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应用总体要求-编制说明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设方案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设方案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目录一平台概述 (3)二平台逻辑架构 (3)三平台业务架构 (5)四对外接口服务 (6)五功能设计 (7)5.1 基础视频功能 (7)5.1.1 资源导航 (7)5.1.2 视频监控 (7)5.1.3 视频预案及轮巡 (8)5.1.4 云镜控制 (9)5.1.5 录像回放 (9)5.1.6 告警应用 (10)5.1.7 电视墙控制 (11)5.1.8 网络对讲 (12)5.1.9 抓拍抓录 (12)5.1.10 查询中心 (13)5.1.11 下载器 (13)5.1.12 上传器 (14)5.1.13 环境量应用 (14)5.2 微卡口功能 (15)5.2.1 过车查询 (15)5.2.2 微卡口告警 (15)5.2.3 车辆布控 (15)5.3 报警应用功能 (15)5.3.1 报警配置 (15)5.3.2 报警处理 (15)5.4 视频网管功能 (16)5.4.1 资源监控 (16)5.4.2 统计分析 (16)5.4.3 告警中心 (16)5.5 电子地图功能 (16)5.5.1 地图基本应用 (16)5.5.2 静态地图应用 (17)5.5.3 GPS应用 (17)5.6 多媒体交互功能 (18)5.7 视频会议功能 (18)5.7.1 会议管理 (19)5.7.2 关联监控点 (19)5.7.3 语音广播 (19)5.7.4 切换视频流 (19)5.7.5 视频轮巡 (19)5.7.6 更改窗口显示 (19)5.7.7 全屏 (20)一平台概述在电子政务外网部署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公安视频资源、政府各部门视频资源、行业单位视频资源以及社会视频资源的统一接入,满足各职能部门视频监控应用,打造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共享服务,同时为综治业务的实战应用打下基础。
二平台逻辑架构体系结构设计从根本上决定了系统所能提供的业务服务的规模和水平。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应用标准体系(2017版)》发布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应用标准体系(2017版)》发布据了解,编制标准体系是为我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提供标准化
技术支撑,是我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在标准化方面的顶层设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应用标准体系(2017版)》由国家标准委、
公安部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共同组织研究编制。
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近日,中央综治办秘书室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下发《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应用标准体系(2017版)》,要求各地、各有关
部门(单位)在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即雪亮工程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据了解,编制标准体系是为我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提供标准化技术支撑,是我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在标准化方面的顶层设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应用标准体系(2017版)》由国家标准委、公安部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
中心共同组织研究编制。
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应用标准体系》(以下简称《标准体系》)是编制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规划和计划的基本依据,是保障我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的基础性技术文件。
《标准体系》包括技术要求、评价测试规范和管理规范三大类标准,能够满足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技术系统建设、第三方评价测试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内容完整,相互衔接,全面成套。
《标准体系》中包括技术要求、评价测试规范和管理规范三大类共24项国家标准。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及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联网整合、资源共享、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司法行政、文化、林业、水利、体育、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铁路、民航、金融、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具体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管理和标准化改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及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联网整合、资源共享、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司法行政、文化、林业、水利、体育、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铁路、民航、金融、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具体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管理和标准化改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1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中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规定
XX中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安全,有效发挥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的实战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结合我校公共安全防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学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涉及学校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第五条学校校长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资源整合共享。
第三章值班监看第六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的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条门卫室是学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枢纽,承担着学校视频监控信息的搜索、查询、调度、存储、传输分析研判等重要工作任务。
第八条监控中心应确定专人管理,并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情况进行登记,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工作机制,全天候地监看辖区域范围视频报警信息。
第十条值班监看人员工作职责:(一)掌握本监控系统的工作原理、性能和基本的维护保养知识,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设施,严守操作规程,熟悉设备的分布情况,熟记常见案件的处置原则和程序以及监控摄像头所处位置;(二)按规定详细、规范地做好值班记录。
发现嫌疑情况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并向值班领导汇报,做好详细记录;(三)不得无故中断监控。
