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发师国家职业规范标准
造型师规章制度大全最新
造型师规章制度大全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造型师队伍的管理,规范造型师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造型工作的人员,包括美发师、化妆师、服装搭配师等。
第三条造型师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造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道德素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造型师应当尊重客户的意愿,根据客户的需求合理提供建议,并做好沟通工作。
第二章造型师的职责第六条造型师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包括美发、化妆、服装搭配等工作。
第七条造型师应当根据客户的要求和形象特点,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造型服务。
第八条造型师应当对自己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负责,保证服务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造型师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十条造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着装整洁,态度亲切,言行得体。
第三章造型师的行为准则第十一条造型师应当尊重客户的权益和意见,不得在服务过程中强迫客户接受自己的建议。
第十二条造型师不得擅自更改客户的形象,如有需要应当事先征得客户同意。
第十三条造型师在工作中不得对客户进行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不当行为。
第十四条造型师在工作中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并应当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五条造型师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应当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章造型师的管理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造型师的管理制度,对造型师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造型师应当定期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造型师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做到言行一致。
第十九条造型师应当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增强团队精神和凝聚力。
第二十条造型师因工作失误或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做出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如有违反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工种(最新版)
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序职业编码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发文号颁布时间出版单位号1 4-04-03-04 保健按摩师(试行)劳社培就司发[1999]52号1999-8-26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 4-07-12-02 家政服务员劳社厅发[2000]14号2000-7-4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3 4-07-04-01 美容师劳社厅发[2000]14号2000-7-4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4 4-03-02-02 西式面点师劳社厅发[2000]14号2000-7-4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5 4-03-02-01 西式烹调师劳社厅发[2000]14号2000-7-4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6 4-03-01-02 中式面点师劳社厅发[2000]14号2000-7-4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7 4-07-04-02 美发师劳社厅发[2000]14号2000-7-4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8 4-03-01-01 中式烹调师劳社厅发[2000]14号2000-7-4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9 4-01-01-01 珠宝首饰营业员(※)劳社厅发[2000]14号2000-7-4 地质出版社10 4-01-02-01 推销员劳社厅发[2000]14号2000-7-4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1 4-04-03-04 足部按摩师(※)劳社厅发[2000]14号2000-7-4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2 3-01-02-05 计算机操作员劳社厅发[2000]14号2000-7-4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3 4-07-06-01 眼镜验光员劳社厅发[2000]14号2000-7-4 海洋出版社14 4-07-06-02 眼镜定配工劳社厅发[2000]14号2000-7-4 海洋出版社15 4-01-01-01 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劳社厅发[2000]14号2000-7-4 人民邮电出版社16 6-04-01-08 加工中心操作工劳社厅发[2000]14号2000-7-4 海潮出版社17 6-04-02-05 焊工劳社厅发[2000]14号2000-7-4 海潮出版社18 6-04-01-07 组合机床操作工劳社厅发[2000]14号2000-7-4 海潮出版社19 6-08-05-01 计算机(微机)维修工劳社厅发[2000]14号2000-7-4 海潮出版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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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01-02 汽车修理工劳社厅发[2001]3号2001-8-7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41 6-21-08-01 装饰美工劳社厅发[2001]3号2001-8-7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42 4-99-00-01 电子商务师(试行)(☆)劳社厅发[2001]3号2001-8-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43 4-07-99-01 心理咨询师(试行)(☆)劳社厅发[2001]3号2001-8-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44 4-07-02-01 物业管理员(师)(试行)劳社厅发[2001]3号2001-8-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45 4-04-03-01 社会体育指导员劳社厅发[2001]3号2001-8-7 人民体育出版社46 4-01-03-02 农副土特产品收购员(※)劳社厅发[2001]3号2001-8-7 新华出版社47 5-01-06-01 棉花加工工劳社厅发[2001]3号2001-8-7 新华出版社48 5-01-03-04 菌类园艺工劳社厅发[2001]3号2001-8-7 新华出版社49 6-26-01-38 评茶员(☆)劳社厅发[2001]3号2001-8-7 新华出版社50 6-26-01-37 棉花检验员(☆)劳社厅发[2001]3号2001-8-7 新华出版社51 6-23-10-02 电气设备安装工劳社厅发[2001]3号2001-8-7 中国电力出版社52 6-07-06-03 常用电机检修工劳社厅发[2001]3号2001-8-7 中国电力出版社53 6-07-06-01 变电设备安装工劳社厅发[2001]3号2001-8-7 中国电力出版社54 6-07-06-02 变配电室值班电工劳社厅发[2001]3号2001-8-7 中国电力出版社55 6-04-01-01 车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56 6-04-01-02 铣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57 6-04-01-04 