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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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作者:于燕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06期摘要:美国的宪政历程有其特殊性和先进性,对于每个追求宪政法治的国家来说都极具借鉴意义。

通过研究《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本文对美国宪政历程的三阶段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行了探究,重点分析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了解美国宪政精神与宪政规则的历史进程,有助于我们对宪政实质内涵的理解和把握,让我们走向宪政法治的时代步伐更为铿锵有力。

关键词:美国宪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制度《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通过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过去两百年间25个重大案件的审判的重现,向读者展示了一部形象的美国宪政史。

本书除去前言附录和后记,分为28章。

前3章简述美国革命与联邦宪法的产生、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宪政的捍卫者、及美国宪法的英国普通法渊源。

第4至28章按照时间顺序分别详细编写了美国二百余年宪政历程中的25个大案,从1803年的马伯里案一直到2001年的美国诉微软案。

透过这些案例,读者既可以对美国的历史发展和政治演变有个概要的了解,也可以对宪政的本质和法治的真谛有一个形象生动的认识。

一、美国宪政历程三阶段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美国宪政历程三阶段大体上,美国宪政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

它包括了从1776年到1787年联邦宪法的制定。

在这一时期,美国重大的宪政体制和实践联邦政府的权力而展开,而非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权力具体的划分和公民权利的界定。

第二阶段,美国南北战争之前部分,包括了从1789年华盛顿就任总统时起,到南北战争结束为止的宪政实践。

这一时期,司法审查制度让司法权取得了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平等的地位,真正实现了三权分立的制衡和权力制约机制。

第三阶段,罗斯福新政时期。

这时,联邦政府的权力已经确立,联邦与州的权力划分完毕。

这时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转移,转向了由经济主导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了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主要保护公民的消极权利,在第二阶段扩展到了更广阔的积极权利;从另一方面说,各种权力之间的博弈已经不是重要的焦点了,最多只是围绕一个基本原则(三权分立与制衡)左右微微移动而已。

美国违宪审查的历史探渊

美国违宪审查的历史探渊

主题研讨:违宪审查制度研究美国违宪审查的历史探渊朱仁华内容提要:美国违宪审查的思想渊源至少可以追溯到英国的爱德华 柯克爵士,柯克的著作将违宪审查的种子撒播于北美之后,新大陆独特的环境哺育了它。

特别是在独立战争前夕,它成为北美人民对抗英国政府统治的有效武器。

美国独立后,联邦宪法的颁布、批准宪法的论战以及马伯里案之前的违宪审查实践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制度和先例方面的坚实基础。

尽管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终确立离不开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案中的创造性发挥,但马歇尔只是催生了它,历史女神克利奥对违宪审查的孕育才是违宪审查制度得以产生的关键。

关键词:美国 违宪审查 历史探渊 柯克朱仁华,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盖棺定论!是评价历史人物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在一个人寿终正寝之前,是不可能写出一本关于他的权威传记的,因为我们不能全面把握其一生的重要意义,更何况盖棺!也未必能定论!。

对一项制度的评价,我想大概也是如此吧。

马歇尔大法官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作出的判决是形塑美国历史进程的最高法院的宪法判决!∀1#之一,它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宪政。

自此,人们对违宪审查也就有了无尽的评议,或褒或贬,但无一可以做到全面而客观,因为它还活!在美国当代,在其有生之年!是不可能有定论的,任何评价都违背了盖棺定论!的最低要求。

本文也无意于此种无谓的努力,相反,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它是因何而生!的,更确切地说,在于探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

虽然这也是一个非常难缠的问题,但本人还是试图进行一次思想的冒险。

一从违宪审查的思想渊源来看,我们至少可以追溯到英国的爱德华 柯克爵士∀2#。

毫无疑问,柯克是一位伟大的法学家,英国法律史专家威廉 霍茨沃斯曾经给予柯克高度评价:莎士比亚对于英国文学、培根对于英国哲学、官方版本圣经的译者对于英国宗教有何贡献,柯克对于英国公法和私法就有什么样的贡献。

!∀3#柯克的法律思想甚为庞杂、晦涩,甚至前后矛盾,但至少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柯克对∀1#∀2#[美]阿奇博尔德 考克斯:∃法院与宪法%,田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浅论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论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