监控设备出现异常发热、异常噪声、引线脱落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并通知维护人员尽快排除故障,做好维修记录;(四)保持监控中心的清洁卫生。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显示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合法使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全市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服务等单位;(二)机场、港口、车站、轨道交通、公共交通枢纽、公路长途客运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三)重要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四)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会展中心、商业街、文化体育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五)重要物资储备单位、大型物资集散地;(六)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七)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文物保护场所;(八)居民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停车场等重要部位;(九)城市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等重要公共区域;(十)其他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1. 简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使用摄像头、监控设备等设备采集、上传、存储、使用、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网络平台。
该系统的主要作用是监控和管理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商店、企业等地方的安全情况,提高城市治理的效率和安全水平。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作,保护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本文将阐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 管理要求2.1 设备安装与使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安装前,需要经过安全评估和技术审查,确保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设备标准,没有潜在的安全风险,不得损害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设备的安装应在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等场所,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关标识,提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存在。
2.2 数据存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分级管理,重要数据应进行加密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应当严格限制访问权限,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防止恶意攻击和窃取。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互通共享,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和精准度,同时也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2.3 监督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受到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审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护数据安全和隐私。
对于违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3. 结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是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目的是提高城市安全和治理的效率。
同时,也应该明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执行合理、公正、严格的管理措施,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将面临更加复杂的挑战和问题,需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手段,确保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应用标准体系(2017版)》发布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应用标准体系(2017版)》发布据了解,编制标准体系是为我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提供标准化
技术支撑,是我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在标准化方面的顶层设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应用标准体系(2017版)》由国家标准委、
公安部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共同组织研究编制。
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近日,中央综治办秘书室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下发《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应用标准体系(2017版)》,要求各地、各有关
部门(单位)在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即雪亮工程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据了解,编制标准体系是为我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提供标准化技术支撑,是我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在标准化方面的顶层设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应用标准体系(2017版)》由国家标准委、公安部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
中心共同组织研究编制。
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应用标准体系》(以下简称《标准体系》)是编制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规划和计划的基本依据,是保障我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的基础性技术文件。
《标准体系》包括技术要求、评价测试规范和管理规范三大类标准,能够满足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技术系统建设、第三方评价测试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内容完整,相互衔接,全面成套。
《标准体系》中包括技术要求、评价测试规范和管理规范三大类共24项国家标准。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服务方案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服务方案1.项目设计原则本项目整体设计上体现科学性、合理性、高效性和前瞻性原则。
要求系统的技术路线和宏观规划上应与国内外公安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紧密结合。
采用先进指导思想与技术路线,使系统体现一定的前瞻性,保持一定的先进性。
结合本项目建设的特点,要充分合理利用现有建设系统资源,保护用以往建设投资。
通过技术上和管理体制上的先进性和前瞻性来保障公安视频信息高度共享和综合利用,实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公安业务信息能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系统应能够支持今后各项业务功能的兼容性和可移植性,系统应具备易用、安全、可靠、稳定等特性,系统具备一定的数据冗余备份容灾能力;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到系统建设的整体性、实用性、开放性和连续性;系统建成后应具备稳定可靠、易用、易维护、并能保证系统长久高效的生命力和后续建设的可持续性。
本项目在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步实施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各项资源、服务,充分利用支队原有已经建成的公安图像资源,充分利旧、合理配置,整体统筹的实现所涉及的各项子系统的信息集成、协调控制与综合管理。
2.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持续深化、人口居住的集中化、汽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基层治安方面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各类社会矛盾和冲突逐步增多,新的形势对基层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为推进基层治安综合治理,国家下发了多个政策文件指导平安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网格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在做好治安防控的同时服务好人民群众。