磨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58 6-04-01-05 镗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59 6-04-02-01 铸造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60 6-04-02-02 锻造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61 6-04-02-06 金属热处理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62 6-04-04-01 冷作钣金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63 6-04-05-02 涂装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64 6-05-02-01 装配钳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65 6-05-02-02 工具钳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66 6-05-03-03 锅炉设备装配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67 6-05-03-04 电机装配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68 6-05-04-06 高低压电器装配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69 6-06-01-01 机修钳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70 6-06-01-02 摩托车维修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71 6-19-03-05 音响调音员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72 6-24-01-01 汽车驾驶员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73 6-26-01-12 纺织纤维检验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74 6-26-01-35 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75 4-01-01-01 营业员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76 4-01-02-01 营销师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77 4-02-01-05 冷藏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78 4-03-04-01 营养配餐员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79 4-04-01-01 前厅服务员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80 4-04-01-02 客房服务员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81 4-07-10-01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82 4-07-10-03 照相器材维修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83 4-07-10-04 钟表维修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84 4-07-12-01 保育员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85 4-07-12-03 养老护理员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86 3-01-02-06 制图员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87 6-07-06-05 维修电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88 6-26-01-01 化学检验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89 6-26-01-08 食品检验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90 3-03-03-04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人民邮电出版社91 3-03-02-02 话务员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人民邮电出版社92 6-01-05-01 井架安装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石油大学出版社93 6-01-05-02 钻井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石油大学出版社94 6-01-05-03 固井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石油大学出版社95 6-01-06-01 油、气井测试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石油大学出版社96 6-01-06-02 采油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石油大学出版社97 6-01-06-03 采气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石油大学出版社98 6-01-06-04 井下作业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石油大学出版社99 6-01-06-05 天然气净化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石油大学出版社100 6-01-06-06 油气输送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石油大学出版社101 6-01-06-07 油气管道保护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石油大学出版社102 4-01-03-03 中药购销员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03 4-01-99-01 医药商品购销员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04 4-01-99-02 中药调剂员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05 5-99-02-01 沼气生产工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中国农业出版社106 4-01-02-02 出版物发行员劳社厅发[2002]1号2002-2-11 海洋出版社107 2-02-13-05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劳社厅发[2002]10号2002-9-29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08 2-02-13-06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劳社厅发[2002]10号2002-9-29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09 2-02-13-07 多媒体作品制作员(☆)劳社厅发[2002]10号2002-9-29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10 2-02-34-08 企业培训师(☆)劳社厅发[2002]10号2002-9-29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11 2-02-34-09 项目管理师(☆)劳社厅发[2002]10号2002-9-29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12 2-02-34-10 企业信息管理师(☆)劳社厅发[2002]10号2002-9-29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13 2-10-07-06 室内装饰设计员劳社厅发[2002]10号2002-9-29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14 4-01-02-03 服装模特劳社厅发[2002]10号2002-9-29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15 4-03-03-02 茶艺师劳社厅发[2002]10号2002-9-29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16 4-07-07-01 洗衣师劳社厅发[2002]10号2002-9-29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17 