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教程(第13章)-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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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例再保险
原保险人承保的任何保险金额中,分出公 司的自留额及分入公司的分保额都按保险金额 的一定比例来分配。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 保险费的分配和赔款的分摊也按同一比例进行。
比例再保险又具体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 再保险。
11
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一)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
28
第三节 再保险的形式
三、预约再保险 兼具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特点,又称
“临时固定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签订作 为对合同再保险补充的预约再保险合同。
预约再保险对分出公司具有临时再保险的 灵活性,对分入公司具有合同再保险的强制性。
29
第三节 再保险的形式
四、其他再保险形式
(一)集团分保 (二) 转分保 (三)分保交换
2
第13章 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是分散风险、均衡业务、提供有效保障的后盾。
再保险也是世界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确保保 险人偿付能力的有效手段。几乎所有的保险公 司都可以从事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往往具有国际性,这是由再保险的 性质特点决定的。
3
第一节 再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一、再保险的概念
一、临时再保险
原保险人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与再保险 人临时达成协议,将有关风险和责任分保出去 的再保险形式。
27
第三节 再保险的形式
二、合同再保险 又称固定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事先订
立固定的再保险合同,凡属合同规定范围内的 业务,分出公司均需按规定将有关风险和责任 转让给分入公司进行再保险,分入公司必须接 受分保,不得拒绝。
再保险业务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也可以 在不同国家的保险公司间进行。国际再保险在 再保险业务中占很大比例。
5
第一节 再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与一般保险业务相比,再保险在权利和义务有 很多不同之处:
(1)从合同当事人看,一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 险人通常不是保险公司;而再保险中的双方都是 保险公司,再保险又称“保险人的保险”;
第13章 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第三节 再保险的形式 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
1
本章学习目标
1.掌握再保险的概念,理解再保险的作用。 2.熟悉再保险的分类,掌握不同再保险种类的
联系与区别,领会不同种类再保险责任分配的 计算。 3.理解再保险的形式。 4.熟悉再保险市场的特点,了解再保险市场的 构成、世界主要的再保险市场及中国的再保险 市场。
收入总额的比例(70%或80%)来确定分出人自 负责任和分入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形式。 (三)巨灾再保险
一次自然灾害中,若总赔款超过分出公 司的自负责任额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 赔付至一定额度。
(例题见教材p316)
23
案例2:有一份超过1000万元以后的1000万元 的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一次洪水持续了6天,共造 成损失5000万元。
如果原保险人接受的业务保额在自留额之内, 没有溢额,就无需办理再保险。这是溢额再保险和 成数再保险的区别。
14
溢额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美元
总额
保额 保费 赔款
400 4
10
1000 10 500
2000 20 600
自留额400
分出额四线
保额 保费 赔款 保额 保费 赔款
100% 4 400,40% 4 400,20% 4
(2)从合同标的看,一般保险合同的标的是 被保险人的身体、财产和有关的可保利益;而再 保险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
6
第一节 再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3)从合同性质来看,一般保险合同中的 财产保险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属于经 济给付性质;而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 性质。
7
第一节 再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例题见教材p315,表13.3)
18
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金额作为计算基础 来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分保责任 的再保险形式,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
分出人和分入人签订协议,规定一个赔偿 金额的限额或赔付率限额,在规定限额以内的 赔款由分出人自行负担,超过这个限额的赔款 部分由分入人承担责任。
19
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一)险位超赔再保险 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为基础来
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和分入公司分保责任 额的再保险方式。
双方约定,对每一个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 款,分出公司自担一定的金额,分入公司负责 超过部分的金额。分入人承担的责任也有一定 的限额。
20
(无事故限额)险位超赔再保险的分摊
如果分入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赔款为险位的2 倍,则:
危险单位 发生赔款 分出人承担赔款 分入人承担赔款
1 2 3 共计
150万 150万 150万 450万
100万 100万 150万 350万
50万 50万
0万 100万
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以一定时期(通常是一年)的赔款对保费
30
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
一、再保险市场的特点
第一,再保险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的。
第二,再保险市场具有国际性。 第三,保险公司在再保险市场上既是卖方, 又是买方。
第四,再保险经纪人在市场上起着十分重 要的作用。
31
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
二、再保险市场的构成
再保险市场一般由专业再保险公司、兼营 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大企业集团的自保公 司、再保险集团、再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代理 人组成。
自留40% 分出60%
保额 保费 赔款 保额 保费 赔款
40 0.4 0 160 1.6 4
60 0.6 0 240 2.4 6
400 4 200 600 6 300
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二)溢额再保险 原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对承保的危险单位确定自留额,超过
自留额的部分是溢额。分出人将溢额部分按合同的 约定分给分入人的再保险方式称作溢额再保险。
原保险人将超过自留额部分的风险责任转 让出去,这部分风险责任被称为分保额或分出 额。
9
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根据自留额和分保额的计算基础不同,再 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的自留额和分保额是以保险金 额为基础确定的,非比例再保险的自留额和分 保额是按照赔偿金额来确定的。
10
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10 200 120
0
0
600,60% 6
1600,80% 16
0 300 480