中央综合办等九部委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平安北京建设的意见》(京发(2014)15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6)2号),根据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等中央9部委《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和国家发改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关于印发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办高技术[2015]2056号),根据《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京发改[2016]1596号)《北京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总体技术规划》[关于印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的要求,突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在治安防范、社会管理、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前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现代社会对于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有效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能力。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图像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为核心,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的对公共区域的监控和管理系统。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二、系统建设】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稳定。
2. 系统建设单位应编制系统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报送有关机构审核备案。
建设方案应包括系统的功能需求、技术要求、数据安全策略等内容。
3. 系统建设单位应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和服务商进行系统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验收工作。
【三、信息采集与存储】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采集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共区域图像信息,禁止对私人区域进行非法侵入和监控。
2. 信息采集设备的布设应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且应明确划定摄像边界,避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3. 信息存储设备应采用可靠的硬件和软件技术,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存储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
【四、信息使用与分析】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未经授权,禁止非法获取、使用和传播他人的图像信息。
2. 信息使用应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严禁擅自公开、泄露或滥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
3. 信息分析应依据事先确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保证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
【五、人员管理】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规范的培训和考核。
2. 系统管理人员应严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系统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违规操作或泄露系统信息,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隐秘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象信息系统非法获得国家隐秘、工作隐秘、商业隐秘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象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象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管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用于实时监控、预警、调度和处理突发事件的信息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图像识别、视频分析和存储等功能。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共安全需求,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优质、高效、可靠的服务。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二、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规模,在技术标准、程序规范和设备选型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设备的性能和稳定性。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进行项目管理,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和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需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配合,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信息的共享。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在建设初期组织验收,确保设备齐全、功能完善和可靠稳定。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和应急处理的方法。
三、运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按照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人员应当熟悉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流程,能够及时、准确地处理各类事件。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控、预警和调度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应用总体要求-编制说明
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第3部分:视频图像增强技术要求》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20年3月21日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第3部分:视频图像增强技术要求》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8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83号)的要求,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项目编号为20184824-T-312《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第3部分:视频图像增强技术要求》的标准制定任务。
本标准由SAC/TC100归口。
2、起草单位情况本标准起草单位包括: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视频图像信息智能分析与共享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杭州海康威视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深醒科技有限公司、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编制组的组成,草案内容的编制和提出、相关会议的召集、各阶段标准内容的讨论、意见征集汇总、修改及提交等主要工作。
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视频图像信息智能分析与共享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杭州海康威视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深醒科技有限公司、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负责各章节的评审、修改意见的讨论等工作。
3、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包括:吴参毅、徐琼、廖双龙、卢玉华、栗红梅、孔维生、孟凡辉、杜云鹏等。