4-04-02-04 插花员劳社厅发[2002]10号2002-9-29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18 6-23-02-01 砌筑工劳社厅发[2002]12号2002-11-12 中国城市出版社119 6-23-03-01 混凝土工劳社厅发[2002]12号2002-11-12 中国城市出版社120 6-23-04-01 钢筋工劳社厅发[2002]12号2002-11-12 中国城市出版社121 6-23-05-01 架子工劳社厅发[2002]12号2002-11-12 中国城市出版社122 6-23-06-01 防水工劳社厅发[2002]12号2002-11-12 中国城市出版社123 6-23-10-03 管工劳社厅发[2002]12号2002-11-12 中国城市出版社124 6-15-03-01 手工木工劳社厅发[2002]12号2002-11-12 中国城市出版社125 6-15-03-03 精细木工劳社厅发[2002]12号2002-11-12 中国城市出版社126 2-02-34-11 物流师(☆)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27 2-07-03-04 理财规划师(☆)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统计出版社128 2-10-07-07 陈列展览设计人员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29 4-01-01-02 收银员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30 4-02-01-06 盐斤收放保管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31 4-07-03-05 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电力出版社132 4-07-05-02 冲印师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33 4-07-08-02 修脚师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统计出版社134 4-07-10-07 钢琴调律师(☆)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35 4-07-12-04 育婴员(☆)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妇女出版社136 6-01-02-06 房产测量员(☆)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376-01-07-01(6-01-07-02)海盐制盐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38 6-01-07-10 苦卤综合利用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39 6-01-07-11 精制盐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40 6-01-07-12 盐斤分装设备操作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41 6-03-01-06 制冷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42 6-03-02-01 燃料油生产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43 6-03-02-02 润滑油、脂生产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44 6-03-02-03 石油产品精制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45 6-03-06-01 脂肪烃生产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46 6-03-06-02 环烃生产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47 6-03-07-03 聚苯乙烯生产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48 6-03-07-04 聚丁二烯生产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49 6-03-07-05 聚氯乙稀生产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50 6-03-07-07 环氧树脂生产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51 6-03-07-08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生产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52 6-03-08-01 顺丁橡胶生产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53 6-03-09-01 化纤聚合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54 6-03-09-02 湿纺原液制造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55 6-03-09-03 纺丝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56 6-03-09-05 纺丝凝固浴液配制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57 6-03-11-07 催化剂制造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58 6-03-11-08 催化剂试验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59 6-03-11-13 化工添加剂制造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60 6-03-13-04 黑火药制造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61 6-03-14-01 单质炸药制造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62 6-11-01-04 服装制作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63 6-12-04-01 白酒酿造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64 6-12-04-02 啤酒酿造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65 6-12-04-03 黄酒酿造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66 6-12-04-04 果露酒酿造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67 6-12-04-05 酒精酿造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68 6-12-06-01 烘焙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69 6-12-07-01 猪屠宰加工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70 6-12-07-02 牛羊屠宰加工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71 6-12-07-04 禽类屠宰加工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72 6-12-08-01 肉制品加工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73 6-21-01-01 宝石琢磨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74 6-21-07-01 工艺品雕刻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75 6-22-03-01 钢琴制作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76 6-23-10-01 机械设备安装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电力出版社177 6-24-05-02 起重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电力出版社178 6-03-08-05 丁苯橡胶生产工劳社厅发[2003]1号2003-1-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79 6-08-01-09 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劳社厅发[2003]2号2003-2-8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80 