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信贷指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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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指引

绿色信贷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要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绿色信贷 管理制度

绿色信贷 管理制度

绿色信贷管理制度一、概述绿色信贷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通过信贷业务,为符合环保、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项目、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支持。

绿色信贷管理制度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了规范和促进绿色信贷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绿色信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实现环保和资源节约目标,推动金融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绿色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规定,合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2. 风险可控原则:绿色信贷业务应坚持风险控制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持合理的风险水平,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

3. 激励约束原则: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银行内部各部门和员工逐步形成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行为习惯。

4. 信息透明原则:绿色信贷管理应强调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确保信贷业务的客观公正和真实可靠。

5. 管理科学原则:依据科学的管理理论和方法,建立健全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绿色信贷的质量和效率。

三、绿色信贷管理的主要内容1. 绿色信贷业务开展的范围和方式(1)明确绿色信贷的业务范围和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环保产业、清洁能源、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领域的项目、企业和个人。

(2)建立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体系,包括绿色贷款、绿色信用卡、绿色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3)推动绿色信贷业务的创新和发展,鼓励金融科技等新技术在绿色信贷领域的应用。

2. 绿色信贷业务的审核和评估(1)建立严格的绿色信贷审核标准和流程,对申请绿色信贷的项目、企业和个人进行综合评估,确保符合环保、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2)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对绿色信贷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

(3)加强对申请人的资信评估,确保其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符合绿色信贷的要求。

3. 绿色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1)建立健全的绿色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预警、风险管控、风险处置等具体措施。

绿色信贷指引

绿色信贷指引

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资源,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各项工作。

必要时可以设立跨部门的绿色信贷委员会,协调相关工作。

绿色信贷指引要点

绿色信贷指引要点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 2012〕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邮政储蓄银行, 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要求,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并督促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 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臵、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绿色信贷指引之欧阳光明创编

绿色信贷指引之欧阳光明创编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绿色信贷指引欧阳光明(2021.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资源,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各项工作。

绿色信贷指引要点

绿色信贷指引要点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 2012〕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邮政储蓄银行, 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要求,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并督促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 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臵、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

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要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中国银行的绿色信贷担保具体措施

中国银行的绿色信贷担保具体措施

中国银行的绿色信贷担保具体措施
中国银行的绿色信贷担保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准入标准:中国银行将设立一套严格的准入标准,只对符合绿色发展、环保、节能减排等条件的项目提供担保服务。

2. 减免担保费用:对于符合绿色信贷政策的项目,中国银行将给予一定的减免担保费用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3. 担保风险分散:中国银行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分散担保的方式,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将担保风险分散到多个机构,提高项目的融资成功率。

4. 专业评估与咨询:中国银行将与专业的评估机构合作,对绿色信贷项目进行评估与咨询,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

5. 定期监测和评估:中国银行将对已投放的绿色信贷项目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项目的运行情况,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中国银行在绿色信贷担保方面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支持和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为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和风险保障。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29•【文号】银监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要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要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绿色信贷发展的建议

绿色信贷发展的建议

绿色信贷发展的建议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绿色信贷已经成为银行业发展的新方向。

为了推动绿色信贷的发展,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制定绿色信贷标准
银行业应该与政府部门、环保组织和研究机构合作,制定绿色信贷标准,明确绿色项目的评估指标和审批标准,确保绿色信贷真正地用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领域。

2. 加强绿色信贷宣传
银行业应该加强绿色信贷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了解绿色信贷的优势和申请流程,同时在宣传中突出绿色信贷的环保和社会效益。

3. 推动绿色金融创新
银行业应该积极探索绿色金融的创新模式,例如发行绿色债券、成立绿色基金等,为绿色项目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资金来源,同时也为银行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

4. 建立绿色信贷风险管理机制
银行业应该建立科学的绿色信贷风险管理机制,对绿色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避免绿色信贷的不良贷款率过高,同时也提高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以上是推动绿色信贷发展的一些建议,希望银行业能够积极响应,加强绿色信贷的发展,为环保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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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 政策建议

绿色信贷 政策建议

绿色信贷政策建议绿色信贷是指借款用于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项目的贷款。

随着全球关注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日益加强,绿色信贷已经成为金融行业的一个重要领域。