过 法定程 序 , 以特定 方式对 某项 立法 行为 是否合 宪所 进行 的具有 决 新泽 西 州关 于刑 事 陪审 团人 数的 法律 规 定因违 反 了卅l 宪法 而 法律 效 力 的审奄 和处 理 。 关 于这 一概 念 , 还 有一 些 问题 要澄 清 。国 内有些 学者 将 “ 违 无 效 。这应 当算 是美 国第 一个 宣 告立法 违宪 的案 例 。 然而, 违 宪审 查作 为一项 制度 被确 立 , 则是在 l 8 0 3 年 的“ 马
念。
( 二) 法 国违 宪 审查制度 的 产 生 美 国的违 宪 审查制度 给世 界各 国提供 了一个 正面 的教材 , 证
二、 违 宪审 查制度 的 由来
违 宪审 查在 西方 有着 悠久 的思 想渊 源 , 有 些人 认 为 , 这 种制 明 了司 法 审查 与宪 法效 力之 间 的相 互关 系 。而 与美 国形 成鲜 明 度根 源于 自然 法学派 的观 点 , 而 英 国枢 密 院对其殖 民地 立法 监督 对 比 的是法 国 。法 国长 期 以来 一直 有意 识地 拒 绝接 受美 国 的司 制度 则被 认 为 是司法 审 查制度 的先例 。在 著名 的博 纳姆 博 士一 法 审查制 度 。
它 们完 全无 效 ; 当 议会 法案违 反 了普 遍权 利或 理性 , 或 不可 能被 此它 是 西方 国家 最早 的违 宪审 查机 构 。 但是 , 由于这 个机 构无 论 实施 , 那 么普通法 就 将控制 它 , 并 判决 这类 法案无 效 ” 。 然而 , “ 博 对本 国还 是外 国的影 响都 不大 , 所 以就被 人们 忽 略 了。此 后 , 近
司 法审 查就 是指 违宪 审 查与行 政行 为 的审 查两 个方 面 , 其中, 行 “ 断定什 么 是法 律显然 是 司法 部 门的职 权和 责任 。 ” 据此 , 马歇 尔 政行 为 的 审查 又包括 行 政行 为违 宪 的 审查 和行 政行 为违 法 的审 宣 布 《 1 7 8 9年司 法条 例》 第 十三 款 因违宪 而 被取 消 。马歇 尔 的这 查。 所 以, 从广 义上 来看 , 司 法审 查涵 盖 了违宪 审查 的 内容 , 两者

浅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浅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二、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评价
对这个制度的评价,我将其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肯定性质的,关注它所带来的能动作用,一类是否定批判或者说是质疑性质的,关注它的缺陷以及不良后果。但是任何一种人为的制度总有它的精华和糟粕所在,关键是如何把握它为人类服务,或者说这里应该用边沁的功利主义来考量,目标应该是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二)从现实需要看,司法审查制是美国宪法学者将欧洲先进启蒙思想与美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寻找适合美国宪政模式所进行的有益探索成果。
美国独立后,在宪政道路上经历了由各州独立到结成松散邦联最后定位联邦制的艰难选择。为了确保美国人民自由、民主权利,解除各州对建立联邦政府的疑虑、不安,同时也为美国避开欧洲专制旧路,美国制宪代表们将英国科克“法律至上”的思想、洛克的“天赋权利”、“有限政府”的主张与法国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学说兼收并蓄,提出了更为丰富、具体的权力分配与制约平衡的理论。其中麦迪逊和汉密尔顿的表述最为透彻。
首先是肯定性质的评价
一是司法审查的监督作用。司法审查制产生后,在美国宪政实践中逐渐显露出独特的监督制衡作用。美国司法审查制的特点是,美国联邦法院(也包括州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拥有终局的权力来宣告任何法律、任何基于法律的公务行为,任何其他由公务员所为,而被认为与宪法有所抵触的行为,皆因违宪而无法据以执行。”但是,美国司法审查权并非是无限的审查裁判权,它谨慎遵循政治问题不审查、无诉讼不审查、法律尽量推定为合宪等自我限制原则。尽管如此,司法审查制仍然是维护美国宪法、保护公众合法权益、调解联邦各部门关系、“捍卫美国式民主的最好方式。”在监督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方面,美国司法审查权表现为“法院有权以政府的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为由而宣布其无效。这种权力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联邦行政机关和国会的行为,而且也包括各州政府的活动。”

美国违宪制度

美国违宪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研究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主要是论述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而美国是由法院掌握并行使这一权力,因此,违宪审查在针对美国这一特殊国家是又称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救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美国宪政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体现,是其整个国家制度即三权制衡体系中关键的一环,是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机制,也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世界各国为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保障公民宪法权利,都确立了相应的宪法监督制度。

从监督主体划分,主要有三种模式:立法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宪法法院监督制。

而现代意义的宪法监督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了由其审查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先例。

由于美国的宪法并没有规定由哪个机关部门行使这个权力,这就使得它的存在缺乏法理性的支持。

但是,在美国这种独特的三权分立的体制中,最适合的就是法院。

不过,有的学者及官员并不是这样认为,1825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法官吉布森在“埃金诉劳布案”中就对司法审查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他认为,如果司法机关能够修改宪法,纠正立法机关的错误,那么,他无疑是在篡夺立法机关的权力,而这是缺乏宪法依据的。