6-08-01-10 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装调工劳社厅发[2003]2号2003-2-8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81 6-08-02-02 电容器制造工劳社厅发[2003]2号2003-2-8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82 6-08-02-05 压电石英晶片加工工劳社厅发[2003]2号2003-2-8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83 6-08-02-06 石英晶体元器件制造工劳社厅发[2003]2号2003-2-8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84 6-08-02-13 电子产品制版工劳社厅发[2003]2号2003-2-8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85 6-08-03-01 铅酸蓄电池制造工劳社厅发[2003]2号2003-2-8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86 6-08-03-03 原电池制造工劳社厅发[2003]2号2003-2-8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
美容美发行业服务标准及操作规程
美容美发行业服务标准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服务理念与准则 (4)1.1 服务宗旨 (4)1.2 服务理念 (4)1.3 行业准则 (4)第二章顾客接待与沟通 (5)2.1 接待流程 (5)2.1.1 顾客到店 (5)2.1.2 顾客登记 (5)2.1.3 服务介绍 (5)2.1.4 预约安排 (5)2.1.5 服务跟进 (5)2.1.6 结账送客 (5)2.2 沟通技巧 (5)2.2.1 倾听 (5)2.2.2 语言表达 (6)2.2.3 非语言沟通 (6)2.2.4 提问与解答 (6)2.3 需求分析 (6)2.3.1 顾客需求类型 (6)2.3.2 顾客需求分析 (6)2.3.3 顾客满意度调查 (6)第三章卫生与安全 (6)3.1 卫生标准 (6)3.1.1 环境卫生 (6)3.1.2 人员卫生 (7)3.1.3 设备卫生 (7)3.2 安全操作 (7)3.2.1 设备安全 (7)3.2.2 火源管理 (7)3.2.3 化学品管理 (7)3.3 消毒与清洁 (7)3.3.1 消毒方法 (8)3.3.2 清洁流程 (8)第四章美发服务流程 (8)4.1 洗发服务 (8)4.1.1 准备工作 (8)4.1.2 接待顾客 (8)4.1.3 洗发操作 (8)4.2 理发服务 (8)4.2.1 准备工作 (8)4.2.2 接待顾客 (9)4.3 头发护理 (9)4.3.1 准备工作 (9)4.3.2 接待顾客 (9)4.3.3 头发护理操作 (9)第五章美容服务流程 (9)5.1 面部护理 (10)5.1.1 咨询与评估 (10)5.1.2 清洁 (10)5.1.3 去角质 (10)5.1.4 蒸汽敷脸 (10)5.1.5 导入精华 (10)5.1.6 面膜 (10)5.1.7 润肤与防晒 (10)5.2 身体护理 (10)5.2.1 咨询与评估 (10)5.2.2 清洁 (10)5.2.3 去角质 (10)5.2.4 身体按摩 (11)5.2.5 身体包裹 (11)5.2.6 润肤 (11)5.3 美容仪器操作 (11)5.3.1 仪器准备 (11)5.3.2 仪器操作 (11)5.3.3 仪器使用注意事项 (11)5.3.4 仪器清洁与保养 (11)第六章产品使用与推荐 (11)6.1 产品选择 (11)6.1.1 基本原则 (11)6.1.2 产品类别 (11)6.2 产品使用方法 (12)6.2.1 使用顺序 (12)6.2.2 使用方法 (12)6.3 产品推荐技巧 (12)6.3.1 了解消费者需求 (12)6.3.2 提供专业建议 (12)6.3.3 介绍产品特点 (12)6.3.4 关注市场动态 (13)6.3.5 建立良好口碑 (13)第七章员工管理与培训 (13)7.1 员工招聘与选拔 (13)7.1.1 招聘原则 (13)7.1.2 招聘渠道 (13)7.1.3 选拔流程 (13)7.2.1 培训目标 (14)7.2.2 培训内容 (14)7.2.3 培训方式 (14)7.2.4 培训管理 (14)7.3 员工考核与激励 (14)7.3.1 考核原则 (14)7.3.2 考核内容 (15)7.3.3 考核流程 (15)7.3.4 激励措施 (15)第八章顾客满意度调查与反馈 (15)8.1 顾客满意度调查方法 (15)8.1.1 设计调查问卷 (15)8.1.2 问卷调查实施 (16)8.1.3 数据收集与分析 (16)8.2 顾客反馈处理 (16)8.2.1 建立反馈渠道 (16)8.2.2 反馈处理流程 (16)8.2.3 反馈结果公示 (16)8.3 持续改进 (17)8.3.1 建立改进计划 (17)8.3.2 实施改进措施 (17)8.3.3 改进效果评估 (17)第九章营销与促销活动 (17)9.1 营销策略 (17)9.1.1 市场调研 (17)9.1.2 品牌建设 (17)9.1.3 产品差异化 (17)9.1.4 客户关系管理 (17)9.1.5 渠道拓展 (17)9.2 促销活动策划 (18)9.2.1 促销活动目的 (18)9.2.2 促销活动主题 (18)9.2.3 促销活动内容 (18)9.2.4 促销活动时间 (18)9.2.5 促销活动宣传 (18)9.2.6 促销活动实施 (18)9.3 营销效果评估 (18)9.3.1 数据收集 (18)9.3.2 数据分析 (18)9.3.3 效果评估 (18)9.3.4 改进措施 (18)9.3.5 持续优化 (18)第十章环境与设施管理 (19)10.1.1 环境设计原则 (19)10.1.2 环境布置要求 (19)10.2 设施维护 (19)10.2.1 设施维护原则 (19)10.2.2 设施维护要求 (19)10.3 节能与环保 (19)10.3.1 节能与环保原则 (20)10.3.2 节能与环保措施 (20)第一章服务理念与准则1.1 服务宗旨美容美发行业作为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宗旨旨在为客户提供专业、安全、舒适、贴心的美容美发服务,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提升客户生活品质。
美容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8年版)(word精排版)
美容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8年版)(word精排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编码:4—10—03—01美容师(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说明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美容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8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美容师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四级/中级工增加足部护理;——三级/高级工增加烫睫修饰;——二级/技师增加面部拨筋护理;——级/高级技师增加彩绘修饰。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为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浙江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大连市美发美容行业总会、哈尔滨市美发美容化妆品协会、重庆蒙妮坦形象设计学院、上海市市北职业高级中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有关单位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①2018年12月26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中式烹调师等2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5号)公布。
第一批国家职业标准
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 6-04-01-01 车工 6-04-01-02 铣工 6-04-01-04 磨工 6-04 -01-05 镗工 6-04-02-01 铸造工 6-04-02-06 锻造工 6-04-02-06 金属热 处理工 6-04-04-01 冷作钣金工 6-04-05-02 涂装工 6-05-02-01 装配钳工 6-05-02-02 工具 钳工 6-05-03-03 锅炉设备装配工
6-07-06-03 常用电机检修工 6-21-08-01 装修美工 6-23-10-01 电气设备安装工 6-26-01-37 棉花检验员
6-26-01-38 评茶员 5-01-03-04 菌类园艺工 5-01-06-01 棉花加工工 4-01-03-02 农副产品收购员(*)
4-07-03-04 锅炉操作师 4-07-04-01 美容师 4-07-04-02 美发师 4-07-05-01 摄影师
4-07-06-01 眼镜验光员 4-07-06-02 眼镜定配工 4-07-10-02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4-07-11-01 办公设备维修工
4-03-05-01 餐厅服务员 4-04-03-01 社会体育指导员 4-99-00-01 电子商务师 4-07-02-01 物业管理员
