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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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2•【文号】保监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基本建设,债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2〕92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促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0月12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债权投资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是能够识别、判断并承担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的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专业管理机构、独立监督人等当事人参与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本规定及有关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条专业管理机构管理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债权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专业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

专业管理机构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逐渐成为各国政府的重点项目。

然而,由于巨大的投资需求和风险的不确定性,政府单一手段已不足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引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成为一种创新的方式。

一、背景与意义保险资金作为一种长期性的资金,具备稳定性和长期收益的特点。

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则是以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益为支撑,通过债权方式进行投资。

将这两种资产进行结合,可以实现保险资金长期投资并获得稳定回报的目标,同时也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在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托管机构或特定管理团队进行管理,从而实现专业化的基金管理。

这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还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基金运作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二、管理指引的制定为了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管理,制定管理指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指引旨在明确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流程、风险管理要求等内容,为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提供了参考。

首先,基金投资范围需要明确规定。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托管机构或特定管理团队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投资的对象可以涵盖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如交通、能源、水利等。

其次,投资决策流程需要明确规定。

在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过程中,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由专业人士进行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和决策投票。

同时,应建立投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再次,风险管理要求需要明确规定。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具有风险较大和长期性强的特点,因此在投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风险控制。

管理指引应要求保险资金在投资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建立风险评级及控制体系,合理配置风险资产。

最后,管理指引还可以规定基金的退出机制和绩效评估要求。

基金退出可以通过出售债权、期满到期赎回等方式进行,同时应根据投资业绩评估进行绩效评估,为保险资金提供参考依据。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文号:保监发[2007]53号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06-07-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向保险机构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委托人应当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受托人应当及时明示项目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谨慎勤勉管理投资计划;托管人应当规范保管资产,监督投资计划运作;独立监督人应当维护受益人利益,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运营情况。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设立、运作和清算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起设立第一节设立准备第五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前,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一)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周期、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研究确定投资计划;(二)审慎选择投资项目,确保所选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三)全面评估投资风险,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四)与其他当事人协商投资计划运作方案。

第六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确定投资项目,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尽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论证投资可行性,形成相关报告;(二)风险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投资项目和业务流程合规性,阐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三)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设立投资计划,形成有关决议;(四)委托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受益凭证信用级别;(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确定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与委托人确定受益凭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六)拟定投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合同和监督合同等;(七)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八)申请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2•【文号】保监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

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保险债权计划”)业务营销和管理水平,规范管理组织架构,提升风险管理质量,推动全行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健康、有序、成规模发展,根据保监会出台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债券投资计划操作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和银行相关制度,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保险债权计划业务,是指对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保等领域内,中央大型企业或者是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承建方,省级国资委控股企业,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为总行投资银行部。

各行开展本业务应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条件,产品及对应项目须先经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核通过后,上报总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批。

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客户准入标准为:(一)获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农业部、省级政府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大型企业。

(二)能源、交通、通讯、市政、环境保护等项目。

(三)单笔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的融资规模一般在人民币20亿元以上。

其中投资未建成项目的保险债权计划业务余额,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40%(注:项目如是国务院审批,规模可适度放宽,以保监会最终认定为准。

);投资已建成项目的余额,在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存续期内,用于置换银行贷款的,不超过银行贷款余额。

(四)项目具有良好的现金流和投资回报,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计划预期收益率)和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倍)等指标满足监管要求。

(五)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监管要求,实时动态调整客户准入标准。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管理。

金融市场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银行部、机构业务部、能源金融部、地产金融部、交通金融部、各分支行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保险资金项目投资计划业务简介