目前,司法审查权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通过而选拔出来的法官行使的。

尽管法律上要求法官在被任命后,要放弃党派的身份,不被党派所持的政治理念所左右。

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却不是如此,法官判案不仅受到总统以及利益集团的影响,最主要的是受法官本人的政治立场和观点影响,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哲学理念,在解释宪法时所掌握的尺度就存在差别。

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论文摘要: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它的起源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该判例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它的理论基础则是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

分权理论嫁接在美国宪政思想的基础上.完成了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的美国式结合,这种分权与制衡相结合的形式就是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根本基础司法审查制度被认为是美国宪政最独特的贡献.是美国法治的基石。

美国不仅为世界各国提供了第一个成文宪法的典型,而且还创制了一个目前已经成为当代许多国家宪法体系基本特征之一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源于美国,但在美国宪法本文及修正案中均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它是由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创造的,是美国司法实践的结果。

这项制度的直接渊源是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v,Madison),这个判例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最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诞生有着深刻的政治背景,当时美国的党争非常激烈,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与以杰弗逊为首的共和党之间的政治角逐白热化。

1801年3月3日,联邦党人总统亚当斯在下台前夕,任命联邦党人马伯里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但因匆忙未向马伯里发出任命状。

第二天,新任总统的共和党人杰弗逊上台,立即指示其国务卿麦迪逊扣发此项任命状。

马伯里不服,对麦迪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出执行令,强制麦迪逊发给任命状,并将此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联邦党人马歇尔写成此案判决,指出原告有权得到委任状,被告扣发委任状无理。

但是,法院不能向被告发出执行令,因为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司法条例》第十三条违反宪法第三条关于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马歇尔首席法官在判决中宣布:宪法取缔一切与之札抵触的法律。

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

判定何者为法律,当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这就是着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违宪审查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和平衡权力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长期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认为这三种权力应当相互制衡,以防止权力滥用。

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深受这一思想的影响,在制定宪法时,便精心设计了权力制衡的机制。

其中,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为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正式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法律推理,认定国会制定的《司法法》中关于联邦最高法院初审管辖权的规定违反了宪法,从而开创了法院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先河。

马歇尔的判决理由主要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机关的权力是有限的,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机关有责任解释宪法,并对违反宪法的法律予以否定。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首先,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来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当案件涉及到对某项法律的质疑时,法院会对该法律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

其次,联邦最高法院还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宪法或法律,法院有权予以纠正。

此外,联邦最高法院还可以对州的法律和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联邦宪法的规定。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种族平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领域,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推动了公民权利的发展和保护。

例如,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种族隔离的学校教育制度违宪,为消除种族歧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言论自由的重要原则,保护了媒体和公民的言论权利。

略论美国的违宪审查权

略论美国的违宪审查权
略 论 美 国 的违 宪 审 查 权


十九世 纪三 十 年代
,
法 国 政 治 家 杜 克 维 尔 访 问 美 国时 对 掌 操 于 美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之
:
手 的 违 宪 审查 权 发 表 观 感 说
若 无 此 物 联 邦 宪 法 必 将 成 为死 的 文字 二 十 世 纪 八 十 年 代
马 歇 尔 在审 理 马 伯 里 诉 麦 迪 逊 一 案 时 ①

,
并 未 事 先 意 识 到 他 所 拟 定 的 判 词 会产 生 一 项新 的 权
.
因 为 他 当时 正 陷 于 进 退 两 难 的 困境
,Hale Waihona Puke 宪审 — 想 方 设 法 是 为 了 求 得 一 个 最 佳 的解 难 方 式 作
.
影 响 世 界 的 司 法 权力

由法 院 考 查
,
汉 密 尔 顿 等 人 则 在著
.
联 邦 主 义 文 献 》 中反 复 宣 传 法 院 应 享 有 宪 法 解 释 权 和 法 律 合 宪 与 否 的 审 查 权
:
`

们认 为
解 释 法律 是 法 院 适 宜 的 和 特 有 的 职 权
,
.
宪 法实 际 上 是 根本 法
,
法 官也 必 须 承
,
隶 属 于 英 国 的 美 洲 殖 民 地 就有 了 对 法 律 加 以 司 法 审 查 的 作


.
英 国 枢 密 院 司 法 委 员 会 对 美 洲 各 殖 民 地 议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就 享 有 当 然 的 司 法 审查 权

凡 是 被认 为 有 违 英 国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法 律都 会 被 宣 布 无 效 而 加 以 撤 销 英 国 枢 密 院共 宣 布 4 6 9 件立 法 无 效 性 的例 子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作者:梁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6期摘要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