4-07-99-01 心理咨询师 2-02-34-07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劳社厅发[2001]3 号 二○○一年八月七日
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
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 2-02-13-05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 2-02-13-06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2-02-13-07 多媒体作品制作员 2-02-34-08 企业培训师
6-23-07-01 装饰装修工 4-01-01-01 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 (*)
美容师国家职业标准
美容师国家职业标准美容师是拥有专业技术的从业人员,他们在美容服务领域为客户提供各种美容护理和相关服务,以满足客户对外貌和健康的需求。
为了确保美容师在执行职责时有统一的标准,国家制定了《美容师职业标准》,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标准的内容。
一、职业基本知识与技术要求1. 美容师应具备美容行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皮肤科学、化妆品知识、美发技术、美甲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 美容师需熟悉常见美容项目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例如面部护理、身体护理、美甲设计等。
3. 美容师需了解和掌握美容器械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技巧,确保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卫生标准。
4. 美容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与服务技巧,能与顾客进行有效的沟通并了解其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美容服务。
5. 美容师需具备团队合作意识,能与同事协作完成工作任务,并且能够根据工作需要灵活适应不同的工作环境。
二、职业道德与安全卫生要求1. 美容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顾客负责并以顾客的利益为出发点,维护行业声誉。
2. 美容师应保护顾客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并严格保密。
3. 美容师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遵循职业道德,不得从事非法或不道德的活动。
4. 美容师应确保美容设施和工具的卫生清洁,保证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
5. 美容师需对顾客的身体状况和美容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确保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的顾客安全。
三、职业发展与继续教育要求1. 美容师应具备自主学习的能力,关注美容行业的最新发展和技术进展,并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活动。
2. 美容师应持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3. 美容师需要定期参加行业认证考试,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根据证书要求进行继续教育。
4. 美容师在职业发展中应根据自身兴趣和特长,逐步形成个人职业特色,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
结语《美容师国家职业标准》对美容师的基本知识、技术操作、职业道德以及职业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
物业管理员( )(试行) 物业管理员(师)(试行) 试行 社会体育指导员 农副土特产品收购员 (※) 棉花加工工 菌类园艺工 评茶员( 评茶员(☆) 棉花检验员( 棉花检验员(☆) 电气设备安装工 常用电机检修工 变电设备安装工 变配电室值班电工 车工 铣工 磨工 镗工 铸造工 锻造工 金属热处理工 冷作钣金工 涂装工 装配钳工 工具钳工 锅炉设备装配工 电机装配工 高低压电器装配工 机修钳工 摩托车维修工( 摩托车维修工(※) 音响调音员 汽车驾驶员 纺织纤维检验工 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 验员 营业员 营销师 冷藏工 营养配餐员 前厅服务员 客房服务员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照相器材维修工 钟表维修工 保育员 养老护理员 制图员 维修电工 化学检验工 食品检验工
劳社厅发[2001] 劳社厅发[2001]3号 劳社厅发[2001] 劳社厅发[2001]3号 劳社厅发[2001] 劳社厅发[2001]3号 劳社厅发[2001] 劳社厅发[2001]3号 劳社厅发[2001] 劳社厅发[2001]3号 劳社厅发[2001] 劳社厅发[2001]3号 劳社厅发[2001] 劳社厅发[2001]3号 劳社厅发[2001] 劳社厅发[2001]3号 劳社厅发[2001] 劳社厅发[2001]3号 劳社厅发[2001] 劳社厅发[2001]3号 劳社厅发[2001] 劳社厅发[2001]3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 2002]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 2002]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 2002] 劳社厅发[பைடு நூலகம்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 2002]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 2002]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劳社厅发[2002] 劳社厅发[2002]1号
高级美发技师国家职业标准
高级美发技师国家职业标准一、职业概况1、职业定义根据顾客的头形、脸形、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修剪、制作发型的人员。
2、职业环境室内、常温。
3、职业能力特征有一定的语言能力、计算能力,有一定的空间感、形体感、手指灵活、手眼动作协调、有一定的颜色辨别能力。
4、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5、培训要求(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高级技师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高级技师的培训教师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讲师(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其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3)培训场地设备具备相应教学场地及实际操作设备、用具(不少于10套美发台椅)。
6、鉴定要求(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各本职业质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
理论知识采用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并分项目进行,由考评小组成员分项打分。
两项考试(考核)均采用百分制,皆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
技师和高级技师鉴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4)考评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2(每个教室配2名考评员);技能操作考核由5~7名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
(5)鉴定时间各等级的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各等级的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90分钟。
(6)鉴定场所设备相应的教室及操作设备(不少于10套美发台椅及相应工具、设备)。
二、基本要求1、职业道德(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2)职业守则(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敬业爱岗。
(二)工作认真负责,自觉履行职责。
(三)文明礼貌,热情待客,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四)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精益求精。
