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伟: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主要内容解读《中国版权》杂志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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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伟: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主要内容解读

《中国版权》杂志独家

本文将于《中国版权》杂志2018年第3期刊登,原文注释省略。中国版权杂志(ID:chinacopyright2017)网络首发。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温馨提示:本文约5000字,阅读时长约8分钟《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已于2018年4月20日正式发布。《审理指南》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两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将会大大促进北京法院著作权审判质效的提高,也将对首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对《审理指南》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介绍,以方便理解。

一、背景和思路自1996年开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指导著作权审判的意见、指南及参考问答等。二十多年来,这些文件对于北京法院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由于个别文件制定时间较早,内容有待更新,部分文件内容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加之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需要统一裁判思路,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指导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删改和整补。为

确保《审理指南》制定工作的顺利有效推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抽调了北京市三级法院具有丰富著作权

审判经验的法官成立课题组,经过两年的梳理、调研、论证、修改,终于完成了《审理指南》的制定工作。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既要遵循民事侵权案件的一般规律,也要兼顾著作权自身的特点。当下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很多挑战,如何加大力度保护著作权,同时兼顾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是特别需要关注的。《审理指南》将“加大保护、鼓励创作、促进传播、平衡利益”作为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进行了总结归纳。例如:为便利诉讼,加大保护力度,程序上放宽诉权转让限制,实体上探索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在鼓励创作方面,通过强调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划定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避免权利人对事实的垄断;在促进传播方面,强调涉及网络的著作权案件审理,应结合各方证据区分提供内容和提供服务,并明确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在平衡利益方面,提出了“停止侵害的例外”等。将上述原则确定在《审理指南》中,并指导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予以贯彻,对于真正实现作品价值、推动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将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由与诉权谁有权起诉?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这些是法官在面对侵权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实践中,经常

出现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对多个被诉行为同时主张侵害不同权利,或者针对某一被诉行为同时主张侵害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这些问题看似微小,但却关系着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调研中,多数意见认为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不能对多个被诉行为同时主张侵害不同权利,法官应当分案处理,因为涉及法律不同,侵权构成要件也不同。《审理指南》认为从方便诉讼、方便审理的角度,更宜进行分案,但考虑到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未采纳“应当分案”的观点,交由法官决定是否分案审理。当事人同时主张侵害著作权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案件,往往与新技术的发展有关。由于著作权法相对滞后,很多新类型的行为难以纳入某项具体权利的控制范围。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规制被诉行为,对于法官而言尚且困难,如果一味要求当事人选择,无疑是将制定法缺陷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转嫁到当事人,这样是不公平的。因此《审理指南》提出,在不违反著作权法立法政策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利益无法根据著作权法获得保护的,可以基于当事人的请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审理。

诉权的行使关系到谁是合格的原告。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普通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现实中,很多著作权人比照上述规定对诉权进行了处

分。司法实务中对此一度不予接受,认为诉权不同于诉讼权利,它是当事人依据宪法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可转让,因此一般认定这种约定无效,受让人不能据此单独起诉。经过调研,《审理指南》接受了诉权的转让实际上属于诉讼实施权的转让的观点。根据这一观点,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就诉讼标的所涉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都享有诉权,可以提起诉讼,所以实体法上的管理权或处分权是诉讼实施权的基础。考虑到,与案件更具有实质性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事实的查明,且并不会对诉讼代理等其他制度发生严重影响,因此《审理指南》认为可以适当放宽当事人对诉权处分的限制,仅对单独转让诉权的行为不予支持,对于著作权人处分实体权利(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的同时一并转让诉权的,予以支持。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的诉权问题较为特殊。根据这一制度,签订集体管理合同后,集体管理组织可以直接行使诉权。实践中,著作权人在签订集体管理合同后,仍直接到法院起诉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著作权人甚至向法院出示了集体管理组织同意著作权人单独起诉的证据。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执行现状不尽如人意,因此《审理指南》提出了权宜之计,既然集体管理组织的诉权来源于著作权人,则可以允许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重新约定,此外,如果有证据证明集体管理组织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例如若不起诉

将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也可以允许著作权人单独起诉。当然,为尽量减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影响,实践中对此仍需严格掌握。三、作品的认定原告诉请保护的客体是否属于作品或属于何种作品,对于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至关重要。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对著作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人工智能技术成果能否构成作品成为热议的话题,对此《审理指南》认为,不属于“自然人的创作”,不能构成作品。同时认为,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考虑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以及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一般而言,简单的常见图形、字母、短语、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不作为作品给予保护,这一观点的基础在于认为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否则将会阻碍知识的利用和传播。在讨论著作权客体时,古籍点校、体育赛事节目视频的争议很大,主要问题集中在对古籍划分段落、加注标点、补遗、勘误等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作品的创作,如果不属于作品能否按照版式设计获得邻接权的保护,体育赛事节目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保护路径的选择等。由于此类案件数量并不多,且涉及立法问题,因此《审理指南》采取了慎重的态度,并未提出结论性的规定,而是引导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上述客体是否属于作品,应获得何种保护。

四、权属与保护众所周知,署名是推定权属的重要依据,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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