其制度建构就是通过分权制衡平衡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

法院通过普通诉讼实现违宪审查。

关键词违宪审查个人权利宪法监督作者简介:梁波,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27-02一、违宪审查的概念与起源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制度的一种,是指为了保证宪法实施,对国家机关、个人或其他组织的违宪行为或者其他机关适用宪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进行审查,并为违宪行为进行制裁。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豍一案中确立。

1800年,民主共和党首领杰弗逊当选为总统,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被迫下台。

因为法官是终身制的,所以,亚当斯在下台前,紧急任命了大批联邦党人充当联邦法官,包括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首席大法官。

但由于过于匆忙,对一些治安法官的任命并未发予正式任命状,马伯里就是其中之一。

杰弗逊上台后,指示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向这些法官发放任命状。

这一案件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原告马伯里要求最高法院根据1789年司法法的规定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执行令,令其发予委任状。

不过,如何处理这个案子,对马歇尔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如果他支持马伯里,下令麦迪逊发出委任状,麦迪逊极可能拒绝执行,而法院并没有任何手段来执行这一判决。

如果他不支持马伯里,这无疑是向世人表明联邦党人已向民主共和党人屈服。

在冥思苦想之后,马歇尔和他的最高法院的伙伴终于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经过一番精心准备,1803年2月24日,马歇尔宣布了最高法院的判决,马歇尔后来把它称为"其法官生涯中最明智的决定"。

在代表最高法院宣读判词时,马歇尔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补救的办法?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补救的办法,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强制执行令,要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作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撰写了案件的判决书,这位仅在法学院就读两个月的新任大法官在其判决中表现出了高超的政治及法律才能——其首先承认马伯里拥有获得任命状的权利而指责了麦迪逊,紧接着话锋一转,指出马伯里所提要求的法律根据,即马伯里起诉麦迪逊所依据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与宪法存在冲突。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正当性的历史证成与生成实态——比克尔《最小危险部门》读与思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正当性的历史证成与生成实态——比克尔《最小危险部门》读与思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正当性的历史证成与生成实态——比克尔《最小危险部门》读与思王天杭摘要:违宪审查的正当性是美国违宪审查乃至美国宪政的基础性问题。

《最小危险部门》是美国宪政最佳图书之一,亚历山大·M·比克尔在这本书中重建了司法审查的正当性,为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路径提供了新的改革出路。

我国违宪审查权面临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困境。

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正当性的历史证成与生成实态的梳理,为我国违宪审查问题提出新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违宪审查;正当性;比克尔;联邦法院;分权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正当性的法理基础违宪审查或称合宪性审查,是指基于权力制衡原则,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

不同国家依照不同的制度安排,确立了不同的违宪审查程序。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一个国家位阶最高的根本大法,其下任何位阶的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或基本法。

司法权借着违宪审查制度,可将行政或立法部门所立的法案宣告基于违反宪法而无效(大陆法系)或迳行决定在个案中不适用该违宪法案(英美法系)。

这就代表违宪审查是一个现代国家为了实现权力分立原则,须使司法权具备的典型功能之一。

联邦法院的违宪审查权起源于美国,但并未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被明确授予,而是由马歇尔大法官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中正式确立,至今已有200余年历史,它在美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

美国宪政实践为人类宪政史作出的最大贡献是将发源于英国的违宪审查变成现代宪政架构中一项根本性制度。

由于违宪审查权的诞生缺少宪法明文依据,合法性不足,它与民主相容性问题一直是西方违宪审查理论争论的焦点。

例如,比克尔《最小危险部门》中所谓美国“反多数主义”命题,即经过总统提名、国会批准、终身任职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何以能行使违宪审查权力、裁定民选立法机构所通过的法律无效? 此外,需要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案件,大多具有极强的政治争议性,政治问题需要非民主机制解决,毫无疑问与美国民主精神相违背。

浅论美国宪法之违宪审查制原则

浅论美国宪法之违宪审查制原则

浅论美国宪法之违宪审查制原则论文 关键词:美国 违宪审查制 起源;特征 功效论文摘要: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是美国宪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它起源于美国独立运动领袖的 自然 法观念和分权思想?具有既基于宪法和“三权分立”而产生又受限于二者的基本特征?在监督宪法实施、捍卫宪政精神方面有着特殊的功效。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当今世界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成文宪法。

这部宪法开创了西方国家制定成文宪法的先河?并提出了构成美国宪政制度基础的若干宪法的基本原则?违宪审查制便是其中之一。

笔者对美国宪法之违宪审查制原则作一考察?仅以求教。

一、违宪审查制的起源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是美国宪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关于该原则的起源?学者各有说法?主要原因就在于美国成文宪法中并未对该原则有明确规定。