保险资金项目投资计划业务简介
• 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 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充分发挥 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突出 和强调了保险业的“投融资”功能。
• 2007年7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试行)》,对债权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 设施项目的相关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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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光大永明—南京秦淮河整治债权投资计划
担保人情况介绍
南京城建集团为本债权计划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南京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由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南 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的独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 本40亿元。2012年7月中诚信国际给予南京城建集团AAA的外部长期信用 等级,且评级展望为稳定。
➢ 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接受市 政府委托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项目的投资、融资、运营、管理 任务,从事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盘活城建存量资产及 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相关业务,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实 施项目投资和管理、资产收益管理、产权监管、资产重组和经营。
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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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结构:类信托模式
保险资管公司
符合条件 的机构投
资者
一般为委 托人
受托人
监督
委托人 受益人
受托管理 受托合同
受托合同
投资计划
资金委托
投资计划 财产托管
托管合同
监督合同
独立监督人
投资合同
监督
受托资金
收益分配、本金返还 划拨指令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引言
保监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该文件对06办法进行了较大改动,我们对此进行了解读,与各位网友学习交流。

一、核心解读
二、重点标识
三、延伸阅读
1《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公司法》中与本规定有关的内容;
2《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62号】
3《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
4《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
5《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06.16修订)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04.04修订)。

银行托管业务

银行托管业务

邮储银行托管
25%股权 质押
陆家嘴 国际信托
发行
信 托 报 酬
xx建设流动资金贷款项 目信托计划 连带责任担保
xx控股 张先生
信 托 贷 款
偿 还 本 息
xx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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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是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理财产品发行银
行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为其所发行和管理的理财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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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列表(部分)
信托公司 集合信托 信托公司 集合信托 信托公司 集合信托
外贸信托 430 新时代信托 147 大连华信信托 80 信托公司方面,全国共有66家信托公司,其中北京12家, 长安信托 304 山国投 129 山西信托 77 上海7家, 江苏4家,浙江、广东和陕西各3家,天津、内蒙 中融信托 288 中信信托 121 华融信托 75 古、安徽、江西、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和深圳各2家, 粤财信托 260 中航信托 99 北京信托 67 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福建、山东、湖南、贵州、 平安信托 225 上海国际信托 96 中原信托 65 云南、甘肃、青海、新疆、大连、宁波、厦门和青岛各1家, 吉林信托 161 五矿信托 93 华润深国投 64 信托公司注册地几乎遍布全国。 中铁信托 157 华宝信托 88 安徽国元信托 63 中海信托 152 中诚信托 86 陕国投 63 兴业信托 149 湖南信托 83 北方信托 62 新华信托 147 四川信托 81 天津信托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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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托管法律关系
投资者(委托人) 认购 委托管理 签署《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 设立产品

保监发〔2012〕91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

保监发〔2012〕91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

保监发〔2012〕9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 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

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并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本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符合《产品办法》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二)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融资主体。

融资主体应当为项目方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或预计能够产生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最近两年无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条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法定程序,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真实可靠。

投资项目为一组项目的,其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并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投资项目为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的,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09]43号【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3.19【实施日期】2009.03.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发〔2009〕4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行为,防范管理运营风险,现就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按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

二、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二)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同意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议,决议应当列明知晓和承担的风险,并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授权代表签署每一债权投资计划的风险知晓函;(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策与授权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操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四)具有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架构,合理设置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职能岗位;(五)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管理;。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发展与启示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发展与启示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发展与启⽰2019-08-08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政策背景保险业是⾦融业四⼤⽀柱之⼀,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发展进步与宏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

改⾰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保险业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据统计,2012年我国的保费收⼊总计约1.5万亿元。

数量如此庞⼤的保费收⼊显⽰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巨⼤市场规模以及我国经济总量的急速扩⼤。

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通货膨胀形势⽇趋严峻,如何使得数量巨⼤的保费收⼊保值增值,提⾼资⾦使⽤效率,以便保险资⾦更好服务经济发展,已经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推进保险资⾦集中化、专业化投资于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分享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提⾼保险资⾦的使⽤效率,2005年12⽉,国务院正式批准保险资⾦可以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

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3⽉21⽇《保险资⾦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试点管理办法》,对保险资⾦进⾏基础设施投资的运作和管理进⾏详细规定。

随后,保监会陆续出台了《保险资⾦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指引》等部门规章,推动了债权计划投资试点的顺利实施。

2012年10⽉12⽇,中国保监会再次出台《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规定》,并同时废⽌《保险资⾦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指引》,该政策的出台从各⽅⾯放松了投资计划的设⽴条件,再次为企业运⽤保险资⾦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有利的机会。