(五)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
美容师国家职业标准
美容师国家职业标准美容师是一种专业技能型职业,其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整个美容行业的水平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美容师国家职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美容师的职业行为,提高美容服务的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整个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美容师国家职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美容师的职业发展提供指导和参考。
一、美容师的基本素质要求。
1. 必须具备相关的美容技能和专业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美容理论知识、护肤技术、化妆技术、美发技术等;2.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准确理解顾客的需求,并给予专业的建议和指导;3. 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同事和领导进行良好的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4. 具有一定的审美能力和判断力,能够根据顾客的特点和需求,进行个性化的美容服务;5.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能够遵守美容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保护顾客的隐私和权益。
二、美容师的工作职责和技能要求。
1. 了解并掌握各种美容服务的操作技能,包括但不限于洁面护理、按摩护理、化妆造型、美甲美睫等;2. 具备对不同肤质和肤色的识别能力,能够针对不同的顾客需求,进行个性化的美容服务;3. 具备基本的卫生常识和操作技能,能够做好美容工具和设备的清洁消毒工作;4. 具备应对突发情况和处理顾客投诉的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各种突发情况,并维护好顾客的满意度;5. 具备相关的美容产品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根据顾客的需求,进行产品的推荐和销售工作。
三、美容师的职业发展和提升途径。
1. 参加相关的美容培训和技能提升课程,不断学习和积累美容行业的新知识和新技能;2. 参加美容师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提升自己的职业水平和竞争力;3. 参加美容行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展示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提升自己的职业形象和知名度;4. 积极参与美容行业的交流和合作,与同行业的专业人士进行交流和学习,拓展自己的职业人脉和资源;5. 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素养,不断完善自己的美容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赢得顾客的信赖和好评。
发廊员工工作制度
发廊员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廊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顾客权益,促进发廊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发廊员工,包括发型师、美容师、接待员、管理员等。
第三条发廊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尊重顾客,团结协作,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岗位职责第四条发型师职责:1. 负责为顾客提供专业的发型设计、剪发、烫发、染发等服务。
2. 负责对顾客进行发型护理、头皮护理等技术指导。
3. 负责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与卫生。
4. 负责参与团队讨论,分享发型设计经验。
第五条美容师职责:1. 负责为顾客提供专业的美容服务,包括面部护理、身体护理等。
2. 负责对顾客进行皮肤护理、保养等技术指导。
3. 负责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与卫生。
4. 负责参与团队讨论,分享美容经验。
第六条接待员职责:1. 负责为顾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接待服务。
2. 负责为顾客解答疑问,介绍发廊的服务项目、价格等。
3. 负责安排顾客的预约、排队等事宜。
4. 负责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与卫生。
第七条管理员职责:1. 负责发廊的经营管理,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考核等。
2. 负责制定发廊的服务项目、价格、促销活动等。
3. 负责顾客投诉的处理,维护顾客权益。
4. 负责维护发廊的设备、仪器、用品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工作规范第八条发廊员工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顾客提供专业、规范的服务。
第九条发廊员工应遵守工作纪律,准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第十条发廊员工应穿着整洁、得体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
第十一条发廊员工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顾客隐私和发廊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发廊员工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发廊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四、顾客服务第十四条发廊员工应尊重顾客,对待顾客公平、公正、热情、周到。
第十五条发廊员工应主动了解顾客需求,为顾客提供合适的服务建议。
2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6个新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涉及的职业包括: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茶艺师、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智能楼宇管理员、有害生物防制员、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制冷工、车工、铣工、磨工、电切削工、锻造工、焊工、机床装调维修工、汽车装调工、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电线电缆制造工、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电工。
1.中式烹调师:中式烹调师是指运用传统的烹饪技艺,根据不同食材的特点和营养价值,进行合理的搭配和烹制,制作出具有中国特色菜肴的专业人员。
2.中式面点师:中式面点师是指运用传统的面点制作技艺,制作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小吃和糕点的专业人员。
3.西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是指运用西方的烹饪技艺,制作出具有西方特色的菜肴和甜点的专业人员。
4.西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是指运用西方的面点制作技艺,制作出具有西方特色的面包、蛋糕等糕点的专业人员。
5.茶艺师:茶艺师是指具备茶叶知识和茶艺技巧的专业人员,能够鉴别茶叶、选择茶具、掌握泡茶技艺等。
6.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是指具备中央空调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技能的专业人员。
7.智能楼宇管理员:智能楼宇管理员是指具备智能化建筑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技能的专业人员。
8.有害生物防制员:有害生物防制员是指具备防治害虫和病菌的专业技能,能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害虫和病菌的传播和扩散。
9.美容师:美容师是指具备美容护肤、美体塑形等技能的专业人员,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美容服务。
10.美发师:美发师是指具备发型设计、染发、护发等技能的专业人员,能够为客户提供时尚的发型设计服务。