笔者 参考 了一些资料?以为关于此问题?应从美国独立运动领袖的思想理论观点和 历史 经验中寻找答案。

在美国建国前各殖民地制定的一些 法律 中贯穿着两个基本的法律观念?保护殖民地社会的每个人从事他个人愿意做的任何事情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得危害社会利益?其间反映出的是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和具有基督教宗教色彩的原始的平等、自由思想。

美国独立运动正是以这种自然权利观和其他民主思想作为反对英国殖民主义斗争的武器。

独立战争前夕?1761年北美殖民地最高法院颁布协查令状?允许英国海关人员以搜查走私物品为由?任意闯人北美民宅?引起殖民地人民强烈反抗。

马萨储塞州律师詹姆斯·奥蒂斯为此发表的以自然法为论据的著名演说?广为传播?成为反对英国议会立法压榨殖民地的有力武器。

后来成为美国第二任总统的约翰·亚当斯明确地说:“国会制定的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违反自然平等的原则也是非法的……法院必须通过裁决?宜布废除这样的法律。

”这些言论可谓是美国独立运动领袖和先驱继承并 发展 欧洲启蒙思想家自然法观念和分权思想所得出的与英国所谓“议会至上”完全不同的结论。

浅论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论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论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作者:吕宇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摘要宪政的关键在于司法审查,而司法审查的核心在于违宪审查。

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违宪审查制度创始于美国,如今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已经构成美国宪法上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基石,不但人民的权力自由赖之而得以保障,整个美国宪法的完整适用,亦靠此制度者甚大。

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是不同于美国的又一颇具代表性的模式。

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理论基础、运行模式等作了规范性梳理,希望启发人们对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深层思考,从制度上加强我国宪法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贯彻执行,从而对我国的宪政事业有所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审查模式作者简介:吕宇航,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方向在职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27-04一、违宪审查概念的界定违宪审查是指法院或者专门成立的审查机构,基于宪法,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对某项立法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

关于这一概念,还有一些问题要澄清。

国内有些学者将“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混用,但事实上,司法审查较之违宪审查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它一般是指法院或司法性质的机构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对立法与行政行为两个方面的审查。

在美国,司法审查就是指违宪审查与行政行为的审查两个方面,其中,行政行为的审查又包括行政行为违宪的审查和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查。

所以,从广义上来看,司法审查涵盖了违宪审查的内容,两者不能等同。

此外,如果将“违宪审查”写作“司法审查”,则会造成审查主体局限于司法机关的误解,那么,法国这个由非司法机关行使审查权的国家就不存在违宪审查的问题了。

显然,这样的混用缺乏科学性。

因此,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是两个互有交叉的概念。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由来违宪审查在西方有着悠久的思想渊源,有些人认为,这种制度根源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而英国枢密院对其殖民地立法监督制度则被认为是司法审查制度的先例。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作者:王梦姣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12期摘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普通法院对于法律法令的内容和适用进行是否合合乎宪性审查的法律制度,以具体的个案诉讼为前提。

这一制度在美国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保护了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但其制度的被动性和受限制性,阻碍了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渊源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于法律法令的内容和适用进行是否合合乎宪性审查的法律制度,又称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的违宪审查思想来源于英国爱德华·柯克的违宪审查思想,在此之前美国也曾发生过二十多起违宪审查的案件,但最终通过权威形式确立这一制度的是美国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奠定了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形成了美国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政治格局。

在十九世纪,到了美国总统换届的时刻,以联邦党为代表的总统亚当斯即将下台。

亚当斯连夜任命了四十二位治安法官,因出差错导致部分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没有在当天发出。

三月四日,杰弗逊任总统一职后,便让麦迪逊扣留了这些委任状。

这也就意味着有些治安法官不能任职,但其中之一的马伯里非常希望得到这一职位,就联合另外三个法官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要求麦迪逊发出委任状。

但是,另马歇尔头疼的是,根据当时的情况,马歇尔不能拒绝马伯里等人的诉讼请求,但即使做出发布委任状的判决,总统和国务卿以及国会也不会执行法院的判决,都会使法院失去权威。

最终,马歇尔对此案提出了三个问题,规避了所有的难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取得委任状?第二,如果他有权取得委任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补救措施?第三,如果政府应该提供补救措施,是否应该由联邦最高法下达执行令?马歇尔对于第一、第二个问题都给予肯定的回答,因为委任状经过总统签署并加盖了印章,马伯里依法应当取得委任状,每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第三个问题,马歇尔将问题引到了国会颁布的《1789年司法条例》与《联邦宪法》规定的不一致之处上,《司法条例》扩大了《联邦宪法》行使司法权的主体,违背了宪法属于无效,最高法院应当依宪法为准认定最高法院没有发布执行令的权利,最终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体现在宪法的司法解释和宪法案之间的冲突上。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对违宪问题进行审查。