其中,吴参毅负责标准的结构框架编制、组织联络、技术讨论、进度汇报等;戴杰负责标准的主要内容起草、会议纪要等;吴参毅、廖双龙、杜云鹏、栗红梅负责标准中主要章节细化内容的编制和修改等;徐琼、卢玉华、孔维生、孟凡辉、等负责细化内容的提议、讨论、技术验证等。
4、主要工作过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第3部分:视频图像增强技术要求》标准的编制工作,主要阶段包括:第一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1月,标准立项阶段。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编制说明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编制说明(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编制说明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名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规范任务来源(项目计划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皖质函﹝2019﹞10号)项目计划号:2018-3-006负责起草单位合肥远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G4楼A区3层参与起草单位合肥市公安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标准起草人序号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电话1田维源合肥远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3456789编制情况1、编制过程简介一、成立起草小组2019年1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皖质函﹝2019﹞10号)下发后,标准起草单位合肥远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各参编单位立即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开展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了相关资料,2019年2月,起草小组经过充分讨论,明确了起草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相关职责,以及标准编制工作的总体思路,并拟订了相关工作计划。
二、形成标准草案2019年4月至9月,起草小组根据调研了解到的主要情况和收集到的有关资料,对我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现状进行分析研究,由起草单位牵头起草了标准草案,之后又分别于2019年10月13日、11月21日、12月25日召开了三次编制小组内部讨论会,对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2019年12月30日,起草单位又邀请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程行业主管部门、2家建设单位和5家工程监理的代表,召开了标准草案的评审咨询会,与会人员对标准编写的内容、整体架构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座谈讨论,共提出了的20多条修改意见。
三、形成征求意见稿2020年6月份,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标准草案最后稿。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数据统一标识编码规则
附录A(规范性附录)统一标识编码规则A.1 统计用县以下区划代码编制规则A.1.1 代码组成□□□□□□1 2 3 4 5 6乡级代码村级代码图A.1 统计用县以下区划代码结构统计用县以下区划代码见图A.1,由6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1~3位为乡级代码,4~6位为村级代码。
A.1.2 乡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
具体编码如下:—001~099 表示街道;—100~199 表示镇;—200~399 表示乡;—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A.1.3 村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
具体编码如下:—001~199 表示居民委员会;—200~399 表示村民委员会;—400~499 表示类似居民委员会(不含498代码);—500~599 表示类似村民委员会(不含598代码)。
A.1.4 特殊情况的编码方法A.1.4.1 虚拟村级单位当乡级单位下未设(或未明确)村级单位时,则在该乡级单位下虚拟一个村级单位,其编码方法为:在街道、镇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工矿区、高校园区、科研机构园区等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498,名称为“××虚拟社区”;在乡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农、林、牧、渔场和其他农业活动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598,名称为“××虚拟生活区”。
A.1.4.2 县直辖村级单位县级单位直辖村级单位,其乡级代码统一编为198,在198代码下,再对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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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第3部分:视频图像增强技术要求》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20年3月21日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第3部分:视频图像增强技术要求》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8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83号)的要求,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项目编号为20184824-T-312《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第3部分:视频图像增强技术要求》的标准制定任务。
本标准由SAC/TC100归口。
2、起草单位情况本标准起草单位包括: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视频图像信息智能分析与共享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杭州海康威视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深醒科技有限公司、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编制组的组成,草案内容的编制和提出、相关会议的召集、各阶段标准内容的讨论、意见征集汇总、修改及提交等主要工作。
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视频图像信息智能分析与共享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杭州海康威视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深醒科技有限公司、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负责各章节的评审、修改意见的讨论等工作。
3、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包括:吴参毅、徐琼、廖双龙、卢玉华、栗红梅、孔维生、孟凡辉、杜云鹏等。
其中,吴参毅负责标准的结构框架编制、组织联络、技术讨论、进度汇报等;戴杰负责标准的主要内容起草、会议纪要等;吴参毅、廖双龙、杜云鹏、栗红梅负责标准中主要章节细化内容的编制和修改等;徐琼、卢玉华、孔维生、孟凡辉、等负责细化内容的提议、讨论、技术验证等。
4、主要工作过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第3部分:视频图像增强技术要求》标准的编制工作,主要阶段包括:第一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1月,标准立项阶段。
(1)标准立项筹备国家标准委下达标准修订计划前,SAC/TC100组织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等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开展了多次调研和会议讨论工作。