为了提高绿色信贷的可行性和影响力,以下是一些建议。

政策建议:1. 政府应该出台明确的法律和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

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和贷款补贴等措施,激励金融机构增加对环境友好项目的资金支持。

此外,政府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基金,用于支持绿色信贷项目,为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

2. 建立绿色信贷的准入标准和评估体系。

金融机构在提供绿色信贷时应该严格遵循一定的准入标准,确保借款项目符合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同时,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评估借款项目的环境效益和风险,提供客观的评估结果供金融机构参考。

3. 促进信息共享和透明度。

政府可以建立一个绿色信贷的信息平台,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和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这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绿色信贷市场的需求和潜在机会,借款人可以获得更多的金融支持,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绿色信贷项目的风险和回报。

4. 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金融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以评估和监控绿色信贷项目的环境效益。

政府可以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帮助金融机构提升绿色信贷业务的能力和水平。

5. 加强监管和评估。

政府应该加强对绿色信贷市场的监管,确保金融机构合规经营。

此外,政府还可以定期评估绿色信贷项目的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为政府制定政策和改进实践提供依据。

6. 激励金融机构增加绿色信贷的投资。

政府可以设置绿色信贷的额度目标,并对金融机构实现目标给予奖励或补贴。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绿色信贷市场。

7. 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交流。

由于绿色信贷的本质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各国金融机构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进绿色信贷的发展。

政府可以通过举办国际会议、组织研讨会等形式,促进国际间的经验交流和合作。

绿色信贷指引之欧阳道创编

绿色信贷指引之欧阳道创编

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资源,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各项工作。

必要时可以设立跨部门的绿色信贷委员会,协调相关工作。

绿色信贷指引之欧阳数创编

绿色信贷指引之欧阳数创编

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资源,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各项工作。

必要时可以设立跨部门的绿色信贷委员会,协调相关工作。

绿色信贷推动方案

绿色信贷推动方案

绿色信贷推动方案1. 背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资源的紧缺以及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政府不断加大对绿色经济的支持和引导,绿色信贷也应运而生。

2. 概念绿色信贷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支持环境友好型项目而设立的特种信贷。

与传统信贷相比,绿色信贷的特点主要包括:目标更加环保,项目更加有价值,政策支持更为严密。

3. 目标绿色信贷推动方案的主要目标是支持绿色经济项目的发展,同时为传统企业进行环保改造提供资金保障。

方案的具体目标包括:1.提高绿色信贷的使用率2.促进绿色经济项目的发展3.为传统企业进行环保改造提供资金保障4. 推广策略为了提高绿色信贷的使用率,需要对广大企业进行有效的宣传和推广,具体推广策略如下:4.1 广泛宣传针对绿色信贷推广,需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

具体包括:•利用银行的官方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宣传。

•利用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资源,组织推广活动和绿色经济论坛。

•设立人性化的绿色服务中心,为客户提供咨询和服务。

4.2 设立多项优惠政策为了提高绿色信贷的吸引力,我们需要设立多项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客户申请绿色信贷。

具体政策如下:•手续简单,审批快速,减少客户的负担。

•降低贷款利率,加大贷款额度。

•鼓励信贷贷款。

4.3 发布案例和优秀建议在绿色信贷方案的宣传推广过程中,应该及时发布案例和优秀建议,以改善客户对绿色信贷方案的了解和认知,同时提升了客户对项目的信任度。

5. 实施方案推广计划制定之后,应该及时实施。

实施方案主要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5.1 建设网络贷款服务平台为了方便客户申请绿色信贷,我们应在银行官网上建设在线申请服务平台,让客户在线上便可为其社会价值提供支持。

5.2 预算保障为了提高绿色信贷的回收率,降低贷款风险,同时确保绿色经济项目和传统企业进行环保改造,银行应确保资金需求能够得到保障。

5.3 配备专业团队绿色信贷方案需要配备专业团队,对于可能获得绿色信贷的企业进行深入咨询,了解对企业的利益影响,从而为银行制定客户推荐策略。

绿色信贷指引之欧阳语创编

绿色信贷指引之欧阳语创编

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资源,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各项工作。