这一制度是为了确保政府的行动与宪法保持一致,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美国最高法院对违宪审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审查法律和政策的合宪性以及判决案件中是否依宪。

首先,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审查法律和政策的合宪性来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不超出其在宪法中规定的边界。

例如,在经济上,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判断政府干预市场是否合宪。

其次,最高法院还有权决定其他法院是否违宪地适用宪法。

这种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滥权或违宪行为。

最高法院还可以通过联邦案例来确保州法规的合宪性。

联邦案例是涉及联邦法律或宪法的案件,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后续的类似案例具有约束力。

这种影响力可以帮助确保全国范围内合宪的行为和政策。

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也体现在对特定个案的判决中。

最高法院可以通过依宪的判决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例如,在布朗诉教育局案中,最高法院废除了黑人与白人学校分离的政策,这被视为对种族歧视的一项重大胜利。

同样,最高法院在罗斯诉韦德案中确立了堕胎权的基本原则,保护了妇女的权利。

但是,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最高法院过于活跃地行使其违宪审查的权力,违背了宪法的原始意图。

他们认为,违宪审查应该由国会和州立法机关来处理,而不是由一小部分法官做出决定。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过于保守,没有及时适应社会的变化和进步。

他们希望通过宪法的重新解释来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

总的来说,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机制。

通过它,最高法院可以制约政府的行为,并确保其遵守宪法的约束。

然而,对于违宪审查的界限以及最高法院的影响力是否适度的争议仍然存在。

无论如何,违宪审查制度对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确保公民权利的平等和自由至关重要。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其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美国的法治和宪法权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要理解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得从其理论基础说起。

美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如何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如何保证政府的行为不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这就需要一种有效的监督和审查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三权分立”的思想。

根据这一理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部门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司法部门作为其中之一,有权力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在实践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来实现。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和州的法律、行政命令以及其他政府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这种审查通常是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的。

当一个案件涉及到对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时,法院会对相关的法律或政府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它有效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通过对政府行为的审查,防止了政府滥用权力,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例如,在一些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中,最高法院通过违宪审查,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宪法原则,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保护等。

另一方面,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是关于司法权过度扩张的担忧。

由于最高法院拥有最终的违宪审查权,一些人认为这可能导致司法部门权力过大,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正常运作产生不当干预。

其次,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官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在某些案件中的判决结果存在争议。

此外,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政治和社会的分歧。

一些重大的宪法案件往往涉及到社会热点问题,如堕胎权、同性婚姻等。

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法律的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公众的价值观念。

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

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

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式和程序审查某项⽴法或某种⾏为是否违宪并做出裁决的宪政制度。

世界上违宪审查制度⽆⾮有三种模式,拥有违宪审查权的主体也归于三类国家机关:⼀是美国的“司法机关模式”,即美国的联邦法院,尤其是联邦的最⾼法院有权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通过判决的⽅式解释宪法,由于美国法院只在涉及⾏政、⽴法部门的案件中解释宪法,⽽此类案件被认为是法院对⾏政、⽴法部门⾏为的审查,所以⼜称为司法审查;⼆是英国的“⽴法机关模式”。

英国为不成⽂法国家,议会制定的所有法律效⼒相同,议会的组成部分之⼀上议院是最⾼司法机关,享有司法解释权,也享有被称为英国宪法的那些法律的解释权,但不能宣称此部分内容的法律效⼒⾼于议会制定的其它法律。

三是由奥地利肇始、德国、法国等欧洲⼤陆国家竞相模仿的“专门机关模式”。

即设⽴⼀个专门机关,如不同于普通法院的宪法法院来解释宪法,并通过宪法解释、审查以为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

三种模式中,美国模式⽆疑是最重要的,从1803年确⽴,经过并在修修补补之后⼀直延续到今天,对社会与经济发展发挥过巨⼤作⽤。

美国联邦最⾼法院获得违宪审查权是于1803 年通过著名的“马伯⾥诉麦迪逊”案确⽴的。

1800 年,联邦党⼈不⽢⼼在总统和国会竞选中失利,为保存实⼒,决定退守法院系统。

1801 年2 ⽉,国会通过⼀项新的《司法条例》,授权总统任命法官。

即将卸任的总统亚当斯据此做了⼤规模的法官任命。

因为时间仓促,总统离职前有17 份委任书未能发出,其中包括任命马伯⾥为治安法官的委任书。

新总统杰斐逊上台后,为了制⽌联邦党⼈滥⽤职权的⾏为,命令国务卿麦迪逊扣押这些委任状。

马伯⾥遂上诉到联邦最⾼法院,要求最⾼法院命令国务卿麦迪逊发给他由前总统签署的公职委任书,依据是1789 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即最⾼法院“依据法律原则和习惯证明有必要时,可对任何法院及根据美国权⼒⽽担任公职的⼈颁发命令。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被誉为世界上最为有效最成功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