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自留额的大小由分出人根据保险业务的好坏 和自身财务状况确定。损失大、损失几率高的业 务自留额小;反之,自留额大。
分入人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线数”)约 定分保额,分入人承担的限额则以约定的最高倍 数为限。合同的限额就是再保险人的分保限额, 合同的容量是自留额与分保限额之和。
案例1 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90万元的火灾险位 超赔分保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3个危险单位遭受损 失,每个危险单位损失150万。则:
危险单位 发生赔款 分出人承担赔款 分入人承担赔款
1
150万
100万
50万
2
150万
100万
50万
3
150万
100万
50万
共计
450万
300万
150万
(有事故限额)险位超赔再保险的分摊
32
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
三、世界主要的再保险市场
世界再保险费收入约占非寿险保费收入15% 左右,其中欧美再保险市场占据主导地位。 (一)伦敦再保险市场 (二)美国再保险市场 (三)欧洲大陆再保险市场 (四)日本再保险市场
33
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
三、中国的再保险市场
在我国,再保险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再保险公 司和其他再保险公司。
二、再保险的作用
1、控制风险; 2、降低原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分享再保险人的服务; 4、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能力; 5、改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的关系; 6、保险公司的盈利渠道得到扩展。
8
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在再保险中,原保险人根据自身的业务需 要和财力大小,对风险单位确定一个自己能够 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
如果按一次事故计算,分出公司先负担1000万 元,分入公司再负担1000万元,剩余的3000万元归 分出公司负担。分出公司共承担4000万元。
若以三天为标准划分为两次事故,假定两次事 故的损失分别为2000万元和3000万元,对于第一次 事故,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各承担1000万元;对于 第二次事故,分出公司共承担2000万元,分入公司 承担1000万元。分出公司共承担3000万元,分入公 司共承担2000万元。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以一般的保险业务 (原保险)的存在为前提,两家保险公司通过 签订保险合同,由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另一家保 险公司的保险,从而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全 部或部分转移给其它保险人的行为。
人身保险公司和非人身保险公司都可从事 再保险业务。
4
第一节 再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将直接保险的风险责任转移给别的保险公 司的一方,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人;承受风险 转移的一方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人。
16
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1)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2)对大额业务的处理较有弹性; (3)合同双方的利益往往不一致; (4)管理成本较成数再保险高。
(例题见教材p314,表13.2)
17
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在实际运用中,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
还可以组织在一个再保险合同内,以成数再保 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 再保险的限额。
我国曾规定国内财产保险公司一律向中国再 保险公司办理20%的法定分保,2006年我国取消 了法定再保险,2009年取消了境内优先分保的规 定,全面开放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
我国应坚持市场化取向,建立多层次的、适 应经济体制要求的再保险市场 。
34
案例3: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订立了一个超过 70%以后的50%的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假设 分出公司某年的净保费收入为100万元,赔款 净额为80万元,则赔付率为80%。
则赔款分担: 分出公司负责70% 70万元
分入公司负责10% 10万元
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区别
-------------------------------
类别/项目
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责任基础
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
双方责任
按比例分摊
不按比例分摊
再保险费率
同原保险费率
单独费率制
再保险佣金
有
无
责任准备金
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 不提存
赔款的偿付
帐户处理按期结算
现金偿付
合同期限
不预定期限
预定期限
第三节 再保险的形式
再保险的形式指原保险公司如何与分入公 司建立再保险关系。再保险的基本形式有三种: 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其它 形式有集团分保、转分保和分保交换等。
保险金额,按双方约定的分保比例确定原保险人 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再保险金额。
成数再保险的合同规定,不论分出公司承保 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的大小,只要在规定 的限额内,都要按双方约定的分保比例确定原保 险人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再保险金额。
12
成数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美元
总额
保额 保费 赔款
100 1 0 400 4 10 1000 10 500
原保险人承保的任何保险金额中,分出公 司的自留额及分入公司的分保额都按保险金额 的一定比例来分配。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 保险费的分配和赔款的分摊也按同一比例进行。
比例再保险又具体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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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一)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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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再保险的形式
三、预约再保险 兼具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特点,又称
“临时固定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签订作 为对合同再保险补充的预约再保险合同。
预约再保险对分出公司具有临时再保险的 灵活性,对分入公司具有合同再保险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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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再保险的形式
四、其他再保险形式
(一)集团分保 (二) 转分保 (三)分保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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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是分散风险、均衡业务、提供有效保障的后盾。
再保险也是世界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确保保 险人偿付能力的有效手段。几乎所有的保险公 司都可以从事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往往具有国际性,这是由再保险的 性质特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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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再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一、再保险的概念