11.眼镜验光员:眼镜验光员是指具备验光配镜技能的专业人员,能够为客户提供准确的验光和配镜服务。
12.眼镜定配工:眼镜定配工是指具备眼镜定配技能的专业人员,能够根据验光结果为客户定配眼镜。
13.制冷工:制冷工是指具备制冷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技能的专业人员。
国家职业标准工种(最新版)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7
4-07-04-02
美发师
劳社厅发[2000]14号
2000-7-4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8
4-03-01-01
中式烹调师
劳社厅发[2000]14号
2000-7-4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9
4-01-01-01
珠宝首饰营业员(※)
劳社厅发[2000]14号
2000-7-4
劳社厅发[2001]3号
2001-8-7
中国电力出版社
53
6-07-06-01
变电设备安装工
劳社厅发[2001]3号
2001-8-7
中国电力出版社
54
6-07-06-02
变配电室值班电工
劳社厅发[2001]3号
2001-8-7
中国电力出版社
55
6-04-01-01
车工
劳社厅发[2002]1号
2002-2-11
2001-8-7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40
6-06-01-02
汽车修理工
劳社厅发[2001]3号
2001-8-7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41
6-21-08-01
装饰美工
劳社厅发[2001]3号
2001-8-7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42
4-99-00-01
电子商务师(试行)(☆)
劳社厅发[2001]3号
2001-8-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43
4-07-99-01
心理咨询师(试行)(☆)
劳社厅发[2001]3号
2001-8-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美发师国家职业标准
美发师国家职业标准美发师国家职业标准,是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美发行业的职业标准,以指导美发行业从业人员的工作及职业发展。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美发师国家职业标准。
一、标准名称:美发师二、职业背景美容美发行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服务行业之一。
美发师是美容美发行业中的一种典型职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强,人们对于个人形象及形式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美发师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三、职业能力要求1.基本要求美发师应具有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养、社会责任感、协作精神,能熟练地运用美发技术和相关知识,具有一定的沟通、管理、营销等能力。
2.专业技能美发师应掌握理论知识、技能和实践操作。
理论知识包括头发生长发育规律、头皮生理和病理、发型设计、发型搭配等;技能包括剪发技术、造型技术、染发技术、烫发技术等;实践操作包括头发的清洁、修整、造型等。
3.沟通能力美发师应能够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并给予合适的建议。
同时,美发师还要能够与同事和上级进行良好的沟通,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4.管理能力美发师应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包括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团队工作、控制成本及质量等。
5.营销能力美发师应具有一定的营销能力,包括市场分析、推广策划、客户服务等能力,能够将所学的美发技术运用到市场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知名度。
四、职业标准组成1.岗位技能标准岗位技能标准是职业标准的核心内容,是对美发师进行职业能力评价的工具。
标准中列出了美发师工作中所需的岗位技能和能力,并规定了评估方法。
2.职业素质标准职业素质标准是对美发师在工作中所应具备的素质要求,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协作精神等,旨在增强美发师的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
职业发展标准是对美发师职业发展的指导。
该标准包括从职业培训、职业评估、职业等级认定等方面对美发师职业发展提出了指导性建议。
职业形象标准是对美发师在外表形象、着装美观度等方面的要求。
标准强调美发师的形象应体现职业特点,让顾客通过外观感受到美发师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质量。
初级美容师国家职业标准
初级美容师国家职业标准初级美容师国家职业标准一、岗位概述初级美容师主要负责为顾客提供基本的美容服务,包括面部护理、美发、美甲、脱毛等,能熟练掌握相关的技能和操作。
工作地点主要在美容院、美发店等相关的场所。
二、岗位职责1. 熟练掌握面部护理技巧,包括清洁、去角质、面膜敷贴、按摩等。
2. 熟悉和掌握各种美发工具的使用方法,能根据顾客需求进行剪发、染发、烫发等服务。
3. 具备基本的美甲技能,包括修甲、涂抹指甲油、做甲花等。
4. 掌握脱毛技术,包括蜜蜡脱毛、激光脱毛等。
5. 根据顾客需求提供美容咨询和建议,推荐合适的美容产品和服务。
6. 维护和管理美容工具和设备,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7. 建立和维护顾客档案,记录顾客的需求和服务历史。
三、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1. 熟悉并掌握基本的美容知识,包括面部皮肤结构、护理技巧、美发技术、美甲技巧等。
2. 熟练掌握面部护理工具的使用方法,能够根据顾客不同的皮肤类型和需求进行合理的护理。
3. 熟悉并掌握各种美发工具和设备的使用方法,能够根据顾客的发型需求进行合适的操作。
4. 熟悉并掌握常见的美甲工具和材料的使用方法,能够完成基本的美甲服务。
5. 了解并熟悉脱毛的常见方法和技巧,能够独立进行脱毛操作。
6. 具备基本的美容咨询和沟通能力,能够根据顾客需求提供合适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7. 具备基本的团队合作和人际交往能力,能够有效地与同事和顾客进行沟通和合作。
四、素质要求1. 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能够积极向上,以顾客满意为目标。
2. 有较强的学习意愿和学习能力,能够及时学习和掌握新的美容技术和知识。
3. 具备较好的时间管理和工作安排能力,能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
4. 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技巧,能够主动关心顾客需求,提供优质的服务。
5. 具备较好的团队合作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与同事和顾客建立良好的关系。
五、培训要求初级美容师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际操作的练习,掌握相关的美容技术和知识。
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工种(最新版)
10 4-01-02-01 推销员 劳社厅发[2000]14号 2000-7-4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11 4-04-03-04 足部按摩师※ 劳社厅发[2000]14号 2000-7-4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12 3-01-02-05 计算机操作员 劳社厅发[2000]14号 2000-7-4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13 4-07-06-01 眼镜验光员 劳社厅发[2000]14号 2000-7-4 海洋出版社
14 4-07-06-02 眼镜定配工 劳社厅发[2000]14号 2000-7-4 海洋出版社
85 4-07-12-03 养老护理员 劳社厅发[2002]1号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86 3-01-02-06 制图员 劳社厅发[2002]1号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87 6-07-06-05 维修电工 劳社厅发[2002]1号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53 6-07-06-01 变电设备安装工 劳社厅发[2001]3号 2001-8-7 中国电力出版社
54 6-07-06-02 变配电室值班电工 劳社厅发[2001]3号 2001-8-7 中国电力出版社