相比而言,司法审查的违宪审查模式在我国是没有运行的基础和能力。

因为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和近一个世纪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之后,人民民主在中国人民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加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职能虽由法院与检察院行使,但其又受制于立法机关。

本文试图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运作等方面对违宪审查制度做一些探讨,期望通过借鉴美国成熟的制度,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标签:美国;违宪审查;审查主体;制度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一国之宪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这一机制,宪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仅仅是一部“死法”,换而言之,即形同虚设。

自从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开创性地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就不但成为了一个宪法理论问题,同时也使在宪法实践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受到高度的关注。

特别是二次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立宪主义国家纷纷建立和不断完善其违宪审查制度,使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了国际意义。

据估计,截至到20 世纪90 年代初,世界上有139 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违宪进行审查的权力,根植于“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宪法精神和殖民地时期司法审查的传统,而最高法院获得对违宪的司法审查权是1803 年通过自己受理的一桩案件确立的,即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总所周知,美国宪法典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关于违宪审查制度,但因其判例是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通过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解释与实施宪法的实体是司法机构;法院解释对政府其他机构产生约束力,从而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使它拥有违宪审查权,即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权力。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宪法在国家治理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而违宪审查制度则是保障宪法权威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机制。

这一制度的存在,对于维护美国的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平衡国家权力结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首先,权力制衡理论是其核心理论之一。

美国的政治体制设计旨在实现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

违宪审查制度赋予了司法部门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合宪的权力,从而形成了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效制约。

其次,自然法理论也为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支持。

自然法理论认为存在一种超越人类制定法的更高的正义和理性准则。

宪法被视为这种更高准则的体现,而违宪审查则是确保法律符合这种更高正义的手段。

再者,宪法至上理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任何其他法律、法规和行为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违宪审查制度正是为了维护宪法的至上性而设立的。

在实践方面,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被视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确立的标志性案件。

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法律推理,确立了联邦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美国的违宪审查模式是司法审查模式,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具体案件来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宪。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在具体的案件情境中对宪法问题进行审查,使审查结果更具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

然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关于司法部门的权力是否过大存在争议。

一些人认为,司法部门通过违宪审查权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评判,可能会超越其应有的权力范围,导致所谓的“司法能动主义”。

另一方面,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官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在应对社会变革和新兴问题时,有时可能显得滞后或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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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
(华南师范大学,彭汉新)
在美国的发展历程中,一百多年的殖民统治时代,它只受到殖民国的资本资本主义制度的影响,以致美国的经济与社会制度发展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色彩。

因此这也导致了当时美国前期的法律中虽然也受到英国法的影响,但却较少接受英国法的保守成分,而是更多的采用了英国法中具有资本主义特色的部分。

这也为后来美国创立具有其自身特色的法律制度创立了很好的基础条件。

独立后的美国法,更多的贯彻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并结合美国国情制定了不同于英国的近现代第一部的成文的共和制宪法。

为了确保和保证其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等立宪原则的贯彻实施,保障美国宪政的顺利施行,美国法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建立起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与落实施行,在一方面保障了美国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另一方面确保了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的切实贯彻,使得美国的司法部门真正能够起到制约国会和总统的作用,从而达到权力的均衡,实现三权分立。

同时,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已日益成为世界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而作为这一制度的创始国的美国法,也把这一制度发展为一项具有其自身特色的制度,而美国的违宪审查高度发展,也让它站在了世界宪政国家舞台的最前沿,成为了世界宪政国家的发展学习的对象。

而我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宪政国家,在现阶段的违宪审查仍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如审查主题不明确和多层次,审查范围狭窄,缺乏程序保障等。

这些弊端使现行审查模式难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因而尚存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希望借此机会,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的探讨,归纳总结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道路上一些建议,为促进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尽自己单薄的余力。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司法审查制度的由来。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出现
违宪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就其渊源而言,可追溯至17世纪的英国。

就在当时,英国著名的法官科克早在1601年对博海姆医生一案中行使了当时极为少见的司法审查权,并于同时宣布国会的一项立法因违背普通法原则而无效,这一行为在当时震惊英国大陆。

虽然这一审查后来被当时标榜国会至上的英国国会所否定,但经过此次事件后司法审查的作法却留给了后人,开创了审查之先河。

而后来又由于种种特殊的历史原因,英国开出的司法审查之花,却在大洋彼岸的美国结出了丰硕的果实,特别是在独立战争前夕,它成为北美人民对抗英国政府统治的有效武器。

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诞生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其最早的案例是著名的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在此案中,当时的联邦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最后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线、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院何以有审查法律的权力等问题作了长篇的论证,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

