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08•【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4.09.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现发布《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白清才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第五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附件应当包括: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林业(农林)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78号)、《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2016年4月15日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及《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支出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和缴库第四条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经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级相关部门:为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一步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印发的《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6〕10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6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保护、支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其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稳定增加收入。
第三条凡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立项的地方切块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立项的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报指南(暂行)依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陕发改农经〔2010〕1447号),设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项目资金。
资金主要支持促进退耕农民增收的农村产业化项目,壮大县域特色经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一、支持范围根据《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区包括10市97个县(市、区),详见规划。
二、支持原则带动退耕农户普遍受益。
通过组织退耕农民广泛参与项目实施,促进退耕还林地区农村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使退耕农户普遍受益。
支持农村特色产业发展。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核桃等干杂果经济林产业发展的意见》,支持省政府《实施七大工程促进农民增收规划纲要》确定的农业产业。
支持带动退耕农民增收致富作用明显的“一村一品”、农副产品加工等项目。
因地制宜确定项目建设主体。
支持退耕还林农户集中地区的专业合作社、企业以村为单位建设养殖小区、种植基地;支持退耕户分散地区的农业企业、相关技术推广单位建设规模化种养示范基地,通过提供良种繁育、技术支持、市场销售等方面服务带动农民增加收入。
鼓励引导多元投入项目建设。
以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引导,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退耕农户及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支持的重点重点林业示范基地。
支持以核桃等干杂果经济林、生物质能源林、培殖业原料林等重点林业示范基地建设。
畜牧养殖业。
支持以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奶山羊(肉羊)等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具有比较优势、经济效益明显的水产养殖和特色动物饲养场(小区)建设。
特色种植业。
支持在退耕还林区建设日光温室和薄膜大棚等设施农业项目,发展特色种植业。
优质果业基地。
支持苹果、猕猴桃、柑橘等地方优质果业示范基地建设。
林特产业基地。
支持标准化优质高产蚕桑、茶叶、中药材等林特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关于违反退耕还林政策处罚条例
退耕还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退耕还林管理工作,规范退耕还林行为,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如违反有关规定,按其条例执行。
一、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中规定(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二、陕纪发[2004]9号文规定:第四条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由有管理权的主管、任免机关、单位或者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处。
第五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规划、计划、方案的制定、审核、批准、下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违反规定程序,不经科学论证,形成项、内容、指标等脱离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擅自、随意变更范围、更改内容,致使任务无法落实的;(三)以套取、骗取钱粮补助为目的,虚报退耕还林计划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四)不按规定期限及时上报、下达计划,贻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作业设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陕政办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出的“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新要求,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责任1 各级政府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城市、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所在市、县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2 建设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按规定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市、县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3 因耕地后备资源枯竭需跨市域易地占补平衡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实行易地有偿代补制度。
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政府代为履行耕地补偿、保护责任。
4 将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不能完成占补平衡任务的市(区),相应核减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对完成易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市(区),给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二、拓展耕地后备资源空间5 各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占补平衡空间的统筹协调工作。
要按照相关规划,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年度调查成果,将其他草地、盐碱地、部分沙地、国家划定湿地保护区之外的滩涂以及废弃工矿用地、废弃宅基地等地类且符合开发为耕地条件的土地,作为占补平衡的后备资源。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和《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9月5日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规范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资金管理,确保全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是指中省财政用于地灾、洪灾、生态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移民搬迁安置建房、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按照“分类筹集、按量拨付、规范使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按照年度搬迁任务统筹安排使用。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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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政策 与省级 人 民政府 负总 责相结 合 。 二 、政策 内容 ( 四)继 续对 退耕 农户 直接 补 助 。现 行退 耕还 林 粮食 和 生活 费 补助 期 满后 ,中央 财政 安 排 资金 ,
继 续 对退 耕 农 户 给 予 适 当 的现 金 补 助 ,解决 退 耕
各省 、 自治 区、直 辖 市人 民政 府 。国务 院各 部 委 、 各直属 机构 :
实 施 退 耕 还林 是 党 中 央 、国务 院为 改 善 生 态
环 境做 出 的重 大 决 策 。受 到 了广 大农 民 的拥 护 和 支持 。 自 1 9 9 9年 开 始试 点 以来 ,工程 进 展 总体 顺
利 ,成 效 显 著 ,加 快 了 国土 绿 化 进程 ,增 加 了林 草植 被 ,水 土 流 失 和 风 沙 危 害 强度 减 轻 ;退 耕 还 林 ( 草 ,下 同)对农 户 的直 补 政策 深 得人 心 ,粮 含 食 和生 活 费 补 助 已成 为 退 耕 农 户 收入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退 耕 农 户 生 活 得 到 改 善 。但 是 ,由于 解 决 退耕 农 户 长 远 生 计 问 题 的 长 效 机制 尚未 建 立 ,随 着 退 耕 还林 政 策 补 助 陆续 到期 ,部 分 退 耕 农 产 生 计 将 出现 困难 。为 此 ,国务 院决 定 完 善 退 耕 还 林 政策 ,继 续 对 退 耕 农 户 给 予 适 当补 助 ,以巩 固退 耕 还 林 成 果 、解 决退 耕 农 户 生 活 困难 和 长 远 生 计 问题 。现就有 关政 策通 知如 下 :