55 6-04-01-01 车工 劳社厅发[2002]1号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56 6-04-01-02 铣工 劳社厅发[2002]1号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41 6-21-08-01 装饰美工 劳社厅发[2001]3号 2001-8-7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美容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8年版)(word精排版)
美容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8年版)(word精排版)《美容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8年版)》是我国美容行业的权威标准,该标准的发布对美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标准的背景和重要性、标准的内容以及标准的应用与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标准的背景和重要性美容行业是我国服务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由于美容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技能水平的不均衡,市场上存在着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的美容师。
为了提高美容师的整体技能水平,规范美容服务的质量,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制定并实施《美容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8年版)》势在必行。
标准的发布将有效地提升美容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美容师将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从而拓展职业发展的空间。
同时,消费者也能够更加放心地选择美容服务,享受到更高水平和更安全的美容护理,实现了供需双方的共赢。
二、标准的内容《美容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8年版)》主要包含了美容行业的基本知识与技能要求,以及美容服务中的安全与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标准详细而全面地概括了美容师的工作职责和所需技能,涵盖了美容师在美容美发、美容养生和皮肤护理等方面的技能要求。
在基本技能方面,标准要求美容师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开展各项美容服务工作,如面部护理、身体护理、化妆与发型设计等。
另外,标准还对美容师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了详细划分,包括美容化妆品的知识、护肤技能、各类美容仪器的操作等。
标准还着重强调了安全与卫生的重要性,要求美容师必须具备正确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注重卫生环境的管理与维护,确保美容服务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此外,标准还对美容师的职业规范和职业素养进行了规定,要求美容师要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提供优质的服务,做到诚实守信,尊重客户的需求。
三、标准的应用与实施《美容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8年版)》的实施是逐步进行的,它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推广和培训来让所有美容师和美容相关从业人员都能够了解和适应标准的要求。
美发设计师规章制度内容
美发设计师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美发设计师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顾客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美发设计师是美发行业的专业人士,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和职业素养,以确保顾客满意度。
第三条美发设计师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美发设计师必须尊重顾客的意见和需求,做到真诚服务,积极推销服务项目。
第五条美发设计师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绝对不能泄露顾客的信息和隐私。
第六条美发设计师在工作中必须保持仪容整洁,穿着得体,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七条美发设计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专业技能,以适应市场需求和顾客要求。
第二章美发设计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美发设计师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业方向,但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第九条美发设计师有权利享受公司提供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以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
第十条美发设计师有权利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为公司的发展和改善工作环境做贡献。
第十一条美发设计师有义务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服务质量,提高顾客满意度。
第十二条美发设计师有义务遵守公司的服务流程和规定,做到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美发设计师有义务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美发设计师的行为准则第十四条美发设计师在工作中必须保持礼貌和耐心,不得对顾客进行冷漠或不尊重的行为。
第十五条美发设计师不得擅自更改顾客的服务方案,需经过顾客同意后再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美发设计师要遵守时间约定,不得因个人原因延误服务时间,造成顾客不便。
第十七条美发设计师必须对顾客的需求进行充分沟通,了解顾客的喜好和要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八条美发设计师需对使用的美发产品进行充分了解,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美发设计师需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使用工具和设备时要注意节能环保,杜绝浪费。
第四章美发设计师的奖惩制度第二十条对于表现优秀的美发设计师,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提成。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美发设计师,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扣发奖金、降职或开除等。
美发师国家职业标准规范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美发师国家职业标准1.1职业名称美发师。
1.2 职业定义根据顾客的头形、脸形、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修剪、制作发型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8.2 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技能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高级技师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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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师国家职业标准
1.1职业名称
美发师。
1.2 职业定义
根据顾客的头形、脸形、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修剪、制作发型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技能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高级技师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求。
3.1
3.2
与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