,怎么做,做的怎样,难以界定具体标准
再者就是对照绩效管理的制度要求仍未脱离行政机关培训的窠臼,最大的不足之处就在于,只注重任务目标的培训,忽略了绩效管理中对于干警行为目标的培训。我们检察机关所重视的多是任务目标所涉及的部分,这部分培训容易吸引干警,也容易在工作中显现成效。对于行为目标,要么是没有涉及,要么就是流于形式,对于这部分培训办法不多,其实这部分能力对于检察干警完成绩效目标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我们在今后绩效管理的培训中应强化这部分内容,做到有的放矢。
6、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检察人才,在地方上时常受到制约。民检察院基层院建设纲要》中规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实行检察人员招录考试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律和其他人才充实检察队伍。而这一制度在地方上却常常受到制约,因为人事权和财权全部掌握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手中,一些领导处于个人私利,无视《公务员法》中规定的招录公务员的程序,不经考录,便擅自将人员调入检察系统,而对那些经过正规公开招考的人员,他们却设置层层关卡,推说各种理由加以阻止进入检察系统,或者是在招录过程中,人事口和组织口缺乏协调和沟通,致使新招录的检察人员很难办理入院手续,从而造成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干警自身思想认识不到位。当前,尽管整个检察队伍素质有所提高,但个别干警不能随着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而树立创新发展、争创一流的意识,缺乏拼劲、钻劲和韧劲。
2、从优待检政策落实不到位。基层检察机关由于普遍存在经费紧张的问题,受其制约,《检察官法》的一些规定,特别是检察官职级与待遇的有关规定没有得到落实,从优待检只停留在口头上,检察官的待遇普遍过
低,致使个别干警对工作岗位的珍惜和重视不够。
3、教育保障机制不到位。基层检察机关一般人员较少而工作任务比较繁重,许多干警为完成业务考核指标而超负荷工作,疏忽了全方位的学习和能力培养。当前,虽然各院都有培训的计划和指标,但真正到业务部门忙办案的时候,就只能安排一些较为“清闲”的人员参加学习。
4、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使执法规范化建设缺乏考量和制约。
5、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协调不够,经费保障机制不到位;受编制限制和地方利益的束缚,检察机关逢进必考的机制很难落实。
三、改进和努力方向在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中,我们建议上级院在正视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查微析疑,发挥好宏观指导和微观帮扶作用,尤其是地(市)级检察院更要充分发挥起一线指挥部的作用,具体组织和指导基层院争创活动,帮助协调解决基层检察院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和困难,特别是对基层院建设工作相对落后的基层检察院,要逐个分析原因,找出对策,从人力和财力及业务上进行重点帮扶,以促使落后院尽快转变为先进院。
(一)抓根本,把方向,在精神状态上开辟基层院建设新境界
上级院要坚持“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为根本方向,确定奋斗目标,在检察业务上,积极倡导单项夺第一,全面争先进;在整体检察系统中,要积极指导基层院争创全省、全国先进基层院;在地方上,号召基层检察院“逢先必争、逢旗必夺”,争当党委的先进典型,推动各项工作朝一个共同目标不断进步。同时坚持“以法为本抓好业务、以人为本建好队伍、以民为本搞好服务”的总体思路,指导基层检察院发挥优势,创出特色,增强基层院自我发展的原动力,通过开展“创新、创优、创精品”活动,激发基层院追求进步的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