本 地 实 际 ,在 国家 规 定 的补 助 标 准 基 础 上 ,再 适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一)政策解读国家于1999年开始试点,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
我省在经过2000年和2001年在大安市、敦化市进行退耕还林试点后,于2002年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建设工程。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
通知规定:“从今年(2004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
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此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明电〔2004〕3号),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我省将向退耕户补助粮食实物改为补助现金”,“粮食补助改发现金后的具体标准为每斤粮食补助068元”。
这样,国家按每亩140元下拨粮食补助资金,我省按每亩136元标准下拨,每亩留4元,用作省级以丰补歉资金,现存于“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标准一直没变。
(二)政策问答1、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什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粮食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千克。
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
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2、退耕还林补助年限是多少?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退耕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市场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按8年计算。
3、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是否还继续给予补助?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文件规定: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的生活困难。
林业退耕还林与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生态补 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
技术支持:加强技术支持, 提高退耕还林效率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参与, 形成多方合力
政策调整:根据实际情况, 适时调整退耕还林政策
监测评估:建立监测评估体 系,确保退耕还林效果
生态补偿机制将更加完善,覆盖范围更广 生态补偿标准将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生态补偿方式将更加多样化,包括资金补偿、技术支持、政策扶持等 生态补偿将更加注重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保护生态环境。
实践案例中,政府通过 生态补偿政策,促进了 农民增收,实现了生态 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实践案例中,政府通过 生态补偿政策,提高了 农民的生态保护意识, 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
实践案例中,政府通过 生态补偿政策,促进了 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汇报人:
退耕还林与生态补 偿的协同发展是未 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退耕还林与生态补 偿的协同发展可以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退耕还林与生态补 偿的协同发展可以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退耕还林与生态补 偿的协同发展可以 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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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陕西省退耕还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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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云南省退耕还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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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
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和意义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背景和原 因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步骤和流 程
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和改进
制定生态补偿政策,明确补偿标准和范围
完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保障补偿权益
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确保资金来源稳定
加强生态补偿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
加强生态监测和评估,确保补偿效果
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确保持续发展
陕西省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陕西省涉农整合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各级财政安排的涉农整合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1.3 涉农整合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省级财政部门是陕西省涉农整合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整合政策、审批整合方案、监督资金使用等工作。
2.2 市级、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农整合资金的统筹协调、实施方案制定、资金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
2.3 涉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涉农整合资金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三、资金整合范围与方式3.1 涉农整合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领域。
3.2 资金整合方式包括:(1)项目整合: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项目进行整合,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
(2)资金整合: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进行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政策整合:对相关政策进行整合,形成政策合力,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4.1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安排情况,制定年度涉农整合资金分配方案。
4.2 市级、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分配的资金,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绩效目标。
4.3 涉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涉农整合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
五、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5.1 建立健全涉农整合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5.2 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对涉农整合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5.3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农整合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责任追究6.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涉农整合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9•【字号】陕政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九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区域发展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民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林水、气象、扶贫、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事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省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社会保险、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方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推动和监督地方开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预算绩效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解下达、预算执行,以及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是指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