一、临时再保险
原保险人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与再保险 人临时达成协议,将有关风险和责任分保出去 的再保险形式。
27
第三节 再保险的形式
二、合同再保险 又称固定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事先订
立固定的再保险合同,凡属合同规定范围内的 业务,分出公司均需按规定将有关风险和责任 转让给分入公司进行再保险,分入公司必须接 受分保,不得拒绝。
再保险业务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也可以 在不同国家的保险公司间进行。国际再保险在 再保险业务中占很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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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再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与一般保险业务相比,再保险在权利和义务有 很多不同之处:
(1)从合同当事人看,一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 险人通常不是保险公司;而再保险中的双方都是 保险公司,再保险又称“保险人的保险”;
第13章 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第三节 再保险的形式 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
1
本章学习目标
1.掌握再保险的概念,理解再保险的作用。 2.熟悉再保险的分类,掌握不同再保险种类的
联系与区别,领会不同种类再保险责任分配的 计算。 3.理解再保险的形式。 4.熟悉再保险市场的特点,了解再保险市场的 构成、世界主要的再保险市场及中国的再保险 市场。
收入总额的比例(70%或80%)来确定分出人自 负责任和分入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形式。 (三)巨灾再保险
一次自然灾害中,若总赔款超过分出公 司的自负责任额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 赔付至一定额度。
(例题见教材p316)
23
案例2:有一份超过1000万元以后的1000万元 的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一次洪水持续了6天,共造 成损失5000万元。
如果原保险人接受的业务保额在自留额之内, 没有溢额,就无需办理再保险。这是溢额再保险和 成数再保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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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额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美元
总额
保额 保费 赔款
400 4
10
1000 10 500
2000 20 600
自留额400
分出额四线
保额 保费 赔款 保额 保费 赔款
100% 4 400,40% 4 400,20% 4
(2)从合同标的看,一般保险合同的标的是 被保险人的身体、财产和有关的可保利益;而再 保险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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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再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3)从合同性质来看,一般保险合同中的 财产保险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属于经 济给付性质;而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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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再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例题见教材p315,表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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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金额作为计算基础 来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分保责任 的再保险形式,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
分出人和分入人签订协议,规定一个赔偿 金额的限额或赔付率限额,在规定限额以内的 赔款由分出人自行负担,超过这个限额的赔款 部分由分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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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一)险位超赔再保险 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为基础来
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和分入公司分保责任 额的再保险方式。
双方约定,对每一个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 款,分出公司自担一定的金额,分入公司负责 超过部分的金额。分入人承担的责任也有一定 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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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故限额)险位超赔再保险的分摊
如果分入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赔款为险位的2 倍,则:
危险单位 发生赔款 分出人承担赔款 分入人承担赔款
1 2 3 共计
150万 150万 150万 450万
100万 100万 150万 350万
50万 50万
0万 100万
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以一定时期(通常是一年)的赔款对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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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
一、再保险市场的特点
第一,再保险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的。
第二,再保险市场具有国际性。 第三,保险公司在再保险市场上既是卖方, 又是买方。
第四,再保险经纪人在市场上起着十分重 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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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
二、再保险市场的构成
再保险市场一般由专业再保险公司、兼营 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大企业集团的自保公 司、再保险集团、再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代理 人组成。
自留40% 分出60%
保额 保费 赔款 保额 保费 赔款
40 0.4 0 160 1.6 4
60 0.6 0 240 2.4 6
400 4 200 600 6 300
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二)溢额再保险 原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对承保的危险单位确定自留额,超过
自留额的部分是溢额。分出人将溢额部分按合同的 约定分给分入人的再保险方式称作溢额再保险。
原保险人将超过自留额部分的风险责任转 让出去,这部分风险责任被称为分保额或分出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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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根据自留额和分保额的计算基础不同,再 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的自留额和分保额是以保险金 额为基础确定的,非比例再保险的自留额和分 保额是按照赔偿金额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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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10 200 120