截⾄2013年11⽉,保险⾏业累计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已超过70单,总⾦额超过2000亿元。

资⾦⼴泛投资于能源、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业,发挥了保险资⾦在经济建设中的⽀持和促进作⽤,同时也丰富了保险资⾦投资品种,扩⼤了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范围。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概述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发起,并经保监会批准设⽴的⼀种投资产品,通过向保险公司募集资⾦,⽤于投资基础设施项⽬。

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马永顺律师推荐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符合下列能力标准:(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

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

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二)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储备库制度。

明确入库标准,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2.项目评审制度。

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应当保持独立性;3.投资决策制度。

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决策机构成员兼任项目评审委员的比例,不超过决策机构成员总数的20%;4.信用评级制度。

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模型,开展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明确风险限额和发行规模;5.投资问责制度。

建立“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投资管理、法律合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5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人;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专业管理机构已与偿债主体签订投资合同,产品基础资产明确;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规定;(二)交易结构清晰,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三)债权投资计划受益权划分为等额受益凭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要求。

保险资管 债权投资计划

保险资管 债权投资计划

保险资管债权投资计划保险资管债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是一种通过购买他人已发行的债务工具来获取收益的投资方式。

保险资管债权投资计划是保险公司通过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一种投资计划,旨在通过投资债权工具来实现资金增值。

保险资管债权投资计划的核心目标是保障投资人的本金安全,并获取相对稳定的收益。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该计划通常会采取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

首先,保险公司会对债权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查,选择具备较高信用评级的债权工具进行投资。

其次,保险资管部门会根据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债权投资组合,以降低整体投资风险。

保险资管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广泛,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各类债券。

这些债券通常具有固定的利息收益和到期日,投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类型的债券进行投资。

此外,保险资管债权投资计划还可以通过购买债权基金、债权收益权证等间接投资方式来实现资金增值。

保险资管债权投资计划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债券的利息和到期时的本金回收。

债券的利息收益通常是固定的,而本金回收则取决于债券的信用状况和市场情况。

为了降低风险,保险资管部门通常会选择信用评级较高的债券进行投资,以保障本金的安全性。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利用自身的专业投资能力和丰富的资源优势,寻找具有较高收益和较低风险的债权投资机会,提高整体投资收益。

在保险资管债权投资计划中,投资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期限和风险收益水平,以满足个人的投资需求。

保险公司通常会提供多个不同的债权投资计划供投资人选择,投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计划。

同时,保险资管债权投资计划通常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投资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随时申请赎回或转让债权投资份额。

保险资管债权投资计划是一种以债权投资为核心的资产管理计划,旨在通过投资债权工具来实现资金增值。

该计划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和合理的投资组合配置,保证投资人的本金安全,并获取相对稳定的收益。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并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本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符合《产品办法》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二)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融资主体。

融资主体应当为项目方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或预计能够产生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最近两年无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条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法定程序,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真实可靠。

投资项目为一组项目的,其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并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投资项目为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的,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

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马永顺律师推荐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符合下列能力标准:(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

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

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二)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储备库制度。

明确入库标准,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2.项目评审制度。

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应当保持独立性;3.投资决策制度。

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决策机构成员兼任项目评审委员的比例,不超过决策机构成员总数的20%;4.信用评级制度。

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模型,开展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明确风险限额和发行规模;5.投资问责制度。

建立“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投资管理、法律合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5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人;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专业管理机构已与偿债主体签订投资合同,产品基础资产明确;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规定;(二)交易结构清晰,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三)债权投资计划受益权划分为等额受益凭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要求。

保险债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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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债权计划..精⼼整理保险债权计划⼀、保险债权计划概述(⼀)保险债权计划定义保险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的投资产品,通过发⾏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募集资⾦,投资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并按照约定⽀付本⾦和预期收益的⾦融⼯具。

(⼆)保险债权计划参与⽅——委托⼈、受托⼈、受益⼈、托管⼈、独⽴监管⼈保险债权计划参与⾓⾊包括5类⼈。

其中,委托⼈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

受托⼈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意愿,为受益⼈利益,以⾃⼰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受益⼈指委托⼈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