必要时可以设立跨部门的绿色信贷委员会,协调相关工作。

绿色信贷简报

绿色信贷简报

绿色信贷简报
1.绿色信贷指引的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1。

绿色信贷指引之欧阳育创编

绿色信贷指引之欧阳育创编

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资源,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各项工作。

必要时可以设立跨部门的绿色信贷委员会,协调相关工作。

绿色信贷推动方案

绿色信贷推动方案

绿色信贷推动方案背景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对地球环境的影响越来越明显,环保意识也日渐增强。

在这个背景下,绿色信贷越来越引人关注。

绿色信贷是一种特殊的贷款形式,可以使借款人用于环境友好型投资项目。

这种贷款可以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使金融行业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参与者。

绿色信贷推动方案一、政策引导政策引导是绿色信贷发展的重要保障。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信贷,提高其在金融业中的地位。

在政策层面,可以通过优惠政策、减免税收等方式来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

二、市场推广市场推广是绿色信贷推广的重要手段。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广告宣传、专门网络平台等方式来宣传绿色信贷,向公众推广绿色信贷的优势和可行性,吸引更多的借款人申请绿色信贷。

三、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绿色信贷推广的重要保障。

金融机构在提供绿色信贷时,需要加强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查,控制信贷风险。

对于环保项目,需要对其可行性进行评估,确保项目能够按照计划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

四、产品创新产品创新是绿色信贷推广的重要手段。

金融机构可以创新产品形式,提供灵活多样的绿色信贷产品,以满足不同借款人的需求。

例如,可以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保险等,拓宽绿色信贷的应用范围。

绿色信贷的优势和未来发展与传统信贷相比,绿色信贷具有以下优势:1.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创造就业机会;2.提高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3.增强企业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4.改善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未来,绿色信贷有望发展成为金融行业中的主流业务之一。

在全球范围内,绿色信贷的市场规模正在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重视绿色信贷的发展。

未来,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绿色信贷将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总结绿色信贷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政策引导、市场推广、风险控制和产品创新是实现绿色信贷推广的重要手段。

未来,绿色信贷将会成为金融行业的主流业务之一,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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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
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 2012〕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邮政储蓄银行, 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要求,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并督促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绿色信贷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 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臵、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
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 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 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 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 配备相应资源, 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各项工作。

必要时可以设立跨部门的绿色信贷委员会, 协调相关
工作。

第三章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 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 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分类,
相关结果应当作为其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并在贷款“三查” 、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 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分担环境和社会风险等。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 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重视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 建立相关制度, 加强绿色信贷理念宣传教育, 规范经营行为, 推行绿色办公,提高集约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绿色信贷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标识和统计制度, 完善相关信贷管理系统, 加强绿色信贷培训, 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

必要时可以借助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的服务外包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第四章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 明确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
的内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

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 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 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 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确定合理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

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的客户, 应当不予授信。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

对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 在合同中应当要求客户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 订立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声明和保证条款, 设定客户接受贷款人监督等承诺条款, 以及客户在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方面违约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救济条款。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贷资金拨付管理,将客户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决定信贷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在已授信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各环节, 均应当设臵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关卡, 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终止信贷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贷后管理,对有潜在重
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措施。

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对客户经营状况的影响,加强动态分析,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

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在客户发生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并就该事件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向监管机构
报告。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拟授信的境外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确保项目发起人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环保、土地、健康、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拟授信的境外项目公开承诺采用相关国际惯例或国际准则,确保对拟授信项目的操作与国际良好做法在实质上保持一致。

第五章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绿色信贷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实施绿色信贷内部审计。

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依据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绿色信贷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激励约束措施,确保绿色信贷持续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公开绿色信贷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信贷发展情况。

对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
响的授信情况,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必要时可以聘请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的活动进行评估或审计。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服务,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相关环境和社会风险。

第二十六条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非现场监管,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引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调整信贷投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绿色信贷的全面评估工作,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自我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监管机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应当充分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明确相关检查内容和要求。

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突出的地区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自我评估的指导,并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全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成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评估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
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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