0
0
600,60% 6
1600,80% 16
0 300 480
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自留额的大小由分出人根据保险业务的好坏 和自身财务状况确定。损失大、损失几率高的业 务自留额小;反之,自留额大。
分入人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线数”)约 定分保额,分入人承担的限额则以约定的最高倍 数为限。合同的限额就是再保险人的分保限额, 合同的容量是自留额与分保限额之和。
案例1 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90万元的火灾险位 超赔分保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3个危险单位遭受损 失,每个危险单位损失150万。则:
危险单位 发生赔款 分出人承担赔款 分入人承担赔款
1
150万
100万
50万
2
150万
100万
50万
3
150万
100万
50万
共计
450万
300万
150万
(有事故限额)险位超赔再保险的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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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
三、世界主要的再保险市场
世界再保险费收入约占非寿险保费收入15% 左右,其中欧美再保险市场占据主导地位。 (一)伦敦再保险市场 (二)美国再保险市场 (三)欧洲大陆再保险市场 (四)日本再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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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
三、中国的再保险市场
在我国,再保险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再保险公 司和其他再保险公司。
二、再保险的作用
1、控制风险; 2、降低原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分享再保险人的服务; 4、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能力; 5、改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的关系; 6、保险公司的盈利渠道得到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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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在再保险中,原保险人根据自身的业务需 要和财力大小,对风险单位确定一个自己能够 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
如果按一次事故计算,分出公司先负担1000万 元,分入公司再负担1000万元,剩余的3000万元归 分出公司负担。分出公司共承担4000万元。
若以三天为标准划分为两次事故,假定两次事 故的损失分别为2000万元和3000万元,对于第一次 事故,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各承担1000万元;对于 第二次事故,分出公司共承担2000万元,分入公司 承担1000万元。分出公司共承担3000万元,分入公 司共承担2000万元。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以一般的保险业务 (原保险)的存在为前提,两家保险公司通过 签订保险合同,由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另一家保 险公司的保险,从而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全 部或部分转移给其它保险人的行为。
人身保险公司和非人身保险公司都可从事 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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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再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将直接保险的风险责任转移给别的保险公 司的一方,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人;承受风险 转移的一方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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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1)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2)对大额业务的处理较有弹性; (3)合同双方的利益往往不一致; (4)管理成本较成数再保险高。
(例题见教材p314,表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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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在实际运用中,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
还可以组织在一个再保险合同内,以成数再保 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 再保险的限额。
我国曾规定国内财产保险公司一律向中国再 保险公司办理20%的法定分保,2006年我国取消 了法定再保险,2009年取消了境内优先分保的规 定,全面开放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
我国应坚持市场化取向,建立多层次的、适 应经济体制要求的再保险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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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订立了一个超过 70%以后的50%的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假设 分出公司某年的净保费收入为100万元,赔款 净额为80万元,则赔付率为80%。
则赔款分担: 分出公司负责70% 70万元
分入公司负责10% 10万元
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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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项目
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责任基础
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
双方责任
按比例分摊
不按比例分摊
再保险费率
同原保险费率
单独费率制
再保险佣金
有
无
责任准备金
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 不提存
赔款的偿付
帐户处理按期结算
现金偿付
合同期限
不预定期限
预定期限
第三节 再保险的形式
再保险的形式指原保险公司如何与分入公 司建立再保险关系。再保险的基本形式有三种: 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其它 形式有集团分保、转分保和分保交换等。
保险金额,按双方约定的分保比例确定原保险人 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再保险金额。
成数再保险的合同规定,不论分出公司承保 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的大小,只要在规定 的限额内,都要按双方约定的分保比例确定原保 险人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再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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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数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美元
总额
保额 保费 赔款
100 1 0 400 4 10 1000 10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