投资计划受益⼈可以为委托⼈。

托管⼈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负责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资⾦提供资⾦存管、划拨、清算等托管服务。

独⽴监督⼈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聘请,为维护受益⼈利益,对受托⼈管理投资计划和项⽬⽅具体运营情况进⾏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保险债权计划政策发展历程(⼀)⾏业探索期(2004年⾄2005年)2004年,我国保险⾏业资产规模⾸次突破1万亿。

国务院当年7⽉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的决定》提出“要⿎励和促进保险资⾦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程项⽬”,为保险资⾦运⽤⽅式拓展创新指明⽅向。

如何运⽤庞⼤的保险资产,在稳健规范的前提下取得合理收益,更加有⼒地⽀持国民经济发展,是当时保险⾏业内普遍关注思考的问题。

关于对保险资⾦如何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了探索时期。

(⼆)业务试⾏期(2006年⾄2008年)2006年3⽉6⽇,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通过加⼊债权计划的形式间接投资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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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文号:保监发[2007]53号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06-07-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向保险机构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委托人应当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受托人应当及时明示项目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谨慎勤勉管理投资计划;托管人应当规范保管资产,监督投资计划运作;独立监督人应当维护受益人利益,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运营情况。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设立、运作和清算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起设立第一节设立准备第五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前,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一)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周期、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研究确定投资计划;(二)审慎选择投资项目,确保所选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三)全面评估投资风险,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四)与其他当事人协商投资计划运作方案。

第六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确定投资项目,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尽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论证投资可行性,形成相关报告;(二)风险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投资项目和业务流程合规性,阐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三)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设立投资计划,形成有关决议;(四)委托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受益凭证信用级别;(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确定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与委托人确定受益凭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六)拟定投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合同和监督合同等;(七)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八)申请及其他相关工作。

前款第(五)项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法定利率、市场利率及其变化趋势,可以采取固定或者浮动方式确定。

第七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提高信用级别的,应当是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担保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家专项基金;(二)上年度国内信用评级 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三)上年末净资产在 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用其他方式提高信用级别的,由监管机构另行规定。

第二节申报材料第八条受托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设立投资计划的申请材料,应当说明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总额、发行期限、预期收益和托管安排;具体说明投资方向、与项目方确定的资金用途、使用期限、债权收益率和担保情况。

投资计划所附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应当为正式合同,并有经过监管机构审核生效的条款。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受理后,对材料要件及内容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形式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项目合规性、风险评估报告、内部管理、相关合同、募集说明书、受益凭证要素和法律意见书等。

前款募集说明书应当载明投资计划最低募集规模;投资合同应当约定受托人最低投资额度不低于合同金额一定比例,合同方能生效。

中国保监会形式审核投资计划,不表明对该投资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任何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该投资计划没有风险。

第三节募集发行第十条受托人可以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自行推介投资计划。

推介应当说明投资计划设计原理和交易结构,揭示投资项目主要风险和风险收益特征,标明受益凭证发行要素,披露风险承担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明示专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推介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受托人完成推介事项后,应当与其他当事人签订投资合同、托管合同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受益凭证。

受益凭证可以采用记账式、凭证式或者其他方式,载明票面价值、发行期限、票面收益率、发行机构、如约偿还本金和收益的条件等内容。

第十二条受托人应当在投资计划形式审核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工作,并在发行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发行情况报告至少包括发行规模、认购名单、认购金额、验资证明、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和市场反映等。

第十三条受托人未能在60个工作日内发行投资计划,或者发行规模未达到本指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停止发行,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受托人应当在停止发行后7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委托人。

本息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受托人退还募集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市场反映、失败原因、存在问题、退款情况和经验教训等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四条受托人应当与托管人共同制定投资计划资产托管制度,确定资金划拨、授权方式、授权额度和操作流程,确保资产安全。

第十五条受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投资计划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下列事项:(一)开立资产托管账户;(二)确认委托人认购资金到账;(三)建立委托人和受益人名册;(四)披露受益人名册及有关信息,协助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保险机构股票资产托管资格的托管人,自动获得投资计划托管资格。