由于美国属于英美法系,法院有遵循先例的传统,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这一案件的审理,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了它的最高法律权威。

从此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的违宪审查权原则可以经由后来法院的一再引用,从而在事实上确立了美国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历史证明,这是美国宪政历程上最有影响的一页,它为美国联邦司法部门配备了强大的永久性法律工具,建立起一道防止各级政府通过在立法和行政上侵害公民权利的法律屏障。

这大概是马伯里、麦迪逊,甚至是马歇尔本人都始料未及的。

尽管最终历史证明了马歇尔在马伯里案中的法庭意见并不是独创的,这并不有损它的伟大性。

如果说克利奥女神孕育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话,那么马歇尔大法官则接生了它,如果没有马歇尔,违宪审查可能会胎死腹中。

从此就掀开了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新的一页,这一制度也从那一天起真正成为了美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三、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与发展
从其发展的内容上看,美国联邦法院的违宪审查范围主要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主要指审查联邦国会的立法和联邦政府的执法是否违宪,联邦法院有权根据联邦宪法审查联邦国会的立法和行政部门发布的命令。

纵向主要指联邦法院对各州的宪法和法律是否违宪法进行审查。

从联邦最高法院审查的案件来看,其审查的内容包括对执行的法律内容的审查和对立法或执法过程中的宪法程序进行审查,且对后者的审查只求程序合宪,不考虑最后的结果是否公平。

另外我们还要知道,经过长期的发展,美国违宪审查依然是坚持“事后审查”的模式,即是指在法案通过后进行的审查,审查的对象是己经生效的立法。

对于各级的审查,采用“分散审查”模式,既联邦和各州都有一套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法院系统,每个等级的法院或法官原则上可审查不同领域的案件。

违宪司法审查的发生必须以具体的争讼为契机,即只有与具体的诉讼相关联,法令才可能被审查,并且审查法令的合宪性对于解决该诉讼是必要的。

违宪审查制度使美国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宪法执行极其广泛的司法职能,并制约着行政权和立法权,同时又因这些功能之执行而丰富着宪法,使宪法具体化,从而使之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虽然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这个制度的不足已经慢慢拙见而现。

其一就是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被动的,只有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就某一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能主动活动,必须等待告发后才可以被动的接受任务;其二,就是司法审查主要是结合对具体诉讼案件的审理来审查适用的法律、法令是否违宪。

法院作出的判决只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院并不能据以直接撤销违宪的法律、法令。

这两项缺漏就在很大程度上严重限制了这一制度的效用与对权力的制衡作用,阻碍了这一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成果及对我国违宪审查的思考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美国形成后,深深的改变了美国的司法和政治面貌。

第一,违宪审查制度使得三权分立、制约平衡体制在现实中得以实现。

第二,违宪审查制度确保了美国联邦制度的正常运转以及相对稳定。

这一制度的确立,在司法方面团结了各州的法律法规,促使其在联邦宪法的统一基础之下发展,避免了美国联邦体制在过度的自用中走向瓦解。

第三,违宪审查权确保了美国宪法的稳定性。

法院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过程中要对宪法进行解释,在不改变宪法文本的前提下发展了宪法的含义,使得宪法能够适应不同的时代,在时间的长河中得以稳定发展。

第四,违宪审查权有利于保护普通人的权利。

不管在哪一个社会,立法权始终掌握在少数阶级的手上,他们在立法中必然会存在不足与不完善的地方,违宪审查制度的真正实现,为个人和少数人团体的某些基本公民权利的落实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直到到现在,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已经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一个有影响的先例,对其他国家建立类似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当前有很多国家已经建立了某种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即便是大陆法系的法国,也建立了宪法委员会负责审查国会的立法,德国建立了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而日本在二战以后受美国的影响较大,确立了美国模式来受理宪法案件,行使违宪审查权。

而我们国家又是如何的呢?
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而是规定了宪法的监督制度。

中国建国以来通过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由此确立了我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

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监督的程序性规定,在实践中宪法的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所以我们亟需一个稳定的制度来保障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得以实现,同时更是我国司法实现过程中的一个需要。

通过对比美国的违宪审查,我提出以下建议:首先要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建设,进一步促使违宪审查运行的程序化。

其次要加强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建设,对普通法院审查违宪案件的范围和权限给予明确的规定。

最后要制定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

中国的国情和政体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建立违宪审查制必须立足于目前我们的现实国情,它的真正建立需要时代的推进,需要在中国宪政实践中各种社会力量形成的一种合力,这是一代人或几
代人的共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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