具体包括对现有行标《GA/T 1154.1-2014 视频图像分析仪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1154.5-2016 视频图像分析仪第5部分:视频图像增强与复原技术要求》、《GA/T 1399.1-2017 公安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1399.2-2017 公安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第2部分:视频图像内容分析及描述技术要求》、《GA/T 1400.3-2017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第3部分:数据库技术要求》、《GA/T 1400.4-2017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第4部分:接口协议要求》,以及同时启动编写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综合应用系统技术要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综合应用服务接口技术要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第2部分:视频图像内容分析及描述技术要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第4部分:视频图像检索技术要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数据项》等体系内标准进行调研,对各标准或系列标准各部分内容的不同定位分析、内容比对分析,并收集实际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中的视频图像处理技术、处理效果水平、测试样本、评价指标等方面进行逐一分析。
(2)标准立项和编制启动(第一次编制工作会议)2019年1月,SAC/TC100在北京组织召开了该标准编制工作启动会议。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等标准参编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宣布正式成立标准编制工作组(以下简称编制组),编制组对标准草案初稿进行了介绍,会议讨论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框架、主要章节标题,以及与现有公安行业标准间的关系。
确定了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吴参毅为标准编制工作组组长。
其后编制组完成了标准的框架结构、基本内容的编制工作,正式启动了标准项目。
第二阶段:2019年2月—2019年4月,编制准备阶段,标准草案形成阶段。
2019年3月,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召集各参与单位的编制组成员,对本标准的内容进行了集中的编制和讨论,形成了标准草案。
(3)第二次编制工作会议2019年4月19日,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在组织召开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第3部分:视频图像增强技术要求》标准编制工作会议。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浙江大华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深醒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标准项目起草组成员10余人参加了会议。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吴参毅主持会议。
编制组汇报了本标准的草案编制情况和具体内容。
与会专家组对标准正文逐条逐句进行了梳理和讨论,形成了以下一致主要修改意见:a)功能组成图进行修改,和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的其他部分保持一致,把功能组成图和外部连接关系图合为一个图。
b)增加雾的程度、模糊程度的客观性定义。
后续工作工作安排:标准项目负责人要尽快组织起草组根据本次会议的具体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标准在起草组内达成一致后报TC100秘书处,由TC100秘书处征求其他标准项目组的意见。
自5月起,每月10日通过电话会议向TC100秘书处汇报编制进展等。
第三阶段:2019年5月—2020年3月,讨论并修改完善阶段,形成征求意见稿。
(4)第三次编制工作会议2019年5月,编制组在微信群发布修改后的草案征求意见,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深醒科技有限公司、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华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形成以下一致主要修改意见:a)几何畸变统一使用“矫正”,色偏统一使用“校正”。
b)5.2.2节:1)“视频图像增强描述”改为“增强规则描述”。
;2)“视频图像去雾规则见表1。
”建议改成去雾处理配置参数见表1;3)表1,“去雾”和“透雾”要统一成“去雾”。
c)第6章:第六章的所有的性能要求表格中添加测试环境要求,例如:6.1改为:“在表11中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视频图像去雾评价指标应符合对应的指标要求。
”d)还有其他一些文字上的改动,是的描述更加规范和准确。
后续工作工作安排:标准项目负责人根据会议讨论修改意见尽快修改完毕,发到微信群里,进行下一轮的征求意见,同时把修改稿上报TC100秘书处备案。
(5)第四次编制工作会议2019年7月25日,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在北京召开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第3部分:视频图像增强技术要求》标准编制工作会议。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浙江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华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深醒科技有限公司、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标准参编单位的技术专家共9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标准正文逐条逐句进行了梳理和讨论,形成了以下一致主要修改意见:a)第4章的梳理和修改1)参考1.13,把标题修改为“功能组成与外部连接关系”。
2)去掉原有的流程图,添加“与外部连接关系图”,并把功能模块图移到与外部连接关系图中。
3)对外部连接关系图中的每个连接关系及其使用的接口进行说明。
4)视频图像增强规则节移到第5.4节。
b)第5章、第6章、附录和修改:对视频图像增强功能部分的文字描述进行修改,使得描述更加准确。
后续工作工作安排:标准项目负责人根据会议讨论修改意见尽快修改完毕,发到微信群里,进行下一轮的征求意见,同时把修改稿上报TC100秘书处备案。
(6)第五次编制工作会议2019年9月,编制组在微信群发布修改后的草案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形成以下一致主要修改意见:a)对封面、前言部分进行规范性评审,按照最新的行标样式进行修改。
1)术语部分移到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的第1部分。
b)第6章:把对测试样本的说明修改为不明确指向测试规范中的样本。
后续工作工作安排:标准项目负责人根据会议讨论修改意见尽快修改完毕,发到微信群里,进行下一轮的征求意见,同时把修改稿上报TC100秘书处备案。
(7)第六次编制工作会议2019年10月10日,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在杭州召开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第3部分:视频图像增强技术要求》标准编制工作会议。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视频图像信息智能分析与共享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全国安防标委会、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浙江省公安厅、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深醒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华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标准参编单位的技术专家共24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标准正文逐条逐句进行了评审、梳理和讨论,形成了以下一致主要修改意见:a)专家讨论一致确认:分析系统增强部分,应对位于后端的分析,不应包含前端摄像机增强分析处理。
b)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续今年年底要报批的分析的四个部分草案统一打包后,在TC100内部,并由公安部科信局向其他部委统一征求意见。
c)去掉附录中的外域增强处理流程的说明。
后续工作工作安排:标准项目负责人根据会议讨论修改意见尽快修改完毕,形成第一稿的征求意见稿,发到微信群里,进行下一轮的征求意见,同时把修改稿上报TC100秘书处备案。
(8)第七次编制工作会议2019年9月,编制组在微信群发布修改后的草案征求意见,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主要对文本的格式、使用的词语是否规范,进行逐一的评审修改完善。
后续工作工作安排:标准项目负责人根据会议讨论修改意见尽快修改完毕,形成第二稿的征求意见稿,发到微信群里,进行下一轮的征求意见,同时把修改稿上报TC100秘书处备案。
(9)第八次编制工作会议2020年3月6日,根据SAC/TC100的总体安排:“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必须通过国家标化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开征意见2个月,同时公共安全视频国家标准还要征求相关部委意见。
为保证标准编制工作进度,请各标准负责人尽快组织编制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从下周开始,TC100秘书处将陆续召开下列8项国家标准编制工作网络视频会议,对8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梳理、修改和完善,以便尽快上报国标委和公安部征求意见。