托管人应当将委托人认购投资计划资金,及时划入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向委托人、受托人出具资金到账证明。

第三章运作管理第一节项目管理第十七条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合同,实施项目管理,有关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拨管理、本息回收管理、项目建设运营管理、项目方与担保人管理等。

第十八条受托人实施资金划拨和本息回收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规范托管账户资金划拨管理,与项目方约定,并按照投资合同、项目进程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二)首次划款前,确认项目方自筹资金已经到位,审核已经取得开工许可证,核实担保合同或者其他增级信用措施已经生效,确定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投资合同约定,审查其他必要合法证明文件;(三)严格审核每笔划款,核实与用款相关的所有商务合同或者其他依据;(四)及时向项目方和担保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同时告知独立监督人,督促托管人将项目方偿还本金和利息计入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五)项目方和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偿还本息应当启动担保机制,保全资产。

第十九条受托人应当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停止划款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一)项目所在地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直接或者间接影响项目执行和经营管理,改变项目可行因素,大幅减少投资收益;(二)项目方用款申请不符合计划进度,项目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者挪用资金;(三)项目方未做妥善的债务偿还安排,到期未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四)项目方或者担保人发生破产、兼并等重大经济变化,担保能力低于担保金额;(五)项目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未按期支付其他借款人利息、不能按时支付供货商货款;(六)其他需要停止划款情况。

第二十条受托人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项目建设期间,从划拨第一笔资金起,按照约定提交建设报告,具体分析评估项目进展情况;(二)项目经营期间,按照约定提交经营状况报告、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分析评估生产运营情况;(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实地考察,重点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经营管理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解决方案;(四)项目方或者项目出现严重问题,危及资金安全,及时采取法律诉讼等措施,保全资产;(五)每年向受益人出具书面报告,报告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经营管理、存在问题、还本付息及逾期项目催收金额等情况;(六)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项目文件资料,不得遗漏、丢失或者随意销毁;(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实施项目方与担保人跟踪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按照投资合同约定,要求项目方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定期评估项目方资信状况;(二)按照投资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要求担保人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面分析担保人公司治理、资质信用、行业地位、财务状况、历史担保、偿债能力,提出相应对策;(三)定期核实已签担保有效性,确保无他项可能致使担保无效的权利存在;(四)与项目方和担保人沟通,定期或者不定期了解其人员变动、业务调整以及是否涉及重大案件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托管人应当按照托管合同约定,接收项目方偿还本金和利息,及时准确划入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监督受托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运营管理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核对项目方向受托人提出的用款申请是否符合资金用途和实际工程进度;(二)监督受托人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票、保险单、商检单和工程进度证明等划款依据,监督托管账户资金划拨指令执行;(三)监督、评估项目建设运营质量、风险、财务预决算等;(四)监督项目方还本付息资金准备及实际支付情况;(五)关注停止划款情形出现后,受托人处理情况,并报告受益人;(六)及时与受益人沟通,报告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情况,协助受益人提交议案。

第二节受益人大会第二十四条受益人大会召开、提交议题和审议表决等会议事项,按照受益人大会章程执行,并遵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受益人大会章程至少包括受益人大会职责、受益人权利和义务、议事规则、表决流程、信息披露和章程修改等。

第二十五条受益人大会应当审议、修改受益人大会章程、监督合同、投资计划设立费用、受益凭证本息兑付日期变更和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受益人大会应当由召集人整理会议纪要,出席大会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签名确认。

召集人应当将有关议案、大会决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受益人授权委托书和会议纪要等送受托人存档,并报送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可以应受益人大会召集人要求,列席受益人大会,根据议题需要,向受益人大会说明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根据受益人大会议题需要,托管人说明有关投资计划资产托管情况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独立监督人说明监督投资计划运作和项目经营管理情况,并为保护受益人利益,向受托人提出质询。

第三节会计处理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合理计量公允价值,并将会计处理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

投资计划的会计政策,应当经受益人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受托人应当建立投资计划业务台账和会计账簿,并与其他业务区别管理。

受托人应当与托管人、项目方共同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并向独立监督人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受托人负责编制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项目方、托管人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运营管理财务信息和托管信息,配合受托人做好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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