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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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市徐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1年4月24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省纪委《关于做好2011年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的意见》和镇海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选举办法。
第二条村监委由 3 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由村党组织成员担任。设委员2 名,为便于开展工作,成员中必须有一人以上熟悉或长期从事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村监委每届任期三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监委选举工作与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统筹考虑、同期举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四条村监委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五条村监委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2)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3)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懂村级经济管理,熟悉基层各项涉农政策,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能正常履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提名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
(2)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3)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5)丧失行为能力无法正常履职的。
第七条村监委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监委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的其他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监委成员,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村监委成员及其下设机构的人员。
第八条村监委实行有候选人的等额选举,其成员初步候选人由村党组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村党组织成员中的一人须列为主任候选对象。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任职条件组织初审合格后书面报街道党工委,经街道党工委和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确定为正式选举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需在选举日3天前张榜公布。
第九条村监委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采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等额选举的办法,以无记名投票,设投票箱集中投票,公开唱票、计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村监委选举,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须超过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第十一条村监委委员选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为序排
列。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的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填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只写姓名不画“○”的无效。另选人必须符合职位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正式选举设监票人1人、计票人2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不是候选人的村民代表中推荐人选,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监委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四条正式选举时,选票由村民代表本人填写,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之外的村民代表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泄露选民本人意愿。不到会的村民代表不能委托他人填写。选举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五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该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视作无效票。
第十六条选举投票及公开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计票结果(按选票上候选人顺序宣读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最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予以张榜公布。选举结果应报街道党工委和区纪委备案。
第十七条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村民代表半数以上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八条如当选名额不足时,不作另行举行。
第十九条选举结束后,上一届村监委应当在新一届村监委产生之日起10日内进行工作移交。新一届村监委必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村监委成员责任分工,根据本村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制订村监委任期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街道党工委同意,取消其本届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经街道党工委同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选举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如遇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事项,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并报街道党工委研究后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