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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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
(华南师范大学,彭汉新)
在美国的发展历程中,一百多年的殖民统治时代,它只受到殖民国的资本资本主义制度的影响,以致美国的经济与社会制度发展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色彩。因此这也导致了当时美国前期的法律中虽然也受到英国法的影响,但却较少接受英国法的保守成分,而是更多的采用了英国法中具有资本主义特色的部分。这也为后来美国创立具有其自身特色的法律制度创立了很好的基础条件。独立后的美国法,更多的贯彻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并结合美国国情制定了不同于英国的近现代第一部的成文的共和制宪法。
为了确保和保证其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等立宪原则的贯彻实施,保障美国宪政的顺利施行,美国法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建立起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与落实施行,在一方面保障了美国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另一方面确保了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的切实贯彻,使得美国的司法部门真正能够起到制约国会和总统的作用,从而达到权力的均衡,实现三权分立。
同时,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已日益成为世界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而作为这一制度的创始国的美国法,也把这一制度发展为一项具有其自身特色的制度,而美国的违宪审查高度发展,也让它站在了世界宪政国家舞台的最前沿,成为了世界宪政国家的发展学习的对象。
而我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宪政国家,在现阶段的违宪审查仍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如审查主题不明确和多层次,审查范围狭窄,缺乏程序保障等。这些弊端使现行审查模式难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因而尚存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我希望借此机会,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的探讨,归纳总结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道路上一些建议,为促进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尽自己单薄的余力。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司法审查制度的由来。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出现
违宪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就其渊源而言,可追溯至17世纪的英国。就在当时,英国著名的法官科克早在1601年对博海姆医生一案中行使了当时极为少见的司法审查权,并于同时宣布国会的一项立法因违背普通法原则而无效,这一行为在当时震惊英国大陆。虽然这一审查后来被当时标榜国会至上的英国国会所否定,但经过此次事件后司法审查的作法却留给了后人,开创了审查之先河。而后来又由于种种特殊的历史原因,英国开出的司法审查之花,却在大洋彼岸的美国结出了丰硕的果实,特别是在独立战争前夕,它成为北美人民对抗英国政府统治的有效武器。
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诞生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其最早的案例是著名的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在此案中,当时的联邦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最后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线、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院何以有审查法律的权力等问题作了长篇的论证,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由于美国属于英美法系,法院有遵循先例的传统,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这一案件的审理,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了它的最高法律权威。从此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的违宪审查权原则可以经由后来法院的一再引用,从而在事实上确立了美国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历史证明,这是美国宪政历程上最有影响的一页,它为美国联邦司法部门配备了强大的永久性法律工具,建立起一道防止各级政府通过在立法和行政上侵害公民权利的法律屏障。这大概是马伯里、麦迪逊,甚至是马歇尔本人都始料未及的。尽管最终历史证明了马歇尔在马伯里案中的法庭意见并不是独创的,这并不有损它的伟大性。如果说克利奥女神孕育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话,那么马歇尔大法官则接生了它,如果没有马歇尔,违宪审查可能会胎死腹中。从此就掀开了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新的一页,这一制度也从那一天起真正成为了美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三、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与发展
从其发展的内容上看,美国联邦法院的违宪审查范围主要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主要指审查联邦国会的立法和联邦政府的执法是否违宪,联邦法院有权根据联邦宪法审查联邦国会的立法和行政部门发布的命令。纵向主要指联邦法院对各州的宪法和法律是否违宪法进行审查。从联邦最高法院审查的案件来看,其审查的内容包括对执行的法律内容的审查和对立法或执法过程中的宪法程序进行审查,且对后者的审查只求程序合宪,不考虑最后的结果是否公平。
另外我们还要知道,经过长期的发展,美国违宪审查依然是坚持“事后审查”的模式,即是指在法案通过后进行的审查,审查的对象是己经生效的立法。对于各级的审查,采用“分散审查”模式,既联邦和各州都有一套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法院系统,每个等级的法院或法官原则上可审查不同领域的案件。违宪司法审查的发生必须以具体的争讼为契机,即只有与具体的诉讼相关联,法令才可能被审查,并且审查法令的合宪性对于解决该诉讼是必要的。
违宪审查制度使美国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宪法执行极其广泛的司法职能,并制约着行政权和立法权,同时又因这些功能之执行而丰富着宪法,使宪法具体化,从而使之发挥着更大的作用。虽然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这个制度的不足已经慢慢拙见而现。其一就是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被动的,只有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就某一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能主动活动,必须等待告发后才可以被动的接受任务;其二,就是司法审查主要是结合对具体诉讼案件的审理来审查适用的法律、法令是否违宪。法院作出的判决只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院并不能据以直接撤销违宪的法律、法令。这两项缺漏就在很大程度上严重限制了这一制度的效用与对权力的制衡作用,阻碍了这一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成果及对我国违宪审查的思考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美国形成后,深深的改变了美国的司法和政治面貌。第一,违宪审查制度使得三权分立、制约平衡体制在现实中得以实现。第二,违宪审查制度确保了美国联邦制度的正常运转以及相对稳定。这一制度的确立,在司法方面团结了各州的法律法规,促使其在联邦宪法的统一基础之下发展,避免了美国联邦体制在过度的自用中走向瓦解。第三,违宪审查权确保了美国宪法的稳定性。法院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过程中要对宪法进行解释,在不改变宪法文本的前提下发展了宪法的含义,使得宪法能够适应不同的时代,在时间的长河中得以稳定发展。第四,违宪审查权有利于保护普通人的权利。不管在哪一个社会,立法权始终掌握在少数阶级的手上,他们在立法中必然会存在不足与不完善的地方,违宪审查制度的真正实现,为个人和少数人团体的某些基本公民权利的落实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直到到现在,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已经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一个有影响的先例,对其他国家建立类似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当前有很多国家已经建立了某种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即便是大陆法系的法国,也建立了宪法委员会负责审查国会的立法,德国建立了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而日本在二战以后受美国的影响较大,确立了美国模式来受理宪法案件,行使违宪审查权。而我们国家又是如何的呢?
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而是规定了宪法的监督制度。中国建国以来通过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由此确立了我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监督的程序性规定,在实践中宪法的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所以我们亟需一个稳定的制度来保障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得以实现,同时更是我国司法实现过程中的一个需要。
通过对比美国的违宪审查,我提出以下建议:首先要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建设,进一步促使违宪审查运行的程序化。其次要加强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建设,对普通法院审查违宪案件的范围和权限给予明确的规定。最后要制定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
中国的国情和政体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建立违宪审查制必须立足于目前我们的现实国情,它的真正建立需要时代的推进,需要在中国宪政实践中各种社会力量形成的一种合力,这是一代人或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