第五条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是指用于对《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承担的公检法司、政府事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政府职能,消防、环卫、街道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推进国有林区改革等支出给予的补助。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第五条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第六条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包括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是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所发生的支出。
国有林管护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
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一、前一轮退耕还林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变化,即:1999年——2003年为第一个阶段: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2〕9号)中明确规定“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每亩每年补助现金20元。
钱粮补助年限还经济林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这一阶段实行的是粮食实物加现金补助的办法。
2004——2007年为第二个阶段: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补助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24号)明确规定“在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的粮食补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完善补助办法。
从2004年起,省对市州将原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实物改为现金补助。
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按退耕还林每斤粮食(口粮、原粮)补助现金0.7元”。
这一阶段实行粮食折算为现金每亩每年210元,另加每亩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即总计230元的补助办法。
2008年至今为第三个阶段: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07〕51号)明确“国家政策规定,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
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同时,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这一阶段即针对原补助期满后的第二轮补助期则按每亩每年总计125元的标准直补给退耕农户。
第二轮国家对退耕还林补助总的标准没有变化,为集中力量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在第二轮补助期限中,中央财政按每亩每年105元的标准统筹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等专项建设。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见(川办发〔2015〕4号)明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对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省财政分三次下达给工程县(市、区),第一年每亩补助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中央财政对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省财政分两次下达给工程县(市、区),第一年每亩补助500元(含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
退耕还林工程资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退耕还林工程资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
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1999 —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给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再拨付所属实施单位。
如果中央有关部门已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下拨的现金补助,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退耕还林实施单位可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年度现金补助,并实行按户建卡制(登记卡、检查验收卡制),退耕户凭卡领取现金。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金补助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现金补助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现金补助的监督检查,确保现金补助足额发放给退耕农户。
陕西省人民政府林权改革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林权改革实施意见LT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尊重历史,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五)总体目标。
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
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配套措施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扎实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工作(六)明晰产权。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家庭承包经营的期限为70年。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集体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进行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限不超过50年。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的不低于总收益的70%,剩余部分用于集体公益事业。
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保留林地。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最多可保留不超过5%的集体林地,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七)稳定承包关系。
对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农户消亡且无继承人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对已承包到农户的责任山,依法稳定承包关系,合同不完善的抓紧完善。
对已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承包程序和承包期限合法、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合同形式和内容规范的要予以维持;对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承包合同不完善等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2004]12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2004]1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6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6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之后,绝大多数市、县积极开展相应工作,全省今年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整体情况是好的。
但仍有少数地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有的甚至还未制定出台完善后的退耕还林补助办法,直接影响全省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全面落实。
为了确保2005年春节前把退耕还林补助政策落实到户,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退耕还林政策兑现直接关系到广大退耕户的切身利益,事关退耕还林成果巩固、群众基本生活和农村社会稳定。
现在到春节仅剩2个多月,时间紧,任务重。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认真贯彻和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及时足额把政策补助发放到广大退耕户手中的重要性,坚决克服退耕还林补助政策调整后出现的松懈情绪,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研究和解决当前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密组织,强化措施,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量,确保春节前把今年的政策补助足额发放到广大退耕户手中,确保群众生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尽快完成市县联合自查工作市县联合自查结果,是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发放的重要依据和前提。
各地要严格按照《陕西省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检查验收操作细则》,组织精干力量,搞好业务培训,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检查验收原则,深入退耕还林现场,严格区分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防止混淆政策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